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高级智能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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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计算机高级智能问题刍议
计算机高级智能问题刍议
计算机高级智能问题一直处于计算机学科的最前沿,对该问题的研究充满了挑战.在目前计算机结构机制上实现人类的高级智能,如形象思维、模糊处理、价值观及情感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困难.但许多迹象表明计算机高级智能是可能实现的,人类大脑有可能创造出“人工生命”.
作 者:王桂芝 张建伟 作者单位: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计算机应用系,河南,郑州,450052 刊 名: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BUSINESS COLLEGE 年,卷(期): 16(2) 分类号:B022 关键词:人工智能 形象思维 模糊 数据挖掘篇2:网络道德问题刍议
网络道德问题刍议
为使人们的网络行为得到规范,使网络社会得以有序运行,应在增强网络法制体系、提高技术监控能力、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强化主流文化建设等方面特别予以着力.
作 者:秦九麟 作者单位:新疆教育学院 刊 名:新疆社科论坛 英文刊名: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年,卷(期):2003 “”(4) 分类号:B82 关键词:互联网 网络社会 网络道德 网络主体篇3:高级计算机应用简历
目前所在: 广州 年 龄: 24
户口所在: 云浮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培训认证: 未参加 身 高: 162 cm
诚信徽章: 未申请 体 重: 51 kg
人才测评: 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 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 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网管,电子工程师/技术员:,硬件工程师:
工作年限: 0 职 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实习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1000--1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工作经历
广东省轻工业技师学院 起止年月:-06 ~ 2008-10
公司性质: 事业单位 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 机房管理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广州阳光科技 起止年月:-06 ~ 2007-09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电子
担任职位: 技术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东省轻工业技师学院
最高学历: 大专 获得学位: 毕业日期: -07
专 业 一: 高级计算机应用 专 业 二: 电气一体化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2007-03 2007-06 广东省轻工业技师学院 高级计算机应用 微机调试与微修中级操作员证 gz200703659454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良好 粤语水平: 精通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熟练使用各种计算机软件,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调试及系统网络维护水平。
详细个人自传
有较强的上进心,做事认真负责,能够独立工作、应变能力强, 能刻苦耐劳,有耐心,自律性良好,时间观念强!
篇4:刍议股权资本计息问题
刍议股权资本计息问题
内容提要: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都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所理解吗?该表右边所报告数据的现行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就与现实不大一致。但是,如果在会计上进行一个变革,即明确确认股权资本的利息费用,那么,就能编制出一张有意义的资产负债表。这一变革将提供一个有关主体业绩、资产及其资金来源的更为有用的信息。本文拟就这些问题提出笔者的观点。一、问题的提出?
对资产负债表的右边的理解有两种较有影响的观点:
一是责任观,即资产负债表反映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虽然大多数负债是索取权,且以优先股的形式所报告的资产也是一项索取权,但股东权益不是索取权。除非巧合,股东永远不可能索取或收到股东权益所报告的那一金额。在持续经营条件下,股东根本就没有索取权,除非企业被清算,但资产负债表不是按清算价值报告的。?
二是资金来源观,笔者认为这一观念比“索取权观”要更接近现实一些。负债的确反映了许多团体提供的资金来源,其中包括贷款人(以长短期银行借款、应付债券等形式体现)、供应商(以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的形式体现)、雇员(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体现)、甚至政府(以递延所得税、应付税款等体现)。但是,股东权益这一项所列金额并非完全来自股东的投入。尽管缴入资本(以股本、资本公积的形式体现)项目反映股东最初投入的资金,但留存盈余(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体现)项目并不代表股东对企业所作的贡献。赚取“盈利”的是企业自己,而非股东。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人对盈余留存多少没有什么发言权。那种认为是股东“批准”这一留存的看法是“真实的”却是天真的。
二、解决方案?
怎样才能有意义地描述资产负债表的右边呢?“资金来源”观是最有效的方法。负债自始至终反映资金来源。若将股东权益重新组合也能反映资金来源,如此,该表的右边就能报告概念上一致的事实了。通过确认存在三类资金来源,而非两类,就可实现上述结果。这三类资金来源是:(1)负债;(2)股东提供的资金,不妨称之为股东权益;以及(3)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所创造的资金,不妨称之为主体权益。
(一) 负债: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企业的现有义务,这种义务需要 企业将来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加以清偿。?
(二) 股东权益? 股东所提供的资金要比主体报告的缴入资本金额大,但一般小于缴入资本和通常意义上的留存盈余之和。除了股东的直接投资外,这些直接投资资金的使用成本中未以股利形式支付给股东而留存于主体的部分也属股东提供的资金。笔者将股东权益资金使用成本称为股权利息,就像未支付的债务利息一样,未支付的股权利息也是一种资金来源,但在资产负债表上却无处可觅其踪。报告为股东权益的金额应包含缴入资本与未支付的股权利息两部分。?
(三) 主体权益? 负债与股东权益代表外部人提供的资金。除了这些外部资金来源外,一个盈利的主体还能通过自己的经营创造资金。然而,这些内部创造的资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也未分列出来。留存盈余比这一资金的金额大,因为增加留存盈余的净收益比主体的经济盈利能力要大;它包括了股本利息这一成本。需要有一新的分类来报告主体在偿付了所有关联成本之后通过自身努力而创造的资金。笔者称这一类资金为主体权益。? 主体权益报告至今所有年度的累计净收益。一年的净收益是指收入(包括利得)与费用(包括损失与股本利息)间的差额。每年的净收益将增加净收益,正如现行实务中净收益被加入留存盈余一样。但是,由于股本利息被确认为费用,故主体权益的数额要比现在所报告的留存收益的数额小得多。?
(四)利息费用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股本利息与债务利息都是费用,像其他费用一样,对它们也应进行会计处理,既然利息是在特定期间使用资金的成本,利息就应计入使用该资金的项目成本中去。利率可采用税前负债加权平均利率或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或企业所要求的最低报酬率。?
1、利息是新购建的厂房设备成本的组成部分。这些利息包括自建厂房设备在建设期间所用资金的利息费用,以及外购厂房设备预付资金或工程进度款的利息费用,而并非仅仅是负债的利息。?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资金利息费用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应按照与厂房设备折旧分摊相同的方式计入产品的成本之中。?
3、当资产被持有作存货储存相当长的时间时,那么就有利息费用发生,并应计入存货的成本中。本文所用“存货”一词是作广义理解的,包括工程项目、矿产储备、森林、苗圃以及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及其他类似的资产。?
4、与以上几点不符,不能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则如同其他不能资本化的间接成本一样,就是该期间的费用,进损益表而不进资产负债表。? 这样,存货项目所报告的金额会比现行实务中报告的要大,因为它包含了利息因素。(钽他不会特别地大,因为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会将存货的报告金额限于可变现价值之下。)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帐户所含利息金额将不仅仅限于债务利息总额。(在现行观念下,这一限制是必须的,因为当没有明确确认股本利息时,资本化的利息费用超过债务利息的任何部分最终都将体现为一项收益。但没有哪一个主体可以通过处置自身来赚取收益。)?
(五)修订后的资产负债表?
若依循以上所倡议的变革,则资产负债表的每一项目都将提供有意义的信息。 资产包括:1、货币性资产:货币及对特定金额 货币的索取权。金额是这些索取权的 帖现值。2、未损耗的成本:将在未来期间使 用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是尚未借 记费用的那部分资产成本。3、投资:对其他主体的投资。金额 是初始投资额加上各该项投资上未 支付的债务利息或股本利息。本栏项目反映主体的资金来源? 1负债:由除股权投资者之外的外部人提供 这些外部人包括: 1) 贷款人(所提供的金额直接加上未支付 的债务利息。? 2) 供应商(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 3)雇员(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4) 政府(应付税金,递延所得税等)? 2股东权益? 由股权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投资金额加上未 支付的股本利息。) ? 3主体权益:主体通过自身努力而获得的.资 金。金额是截止于12月31日收入 与费用之间的累计差额。右边的项目表示各来源提供的资金额。负债主要是债权人提供的,但政府及其他非业主团体也提供。股东权益代表股权投资者所提供的资金,包括直接的(作为缴入资本)和间接的(作为股本利息尚未以股利形式支付的部分)两部分。负债与股东权益一起代表了外部人提供的资金。而主体权益这一新的部分则
代表主体通过自身活动所创造的资金。资产负债表左边的项目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各类资金的存在形式。笔者认为,这也就是现行实务中报告为资产的金额所真正代表的东西。有些人认为,这些变革的最终影响无非是将现在所称的留存收益分作两部分。这一看法并不正确。事实上这一变革将影响净收益的金额和许多资产的金额。而且,股东权益与主体权益的总和也并不对应于现在的股东权益,这两类项目中也没有什么项目可加总起来等于留存盈余。利息的资本化还将会确认一些现行实务中不予承认的经济现实。持有贮存很长时间的商品的确会发生附加成本,如同持有生长中的森林,矿产储备或类似资产一样。这些真正的成本并不能被马上确认。某些公司如石油公司的利润看上去出奇的高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持有石油与天然气储量的成本在早期没有得到确认。??
参考文献:
1、《会计理论》,汤云为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8月版?
2、《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詹姆斯.范霍恩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0月版?
3、《中国会计案例选》,张文贤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8月版?
4、《实证会计理论》,R.L.瓦次,J.L.齐墨尔曼合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6月版
篇5:刍议股权资本计息问题
刍议股权资本计息问题
内容提要: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都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所理解吗?该表右边所报告数据的现行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就与现实不大一致。但是,如果在会计上进行一个变革,即明确确认股权资本的利息费用,那么,就能编制出一张有意义的资产负债表。这一变革将提供一个有关主体业绩、资产及其资金来源的更为有用的信息。本文拟就这些问题提出笔者的观点。一、问题的提出?
对资产负债表的右边的理解有两种较有影响的观点:
一是责任观,即资产负债表反映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虽然大多数负债是索取权,且以优先股的形式所报告的资产也是一项索取权,但股东权益不是索取权。除非巧合,股东永远不可能索取或收到股东权益所报告的那一金额。在持续经营条件下,股东根本就没有索取权,除非企业被清算,但资产负债表不是按清算价值报告的。?
二是资金来源观,笔者认为这一观念比“索取权观”要更接近现实一些。负债的确反映了许多团体提供的资金来源,其中包括贷款人(以长短期银行借款、应付债券等形式体现)、供应商(以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的形式体现)、雇员(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体现)、甚至政府(以递延所得税、应付税款等体现)。但是,股东权益这一项所列金额并非完全来自股东的投入。尽管缴入资本(以股本、资本公积的形式体现)项目反映股东最初投入的资金,但留存盈余(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体现)项目并不代表股东对企业所作的贡献。赚取“盈利”的是企业自己,而非股东。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人对盈余留存多少没有什么发言权。那种认为是股东“批准”这一留存的看法是“真实的”却是天真的。
二、解决方案?
怎样才能有意义地描述资产负债表的右边呢?“资金来源”观是最有效的方法。负债自始至终反映资金来源。若将股东权益重新组合也能反映资金来源,如此,该表的右边就能报告概念上一致的事实了。通过确认存在三类资金来源,而非两类,就可实现上述结果。这三类资金来源是:(1)负债;(2)股东提供的资金,不妨称之为股东权益;以及(3)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所创造的资金,不妨称之为主体权益。
(一) 负债: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企业的现有义务,这种义务需要 企业将来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加以清偿。?
(二) 股东权益? 股东所提供的资金要比主体报告的缴入资本金额大,但一般小于缴入资本和通常意义上的留存盈余之和。除了股东的直接投资外,这些直接投资资金的`使用成本中未以股利形式支付给股东而留存于主体的部分也属股东提供的资金。笔者将股东权益资金使用成本称为股权利息,就像未支付的债务利息一样,未支付的股权利息也是一种资金来源,但在资产负债表上却无处可觅其踪。报告为股东权益的金额应包含缴入资本与未支付的股权利息两部分。?
(三) 主体权益? 负债与股东权益代表外部人提供的资金。除了这些外部资金来源外,一个盈利的主体还能通过自己的经营创造资金。然而,这些内部创造的资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也未分列出来。留存盈余比这一资金的金额大,因为增加留存盈余的净收益比主体的经济盈利能力要大;它包括了股本利息这一成本。需要有一新的分类来报告主体在偿付了所有关联成本之后通过自身努力而创造的资金。笔者称这一类资金为主体权益。? 主体权益报告至今所有年度的累计净收益。一年的净收益是指收入(包括利得)与费用(包括损失与股本利息)间的差额。每年的净收益将增加净收益,正如现行实务中净收益被加入留存盈余一样。但是,由于股本利息被确认为费用,故主体权益的数额要比现在所报告的留存收益的数额小得多。?
(四)利息费用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股本利息与债务利息都是费用,像其他费用一样,对它们也应进行会计处理,既然利息是在特定期间使用资金的成本,利息就应计入使用该资金的项目成本中去。利率可采用税前负债加权平均利率或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或企业所要求的最低报酬率。?
1、利息是新购建的厂房设备成本的组成部分。这些利息包括自建厂房设备在建设期间所用资金的利息费用,以及外购厂房设备预付资金或工程进度款的利息费用,而并非仅仅是负债的利息。?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资金利息费用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应按照与厂房设备折旧分摊相同的方式计入产品的成本之中。?
3、当资产被持有作存货储存相当长的时间时,那么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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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刍议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刍议
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高发,肇事逃逸问题也因其复杂性而颇有争议。本文认为应当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既将逃逸作为责任认定的推定因素、又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关键词:交通肇事;刑事责任;逃逸
一、基本案例
11月20日5时左右,李某驾驶一辆轻型两厢小货车(驾驶车厢内坐3人,核定人数3人)在高速公路的连接线上的快车道上行驶,听到货车右侧前部“嘭”的一声响声。李某猜想到可能是撞到什么东西,在继续行驶200米后停车下车查看,发现货车前部右大灯破损,保险杠部分破碎。李某回头查看没有发现路面有异常情况。李某为了避免招惹是非,就继续开车离开事发现场。事后查明:被害人王某在高速公路的连接线上行走,后半蹲在快车道上捡手机,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击当场死亡。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指出: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适用哪一个量刑幅度,出现了如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必须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反而完全是受害人王某的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此,李某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其理由是:李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其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又根据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应当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 交通肇事罪是以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其构成必须以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即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否则不可能成为刑法的评价对象,构成交通肇事罪。
就本案而言,李某驾驶的货车没有存在超载以及超速行驶的违规行为,受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主要是由于王某擅入禁止行人的路段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李某肇事后离开案发现场,应当认定存在“逃逸”行为。李某的逃逸行为是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在这个角度上讲,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但需要指出的是,第一种意见忽视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拟制性规定,即“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可见,如果当事人逃逸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推定其全部事故责任。故第一种认定意见存在错误。
(二)结合上述分析,本案中李某因为存在“逃逸”的违规行为被推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受害人王某的行为在本事故中也存在过错行为,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李某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王某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行为便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与第三种意见在李某的构罪方面达成共识,但对李某适用哪种量刑幅度上存在争议。争议的存在主要在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不同,主要表现如下:
对《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刑法规定。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此,需要从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具体区别有:(1)依据不同。前者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者是刑法。(2)前提不同。前者可能没有违反刑法,后者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3)“逃避”的内容不同,前者“逃避”的内容是协助交警部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义务,后者是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和救人的义务。就本案而言,李某的逃逸行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不是刑法意义的“逃逸”。因为李某逃逸前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李某之所以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在于其逃逸行为,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由法律直接推定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另外,李某逃逸之前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只是其逃逸的行为使其被推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进而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所以,李某的逃逸行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不是刑法意义的“逃逸”。
(2)若按照第二种意见将李某的逃逸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则违反了“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所谓“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是指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进行两次及以上同一性质的否定性评价。就本案而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便已经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一次评价。该评价使得李某的行为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即这里的“逃逸”成为交通肇事罪对李某定罪的情节。如果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则意味着对李某的一个“逃逸”行为进行了两次否定性评价。所不同的是,前一次属于定罪性评价,后一次属于量刑性评价。这便违反了“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可见,李某的“逃逸”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义上的逃逸,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果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便违反了“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所以,李某的行为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只能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故第三种认定意见是正确的。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厦门 361005)
篇7:水书传承问题刍议
水书传承问题刍议
水书,水族人民的文化典籍!被列入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中国首批文献档案,水书从初创发展到今天,其历史相当久远.水书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没有正规出版物,历来以手抄本传世.水族长期生活在贵州黔南落后偏僻的山区,因此水书没有得到发展与完善,尽管如此水书还是在不断地传承;如今进入文明社会,水书却要接受濒临失传的考验.本文从水书的'悠久历史和研究价值切入,深入探讨其濒临失传的原因所在,初步假设水书失传后的水族状况,探索其传承办法.
作 者:蒙耀远 作者单位: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民族研究所,贵州,都匀,558000 刊 名:魅力中国 英文刊名:CHARMING CHINA 年,卷(期):2010 “”(18) 分类号:G122 关键词:水书 濒临失传 传承办法【计算机高级智能问题刍议】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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