安徽省计划生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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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政策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月16日起施行。
年1月15日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
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该条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十四、本决定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篇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版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的生育子女的措施,计划生育于1982年3月13日成为中国一项 基本国策。下文是关于安徽省最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全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可以设定违约金。
计划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旷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三十三条 避孕节育手术及恢复生育手术,须由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助产接生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在提供助产接生服务时,发现产妇未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为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遵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四十三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四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五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五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二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篇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版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
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该条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十四、本决定自1月16日起施行。
篇4: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结合我校计生工作发展情况,以人为本、依托社区,真正体现教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依法管理以“三为主”工作方针政策,全面推行以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为中心的优质服务,特制订我校XX-XX学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密切地结合起来,在教职工队伍中,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思想认识,在本职工作中,积极主动配合镇党委、政府、计生部门,做好计生工作,为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综合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生活服务。
二、工作目标
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我校计划生育率、女职工初婚晚婚率、一孩晚育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药具发送随访率达100%,药具使用有效率在100%以上:各项宣传活动覆盖面积达100%。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均达到100%。
三、主要工作
1、强化“国策”观念,增强责任意识。
以学校党支部为核心,广泛深入地在教职工中,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会议文献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计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思想认识,从而自觉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主动地宣传好、落实好学校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2、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学校的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教育广大教职工,自学地遵守党和国家的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地执行国家的计生政策,自觉地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不但要教书育人,还要为人师表。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计生政策法规,营造计生文化氛围。抓好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寓教于乐。
3、注重常规管理,抓好平时的随访和督查,切实做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常规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坚决杜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发生。
4、建立健全教职工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的建立和规范工作,做到计生工作档案齐全。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5、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对符合计生奖励政策的教职工,认真落实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6、认真完成好上级有关计生工作的任务,特别是有关计生工作的表格资料要按时、按质、按要求填报上交。
篇5:学校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是多少年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随着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的突飞猛进发展,人口增长已成为威胁全球人类生活的重要因素。人口的急剧增长,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给承载人类生活与生存的地球带来严重的负担,这一问题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控制人口增长,已势在必行。伴随着人口数量呈增长趋势的严峻形势,提高人口素质更成为每个国家、全球人类必须重视的大事。只有有效地提高人口素质,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进步,人类才能够在未来的世纪更有效地发展生产,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虽然地大物博,但人均占有自然资源、物质生活条件的比例远远低于世界先进强国。随着我国人口增长的趋势,人民生活质量、人们的身体健康、思想文化素质等方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这是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纲。省政府、市政府也集合本地实情,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制度规划,我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长久有效开展,多次隆重召开有关这项工作的重要会议。
我校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的“实施意见”,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方案,不折不扣地对照执行,比较圆满的完成了上级各部门对此项工作下达的任务、指标。现对此工作的展开与成果作一简要总结汇报: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自年初制定了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以来,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工作机构。各相关部门围绕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具体内容,认真进行了分析研究,把相应的计生工作尽量做到细化、量化,真正做到了责任明确、责任到位,做到了心中有数、措施到位,并确立“以抓好重点、突出难点、带动整体工作推进”的工作宗旨。一年来,我们时刻重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一方面组织教职工中的育龄妇女认真学习相关的政策、制度、文件,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对全体教职工的摸底调查、造册登记,做到了基本情况底清数明。由于领导重视、宣传到位、责任明确、广大教职工对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认识有了极大的提高,保障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整体推进。
二、宣传教育不放松,监督检查力度大
为了更有效地促进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展开,我们充分利用县人口与计生局印发的相关资料,开展了“优生优育”、“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了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广大教职工对我国、我省、我市、我县的人口基础状况有了大概的了解,知晓了本地人口基本常识,提高了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及生殖健康的知晓率,促进了全校新型生育文化的建设。与此同时,我们有计划、分步骤、分季度地对全校育龄职工进行摸底调查,有效地防止了违反政策、法规的超标现象发生。
三、具体措施落实到位,评模晋级一票否决
我们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与实施意见》,结合与县政府签订的本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关指标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在落实措施中,坚持“宣传教育为先,建档督察为主”的原则,把此项工作纳入到教职工考核、评比、晋职、晋级的基本依据中,实行违反政策“一票否决”制,有效地促进了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1、我们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全校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了单位出生人口登记簿,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情况登记簿,查环、查孕登记簿,计划生育人员查处情况登记簿,党员干部计生情况登记簿。
2、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我们每一季度集中进行一次相关政策、法规、人口基础状况的宣传教育。校医崔俊卿同志具体担负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与主讲,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青春期教育,促进了他们心理素质的提高。我们还积极配合县疾病防控中心,及时地给适龄青少年注射疫苗,开展防流感、防传染、促健康、保安全等有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这对提高人口素质是一个不小的促进。
3、在学校教职工考评条例中,特别规定: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在评优、评模、职称晋升、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4、对已建档的本校教职工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随时进行档案变更,对新发现的违纪超生人员及时查处。
总的来说,由于我们尽力而为之,全校教职工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克服了侥幸心理,大家思想上重视、行动中积极。截至目前,未发现违纪违规现象,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响应号召,加强这项工作的宣传与政策措施的落实。
篇6:学校计划生育工作
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大学网“国策”意识,把计划生育工作置于重要位置,踏实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现向各位领导总结汇报如下。
一、重视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
我校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了实处。一是提高认识,二是加强制度建设.
二、强化基础建设,实行严格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个单位和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工作中,我们彻底摸清底数,严格分类管理,及时变更信息,坚持育龄妇女定期学习、检查制度,严把晚婚、一胎生育、独生子女费落实关,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管理。我们注意加强空挂户口、流动人口和移交人群等特殊人群管理, 我们为本单位女职工领取了避孕药具,并定时发放。此外,我们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学校每年与区教委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增强了学校领导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 坚持三为主的方针:宣传教育为主、避孕措施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普及常识,提高全体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我校计划生育率、女职工初婚晚婚率、一孩晚育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均达到100%。我们充分利用《健康教育》等课程,加强学生的青春期生理卫生教育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总之,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支持下,经过我们自身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自我加压,加大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创造一流成绩。
、6、22
新晃二完小
篇7:学校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在上级计生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把服务重点放在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活质量,生育质量上,以宣传教育为主,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紧紧围绕制定的计生工作奋斗目标和优质服务工作计划,牢固树立“国策”意识,把计划生育工作置于重要位置,踏实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的工作与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支持,学校领导历来十分重视,一年来,学校领导多次传达有关精神,立足于思想认识上的提高,着力以人为本从思想上、政治上提高学校女教职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使女教职工充分认识到搞好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计生工作摆上教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以确保学校计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常抓基础工作,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我校真正做到了:计划生育率100%;晚婚、晚育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避孕措施知情选择率100%;药具发放到位率100%;统计准确报表及时率100%。
三、倡导新的生育文化观,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多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婚育文化宣传,学习人口理论知识和国家政策,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婚恋观。及时对校内未婚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利用大小会议向广大教职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对育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优教”的宣传和避孕节育知 识宣传;对更年期妇女给予卫生保健指导,使每个更年期妇女都能以良好的心态度过这一人生的多事之秋。同时,我们还组织学校一部分女教师参加健康知识讲座,从中了解到很多保健知识。
四、加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办事
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手册》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汇编》,使人真正感受到实行计划生育是利国利民利家的大好事,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让实行计划生育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
五、加强基层管理,做好常规工作。
学初有计划,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严格按计划实施。做到有条不紊。工作中,与各部门协调好。经常关心教职工生活,关心在孕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常走访,常联系。每月及时填报报表,坚持召开计划生育领导班子会议,把计划生育工作当作头等事来抓。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当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倶进,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依法配合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出生素质为主要任务,加大宣传力度,把签定计划生育合同的过程,作为向女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宣传的过程,使学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篇8:学校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我校校现有学生1203人,教职工60余人,其中育龄女教职工有12人,未婚6人,1胎7人,2胎5人。一年来,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严格按照市局计划生育系列化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了以“强化依法管理,完善服务体系”为主题的指导思想,细化完善了学校系列化管理规定,使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常抓不懈
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组长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形成了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主要抓,计生专干具体抓的管理体系。也形成了责任有人负,档案有人管,任务有人干的良好局面。
为了提高广大教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提高认识,让教职工清醒地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二是加强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状况和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工作措施;三是抓好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在学校周围布置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专栏。四是把计划生育工作和师德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了政治高度去落实。还通过两会(政治学习会和业务学习会)把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会议精神及时传达给广大教职工,使教职工对计划生育政策、责任目标要求等内容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形成了人人懂得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的总体观念,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制度,认真落实,严格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个单位和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工作中,我们彻底摸清底数,严格分类管理,及时变更信息。对于一胎生育、二胎生育的审批手续严格把关。
学校每年组织全体教师参加教育局组织的健康体检,并经常随访女职工,了解情况,健康检查是规范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载体,既得抓紧,又得抓好。
三、科学规范、细致周到、确保效果
计生工作中,我们总是对于初婚、调入调出的教师,及时登记造册,变更信息,确保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我们还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职工考核评估之中,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另外,我校努力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投入,凡是计生工作所需物力财力等,均大力支持,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还坚持做到“三主”原则:宣传教育为主、避孕措施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普及常识,提高全体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我校计划生育率、女职工初婚晚婚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均达到100%。
四、加大投入,情感关怀,人文管理。
在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时期,加强各项工作的人文性建设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我们学校一直朝这方面努力。一是近几年来,我校将过去的教师孕检费用由自费改变为学校承担,尽管只是很小的数目,却体现了学校对教师的人格关心,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等有关节日,召开女教师座谈会、文娱晚会等,畅谈计生工作给大家带来的好处。三是我校严格执行教师产假制度,对于晚婚晚育的女教师,坚决执行市局的规定,即使在教师严重缺编的时候,也决不侵占女教师的产假时间,体现了计生工作的人文性管理。四是我校重视对女教职工进行感情投资,女教职工生病了,我校领导总是亲自登门拜访,问寒问暖。女教职工的老人病故了,我校领导亲自到其家中进行慰问,让所有教师都能够感到学校的人文关怀和体贴。
五、强化教育,从小抓起,树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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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学校计划生育责任书
为加强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学校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单位20___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指标
1、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亲自抓,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稳定,做到有人管事、有章理事。
2、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及临时工、户口挂靠户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学校计生办的业务管理,配合学校计生办和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4、杜绝户口挂靠。因户口挂靠出现的任何问题视同违规生育予以惩处。
5、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含下岗职工、户口挂靠户等)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100%。
6、对流入本单位或租用本单位门店的成年流动人口(职工、临时工),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到100%,管理合同签订率100%。
7、对本单位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对象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做到持证率100%。
8、全面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每年协助校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两次“一检三查”工作,参检参查率达到100%(含家属、户口挂靠、聘用人员)。
9、加强孕情管理,对怀孕3个月以内的孕妇及时到校计生办登记;对怀孕三个月以上的孕妇,实行随访服务,落实包保责任人,签订包保服务合同。
10、建立和完善《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湖北省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手册》、《已婚育龄妇女卡片》和《流动人口登记卡片》,及时向学校计生办核查反馈出生、怀孕等信息;定期向学校计生办报送计划生育报表,统计准确率100%。
11、认真落实晚婚、晚育、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严格按照黄发23号文件“四个一律”的规定和黄发7号文件“一票否决”的规定,对政策外生育的个案,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到位,协助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12、按照部门职责有关要求,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二、考评与奖惩
1、负责本单位对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接受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考评。
2、按照学校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工作要求,与管理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挂钩,进行奖惩。
黄州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管理责任人
签字:______ 签字: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20___年___月___日
篇10:学校计划生育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济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建立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协调运行机制,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完成各项责任目标,石桥学校与教师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计划生育率达到100%,女性初婚晚婚、晚育率达到100%;
2、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达到100%;
3、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准确率达到100%;
4、现居住地育龄妇女查体率均达到100%;
5、本人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
二、保障措施
1、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抓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积极配合镇计生办的工作,自觉接受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检查,按时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考核办法
统计年度结束后,根据计划生育服务小组的统一安排进行考核。
四、处罚
1、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个人,严格遵照《济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2、对于教职工不重视计划生育,不落实,造成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对出现违法生育等重大计划生育责任的个人,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学校负责人签字:_______
教师签字: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篇11: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工作前提
计划生育工作能否抓好,关键在于领导。所以,必须提高领导的思想认识。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措施。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常抓不懈。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计生工作,制定措施,了解情况,检查漏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提高全体教职工的自觉是搞好计生工作的关键
本年度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认真开展“人口与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对《条例》和县委、政府及业务部门的相关精神,要时时讲、会会讲,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把计划生育的宣传与教师业务、政治学习相结合起来,列入教职工会议议程中。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在校生进行人口国情教育,使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从而,增强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三、强化措施,政策兑现是搞好计划生育的保证
计划生育是一件大事,关系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又是一件难事,要与传统生育观决裂。所以,我们不仅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有切实可行的过硬措施。坚决实行持证生育,严禁早婚早育,非婚生育,更不允许计划外生育。为此要做到三到位:
一是措施落实到位,必须按计划生育,不执行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进行处罚。同时,不准评优、评先和晋级。
二是解决问题到位,领导要亲自抓,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及时落实,发现一个解决一个,决不拖延。
三是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1、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计生政策法规,营造计生文化氛围,研究如何开展好学校的计生工作等。
2、加强对新教师进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考核。
四是奖惩兑现到位,学校把教职工的奖励、评优晋级等与计划生育挂钩,违反计育生育者,要不折不扣地及时地按有关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四、做好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计划生育会议,研究了解计划生育进展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要加强“软件”建设,记录规范、及时变动,组织好一年两次的环孕检查工作,每次受查必须达到100%。认真落实计生工作《条例》,做好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
篇12: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计划生育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密切地结合起来,在教职工队伍中,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思想认识,在本职工作中,积极主动配合镇党委、政府、计生部门,做好计生工作,为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综合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生活贡献一份力量。
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1、坚持以中央《决定》精神为指导,全面实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2、坚持三为主的方针:宣传教育为主、避孕措施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普及常识,提高全体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实施,我校计划生育率、女职工初婚晚婚率、一孩晚育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药具发送随访率达100%,药具使用有效率在100%以上:各项宣传活动覆盖面积达100%。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均达到100%。
三、计划生育主要工作
1、加强“国策”观念,增强计划生育意识
以学校党支部为核心,党、政、工、团组织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在教职工中,组织学习党的xx大会议文献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计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思想认识,从而自觉地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积极主动地宣传好、落实好学校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丰富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学校的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教育广大教职工,自学地遵守党和国家的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地执行国家的计生政策,自觉地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不但要教书育人,还要为人师表。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计生政策法规,营造计生文化氛围。抓好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寓教于乐。
3、抓好常规管理,抓好平时的随访和督查,切实做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常规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坚决杜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发生。
4、建立健全教职工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的建立和规范工作,做到计生工作档案齐全。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5、认真贯彻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对符合计生奖励政策的教职工,认真落实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6、坚持完成好教委有关计生工作的任务,特别是有关计生工作的表格资料要按时、按质、按要求填报上交。
四、加强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力度
学校现有41位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是学校计生管理的漏洞。比如:人文学院的马丽,不辞而别三年了,而且是育龄妇女,东梅社区组织的“两查”,她已经两年没查了。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要建立在职40周岁以下已婚女职工请长假管理制度,从源头杜绝已婚育妇利用长假的时机逃避计生管理,导致政策外怀孕或生育。
总之,我校计划生育工作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支持下,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自我加压,加大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创造一流成绩。
篇13:学校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省、市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关于统战工作自查报告)法检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认真扎实地开展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领导重视,职责明确,确保了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区、街两级领导十分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通过专干例会、专题培训和局务会等形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各街道也将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在全区上下形成了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部署、政策法规科布置自查方案和迎检措施、各街道具体落实自查任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政策落实,投入到位,为落实好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与计生经费投入机制,将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级按人均 8.88 元投入到位,街道按人均2元投入到位。落实了农村人口、城镇低保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均纳入区乡两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打下了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通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以案讲法等方式,在月会及专题培训班上,对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干部和驻区单位、村(居)委会的计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各级培训,强化了知识积累、优化了队伍素质,全区计生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同时,严格执行了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截止目前,共召开例会4期、举办驻区计生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2期,参加人员达330余人次。
(四)积极宣传,制度上墙,营造了有利于计生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并注重发挥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一是积极定购和印发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册;二是在办证大厅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范围等内容;三是向群众公示奖励扶助人员、批准再生育人员等情况;四是与村(居)共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展板,建立规范化的宣传专栏,印发 “新城乡新家园牵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电话服务卡。既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自身的维权意识,又做到政务、村(居)务公开,以接受群众的监督。目前,全区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的法律法规、人口计生政策及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科学、文明、进步的先进生育文化观念得到广泛传播。
二、切实做到五个“新”
(一)工作理念有了新的变化。一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这一理念已成为我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宗旨;二是优质服务理念贯穿于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标准。三是工作理念的更新,促进了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转变,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二)依法行政迈出了新的步伐。我区从XX年开展“五清理五落实”、XX年 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了我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一是抓好制度建设和专题培训,提升计划生育队伍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二是坚持将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作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法环节,实行考核评议;三是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增强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四是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缩短再生育审批70天的时限办理再生育审批;五是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人员的处理做到程序公开、公正、透明,措施得力,执行到位。行政处理(罚)案件合格率达100%,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达70%以上;六是规范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按文书档案要求完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理案件、再生育审批案件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死亡重残家庭扶助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七是认真开展行政告知工作,对一孩和再生育、违法生育妊娠对象的告知面均达95%以上。全区计生系统无一例违反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的事件发生。
(三)利益导向机制得到了新的完善。区政府出台了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子女接受职业学历教育学费补贴方案,对户籍在我区并就读xxxx区职业联席会成员单位中中等职业(学历)学校的所有高、初中毕业生实施定额学费补贴;认真落实了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及奖励政策,全区将独生子女低保户、重残(死亡)家庭和部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拿入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户;积极落实市计生委等五部门文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在蓉企业、个体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调查、登记并积极宣传、督促落实奖励金达60%以上;区计生、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均建立和落实了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倾斜,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造血式”帮扶,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出现了新的面貌。近年来,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我们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以服务促管理,完善服务机制,实行人性化服务。一是规范、简化办事程序。为流动人口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二是依托社区计生服务站为9661人次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三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28人、人流2人,同时进行生殖健康、性保健等咨询服务与指导。三是普及避孕药具知情选择,指导流动人口自主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避孕措施,使其真正享受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四是严格落实《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协商处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程序认真自查和清理。
(五)创优活动得到了新的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的蓬勃开展,推进了创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向纵深发展。主要体现为: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的知晓率得到提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进一步得到转变;育龄妇女依法生育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近年来,我区计划生育率始终保持在97%以上;进一步深化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通了“绿色通道”;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大厅开设了全市第一个优生优育咨询窗口,进行宣传和《免费婚检卡》发放,由政府买单,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具有xxxx区户籍,并在xxxx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发放《xxxx区新婚优生健康服务卡》,实行免费婚检。
篇14:关于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计划生育指导思想
以党的__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密切地结合起来,在教职工队伍中,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思想认识,在本职工作中,积极主动配合镇党委、政府、计生部门,做好计生工作,为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综合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生活贡献一份力量。
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1、坚持以中央《决定》精神为指导,全面实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2、坚持三为主的方针:宣传教育为主、避孕措施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普及常识,提高全体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实施,我校计划生育率、女职工初婚晚婚率、一孩晚育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药具发送随访率达100%,药具使用有效率在100%以上:各项宣传活动覆盖面积达100%。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均达到100%。
三、计划生育主要工作
1、加强国策观念,增强计划生育意识
以学校党支部为核心,党、政、工、团组织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在教职工中,组织学习党的__大会议文献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计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思想认识,从而自觉地贯彻落实党的__大精神,积极主动地宣传好、落实好学校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丰富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学校的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教育广大教职工,自学地遵守党和国家的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地执行国家的计生政策,自觉地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不但要教书育人,还要为人师表。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计生政策法规,营造计生文化氛围。抓好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寓教于乐。
3、抓好常规管理,抓好平时的随访和督查,切实做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常规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坚决杜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发生。
4、建立健全教职工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的建立和规范工作,做到计生工作档案齐全。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5、认真贯彻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对符合计生奖励政策的教职工,认真落实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6、坚持完成好教委有关计生工作的任务,特别是有关计生工作的表格资料要按时、按质、按要求填报上交。
四、加强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力度
学校现有41位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是学校计生管理的漏洞。比如:人文学院的马丽,不辞而别三年了,而且是育龄妇女,东梅社区组织的两查,她已经两年没查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要建立在职40周岁以下已婚女职工请长假管理制度,从源头杜绝已婚育妇利用长假的时机逃避计生管理,导致政策外怀孕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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