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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制度

2023-06-02 08:28: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清和月”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合同审核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合同审核制度,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审核制度

篇1:合同审核制度

合同审核制度

第一部分 综合管理制度部分

一、水木知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的签订和审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及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第九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 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 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七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 申报。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报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 审核。对送审的合同,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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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文审核制度

公文审核制度

(1)审核范围:以全会名义发出的公文。

(2)审核程序。各部室起草的公文,先由拟稿人自行审核,经本部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由办公室核稿;涉及其他部室业务的要先经过相关部室会签后,再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核稿后,拟稿部室将拟发公文呈送主管主席审核后,送主席签批。

(3)审核职责。公文审核实行具体分工制。①各业务部室公文审核工作由部长负责,主管主席负总责。主办部室与相关部室会签的`公文,相关部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也要按照分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和职责对公文进行审核。③办公室全面负责机关公文核稿工作。④公文每经一个环节,有关审核人员都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时间。公文经领导签批后,拟稿部室送办公室加盖印章后发出。

(4)公文审核处理。办公室人员核稿时,对有缺欠的文稿要及时提出意见,以便修改、补充和完善;对涉及会内其他部室业务范围但未会签的,退回拟稿部室会签后再行核稿;对公文内容不完善或文字需要做较大改动的,提出修改意见后,退回拟稿部室重新拟稿;文稿内容或文字虽有一些问题,但不需作较大改动的,由核稿人员核稿;核稿改动较大的,须经拟稿部室负责人审签认可。

(5)公文审核要求。核稿人员核稿时必须抓紧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核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核稿人员要敢于负责;对需要协商或请示的问题,要主动协商,及时请示,不自作主张;公文审核要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篇3:公文审核制度

公文经领导签批后,拟稿部室送办公室加盖印章后发出。

(4)公文审核处理。办公室人员核稿时,对有缺欠的文稿要及时提出意见,以便修改、补充和完善;对涉及会内其他部室业务范围但未会签的`,退回拟稿部室会签后再行核稿;对公文内容不完善或文字需要做较大改动的,提出修改意见后,退回拟稿部室重新拟稿;文稿内容或文字虽有一些问题,但不需作较大改动的,由核稿人员核稿;核稿改动较大的,须经拟稿部室负责人审签认可。

(5)公文审核要求。核稿人员核稿时必须抓紧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核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核稿人员要敢于负责;对需要协商或请示的问题,要主动协商,及时请示,不自作主张;公文审核要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篇4:文件审核签发制度

文件审核签发制度

1、县委、县委办公室行文一律要用统一的文件撰制单,所拟文稿应送秘书室按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将文稿送县委领导。

2、秘书室收到文稿后,先进行核稿,对发文的必要性、内容、文字格式、文种、发文范围等进行校核修正,打印出清样后,送分管领导审阅。

3、文稿按程序由领导签发后,立即安排印发,无特殊情况,领导签发后的文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发到有关单位。

4、县委文件和以县委名义发的.电报,经分管文字的副主任、常委主任审阅后,由县委主要领导签发,县委办公室文件由常委主任或县委副书记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发的电报,由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篇5:文件审核签发制度

文件审核签发制度

1、某地委、某地委办公室行文一律要用统一的文件撰制单,所拟文稿应送秘书室按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将文稿送某地委领导。

2、秘书室收到文稿后,先进行核稿,对发文的必要性、内容、文字格式、文种、发文范围等进行校核修正,打印出清样后,送分管领导审阅。

3、文稿按程序由领导签发后,立即安排印发,无特殊情况,领导签发后的文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发到有关单位。

4、某地委文件和以某地委名义发的'电报,经分管文字的副主任、常委主任审阅后,由某地委主要领导签发,某地委办公室文件由常委主任或某地委副书记签发;以某地委办公室名义发的电报,由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篇6: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一、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二、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三、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四、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血库备血。

五、如果因病情需要,输血量一次超过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经治医师必须填写《临床输血审批单(超过2000毫升以上)》,并经科主任签名同意后,报医务科批准,审批单必须由血库留存备案。

六、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科或分管院长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危重抢救患者紧急情况下需要用血时,行政上班时间内报医务科审批,行政上班时间外报总值班,必须由当班医生及医务科或总值班签名,医务科或总值班备案。

七、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血库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八、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九、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5.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6.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十、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立即通知血库,并逐项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血库保存。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备案。

篇7:合同审核心得

合同审核心得

一份合同最关键的就是交易目的的实现,这里的交易目的是个抽象概念而不是指某个条款,现实中如能保证交易目的实现没有合同又有何不可?比如一家企业作为卖方,他做生意的终极目的就是全额安全的收到货款,如果能做到“款到发货”的话,这场交易对于卖方来说根本没有交易风险,这种情况对于卖方来说不签订合同又有何不可!有人经常问我什么是完美的合同,其实绝对完美的合同是不存在的,我认为能完成交易目的的合同就是最好的合同。复杂的合同不见得就是好的,复杂的、极其细致的合同是有执行成本的,此类合同需要一批专业的人员去完成合同的执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企业都有能力去执行这种极其精细的合同。如果交易的标的较小,同时又是快速交易合同,肯定是合同越简单交易效率越高。如果在此类需要快速完成并极其重视效率的交易中使用繁杂的合同文本,这种行为无疑是作茧自缚!在这里要再次强调,这里说的合同谈判一定是指平等的主体之间或交易地位差不多的主体之间的事。如果市场地位严重不平等,那就不存在这种谈判的问题,如你要向A购买一个设备,市场上就A能生产这种产品,合同还需要谈判吗?当然不需要!A说怎么签你就得怎么签,要么你就别买这种产品,这个就是市场地位的重要性。再次强调合同的交易目的是一种概念不是指某个条款,违约责任甲、乙方权利义务等条款都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审核合同也是这个原则,不要把合同的.每个条款从头看到尾,那样即浪费时间又效率低下,审核合同时只要关注交易目的就好,只要能达到我方的交易目的其他条款对方爱怎么写怎么写。此外合同谈判也是甲、乙双方的博弈过程,彼此都想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利益,如果一方过份的将合同权利偏向于自己,对方必定感到不快,也不利于合同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所以我们只要在保证自己交易目的的方面寸步不让就好,其他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妥协让步。这样做在保证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做到了尊重对手,更有利于合同的交易完成:完全不利于对方的合同就算签订,对方在执行过程中也不会尽力去履行合同,最终也会使合同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当今社会时间就是金钱,一个不公平的合同双方一般会旷日持久去谈判,大合同这样做还值得,如果是很小的追求效率那种合同,这样就得不偿失了。有人会说合同的基本条款怎么也得完备吧,但合同法是死的,现实的交易条件又是千差万别的,还是那句话只要是为交易目的服务的条款就是“基本条款”合同法上所说的基本条款如果不是为交易目的服务大可毫不犹豫删去。

篇8:小企业财务报销审核制度

小企业财务报销审核制度

一、原则

1、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公司发生的各项开支都必须由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项目、发票张数、报销金额、和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相关程序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2、加强报销管理,当月帐,当月了,25日以后帐最迟不得超过下月3 日。

3、为了分清责任,进行部门核算,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报销单上。

二、支出相关部门审核

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部门经理必须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对所有报销票据,依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权限同审批权限

五、费用报销及借款时间

六、报销手续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款项支出时填写支出凭单并将发票(所有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交给财务。由客户或分公司报销的要向财务注明并留复印件,原件给客户。 计划内报销必须提供的原始凭证:

1、版面费、广告代理费:由部门凭发票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部对票具进行核实(附上媒体刊登的详细清单),核对无误后付款。

2、印刷费(出片费):部门凭发票,附印刷品结算单,进行核实无误后,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审核无误后付款。

3、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的,运营管理中心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后(低值易耗品还需有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及分摊明细)填写费用报销单。各单位自行购买的凭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经相应级别的领导审批后报销。

4、机房与OA设备:技术部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和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5、资料费:各单位购书及其它资料,首先将书、资料和发票拿到资料管理部门(运营管理中心)进行登记验收,并在书、资料上盖章、编号。经手人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6、差旅费:于返回3天内必须报销,由部门经理审核票据的合理性并在报销单上随同差旅者签字认证,后至财务核销借款。各单位经理报差旅费凭报销单经大区总裁审批后到财务核销借款。对3天内无故不及时报销的,财务部应催办一次,仍不办理者,财务部有责任从其当月工资和奖金中扣除。试用人员出差借款须由经理担保,视同经理借款。

7、业务费用:所有业务费用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业务费用,任何人不得用于除业务需要以外的个人消费。业务招待费须有两人以上签字并注明时间及招待客户名称;加班用餐费须有全体用餐人签字;交通费须注明起始、地点及原因;礼品费须注明所送人名及礼品名称、数量;快递费单据上请注明客户名称。所有费用均计入部门成本。未按规定填写说明或签字的,财务人员应将报销凭证退回并说明原因。

8、超计划报销手续必须有审批报告,其它同计划内报销手续一样。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为保证公司差旅费的合理使用,规范差旅费的开支标准,特制定此规定,具体如下:

(1)出差人员是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离开本市一天以上进行各项公务活动的员工。

(2)出差人员出差需持有经部门经理、运营中心、公司总经理签字的《出差申请表》。申请表中需注明部门名称、出差人姓名、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出差来回乘坐交通工具、预计差旅费金额,报总经理审批,凭申请单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后将申请单交运营管理中心存档。

(3)报批手续:

一般人员出差,在特殊情况下需乘飞机,必须有总经理审批同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①员工出差到外地,可预借一定金额的差旅费。出差回来后凭单据在三日内报销,逾期不报销者,将从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

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详见后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出差人员调剂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③出差乘坐火车,一般以硬卧为标准,如买不到硬卧票,按硬座票价的60% 予以补助。

④出差期间的交际应酬费,须事先请示总经理特批。

⑤往返机场、车站的市内交通费准予单独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车费用)。

⑥出差参加展示会的运杂费、门票等准予单独凭票报销;对于到外地参加会议、展览、及其他活动的人员食宿及其他费用由对方负担的,不得在公司报销路费并领取补助。

⑦出差或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由集体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统一标准报销,不享受任何补助。

9、出差补助天数的计算方法:

(1) 出发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出发的可享受全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日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天到达目的地的并住宿,可享受全天补助;

(2) 到达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补助。

10、出差天数的计算方法:按照实有天数计算。

11、费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员出差费用均计入各部门成本。

12、其它

(1) 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出差期间相应票据(如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餐费等),以便财务部进行帐目财务处理。如无法提供相应票据,日补助超过30元以上的部分将由财务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凡购买打折机票的(票面有不得签转更改字样的),在报销时必须按打折后的实际价格填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后将加倍扣还。

篇9:信息公开报送审核制度

信息公开报送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公开农廉信息,做到农廉信息公开报送审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涉农单位、站所及村(组)要按照阳办发 []64文件精神和要求,严格涉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涉农单位的.强农惠农政策、办事制度、收费项目、办事结果等内容录入农廉网长期公开;干部承诺完成情况、“三资”管理情况、涉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等内容,每季度末予以公开;财务公开和村级日常事务等,每月末予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等事项要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程实时公开,

第四条 镇公开资料由镇党委书记、镇长签字核准并加盖公章,报送镇农廉中心备案并登录入网;村级公开资料由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核准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镇农廉中心备案并登录入网。多部门共同公开资料由多部门领导核准后,由牵头单位报同级农廉办备案后登录入网。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增加或出现涉农新政策、新项目应在一周内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不准瞒报、迟报或漏报。有废除或停止的涉农政策或项目要在一周内按规定程序予以核消。

篇10:审核房屋租赁合同

1、审查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

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2、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如果属于转租,审查出租人是否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予以转租

二、条款审核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1、承租方审查--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出租房审查---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1、承租方与出租方审查

(1)必须写明租赁房屋实际所处的确切位置

(2)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3)房屋结构

上述(1)-(3)的审查,主要是查看与房屋产权证所做的登记是否一致。

(4)合同中最好应明确现有的房屋装修状况,以免发生纠纷无据可依,同时应尽量明确房屋交还时对装修的要求。

2、出租方特别审查

(1)装修:应当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者改造。如果承租人有装修要求的,则应当约定承租人的的装修方案应当经过出租人的确认同意,并且应当约定如果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改造造成出租人损失或遭到第三人的索赔,承租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2)对房屋交付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状况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最好以制作附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且对附属设施、设备能否拆除、改建或者添设进行明确约定。

(3)如果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设施、设备,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最好能够在合同中约定,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内不拆除或取回有关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出租方所有。

3、承租方特别审查

(1)装修:若有装修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

(2)如果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设施、设备,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

(三)租赁用途;

承租人与出租人均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对房屋的租赁用途做出明确的约定

(四)租赁期限;

1、承租方与出租房均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对租赁期限做出明确约定,要具体到年月日,并且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次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承租方特别审查

如果承租方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出租方要办理有关报批登记手续,作为承租方,最好在合同内约定,租赁期间的起算时间为几月几日开始或者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正式开始起算租赁期限的这段时间称为免租期。免租期内,承租方可以使用租赁房屋但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装潢施工所耗水、电费则应承担。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1、出租人审查

(1)应当让承租方提供租赁保证金,并且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补足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2)支付期限有月付、季付、年付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并确定支付的具体日期或最后日期。并且约定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每延期一天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应具体违约金,如果延期超过一定的期限,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承租人审查

(1)租赁保证金约定是否合理及租赁期满后如何处理;

(2)支付方式是现金支付、转帐支付还是其他支付方式,若收款人与出租人并非同一人,应当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收款人。

3、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审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水、电、燃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税收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

(六)房屋交付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前交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交付时间。

(七)房屋修缮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应当审查修缮责任是否明确,合同中应约定房产及其设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哪些由承租方维修。

(八)转租的约定;

1、出租人:若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转租,则应当审查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允许承租人转租的条款,若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则应当对转租的条件进行一定的约定。

2、承租人:若有需要对房产进行转租,则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产进行转租。

(九)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1、作为承租方,合同中应当约定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

(1)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房产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承租方所租房屋营业的市场,环境基础不复存在,合同不宜维续履行,则承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出租方违反其保证,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在承租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没能及时补救,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居住或对外营业或使承租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

2、作为出租方,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形:

(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多少日。

(2)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承租房产转租他人。

(4)承租方利用承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

(十)违约责任;

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对已方会不会有较大的不利影响,审查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1、争议解决条款

审查管辖约定是否正确、有效,选择诉讼的,有无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2、审查是否已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特殊要求内容全部列入合同中,是否有遗漏的特殊事项。

三、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一)出租人

1、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2、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屋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

(二)承租人

1、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房租,以免遭到违约金的损失或者承租人有理由解除合同。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房租到第三人的账户上,你让出租人做出书面授权。

2、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3、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屋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

篇11:审核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1、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查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

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三、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审查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状况、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1、必须写明租赁房屋实际所处的确切位置

2、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3、房屋结构

上述1-3的审查,主要是查看与房屋产权证所做的登记是否一致。

4、合同中最好应明确现有的房屋装修状况,以免发生纠纷无据可依,同时应尽量明确房屋交还时对装修的要求。

5、审查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如果同意那么装修或改造的条件及装修或改造的标准是什么。

6、审查房屋交付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状况(最好以制作附件的形成加以明确),对附属设施、设备能否拆除、改建或者添设,租赁期满交还时的具体要求。

7、如果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设施、设备,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

五、审查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六、审查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1、租金是否包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2、租赁保证金约定是否合理及租赁期满后如何处理;

3、支付方式是现金支付、转帐支付还是其他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有月付、季付、年付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并确定支付的具体 日期或最后日期。

七、关于其他条款的审查

1、修缮条款:审查修缮责任是否明确

2、转租条款:审查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及转租的条件

3、保险条款:审查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负担

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审查是否对己方当事人较为有利

5、违约责任条款: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对已方会不会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6、免责条款:审查免责的范围

7、争议解决条款:审查管辖约定是否正确、有效,选择诉讼的,有无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8、备案条款:审查由谁向房屋管理部门履行备案的义务及备案费用的负担。

八、审查是否已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特殊要求内容全部列入合同中,是否有遗漏的特殊事项。

完成上述审查后,通读全文,再次审查确认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行性规定的内容,同时注意语句通顺、言辞恰当,确保不出现歧义。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的合同审查意见书,该项合同审查工作便暂告一段落。

篇12:知识产权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合同审核注意事项有那些?知识产权合同条款如何审查?请看下面吧!

知识产权合同条款如何审查【1】

一、知识产权条款

1、研发成果的归属方式:

(1)乙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乙方,乙方授权甲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2)乙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再具有所有权;

(3)研发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且对技术情报和资料均承担保密义务。

2、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如果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3)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的开发报价,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200%。

(4)乙方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所开发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200%。

二、安全及环保条款

1、乙方的工作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乙方应对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因素加以识别,对安全隐患予以防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对他人和自身造成任何危害,并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工作需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的任何材料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产生有害影响,并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解决条款

1、仲裁和诉讼只能选一个,仲裁一次性生效,仲裁不服不能去法院,法院是二次终审。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没有约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在合同里写明当争议出现时,双方都认可质量、技术品质的检验机构和鉴定机构;

4、劳动合同出现争议,必须去劳动仲裁委仲裁,仲裁不服,可以去法院。

四、预防合同欺诈的措施

1、注意合同对象的选择:对方要有好的信誉,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对合同内容反复斟酌,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晰、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合同条款越完备,欺诈的可能性就越小。

尤其要审核合同的全部条款里面是否有影响价格条款的内容。

3、聘请律师参与合同审核;

4、请工商局为合同做鉴证,请公证机关为合同做公证;

5、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管理制度。

(1)建立合同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

设置审批权限,规定好哪些部门参与合同审核,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2)查询对方的相关资格、资质和信用的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制度;

(3)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的管理使用制度;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制度。

合同审核中需注意和掌握的19条事项【2】

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要合格:

1、自然人:满18岁了吗?有精神病吗?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地址,因为重名的太多了。

2、法人:

(1)审查身份: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

(2)审查履约能力:审查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正的经营情况。

有工商登记吗?有营业执照吗?通过年检了吗?该合同处于对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吗?有相关资质吗?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履约能力吗?签约前要对对方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派人上门了解情况等方式,去了解对方情况。

(3)企业法人应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履行合同需要的资质证件(如乙方的供应商的生产厂家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要有代理权:①在与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合同时,必须得到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与其签订合同。

②子公司必有营业执照,分公司有的有,有的没有营业执照,如果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则无需授权书。

③职能部门有授权书也能签合同,甲方名称可以写上职能部门的名称。

主体条款:写上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作用是:

1、明确文书的送达地点,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当事人

2、考虑将来的诉讼地点,是去原告所在地法院打官司,还是去被告所在地法院打官司

3、明确打官司时是去哪一级法院,是高院、中院还是基层法院

4、自然人的住所指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自然人为外国人的要写上国籍,法人住所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资信调查的基本方法:

1、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打听对方的信誉情况

2、通过银行和行业协会查询对方的信誉情况

3、申请加入中国企业资信网等资信调查网站,把资信调查业务转给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去做

关于合同签字:

1、合同的成立可以以签字为准,也可以以盖章为准,签字优先。

合同确认的最好方式就是签字,或者签字加盖章;

2、能签字的人:自然人、法人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合同大于2页的,要盖骑缝章;

4、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法人代表,要求对方出具法人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业务员,则需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证书和业务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独亲笔签字,不盖章合同也生效;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的,不盖公章,只签字也生效

6、建议做法: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明确合同的签约地:

合同的签约地最好是我方所在地,这样出事后可以取得我方公安局的支持。

标的物的全称:

标的物的名称要明确和具体,不能笼统,对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要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和习惯称呼,标的物的名称包括了型号、规格、品种、牌号、商标等描述。

标的物的数量条款:

找一个双方都接受的计量单位,先确定好度量衡。

需要注意,有些标的物是有自然损耗、毛重、净重的。

标的物的质量条款:

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标准、品质的公差和浮动范围等。

合同审核是一个公司多个职能部门配合的结果,作为买方,财务部、技术部、检验部都要对合同把关。

作为卖方,也要仔细看质量标准是否能够达到甲方要求。

质量条款的原则是:有合同约定的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通过协商去补充。

不能达到补充协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去确定。

如果仍然不能确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去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去履行。

对于合同目的需要做进一步解释的,有样品的,按样品质量作为标准,但在合同签订时,样品要封样,验收时按照样品质量去验收。

可以写上“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见附件”。

标的物的检验条款:

包括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标准、检验机构、通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时间期限。

一定要约定检验期限,可以写成:

1、当场验收;

2、收货后XX日内验收;

3、X月X日前验收;

4、XX日内验收,过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买方觉得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验收的,应及时通知卖方,过期则视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已经符合约定了。

标的物的计价条款:

1、货币可以使用出口国汇率、进口国汇率和第三国汇率。

卖方愿意用坚挺的货币来确定价格,买方愿意用容易贬值的货币来确定价格。

如果已经签订成了对我方不利的货币计量,则需增加订立保值条款,防止汇率变动风险

2、合理确定商品单价,作价过高或过低都很可能隐含了商业欺诈行为

3、如果包装材料是单独计价的,详见包装条款

4、明确计价货币、佣金、折扣、装卸地、银行费用(包括寄单邮费、电报费、信用证的通知费、修改通知费、议付费、单据处理费,占总货款的1%-4%)

违约责任条款:

以经济补偿为原则,法律首先尊重双方的约定,其次,按照“填平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即可,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1、违约是指:不履行义务、部分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

2、相应的措施是: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维修、修理、更换……

(3)赔偿损失:赔偿货款和利息,包括守约方预期可以获得的利润。

但是赔偿损失不太好计算,先在合同里列明赔偿范围和赔偿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于有些损失发生了可能没有写进去,可以在合同里写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损失;

(4)支付违约金:①合同里规定了违约金,才能用违约金条款

②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不能并列使用,但与损失额持平即可

③增加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约定:逾期XX天履行义务,我方可解除合同;按货款的百分之几计算

④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XX元;

⑤逾期交货,每逾期1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货款的百分之几作为违约金;

3、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

(1)订金是预付款,可以退

(2)押金、保证金可以退。

(3)订金、押金、保证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4)定金是一种担保款,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定金不退;收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双倍返还定金。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算预付款;

(6)定金以交付数额为准,不以约定的定金数额为准。

举例:定金约定30万,支付25万,合同100万,甲方到期未履约,则返还45万。

合同的协商性条款:

协商性条款主要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支付方式、运输途中标的物的保险条款的约定。

1、履行期限:

(1)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到价格上涨的时候,按原价格执行;遇到价格下跌的时候,按新价格执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合理期限。

2、履行地点:

(1)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好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如果给付的是货币,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情况,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国际贸易中,要看清楚是装运港交货还是目的港交货,负责运输的一方要看清楚港口的名称,是沿海港口还是内陆河港口。

(2)签合同时要写明: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债务人履行义务地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履行地涉及到管辖权的法定依据,也涉及到风险的承担和所有权的转移。

3、履行方式:即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条款:

(1)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

(2)支付方式:汇付(电汇、信汇、票汇)、银行托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不负责)、信用证(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负责)、银行保函(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负责)

篇13: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摘要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 法律 行为。各国对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做法:注册制和核准制,我国《证券法》确立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由计划 经济 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带有相当的行政色彩,在提高发行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存在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的基本理念及优点与不足作为分析的切入点, 总结 分析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完善优化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 发展 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券发行 核准制 注册制

证券发行作为发行人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自由的,证券发行不具有任意性,因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两类市场主体之间往往经济实力强弱十分悬殊,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国家以社会本位出发,制定法律,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将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列为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的准入制度,此即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所谓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发行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由于各国证券管理体制以及监管机构理念不同,根据发行人是否受实质条件的限制,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申请的审查原则与方式,以及发行申请生效的确定原则,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分为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以下分述之。wWW.11665.Com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注册制

(一)注册制的含义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公开主义或形式主义,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而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注册制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等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其理论基础是,证券监管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监管机构只能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做出判断,而对于发行人的政权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自行判断。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做出选择,风险自负,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发行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和注册制度,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制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像商品市场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的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样的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决定。

(三)对注册制的评价

注册制的优点主要是:1.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2.节省募捐资金时间,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 企业 通过证券市场及时募集到所需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促使投资者提高投资判断力,提高市场整体水平,减少对政府的依赖;4.充分体现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

但注册制也有弊端:1.注册制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过分的依赖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也会使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坏;2.由于注册制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这一理论假设投资者能自由获取有关证券的信息,并自主决定投资,这不能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充分保护;3.发行手续简便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也进入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证券市场的安全。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核准制

(一)核准制的含义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发行申请将被否决。

(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核准制的代表是欧洲大陆多数国家,美国部分州,我国大陆和 台湾 地区也采取此种审核制度。核准制以实质管理原则作为理论基础,是国家干预在证券监管的集中体现,国家希望通过政府设置的特定机构加强对证券市场入口的把关,以法定的条件衡量和审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申请人均可发行证券,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为者的行为自由,排除公众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权,以制度上的硬性约束,寻求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机关法律经常通过严格的规则和固定的程序阻碍经济活动,但是其基本上是对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预见性的保障措施,以精微的形式保证合理的预算。因此,核准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质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公开发行之外。实践上,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方面往往倾向于采取核准制,其主要意图是: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运用实质性的管理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所产生的监管不足,因为注册制的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事后对发行欺诈的严厉处罚不足以规范新兴的证券市场,而政府培育证券市场的强烈意识要求政府不仅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同时又是“监护者”,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将质量差的公司拒于证券市场之外,以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核准制的评价

核准制的主要优点是:1.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3.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保持证券市场的较高品质信用,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对于新兴市场而言,核准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新兴市场往往存在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等问题,通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实质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更有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但核准制也非尽善尽美,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1.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证券质量存在问题;2.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形成依赖心理,不利于培养成熟的投资人群;3.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较高的公司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4.以牺牲证券市场的效率为代价,证券市场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产生,其重要衡量标准是效率,而实质性审查可能旷日持久,影响市场的运作效率。 三、我国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发行核准制度的评价

注册制和核准制虽各有利弊,但在体现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效率性方面,注册制更有优势。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应采取何种制度,在《证券法》制定的过程中就被广泛关注,注册制、核准制、注册制与核准制相结合、审批核准制等不同的观点都有其支持者,一个国家(地区)采取何种发行审核制度,既受到当地资本市场 发展 水平的制约,又与本地的 经济 体制及其遵循的经济思想有关,从本质上说是国家管理经济,调控市场,贯彻国家货币 金融 政策的重要手段。必须承认的是,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国家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实行核准制实为明智之举,加之我国证券市场的 法律 ,财力, 会计 ,资产评估制度尚未成熟,投资者对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报有较强的依赖心理等因素使得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难以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因此,《证券法》规定我国采取核准制是符合我国当前以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的。

篇14: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核制度一般要求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核制度一般要求有哪些?

1、图纸自审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

2、接到图纸后,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及时安排或组织技术人员及有经验的是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自审,并提出各专业自审记录。

3、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织内部会审,针对各专业自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

4、图纸自审的主要内容:

1)各专业施工图的张数、编号、与图纸目录是否相符,

2)施工图纸、施工图说明、设计总说明是否齐全,规定是否明确,三者有无矛盾。

3)平面图所标注的坐标、绝对标高与总图是否相符。

4)图面上的尺寸、标高、预留孔及预埋件的位置以及构件平、立面配筋与剖面有无错误。

5)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基础、水、电、卫、通等专业施工图的轴线、位置(坐标)、标高及交叉点是否矛盾。平面图、大样图之间有无矛盾。

6)图纸上构配件的编号、规格型号及数量与构配件一览表是否相符。

5、图纸经自审后,应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做好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交讨论解决。

篇15: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审核制度有哪些?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审核制度有哪些?

1.施工于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指导施工全局、统筹施工全过程,在施工管理中起核心作用的重要技术文件,

2.对规模较大或分期出图的工程,暂时不具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条件时,可分期编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对技术复杂的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交项目监理组审批。审核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如有改变应取得项目监理组的核准。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提出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修改补充。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程序见附录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程序》。

篇16:分包单位资质审核制度有哪些?

2.如发现所报的分包单位资质资料有伪造不实情况,或在实际工作中认为分包单位不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可提出辞退分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应予执行。

3.未经项目监理组审核同意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程序见附录一《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程序》。

篇17:如何审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如何审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实践中,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往往将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来完成。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分包方是违法的二次分包还是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区别:

1、发包的主体不同。专业分包的发包方是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不能再次作为发包方进行二次分包,

而劳务作业的发包方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分包人。

2、是否须经工程发包人认可不同。《建筑法》第2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也就是说分包必须经发包方认可,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而对劳务作业分包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须经发包方认可。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第3款规定:“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可见,劳务作业分包并不以发包方的认可或合同的明确约定为条件。

篇18: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方法

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方法

材料采购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见的最常见的合同之一。我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某建筑装饰公司,材料采购合同几乎每天都要签订几份,是签订数量最多的合同类型。现在从采购方的角度,谈一谈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方法。 在审核材料采购合同时,我认为应主要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主体。合同主体一定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供货方提交其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就没有营业资质;如果采购的是特殊的材料,还要其提交特种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二、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采购合同中所列的货物的名称、数量一定要明确,例如采购地板,就一定要列明所采购地板的品牌、型号、采购数量等,一定不要仅仅只有“地板”、“一批”等字样。

三、定金条款。定金与订金是有区别的,我所审核的大部分是采购方的合同,所以我坚持采用“定金”,这样在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而订金就没有此效果。另外定金注意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20%。

四、质保金和保修金条款。在采购合同中,作为采购方,尽量要坚持约定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条款,一般来说,必须留保修金的材料为:1、灯具、开关插座;2、空调设备;3、自动门;4定制加工的固定、活动家具;5成套电箱;6各种门锁;7镜子、烤漆玻璃;8包工包料的防水工程。其它的采购,能约定质量保证金或保修金的`,也要约定。

五、付款方式条款。采购方在这部分需要把握两点,一、先供货,后付款,分批供货的,分批付款;二、定金应该在货款支付的时候首先抵扣货款,而不是等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最后结算时再抵扣。

六、送货方式、包装与运费承担条款。运输费用是一笔相当大的开支,送货方式还涉及到风险的转移的时间问题,所以该部分一定要约定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是货物交付时风险转移,如果选择供货方送货方式,则在采购方工地交货时风险转移,如果选择采购方提货方式,则风险自在供货方提货时转移,作为采购方,当然尽量应要求采用供货方送货方式,同时,运输过程的包装费和运费也要由送货方承担。

七、安装条款。如果采购的货物需要供货方安装的,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不能仅仅是简单口头约定。

八、保险条款。运输过程中,一般存在较大的风险,采购合同中,尽量要约定保险条款。做为采购方,应该尽量要求由从货方购买保险,承担保险费用,受益人为供货方,保险索赔由供货方进行。

九、违约责任条款。该部分要尽可能的详尽、细致,尽量罗列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单纯地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向受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者太笼统了。

十、争议解决条款。关于此条款,主要是解决在发生争议时,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向哪个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在审核,应注意几个方面: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二、约定不明确的无效;三、或裁或诉条款无效;四、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或仲裁委)。

篇19:合同审核要点简析

情况说明

集团领导及各会签部门:

我方将与XX(单位)签订《XXX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合同标的额为。该合同为对方出具的合同文本,经我单位(部门)与对方协商确定,我方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特此说明。

公司(部门)名称

(盖章/领导签字)

日期

篇20:合同审核要点简析

签定合同注意事项

一、合同条款要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

1.成交对象和交货目的港要贯彻我国的对外政策。政策不允许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将货物发往政策不允许的地区。

2.对香港、澳门出口合同的装运口岸不能写中国口岸或中国上海,必须写具体港口名称,如上海。不能将港澳与中国并列。有的外贸公司在出口合同格式的装运口岸栏里已铅印了CHINESE PORTS字样的,在制作合同同时更应引起注意。

3.对那些明确规定需在国内办理投保的国家,不要强制对方接受CIF条件。

二、合同条款内容要一致

1.成交条件与保险条款要一致。CI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我方保险,FOB或C&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对方保险。

2.成交条件与交货港口要一致。CIF或C&F条件要附带一个目的港即卸货港,FOB条件要有装运港。

3.单价和总值要保持一致,在币别的使用上也要一致。

4.包装条件与刷唛标记要一致。散装货不能有刷唛的要求。

5.付款方式与装运期限要一致。

6.合同总数量与分批装运的数量要一致。

7.交货期与信用证开到日期要一致。

8.有的格式合同对某些条款是填写内容和供选择的,在制作合同时要正确填写或删除。不删除或删错了都会造成条款内容不一致。

三、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明确

1.对交货目的港不要只写国名地区名称,如美国港口等,因一个国家有很多港口只写国名不利于船舶的安排。对有重名港口名称后要写上国名。如维多利亚,加拿大、几内亚等国家都有叫维多利亚的港口。如对方派船合同,装港必须明确,卸港则可按买方要求办理。

2.对合同的交货期,信用证开到日期等的书写上,应写明年月,不能只写月,不写年。

3.对包装条件的规定要明确,应列明用什么东西包装及每件(包)的重量。

4.必须明确保险由谁办理,并须明确保险险别及适用条款。

5.一般均应订上溢短装比例,散装大宗货一般为5-10%,一般件杂货为1-5%。

6.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支付方式。对信用证必须明确是不可撤销的。并须明确开到地点和时间,到期地点以及受益人名称。对开到地点、开支时间和到期地点一般均应在中国境内,对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装船期后15天。

7.对合同中唛头标记,应争取按国际通常做法制作,即横式,共为4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第一行为收货人缩写,第二行为合同号码,第三行为目的港名称,第四行为箱号或件数。

8.对整船出运的货物,往往会涉及到滞期/速遣条款。我方派船合同一般发生在国外目的港,对方派船合同发生在国内装港。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合同上附上一份运输条款。

四、加强审核,尽量避免差错

1.合同签订后,要对合同号、买方地址、电挂、电传、传真、成交方式、单价、币制、包装重量、溢短比例、装卸港、保险、信用证开到地点等条款一一进行审核,防止漏打、错打。

2.要防止英文拼写错误,特别是对品名、价格条款、目的港等更要认真审核,防止打印上的错误,尽量减少和避免差错。

总之,合同是一个法律文件,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合同履行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反映在运输部门。合同签订得好坏,对顺利履行合同关系极大。作为运输部门,更应做好对合同中有关运输条款的把关工作,为日后的顺利履行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十二节 商品品名的相关概念

一.约定品名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名称,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这实际是把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第十三节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价格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至于确定单价的作价办法和与单价有关的佣金与折扣的运用,也属价格条款的内容。商品的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如公吨)、单位价格金额(如200)、计价货币(如美元)和贸易术语(如CIF伦敦)。在价格条款中可规定:“每公吨200美元,CIF伦敦”(USD200 per M/T CIF London)。总值是指单价同成交商品数量的乘积,即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

二、规定价格条款的注意事项

为了使价格条款的规定明确合理,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合理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作价偏高或偏低。

2.根据经营意图和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3.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市值变动带来的风险,如采用不利的计价货币时,应当加订保值条款。

4.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以避免价格变动的风险。

5.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

6.如交货品质和数量约定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则对机动部分的作价也应一并规定。

7.如包装材料和包装费另行计价时,对其计价办法也应一并规定。

8.单价中涉及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名称,必须书写正确、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节 出口贸易合同的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是贸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成交时忽略了运输问题,从而使运输条款订得不恰当,或者责任不明确,甚至脱离了运输的实际可能、不但会在执行合同时使运输工作陷于被动,引起经济损失和种种纠纷,严重的还会影响履约,使出口任务无法完成。因此,在签订出口合同前,充分考虑到运输条件,将运输条款订得尽可能完整、明确和切实可行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一、我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关于装运期的条款

(1) 装运期必须订明年度及月份,对船舶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争取跨月装货以便于安排船舶,不要订”即装“(如PROMPT SHIPMENT、IMME-DIATELY SHIPMENT等)条款。

订装运期应结合商品的性质,选择季节。如雨季不宜装烟叶,夏季不宜装沥青等。还应结合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如北欧港口不宜订在冰冻期,热带某些地区不宜订在雨季等等。

(2) 出口货的装运期,分远、近洋地区,应掌握在信用证收到后有一定的期限。远洋地区不少于30天,近洋地区不少于20天。因此,应在合同中订明信用证于装运期前开到卖方的期限。

(3)签订出口合同时,应避免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订为同时到期即“双到期”。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4)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足够数量的船舶,就会影响这批货物的出运。

2.关于装运口岸和目的港的条款

(1)出口装运港口,尽可能争取订为“中国港口”,或者订为几个中国港口,由卖方选择。

(2)出口目的港,应尽量选订班轮航线通常靠挂的基本港口或条件较好的港口,以便组织直达运输,减少中转。

(3)目的港要明确具体,不要笼统订为“.....地区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义不明,给安排船舶造成困难。如买方提出几个主要港口,并选择其中任何一港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确规定:选卸港费(OPTIONAL CHARGE)和所选目的港需要增加折运费、附加费等,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选择的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内,不应跨航线选卸港口,所选卸港最多不要超过三个。运费应按选卸港中最高的费率及附加费计算。

(4)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内地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 对于内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为目的港。

3.关于出口转船的条款

(1)货物出口至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但没有固定船期、航班较少的港口,必须订明“允许转船”,以利装运。

(2)对某些数量较大的商品或需要运往条件差的港口时,应考虑到港口吃水限度和派船的可能条件,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及分批装运”的条款。

(3)凡是“允许转船”的货物,不能接受买方指定中转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的条件,也不要接受在提单中注明中转港和二程船舶名听条件。

4.关于装卸费负担的条款

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对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习惯作法,因此,我们在签订C&F或CIF的出口合同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以免扯皮。

5.签订运输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

对买方提出限期运抵目的港的要求应予重视,但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规定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难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限期运抵目的港时,需事先征求运输部门的意见。

(2)关于指定船舶或限制航线的条款。

船舶及4艘4300TEU大型集装箱船,届时海陆也将有4艘4000TEU船舶。

在合同中一般都不能接受由买方指定装某国籍船,某班轮公司船及限制船型、船级或航线等条款。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船部位的条款,要作具体分析,合理的应予接受,如肠衣必须装在水线下,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则不能接受。

(3)关于指定装卸码头,仓库的条款。

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卸码头及仓库的`条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货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装卸码头及仓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关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单问题。

对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装运,同时签发租船提单(B/L UNDER CHARTER PARTY)。对于这种提单,银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商定双方可以接受的提单,以便作出相应的安排。

(5)关于大宗货的溢短装条款

对于大宗货物,应订明溢短装条款。一般为增减5-10%。由船方选择,而不是由货方选择。

二、对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对于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向买方发出准备装船通知。买方应从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20天内,将装货船只的船舶规范和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卖方和装港的船务代理公司。

2.在我国港口装货所发生的理货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买方或船方负担。因为我国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请理货和收受货物,卖方不负担此项费用。

3.以FOB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船边至船舱的装船费(包括绞车费、开关舱费、垫舱物料费、理舱和平舱费以及在船上的有关工力费用等)概由买方负担。如为FOBST条款,上述费用则应由卖方负担。

三、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我外贸企业执行出口合同的实践中,常因一些合同中的漏洞与差错而贻误了合的正常履行,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往往形成了外商对我方信誉的不良印象。

在我出口合同中经常容易出现的漏洞与差错主要有:合同的客户名称写得不全或字母不准;客户的电挂、电传、传真等忽略或忘记写上;价格计算有误或阿拉伯数字与相应的大写不符;包装条款含混不清;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前后矛盾;唛头标记不明确;目的港选择不当;装运港规定过死或出现原则错误;装运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以上种种,虽然并不都同时发生在同一个合同内,往往不易引起我们的注意,然而就是这些漏洞与差错影响了很多出口合同的正常履行。

签订合同是为了执行。为了切实提高合同质量,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差错与问题,在签订出口

合同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各点:外贸企业的运输部门更应对出口合同的有关条款严格把关,以堵塞漏洞。

第十五节 贸易合同中检验索赔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密切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为它涉及到检验权、检验机构以及有关的索赔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和地点,一般有以下三种做法:

①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就是由卖方在装运口岸装运前,申请检验机构对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重)量进行检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数(重)量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买方对货物无复验权,也就是没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②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当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和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如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非造成上述不符情况属于承运人或保险人的责任,卖方一般不得拒绝理赔。

③买方有复验权。就是卖方在装运前进行检验的检验证书,并不是最后依据,而是交货依据,货到目的地,允许买方进行复验,发现到货的品质、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属于卖方责任的,可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我国在进出口业务中,大都采用这种做法。

国际上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机构有国家政府设立的官方机构,也有民间的检验机构,还有由生产者自己进行检验。它们的背景、能力、技术、信誉各有不同,所以买卖双方有必要共同选定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在合同中订明,它的检验证明才能被双方接受。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受货人有复验权条款。

出口贸易合同最好订明:“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品质、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列明复验费由××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进口贸易合同最好订明:“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人或承运人责任外,买方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证书,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索赔有效期为××天,自货物卸毕日期起计算。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上述索赔有效期限根据不同商品和国内调运、检验等实际情况,以及检验工作的繁简,作出不同的规定,如30-150天。对机电仪商品应在合同中加订品质保证期(一般为1年),以便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材质次劣、装配不当、工艺加工不良,以致使用中发生故障、损坏和性能显著降低,以及发现其他隐蔽性严重缺陷等问题,属于发货人责任的,可在品质保证期内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向发货人索赔。

第十六节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

国际贸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签订的。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赖以存在的环境条件发生了非常人所能预见和控制的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受阻,那么,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能否免责,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因此而要求损害赔偿?对此,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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