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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会议主持词

2024-09-22 08:01: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laijinho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业主大会会议主持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业主大会会议主持词,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业主大会会议主持词

篇1:小区业主大会主持词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业主代表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我受筹备组的委托,主持今天**小区小区业主代表会议。今天来参加这次大会的人员有:市规划建设局、**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领导、**小区业主及业主代表、筹备组全体人员。首先我代表筹备组感谢大家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会议。今天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前一段时间,筹备组做了大量工作,召开多次会议,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充分酝酿并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业主委员会产生的规定,各项议程基本就序,可以正式开会。

本次大会的主要议程有10项:

1、宣读**街道办事处批复文件;

2、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书面);

3、通过业主公约(书面);

4、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书面);

5、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6、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7、开箱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8、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

9、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表态发言;

10、领导讲话。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街道办事处**同志宣读**街道办事处批复文件。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审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已在前段时间公布在各楼梯的公示栏内。

对这个《议事规则》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候]没有。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审议《业主公约》(草案)

《业主公约》(草案)已在前段时间公布在各楼梯的公示栏内。

对这个《公约》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候]没有。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请业主们审议。

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审议《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已在前段时间公布在各楼梯的

公示栏内。

对这个《章程》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候]没有。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请业主们审议。请业主们审议。

现在进行第五项议程,请***同志宣读《大会选举办法》,并举手表决。

对这个选举办法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候]没有。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

现在进行第六项议程,推荐监票人、计票人。

经筹备组提议,提名***、***、***为监票人,***同志为总监票人;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

经筹备组推荐,提名***、***、***同志为计票人。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鼓掌通过。

现在进行第七项议程,请监票人、计票人开箱清点选票。

(请大家原地休息)

1、请工作人员报告选票情况

本小区已确认房产的户数为 户,目前实际入住户数户,入住率达 %。本次选举共发出选票 张,收回选票 张,实际参选率 %,其中有效票 张(其中弃权票 张,无效票 0 张。超过发出选票的半数以上,符合规定,本次选举投票有效。

2、请监票人、计票人开始计票,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告。 (计票,并报告计票结果)

3、各位业主代表,现在,我宣布 ***、***、***、***、***、***、***、***、***、***、***、等11位同志当选为首届**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新当选的委员们表示祝贺!

现在进行第八项议程,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请新当选的委员会们到会所楼上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请大家原地休息)

根据首届业主委员会酝酿选举, *** 、*** 二位同志当选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 同志当选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祝贺!

现在进行第九项议程,请当选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作表态发言。

现在进行第十项议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规划建设局领导作指导讲话。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社区***同志作重要讲话。

各位领导、业主们、经过大家共同努力,**街道小区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已完成各项议程,取得圆满成功,希望在首届业主委员会的带领下,把**小区建设成和谐、文明的示范小区,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热心小区建设的全体业主,感谢各位领导的莅临指导。谢谢大家。

篇2:小区业主大会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小区业主及业主代表:大家好

我受筹备组的委托,主持今天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今天来参加这次大会的人员有:( )业主代表、筹备组全体人员、( )社区的领导和同志。首先我代表筹备组感谢大家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会议。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新的一届业主委员会。前一段时间,筹备组做了一些工作,开了很多会,征集了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严格按照《物权法》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业主委员会产生的规定,依法依规,走到了今天。希望到会的业主代表们本着对自己和你所代表的业主负责,对大家共同的未来美好而有秩序的生活环境负责的态度,共同努力,开好这个会。现在会议正式开始。

大会第一项由我来代表业主大会筹备组,对(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筹备组前期工作做以简单说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业主成立了(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筹备组。

我们通过召开会议,进行人员分工,完成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的起草工作,进行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和初审,并将初步结果在小区进行了公示。鉴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是以后小区业主参与小区管理和维护小区业主权及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筹备组进行了大量的文件参考,谨慎的讨论和推敲。

业主代表推选是业主大会召开的重要环节,也事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运行。为了保证推选结果顺乎民意,候选人的整个推选过程都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先由业主推荐或自荐,在产生的代表中我们进行了摸底调查,最终确定人员名单,经过筹备组业主代表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以征求业主的意见。经过筹备组成员的共同努力,确定的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并在小区内以张贴通知的形式告知业主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相关事项。

以上筹备工作,仅以向到会的各位业主代表,作以简单情况介绍。

大会第二项,由( )社区主任,筹备组组长( )同志宣读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主持人当场宣布人数)今天应到会 人,实到会 人,符合开会条件。

大会进行第三项,会议审议《业主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现在请代表举手表决,同意《业主规约》(草案)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

弃权的请举手

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

弃权的请举手

大会进行第四项

经筹备组商议,提 ( )为监票人,( )、( ) 两名同志为计票人。现在进行表决。

同意请举手。

不同意请举手

弃权请举手。

经全体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业主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大会进行第五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做自我介绍(停顿)。

大会进行第六项,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下面请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是否空箱。(展示票箱) 请监票人清点人数领取选票。

下面,请计票人发放选票。

(发放选票)

现在,请各位业主仔细阅读选票,选票不能涂改,看懂想好后再填写。

(划票)

大家都填写完了吧?(停顿)现在开始投票。各位业主代表,请排队依次上台投票。投票时请注意会场秩序。

(投票)

(投票完毕后)现在,我们销毁剩余选票。

下面,开始清点、检验选票。

请计票人开箱清点、检验。

(开箱清点、检验选票)

(工作人员报告:经清点,本次选举共发出选票 张,收回选票 张,有效票 张(包括弃权票),无效票(废票) 张。

现在,我宣布:经清点、检验,本次选举共收回选票 张,其中有效票 张,无效票 张。超过发出选票的半数以上,符合规定,本次选举投票有效。

请监票人、计票人开始计票,计票结果由监票人报告。 (计票,并报告计票结果)

大会进行第七项,由我宣读选举结果

各位业主代表,现在,我宣布本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投票计票结果。

委员选举结果:

姓名 得票 张, 得票 张,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姓名 得票 张,

下面我宣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名单。根据大会选举办法和大会选举结果,宣布(按姓氏笔画为序):

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祝贺。

进行大会第八项

请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的代表发表就职演说

进行大会第九项

召开新一届业主大会:如有提议请举手,协商有关事宜。 结束词:大会就要结束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热心小区建设的全体业主,路漫漫修远兮,让我们以更饱满的热情迎接明天的太阳吧!我宣布,民安康城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会议圆满结束。

篇3:小区业主大会主持词

各位领导、业主代表:

大家下午好!我受筹备组的委托,主持今天光明小区业主大会。今天来参加这次大会的人员有:街道物业办(xxx);社区工作者,以及光明小区业主代表。首先我代表筹备组感谢大家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选举会议。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光明小区业主们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前一段时间,筹备组做了一些工作,张贴了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大会选举办法;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小区选举候选人名单

现在开始划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就位

监票人:xxx

计票人:xxx

唱票人:xxx

现在开始选举业委会委员

由于票数过多工作人员已将全额满票查出,今天进行差额选票划票

请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开始计票

xxx:计票人(工作人员报告:经清点,现有选票573张,有效票538张,(其中全额票520张,差额票18张),无效票3张,弃权票32张。

主持人:该小区共有业主917户,本次选举共发出选票700张,占小区总票数的76%,收回选票573张,其中有效票538张,无效票3张。弃权票32张。其中有效票为538张,占总票数的77%,超过发出选票的半数以上,符合规定,本次选举投票有效。

开始唱票

(计票,并报告计票结果)

1.xxx 票 2.xxx 票3.xxx 票4.xxx 票

5.xxx 票 6.xxx 票7.xxx 票8.xxx 票

9.xxx 票

现在,我宣布本次业委会委员选举投票计票结果。

委员选举结果: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得票 张,

下面我宣布光明小区第二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名单。根据大会选举办法和大会选举结果,宣布(人员名单)

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祝贺!

结束词:我宣布,光明小区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圆满结束,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热心小区建设的全体业主。

看过小区业主大会主持词

篇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__________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 业主大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和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代表

第一条 业主代表需公益事业、愿意为业主服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业主也可担任业主代表。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成多层业主代表区,每一栋楼一个单元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别墅区按区选,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区的划分办法,应根据户数多少,首次由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决定,以后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每一业主代表区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有效,获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四条 业主代表区半数业主联名可以罢免业主代表,并应同时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五条 业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六条 新的业主代表任期为本届代表任期剩余部分。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

考虑到经济与效益和人口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代替。

第一条 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每届业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内容、地点等内容公布。经百分这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天内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将第二条部分权利授予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但下列事项除外: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企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并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代表大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作为执行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为准。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代表担任。

第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由十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如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包括: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4.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5.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6.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

7.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五章 投票权与候选人的提出

第一条 参加业主代表选举的`投票权按一户一票的原则确定,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权按一人一票的原则确定。

第二条 同一业主代表区的业主也可以联名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

第三条 业主可以联名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投票,但应当事先签署委托书。同一人不得同时接受五个以上的委托。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全体业主平均分担;但是,该项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在每个业主每年二元之内。

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由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监督,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凡违章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第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登记的材料;

4.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及业主公约;

5.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8.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9.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图纸;

10.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后,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本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附则

本议事规则或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议事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篇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南安市**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篇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通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 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篇7: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篇8: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潜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潜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贴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能够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资料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贴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潜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具有必须的组织和协调沟通潜力;

(五)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公正廉洁;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状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推荐,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状况;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透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透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状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状况;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状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状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状况;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状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能够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潜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职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资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推荐。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用心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潜力。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能够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状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理解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透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

篇9: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透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透过,本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资料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第六条: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将业主大会议事资料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填写征询意见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透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并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务必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结果,理解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资料

篇10: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篇11: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资料,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能够根据实际状况对文本条款的资料进行选取、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取、修改、增补或删减的资料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1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车位、店门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套房)的,按一人(一票)计算。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2个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参会业主以书面意见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采用群众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取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以业主代表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过半数的业主。

第十三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立投票箱;(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三)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到达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状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的。

2、按照业主带给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日第5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状况。

篇13: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推荐,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交纳职责人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资料;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帐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采用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务必按要求在投票表格上填写有关状况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二)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群众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构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群众讨论形式。群众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大厦)内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物业小区(大厦)业主超过户的,能够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能够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篇14: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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