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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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最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特签订本承诺书。
一、认真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头等大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的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实行“一岗两责”。
2.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年安全生产总结会,并且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会议记录齐全。
3.企业各部门、各生产(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
企业设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车队(车间)有专(兼)职安全管理(监督)员。
三、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健全
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四、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技术等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
2.车辆结构要符合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等措施;
3.根据所装货物的性质,随车携带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示卡》,并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4.按照规定安装危险品标志灯,悬挂标志牌;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xx)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系统,企业建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xx)标准的GPS监控平台,有监控管理制度。
五、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安全教育
1.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要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并坚持岗前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2.坚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和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3.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坚持责任事故倒查制度。发生责任事故,不仅查找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认真查找管理原因,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坚持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认真做好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记录。
4.积极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量化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企业安全自查和评估工作。
本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遵守以上责任目标。未按责任目标落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愿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本企业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各持一份。由于本企业发生人事变动,不影响本承诺书继续履行。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本承诺书条款修订后,重新签订。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2: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承诺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单位(本人)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后,为守法、诚信和安全经营,本单位(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守法经营,做到证件齐全有效,不超范围经营。
二、企业(公司)或个人发展依靠新增车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确保不在本市范围内其它运输企业或单位吸纳转户车辆,不恶意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在本市范围对注册公司转落藉本市车辆。
三、经常对照开业条件,按时参加年度查(审)验。按照要求坚决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严格执行汽车运输作业规程,不使用运输设备设施从事违法活动。
四、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安全工作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车辆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为重点,健全制度、突出重点、落实措施、强化安全生产,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经常对照《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上线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和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六、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吊销经营许可、停止车辆新增、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个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篇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总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总结
为认真汲取近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工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推动全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县安委会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和措施,结合我县道路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全县客货运输企业召开了专项会议,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确保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有序地开展。
二、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目前,我县无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工作重点主要是加强路面稽查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
(一)加强路面稽查,大力开展道路危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期间,加强了与公安交警的联合执法,在宜庆路来复口联勤执法点对途经的危货车辆及随车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电子运单等开展重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76次,执法车48次,检查各类车辆488辆,其中检查危货车辆12辆,未发现违章行为。发放宣传单共计100余份。
(二)加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监管。目前,我县无危化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期间,重点加强对普通货运企业的执法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64余人,检查货运企业16次,要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严禁运输危险货物和非法运输违禁物品,承运超出经营范围,要认真查验托运、充装企业或单位的相关合法经营资质和货物相关信息,严禁承运与合同不相符的货物。
(三)加强对客运车辆小件托运的`安全监管。一是要求客运企业加强对驾乘人员的教育,严格落实行包三个100%,严禁托运违禁物品。二是驻站人员督促客运站加强对进站旅客行包检查,做到逢包必查,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巩固加强了我县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安全责任,强化了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县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篇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
从当前我国危险品运输安全现状着手,着力分析影响我国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提出解决对策,包括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建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管理部门协调机制.
作 者:王立 吴芳 WANG LI WU Fang 作者单位:王立,WANG LI(兰州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甘肃,兰州,730070)吴芳,WU Fang(兰州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刊 名:交通科技与经济 英文刊名:TECHNOLOGY & ECONOMY IN AREAS OF COMMUNICATIONS 年,卷(期): 11(3) 分类号:U492.81 关键词:道路 危险货物 运输 安全 对策篇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篇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以及 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篇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三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五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六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四十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四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十一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二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第5号)同时废止。
篇8: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模板
为确保货物运输安全,维护承运人、托运人利益,按照《青藏铁路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要求,西宁东站(以下简称甲方)与青海东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制定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协议:
一、产品名称、特性、危害及施救方法
1)产品名称:电石(碳化钙)
2)产品特性:电石属一级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资,危规编号43025
3)产品的危害:
3.1碳化钙与水接触能迅速生成乙炔,并放出热量。乙炔是易燃易爆的气体。
3.2乙炔易与银盐、铜盐、汞盐反应形成不稳定的、有爆炸性的乙炔化合物。
3.3乙炔与空气的混合物有爆炸危险。
3.4乙炔具有麻醉作用。乙炔中的磷化氢(PH3)、硫化氢(H2S)可以引起中毒。3.5碳化钙的粉尘对皮肤、呼吸道及眼睛有刺激作用。碳化钙粉尘在空气中的允许极限浓度为10mg/m3。
4)产品的施救方法:
4.1在工作中要戴风镜、口罩和手套;
4.2搬运时和入库前都要轻搬轻放,以防引起火花,造成爆炸;
4.3包装破损时,要重新封口或更换包装袋;
4.4消防禁止用水和泡沫,可用干砂、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也可用干燥碳酸钙(纯碱粉)灭火;
4.5发现头晕、头痛或呕吐时,应立即移至空气新鲜处,重者应送医院治疗。
二、乙方生产的危险货物电石(碳化钙)要严格按照国标GB10665-生产。
根据青藏铁路公司电石改变包装试运运输要求,电石码放高度≤1.6m,间隙≥0.10m。储存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库房、站台储备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库内保持干燥,通风良好,不受水淹、淋。
三、乙方采用青海铁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经甘肃省运输包装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的电石软包装袋。
1、该包装袋外袋、中袋为复膜塑料袋,内袋为维纶水溶沙复合包装袋。储存期不超过三个月,包装袋外观平整、清洁。
2、包装袋上产品名称、危险标志、一级遇水易燃易爆标志、生产厂名、厂址清晰,包装粒度为5-80mm,包装温度≤80℃,包装袋两道封口,每袋包装净含量为50±0.3kg。
3、试运软包装袋为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实行《准运证》制度,一车一证。
4、乙方要确保内装电石50公斤,发生超载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承运人)、乙方(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拨配的车辆完好,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
2、乙方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甲方说明运输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不能谎报、匿报品名装运危险货物,企业运输员必须经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3、乙方在专用线装运电石时,遇雨、雪天禁止上站装车。
五、安全责任的划分
乙方对所使用的棚车必须认真进行车辆透光检查,严格按装载加固定型方案规定进行装载加固,装卸作业时采取人力作业,不得拖拉、猛砸硬摔,以防出现破损,包装破损件不得装车,遇雨、雪天禁止装卸、上站、装车,乙方负责车门、车窗关闭、加固,空、重阀调节和防溜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全过程中的安全;甲方负责监督作业过程。
1、乙方对货物真实性负责,如发现谎报、匿报品名装运危险货物,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不得将包装破损件及湿损件装车,一经发现后果自负。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铁路现行有关规章(定)办理。
甲方(西宁东站) 乙方(青海东胜化工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7日
篇9: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模板
根据要求我已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责任、安全投入责任、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三级安全教育责任、劳动保护责任。
二、对企业的安全事务负有义不容不容辞的责任。
三、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员工健康。
四、公开的安全生产表现。
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
六、树立表率作用,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安全行为。
七、以预防为主、开展风险管理、隐患治理。
八、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九、鼓励相关内外部人员积极参与到安全标准化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十、未经许可,不擅自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建设项目;不擅自将生产、储存场所租赁给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不擅自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的小试、中试活动。
我对以上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署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篇10: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单位(本人)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后,为守法、诚信和安全经营,本单位(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守法经营,做到证件齐全有效,不超范围经营。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发展依靠新增车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确保不在本市范围内其它运输企业或单位吸纳转户车辆,不恶意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在本市范围对注册单位转落藉本市车辆。
三、经常对照开业条件,按时参加年度查(审)验。按照要求坚决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严格执行汽车运输作业规程,不使用运输设备设施从事违法活动。
四、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安全工作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车辆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为重点,健全制度、突出重点、落实措施、强化安全生产,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经常对照《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上线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和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六、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吊销经营许可、停止车辆新增、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个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11: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承诺书
人民政府:
我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河北省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全面履行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杜绝“三违”行为。重点加强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宣传与教育,不断降低交通违章,杜绝不安全行车陋习。
四、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格进行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检验,严禁违规装卸、运输,重点做好货运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的维护与修理,坚持执行车辆月检制度,确保运行的运输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达到100%完好率。
五、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七、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八、认真开展日常性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整改期间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演练,落实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十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十四、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12: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与泰山”的思想,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向交通主管部门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书为本公司20xx年度向费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所做承诺,并保证贯彻执行到位。因执行不到位,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二、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本公司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公司车辆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全责。
三、本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客运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措施手段,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公司保证定期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常识、法律法规、消防技能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本公司保证严查“三品”、杜绝“三品”上车。
六、本公司保证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力度,保证“四证一卡”齐全有效上路运行,认真遵守出入库检查制度,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因车辆技术状况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本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七、保证聘用具有从业资质的人员驾驶车辆,把好驾驶人员的从业关。
八、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警示月”、“百日安全生产竞赛”、“春运”、“五一”、“十一”等安全生产活动,并抓好该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严格落实车辆保险制度,保证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十、因违反以上规定及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本公司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交通主管部门无关。
十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防范措施,对企业内部的危险部位实施有效监控,杜绝“三违”现象 ,保证我单位安全生产各环节符合安全要求。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依法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加强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安全工作规程的宣贯,并使之能正确运用在实际工作中。
十三、严肃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落实。
十四、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十五、20xx年度期间,如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发生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本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 诺 单 位(章):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名:
承诺有效期: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承 诺 时 间:20xx年xx月xx日
篇13: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了确保驾驶员及单位财产的安全,特做如下承诺:
一、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车标准,车辆完好,能确保安全。
二、驾驶员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单位制定了相关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单位所属车辆实行单位化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不挂靠经营,不承包经营。
五、严格按照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经营。
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定期对司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不超速超载运行,驾驶员不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章行驶,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配双班驾驶员。
七、遵章守纪,依法经营。营运车辆各种证、牌齐全有效。经营等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单位逐级反映,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八、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的管理,按时缴纳各种费用。
如违反以上内容及有关规定,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人:
20xx年1月1日
篇1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承诺书
针对xx省交警总队20xx年9月30日对我们几家运输企业车辆违章行为的相关通报,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保障依法运输。
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机构健全、人员到位。
三、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制度落实,保证管理到位。
四、严格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保证安全投入使用到位。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安全教育,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六、严格安全隐患排查,消除违法行为,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人员从事道路危货运输经营。
七、认真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救援处置到位。
八、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不姑息迁就,对违法责任人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承诺人:
20xx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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