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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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企业会计准则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科目
一、会计科目类别的变化
在旧的准则下会计科目的类别分为五大类,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科目。而在新准则下,除了以上的五大类科目外,还增加了共同类科目。该大类科目个数不算多,是以科目的余额方向判断其是属于资产,还是负债。若余额在借方便形成资产,若余额在贷方,便形成负债。
二、新准则下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变化
(一)名称调整的会计科目
在资产类科目中,原“现金”现改为“库存现金”;原来的“物资采购”现改为“材料采购”。这些会计科目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其核算内容却和旧准则下的规定相同,没有变化。
(二)删除或增加的会计科目
按照新准则的相关内容,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别由“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三个科目代替,若发生减值,则“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中。
在对存货核算的科目中,取消了“自制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增加了“周转材料”这一科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成为“周转材料”下的二级科目,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其具体的账务处理和原“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核算相类似,这里不再一一赘述。原“自制半成品”核算的内容转入“生产成本”中进行核算。
增加了“代理业务”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如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受托贷款等。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受托在销商品”科目。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分别以“成本”和“公允价值变换”进行明细核算。增加“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增加“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增加了“未担保余值”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单独设“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删除了“待摊费用”核算科目。
在对无形资产核算中,增加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月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旧准则下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直接冲减无形资产的原值。而在新准则下,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不再直接冲减无形资产的原值。另外把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为其单独设置了一个科目“商誉”,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才会取得的商誉价值,企业应按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其他
有些会计科目的名称虽未发生变化,但其核算方式却较旧准则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例如材料购入到月底若结算单据仍未到,在旧准则下采取的是“月底暂估入账,下月初红字冲回”,而在新准则下,却不是“红字冲回”,而是做相反的分录来冲回。再比如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时,若材料成本差异率为负数时,旧准则的'分录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金额用红字,但在新准则下却是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材料成本差异”,贷记有关科目、金额用蓝字,在上面两个例子中所用科目的名称虽没有改变,但核算方式却发生了变化。
三、新准则下负债类会计科目的变化
新准则下负债类会计科目变化最大的当属原准则下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新准则下的“应交税费”,这两个科目的合并也使得原来计提税费时需编制的复合会计分录简化为了一借一贷的简单分录。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仍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应交土地增值税分不同的情况,又有不同的承担者,在具体的核算中应视不同的情况,对“应交税费”进行不同的核算。
原准则下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合并成新准则下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但“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较原来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范围要大,其核算范围包括:一是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是职工福利费;三是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四是企业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五是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是非货币性福利;七是其他职工薪酬。以上7项中的后5项在旧准则下核算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有关科目,而新准则下的核算变为先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再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新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新增了“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当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金额。新增加了“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而这些项目的利息的提取在旧准则下的核算是借记“财务费用”或有关科目,贷记“预提费用”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新准则下,用“应付利息”科目代替了上面会计分录中的“预提费用”。“预提费用”的核算范围越来越小。
四、新准则下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及成本类科目的变化
(一)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的变化
新准则下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下一级科目的变化不是很大,但有些科目的明细科目变化却很大,例如资本公积在新准则下其明细只有“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账户。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新增加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成本类会计科目的变化
新增加了“研发支出”科目,该科目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而增设的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旧准则下这些研究开发支出一律进入“管理费用”,而新准则下,这些研究开发支出在“研发支出”中设置的“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两个明细科目中进行核算。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产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费用化支出转入当期损益,即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如果研究开发项目有望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形成无形资产后再从“研发支出(资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即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五、新准则损益类科目的变化
首先“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改为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改为了“其他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又改回了原来的“销售费用”。“所得税”改成了“所得税费用”,而和所得税有关系的“递延税款”也分别由“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代替。
其次,新准则将政府补助计为利得,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删除了“补贴收入”科目。除此之外还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没有余额。(即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时,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新增加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可按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在旧准则下,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是进入“管理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进入“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设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进入“营业外支出”。而在新准则下所有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进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期末该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该科目没有余额。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盘盈在旧准则下是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报经批准后再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的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不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篇2: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篇3:企业会计准则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月1日起施行。20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管机构如何应对新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2号、23和24号,对接1月1日实施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借鉴国际经验,财政部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延后执行新准则,最晚不得晚于1月1日。
许多保险公司考虑到公司经营计划的持续性,希望尽快实施新准则。不过,新准则将使低评级长久期债券等资产的相对吸引力显著下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积极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和第三方业务思路,提前应对新旧切换的影响。
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影响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的变化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一是会计分类由三类变为四类。新的资产分类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三类。主要认定标准为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又称SPPI测试)。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三是拓宽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四是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会计分类变更更加严格。
会计分类和计量的改变并不会影响金融资产的绝对或者相对收益率,但将通过财务报表的波动性、利润的可兑现性、会计处理的灵活性等方面影响类别资产的相对价值。
此次新会计准则修订后,低评级的长久期信用债相对价值将显著下降。若投资者较为重视利润表的波动性,债权计划、信托等长久期非标产品,开放式基金、组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分红较少的股票、含权债券等资产的吸引力均将有所下降。
具体来看,在债券投资方面,可转债等不能通过SPPI测试的含权债券将划入FVTPL,使得财务报表的波动性增加。此外,在预期损失模型下,信用债的减值准备规模将显著增加,低评级、长久期品种的投资吸引力将下降。
在股票投资方面,只有非交易性权益才可以被特殊指定为TVOCI,限制和信息披露要求高,且持有期间浮盈和卖出收益均无法体现在损益中,将成为较少使用的分类。因此,被划入FVTPL的股票规模显著增加,增加了财报波动性。
在基金投资方面,由于无法通过SPPI,多数基金将由可供出售类资产划入FVTPL;保本基金、封闭式基金有可能分类为TVOCI,但收益将无法进入利润表,吸引力显著下降。
在另类投资方面,不保本不保息的理财产品、债权计划、资管产品等非标产品将无法通过SPPI测试,而采用FVTPL计量。对于长久期的非标产品,其公允价值波动将对财报造成显著影响。
给保险资管的应对建议
第一,加强对中长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风险评估和投后管理;更加审慎地选择低评级品种;尽快建立金融资产三阶段减值模型。
第二,加大长期股权投资,通过权益法核算使得既减少持有波动性、又能在处置时进入损益;积极配置高分红股票到FVOCI项下,通过股利兑现当期收益。
第三,加强股票、公募基金和资管产品的波动性管理,灵活运用组合管理或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对冲。
第四,积极应对新准则对第三方业务中的公募基金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冲击。
新准则下,机构投资者对于净值型金融产品的需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负面影响。相对来说,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被专户或直接投资的替代效应较大,股票型基金的替代效应相对小。建议加大保本基金、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型基金等长期稳健型产品的开发力度;同时在基金投资中应更加注重控制组合波动性。
篇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基本准则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基本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础,是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的制定依据,地位十分重要。基本准则是在1992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了重大修订和调整,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实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供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合理决策,完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基本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基本准则的地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有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
我国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驭地位。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规体系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四是规范性文件。其中,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长以部长令签发。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于2月15日以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属于规范性文件。;11月16日和8月7日财政部又分别印发了第1号和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二)基本准则的作用
基本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作用主要如下:
一是统驭具体准则的制定。基本准则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对各具体准则的制定起着统驭作用,可以确保各具体准则的内在一致性。我国基本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即基本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中,各项具体准则也都明确规定按照基本准则的要求进行制定和完善。
二是为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会计处理依据。在会计实务中,由于经济交易事项的不断发展、创新,一些新的交易或者事项在具体准则中尚未规范但又急需处理,这时,企业不仅应当对这些新的'交易或者事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而且在处理时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准则的要求,尤其是基本准则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基本准则不仅扮演着具体准则制定依据的角色,也为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做出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了会计处理依据,从而确保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所有会计实务问题的规范作用。
二、基本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基本准则的制定吸收了当代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了当前会计实务发展的内在需要,体现了国际上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发展动态,构建起了完整、统一的财务会计概念体系,从不同角度明确了整个会计准则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关于财务报告目标。基本准则明确了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是关于会计基本假设。基本准则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
三是关于会计基础。基本准则坚持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四是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基本准则建立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规定企业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五是关于会计要素分类及其确认、计量原则。基本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要素,同时对各要素进行严格定义。会计要素在计量时以历史成果为基础,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六是关于财务报告。基本准则为了实现财务报告目标,明确了财务报告的基本概念、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应反映信息的基本要求等。
篇5:《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什么
具体准则: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篇6: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本文分析了无形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其与固定资产趋同的几项会计处理,同时剖析了新准则在哪些方面可能留给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摊销; 公允价值
财政部2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概念、特征、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的会计处理,其中较之旧准则最大的区别在于自创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允许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这是着眼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引入的资本化制度。众所周知,企业的研发能力既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和核心竞争力,又是一个国家综合经济实力与发展潜力的重要体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现行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做法,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活动支出允许资本化,作为资产予以确认。这一政策将大大改善那些高科技企业或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业绩水平,尤其是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信状况,为这些企业进行融资和再融资提供便利,激励这些企业加大对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为落实中央提出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部署和要求创造了良好的会计政策环境。”(财政部,王军,26)笔者认为,此次关于无形资产的有关准则规定,其作用王军副部长已作了精辟的阐述,本人欲从以下两方面对无形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
一、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趋同于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也被称为“无形固定资产”,因为这两项资产都具有使用时间长、使用目的相同、不易转化成现金、在持有过程中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的特点,因此新准则的无形资产有关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趋同于固定资产,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外购延期付款的无形资产与同样条件下购入固定资产
购买无形资产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与同样条件购入固定资产一样,均可以看作是两项业务:1.购入无形资产;2.向供应单位融资。因此所支付的货款必须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应采用现值的计量模式,与长期应付款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二)自创无形资产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这是新准则对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中最大的特色,将自创无形资产的过程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价值。这样规定,其作用是“一石两鸟”,一方面改善了企业的资本结构,提升了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减少了费用列支,提高了企业的经营业绩,增加了利润水平。在科目的设置上,通过“研发支出”来核算两个阶段的费用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再由“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这与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整个会计处理大致相似,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通过“在建工程”核算,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摊销与固定资产折旧
作为非流动性资产,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引起其价值的减损,无形资产一般通过定期摊销的方式体现,而固定资产则通过折旧的方式体现。具体会计处理的趋同表现为以下几点:
1.摊销方法。旧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是唯一的,只有直线法,没有类似固定资产的工作量法、加速折旧等方法。而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贯运用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如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这表明,今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可以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样,存在选择上的灵活性。
2.残值规定。旧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残值的规定是一刀切的,即任何无形资产均无残值,在其使用寿命内应摊销的金额就是它的原值。新准则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规定无形资产一般无残值,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有残值,一是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资产;二是存在活跃的市场,通过市场可以得到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残值信息,并且从目前情况看,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该市场还可能存在的情况下,可预计无形资产的残值。由此,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是其原值减去净残值,与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相一致。
3.账务处理。旧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无形资产摊销的账务处理比较简单,一般是借方记入管理费用(对外出租的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当期损益类科目,贷方直接冲销无形资产。新准则按照无形资产使用目的的不同,允许部分摊销金额计入成本。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无形资产,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中体现的。因此其摊销费就与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一样,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在贷方设置一个新的科目“累计摊销”,其性质与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一样,用来核算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累计损耗的价值,期末无形资产的净值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其“累计摊销”的余额得出。这样就使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关的会计信息在计算上方法一致、核算上口径一致。
除以上几方面外,无形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与固定资产也是趋同的。从客观上讲,我国资产市场并不是很发达、很健全,类似这样的长期资产减值后价值再恢复的可能性很小,甚至没有;从主观上讲,在旧会计准则执行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将长期资产的减值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以丰补欠”,在经营状况好的年份多提减值,多计当期损益,以此避税,经营状况差的时候,再将其作为资产价值的回升予以转回,增加当期利润,以此粉饰报表。所以,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的做法,规定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类似非流动性资产的减值视为永久性减损,一经确定不再转回,从而堵死了企业利用减值操纵利润和报表的途径。
以上是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趋同的几个方面,但是受限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准则的有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留下了操纵利润的空间。
二、新的无形资产准则造成企业可能进行利润操纵的手段分析
(一)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难以把握
新准则在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确定方面,最大的突破在于允许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支出资本化,因此要正确确定无形资产成本,关键问题就在于正确划分无形资产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虽然准则中规定“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备、产品等。”并明确了两个不同阶段的特点以及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和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容易把握,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每项自创无形资产的特点、风险不同,研发的过程也就不尽相同,有的是先研究后开发,有的是边研究边开发,可能只有非常专业的人士对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才有发言权,尤其对一些无形资产比重较大的高新技术类企业来说尤为如此。所以,新准则有可能造成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划分这两个阶段,需要增加费用支出、偷逃税款时,延长研究阶段;需要提高业绩,改善资本结构时,压缩研究阶段,放宽开发阶段资本化的条件。这样的做法恐怕年终审计时作为外部人士的注册会计师也很难觉察。
篇7:新企业会计准则
摘 要: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构建,2014年伊始,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文根据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浅谈此准则与原准则之间的联系与变化,分析新准则中增加的内容的作用,并阐述新准则中职工薪酬对我国的影响。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会计处理;职工福利
一、引言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的构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2014年伊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
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并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发布与实施,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与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在原概念的基础上,新概念增加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报酬或补偿,并将之前的“其他相关支出”更改为“补偿”,这使职工薪酬的定义更加贴切,减少各项定义的模糊性,各项福利的界限清晰,表述更为精准。
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更,进一步扩大了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原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职工福利的范围,除了企业为职工们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外,离职后职工福利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而新准则的颁布,增设了离职后福利,将职工薪酬的范围延伸,包含了给受益人的福利,并且将全职、兼职、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职工薪酬中,这促使监督管理职工们依法纳税的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准则。
三、职工薪酬的新增内容
在新准则中,除了职工薪酬相关概念的变动外,另外新增加了许多内容。
新增内容包括: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
1.带薪缺勤
新准则中增加的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可以将带薪缺勤的权利结转至下期,本期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在未来期间可以使用。
顾名思义,非累积带薪缺勤则是不能将此权利结转至下期,并且无法得到现金支付。
这一项新增内容明确地将未来应付的义务在会计期间进行处理。
这一项在实际运用时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及时性,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带薪缺勤时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关的职工薪酬。
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得到了现金的支付,即说明他有带薪缺勤的权利,则企业就必须将全部累计的此权利的补偿金额支付给该职工。
2.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这一计划的基本思想是将企业产生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雇员,以促使雇员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这种方式可以将企业与员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此方法与符合企业的理财目标,即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是双方共赢。
但是,如果利润分享计划占直接薪酬的比例较大时,职工很难预测自己的经济收入,这会造成职工的经济保障不稳定,可能会引起人才流失的后果。
3.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劳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与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离职后福利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各项薪酬的界定范围更加明确与规范,并且在不同的薪酬上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也使会计工作人员能更好地确认与计量各项薪酬,使会计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完整的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离职后福利的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这两者之间的主页区别是:前者指独立地向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支付义务,也不承担风险;而后者是除设定提存计划外的离职后福利,且企业承担风险。
原准则中的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便属于此项计划的设定提存计划的范围内。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外的所有职工薪酬,都应归纳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
具体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新准则新增了这一概念,实际是将除特殊薪酬外的福利都纳入此范围中。
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实际情况中可能遇到的'长期职工薪酬,都囊括于此,以便完整规范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四、新准则职工薪酬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预示着我国的企业会计体制正在逐步走进国际轨道,这不仅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深化,这更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体制的日益完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这次新准则共有十项准则的大幅度改动,其中职工薪酬相关事项的变更督促着我国薪酬制度更加完善。
通过新会计准则的发行,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概念与会计处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福利的进一步明确,促使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实事求是的稳步前进,更好地规避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这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张宁飞.浅谈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的会计核算[J].现代经济信息.2014(14).
[3]闫妙琳.论新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进步意义和存在的问题[J].时代金融.2013(21).
【企业会计准则科目】相关文章: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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