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幸福院安全管理制度
“爱情苦咖啡”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农村幸福院安全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农村幸福院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农村幸福院安全管理制度
一、老年协会工作制度
1、带头学习老年法、运用老年法、宣传老年法、执行老年法。
2、实行群众三监督,监督廉政工作情况,监督财务收支公开情况,监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教育群众爱老、敬老、孝老、助老,促进老年事业发展。
4、协助村委会搞好农村幸福院的管理工作,组织在院老年人开展各类健康有益,文明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
5、坚持民―主,虚心接受大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6、严格执行协会决定,不随意更改。
7、协会成员要虚心接受群众提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8、为老年人服务,急老年人之所急,想老年人所想,无私奉献,弘扬为老服务的高尚品质和精神。
二、幸福院管理值班制度
1、幸福院院长(或老年协会会长)督促管理人员做好轮流值班工作。
2、值班人员必须在晚上关门前督促服务人员打扫幸福院室内室外卫生,并摆放好桌椅板凳、棋牌等娱乐用具。
3、督促服务人员整理好报刊、杂志,及时核对相关物品;管理好、维护好电视机、棋牌桌椅等公用设施。
4、负责安排做好参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5、值班人员,有事先请假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6、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三、幸福院服务人员工作制度
1、遵守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守时守信,着装整洁,自觉接受院委会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关爱尊重老年人,文明礼貌,耐心周到,服务规范。
3、不私自收取老年人的钱、财、物,代老年人购买物品时要及时清帐清结,不拖不欠。
4、主动与老年人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和服务需求,如实向院委会或上级民政部门反馈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
5、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业务素质,提升服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6、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如有违约、违规、被投诉情况,经调查证实后,将给予严肃处理。
四、幸福院休息室管理制度
1、休息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2、入室老年人必须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3、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休息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影响他人。
5、保持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妥善保管自身携带物品。
6、如有特殊需求,事先提出申请,待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7、正常开放时间:5月―9月(早9:00―晚18:00),其他时间(早9:00―晚17:00)。
五、幸福院文化娱乐室管理制度
1、入院活动老年人年龄需满60周岁以上,并居住在本村或辐射村;不满60周岁的老年人要参加活动,须经幸福院管理人员同意。
2、活动时间:每日上午9:30―晚上17:00。
3、活动内容健康、积极、科学、文明,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严禁在幸福院搞封建迷信活动。
4、活动设施和娱乐用具应向管理人员借用,活动结束,及时归还,放回原处。室内所有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带出,若有损坏,应予赔偿。
5、室内活动和―谐有序,严禁高声喧哗;保持环境卫生,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讲污言秽语。
六、幸福院阅览室管理制度
1、爱护书刊杂志,保持页面完整无损。
2、选定图书后安静阅读,看完后放归原位。
3、私人书籍不得带入阅览室;未经许可和登记,室内图书、报刊、杂志不得擅自外借。
4、阅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高声喧哗,严禁乱丢垃圾。
5、室内环境卫生良好,物品书籍摆放整齐有序。
七、幸福院财务管理制度
1、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2、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3、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在院活动老年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审计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八、幸福院食堂管理制度
1、食堂实行自主参与、自愿搭伙、彼此协助的原则。
2、保持食堂食品安全卫生。
3、老人应爱护锅饭瓢盆等餐具,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4、文明用餐、勤俭节约,节约用水、用电等,不得高声喧哗、吵闹,不得影响他人。
5、用餐完毕,自觉将餐具洗净放回原位,打扫饭堂清洁,保持饭堂整洁卫生。
篇2: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甲方:村村委会
乙方:(建房农户)
丙方:(村镇建筑工匠)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农房建筑质量和施工人身安全,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负责本行政村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和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二、丙方必须持有《建筑工匠职业资格证书》,乙方和丙方必须严格按建房审批内容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并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三、乙方和丙方不得以雇工和帮工的形式,让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者参与房屋拆除和建造等工作。
四、施工用脚手架和升降机必须按建筑规范要求设立和操作,涉及人员通行地段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如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严禁一切施工,并做好加固和保护措施。
五、施工用电必须请供电部门专业电工安装接线并做到安全操作,提倡用电三级保护。
六、不准在村庄道路、人行道上堆放建筑材料及挖坑,石灰水池等必须设立防护设施。
七、甲方对乙方和丙方在建房过程中对违规和违章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上报镇城建办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对乙方和丙方因不听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附:《XX县农居民建房安全生告知书》
请各农户、施工企业、工匠在施工前必须认真阅读,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年月日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镇城建办存档一份。
篇3:农村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省水利厅《河北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县城城区供水)。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章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学审查、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水质的委托检测、监督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意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水价听证,审批集中饮水工程的水价方案,查处水价违法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积极组织抢修。
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供水管理单位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供水。
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确定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一)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农村供水管理站,实行“三级”管理制:第一级为水厂厂区工程及入村总水表以上管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供水管理站负责管理;第二级为村内入户水表以上户外管网,产权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或用水者协会管理;第三级为入户水表(含水表)以下供水设施,产权归农户,由农户负责养护维修。
(二)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村集体管理,由村民议事会指定专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群众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水费的征收和工程管理。
(三)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饮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
所有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供水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供水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置司泵员、收费员、消毒化验员、机电管理员、会计保管员、安全监督员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可交叉任职。
第八条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选聘1-2名管理人员。也可采取招标承包的形式选择管理人员,有一定文化技术基础、供水服务好、维护措施完善、水价较低者优先。
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应经县级水务部门技术培训考核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检合格后,持技术上岗合格证和健康证从业,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每年一次。
第十条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二)规范操作,定期对机井、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卫生防护,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用水进行净化和消毒,并定期由公共卫生协管员对水质开展快速检测,将结果记录在案;
(四)以量计征,提高水费收缴率,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第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操作规程、职工工作守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计量收费制度、水质卫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按制度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蓄水池、过滤池、检查井应密闭加盖加锁,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加氯间、配电室、机泵房要设警示标志;各车间应当配备灭火设备;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车间,禁止非岗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三条供水构筑物外边界和输水管道两侧3米内为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植树等。
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农村饮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给农村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
饮水工程保护方案应当征得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同意。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组织审查,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原有的水利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服务组织;及时指导和帮助供水管理单位解决供水运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排除故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供水管理单位要为用水户提供物美价廉的易损件、消耗品,配套必要的维修设施和设备;开展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维修服务;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
第十五条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归档的资料: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方案;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各种政策文件、批复文件、检测报告等。
供水管理单位应归档的资料: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图表、财务清单及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量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各种规章制度、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卫生许可证、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记录等。
第十六条农村供水管理单位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
第四章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划定水源保护范围,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对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划定卫生防护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同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水质。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县、乡两级政府及供水管理单位都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二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饮水不安全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赔偿损失,维修或改建饮水工程。
第二十三条如果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五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联村集中供水水厂新增用水单位,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费用由新增用水单位负担。其它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八条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六章水费征收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水水价核定,要进行供水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照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电价执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四)净化处理、消毒所用的材料费和药剂费。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贷款及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三十条联村集中供水水厂的水价,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单村集中供水价格,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商讨供水价格,也可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阶梯水价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管理单位应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办公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项开支,应专户储存,按规定计提折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工程重大事故能够及时维修,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有经费保障。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可从水费中平衡解决,有条件的县应适当安排一定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工程的维修和养护。维修养护经费要专户储存,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
(一)联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经费,要专项储存到供水管理单位专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其使用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单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折旧费,要分村储存到乡级财政专户,村留村用,由乡级政府监管使用。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将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供水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水务局商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篇4:农村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安全饮用水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如下:
第一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起始时间等)、水源地水文地质状况(包括机井状况、建井时间、抽水量及供水情况、静水位、水质、供水人口),地理坐标测量、污染源分布状况(水源地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状况以及排放情况;养殖数量、种类、饲养畜禽量;水源地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排污量;水源地及周边生活人口及排污情况等)。
第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篇5:农村幸福院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民意的原则。农村幸福院建设要尊重群众意愿,不搞行政命令;建设规模和形式要体现当地风俗,尊重老年人意愿。
(二)坚持村级主办,自我管理的原则。农村幸福院基础在村、依托在村,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是村委会;湄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公共服务规划,支持和引导农村幸福院建设;社会事务局给予业务指导。
(三)坚持互帮互助,共建共享的原则。农村幸福院是农村老年人的共同家园,要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帮互助、共建共享;要充分发挥村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教育和引导老年人以院为家,老人之间要相互扶持,年龄小的、身体好的要照顾年龄大的、身体弱的,共同树立“今天我照顾你,明天他照顾我”的良好风尚。
(四)坚持整合资源,改造利用的原则。要将农村幸福院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社区建设统筹考虑,充分利用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资源,整合现有老年人协会、闲置的校舍、厂房仓库、庙堂、村委会办公场所等设施,通过改造设置老人厨房、饭堂、活动室、休息室等,逐步建成农村老年人日间互助照料服务中心,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餐饮服务、文化娱乐、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
二、目标任务
对前一年完成的幸福院建设项目,要在下一年的4月15日之前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单。根据《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莆民〔20xx〕185号)相关要求,针对“六有”内容进行细化考核。
三、建设标准
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xx〕88号)要求,项目建成后,应达到以下“六有”要求。按照“有固定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人员队伍、有管理制度、有筹资渠道”的“六有”内容,全面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
1.有固定场地。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体规模应以老年人口数、经济条件、建设内容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有设施设备。建设内容及设施配置包括:
(1)娱乐室不低于25平方米,并配有桌椅、电视机、音像播放设备、扑克、象棋、麻将等。
(2)阅览室不低于20平方米,并配置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杂志,并配有桌椅、书架等。阅览室应设置网络区,并配置电脑等设备。
(3)休息室不低于30平方米,并配置老年人午休用的休息位,可以是床、可折叠的椅子、沙发,不低于3张,并配置有午休所需基本生活用具,如毛毯、枕头、废纸篓。
(4)餐厅不低于25平方米,就餐位与老年人数之比不低于1:2,配置有饮水供应装置,洗漱池等。如提供餐饮的,可设置厨房,并配置有碗柜、餐具等。
(5)有独立设置的卫生间。
(6)室外活动室不低于100平方米,并配有运动健身器材。功能分区、面积可根据建设规模的类别、老年人数、服务需求做调整。
3.有服务内容。贴近老年人实际需求,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地设置服务内容。在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孤寡、失能等困难老人的养老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在保障满足日间照料所需基本的就餐、文化娱乐和休息住宿的养老需求基础上,逐步增加卫生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项目。根据村集体经济和服务老年人家庭状况,视情况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4.有人员队伍。充分依靠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广泛吸收志愿者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主体,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反映处理有关问题,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幸福院正常运营秩序。志愿者服务队伍可从本村村民中遴选组建,免费为老年人提供烹饪、洗衣、卫生保洁等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学校学生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5.有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实行村民自主、自治,建立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就餐住宿、设备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区分村集体、老年人自付的项目和金额,并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6.有筹资渠道。坚持村集体经济投入为主,积极争取各方面资金支持,有效整合各部门投向农村的资源,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运营资金可通过社会捐赠、老年人缴费等途径解决。为形成长效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可统筹相关资金建立基金。村集体可提供必要的生产用地,鼓励老年人参与种植、养殖等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基本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农副产品,提高农村幸福院的造血功能。
各村幸福院名称统一。即湄洲镇xxx村幸福院,规格30厘米×200厘米,蓝底白字(字体为宋体)竖牌。
四、服务事项
(一)服务对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优先保障有需求的特别是因子女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身边无人照顾的留守、独居老人和散居的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人扩展。
(二)服务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吃饭、日间照料等基本需求为目标,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需求延伸。
(三)服务人员。主要以老年人互帮互助为主,配备少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同时积极发动党团员、爱心人士、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日常服务。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有条件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
(四)服务费用。坚持有偿、低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以老年人自费低偿为主,按标准交纳伙食费,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五、管理办法
(一)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老协会会长兼任,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有关管理制度;督促其他管理和服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每年12月20日前向湄洲镇、区民政局报送年度建设管理服务情况表。
(二)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协议内容具体由各湄洲镇指导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不得在幸福院内开展与幸福院公益性无关的、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四)农村幸福院运行,坚持统一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
(五)农村幸福院所需经费,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社会捐赠为次。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
(六)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七)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劳动,形成以劳动为乐的兴趣爱好。
(八)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项目建成后,为农村幸福院永久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有需要改变其他用途或拆迁,必须报湄洲镇同意,并有同样标准的场所进行替换,同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九)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别配置。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十)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
湄洲镇对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协助村委会向上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设施修缮、设备用品配备等,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各级纪检、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适时抽查监督。
篇6:农村幸福院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做到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充分发挥各项服务功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陕民发〔〕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临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与公益性无关、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活动。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主体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运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要求。
第五条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图书室、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文化娱乐、休闲消遣、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农村幸福院开展服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 入院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 入院对象:凡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5周岁以上,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生活能够自理,身边无人照顾的农村老人,有入院意愿的独居、空巢和留守老人及散居的五保老人,均可自愿申请入院。有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可以向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入院程序:按照自愿申请、村级审核、签订协议、正式入院的程序进行。入院对象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监护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入院申请,并提交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入院时必须签订入院协议,内容应明确管理主体、入院老人和子女亲属(监护人)三方的责任义务。村委会对入院对象进行核查确认,对不符合入院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散居五保老人的入院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 农村幸福院为入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并安排专人长期保存,内容包括:老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书、协议书、健康证明,子女或亲属(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九条 农村幸福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院委会成员由院长、院务委员3-5人组成,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院长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由村委会提名从院委会成员中推举产生;院务委员从本村德高望重、热心老年事业、热衷公益活动的老年人或入院老人中推举产生。院委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院务、财务、卫生、消防、安全、食堂等管理制度,并上墙长期公示;
(二)建立入院老人、工作人员花名册,安排食谱,进行就餐登记;
(三)研究审议院内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建立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监督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院长负责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做到处事公开、公正、公平,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村委会反映、向入院老人通报,主动接受监督;
(三)关心和爱护入院老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每个农村幸福院确定炊事服务人员1-2名,由院委会提名聘任或自行安排,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院长和炊事服务人员工资报酬由院委会核定或通过公益性岗位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入院老人的餐饮临休、文化娱乐、休闲消遣、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保障工作,接受入院老人监督。
第十三条 村委会负责组织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技能业务与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委会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幸福院。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根据入院老人的实际需求,开展餐饮临休、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活动。就餐、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饮食要实惠、可口、卫生,每周制定食谱。
第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和管理经费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帮扶、村上自筹、社会捐助的办法进行筹集。市上给建成投用的每个农村幸福院每年补助运行管理经费5000元,并安排1个公益性岗位;县、区按每个农村幸福院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鼓励和提倡县、区提高补助标准,保障农村幸福院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就餐服务的开支以及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等,确保日常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及村内外务工经商人士通过捐赠等方式对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当月伙食及时核算,据实按时收缴,及时公开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幸福院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入院老人在农村幸福院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农村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室内外卫生,文明礼貌,团结友爱;自觉及时缴纳伙食费用,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退出农村幸福院并终止协议。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须由其本人或子女、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入院老人生病或突发意外情况,院方应及时通知子女或亲属(监护人),根据病情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老年人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农村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要制定分档定级的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根据硬件设施、运行机制、服务功能、规范管理、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分档分级补助运行管理经费,调动基层发展农村幸福院的积极性。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财物按其投资主体依法归国家、村委会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属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依法归村委会集体所有,农村幸福院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要保证农村幸福院场所长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或拆迁的,必须有同样标准的场所进行替换,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在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一切财产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对故意损毁或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入院老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按规定审计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xx年10月31日。
篇7:农村幸福院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功能作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xx〕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临休、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的运营管理方式应当结合本村实 际情况,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符合村 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可以由村委会自主承担日常 运营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 开展社会化运营。
第五条农村幸福院的运营资金可以采取“村里投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个人出一点”的方式筹措,积极争取多方资金支持,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村集体可为农村幸福院提供必要的生产用地,鼓励老年人参与种植、养殖等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基本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农副产品,提高农村幸福院的造血功能。
第二章功能配置
第六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对院内场所进行合理的功能 分区,划分娱乐室、阅览室、网络室、活动室、休息室、餐厅、厨房等功能区域。除休息室、卫生间、餐厅外,其他区域可以一区多用。
第七条各功能区域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老年人使 用需要,配备老年人休息床、电脑、电视、棋牌桌、音像设 备、图书刊物、健身器材等功能设施和辅助设备。各项设施 设备应当适合老年人使用,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无明显尖 角、锐边、毛刺。
第八条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幸福院,应当配备必要的 炊具、餐具、冰箱、碗柜、饮水供应装置、洗漱池等设施设 备和相对固定的炊事服务人员,加强厨房卫生和用餐管理。 提供的膳食应注重合理搭配,每周拟定适合老年人口味的食 谱,并提前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布。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开 展服务。无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 农村老年人,均可自愿申请入院参加活动。
第十条村委会自主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村委会广泛征求、收集村民意见建议,进行讨 论研究之后确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委托专业化机构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村委会在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就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约定,做到“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服 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公开、服务监督公开)。
第十一条具备短期托养能力的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 申请、村委会审核、签订协议的程序,可以接收符合条件的 农村老年人短期入住。优先保障有入住需求和意愿的独居、空巢和留守老年人及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低保对象、特困老年人入住农村幸福院。
第十二条农村幸福院应当为每一位入住的老年人建 立个人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所含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老年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书、协议书、健康信息、子女或亲 属(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院内居住照护记录等。
第十三条在院内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和农村幸福院有关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爱护 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对于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拒 不服从管理者,应提前终止协议并劝其退出农村幸福院。
第十四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留守和孤寡、失能等困 难老年人巡访制度,完善巡访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社区助老员应当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 相关规定和规范,依托农村幸福院为周边老年人开展紧急救 援、入户关怀、建档立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老年教育 和咨询保障等日常为老服务工作。
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农村幸福院应当配备与开展服务和运营管 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广泛吸收低龄活力老人、志愿者、社 工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
第十七条在农村幸福院内从事医疗、康复、社工等服 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 书上岗。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 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 进行职业道德、技能业务与安全培训,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 水平。
第十八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 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强化资料管理。做到账簿设置 齐全、科目设立科学合理、凭证真实有效、登账及时规范, 严禁挪用、挤占、截留、私分幸福院资金。
村委会自主运营的农村幸福院,要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区分村集体、老年人自负的项目和金额,并将其纳入村务公 开范围,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收支和物资账目定 期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委托专业化机构运营的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方必须规范会计核算,每年开展年度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报 送村委会、乡(镇)政府。
第十九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慈善捐赠款(物) 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慈善捐赠款(物)单独登记造册,确保 专款(物)专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 和设施设备维护制度。涉及重大维修、置换、改造项目时, 应当广泛征求、听取村民及入院老年人的意见建议,并对项目内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各项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 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做好院内用火、用电、用气日常巡查。
第二十二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 的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意外事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流程,每年至少 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充分依靠农村党组织、村 委会、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 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党建+农村养老”、农村互助养老新模 式。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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