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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022-11-08 09:36:4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漩涡小鸣”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6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方便大家学习。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篇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行为:

(一)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七、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重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十、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委托对事故进行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

告应当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三)查明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

十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十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十五、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相关人员须按国家规定的调查责权,接受调查。

篇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在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学校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做好调查记录,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防范。

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校师生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3: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网络式报告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政教、教务、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年级组、班主任、全体保安为组员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班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设立卫生员1人,安全协管员3人以上。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小组,学校安全小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设立门卫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校门必须按时开关。有外来人员需进校时,门卫必须上报校办。学校成立治安小组,按照轮流表协助门卫做好放学时段的管理工作。

3、每班每天早晨要上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对未出勤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备案。

4、严格规范教师、学生请假制度,上班时间教师、学生出校门时,必须报经教务处、政教处批准,方可出入。

5、学校安排有行政值周、行政值日及分块管理教师,处理并记录值日期间的偶发事件,特殊情况向校长或公安机关报告。

6、学校每天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有情况及时与领导取得联系。

7、夜班值勤人员每晚要认真进行检查,对办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厨房及其它重要场所,应按统一规定落锁,以防坏人入内,本校学生亦应按规定出入。

8、上课时间不会客。发现陌生人在校内活动要进行查问,发现形迹可疑的及时向值日领导报告。

9、各班级要经常利用班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如: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丰富学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班级内、校内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值周老师负责及时向校长报告;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值日老师负责登记并处理。

篇4: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幼儿园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幼儿园之中,对在园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幼儿园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三、任何人对幼儿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园长报告;幼儿园应当在发现的1小时内向丹阳市教育局办公室和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可能致人 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园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园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园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五、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幼儿园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教育局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教育局进行汇报。

六、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有关人员应当向园长进行全面汇报。

篇5: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小关卫生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

(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篇6: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加强我车队源头管理,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减缓事故,及时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车队实际情况,特制订志丹县润东运输公司危货运输车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井区是原油运输的始发站,是安全管理的源头,车队要严把“三关”,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车队如发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隐患,车队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运管所。派出所、队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三、车队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派出所、站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四、车队发生重大以上级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大队,请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作好记录。

五、安全责任将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事故未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影响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六、车队将安全事故情况月底汇总报队长备案。

篇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值班及信息工作,保证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及时处置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防止发生事故后瞒报或不报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实行学校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紧急重大情况及安全事故零报告责任制。安全事故零报告工作落实到具体人。

二、,每月月底将本单位安全事故情况报学区办公室,由于迟报、漏报、瞒报、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每月上报安全事故零报告统计表,要将发生各类事故情况做简要说明(包括事故种类、发生时间、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

兰家堡小学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1、学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专人专项检查,每学期至少检查四次。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对破旧房及时维修。

2、每月对学校水、电安全进行检查,对老化的电线马上重装更换,检查好电教器材,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3、定期检查班级安全教育落实情况,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细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让每位学生都知道。

4、根据不同季节对学生安全进行检查,一切游览活动经审批,有安全措施,就近徒步,不骑车、不乘坐车的情况才可外出活动。学校严禁学生外出游泳,以家长信形式通知家长看好夏季学生午休、游泳注意事项。

5、检查内容包括:教学场所是否存安全隐患;各种教学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问题;电教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各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学校周边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6、安全检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每月及时汇总结果。

7、对安全教育周(月)针对主题制定活动计划进行专门检查。

篇8: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应当以快速的办法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最迟不超过24小时;(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等;(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组成: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2.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而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篇9: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应当以快速的办法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最迟不超过24小时;(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等;(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组成: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2。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而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篇10: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保证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正确处理重大事项,树立危患意识,特制订《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章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

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

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报告方式

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篇1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动态、深入研究和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全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特制定晋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畅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全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本单位(系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2、本单位(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点工作情况等;

3、本单位(系统)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违纪问题;

4、本地区(系统)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建议等重大社情民意;

5、本地区(系统)发生的各类紧急和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和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治安案件、灾害和伤亡事故等;

6、本地区(系统)发生的各种政治事端,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较大影响的非法集会、示威、上访、游行、阻断交通等苗头及行为;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8、网络披露的涉及本地区(系统)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舆情信息;

9、本单位、本系统(派出派驻机构、条管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人检查指导工作等事宜;

10、其它市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和本单位(系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及内容

1、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实行重大事项逐级逐项报告制度。

2、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厅)、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承办本单位、本系统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3、重大事项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时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知晓后24小时内报告。

4、重大事项报告要写明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随着事态进展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各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办公厅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报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后报送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志。

四、有关要求

1、报告重大事项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做到重大事项即发即报,防止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2、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准确性。重大事项报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事实清楚,信息准确,表达清晰。切不可道听途说,模棱两可,带来判断失误,造成工作损失。

3、办公厅对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要立即登记,迅速报请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安全、保密地做好承办工作。

4、各单位要将重大事项报告列入责任考核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市纪委办公厅不定期进行通报。

篇1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命令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县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事后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及时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篇1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篇1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基金的募集与使用、设立分支机构、创办实体、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三条本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本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公开募集基金募集活动,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基金会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创办实体,应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本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本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后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篇1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学院及时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果断处置各类事件,维护良好的学院秩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确保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报告原则

重大事项报告要遵循“畅通渠道、准确预判、及时上报、妥善处置”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三、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责任制。

(一)学院班子成员要定期深入所联系系(部),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关注舆情信息。

(二)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

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严格程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院主要领导确定。

(三)各系(部)、处(室)要充分发挥学生科科长、宿管科长、班级辅导员工作在一线、密切联系学生的特点,第一时间掌握重大事项线索,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领导或直接上报学院值班领导。

(四)各系(部)学生会干部、学生信息员要认真履行自我管理职责,对重大事项及时向辅导员报告,扩大信息来源覆盖面,畅通信息渠道。

四、报告范围

凡是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都在报告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意识类。包括:

1.学院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事件;

2.教师课堂上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传播反动言论、散播歪理邪说的;

3.各类讲座、报告会、交流会等涉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4.院内师生存在的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二)工作类。包括:

1.重大教学事故;

2.教职工聘用、教师职称评定、晋级过程中发生分歧或被投诉的;师生福利待遇变动有不满情绪的;

3.学生在实习、专业调整、学籍异动、奖学金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申诉不能及时处理的;

4.各类合同纠纷诉讼、行政应诉、复议案件;

5.相关工作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6.学院教职工因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被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舆论类。包括:

1.院内师生利用院内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的;

2.院内师生在微信、微博、邮件等信息上散布不良思想或反动言论的;

3.各种破坏院内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4.互联网上发现的涉及学院负面报道的新闻、舆论、炒作。

(四)安全类。包括:

1.学院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学院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2.学院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偶发突发事件,包括学生离校出走、学生集体冲突、学生严重心理疾病、院内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

4.学院教职工或在校学生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本院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5.龙卷风、暴雨、寒潮、高温、浓雾、雾霾、洪水、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不属于上述范围,其它可能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及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也要按规定报告。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时限

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2小时内补文字报告。

1.重大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半小时内)以电话口头方式报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院长;

2.分管院领导要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向院党委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报告;

3.事故责任单位要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4.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处理要求,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确实遇到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

6.办公室要跟踪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收集舆情,密切掌握发展动态,做好重大事项资料的存档。

(二)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

2.在信息报告工作中,必须严格书面报告工作制度。书面报告要突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六、责任认定与追究

对重大事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16: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推进工作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一)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是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5%以上);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四)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五)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六)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登记。

第二条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专报》,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

第三条基金会每年年度检查时,通过《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

第四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重大公益项目等事项(重大公益项目是指项目资金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

第七条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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