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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公司法董监高兼职受限制吗?

2022-05-29 04:39: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值得一切美好”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公司法董监高兼职受限制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公司法董监高兼职受限制吗?,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公司法董监高兼职受限制吗?

篇1: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公司法董监高兼职受限制吗?

公司法董监高兼职受限制吗?董监高在法律上是否被限制其行为,成为很多人疑惑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公司法董,经人聘请可担任其他高级职务,但与本公司竞争是不允许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兼职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

《公司法》148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21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司法对公司法董监高兼职做出了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受到明确限制的,违反即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若违反规定的收入是要全部归公司所有的,所以公司的利益损害不得,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谋求利益。

篇2:网络兼职法律知识:公司法兼职是如何规定的?

一、公司法兼职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中对兼职的规定非常明确,公司企业高层人士严格禁止在外兼职,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中小企业对公司股权和知识产权以及商业保密意识不是特别重视,对员工在外兼职的情况管理并不是很严格,需要根据其制定的专门规定来确定。

篇3:董监高任职要求

一、中小板董监高任职资格及要求

1、《公司法》第六章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以上为公司法要求)

(6)在职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3.1.3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首发管理办法)

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有以下相关规定: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对董监高有以下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主板无此条】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主板无此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主板无此款】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主板无此条。创业板: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二、创业板董监高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董监高有以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在职国家公务员。

2、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4、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5、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6、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7、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8

9、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三、保代培训对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第1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对董监高任职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第(四)点:要注重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家族企业,尽量不要出现除独立董事外董监高均为家族成员的情况,这样董事会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另外,监事不能为董事、高管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情况最终的判断原则就是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六)点几个具体问题:2、董事、高管诚信问题和重大变化,

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能与发行人共同办企业。如果董监高有竞业禁止,要如实披露。

董高的重大变化,重点要判断该变化对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和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5月17日颁布,以下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确定了发行上市条件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或称管理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规范且运行有效的治理结构。由于重大变化的标准不统一,造成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公司董事会正常换届造成人员变化较大是否属于发行上市障碍;如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期初为有限公司,

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在改制前或改制时改设董事会,是否存在报告期内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强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股东会只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一般作为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经理层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与公司的管理层密切相关,如果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经营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明确发行人的管理层在报告期内未存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考虑到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并参考部分国外发达市场的判断标准,所谓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行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营销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的变动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且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未发生1/3以上变化。

如发行人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正常换届及新聘高级管理人员造成该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1/3以上变化的,不视为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但需运行一年,且当年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该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1/3以上变化,应当以期初管理层人数为计算基础。

篇4:网络兼职法律知识:违法网络信息内容包括什么?

一、违法网络信息内容包括什么?

违法网络信息包括: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明文严禁的信息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不良信息是指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与习惯以及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各类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等。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严禁的九类信息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三、什么是网络信息

网络信息资源是指以电子资源数据的形式,将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储存在光、磁等非印刷质的介质中,利用计算机通过网络进行发布、传递、储存的各类信息资源的总和。

四、网络信息的缺点是什么

网络共享性与开放性使得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索取和存放信息,由于没有质量控制和管理机制,这些信息没有经过严格编辑和整理,良莠不齐,各种不良和无用的信息大量充斥在网络上,形成了一个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给用户选择、利用网络信息带来了障碍。

网络信息作为近些年最流行的信息传播方式,依靠其传播信息的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泛以及影响力之深,深受当今各国的青睐。许多行业甚至完全依靠网络传播来进行营利。但是其缺点也是非常的明显,恶意诽谤信息、黄赌毒的信息以及破坏国家良好社会秩序的信息都在肆意散播,国家对此也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篇5: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大学生兼职建立劳动关系吗?

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基于此,欲从事兼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兼职工作;

二、兼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

三、不要因兼职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是应与所兼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是在寻找兼职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兼职建立劳动关系吗会根据用人单位及个人以及工作时长等因素来鉴别是否是属于劳动关系或者是属于劳务关系,但是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是会受到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如果在进行兼职的过程中,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根据实际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篇6:网络兼职法律知识:兼职的收入误工费怎么赔偿?

一、兼职的收入误工费怎么赔偿?

兼职的收入误工费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收入为差额赔偿原则,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定型化赔偿为补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完全赔偿为原则,主张权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损失,义务人就应当赔偿多少。《解释》改变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误工损失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职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损失计算关键在于用证据证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并通过审理依法应当采信,当事人的所有收入损失,都是其误工损失。在无法证明收入多少或收入多少的证明不被采信时,才能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定型化赔偿的补充。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本身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可以得到长期的工作而获取稳定的工资的,而正在做兼职的人如果遇到了侵害而存在人身上的伤害的话,也是应该得到相应的误工费的,但是兼职的工资不稳定而必须结合当事人实际的情况来决定最后侵害者应该赔偿多少。

1.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暑期兼职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

篇7:网络兼职法律知识:大学生做兼职需要注意什么?

大学生做兼职需要注意什么?不要随便找中介,不要随便交钱给中介。家教中介通常都是在给你找到活之后才收取中介费。其他类的中介,最好有同学在那做过且信誉良好,你才可以去。否则一旦进了黑中介,或者误入非法传销的窝点,你就危险了。 和合法中介往来要讲信用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兼职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兼职需要注意什么

一、不要随便找中介,不要随便交钱给中介。家教中介通常都是在给你找到活之后才收取中介费。其他类的中介,最好有同学在那做过且信誉良好,你才可以去。否则一旦进了黑中介,或者误入非法传销的窝点,你就危险了。

二、和合法中介往来要讲信用

讲信用是你将来事业开端的第一步,所以你一定要堂堂正正做人,即使你对中介的“剥削”不满。我就是这样做的,以致在那个中介,我不需要事先交钱,他也给我活做。

三、、最重要的一点:学习永远是第一位的

我本科做过兼职,也做过学校里的勤工助学。我研究生做过家教。但是我的学习状况一直还是比较好的,基本未受影响。不管怎么说,前途才是最重要的。

做兼职的注意事项

1、中介费

中介公司一般都会以所谓的会员费作为介绍他人兼职或全职工作的中介介绍费,而且费用高低不等。

尽管付钱可能会有被骗的疑虑,但不付却得不到你想要的兼职机会。因此,可以选择性地先支付一点:单次或是整个费用的一两成,不过有的中介公司也会让兼职者选择在拿到第一笔兼职工资以后再进行支付。相对而言,后者的正规度较高

2、工资的发放

兼职不比实习,很多兼职工作都是不签订合同的,因此不少兼职者会有在辛辛苦苦做了很久的兼职工作后却拿不到一分工资。

即使只是口头约定,但在兼职期间你就是该企业的员工,一样会有工作凭证,例如:上班时间的签到表。就算是在外进行促销或是派单的兼职人员也同样如此,虽然不在企业上班,但中介公司为了与企业结算工资同样需要此类凭证,将这种凭证保管好,如若企业想要赖账,你可以凭此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3、网络兼职

网上经常能看到为国内外出版社、印刷企业与文章小说网站提供打字、录入、排版、校对的专业外包公司发表的“兼职打字录入员”的帖子。声称主要提供的业务有打字、排版、校对及信息维护。

千万别信!这可是个实打实的兼职陷阱,就连新闻媒体都曾经对此类兼职诈骗进行过曝光。要知道正规的出版社是不会招兼职人员进行文字录入与排版的,因为出版社有专业的美编与工作人员负责此类事宜。

由于在校学生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与单位之间构成的并非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此时要想追讨自己的兼职费就不能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不过可以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兼职需要注意的是事项,其实更多的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自己劳动后的合法成果。大学生一般都是缺乏社会阅历的,在找兼职的时候,往往会被很多黑心中介骗走大量财物。有些则是在签订兼职合同的时候,没有注意上面的条款,使得自己的劳动所得大打折扣。

篇8:有关兼职法律知识:一般的兼职算建立劳动关系吗?

一般的兼职算建立劳动关系吗?

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是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如果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上所说的三个条件,是可以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一般视为是劳务关系。最后,各位在找兼职时,一定要注意辨别,不要上当了。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来华律网进行在线的法律咨询!

基于此,欲从事兼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兼职工作;二是兼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三是不要因兼职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是应与所兼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是在寻找兼职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其实并不是市面上所有的兼职在从事的时候都存在相应的劳动关系,很多的兼职都属于分包出来的兼职,所以说兼职算建立劳动关系是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的,如果参加了那些不能很好的认定劳动关系的兼职的话,那么对于兼职人员来说是非常的不利的,所以在寻找兼职的时候一定要找有资质的企业。

篇9:有关兼职的法律知识:员工在业余时间兼职合法吗?

一、员工在业余时间兼职合法吗

在业余时间决定做什么是劳动者的自由,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96号)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在业余时间里受聘于其他企业、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的同意,否则,本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处分。但是,开除因其涉及职工最大的劳动权利,只有在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情形时,单位才有开除劳动者的权利。因此,领不到工资业余时间打工的职工,单位是不能开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领取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企业效益不好而无钱发工资,是用人单位管理不善、经营无方所致,劳动者并无过错。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仍依劳动法享有领取工资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劳动者可以以不发工资为由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

二、小时工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希望对解决您的劳动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劳动者只要能做到遵守法律的规定,那法律就一定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社保权益、工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等。而若您在实践中不知道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这些权益,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篇10: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微信快递单录入兼职是真的吗?

警惕:这是网络诈骗骗术

该网络兼职最常见的诈骗手法:

1、交纳保证金、保密费、个人所得税、会员费等。

2、利用手机验证骗取话费。

在应聘微信快递单录入兼职,负责人会告诉你,我们不要你的任何身份信息,但网上从事快递单填写,必须要有自己的专属序列号。您在交纳保证金之后,便会在半小时内生成您的个人专属序列号。专属序列号生成后,凭此号登录平台进行操作。这笔费用将在24小时后连同您第一天的工资一起退还给您,这也是公司对每位兼职会员的必须要求。这个就是所谓的保证金或者会员费。请注意所有所谓的网上兼职工作,只要对方提出交钱办理,都可以认定都是诈骗。并且这类诈骗不会留下更多痕迹信息,一旦上当,损失根本无法挽回。

如何防范网络招聘诈骗呢?

1、高薪兼职勿轻信

招聘时强调日薪百元以上的兼职别轻信,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天下没有免费午餐。

2.简单劳动陷阱多

欺诈骗术多,但万变不离其中,强调工作的简单易操作更容易吸引应聘的眼球:

3.劳动薪酬成正比

工资和劳动是正比的,真的是多劳多得的。

4、正规途径最安全。

在寻找兼职时,尽量登陆正规人才招聘网站。如百度经验等都会对企业进行认证,过滤掉虚假欺诈的招聘信息,避免应聘者上当。

由以上可知微信快递单录入兼职是真的吗的答案很确定,不是。现在网络科技发达,生活工作也更加便利。网络兼职这一行业发展越来越壮大,但是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但是记住一点,不耕耘就没有收获,不付出就没有回报。要多长个心眼,千万不能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如遇到此类诈骗,最好不要相信,以免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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