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是什么与解除后果
“wuhzq”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聘用合同是什么与解除后果,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聘用合同是什么与解除后果,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聘用合同是什么与解除后果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特定性
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其主体一方除了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并且重要的是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另外,根据《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如下规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所以聘用合同的另外一方主体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是劳动力的租用者,亦即使用者。劳动合同只能在上述主体之间签订,这种主体的特定性,是区别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的重要标志。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法定性弱
聘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弱法定性和强制性:亦即较强的自主意志性根据《意见》订立聘用合同的原则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意见》关于聘用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可以包含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专项条款,其中聘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当事人协商约定,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就出国培训等事项签订专项条款。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聘用合同的较之劳动合同较弱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较强的自主意志性。聘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遵守;同时当事人也有协商的余地,如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当然即使是双方协商条款或约定的其他内容,也不得与中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
单一性
聘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单一性是指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专门技术或者管理行为。
诺成双务
劳动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1. 聘用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这是聘用合同的本质特征。因为用人单位租用了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使用权,因此必须付费。从另一角度说,劳动合同学校聘用合同书封面
订立之后,也需由劳动者提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劳动力,并因此而获取劳动报酬。无偿劳动或由此而订立的协议或契约,不能作为聘用合同。2. 由于聘用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提供过程,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因此从经济角度看,有的劳动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实现价值;有的劳动创造价值可以衡量,有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难以直接衡量。从法律角度看,有的劳动有明显的成果,有的劳动没有明显的成果,有的劳动有独立的劳动成果。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而聘用合同的目的则仅在双方协商约定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以聘用合同一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成立。3. 在聘用合同的条件下,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或一致性说明了聘用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后果
甲于20xx年7月到A学校从事教师的工作,20xx年7月10日A学校与甲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从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甲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分配的教学岗位。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A学校。甲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甲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了请调报告,主要内容为: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也为了将来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现请求调离。20xx年2月17日,A学校对甲的请调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甲学校不同意其调动申请,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回学校上班,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甲自20xx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20xx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A学校找其他教师代甲授课,共向代课教师支付了代课费3475元,甲的档案工资为每月672.80元。
20xx年3月2日,A学校以要求甲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1)甲于20xx年5月8日回学校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A学校3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违约金,共计20xx.40元;(3)甲向A学校支付代课老师费用3475元。甲因此提起诉讼认为其已经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其提交了于20xx年7月26日向A学校递交请求调出的请调报告和20xx年8月29日写给A学校校长的信。A学校对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一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甲就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上述聘用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递交了请调报告,其请求调动的理由完全系因个人原因,A学校在此后的回复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甲的调动申请,在此情况下,甲应按照聘甩全同的约定继续坚持工作,工作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现甲未经A学校的批准自20xx年2月开学之后未再到岗工作,其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其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学校因此所支付的代课教师的费用。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综上,判决:(1)驳回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之诉讼请求;(2)甲与A学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约定继续履行;(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20xx.40元;(4)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代课教师的费用3475元。
A学校与甲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A学校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1)、(2)项;撤销第(3)、(4)项,改判甲赔偿A学校71238.65元;甲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上诉理由是:甲应当按照合同第3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甲应支付代课教师代课费到20xx年6月30日,共计5883元;甲应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所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上述合计71238.65元。鉴于甲无视法律的尊严和合同的效力,已经失去了一名区级骨干教师的资格,其借用A学校的电脑应立即交回。甲则上诉请求解除甲与A学校于20xx年7月10日签订的聘用合同。理由是: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且甲于20xx年1月12日向A学校递交书面辞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在6个月过去了,按照合同第18条约定,甲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并自20xx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在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均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维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故二审法院认为,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已没有履行的可能。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故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甲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现甲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甲应自其实际违反约定之日起给付违约金。鉴于甲已支付违约金,A学校向代课教师支付的代课费不宜再由甲赔偿。A学校上诉要求甲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及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因其未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1)撤销原判;(2)解除甲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36331.2元。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聘用合同中对解除聘用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强制履行及其责任问题:
一、甲第一次提出解约后未到单位上班的行为评价
本案中,双方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合同而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的,甲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属于双方对甲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及后果的约定。众所周知,在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给付具有高度的人格意义,强制履行显然不符合实际,但是否意味着双方约定某种条件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条款即为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双方建立合同的初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合同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强制履行”的原则并非否定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只是由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主体及劳动给付本身特殊性的影响,对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履行合同的限制,因此一审判决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上述原则,应当撤销。但解除权行使条件的约定并不能实际限制劳动者的解除行为。因此,本案中双方上述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即甲第一次提出解约未能与A学校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即可行使其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在本案中,20xx年1月12日甲虽然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该请调报告实际上属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载体,甲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并非法律规定可以据以解除的正当事由,完全属个人原因,该行为并非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在A学校并未同意其该要求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坚持到学校上班,继续履行双方的聘用合同,但甲自20xx年2月开始即未再到学校上班,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
二、甲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从上述约定看,双方合同中不但没有排除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而且还对该情形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一审判决在未认定甲系单方解除聘用合同、驳回甲要求解除的请求、甲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又判决甲按照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条款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及代课教师的费用,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本案中,鉴于甲提出解除合同时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给付违约金,法院不应有异议。该违约金约定条款实际上是为了约束甲的违约行为,属于解约违约金的性质,而A学校在甲未到岗上班的情况下,请他人代课所付出的费用属于A学校因甲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之一,但因甲已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高于代课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无需再向A学校赔偿该费用。
三、审理结果的效果评价
正如甲上诉理由中所称,聘用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而对于学校来说,在甲坚决不同意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没有实际意义。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根据甲自身的意见判决其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是正确的。
篇2:聘用合同是什么与解除后果
聘用合同是什么与解除后果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特定性
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其主体一方除了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并且重要的是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另外,根据《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如下规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所以聘用合同的另外一方主体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是劳动力的租用者,亦即使用者。劳动合同只能在上述主体之间签订,这种主体的特定性,是区别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的重要标志。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法定性弱
聘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弱法定性和强制性:亦即较强的自主意志性根据《意见》订立聘用合同的原则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意见》关于聘用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可以包含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专项条款,其中聘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当事人协商约定,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就出国培训等事项签订专项条款。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聘用合同的较之劳动合同较弱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较强的自主意志性。聘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遵守;同时当事人也有协商的余地,如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当然即使是双方协商条款或约定的其他内容,也不得与中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
单一性
聘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单一性是指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专门技术或者管理行为。
诺成双务
劳动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1. 聘用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这是聘用合同的本质特征。因为用人单位租用了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使用权,因此必须付费。从另一角度说,劳动合同学校聘用合同书封面
订立之后,也需由劳动者提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劳动力,并因此而获取劳动报酬。无偿劳动或由此而订立的协议或契约,不能作为聘用合同。2. 由于聘用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提供过程,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因此从经济角度看,有的劳动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实现价值;有的劳动创造价值可以衡量,有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难以直接衡量。从法律角度看,有的劳动有明显的成果,有的劳动没有明显的成果,有的劳动有独立的劳动成果。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而聘用合同的目的则仅在双方协商约定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以聘用合同一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成立。3. 在聘用合同的条件下,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或一致性说明了聘用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后果
甲于7月到A学校从事教师的工作,7月10日A学校与甲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从208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甲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分配的教学岗位。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A学校。甲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甲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了请调报告,主要内容为: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也为了将来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现请求调离。202月17日,A学校对甲的请调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甲学校不同意其调动申请,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回学校上班,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甲自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2006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A学校找其他教师代甲授课,共向代课教师支付了代课费3475元,甲的档案工资为每月672.80元。
2006年3月2日,A学校以要求甲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1)甲于2006年5月8日回学校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A学校3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违约金,共计.40元;(3)甲向A学校支付代课老师费用3475元。甲因此提起诉讼认为其已经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其提交了于2006年7月26日向A学校递交请求调出的请调报告和2006年8月29日写给A学校校长的信。A学校对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审理结果】
篇3:解聘协议书与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解聘协议书与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解聘协议书甲方(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 号聘用合同。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漳平市XX(指主管部门)和人事局同意,乙方调整 工作。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 年 月 日签订 〔2010〕 号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互免对方赔偿(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放在乙方个人档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双方商议解聘协议书
因 同志考上 , 经其本人提出解聘申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我校同意与 同志于 年 月 日解除20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特岗教师”聘用合同.该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主管部门见证(公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事业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篇4:解聘协议书与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解聘协议书
甲方(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20xx〕 号聘用合同。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漳平市(指主管部门)和人事局同意,乙方调整 工作。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 年 月 日签订 〔20xx〕 号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互免对方赔偿(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放在乙方个人档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双方商议解聘协议书
因 同志考上 , 经其本人提出解聘申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我校同意与 同志于 年 月 日解除20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特岗教师”聘用合同.该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主管部门见证(公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事业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篇5:续订与解除聘用合同书
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变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原聘用合同未尽事宜或变更原聘用合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6:续订与解除聘用合同书
(_________)_________号
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XX)117号)第_________条_________款,本单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_________解除聘用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7: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与违法解除合同后果
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与违法解除合同后果
一、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合法辞退
劳动者的辞退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
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被合法辞退后是否有补偿金
只有符合上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的,劳动者才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违法辞职,是指劳动者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或者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其民事责任包括:
①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但不符合解除程序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②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③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项目。
(2)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的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者违反了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人员、期限、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对于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责令停止;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予以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218条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8:如何解除聘用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 (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篇9:如何解除聘用合同
。 二、有上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按以下程序办理解聘事宜 (一)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由学校行政会根据被聘者情况,讨论做出拟解聘意见—《武隆县xx学校拟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二)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正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根据被解聘人员意见,学校行政会再次讨论做出是否解聘的决定,如做出解聘决定,应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一式五份,《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拟被解聘人员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 (五)聘用单位解除被聘用人员的通知书及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县教委(县教委作为主管部门只负责对各单位的人事工作监督和指导)及县人事局备案, 三、辞聘(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聘人提前15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受聘人员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经过学校行政会讨论后做出是否同意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复; (三)受聘人员交申请后,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否则视为旷工; (四)受聘人员在受聘单位同意终止(解除)后,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五)聘用单位将收集《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各一式四份,分别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单位、县教委及县人事局。 四、被解聘或辞聘人员自被解聘或辞聘的次月停发工资 要求:在做出解聘和同意辞聘决定后,各单位应将此决定通知学校财务部门。 五、受聘人员续聘、变更合同内容、聘期内流动的,其人员聘用管理,按《人事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通知》(武教委办[]4号)执行。更多的其他合同范本推荐参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智高点培训合同范本联合培训合作合同范本
篇10:如何解除聘用合同
如何解除聘用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
(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有上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按以下程序办理解聘事宜
(一)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由学校行政会根据被聘者情况,讨论做出拟解聘意见—《武隆县xx学校拟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二)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正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根据被解聘人员意见,学校行政会再次讨论做出是否解聘的决定,如做出解聘决定,应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一式五份,《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拟被解聘人员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
(五)聘用单位解除被聘用人员的通知书及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县教委(县教委作为主管部门只负责对各单位的人事工作监督和指导)及县人事局备案。
三、辞聘(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聘人提前15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受聘人员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经过学校行政会讨论后做出是否同意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复;
(三)受聘人员交申请后,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否则视为旷工;
(四)受聘人员在受聘单位同意终止(解除)后,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五)聘用单位将收集《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各一式四份,分别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单位、县教委及县人事局。
四、被解聘或辞聘人员自被解聘或辞聘的次月停发工资
要求:在做出解聘和同意辞聘决定后,各单位应将此决定通知学校财务部门。
五、受聘人员续聘、变更合同内容、聘期内流动的,其人员聘用管理,按《人事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通知》(武教委办[2005]4号)执行。
篇11:解除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所在单位
同志于 年 月 日与 (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因工作需要,该同志从 (单位)调到 (单位)根据 号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起解除聘用合同。
甲方(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局意见(章): 合同鉴证机构意见(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2:解除聘用合同
尊敬的学院领导:
您好。
进入学院工作半年以来,在这个新的大平台中,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无论我在教学水平还是学生管理和科研学术都得到了很大进步和提高。
我非常喜欢这片美丽的土地,也很珍惜学院给我这份我最喜欢的工作。
由于XXXXXXX,在没有任何办法的`情况下,我极不情愿向学院领导正式提出解除聘用申请,并按照学院相关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请学院提前做好相应的安排,为此给学院和领导带来的不便,望请原谅理解。
望学院领导批准,非常感谢!
祝学院未来发展更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聘用合同是什么与解除后果】相关文章:
4.合同解除
5.合同解除申请
6.合同解除范本
7.大学聘用合同
8.护士聘用合同
9.酒店聘用合同
10.聘用合同范文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