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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新规定

2023-10-23 08:07:5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huyd”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中国人民银行新规定,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中国人民银行新规定,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国人民银行新规定

篇1:中国人民银行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11日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它将推动金融债券在中国的发行,对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能力、增加直接融资比重等均有积极意义。这项规章所称的“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管理办法》分为七章44条,从“申请与核准”、“发行”、“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作出规范。

据了解,《管理办法》参照国际标准和中国银监会的风险监管指标要求,重点对商业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使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有了相对统一的管理规定,有利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保证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顺利发行金融债券。

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现象非常严重,金融机构缺乏主动负债工具,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普遍较弱,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的经营主动性和风险承担能力。

人民银行这位负责人说,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作为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能有效解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同时还可以成为主动负债工具,改变中国商业银行存款占绝对比重的被动负债局面,化解金融风险。这位负责人指出,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缺乏,导致直接融资比重低,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起到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资产结构的作用。

此外,发行金融债券还有利于丰富市场信用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目前在中国债券市场中,具有国家信用的国债与准国家信用的政策性金融债占有绝对比重,具有公司信用的债券所占比重很小,市场信用层次较少,债券品种单一。

[中国人民银行新规定]

篇2: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 执法检查程序

第一节 检查的准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节 检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条 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十七条 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组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检查组结束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检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被检查人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前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本条规定的《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第三节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及时向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对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在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执法检查意见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意见书的,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执法检查意见书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印章后,送达被检查人。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其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执法检查的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规定了七大方面总计20项措施,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人一行

一个Ⅰ类户

《通知》规定,今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法人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即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不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个人在网点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办理存取款、转账、投资理财、消费、缴款等各类银行业务,拥有存折或借记卡的实物介质;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具有有限功能(比如不能取现和对外转账),没有实物介质,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都不是自己的账户,其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是收购居民证件后冒名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次人行新规有助于遏制买卖账户和冒名开户行为,同时强化个人对结算账户的管理、减少不动户的存在,并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

加大买卖账户、

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

《通知》明确,1月1日起,银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不能使用网银和各类自助途径,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行还要将这些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关键在于惩戒机制不完善,尤其对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由于不良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因此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并向不法分子出售获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购他人账户、冒名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用于实施诈骗。这次人行新规限制了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将对不法分子、违规单位和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广大市民

需要注意什么

很多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并且都是全功能的I类账户,新规之后会有什么影响呢?目前,人行还没有强制要求归并或撤销之前开立的I类账户,但《通知》要求各银行对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进行核查。为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账户管理,建议广大市民积极配合银行确认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和身份核实工作,及时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撤销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归并资金,把银行账户管好用好。

另外,银行向客户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大家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广大市民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按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

相关新闻: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银行卡业务管理和转账管理。明确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行内异地转账三个月后免费

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全面推进账户实名制管理,《通知》明确规定,自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此举旨在保护资金安全。

《通知》明确,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或者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到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异常行为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通知》加强了对异常开户的审核,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同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转账方式由存款人选择

《通知》明确,自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针对不法分子指导受骗者通过英语界面转账的情形,《通知》指出,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同时,《通知》加强了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任何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

为规范受理终端管理,《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审慎为其提供服务。

同时,建立健全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将黑名单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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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交通法规新规定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6

1月1日新的《交通法规新规定 2016年新版交通法规》就要开始执行了。发现有扣分处罚的条款非常多,粗略算下来有27条最容易被罚,如果全犯了要扣 掉126分。而驾照每年只有12分的驾照,下面就给大家讲讲整理好的“驾照新规”扣分细则。其中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酒驾 醉驾处罚更严重: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 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 以下5种违规 扣12分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这简单就是祸国殃民、害人害己、破坏社会稳定、破坏人民关系和睦最恶劣行径。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10次车祸9次快,我国绝大部分的车祸都因为车速过快造成的。所以对超速驾驶的处罚加重,是举脚赞同的好主意。

3、酒驾醉驾: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4、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这里重点解释一下什么是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5、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 以下4种违规 扣6分

1、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驾驶证被暂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驾驶。否则会再次扣6分,整个处罚就是重上加重了。

2、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应急车道又叫生命通道,是当道路有事故发生,让救护车、清障车快速前往处理时预留的专用车道。平时大家都好好地遵守着,但是一预到大塞车就都不管不顾了。

3、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这次的《驾照新规》增加了一条规定,校车拥有道路使用优先权,也就是说私家车要避让校车先行,否则扣6分。校车先行的规定,在国外早已经出现并执行多年,现在国内也同样开始重视,这是举国共庆的好事。

4、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关于闯红灯的危险,已经讲过千次万次了这里就不再重提。

● 以下9种违规 扣3分

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我国的交规中是优先保护行人的,所以当你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可以停下车等待行人通过。

2、高速公路匝道超车:匝道本身就比较狭窄,强行超车极容易产生刮蹭事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随着大幅度过弯,加速超车时容易因为离心力而失控翻车。所以请各位谨记匝道不要超车,扣分事小,车祸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禁止标线包括有黄色单、双实线;禁止转弯、直行、调头等,如果违反规定驾驶将面临扣3分的处罚。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国内的道路设计当中,右转车辆不受信号灯影响。如果刚好又有人行横道的'话,就会看到行人与右转车互相抢道的混乱场面。为了避免事故纠纷,明令规定转弯车辆必须让行人先行。

5、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因为国内驾驶室是设置在左边,左转车辆的右边会形成视角盲区。如果有右转车辆不避让的话,就会发生碰撞事故。

6、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给予扣3分处罚。例如在快速车道慢速行驶。

7、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不同程度的超速驾驶有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未超过限速的50%,只会扣3分。

8、未给特殊车辆让行:在国外,当救护车、救火车的信号声响起时,道路上的车辆都会马上靠边停车让行。这是社会群众整体素质高的表现,因为他们都知道这些车是去救命、救灾的。所以无论是否扣分处罚,大家在遇见救护车、救火车这些特殊车辆时,请及时避让。

9、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超车时需要把车速提到较快,所以相对于正常驾驶危险度会更高。如果不按照规则而乱超车就极容易发生碰撞事故,而且因为车速较快,这类事故都很严重。

● 以下5种违规 扣2分

1、不系安全带:驾驶员行车过程中不系安全带,会被扣2分。这个处罚条款的设置本身就是一个讽刺。安全带的作用是保护驾驶员生命安全,本来所有人都应该 主动自觉系上。但是我们居然需要立法来强制、强迫大家去执行。所以再次强调,上车请系安全带,无论你是开车的还是坐车的。关键时候不是罚不罚2分的事,而 是你还有没有机会活下去。

2、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练红绿灯:这个行为一般多见于出租车、公交车上。例如明明它们是直行,却偏偏占着右转车道。私家车一般也就外地司机,不熟悉路况时会犯这错误。

3、超载小于20%:如果车辆限定载人数是5人,却硬塞进了6个人,也就是超载了1。相对于限载人就刚好是20%,这种情况就要面临扣2分的处罚。

4、开车打电话:如果开车不系安全带是赌命,那么开车打电话、发短信、刷微博就完全是不要命的行为了。《驾照新规》对接、拔电话作出了扣2分的处罚规定。

5、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堵车大家都讨厌吧?堵车时乱插队的车大家都讨厌吧?特别是那些从对向车道超车上来,然后强力插入的的车子。你恨不得自己就是交警,上去就给它甩张罚单。

● 以下4种违规 扣1分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违规处罚中,扣1分的共有4项:1、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2、车辆未张贴年检;3、车辆未张贴交织险标志;4、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我们重点讲讲第4条;因为我国驾驶员当中,长期使用远光灯的人远远比主动系安全带的人还多。

篇5:银行卡新规定

银行卡年费新规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率,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二: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等用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超市等商户,在本次刷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起2年的过渡期内,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五:收单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餐饮等行业商户贷记卡、借记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合计可分别降低53%63%,百货等行业商户可降低23%39%;超市等商户将通过实行优惠措施在改革过渡期内保持费率水平总体稳定。

篇6:银行卡新规定

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出炉,一是在开户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民生银行(全国范围内)仅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含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二是在转账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6年12月1日起,持有该行借记卡的个人客户,通过ATM机转账(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该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出。在该行受理后24小时内,客户可以通过民生银行95568电话银行或柜台,申请撤销转账。

2016央行最严新规与我们相关:银行卡转账的三个新规定哪些

2016央行最严新规出炉了!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规定了七大方面总计20项措施,意在通过加强支付结算管理,达到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的目的。

那么,央行的这项新规中,有哪些与我们密切相关呢?

银行账户:一家银行一个I类账户

根据《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同时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减少“僵尸账户”的存在,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

以上Ⅰ类、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分类,涉及到个人账户分类管理的相关概念,这里的“账户”所指的仅是个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而非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

银行账户的分类管理机制,早在年底就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并于2016年4月1日在银行系统中实现了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区分。

Ⅰ类、Ⅱ类、Ⅲ类账户在使用权限上依次递减,其使用范围和限制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此外,由于后两类账户实际上为储蓄卡下的虚拟电子账户,而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账户,因此也免收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必担心账户分类会增加银行卡的年费负担。

篇7:交通法规新规定

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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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路考新规定

路考新规定

1、考试科目调整: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考试取消“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考试内容由原来的5项改为4项。以此贴近实际驾车的.要求,进而减轻考生考试负担。

2、考试预约时间调整:考取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科目三考试预约的时间间隔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缩短至20日;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科目三预约时间间隔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40日缩短至30日。

3、异地分科目考试次数调整:申请小型汽车驾证的,允许申请变更考试地的次数由1次调整为不超过3次,以此满足群众异地考试的需求。

4、优化代办服务:老年人可以通过亲友的“交管12123”手机APP账号,由亲友代办机动车牌证、驾驶证业务;另外,窗口服务为老年人开设绿色通道或专门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5、便利退役军人换领驾驶证:推进与军队有关部门建立驾驶证信息互联核查机制,实现信息自动核查、自动比对,避免往返核查,方便退役军人就业、从业、驾车出行。

6、便利出国人员延期换领驾驶证:出国人员因新冠疫情无法回国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等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内人员申请延期办理。底前未及时办理换证、审验导致被注销的,可以回国后6个月内按正常手续办理换证、审验等手续,从而恢复驾驶资格。

7、减少代办材料: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补换领驾驶证业务等交管业务的,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委托他人代办,并且无需出具纸质委托证明。

篇9:消防新规定

消防新规范GB50116―自5月1日起执行,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时间,在这期间很多消防验收中遇见的种种新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以下10条的变动又是消防验收的重点。

1,主机,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所带的探头,按钮及模块总数,不能超过3200点,超过此数,应增加主机。

2,水泵,风机,都不允许用变频方式启动,都得是一步直接启动,其控制柜里面不允许加变频器。

3,回路,编的最大号不允许超过200,超过此数,另加回路。且在回路上应加隔离器,一个隔离器只能带32个点。

4,模块,不允许装在强电配电柜(箱)内,应装在专用模块盒里。

5,大楼,无论有多少个声光报警器,无论有多少个广播,在火灾时候都应全部启动,应让每一个部位,每一个角落都同时知道发生了火灾,以便快速撤离。

6,消防联动24V电源,无论距离有多远,在现场用万用表测量,电压不能低于22.8V,如低于此数,应在现场另加24V电源。

7,施工人员,以后穿24V电源线时,都应穿耐火型铜芯线,就是NH开头的线,截面不低于1.5平方,信号线可以降低要求,用阻燃型的,就是ZR开头的。

8,火灾时,普通动力电,自动扶梯,排污泵,康乐设施,厨房用电等应立即切断;而另外的正常照明,生活水泵,安防系统,客梯等,应延迟切断或者手动选择性切断,以利于人员疏散。

9,厂家编联动关系时候,不应再用一个探头来联动消防设施,应用该区域内的任两个探头或者任一个探头加任一个手报来联动启动。

10,以后的住宅楼,住户内入口处的1.3~1.5处,都应装家用的独立报警系统,在卧室及厨房内应设置烟感探测器及可燃气体探测器。

以上都是新规范中特别强调的东西,都是在以后的施工中和消防局重点检查的内容。

篇10:股票新规定

申购前准备

1、通过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申购上交所股票需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并做好指定交易,申购深交所股票需要有深交所账户。

2、申购新股对应的市值和足额资金。与以往申购新股不同,新规定按市值申购需要在T-2(T为申购日)的交易日清算时有相应市场的非限售流通股的市值;沪市一万元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号,一个申购号可申购1000股;深交所5000元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号,一个申购号可申购500股。

申购流程

T日,准备好足额资金,通过证券账户进行新股申购,买入委托(和买股票的菜单一样),数量沪市股票需要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股票需要是500股的整数倍,超过可申购额度都是废单。如果多次委托仅第一笔委托是有效的。沪市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深市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T+1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T+2日: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T+3日(一般T+2日清算后就可以)可查询到是否中签,如未中签会返款到账户。中签客户在新股上市日可以将中签股票进行交易。

新股申购新规

1、根据市值配售,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沪市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市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2、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市值合并算入投资者持有市值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申购款应在申购委托前存入资金账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新股网上申购策略

1、本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投资者可考虑增加市值杠杆。新办法的A股市值纳入计算市值范围指的是投资者持有的深圳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包括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和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由于本次新股申购时把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的市值都计算在内,那在申购前后,投资者可考虑融资买入股票后,增加其A股市值,这样就相应加大了市值申购的杠杆。

2、新股申购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增加深圳股票市场的交易和持有。在新办法中,投资者沪、深两个市场的市值不合并计算,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的可申购额度计算。由于当前新股上市约有80%~90%在深圳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但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沪市股票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中限制其申购市值,因此未来不排除有可能会有投资者向深圳市场的交易进行倾斜。

3、本次新股申购,投资者需在账户上留下充足资金进行申购。在新办法中,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否则即使中签也视为无效。

4、建议重点申购信息服务、医药生物、电子等行业的高毛利率或龙头公司。

5、如果当天有多家新股发行申购,且由于证券市值可分沪深市场重复计算,在考虑资金最优申购方案时,建议当天重点关注那些具高帅富特征的新股,即具有高毛利率、核心竞争力、处于新兴行业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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