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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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解读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房介绍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它的特点为,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2月,北京市拟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两类住房将实现房源分配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和退出管理统一。9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通知提高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为供应对象。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一部分住房困难人员不属于低收入,但当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住房问题。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这意味着,所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都可以在“买”和“租”之间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房在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内地依然是新生事物,它有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但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配租对象:
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如何申请:
1.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2.“三房”轮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特别提示: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优先配租对象:
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配租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租赁期限:
1. 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2. 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租金标准:
按规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租金。
篇2: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配租对象:
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如何申请:
1.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2.“三房”轮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特别提示: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优先配租对象:
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配租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租赁期限:
1. 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2. 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租金标准:
按规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租金。
篇3: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省政府对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筹资渠道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第二十二条 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定。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州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房概述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为供应对象。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一部分住房困难人员不属于低收入,但当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住房问题。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这意味着,所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都可以在“买”和“租”之间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房在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内地依然是新生事物,它有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但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美国政府很早就推行“公租房”计划。而“公租房”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的住房压力,成为低收入民众延续生活梦想的基础。
早在19世纪至20世纪早期,美国政府对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就给予了政策关注,其主要举措是对贫民窟进行大规模改造以提高住房的质量标准。
1936年在亚特兰大兴建的“泰克伍德社区”,成为美国面向低收入人群的首个“公租房”项目。
20世纪的经济“大萧条”对美国社会带来巨大冲击,促使政府担当起更大的责任,通过对中产阶层补助的方式扩大“公租房”项目。
1940年到1942年,在“罗斯福新政”后期,全美建成了8个大型“公租房”项目。这些房产在二战后逐渐被私人购买,但其中的7个项目直到仍作为“公租房”项目在运转,并且政府与房产业主建立起有效的合作。
篇4:北京公租房新政策
国内首部关于公租房建设与评价的地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正式实施。
“十二五”时期,北京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的目标任务,基本建立了以设计、建造、评价、运维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标准化体系,编制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结合“十二五”时期公租房建设管理的实践,在出台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基础上,今年编制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地方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设计和建设,全面提升建设管理品质。
标准在公租房人性化、精细化设计方面的特点突出。标准还创新性引入评价制度,以住区环境和建筑单体为主要评价对象,从住区环境、建筑单体及室内环境两大方面的15个分项进行判定,各项判定结果均为满足的,评价结果为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不予交用。
该标准对公租房的住区环境、室内环境等设置了15大指标,只有全部达标才能交付使用,比如公租房500米内须有公交站、设置出租车等候点、应有非机动车停车位等等。
作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分配对象很明确,主要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等收入处于中等偏下、既买不起商品房也不符合经适房和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夹心层”。对于这一群体来说,租住公租房安稳、放心,能够在城市里有一席之地,并且房租低,降低了生活成本,无疑可以提升幸福感。
不过,公租房虽好,近年来也没少被吐槽,个别地方甚至被“用脚投票”,造成空置浪费。为什么呢?因为不少公租房在选址、交通、配套等方面不尽如人意。比如位置偏远还能理解,有的不仅偏居一隅,还缺乏交通配套,让很多上班族“十动然拒”;有的光线不好,有的没有晾晒空间,有的施工质量有问题,说白了,虽然租金便宜,但“价廉得不物美”。
应该说,不同人对居住环境要求不同,公租房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也不可能满足每个人的需要。但是缺乏基本配置,居住基本需求不能充分满足,那也就“食之无味”,消减了这一惠民性政策的含金量。对此,北京的公租房标准值得借鉴,它从老年人、年轻人、残疾人等群体的需求出发,大到公交站点、老年人步行道、残疾人助力车的停车棚,小到橱柜、毛巾架、卫生纸架,事无巨细地给居住环境立规矩。可以说,这些标准抓住了公租房的“痛点”,能够让公租房“价廉”也更“物美”、更具魅力。
住有所居,从来都不只是片瓦遮身这么简单,还要针对住户需求在环境、交通等方面提供服务和配套。公租房也是如此,也要从需求出发,不断减少居住“痛点”、提高性价比,让有需求的群体住得更舒心。
一、按照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高度编制标准
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建筑新八字方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作为公租房建设的指导方针,大力推进实施装配式建筑,倡导装配式装修,推广绿色节能环保产业化技术。按照首都“四个中心”城市功能定位,将公租房标准制定放到“京津冀一体化协调发展”、“疏解非首都功能”、“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大局中进行考量,公共空间、设备设施、绿化覆盖等方面的标准得以全面提升。
二、把握公租房全寿命周期的广度编制标准
结合公租房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寿命期的特点,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公租房的选址、布局、环境、功能空间、设备管线、性能评价等全方位进行合理规范,充分体现系统化、一体化等先进理念,视野广阔,内容全面。
三、挖掘公租房设计评价的深度编制标准
按照“十三五”时期北京市住房保障工作要以全面提升质量和管理为核心的要求,该标准在公租房人性化、精细化设计方面的特点突出。例如,标准高度关注老年人和年轻人的需求,从环境、户型上予以充分考虑,对百姓热切关注的阳台、晾晒空间、储藏空间,冰箱、洗衣机位置等的设置细节进行了规定要求。标准还创新性引入了评价制度,采用国际通行的建筑性能评价方法,以住区环境和建筑单体为主要评价对象,从住区环境、建筑单体及室内环境两大方面的15个分项进行判定,各项判定结果均为满足的,评价结果为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不予交用。
公租房关系到北京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保障民生和社会和谐,该标准的实施将为公租房的规划、建设以及运营维护等方面提供科学指导和监督,为公租房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标准保障, “十三五”时期,一批按照新标准建设的公租房将进入百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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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北京公租房政策
北京市将实施一项新政策,公租房将覆盖刚就业大学生和“北漂”人群。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日前在央视“中国政策论坛”上表示,北京将加大公租房的覆盖面,刚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也可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同时,目前还正在研究一部分利用社会资金、企业建设的公租房未来是否出售的政策,出售后的公租房将成为共有产权房。
北京公租房中,将出现一种更适合青年人、租金更便宜、更精致的小户型。2月10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独家获悉,本市、也是全国第一份公租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已经发布,并从2月起正式实施。
在这份标准中,放开了“最小不得低于22平方米”的面积限制,从而提供更多的户型选择。相关负责人透露,相比普通商品住宅,公租房面积虽然不大,但未来将建得更加精致,诸如油烟分离的一些新技术甚至是商品住宅都少见的新亮点将强制在本市公租房中推广。
小户型公租房租金更便宜
在以往公租房遵从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标中,规定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住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对区别于普通商品住宅的公租房而言,这一道门槛则有诸多掣肘。
“即使是一些上班族自己合租的单间,面积也往往只有十几平方米。”参与北京市地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起草的相关负责人透露,此前本市曾推出过卧室与客厅合二为一的“零居室”,面积也未能突破22平方米。但实际上,一些单身者或者小两口对小户型公租房更青睐。22平方米以下的户型经过集约化设计处理,其实也能满足这部分租户的需要。
在这份新标准中,打破了22平方米的最小面积限制,允许15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出现。
小户型公租房,对于租户来说首要的好处是租金更便宜了。以常营汇鸿项目43元/平方米的月租金为例,如果面积从22平方米减到15平方米,那么月租金可以减少301元。
而如果在全市范围内算一笔大账的话,最小面积限制的降低也就能让同一片土地上建设更多符合标准的公租房,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地段的项目,土地利用效率也能有所提高。
推出小户型公租房,并不意味着以前的户型不再建设。“对于租户来说,能够挑选的户型选项也就更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这位负责人说。
15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诞生,也为未来公租房的户型格局带来新变化。未来公租房建设也可根据采光等要求,分出15至22平方米纯小户型、22平方米以上户型、上述两类户型混合组合的三类住栋格局,可避免用地浪费。同时,也会有部分纯北向公租房。
告别竖向烟道炒菜不再串味
面积小了,使用中会不会不方便?会不会比大户型公租房“缺斤少两”?
虽然相比商品住宅,公租房的面积不大。但这份建设标准列出的,却都是建筑行业内的新技术和新亮点。这位负责人说,未来北京公租房的建设,在确保供应量和标准配套的同时也会更加精细化,注重细节品质的提升。
“面积本来就不大,因此公租房从一开始的设计环节就考虑到后期的装修和租户使用。”此前的调查中,这位负责人就发现,一些百姓对于阳台的需求较大,因此在建设标准中也增加了公租房住户内设阳台、阳台内设晾衣空间的要求。
因此,只有几十页的标准却满满都是细节。例如,由于公租房面积不大,很难装入市场上的大型门柜家具,因此专门强制要求设置吊柜等储藏空间。对于15至22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还专门要求卫生间要具备坐便器、洗面器、淋浴器和排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可不单独设立厨房,但要有备餐空间,甚至必须预留好冰箱和洗衣机的位置。
“精细”之中,甚至还出现了高于普通商品住宅的内容。“厨房应选择油烟分离式的排放设备,排风宜采取水平直排的方式”,在这份标准中,这条看似专业的条款却能带来后期公租房居住舒适度的极大提升。据悉,未来本市公租房将告别竖向烟道,倡导水平直排的方式。而竖向烟道其实正是每户之间炒菜做饭时“串味儿”的罪魁祸首。
“虽然是水平直排,但采取油烟分离的设备,经过净化处理装置,98%以上的油烟将被拦截,排出的是水蒸气等无污染气体,对于环境的污染也将大幅降低。”他说。
公交或地铁衔接是必备项
这份标准已经从2月起开始正式实施,列入开工计划的公租房就将按照其建设,将在设计和验收环节发挥作用。
在标准中,还专门列出了15项公租房的评价指标,强制要求公租房必须具备的条件,涉及公租房室内与室外环境。
对于老百姓更关注的交通配套,标准要求公租房住区应优先选择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场站、道路条件。
具体而言,项目周边设有已投入运行的公交站点或首末站设施,住区人行出入口附近设有出租车等候点。而在一些条件允许的地方,主要人行出入口500米内就会有公交站点设施。
在一般住宅的停车等配套设施上,会存在“千人指标”的概念,也就是根据每户2.45人来计算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但对于15至22平方米的小户型而言,2.45人的算法明显过多,因此这次将这部分小户型的人数按照每户1.5人来测算。这样一来,配套设施更符合实际,也能省下来公租房小区公用空间面积。
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方面,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将不少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50%。地面非机动车位也会安排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并结合各住宅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
与其它评价指标区别的是,这份标准的判定结果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项,而非星级。“这些指标是公租房必须具备的,如果被判定为‘不合格’,那就不能通过验收、不能入住。”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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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北京公租房新政策
4月24日消息,北京计划到20完成15万户棚户区改造,而在今年将对3.5万户棚户区进行改造,供应超过4万套棚改安置房。
此外,还将配置2万套公租房,也或将增加自住房供应量。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安置房方面任务将落实到具体地块,目前已经选定昌平、房山、大兴、顺义4个区进行安置房对接,下半年集中办理相关手续,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其中,房山区选定了长阳,为1万户西城居民建设安置房,力争今年办完手续、明年开工。
,北京市还将实现配租2万套以上的公租房,计划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市民可通过申请租房补贴来降低自己的租金支出。为此,各区都要尽快开放市场租房补贴审核窗口,也会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还透露,北京市今年公租房和自住房合计将最低提供6000套,因此北京市自住房今年供地、实际供应的数量有望增加。
北京市对近万套公租房进行摇号配租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28日在北京市公租房体验馆,对其持有的管庄北二里等7个公租房项目共9961套房源集中进行摇号,全市十六个区的2万余户公租房备案家庭参加此次摇号。
此次配租的7个公租房项目包括管庄北二里、燕保・马泉营家园、燕保・温泉家园、岳各庄(阅园)、亦庄新城、燕保・马驹桥家园、燕保・大学城家园,房源共计9961套。目前,共有2万多户公租房备案家庭参加了此次初步意向登记,意向登记家庭与房源比例为2.15:1,中心城区(城六区)共计登记1.8万多户,占全部登记人数的86.98%。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摇号配租是北京市第四次启动市级统筹的公租房配租工作,也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覆盖北京市全部16个行政区所有公租房轮候家庭,其中怀柔、平谷、密云、延庆、顺义等多个远郊区县首次纳入公租房配租序列。
据了解,本次配租摇号的7个项目房源均严格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建设和产业化精装修交房,户型、装修标准统一,其中大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小套型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左右。
北京今年配租公租房超2万套 毕业生有望享公租房
根据北京市的计划,到年将要完成15万户的棚户区改造。这些棚户区基本位于中心城区,有条件的棚改地区会尽量原地回迁,没有条件的也会提供异地安置。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今年,北京将有4万套中心城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集中建设,目前已经选定昌平、房山、大兴、顺义4个区进行安置房对接。这些安置房都将选择轨道交通周边等交通便利的地区。
3.5万户棚户区将改造
据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北京将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3.5万户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同时供应超过4万套棚改定向安置房。今年上半年,这些安置房任务将落实到具体地块,下半年集中办理相关手续,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其中,房山区已经选定位于房山最好的位置――长阳,为1万户西城居民建设安置房,力争今年办完手续、明年开工。
为保证保障房质量,北京市住保办还设立了一套专家前置审查制度。棚改、保障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征求专家意见,做到优中选优,从源头把好品质关。
公租房配租超两万套
此外,今年北京将实现配租2万套以上的公租房。目前,各区要对年底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开工3年以上仍未竣工的项目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早日建成。今年,北京还将稳步扩大公租房覆盖范围,探讨新就业无房职工有序纳入保障范围。
同时,今年本市将加大货币补贴力度,各区都要尽快开放市场租房补贴审核窗口。已开放窗口的,则要加快发放力度。本市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
针对一些跨区租房市民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社保、上学、进行医保报销等情况,今年本市将加强属地管理,推进居民在社保、劳动就业、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社区文化等公共服务属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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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2016,北上广深想买房,难难难,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的就要靠靠国家政策了,下面就来看看上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哦!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篇8: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1.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2.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北京公租房入住备案流程:
1.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产权单位通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家庭基本情况。
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拟入住家庭名单进行复核。
3.同意入住。
4.产权单位与承租家庭签订租房合同。
5.产权单位建立入住家庭档案,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管理台帐,并进行动态更新。
6.签订合同10日内产权单位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各项费用,收齐材料,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
3.产权单位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15日内告知产权单位。
调整(调换)配租住房办理流程: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家庭自身原因申请在同套型内与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承租家庭调换登记轮候册。承租家庭住房调换后应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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