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报税证明
“来啦”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已报税证明,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已报税证明,希望大家喜欢!
篇1:已报税证明
已报税证明
已报税证明一、事项概述
1、事项名称: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办理单位:国家税务局
3、办理窗口:纳税申报(国税)
4、承诺时限(工作日):2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07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携带书面申请到申报窗口申请查询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抄报税,已报税的当场开具证明单返还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四、前置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
六、备注事项
无
我司(销售方)遗失1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要求已经在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现声明上多注明“作废”字样,毕竟我们不是要作废,不知道税局会不会以“作废”不能通过?“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本地税局审核后,还须购方税局审核吗?本地税局人员建议一张发票填一张证明单,不填单价与数量!不知道这样的`填写对于购方税局能易于通过吗?或有什么更好的填写?
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是不可以写“作废”2字的,因为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也可以抵税的。
我单位(销货方)1月19日开具可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出去,购货方(客户)收到并签收,可过了一段时间,购货方称自己把发票丢失,要我方去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我知道要跟税局说丢票对我们单位不太好,可该怎么说啊?怎么申请?我让购货方出具一份他们丢失票据的证明,他们也不肯,我该怎么办?马上要过抵扣期了,如果真过了,他们还没有认证,会不会影响到我们?
你们是销货方 发票是购货方丢失的且没有认证 ,你只要去税务局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给对方就可以了,你就和税务局据实说就是了,没有什么问题,然后把这个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加公章给对方去抵扣就是了。购买方准备(1)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3份 +公章
(2)已抄税报税证明单原件
有些地方税务局要求有罚款 ,200元一张发票,你可以让弄丢失的一方承担就可以了。
篇2:已报税证明单
已报税证明单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报 税 及 纳 税 申 报 情 况
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篇3:已抄报税证明以及适用范围介绍
已抄报税证明
XX税务局:
我司XXXXX(你们公司的情况介绍),已抄报税证明。
我司于X月X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发票号码为:XXXXXXXXX,票面金额XXXXX元,于X年X月交给XX公司。我司也于X月进行抄报税处理。
由于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将发票丢失,为了保证对方及时认证发票,现请贵局出具一份已抄报税证明单。请贵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附: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需带的资料如下: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6号)
三、所需资料
纳税人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流程图
五、文书式样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NO.销售方名 称购买方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报税及纳税申报情
况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证明范文《已抄报税证明》。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1077号文附件)精神,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当场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丢失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纳税人,应先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完毕相关行政处罚责任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篇4: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报 税 及 纳 税 申 报 情 况
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设置。
二、本表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三、填表说明:
(一)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均按一般纳税人的全称填写; (二)销售方和购买方的税务登记代码:均按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填写;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均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开具的内容填写;
(四)报税及纳税申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税及申报的时间情况填写。
四、本表一式三份,销售方、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销售方各存留一份。
注释:
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文书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记录了购买方一般纳税人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内容及报税情况,表格式文书的填写和使用比较简单,按照表格内容及使用说明要求即可。
三、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表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可靠。销售方留存;第三联,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篇5:抄报税证明
抄报税证明
抄报税证明一、事项概述
1、事项名称: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办理单位:国家税务局
3、办理窗口:纳税申报(国税)
4、承诺时限(工作日):2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07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携带书面申请到申报窗口申请查询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抄报税,已报税的当场开具证明单返还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四、前置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
六、备注事项
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要登报声明
XX税务局:
我司XXXXX(你们公司的情况介绍)。
我司于X月X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发票号码为:XXXXXXXXX,票面金额XXXXX元,于X年X月交给XX公司。我司也于X月进行抄报税处理。
由于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将发票丢失,为了保证对方及时认证发票,现请贵局出具一份已抄报税证明单。请贵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附: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需带的资料如下: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时候有没费用,看各个地方的'税务局了。
我们这里要罚款,罚款金额看发票金额和责任轻重,丢失发票原因在对方或快递公司,罚款少点;原因在自己,罚款要多一点。
曾经发生过增票丢失,我方开票,发票额是1万多,让快递公司给丢失了。我们凭快递公司的丢失证明,去税务局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时,罚了200元。我们让快递公司赔了这200元。
这个问题我也正想问。我上次带上已报税证明单和记帐联复印件去国税局认证,负责人又告诉我直接用其它发票的抵扣联认证再修改保存,进行网上认证即可。但是打123661咨询又说这样不行。现在我都已直接认证了,也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有问题?
哪位朋友能否指点呢?
可以接受,如果发票遗失后还能取得开票方主管机关该发票合法有效的证明,其复印件是等同于发票原件使用的。可以进行正常的认证抵扣和红字冲减业务。
篇6:已办结税务证明
1.税务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办理对象: 货物报关离境后因故发生退运的生产企业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91号)
办理条件: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申报材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电子数据申报盘。
办理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 2、审核; 3、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即办
2.
一、业务概述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已退税额、应补回已退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
(5)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佣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同时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3.资料归档。
篇7:已故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
_________,男,一九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根据其档案记载,其亲属关系如下:
父亲:_________,一九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___房;
母亲:_________,一九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___房;
胞兄/弟/姐/妹:_________,男/女,一九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___房
______(称谓),_________,男/女,一九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国。
街道(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8:抄报税证明单
抄报税证明单
XX税务局:
我司XXXXX
我司于X月X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发票号码为:XXXXXXXXX,票面金额XXXXX元,于X年X月交给XX公司。我司也于X月进行抄报税处理。
由于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将发票丢失,为了保证对方及时认证发票,现请贵局出具一份已抄报税证明单。请贵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篇9: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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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一、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已退税额、应补回已退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
(5)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佣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同时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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