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合同>实行年薪制的劳动合同

实行年薪制的劳动合同

2025-02-07 07:43:4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lingjuny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实行年薪制的劳动合同,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实行年薪制的劳动合同,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实行年薪制的劳动合同

篇1:实行年薪制的劳动合同

如题,实行年薪制,年薪3万元,1年后每年增加元,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

[实行年薪制的劳动合同]

篇2:北京劳动法律师单位擅自实行年薪制

北京劳动法律师单位擅自实行年薪制,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获支持

【案情简介】

安先生于10月25日入职北京XX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安先生入职时,单位承诺每月工资不低于税后1万元,安先生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6月份之前,单位一直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安先生支付工资。206月份,安先生被提拔为某部门副部长,单位在未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将安先生的薪酬结构变更为每月先发放3000元基本工资,其余工资在年终时一块发放。年底,单位未按照承诺向安先生发放工资差额,即单位规定的“年薪”。安先生找到单位,单位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称“年薪”暂缓发放。9月,单位仍然没有向安先生支付“年薪”,安先生忍无可忍,找到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寻求帮助。

【代理思路】

赵恒律师了解到,安先生与单位没有任何关于工资绩效考核标准的约定,单位也没有向安先生公示过任何绩效考核制度。2008年6月份之前,安先生每月工资基本是固定的每月税后1万元。

赵恒律师认为,虽然安先生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但2008年6月之前安先生每月工资基本固定,如果单位单方降低安先生的工资报酬,应当对降低工资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虽然安先生2008年6月份之后每月实际收到的工资为3000元,但单位为安先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仍为每月1万元。因此,安先生可以主张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报酬。

赵恒律师认为,安先生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二,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辞职,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包括25%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安先生决定辞职,并向单位索要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下:

一、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6月1至208月31日间拖欠工资94212元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23553元(税后工资);

二、判令被告支付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8日间工资8248元(税后工资);

三、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864元(税后工资)

【案件审理】

赵恒律师提出,2008年6月之前安先生每月工资是固定的,2008年6月份之后,单位擅自降低安先生的工资标准,应当对降低工资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单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应当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有权按照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单位出示了工资发放制度,规定副部长以上级别的员工实行“年薪制”。赵恒律师指出,该制度没有向安先生告知,对安先生不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结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于9月20日作出X民初字第153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先生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208元及25%经济补偿金12552元;

二、被告XX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先生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6284.34元及25%经济补偿金1571.09元;

三、被告XX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5890元;

四、驳回安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劳动法律师单位擅自实行年薪制]

篇3: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价值技术分析

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价值技术分析

国有企业年薪制的推广价值在于社会价值、企业价值和人生价值的综合.国有企业年薪制的'确定依据在于对经营者的素质价值、岗位价值、劳动价值和风险价值等价值的科学判断.

作 者:季爱华 Ji Ai-hua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刊 名: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2(1) 分类号:F276.1 关键词:国有企业   经营者   年薪制   价值技术分析  

篇4:劳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职留薪”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实行年薪制的劳动合同】相关文章:

1.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2.实行心得.范文

3.劳动合同

4.学校德育教育实行工作总结

5.禁毒实行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6.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7.实行垃圾分类的工作总结

8.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总结

9.关于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10.五一高速将会实行免费

下载word文档
《实行年薪制的劳动合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