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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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已5年有余,然而今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上海地铁的逆行,再次将监督的作用推上前沿。本文将针对该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监督法 监督水平自身认识
一、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于1月1日依法开始施行。该法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本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使得监督过程有法可依。其实施是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步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五年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固定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好的做法与经验,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情况更加透明、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等。可以说,《监督法》实施的每一步都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点,为“发展才是硬道理”保驾护航。
二、《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法律的实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随着信息的传递、各种阻力的影响,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笔者认为,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监督认识尚需提高
自《监督法》颁布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无论对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而言,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的却很有限,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首先,地方监督缺乏明确性,监督对象发生偏离。对事的监督多,而对人的监督力度缺乏。这种“对事不对人”的监督方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导致工作处于重重包围之下,而个人行为却游离于《监督法》之外,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其次,地方人大以事后监督为主,严重缺乏事前监督。“事后严格监督,事前忽视监督”现象突出,从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因此我们往往会看到事故发生以后,监督成了重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督更是如此,事后监督的“杀鸡儆猴”成本高,且效果不明显,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率。再次,一些被监督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观念,在思想上抵触,在行为上规避。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其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认为监督就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之任之,对专项工作报告回避问题,办理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敷衍了事;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向人大汇报工作时主要负责人不到场,人大评议其工作借故不参加的现象。
(二)自身建设尚需完善
监督法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怎样确保监督法的有效执行是重要前提条件。地方《监督法》的执行力度在于地方人大。地方人大有监督权、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宪法所设定的这些职权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权威地位,提高了地方人大在中国地方政治活动中的影响力,然而地方人大的监督与法律的要求差距较大。地方人大一般以临时组织为主,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临时组织的成员往往是非专业的,在素质上不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因为在地方人大的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阶层,而常忽视其参政议政能力,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尤其是在重要的违法审查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审查机构,也没有明确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这就导致了监督的作用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笔者认为监督法的建设、完善和实施需要有高标准、严要求的机构,其执行也需要有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有效力、有力度、有影响。
(三)监督体制尚需理顺
《监督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审查司法解释的法律程序。可见,地方人大是地方公民代表参政、议政、监政的权力机构,但监督法的具体法规以及决议的执行却需要“一府两院”的配合,地方人大并没有实际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法律的执行如果缺少强度,就如同白纸空文,势必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公开行使制度,然而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却受到地方“一府两院”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大虽为法律制定的地方最高权力机构,但地方党委并不受监督;(2)地方甚至出现反其道而行的现象,即党委监督人大,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这种突出的矛盾导致不良监督现象的出现,使人大行使监督权遇到了严重的阻力。如在现行的体制中,地方各级政府的一把手通常也是地方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既不是同级党委的副书记,也不是常委,排在政府一把手之后;且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当地党委书记兼任,还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因此,人大常委会如果要监督政府的工作,从现实的工作角度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还有无从下手、无所适从的境况,与其监督不了,还不如不去得罪人。于是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中,就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人大监督工作讲成绩的多,提问题的少;表扬的多,批评的少;肯定的多,挑刺的少;有时谈到问题也是避重就轻,或者干脆把问题说成是提希望,绕道而行。正如当今社会上群众戏说的“党委搭台,政府唱戏,人大鼓掌,政协看戏”。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监督认识,强化监督职能
篇2:浅谈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吴海霞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己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加强会计监督己成会计界热衷讨论的焦点。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己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
一、会计监督概述
1、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如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令言凿凿,十分肯定。各单位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绝大部分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甲单位会计人员依法拒绝接受乙单位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甲单位会计人员正是履行了其监督职权。无疑,甲单位的会计监督就不只是内部会计监督其具有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了,事实上内部兼外部监督的性质。
2、会计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质量要求等均由《会计法》规定。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根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五相符(账款、账物、账证、账账、账表);账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等等。
3、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由法律赋予,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已超出本单位,与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前后精神是一致的。在这个前提下,《会计法》指出: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会计法》还明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入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同时严正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各单位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的随意行为,而是法律赋其权并受《会计法》保护。
二、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
会计监督不力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另外,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在前年因造假而在证券市场上闹的纷纷扬扬日“宁广厦”事件,它的发生对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损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制裁,使得会计监督形同虚设。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第二,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第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第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一般来说,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虽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再者,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6、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经济法学》(第二版):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3月第二版:
2、《林业财务与会计》,赵玉民,《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第10期;
3、《浙江财税与会计》,湖州市财政局课题组,《加强我市会计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第2期;
4、《财经理论与实践》,周丽君,《浅议会计监督及其运作要求》,第7期;
5、《财会研究》,顾建平,《试论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20第10期
篇3:船舶实施保安规则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船舶实施保安规则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月13日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关于国际反恐的修正案 ,并出台了于7月1日生效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由于此规则实施时间不长,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船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文章重点对此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作 者:黄国明 张世清 Huang Guoming Zhang Shiqing 作者单位:泉州海事局,福建,泉州,36 刊 名:天津航海 英文刊名:TIANJIN OF NAVIGA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U6 关键词:ISPS规则 实施 问题 PSC检查 船舶 保安计划 演习篇4:分析《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分析《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制度;合法权益
论文论文摘要:在改革脱困过程中,大批职工被裁减下来,下岗、失业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但由于《劳动法》自身的不完善,加之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把脱困措施简单化,裁员手段行政化,致使部分职工的台法权益受到侵害。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手,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台上,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年前发布实施的《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一、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企业劳动管理的法制环境受到干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是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提出来的。脱困的办法应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综合运用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引进外资债转股、减人增效等多种措施,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由于体制陈旧、机制不活所造成的严重困难。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却搞“单打一”,把脱困措施简单化、减人手段行政化、减人目的`政治化。一方面,以“把经济搞上去就是最大的政治”为依据,努力在全社会造成有利于减员分流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向企业下达减员分流指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形成减员分流的刚性约束。在这种大的社会环境下,作为用人主体的企业,也急于找到一种“短、平、快”的办法来摆脱困境,以体现“讲政治”的要求,选择的结果自然是减人。因此,企业也开动宣传机器营造有利于减员分流的小气候,以使职工相信减人是大势所趋,只有减人国有企业才能脱困。在社会大环境和企业小气候的双重夹击下,职工与企业之间依法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向有利于企业一方倾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进一步凸现出来,原本比较脆弱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制环境也变得更加脆弱。
2.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劳动法》第27条关于经济性裁员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可见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是经济性裁员的两个前提条件。前者比较好把握,但作为后者,到底什么样的生产经营状况属于“严重困难”,《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也无具体标准。此外,法定的裁员程序中是“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而不是经其同意,“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不是经其批准,这就为企业进行所谓的经济性裁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加之政府的支持和鼓励,经济性裁员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过程中的主要裁员方式。一些企业为了搭乘“经济性裁员”这班车,甚至采取“割韭菜”、“一刀切”的办法大量裁减职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够规范
1、事实劳动关系得不到劳动法的调整。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上仍然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说明,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在法律上的一个原因是,我国《劳动法》只允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口头的形式。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些企业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不够重视,对所招人员迟迟不订立劳动合同;有的个体、私营企业为了减少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支出.非法雇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少城镇大中型国有、集体企业招用“外委”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外委”单位却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但却享受不到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平等协商机制。劳动合同的解除从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划分,主要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可出现在劳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我国《劳动法》对“协商解除”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与劳动者和工会分别签订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这样以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包括企业、劳动者和工会代表,企业内部至少应建立起企业与职工、企业与工会,职工与工会三重协商制度,但实践中,由于“协商解除”的制约机制尚不完善,本应“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往往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法律行为,并且由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的条件尚未出现,企业为了使其行为合法化,一方面认认真真地发表征求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上报裁员方案程序,找一块”挡箭牌”;另一方面,强迫职工自愿提出申请,造成“协商一致”的事实。这种由“协商解除”演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行为,实际上是企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逼着劳动者离开企业,主体双方的不平等性是显而易见的。 3、一些企业自定的内部规章不合法。从劳动合同的特点看,企业有权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外设定合同条款,但设定条款一是内容必须合法,二是设定程序必须基于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并无违法和冲突内容,而实际上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标准。从劳动纪律条款看,有的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企业有意将《劳动法》第25条第2款中“严重”二字省去,以便为其单方解除合同提供依据。还有的企业为了使这种依据合法化,将自定的《职工奖惩制度》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成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违反《职工奖惩制度》某条某款规定时,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这些规定甚至有这样的内容{“职工连续迟到或早退两次,一个月内累计三次的,企业有权解除合同”。从法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看,有的企业有意不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女职工在“三期”内、职工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免提醒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看,达不到法定标准的现象更为普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更为严重。
篇5:浅析农村数学新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论文关键词:农村 数学新课程 实施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我国基础教育的新一轮课程改革为农村基础教育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同时农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针对当前农村数学教育现状,着重分析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这两个决定因素在当前教育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农村基础教育是我国教育中的重点。随着新一轮课程改革在农村中小学不断推进,这为农村基础教育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同时也对处于相对薄弱的农村基础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作为县教师进修学校的数学教师,对于农村数学新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新课程在农村教学中的实施,做得非常艰难。新课程实施的关键在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师。但目前,这两者在教育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针对这些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方面: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主管教育的领导机关,在这场新课程改革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其职能作用发挥的程度,对于本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重大。要想在农村顺利实施数学新课程,我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充分发挥领导者服务的职能
当前,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同程度地没有把自己作为教育活动中的服务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参与到教育实践中,负责发布新课程信息,提供实施方案和建议,为农村教育服务。但他们通常很少亲临农村一线,缺乏对农村教育实际的了解,没有第一手的资料,不能发现和解决问题。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转变原来只担当领导者的观念,努力向服务者转变,做课改中真正的实干家。
2.领导要改革评价制度
要落实课程改革,就要重视评价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发现,评价几乎成为制约课程改革理念真正落实的一个瓶颈,尤其在中学。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处于课程改革的不同层次,但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如何评介学校的工作。在目前中考、高考存在的条件下,考试作为一种导向,一种最主要的评介方法,对于课程改革起着引导作用。只要中考、高考仍然保持原来的价值取向,学校、教师就不可能真正贯彻落实课程改革精神。
3.要给教师创造稳定的、良好的就业环境
教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教师队伍,就没有稳定的教育质量。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无论用工制度如何灵活,失业率如何高,中小学教师的岗位基本上是稳定的,法律保护中小学教师的就业机会不受影响。这样可以保证中小学教师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一种稳定的心态,赋予了一份为人师表的尊严,进而激发他们高尚、敬业、充满爱心的职业道德。
4.加强师资建设、切实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状况
农村数学教师学历低,相当多的数学教师没有接受过正规师范数学教育。这导致数学教对数学教材的把握和教育理念的贯彻受到限制,应用数学的意识淡薄,学生数学能力的培养受到很大的影响。这样的教师素质,不但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而且影响着教师对新课程的尽快适应,进而也制约着新课程真正有效的实施。虽然近几年国家和地方注意到了这一点,招收的一部分刚毕业的大学生充实到教学一线中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教师队伍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不安于讲台教学的教师为数不少,尤其是年轻教师,中小学教师更为明显。要搞好新课程实施,首先要切实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状况,从实际出发,关心、理解、体贴教师,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这样才能激发教师的进取意识、奉献意识,为新课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加大教学投资力度,为新课程实施创造物质条件
数学课程的设计与实施应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要充分考虑计算器、计算机对数学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的影响,应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学生学习数学和解决数学问题的强有力工具。但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一些农村学校由资金有限,甚至连一台计算机机也没,数学教师接触不到网络,无法获取课程网络信息,想让农村学生体验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力量,根本不可能。因此上级领导应加强学校的网络投资和建设,让教师获取更广泛的信息资源,提高自身的对新课程的认识,解除因硬件不足而造成的数学课程的实施障碍,促进农村数学新课程顺利推进。
二、农村数学教师方面
数学教师是课程实施的直接执行者,教师参与课程实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对课程实施的成败起着关键作用。没有教师积极主动的参与,课程改革不可能获得期望的结果。但农村数学教师普遍存在观念转变慢、教学方式单一、专业素质偏低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类问题,我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首先、从观念上真正认可新课程
实施新课程的关键在教师,教师实施新课程的关键在于对新课程的认可态度。如果从观念上认可了,就会主动积极想尽办法执行新课程。但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农村数学教师观念转变慢,认为新课程偏向理想化,不大符合农村教学实际,对课程计划的实际可操作性持怀疑态度而处于观望状态,因而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没有去积极主动地探索新课程,而是消极被动的接受,造成教师用旧的教学观念教新的课程。这就要求教师首先要转变观念,适应新课程形势的发展,在课程改革中勇于实践,而不去做拦路者。
2.其次、采用开放灵活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数学能力
实施新课程的第二个关键在学生。农村学生生活比较封闭,获得知识的途径少,胆量小,会下意识地将教师看作权威的代表,再加上农村教师单一的教学方式,无形中束缚了学生的数学思维,压制了学生的创造欲望,限制了学生的发展。这与新课程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的基本理念相背离。因此在数学教学中,教师应采用开放灵活的教学方式,创造一个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主动求知的数学学习环境,留给学生开放的领地、自由思考的空间,激励学生主动探究,并通过亲身体验获得数学知识。使学生在获得基本数学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在情感、态度、价值观和一般能力等方面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培养学生探究的态度和数学学习习惯,发展学生的数学思维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
3.提高数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增强实施新课程的信心
教师的专业素养决定着教育水平的高低。因此,教师的专业素养就显得格外重要。大部分农村数学教师在传统的教学中运作自如,但在目前新课程的实施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惑,由此产生压力,导致逐渐丧失了自信心。因此农村数学教师要不断充实自己,除了积极参加培训外,还要做好自我调整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系统地学习专业知识,特别针对新课程标准全新的内容。如新增的“统计与概率”,不仅把握具体学科内容,还需领会增加这些内容的目的,使学生形成良好的统计观念和概率思维,从而不断提高执教新知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同数学课程专家交流,接受他们的指导,不断增强自信心,变压力为动力,冷静对待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挫败,有计划地实施新课程。
4.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学
现代信息技术以生动形象的视听效果,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保证课堂教学效果发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现代信息技术在推进课程改革,促使教师转变原有的教学观、学生观等方面呈现出强大的功能。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将会给教育功能、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者及教育对象的定位带来巨大变革。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特别是通过网络实现资源和知识、思想的共享,使得教师在备课、学习中能充分的合作,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和专业化发展,成为具备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的新型教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日制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中国教育报》11月27日第8版
篇6: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介绍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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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无线定位技术、GIS技术、无线通讯技术及移动互联技术的飞速发展,基于位置的服务(LBS)技术成为现实并在实际中得到应用,该技术能够随时随地满足用户的`位置信息服务请求.对LBS进行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如产业链不成熟、定位精度不高、用户需求不足等.最后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如建立LBS产业联盟、与连续运行参考站(CORS)结合来提高定位精度、建立双向互动信息采集系统等,以期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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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检疫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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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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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文中通过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结合了制度实施过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基本措施,为《小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顺利实施提出了建议和方案。关键词: 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制度 对策与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财政部于4月27日颁布并于1月1日开始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这次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它健全和完善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快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小企业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方面都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差异,它更具有清晰性、灵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它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对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通过最近对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制度实施过程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制度的顺利实施,导致制度执行无法到位。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就《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若干对策。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执行的不完全确定性,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小企业继续执行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这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看,无可非议。虽然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既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据此而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如果从整体上考虑,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另外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发,也应该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并非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执行,如有条件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但问题是有的小企业本来会计基础工作就比较薄弱,人员的素质也比较低下,原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就没有执行好,换句话说原来执行过程中就存在很多困难。加上这类小企业发展的态势显示近年内企业发展规模不会有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小企业如果转换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许更适合其企业自身的特点。其价值就在于整顿和规范小企业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这类小企业认为,只要不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就可以了。既然允许何必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呢,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仅要派员参加培训,而且制度转换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何必自己给自己找麻烦,这种认识带有一定代表性。本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就是考虑了这类企业的实际,但部分小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价值所在。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不完全确定性,就会给部分对制度认识不足的企业开了绿灯,导致《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现实价值发生偏离。
2、培训工作缺位,导致小企业对制度理解和实施力度不够
《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之后,为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充分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和方法,确保该制度在企业中的贯彻实施,各地财政部门举办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小企业的会计或出纳人员。通过培训,使会计人员在短时间内有的放矢地学习,提纲挈领地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充分肯定这种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培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做法对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无疑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另外,这种培训方法也是常规的做法,因为通常我国颁发新的会计制度都是需要组织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如果针对财会工作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而言,也许能达到比较好的培训效果。如果针对小企业也许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原因在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或执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是小企业领导者的态度。而领导者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内容与实施价值的认识。事实上很多小企业的领导者对会计工作的职能一知半解。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小企业的领导者对财会工作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比较肤浅的认识上,他们比较关注的是盈利和税收的指标,往往忽视会计制度本身的价值。所以举办《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
班,其培训对象不只是针对财会人员,也应该扩大到小企业领导者范围,只有让小企业的领导者真正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其加强经营管理价值所在时,才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
3、小企业内在不利因素影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1)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过于简单,会计人员配备不全、工作不固定,分工不明确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由于小企业名目繁多,行业比较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经营规模较小,缺乏相应的决策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发挥不了应有的决策作用,业主基本上支配了企业的所有的经营活动,缺乏正常的业务报告制度,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业主个人的能力与水平。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甚至个别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即使是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分工也不明确,甚至是兼职,缺乏完善的内部牵制机制。所有这些都给《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也难于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准确无误地实施
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与大企业的会计人员相比,业务水平、文化层次不高,业务不精,素质普遍较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普遍存在两种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现象。一是学历层次比较低,无学历或改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数占绝大多数。二是年龄出现极端现象,呈现“一老一少”的局面。会计人员中的老者虽然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的积累,开展一般性的业务没有什么问题,但接受新知识能力比较差,对新制度消化慢,甚至出现消化不良的现象。会计人员中的'新者,多为刚离开学校走向会计岗位的年轻人,虽然他们比较系统地学习会计专业知识,但在实操能力比较弱,特别是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缺乏会计理论基础扎实、能力强、业务熟的老会计的指导,导致在实践中会计技能提高比较慢。上述两种现象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小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制约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的实施。在调查中,个别小企业会计人员表示,他们也认真地组织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但心有余而力不足。显然在这样一支小企业会计队伍中要求做到快速、高效、准确、无误地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确有困难。即使《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中能组织实施,但实施结果也必然大打折扣。
(3)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差,也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短期间内实施
众所周知,会计基础工作是做好会计核算的前提,它主要包括会计凭证格式的选择或设计、填制、取得、审核、传递与保管程序,以及会计帐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帐等等。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小企业都是贪图便利,甚至看业主眼色行事,不少小企业从来就没有认真思考过如何规范地做好这些会计基础工作,而是得过且过,会计实操有一定随意性,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比如,原始凭证缺乏必要的审核程序,凭证、账簿、表格在市面上随意购买,相关政府部门硬性规定除外,很多做法都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甚至个别小企业还没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方法与制度。不难设想在这样的会计基础工作上,要求小企业认真执行和快速推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是非常困难的。
(4)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素质较低,也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快速实施
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来看,某项会计信息在会计报告中是被详尽、充分的披露还是被简要、粗略的列示主要是看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人们做出满意的决策。某些对大企业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可能在小企业里显得毫不意义。由于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合使得小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不存在,由于融资方式的独特性,从而使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与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别,小企业的股东、税收部门、银行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这些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程度不高。尤其是小企业的经营者,本身经营素质就比较低,大多对企业实行粗放经营,除了关心盈利指标外,并不要求企业会计提供更多的信息,由此,造成小企业会计信息不全面、不准确。这也给《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增加了难度。
三、解决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现存问题的对策与方案
1、要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确定新的培训思路
目前,各地普遍是组织小企业会计人员系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我们不否定这种培训对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作用,但效果仍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正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一些企业执行中受阻,更重要的是小企业业主的意识。虽然有个别小企业业主不愿意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他们的认识更多的是停留在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比较肤浅的认识上,即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有什么好处一知半解。为什么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更是迷惑不解。因此来自小企业主的障碍主要还是
认识上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在提高小企业业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自觉性上下功夫,一个比较有效的做法就是加强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即组织小企业业主系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和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要有所侧重。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重在业务上培训,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重要说明《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价值,即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改善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小企业经济效益有什么好处。如果采取双管齐下的培训方法,我们相信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无疑会起到更好促进作用。
2.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应的高素质人才咨询队伍,深入小企业会计部门第一线,帮助小企业正确选择适宜的会计制度
如前所述,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小企业受到自身素质的限制,在选择企业会计制度时,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连自己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自身都说不清楚,错误地认识只要不犯法,按规定执行会计制度就可以了,这是天大的误会,当然也并不排除人为的装糊涂。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市县镇)应组织相应的高素质人才咨询队伍,深入小企业会计部门第一线,给小企业财会部门把把脉,帮助小企业正确选择适宜的会计制度,特别对不适宜选择《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应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劝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必要时,强制性要求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3.消除小企业内在的不利因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1)加强小企业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的建设,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差,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短期间内实施。因此,要加快《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的实施,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规范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因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即使组织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也不容易到位或发生执行上的偏差。为此,小企业应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依据,针对小企业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要设计合理的会计记录程序,要完善严密的凭证制度,要建立严格的日常核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规范组织与实施。
(2)构建完善的控制环境,设置合理的会计机构,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设置适宜工作岗位,为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提供运行机制
控制环境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其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观念、方式及风格,组织结构,管理控制方法,内部审计及外部影响等等。构建良好的控制环境有利于小企业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小企业会计发展需要的会计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并为小企业改善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小企业会计机构,并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职务,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根据小企业的特点,会计核算宜采用集中核算的方式,即由会计机构统一办理;钱账分管、出纳不得兼任往来账户的核算工作;业务较少的企业一般可设会计主管兼总账会计、明细账会计兼稽核、出纳三个岗位。只有会计机构设置合理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问题,才能提供《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良好运行机制。
(3)重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养,加快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提供合格的人才保证
小企业要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解决小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低,业务工作不适应的问题。为此小企业要自觉组织学习,小企业会计人员更应自觉学习,不断充电。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使小企业会计人员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具有扎实的会计知识、娴熟的会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使小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从较高层次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做到充分了解该制度的内容、理解、掌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相关规定,用以指导、规范会计实务工作,提高会计业务能力,并提高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自觉性,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4)转变小企业业主的观念,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清除不必在的障碍
如前所述,小企业业主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认识不到位,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目前很多小企业的业主的法律和管理意识不强,重销售轻管理、重税收轻会计现象非常严重。很多业主对会计方面的知识、政策、法规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这已严重地阻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因此各政府部门一定要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宣传,使小企业业主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引起他们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让他们认识到不但要学会“赚钱”,更要学会怎么去“省钱”,统筹地“用钱”,使会计管理工作为更好地创造效益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
综上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虽然颁布并实施一年多了,但由于制度执行的不完全确定性、培训工作缺位、小企业内在不利因素的存在等原因,致使《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执行难度较大。但一套新制度的执行,总会存在一些问题。只要我们本着科学、合理、审慎的态度,从不同层面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一定能起到显著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田金玉,赵颜峰. 构建和谐会计环境 推进《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J〕.中国农业会计.(6)
〔2〕徐金仙.《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过程若干问题的探讨―执行环境、实施效果、建议〔J〕.会计之友(下).(2)
〔3〕刘亚莉等. 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综述〔J〕.财会月刊.2005(1)
〔4〕陈永凤,李哲,罗岱.《小企业会计制度》学习讲话〔M〕.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2004
篇11:浅议煤矿党支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对策
浅议煤矿党支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对策
作为一名煤矿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在煤矿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中,党支部工作还存在很大缺点及漏洞,要想让党支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还需做大量的工作。
一、煤矿党支部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对党的政策宣传还存在务虚现象,对政治学习还存在被动、走过场的局面。思想教育工作具体实践中,大部分支部只在周五的安全学习中对党的政策教育一带而过,甚至有的支部只字不提,主要以生产经营为重点或以安全生产为重点。即使遇到重大会议精神,上级要求召开专门的党员学习会时,也是念念文件、读读报纸,并没有将党的精神实质贯彻给每一名党员,党员的思想政治意识逐渐淡薄,对党的会议精神没有深刻领会,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就不能给职工群众进行很好的宣传。
(二)党支部书记的素质不高,是支部工作搞不好的重要因素。过去煤矿招工中,对职工群众的文化水平没有太多要求,党支部书记的文化素质不高,导致了本支部工作的被动局面。比如,组织党员进行政治学习时,支部书记也是模糊不清,对党的政策领悟不深,无法给其他党员进行深层次的教育,形成了走马观花的局面。其二,有的党支部书记也是以安全生产为主,认为支部工作无关紧要,只要职工在思想上不出大的.问题就可以了。基于这种思想,对党的工作也是说一下动一下,不说不动,给职工群众造成了党的工作只是一种空洞的说教,没有切实起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作用。
(三)“三会一课”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落到实处。据调查发现,大多数党支部工作的记录是由专人负责,很多会议并没有按照《党章》进行,只有遇到重大会议时,例如:选举、民主评议等会议时,才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有的支部甚至不召开会议,只是由个别委员研究后决定重大问题。因此在普通党员中产生了一种不信任党的情绪,有的人甚至发牢骚,“开会为什么没有通知我参加”及“全是领导说了算”等议论。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我党民主的优良作风。其二是有些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或者开会时,部分党员会以各种理由请假不参加,认为学习是浪费时间,他们在家里学就行了。还有的党员认为学了党的政策也起不了什么作用,主要是当官的要学习好。因此,党员的素质不高,也是导致“三会一课”没有落到实处的重要因素。
(四)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工作监管不力,是造成党支部工作被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企业的党支部工作搞得好与坏,与一个企业上级党组织的监管、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只有上级搞得好,下面的工作才能搞上去,也才能落到实处。但在煤炭企业中,党组织也存在不重视党员教育,对党的政策宣传较少、较浅,没有深入地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没有实时地组织党员召开动员大会,对支部工作关心、过问较少,只是教条的一年中检查两次党建工作记录,并不落实学习、会议等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党群工作人员很少深入基层,了解不到基层信息和党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这就造成了支部工作“一级哄一级”,只要记录做全就能蒙哄过关的现象。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学习由“被动”转化为“主动”。针对有些党支部不重视学习的情况,首先上级党组织要制定学习计划,必须将党员学习作为一项长久的任务去完成,并以此来考核党支部的工作,形成和安全学习制度一样的制度,并要求每名党员在学习中做好笔记,做到深刻领会。对完不成党员学习计划的支部要进行重罚,对学习搞得好的支部进行奖励,长此坚持一段时间后,让学习成为每名党员的自觉行动,慢慢转化为主动学习,逐渐提高学习型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注重培养党支部书记的综合素质,选拔德才兼备的支部书记。基于煤矿这种特殊的群体,决定了党支部书记素质不高,支部工作被动的局面。党群工作部门应加强对支部书记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例如在每月的支部书记例会上,坚持一小时的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培养支部书记的学习兴趣和习惯,逐步提高他们的业务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使他们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只是个人素质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要担任起本支部党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其次,在选拔任用党支部书记时,要注重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出能够胜任支部工作的优秀党员做党的领导。据我了解,部分区队党支部书记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不会写字。这就造成了支部工作被动,搞不上去的原因。
(三)“三会一课”制度应由企业性质决定分别对待,不应死搬硬套、不切实际。《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一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一次支委会、一次党小组会;半年召开一次党课。但为什么这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落实下去呢?主要是大家认为党员大会主要是以党的重大决策为主,与生产经营关系不大,即使开会也主要是业务工作方面的事情居多。其实,我认为,大家的看法有误。大家都知道,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煤炭企业党员的职责就是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既然是为职工群众服务,当然就免不了为安全生产服务。党员大会变成与安全生产经营相关的会议有何不可,党员是职工群众中的一份子,并不单单是党员的身份,党员大会以安全生产为主召开合情合理。对党员的学习教育也完全可以在周五的安全学习会上进行,只有遇到涉及党内秘密及党的重大决策时可以单独举行党员大会。这样一来,“三会一课”自然而然地就落到了实处。
(四)党群工作部门应承担起责任,深入基层,了解党员所需的同时对党支部工作进行监督。党群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支部有困难才解决问题,其余时间都坐在办公室办公,并没有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造成了支部工作无人监管。我认为,党群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分片到人,每周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如实反映给党组织,党组织及时协调解决。并对各支部“三会一课”等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考核机制。其次,党群部门应适时召开党员大会,宣传党的重大政策会议精神及决策,宣传矿最近出台的有关决策及会议精神,形成党员有组织、有依靠,时时提醒党员不忘自己肩负的使命:凝心聚力搞生产,全心全意为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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