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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范文

2023-11-05 08:35:3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紫菀”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行政公告范文,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行政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行政公告范文

篇1:行政检查公告

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在9月29日公告的广州市南沙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ZCQC1301FG09048)的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现将中标供应商名单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用途及合同履行日期

1、项目名称:广州市南沙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服务采购项目

2、内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服务

3、用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服务

二、定标日期

广州市南沙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ZCQC1301FG09048)于月25日定标。

三、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7层

中标折扣:95.00%

请中标供应商务必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带齐有关文件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签订合同,并依《交纳服务费承诺书》向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何明钢、宁清华、顾锦芬、白仲清、于志宏。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行政中心D栋7楼

联系人:叶小姐

联系人:020-39078057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238号2楼218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梁小姐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0-83576900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20-83499619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何先生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20-83576900

特此公告

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十月二十五日

篇2:行政检查公告

根据上级部署,经研究决定,从9月1日开始,常熟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常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进行为期四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执法裁量权等执法不公正的问题;行政执法不公开、不透明等缺少监督制约的问题;乱收费、乱罚款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及以权谋私、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为加强联系,确保专项监督检查有效开展,欢迎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进行监督,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如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不属以上范围,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

通信地址:常熟市金沙江路8号市监察局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收

联系电话:52881172

电子信箱:cszfjcs@163.com

常熟市监察局

年8月27曰

篇3:行政强制公告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我市组织开展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工作,现将第一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事项予以公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行政强制事项清理结果公示表

年十一月一日

篇4:行政检查公告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全面了解我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市卫生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的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按照年初制定的《长春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检查标准》进行,重点检查三方面内容:

(一)行政审批管理(20分);

(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50分);

(三)审批材料归案情况(30分)。

二、检查方法及程序

(一)听取县(市)、区卫生局行政审批工作汇报(不超过15分钟);

(二)参检人员按分工进行检查;

(三)抽查相关审批档案:

1、医疗机构:诊所1卷;门诊1卷;医院1卷;

2、医师执业注册:2卷;

3、餐饮单位许可:3卷;

4、公共场所许可:3卷。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集中反馈。

三、分组情况

市区内各卫生局抽调一名懂审批业务的人员组成两个检查组。实行城区互检,外县(含双阳区)由城区两个组分别集中检查。第一组:朝阳区、宽城区、绿园区、汽开区;高新区;九台市、农安县;第二组:南关区、二道区、经开区、净月区、双阳区、榆树市、德惠市。

四、检查时间

10月26日至11月20日。

五、要求

(一)统一思想,务求实效。市卫生局审批办将组织对各区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检查标准,我们在检查中要做到注重实效,掌握实情,真正把情况摸清,把数据填实,不走过场。

(二)集中地点接受检查。受检单位接受检查的审批项目未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应将受检资料集中一处受检。

年十月十五日

篇5:行政强制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定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第一批,共74个),现予公布(具体行政强制事项和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一、法定行政机关(59个)

慈溪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龙山镇、掌起镇、观海卫镇、附海镇、逍林镇、胜山镇、新浦镇、桥头镇、匡堰镇、横河镇、崇寿镇、天元镇、长河镇、庵东镇、周巷镇。)

宗汉街道办事处、坎墩街道办事处。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慈溪市统计局、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司法局、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龙山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观海卫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周巷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逍林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横河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宗汉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分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规划局、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农业局、慈溪市林业局、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慈溪市商务局、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慈溪市体育局、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溪市审计局、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15个)

慈溪市档案局、慈溪市农业机械化管理站、慈溪市风景旅游局、慈溪市气象局、浙江省慈溪市盐务管理局、慈溪市烟草专卖局、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慈溪市港航管理处、慈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慈溪市渔政站、慈溪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慈溪市植物检疫站。

上述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同时,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相关工作,凡不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附件:慈溪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及法律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7日

篇6: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当事人:宁波名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余行凤二决字第39号),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城东路与站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设置的高炮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一只。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且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届时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机关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年5月27日

篇7:行政强制公告

当事人:南京弘润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储2220室)

本机关于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邮编:210004,联系电话:(0512)69579212。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年9月4日

篇8: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当事人:李芝军,男,46岁;

黄坤鸿,男,50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5月左右,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土地证编号:中府国用[]第易150724号,土地使用权人:李中旗,与当事人为租赁关系)建设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577.2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第1-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当事人,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的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1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12月24

篇9: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制法的通知》(国发〔〕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定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第一批,共74个),现予公布(具体行政强制事项和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一、法定行政机关(59个)

慈溪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龙山镇、掌起镇、观海卫镇、附海镇、逍林镇、胜山镇、新浦镇、桥头镇、匡堰镇、横河镇、崇寿镇、天元镇、长河镇、庵东镇、周巷镇。)

宗汉街道办事处、坎墩街道办事处。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慈溪市统计局、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司法局、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龙山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观海卫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周巷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逍林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横河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宗汉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分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规划局、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农业局、慈溪市林业局、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慈溪市商务局、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慈溪市体育局、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溪市审计局、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15个)

慈溪市档案局、慈溪市农业机械化管理站、慈溪市风景旅游局、慈溪市气象局、浙江省慈溪市盐务管理局、慈溪市烟草专卖局、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慈溪市港航管理处、慈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慈溪市渔政站、慈溪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慈溪市植物检疫站。

上述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同时,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相关工作,凡不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附件:慈溪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及法律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7日

篇10:行政强制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我部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部没有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详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篇11:公司行政公告

中心各部门:

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于20xx年**月**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在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20xx年度工作总结大会,部署20xx年度相关工作,为确保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届时有XX 领导参加。

二、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在会议上分别汇报各自的.分管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重点汇报20xx年度相关工作。

三、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要结合实际情况汇报20xx年度的重点工作。

四、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会场进行签到,14时将准时召开会议。

五、要求参会人员必须做好本次会议记录,会后部门负责同志要及时将会议内容传达给部门人员。

六、中心部门负责人(含)以上领导不得缺席本次会议,汇报工作时要求必须有书面汇报材料。各自书面汇报材料于1月25日上午9时前送交科室进行复印。

七、会议汇报工作程序:副主任——财务主管——客服主管——维修部——绿化保洁部——保安部——锅炉班——常务副主任。

八、由于会议场所较小,本次会议共计划25人参加,其中中心领导班子5人,部门负责人4人,科室2人,党员2人(XXX、XXX),维修部2人,客服部3人,保安部2人,财务部1人,绿化保洁部1人,锅炉班1人,XX管委会领导2人。部门负责同志按照计划人数各自安排本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九、各部门安排人员参加本次会议时尽量考虑业务骨干、技术能手参加。

十、部门负责人在**月**日上午10:30协助科室一块布置会场。

特此通知

xx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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