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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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汇报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汇报
根据《**省农业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字〔〕19号)和《**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当前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抚农发〔2015〕13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我县于9月下旬正式将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职能划转至我局,现就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职能划转情况
根据东府办抄字〔2015〕988号抄告精神,县人民政府正式
将县商务局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我局,抄告要求我局和县商务局要制订职责交接方案,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公文、材料、档案和经费项目等交接工作,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不留空挡,有序衔接。抄告还要求县编办落实好生猪定点屠宰职责划转的人员、机构和编制问题。9月29日,县编办印发了《关于县畜牧水产局增编的通知》(东编发〔2015〕2号)文件,文件明确了我局增设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同时增加我局事业编制5名。
二、职能交接情况
政府下发了抄告单后,为确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交接工作,我局和县商务局与9月下旬先后多次相合沟通,于9月底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相关公文、材料、档案等资料全部交接完毕。
三、人员和经费落实情况
9月底,我局组织召开了局班子会,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成立了屠宰管理办公室,明确了一名班子成员为分管领导,确定在新增人员没有到位前,这项工作暂由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增挂“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目前,屠宰监管经费正在落实之中,新增人员需要待明年由县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参公事业人员公开招考录用。
四、工作开展情况
从10月1日开始,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已进驻县定点屠宰场对生猪定点屠宰进行全方位监管。根据我局职能,开展了生猪从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管工作,重点抓好了生猪进场检验检疫,宰后肉品检验检疫和屠宰场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确保出屠宰场的肉是“放心肉”。
1、工作任务完成的总体情况2.推进工作所采取的措施3.存在的困难和问题4.下一步打算及相关建设
**县畜牧水产局
篇2: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方案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对食用安全放心肉食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是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管理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净化我市猪肉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生猪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宣传教育,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加强联合执法,确保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老百姓使用安全放心猪肉食品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月1日—1月15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生猪定点屠宰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科学消费观念和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生猪屠宰场点经营者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生猪定点屠宰告知书,签订生猪定点屠宰责任书,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经营者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定,依法经营。
(二)场点建设规范提升阶段(20xx年1月16日—2月28日)。场点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选址、科学规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各镇街应加快建设各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双山、枣园、普集、相公庄、绣惠、龙山、垛庄、圣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各自屠宰场点改造提升,满足镇域内定点屠宰需求并达到屠宰场点建设标准;文祖、官庄、曹范、刁镇、宁埠、白云、黄河、辛寨、水寨、高官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新建屠宰场点,满足镇域内定点屠宰需求并达到屠宰场点建设标准。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及实际工作需要,明水、埠村街道屠宰业户可归并到邻近的镇街定点屠宰场实施定点屠宰,但必须由屠宰业户所在街道负责协调规范屠宰业户进点屠宰。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3月1日—4月30日)。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畜牧兽医、食药、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各生猪屠宰业户进点屠宰,集中检疫,配合各镇街查处违法案件;各镇街牵头组织畜牧兽医站、食药所、派出所、环保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督查室、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组成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各镇街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对本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负总责;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行政执法工作,发现生猪屠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协调做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生猪肉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猪肉及其产品经营、贮存、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涉嫌犯罪的生猪屠宰案件;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生猪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形成生猪养殖、屠宰、流通、加工、消费各环节监管链条,建立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畜牧兽医、食药、公安、环保部门各抽调1人,在畜牧兽医局集中办公,开展联合执法。对暴力抗法、阻碍行政执法检查的不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完善工作,定期通报。根据工作进展,刊发工作简报,及时反映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做法。同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市政府督查室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每周一调度,每月一通报,每季度一总结,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加强整改,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篇3: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情况汇报_工作汇报
根据《XX省农业厅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__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xx〕19号)和《__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当前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抚农发〔20xx〕13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我县于9月下旬正式将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职能划转至我局,现就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东府办抄字〔20xx〕988号抄告精神,县人民政府正式
将县商务局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我局,抄告要求我局和县商务局要制订职责交接方案,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公文、材料、档案和经费项目等交接工作,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不留空挡,有序衔接。抄告还要求县编办落实好生猪定点屠宰职责划转的人员、机构和编制问题。9月29日,县编办印发了《关于县畜牧水产局增编的通知》(东编发〔20xx〕2号)文件,文件明确了我局增设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同时增加我局事业编制5名。
政府下发了抄告单后,为确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交接工作,我局和县商务局与9月下旬先后多次相合沟通,于9月底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相关公文、材料、档案等资料全部交接完毕。
9月底,我局组织召开了局班子会,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成立了屠宰管理办公室,明确了一名班子成员为分管领导,确定在新增人员没有到位前,这项工作暂由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增挂“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目前,屠宰监管经费正在落实之中,新增人员需要待明年由县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参公事业人员公开招考录用。
从10月1日开始,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已进驻县定点屠宰场对生猪定点屠宰进行全方位监管。根据我局职能,开展了生猪从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管工作,重点抓好了生猪进场检验检疫,宰后肉品检验检疫和屠宰场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确保出屠宰场的肉是“放心肉”。
1、工作任务完成的总体情况
2.推进工作所采取的措施
3.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下一步打算及相关建设
XX县畜牧水产局
二XX年X月XX日
篇4: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和执法工作汇报
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和执法工作汇报模板
根据省商务厅《20**年山西省畜禽屠宰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牛羊驴屠宰厂(场)设置规定>(试行)<山西省鸡鸭鹅屠宰厂(场)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市商务局张胜来副局长、周德强科长3月10日来我县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重要指示,现将近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综合执法队伍整合情况
县委、县政府对我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高度重视,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原政府县长张三森亲自主持,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专门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郑育敏任组长,政府办主任、商务局长任副组长,财政、编办、人事、法制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组。县政府还以政府文件形式出台了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机构设置上,,我们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县政府申请成立了“XX县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该执法大队为全额事业单位,股级建制,核定人员编制5名,队长1名。被确定为试点单位后,又增加了编制6名,增设副队长2名,升格为副科建制,执法专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目前,全队有执法人员17人,其中正式人员11人,协勤人员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4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人,平均年龄25岁,所有人员均为全额事业编制。
二、商务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通过各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治理整顿、开展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等一系列措施,加大了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力度,净化了肉品市场。1至4月份,出动执法人员486人次,共开展执法检查89次,查处违法案件2起,查扣白条肉95公斤。进点屠宰生猪 15919头,城区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城乡结合部定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病害肉51头,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基本实现了让群众吃上“放心肉”的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落实生猪定点企业整改
通过市商务局领导的检查,暴露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我局分管定点屠宰工作的支部书记曹铁刚同志立即组织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召开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专项会议,要求相互配合,监督到位,人人肩上有任务,人人要将自身工作落实到位,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要在最短时间抓好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监督管理。会后,按照分工定点办工作人员进驻企业,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在定点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台账记录员逐一认真填写台账记录。根据省市《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分管定点屠宰工作的曹铁刚书记,XX县畜牧中心、环保局相关人员,带领定点办工作人员对里丰生猪定点屠宰厂、下裴李明定点屠宰厂进行逐项严格的验收,针对各定点生猪屠宰厂所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目前下裴李明定点屠宰厂已经按规定期限做出了相应的整改,里丰定点屠宰厂水质检验报告尚未办理。病害猪病死猪在无害化监督员的现场监督下,由里丰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人员进行焚烧,并拍摄焚烧病害肉品的照片,录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全部过程。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压点工作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的发展,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身实际规模的现状,经市商务局张胜来副局长、信息科周德强科长同意后做出了关闭乐昌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决定,于2月25日对乐昌屠宰进行了正式关闭,现该厂大门已经用铁链锁锁住,将大门口外墙上钉有《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晋临曲屠准字第01号)》牌子摘除,并带回县商务局定点办。同时在该厂大门口堆放建筑垃圾,使车辆无法进入该厂。目前正在积极协商对乐昌生猪定点屠宰厂得赔付问题,一旦赔付款到位,该厂负责人将生猪定点许可证,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专用章,山西省肉品品质检验章等证章上交到县商务局。
五、牛羊禽定点屠宰的设点工作
去年年底对全县牛羊禽定点屠宰点进行了摸底,我县回民牛羊定点屠宰点有8户,占据全县牛羊屠宰业的50%,为了使回民居民能吃上放心肉,尊重回民食肉习惯,按照县商务局制定的“XX县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今年初在回民牛羊定点屠宰点实行公开招标,已与XX县清真寺工作人员范太平达成共识,目前工作在选址阶段。同时在3。15活动期间,出动宣传车辆10余车次,执法人员50余人次,到全县各个乡镇集贸市场,各个村庄宣传《山西省畜禽定点管理条例》,共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面对面解答群众咨询300余次,使全县人民及畜禽屠宰经营者明白畜禽定点屠宰的真正意义。
六、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检查情况
3月23日上午张育文局长召开了局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要求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打好专项监督检查这一仗。同时要监督检查屠宰厂的屠宰流程、屠宰环节的`各项记录是否健全真实。下午分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支部书记曹铁刚组织定点办工作人员、综合执法大队成员、各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学习了县政府关于全面整治全县范围内“瘦肉精”的会议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严把检疫检验关,特别是要加强对每批次生猪的瘦肉精检测,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屠宰,发现病害猪肉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不合格生猪产品出场销售;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健全索票索证和源头可追溯制度,认真落实肉品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台账登记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肉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
曹铁刚书记、王风海纪检组长带领定点办工作人员、局综合执法大队成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从3月24日起,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执法大队进一步加强了日常巡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行为,坚持打击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采购销售不合格肉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七、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落实使用情况
根据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和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晋商秩[]103号)文件要求,局领导对此次开展病害猪无害化监督和财政补贴工作检查非常重视,根据上级政府和部门的要求,我局立即召开两次会议,一是生猪定点屠宰领导组会议,成立了商务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商务局支部书记曹铁刚担任,副组长为商务局纪检组长王风海,现场监督人员为李前进、李源洲,成员由定点办、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组成。二是商务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组工作人员与各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召开了会议,说明情况,20XX年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与往年有联系,往年市、县财政补贴没有到位,20XX年抵扣,我们按上级政策和程序已将20XX年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全部足额发放到各屠宰企业和病害猪货主手里。
定点屠宰管理打算
一、做好乐昌定点屠宰厂关停后的处理事项工作:
1、根据规划制定XX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压点方案,报上级部门。
2、关停回收乐昌生猪定点屠宰牌、肉品品质检验章和定点屠宰厂许可证;
3、监督拆除厂区有关设备,保障关停。
二、做好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报表工作
1、各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照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凭证的数量为准,填写病害猪无害化报表,否则视为虚报;
2、严格执行病害猪无害化现场监督员签字后,按时报县定点办,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3、各定点屠宰企业要做好每头病害猪的录像、照片资料,在每月25日报表时一同带上,便于审查上报和迎接检查。
三、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厂档案
1、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动物检疫证等材料;
2、厂区平面图、设备照片复印件;
3、人员资料(管理人员、屠宰工、肉品品质检验员、病害猪无害化人员)
4、年度畜禽定点屠宰厂经营情况报表
四、做好畜禽定点屠宰厂规划
1、摸清回民的屠宰牛羊的情况,同乐昌镇、宗教局、畜牧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商做好与回民的沟通,公开招标牛羊定点屠宰厂的经营权,完善牛羊定点屠宰厂的选址规划;
2、监督下裴畜禽定点屠宰场达标工作,年底仔转为畜禽定点。
3、监督里丰综合屠宰场达标升级工作,保障全县群众食肉安全。
五、日常畜禽定点屠宰厂的检查工作
1、查看各类台帐是否分类建档,并贴有标签;
2、要求各定点屠宰厂认真填写台帐、报表,不得虚报、瞒报。
篇5:生猪定点屠宰情况的调研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推进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保障全县人民食肉安全,结合“三学三提升”活动,我前段时间对光山县生猪屠宰行业及屠宰监管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全县生猪屠宰场基本情况
乡镇机构改革前,光山县有25个乡镇,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光山县25个乡镇都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场,市政府于对光山县25个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颁发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20乡镇机构改革时光山县撤销了雷堂乡、蔡桥乡、龙台乡、长兴镇乡、河棚乡、南王岗乡、杨墩乡7个乡,根据发展需要和政策要求,、县商务局上报先后撤销了雷堂、凉亭乡、斛山乡、蔡桥、南向店乡、砖桥镇、晏河乡、文殊乡、南王岗、河棚、马畈镇、北向店乡、杨墩、殷棚乡、罗陈乡、孙铁铺镇、长兴镇、龙台、仙居乡、十里镇、槐店乡21个B级生猪定点屠宰场,只保留了A级屠宰场1个(三阳实业有限公司),B级屠宰场3个(泼陂河镇、白雀园镇、寨河镇)。市政府2月换发了这4家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放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屠宰现状
凉亭乡、砖桥镇、斛山乡、槐店乡、南向店乡、晏河乡、文殊乡、马畈镇、北向店乡、罗陈乡、仙居乡、十里镇、龙台、杨墩等14个于20被清理掉的屠宰场虽没有定点屠宰资质,但因历史原因目前仍在屠宰生猪。
孙铁铺镇、蔡桥、河棚、南王岗、长兴镇、雷堂、殷棚等7个地方没有屠宰场,部分屠宰户没有到相近屠宰场(点)代宰,在自家屠宰后上市场销售。
白雀园镇、泼陂河镇、寨河镇3镇,中心市场屠宰户均在定点屠宰生猪,但中心市场以外小集市的屠宰户有私屠滥宰生猪现象,如白雀园镇的双轮市场、泼陂河镇的椿树店市场、寨河镇的耿寨、吴寨市场,食品经营处仍按定点屠宰管理承包,收取服务费。
城区虽有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A级),但城区生猪屠宰大户(主要是宝相寺市场内)法律意识淡薄,为节约成本等原因,有少部分仍在家私屠滥宰(如张勇、曾召军、谢炎富、周家兄弟)。
三、当前光山县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被取消的屠宰场(点)仍在收取服务费。年被市政府清理的2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虽没有定点屠宰资质,但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印章仍在各乡镇食品经营处主任手中。各乡镇食品经营处主任等人原是该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他们对乡镇集中屠宰或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都盖章收取加工费(到屠宰场集中屠宰,由屠宰场代宰的收50—70元/头;到屠宰场集中屠宰,由屠宰场提供场地、烫锅、开水、屠宰户自宰的收30—45元/头;不到屠宰场集中屠宰,屠宰户在自家屠宰的,仅加盖肉品验讫收20—30元/头),用于支付工资及日常运营。
(二)屠宰场(点)多、乱,经营困难。现有屠宰场(点)该取缔的没有取缔,个别屠宰场(点)每个集只屠宰1—3头,收入低,收不抵支,难以维持正常运营,设备设置破旧,环保条件差,存在脏、乱、差现象。场内工作人员年龄偏大,工资待遇低,每月仅能领300—500元工资,工作责任心差,难以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肉品销售流通秩序混乱。泼陂河镇、白雀园镇、寨河镇3镇B级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有流通到外乡镇市场销售现象。城区A级三阳屠宰场无冷鲜肉配送车,无冷链配送的猪肉产品流通到全县各乡镇,存在安全隐患。上述情况,客观上也增加了屠宰市场规范管理难度。
(四)有资质的屠宰场中大多硬件设施落后。4个有资质的屠宰场普遍存在屠宰设施简陋,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有的仍是“一把刀、一口锅”进行传统的手工操作。泼陂河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半机械化生产,设备陈旧落后;寨河镇生猪定点屠宰是手工屠宰,生产工艺落后,检疫检验设备不全,生产规模较小;白雀园镇生产流程不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三阳屠宰场虽然设备先进,生产流程符合要求,但仍没有取得环评、用地等手续。
四、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力度。生猪定点屠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菜蓝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县政府需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狠抓责任落实。屠宰企业要积极完善设施设备,扩大屠宰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畜牧部门要严格执法,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同时,将此项工作列入县政府对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尽快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严格屠宰监管执法。抓好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健全屠宰管理制度,对执行管理政策不严及严重违规者依法追究企业及责任人责任,坚决停止其屠宰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未达标或敷衍甚至拒不执行的,撤销其定点屠宰资格。严格控制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经营、生产行为,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
(三)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屠宰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有针对性地对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和法律培训,尽快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队伍,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齐抓共管,积极做好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首先要合理布局,根据我县实际(群众有吃热鲜肉习惯、代宰习惯,丘陵地区交通不便等),盘活存量,在14个没有资质的代宰点中选择2—4个转型升级,达到B级屠宰资质并积极申报达标,对不达标没有屠宰资质的坚决取缔;其次要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畜牧、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和各乡镇等成员单位联合行动,重拳出击,坚决彻底打击私屠滥宰,对触犯刑律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我县生猪屠宰行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篇6: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区域、时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确定。
第三条在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区域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不得进入实行生猪屠宰的区域销售。违者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为畜禽屠宰的管理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畜禽屠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二)监督、保障《办法》的贯彻和落实。
(三)审核定点屠宰场的规划、布局,帮助筹措场点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
(四)协调部门关系,排除推行定点屠宰工作中遇到的障碍和阻力。
(五)解决推行定点屠宰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为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定点屠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和本省畜禽屠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屠宰场点执行定点屠宰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处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畜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审查定点屠宰场点条件,由贸易(商业)部门为主,会同同级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实施,条件合格者,发给有关证照。审查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除具备《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疫、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屠宰生产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先进设备,并兼顾其它经济成分及中小企业。
(三)结合当地的猪源和市场销售情况,坚持适当规模经营。
(四)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宜太少,应当方便群众,一般每个辖区市设四至五个,县级及县级市所在城镇设一至二个,乡镇设一个。
(五)在审查定点条件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决定。
第八条省辖市及回民较集中的县、乡(镇)应当设置牛、羊、禽定点屠宰场点。牛、羊、禽的屠宰加工应当按照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行。
第九条定点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加工的工艺流程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原对外贸易部、原商业部联合下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执行。
第十条进入屠宰场点的生猪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征收增值税、屠宰税和市场管理费。税务和工商部门可以派员征收,也可委托屠宰场点代收。生猪代宰的检验费和加工费按有关规定收取,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经定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有定点屠宰场点的肉品检验合格证,生猪胴体必须加盖能识别定点场及日期的滚动验讫印章,方可上市销售。
第十二条市、县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发放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应当报上级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点屠宰证由省贸易部门统一印制。全省统一标记和编号,有效期三年,获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换发《定点屠宰许可证》。
第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不得借用或转让。停产、停业时,须在30日内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篇7: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7月9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办法》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1、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领程序。
《办法》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将于208月1日起施行。
篇8: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
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境保护、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九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生猪出栏无违禁药物承诺制度,在生猪出栏时出具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违禁药物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禁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三)屠宰病害、死猪;
(四)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五)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规模私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溯源体系,提高生猪产品安全监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及时告知同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由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屠宰病害、死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时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牛、羊实行集中定点屠宰,屠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1月17日以第47号政府令发布、8月28日以第78号令修改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9: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汇报
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汇报
根据省工作部署,计划自至底,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对未通过生猪屠宰审核清理并取得新《生猪定点屠宰证》、仍在营业的生猪屠宰点,全部列入关停范围。为切实开展好我县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生猪屠宰行业现状及问题
我县生猪屠宰及主要生鲜肉供应由县世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包括县肉类加工厂及镇21个屠宰点。县肉类加工厂日屠宰能力300头,年宰杀量约5.6万头;21个屠宰点年屠宰量约1.5万头,从业人员137人。目前,我县生猪屠宰行业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县城老屠宰场迁址新建迫在眉睫。屠宰场资格清理工作中我县承诺在一年内迁址重建,才保留定点屠宰资格,但目前新屠宰场建设还未实质性启动。
二是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县屠宰场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水及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染环境、周边居民投诉不断。
三是乡镇小屠宰点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风险。乡镇食品站均建于90年代初期,一直沿用至今,目前各屠宰点的`屠宰加工间破旧不堪、设备陈旧,有的屠宰点场地面积不到30平方米,脏、乱、差现象严重,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
四是检疫监管困难重重。乡镇屠宰点多、小、散,年宰杀量最高的头左右,最少的只有180头,平均日宰杀不超过2头,而乡镇屠宰点就有21个之多,严重耗费官方兽医精力,难以保证有效的监督管理。鉴于以存在问题,为了确保消费安全,我县生猪行业清理整顿也势在必行。
二、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重点
根据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目前生猪屠宰行业现状,计划重点开展好四项工作:
一是加快新屠宰场建设工作进度。目前项目招商、选址、设计正在有序进行。规划新建的定点屠宰场年宰生猪能力30万头。计划年前开工,明年下半年投产。
二是清理关闭无证生猪屠宰点。计划分二年关停到位,20年底,关闭10个屠宰点,10月底前关闭其余11个屠宰点。
三是规划设置生鲜肉批销点。根据保障供应、分片设置的原则,规划在乡镇新建三个生鲜肉配送站,与无证屠宰点关闭同步实施,确保关停到位、建设到位,积极发展生鲜肉冷链配送服务模式。
四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计划今年11月、明年10月开展二次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农委、公安、市场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取缔私屠乱宰、非法加工“黑窝点”,打击购销加工病死畜禽等犯罪行为。
三、请求事项
对关停不合格屠宰点进行补助。根据省市要求,地方财政要对关停到位的不合格屠宰点给予奖补。主要用于屠宰点设施拆除、人员分流等,目前洪泽县已出台奖补政策,每个点奖补12万元,其它县(区)政策也将出台,据了解约在5万元左右。建议我县每个点补助5万元,共105万元。即:年50万元,2055万元。
篇10: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汇报
根据省工作部署,计划自20xx年至20底,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对未通过生猪屠宰审核清理并取得新《生猪定点屠宰证》、20xx年度仍在营业的生猪屠宰点,全部列入关停范围。为切实开展好我县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生猪屠宰行业现状及问题
我县生猪屠宰及主要生鲜肉供应由县世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包括县肉类加工厂及镇21个屠宰点。县肉类加工厂日屠宰能力300头,年宰杀量约5.6万头;21个屠宰点年屠宰量约1.5万头,从业人员137人。目前,我县生猪屠宰行业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县城老屠宰场迁址新建迫在眉睫。20xx年屠宰场资格清理工作中我县承诺在一年内迁址重建,才保留定点屠宰资格,但目前新屠宰场建设还未实质性启动。
二是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县屠宰场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水及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染环境、周边居民投诉不断。
三是乡镇小屠宰点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风险。乡镇食品站均建于90年代初期,一直沿用至今,目前各屠宰点的屠宰加工间破旧不堪、设备陈旧,有的屠宰点场地面积不到30平方米,脏、乱、差现象严重,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
四是检疫监管困难重重。乡镇屠宰点多、小、散,年宰杀量最高的2000头左右,最少的只有180头,平均日宰杀不超过2头,而乡镇屠宰点就有21个之多,严重耗费官方兽医精力,难以保证有效的监督管理。鉴于以存在问题,为了确保消费安全,我县生猪行业清理整顿也势在必行。
二、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重点
根据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目前生猪屠宰行业现状,计划重点开展好四项工作:
一是加快新屠宰场建设工作进度。目前项目招商、选址、设计正在有序进行。规划新建的定点屠宰场年宰生猪能力30万头。计划年前开工,明年下半年投产。
二是清理关闭无证生猪屠宰点。计划分二年关停到位,20xx年年底,关闭10个屠宰点,年10月底前关闭其余11个屠宰点。
三是规划设置生鲜肉批销点。根据保障供应、分片设置的原则,规划在乡镇新建三个生鲜肉配送站,与无证屠宰点关闭同步实施,确保关停到位、建设到位,积极发展生鲜肉冷链配送服务模式。
四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计划今年11月、明年10月开展二次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农委、公安、市场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取缔私屠乱宰、非法加工“黑窝点”,打击购销加工病死畜禽等犯罪行为。
三、请求事项
对关停不合格屠宰点进行补助。根据省市要求,地方财政要对关停到位的不合格屠宰点给予奖补。主要用于屠宰点设施拆除、人员分流等,目前洪泽县已出台奖补政策,每个点奖补12万元,其它县(区)政策也将出台,据了解约在5万元左右。建议我县每个点补助5万元,共105万元。即:20xx年50万元,2016年55万元。
篇1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4月19日,农业部拟组织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曾提出的“废除生猪定点屠、实施许可制”或将实现。
我国是生猪大国,每年人均猪肉消费42公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小屠宰厂15000家以上,而美国仅有约70家屠宰企业,因此导致监管困难,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病害肉、注水肉等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不能解决。
此前,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万隆建议,过去老百姓有句俗话“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应废除生猪定点屠宰,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与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样,实行许可制度。
此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生猪屠宰管理多方面进行修订,包括生猪屠宰的流程、技术和管理,以及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监管等。其中,生猪屠宰厂(场)设立的章程中指出:“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生猪屠宰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修订条例指出,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列出了需要具备的多个条件。
篇1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1次修订,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8月1日起施行。
篇1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六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篇14:生猪屠宰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工作总结
20**年以来,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稽查队全体同志共同努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20**年三季度工作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为规范市场,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进“放心肉”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一至三季度全县共屠宰生猪183924头(其中汇康屠宰生猪157584头),检出病、死猪260头,无害化处理260头,检出无害化处理占定点屠宰量的比例是1.14‰,净化了全县猪肉市场。总之,我们主要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生猪屠宰办公室以全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为契机,狠抓生猪屠宰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共建立了1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屠宰场建立了《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生猪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猪肉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配备了检疫员、检验员,对各屠宰场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发证。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细化到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定点屠宰场做到了有办公室、有制度、有明细台帐。
2、加大执法力度。稽查队伍一般情况下保证7-8人,在公安、动检、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查两章两证是否齐全,严格打击市场上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同时,生猪屠宰办公室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稽查队队员的知识和业务学习,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乡镇集贸市场整改成效显著。稽查队配合各乡镇政府,重点检查各集贸市场,对市场的猪肉产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市场,通过重点整顿工作,市场上的.猪肉产品证章齐全,有效保证了猪肉食品的安全。
4、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换证工作。
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1、争取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提供经费保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抽调公安、动检等部门的人员,确保到位,同时通过电视等媒体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肉食品的鉴别、消费等常识,以取得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
2、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当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现象还时有发生,推进乡镇定点屠宰还有不少困难,超市和农贸市场购肉渠道还不尽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下阶段,我们要做到边整治、边检查、边总结、边推广,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要加快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城区、乡镇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充实执法人员,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创造必要条件。
3、加强部门协调和乡镇联动,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对生猪屠宰日常监管的合力。
4、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卫生差、设备简陋的屠宰场进行治理整顿,对整顿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进行关停。
篇15: 生猪屠宰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关系到人民的肉食品安全,县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我县商务局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xx]493号)及自治区商务厅、盟商务局有关文件要求,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三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了审核。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此次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县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基本现状
突泉县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大兴安岭南麓,总面积4889.5平方公里,辖6镇3乡、188个行政村、464个自然屯,总人口31.5万。目前我县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3家,突泉镇内1家,兴泉肉联厂;乡镇级2家,永安镇兴安屠宰场和杜尔基屠宰场。兴安屠宰场是我县小型乡镇级屠宰厂。其中杜尔基屠宰场是经贸委分管市设立的老屠宰场(设立于1995年以前),由于其卫生环境标准、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经商务局、动物检疫所、环保局三家联合严查审核,决定暂停经营,停业整顿。兴泉肉联厂是我县原国营企业,现正在升级改造中。永安镇兴安屠宰场是我局在乡镇级设立的试点企业,该企业规模较小、设备简单、建筑面积在平方米。由于我县9个乡镇没有小型猪的屠宰厂,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上市猪肉必须来自于屠宰企业。为了让偏远乡镇的群众百姓吃上“放心肉”,而设立的试点屠宰厂,根据我县实际,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设立小型定点屠宰场势在必行。所以决定保留乡镇两家屠宰点,并逐步设立其他乡镇的屠宰点,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后,立即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县商务、动检、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参加了会议,会上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并下设办公室到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协调。
(二)、部门协作,配合密切。
4月初,我局会同环保、动检予以联合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审核清理结果进行汇总、总结、备案,并及时上报。
(三)、督促检查,突出重点。
商务、环保、动检三部门切实履行检查职责,主动介入,全力支持这次生猪定点屠宰场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指导督促屠宰企业针对审核表标准分步实施,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三、主要成效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各定点屠宰企业从环境卫生、基本设施、各项制度等方面得到了明显改善。此次审核清理,正在整改提升2家、停业整顿1家。
二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能力明显增强。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方案附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强化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不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四、存在问题
一是屠宰达标改造难度大。乡镇各屠宰场基础设施薄弱,要进行改造存在很大的难度。这次主要是各企业因建厂比较早,很难达到要求标准,各企业正在加大力度进行整改,确保达标。
二是屠宰企业相关设备比较落后。机械化程度低,大部分手工操作,环境卫生条件差。
五、下步工作打算
认真开展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规范生猪屠宰市场行为,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积极督促杜尔基屠宰场办理环评许可证。二是配合各屠宰场改造升级。
三是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证全县生猪屠宰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四是继续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本次审核清理工作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压点减能,为我县实施“放心肉”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篇16: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及州商务局的领导下,为做好“放心肉”工程,我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克服困难,不断完善,根据省、州的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现简要总结如下,保靖县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半年工作总结。
一、半年工作基本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通过反复宣传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食品安全法》,使生产经营者准确了解法律,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合法生产经营,从源头上确保市民安全消费。6月完成生猪定点屠宰量21888头,比去年同期增加15.6%,完成今年计划的52%,城区定点屠宰进场率、检疫率达100%,无害化处理31起;猪源调运和存栏工作运行正常,猪肉市场供应稳定。具体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我们坚持“内管外查”的工作方针,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格检疫、检验制度,对屠宰场内的检验、卫生消毒、运输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查处病害肉31起,计2560公斤,严厉打击了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求各大宾馆、酒店、学校、工厂、单位食堂等必须使用从屠宰场加工的、并经过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并签订肉制品安全责任状。对屠宰场设备、加工、工艺流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加工标准执行。为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我们做到宰前检疫,宰中、宰后检验的形式,严把检疫、检验质量关,坚决杜绝有问题的猪肉上市。半年来我们联合相关单位,对全县生猪屠宰和销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5次,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了定点屠宰管理,建立了猪源——加工生产——消费的肉制品安全生产各环节全程监管机制,工作总结《保靖县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半年工作总结》。
(二)结合全国开展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对生猪屠宰场进行全面整治。一是搞好调查摸底。对屠宰场明查暗访,调查是否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通过近一个月的调查摸底,没有出现使用非法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二是集中整治。2月下旬根据州商务局、公·安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7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定点屠宰负责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特别是把好生猪入场检疫关、进场猪检疫率100%,对每批次生猪,不同产地生猪进行抽样检测,没有出现有瘦肉精残留现象,严格执行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操作规程在屠宰过程中检疫、检验同步进行,检疫、检验率达100%。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源头可追溯制度,落实生猪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单位食堂、学校用肉与定点屠宰场挂钩,严格实行不合格肉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
(三)在重大节假日和H1·N1甲型流感发生期间我们坚持生猪屠宰场实行“日报制”,及时掌握生猪的产地和数量,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市民正确对待疫情,消除人们对疫情认识误区,维护肉市稳定,确保节假日、疫情控制期市民吃上优质肉、放心肉、平价肉。
(四)加大乡镇屠宰点建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在分管领导李义副局长的带领下,定点屠宰办全体人员到年屠宰量大、人口密集的6个乡镇开展调研(葫芦、清水坪、碗米坡、复兴、普戎、水田河镇),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乡镇动物防疫部门共同确定乡镇屠工,对屠工进行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并要求其签订责任书。
(五)屠宰场的设备改造。为了贯彻落实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精神,加快屠宰场升级达标步伐,我局积极筹备屠宰设备改造资金,我县迁陵屠宰场无害化设备建设正在进行,预计在7月底可以投入使用。
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整治,通过规范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对生猪定点屠宰的长效管理机制。
当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现象还时有发生,推进乡镇定点屠宰还有不少困难,集体食堂、小餐馆、小作坊和农贸市场购肉渠道还不尽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下阶段,我们要做到边整治、边检查、边总结、边推广,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要加快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城区、乡镇的执法力度。要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肉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健全办事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提供经费保障,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吃“放心肉”创造必要条件。
(二)加强部门协调和部门联动,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对生猪屠宰日常监管的合力。
(三)加大对乡镇屠宰点资金投入。乡镇屠宰点虽然已经成立了,但是乡镇屠工缺乏信贷支持,无力购买全套屠宰设备,屠宰设备部分不全甚至大部分不全的现象很普遍,希望上级给予支持。
(四)加大对各乡镇屠工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建立屠工有效管理机制,落实屠工责任制。
篇17: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近两年来,一直面临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期间曲曲折折,断断续续,几度反复。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各成员单位的紧密配合和生猪定点屠宰办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区定点屠宰场重新选址新建,并正式营业。从而有效遏制了私屠滥宰和销售病死猪病害猪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市场肉品的供应质量,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树立了南岳对外开放旅游精品形象,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基本情况
我区定点屠宰工作自1996年实施以来,由于严重不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xx省定点屠宰场(厂)设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加之近两年企业内外矛盾加剧,难以调缓,2009年8月中旬,区定点屠宰场自行决定停产,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再入底谷。为应对区定点屠宰场停产,根据岳政办纪 [2009]24号文件精神,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实行屠商自行宰杀,市场集中检疫的应急措施。市食安委、市屠宰办来岳检查工作时,均要求我区尽快改变这种模式,恢复正常的定点屠宰工作秩序。自去年下半年始,我局理清思路,认真思考区定点屠宰发展方向,并积极邀请区领导、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同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督促区定点屠宰场重新选址,添置、改进和完善软硬件设施,力争达到法定设置要求,并组织人员多次深入市场,召开个体屠商会议,调缓个体屠商与区定点屠宰场之间历史形成的恩怨矛盾,取得了一定成效,区定点屠宰场新址建设完工,并于今年7月28日正式营业,实行屠商自行收猪到屠宰场统一检疫、宰杀模式。
二、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多次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并成立了定点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商务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稽查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监管。
(二)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商务部门和区食安委的安排,我局精心组织开展了“迎建国60周年”猪肉质量安全百日专项行动和中秋、元旦两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60人次,执法车辆40台次,收缴未经检疫猪肉、问题猪肉130余公斤。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确保了全区建国60周年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肉食品安全,促进了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提高。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重树稽查队的良好形象,对稽查人员进行了调整,把原有的3名队员(临时工)全部清退,从机关重新抽调了3名同志重组稽查队。为了加强稽查人员的责任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屠宰办组织稽查队员多次进行《生猪定点屠宰条例》及相关法规集中学习,并开展以老带新和传帮带活动。
(四)认真落实“放心肉”工程建设。在实施“放心肉”工程中,我局首先从源头抓起,即:抓屠宰场生猪进场关、肉品出场关,使肉品质量得到保障。在市场监督中,与各执法部门联动进行专项检查,严把肉品质量关,同时,与定点屠宰场签订“放心肉”工程责任状,将责任量化到各部门。
(五)严格“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为了确保“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这项工作按照政策规范运行,我局向屠宰场下发了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和有关资料,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申请、填报、补贴,目前,这项工作按照政策规定正在全面规范开展。
(六)日常监督管理。一是督促了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签订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和出场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要求,加强了对出场生猪肉品的把关,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二是检查了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否认真执行了一系列管理制度:生猪肉品检验检疫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生猪进场出场台帐登记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屠工上岗登记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屠宰场场长职责、屠宰场工作人员职责等,要求定点屠宰场工作人员严格按制度操作。三是要求定点屠宰场每日必须登记生猪进场及出场详细情况,制定生猪每日进出场登记台帐,要求每日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人员及开票人员都要对当日进场生猪及出场生猪肉品登记台帐进行签字备查,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求加强责任心,认真值班,严禁缺岗脱班,严禁检人情疫,严禁开人情票,严禁偷漏税费,严把生猪及其肉品的出入场关口。
三、存在的问题
1、我区定点屠宰场场地设施整体水平不高,难以确保生猪屠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亟需加大投入、提高整体水平。检疫、检验设施、病害肉处理设施有待改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定点屠宰场内部管理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2、屠宰场新址开业时间不长,还处在试营业期,许多屠商都持互相观望态度,真正进屠宰场实行代宰的不多。
3、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定点屠宰工作本身难度大,由于部门之间权限不清,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推卸职责,工作开展不协调,配合不够强,致使屠宰市场存在漏洞。
4、当前,我区屠宰办缺乏正式编制、人员和经费,成为阻碍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的重要原因。
四、工作建议
1、督促屠宰场在设施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提高整体水平;组织屠宰场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对屠宰场和各屠商进行深入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同时,加大对屠宰市场的监管,打击私屠滥宰和各类不法行为。
3、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建立监管责任网,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共同承担起维护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 。
4、争取区领导的重视,解决区屠宰办的编制、人员和经费,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五、下步工作打算
1、狠抓定点屠宰场生猪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规范管理,确保定点屠宰工作上水平。
2、强化稽查人员的思想建设,进一步做好各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大稽查力度。
3、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4、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
5、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技术知识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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