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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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省委省政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是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在这个总体布局中,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抓手,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载体。交通执法工作,是全省公路、水路的运输环境、秩序、安全管理正常运行的保障,是展示“法治浙江”的窗口与形象,是浙江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助推器。近年来,省交通厅不断加强交通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制等一系列交通执法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等改革措施,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浙江交通管理工作的制度和机制,为浙江交通大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随着近年来交通建设的飞跃发展,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交通执法工作也面临着交通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组织结构的转型,社会各方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及交通系统内部执法观念陈旧,交通管理机制不顺,执法队伍人员素质薄弱,执法外部环境日益严峻等一系列的问题。__地处长三角中心地带,是连接上海和浙江的交通枢纽,因而有义务探索和改革交通执法工作的机制和体制,以改进__的交通管理工作,并为其他地市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交通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__市交通局现有公路管理处、运输管理处和港航管理局三个事业单位,承担着__市区域内4472.364公里的公路和1936公里的航道的安全、养护、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三个事业单位下辖执法大队九个,稽征所七个,公路检查站14个,水路检查站31个,共有执法人员1148人。1―8月共处理行政处罚案件16506件。从近几年来交通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管理理念落后,执法机制不顺。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国交通系统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主要的精力和力量都关注交通建设,而对交通管理领域则改革较少,不够重视。以__为例,从一九八四年__撤地建市,成立公路段,运管所,航管所开始,几十年来,除了名称、人员有所变化外,其组织结构,职能范围、人员编制等都没有大的改变,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还在延续计划经济体制下旧的模式,这种旧有的交通管理模式造成交通系统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的矛盾和冲突。
1、交通内部执法职能交叉。交通系统内部三个执法单位各自为政,执法职能交叉,这种现象在公路上表现最为明显,现在公路上有路政和运政两支执法队伍负责治理超载超限工作,但服装标志不统一,处理标准不统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不仅社会上的群众难于区别,即使交通系统内部的人士也很难说清两支执法队伍的具体职能。这种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不仅造成交通执法工作的混乱,也是交通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初__市港航局投资近500万元建立起水上交通指挥中心,20底,运管处也建立了GPS指挥中心,今年,公管处也将投资建立公路指挥中心,如果三个指挥中心整合为一,不仅可以节省一半以上的投资,而且可以建立起一个二十四小时全天候车、船、路、河的立体监控网,掌握整个__区域内的交通状况。
2、与公安部门的职能交叉,协调不顺。现在__的公路、水路上有两个系列的执法队伍,即公安系列和交通系列,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家各自为政,缺少一定层面的沟通与协调,表现最明显的是公路上的交警队伍和交通路政队伍的“治超”工作,虽然六部委规定“治超”工作由交通、公安共同负责,但许多交警同志认为这是交通局的事情,工作上并不配合,造成拦车难、处罚难的现象,特别是由于交通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公安交警的不一致,处罚标准不统一,造成两支执法队伍许多的矛盾和冲突。例如公路路政部门治超依据的是交通部2号令,对超载超限行为的处罚额度是3万元以下罚款并要求卸载,根据交通厅的文件标准,对一般的超载行为,一般处500元以上的罚款,而交警执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额度是元以下罚款,按照交警内部文件掌握,对超载超限的处罚一般在200元以下,一些外地司机为逃避处罚,一进__区域,就主动找到交警接受处罚,然后拿着罚款票据作为护身符,一路通行无阻。两支执法队伍的不协调、不统一,不仅给交通执法工作造成混乱和冲突,而且损害了交通局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给社会群众留下交通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不良印象。
3、地方政府对交通执法干扰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无视交通法律法规,任意侵占公路用地,妨害交通部门对公路的保护,表现为规划上不与交通部门协商,任意将公路用地转为城市用地,建设上在国道省道上乱开口子,管理上随意干涉公路的专项管理业务。2月,桐乡市规划局在未与交通部门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320国道划入城市规
篇2: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省委省政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是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在这个总体布局中,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抓手,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载体。交通执法,是全省公路、水路的运输环境、秩序、安全管理正常运行的保障,是展示“法治浙江”的窗口与形象,是浙江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助推器。近年来,省交通厅不断加强交通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制等一系列交通执法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等改革措施,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浙江交通管理的制度和机制,为浙江交通大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随着近年来交通建设的飞跃发展,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交通执法也面临着交通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组织结构的转型,社会各方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及交通系统内部执法观念陈旧,交通管理机制不顺,执法队伍人员素质薄弱,执法外部环境日益严峻等一系列的问题。__地处长三角中心地带,是连接上海和浙江的交通枢纽,因而有义务探索和改革交通执法的机制和体制,以改进__的交通管理,并为其他地市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交通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__市交通局现有公路管理处、运输管理处和港航管理局三个事业单位,承担着__市区域内4472。364公里的公路和1936公里的航道的安全、养护、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三个事业单位下辖执法大队九个,稽征所七个,公路检查站14个,水路检查站31个,共有执法人员1148人。201―8月共处理行政处罚案件16506件。从近几年来交通执法的总体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管理理念落后,执法机制不顺。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国交通系统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主要的精力和力量都关注交通建设,而对交通管理领域则改革较少,不够重视。以__为例,从一九八四年__撤地建市,成立公路段,运管所,航管所开始,几十年来,除了名称、人员有所变化外,其组织结构,职能范围、人员编制等都没有大的改变,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还在延续计划经济体制下旧的模式,这种旧有的交通管理模式造成交通系统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的矛盾和冲突。
1、交通内部执法职能交叉。交通系统内部三个执法单位各自为政,执法职能交叉,这种现象在公路上表现最为明显,现在公路上有路政和运政两支执法队伍负责治理超载超限,但服装标志不统一,处理标准不统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不仅社会上的群众难于区别,即使交通系统内部的人士也很难说清两支执法队伍的具体职能。这种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不仅造成交通执法的混乱,也是交通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年初__市港航局投资近500万元建立起水上交通指挥中心,2004年底,运管处也建立了GPS指挥中心,今年,公管处也将投资建立公路指挥中心,如果三个指挥中心整合为一,不仅可以节省一半以上的投资,而且可以建立起一个二十四小时全天候车、船、路、河的立体监控网,掌握整个__区域内的交通状况。
2、与公安部门的职能交叉,协调不顺。现在__的公路、水路上有两个系列的执法队伍,即公安系列和交通系列,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家各自为政,缺少一定层面的沟通与协调,表现最明显的是公路上的交警队伍和交通路政队伍的“治超”,虽然六部委规定“治超”由交通、公安共同负责,但许多交警同志认为这是交通局的事情,上并不配合,造成拦车难、处罚难的现象,特别是由于交通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公安交警的不一致,处罚标准不统一,造成两支执法队伍许多的矛盾和冲突。例如公路路政部门治超依据的是交通部2号令,对超载超限行为的处罚额度是3万元以下罚款并要求卸载,根据交通厅的文件标准,对一般的超载行为,一般处500元以上的罚款,而交警执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额度是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交警内部文件掌握,对超载超限的处罚一般在200元以下,一些外地司机为逃避处罚,一进__区域,就主动找到交警接受处罚,然后拿着罚款票据作为护身符,一路通行无阻。两支执法队伍的不协调、不统一,不仅给交通执法造成混乱和冲突,而且损害了交通局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给社会群众留下交通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不良印象。
3、地方政府对交通执法干扰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无视交通法律法规,任意侵占公路用地,妨害交通部门对公路的保护,表现为规划上不与交通部门协商,任意将公路用地转为城市用地,建设上在国道省道上乱开口子,管理上随意干涉公路的专项管理业务。202月,桐乡市规划局在未与交通部门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320国道划入城市规
划区,并将320国道桐乡段确认为城市道路,而后将320国道建控区内经省交通厅审批的公益广告牌强行拆除,此事虽经交通部门多次交涉,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崇,最后不了了之。上述现象并非个案,而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县、乡政府搞城镇建设,不事先与交通部门协调,而是直接建设,完工后再要求交通部门准予开路口,搞配套设施,这样不仅不利于公路的养护,而且增大了道路交通的危险性。
(二)违法形式多样化,交通执法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
近年来,交通违法案件呈现三个规律性的特点,既多样性、暴力性、对抗性,对交通执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1、违法形式多样。由于__近年来建立起四横三纵的交通网络,以及大量的农村公路,使一些超载运输的司机可以利用交通检查站的空隙,逃避检查,年4月13日,__市交通局法规处对与07省道平行的连接江苏一公里处的王江泾镇道进行了现场调查,从上午10:15分至11:15分,共通行车辆210台次,其中小车33台,中型面包车4台,剩下的都是大型货车,经检查,百分之百存在超载超限的问题。逃避治超还衍生了一种新的职业,即职业“黄牛”,在__区域内近年来形成了以河南帮、安徽帮、四川帮、__本地帮为主体的职业“黄牛”,人数大约为200人左右,他们分布在各个检查站附近,以带领超载车辆绕路行驶为生,以手机相互联系,以摩托车引路,每次收取100―200元的引路费,当超载车辆被执法人员扣住后,这些人一方面围攻执法人员,另一方面以需要人情费、中介费等等理由,要求司机出钱。虽然交通部门请公安机关打击多次,但这些人时聚时散,拘留几日出来后仍然重操此业。
2、暴力抗法现象增多。近年来,由于交通执法部门治理交通违法的力度加大,以及运输市场的竞争加剧,一些违法司机为了逃避处罚,不惜使用暴力、威胁方式抗拒交通执法,使交通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较大的威胁。据统计,2006年1―8月,执法中执法人员受到轻微暴力威胁的,港航局33起,运管处25起,公管处40起,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25、13、30,虽经执法人员冷静处理,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但暴力抗法事件上升的趋势,应当引起我们关注。同时,随着传统的暴力抗法事件的上升,一种新型的“软”暴力抗法的形式也开始出现,即以“艾兹病”相威胁,抗拒交通执法。这种现象在公路执法中表现最为突出,从今年初至今,已发生6起违法司机冒充“艾兹病”病人或利用“艾兹病”病人威胁执法人员的事情,利用“艾兹病”病人逃避交通检查的行为,在超载运输车中已屡见不鲜,这种“软”暴力抗法的现象也值得我们关注。
3、交通执法措施不力,手段落后。从1984年至今,__区域内的公路、车辆、船舶增加了十几倍,但执法手段、执法方式变化不大,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这给交通执法带来了以下三方面的困难:一是执法程序繁杂,执法效率较低。虽然一些执法单位采取了电脑格式化文书的形式,但交通执法文书仍然十分繁杂。处理一起普通行政处罚案件,港航系统需填写21张法律文书,运管系统需填写19张法律文书,公管系统需填写20张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过分烦琐,不仅消耗了执法人员的精力,而且也引起行政相对人强烈不满;二是法律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以查禁“黑车”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黑车”的处罚额度为3―10万元,《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对“黑车”处以1―3万元的罚款,但两个条例都没有规定不缴纳罚款时对被扣车辆的处理。具体执法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黑车”是二手车,改装车,全车价值也不值一万元,一些车主听到拟处罚数额后,将车扔在运管部门不要了,而运管部门又无拍卖变卖被扣车辆的权利,最后只好罚款几百元了事。由于法律依据的不足以及一些规定不符合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经常使交通执法部门处于合法就不合理,合理就不合法的尴尬境地。
(三)执法队伍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1、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就公路管理而言,目前__一个检查站有人员平均10人左右,除内勤人员外,每天能上路检查的执法人员只有5―6人,根本不可能做到24小时的检查控制。据统计,被处罚车辆只占违法车辆的10左右,大量违法车辆的逃避,使一些司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被抓住是偶然的,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越来越多的司机采取超载超限运输的形式。
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__现有交通执法人员1148人,其中45岁以上的为384人,占34,虽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1148人,达到100,但法律专业毕业的只有27人,各单位专职负责法制的法制科长和人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只有3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素质偏低,主要表现为:
一是缺少交通管理和交通执法的研究型人才。交通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交通执法者熟悉交通的实际,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管理学的知识,了解社会综合情况和国家的总体政策,才能发现交通执法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以供领导参考。而我们的一些法律者由于法学理论知识薄弱,缺少宏观分析能力,遇到问题和难点,不是积极想办法解决,而是埋怨上级机关或推给领导,未能履行好法律者的职责。以打“黑车”为例,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法制科长经常抱怨新闻媒体不配合,常常报道一些执法人员在打“黑车”过程中的不适当行为,却对“黑车”的危害不予报道。却不知这种现象的产生,恰恰是我们管理观念的落后造成的。交通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开始时就不应忽视新闻媒体的作用,这块阵地如果不用正面的新闻去占领,就必然被负面新闻占领,交通执法中,应当重点考虑新闻宣传的重要性。遗憾的是,一些同志执法观念的陈旧落后,平时不与新闻媒体沟通,出现负面报道时又应对无措,因此在执法中遇到很大的阻碍。法律观念的陈旧还造成了许多违法行政的行为,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乱发规范性文件,随意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二是缺少综合型的法律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建立有限政府,弱化行政权利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交通法律者不仅掌握交通行政法律知识,还要掌握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律知识,具有应急应变的能力。我们一些法律专职者由于缺少综合法律知识,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法律知识基础薄弱,甚至不懂一些法律常识性知识,比如,有一些法制人员不知道以上、以下、以外法律含义和区别是什么,想当然乱加运用;还有的同志乱用法律术语,造成不好的影响。2006年4月,某一执法单位被法院一审判决承担30的“有过错”公路损害赔偿。我们一位法律者在二审开庭时,当众要求承担“无过错”责任,使庭审中的法官和律师无言以对,场面十分尴尬。法律专业者缺少法律常识,不仅经常在交通执法犯一些原则性的错误,而且影响到整个交通执法的形象。其二是诉讼法律知识欠缺。交通系统29名法律专业者中,只有不到10人可以独立主持听证会,一半以上的人不会写起诉书、答辩状,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就甩给律师去做。其三是应急处理能力差。2006年5月,__市交通局对各单位法制科长开展了《法制新闻发言人》培训,模拟交通执法中经常遇到的十种情况,请__电视台的主持人当场提问,提问的结果是回答较好的2人,基本得体的3人,答非所问的3人,还有两人根本回答不上来。法律专业者,特别是法制科长的法律综合素质较低,是交通执法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3、协管员人数众多,素质难以提高。__区域内的车、船、路从1984年到现在增加了几十倍,但人员编制却没有相应增加,大量的人员缺口只好靠聘用临时人员来解决,据统计公路管理处外聘86人,公路运输管理处外聘92人,港航局外聘人员达506人,总数为684人,超过交通系统正式编制执法人员人数的一半以上,这些人一般合同期为1―2年,平均工资为正式职工的三分之一,大多数同志在站、所、队交通执法第一线,条件十分艰苦,各种待遇难于落实。2006年4月,大云检查站一名协管员沈某在拦截冲卡车辆时受伤,花费一千余元医药费,由于他是临时工,按照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单位财务不能报销,几经波折,最后单位以变通的方式将医药费处理掉。合同工同工不同酬,无法享受应得的待遇,给执法队伍建设带来极大的隐患,因为__执法第一线队伍,超过一半是合同工,合同期短、人身安全无保障,使这些人无心钻研业务,提高执法水平,个别人抱着“捞一把是一把”的心态,存在着吃、拿、卡、要的现象,临时工的报酬和待遇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执法队伍的稳定,而且对公正执法、清廉执法都将产生负面影响。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产生交通执法问题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直接的、有间接的,有硬件的、也有软件的,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有表象的、更有深层次的原因。下面从环境、观念、体制、机制几方面来进行探索。
(一)客观形势对交通执法的要求更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给交通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建立有限政府,控制行政权力的政策得到落实,从国家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上可以看出,限制政府管理领域,弱化行政权力,已成今后行政机关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什么领域应该管,什么领域不应该管,该管的应当怎样管,对行政机关来说还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处于阵痛期的交通执法,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二)交通管理理念的陈旧。“重建设、轻管理”是交通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交通执法是一项常态化、隐性化的,他的成就需长期的检验。近年来,全国交通处在大建设时期,各级领导强调的是交通建设的成绩,而对交通执法提之甚少,缺乏对交通执法应有的重视,年终考核中交通执法所占的比例也很小,使人们认为交通执法是可有可无的`,对执法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交通执法所需资金来源也十分困难,以__为例,每年投入到交通建设上的资金都在七十亿左右,而投入到交通执法中的资金还不到建设投资的千分之二,资金的短缺,迫使一些执法单位通过截流罚没款来弥补资金不足,这样就违背了交通执法的初衷。事实上,交通建设能产生生产力,交通管理也能产生生产力,据美国亚利桑纳州公路管理局年鉴显示,交通管理每投入1美元,将产生2。275美元的效益,一条管理良好的高速公路,可延长使用寿命5―。“重建设、轻管理”的观念体现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滞后,缺少针对性。从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大量的有关交通法规和规章内容已被废止,但新的法规和规章出台很少,例如社会最需要的有关出租车管理的法规、规章,至今还没有制定。而已颁布的法规规章,处罚标准过高,可操作性较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陆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陆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海上船舶无证运输情况,而对最大吨位不超过500吨的内河船,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交通立法的滞后的原因在于交通主管部门将主要的人力、物力投入到交通建设中,缺少对交通执法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三)体制僵化,是交通执法发展的重大障碍。交通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于1984年,几十年来未有大的改变,当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行政管理体制,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组织结构分立,使交通执法难以提高,交通管理从交通部起,分为水上的海事、港航,公路上的运管、公管,延伸到__,形成公管处、运管处、港航局三个相互独立、各自发展的事业单位,财务独立、编制独立、各有一套法律文书和处罚标准,甚至交通执法的服装都不统一,这样就使交通执法很难协调发展。
(四)执法机制不灵活,制约交通执法的发展。现代的组织结构中,具有一个良好、灵活的机制,是保持组织适应外部环境,不断进行自我更新的关键,交通执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交通执法缺少一个灵活的机制造成的。
1、缺少一种开放性执法机制。交通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注意交通内部本身的因素,还要考虑到社会舆论、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形势等等各方面的制约因素,我们有些同志认为交通管理是交通部门自己的事情,关起门来搞交通执法,不注意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许多同志埋怨公安部门不配合交通执法,实际上我们交通部门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平时不注意沟通,不能建立起一个信息交流和协作的平台,遇到事情时当然不会得到全力的配合。封闭性执法,是当前交通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缺少一种流动性的执法机制。交通执法队伍的人员来源一部分是交通原有的执法编制人员,一部分是交通企业改制后,回流到交通执法单位的人员,还有一部分是部队转业和调入人员,交通执法队伍的特点是:人员老化(45岁以上占三分之一以上);流动性差,(有的同志在一个岗位上干了十几年也没有轮岗)。执法单位机关人员多,一线执法人员少。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交通系统待遇相对较好,在此的人很少有人愿意调出,同时由于机关、基层的工资、待遇差别不大,许多人愿意留在机关而不愿下基层,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怪现象,机关的一个人的两个人干,基层的一个人干两个人的,不利于调动一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3、缺少一种创新性的执法机制。社会的发展需要我们创新,执法形势的变化也需要我们创新,但我们有的同志仍然用老观念、老套路进行交通管理,表现为考核上以无行政诉讼、无行政复议为最高成绩,对上级的指示,以转发文件来完成任务,对交通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以应由上级来解决来搪塞,对应以民事法律手段来解决的问题,仍以行政权力来强行干涉等等,有些单位的材料是四、五年套路不变,内容不变,千人一面,千篇 一律。因循守旧,僵化不变的执法机制是交通执法存在问题的症结之所在。
三、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的对策措施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国务院也提出《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今后一个时期,建立一个合法、有序的交通管理体制将非常重要。__作为城乡一体化的先行者,改善交通管理体制,提高交通执法水平更是今后几年重要的任务。根据__市的“十一五”规划,到,__市生产总值达到21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2左右,人均GDP7000美元左右,预计,__汽车保有量将达到18。45万辆,45辆/千人,客运量22550万人,客运周转量634000万人/公里。预计到年,__地区的公路、水路建设将全部完成,这些情况客观上要求我们要转移交通的战略重点,将更多的财力、物力、人力转移到交通管理和交通执法当中来。
针对交通执法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要树立建设大交通理念,做到管理和建设并重,积极探索交通执法的规律,确实将交通执法放在重要议题来抓,在管理力量,经费保障等方面向交通执法方面倾斜,确保交通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基层,具体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
(一)提高认识,关注交通执法。长期以来,交通系统一直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各级交通部门的领导同志将注意力更多的关注交通建设,从而造成对交通执法规律性问题研究较少,资金投入不足,体制和机制不能适应交通管理形势的需要等等问题。领导者管理理念的改变,是改进交通执法的关键。作为交通部门领导者,应当提高自身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将依法行政、民主决策贯彻到日常的中去;作为法制部门的人员,应当深入基层开展细致的调查研究,提供详细的第一手资料给领导干部,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二)深入进行交通执法体制改革。一是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确定合理的执法队伍人员、编制,探索综合执法的改革思路,当前首先应探索公路上两支执法队伍的综合执法问题。二是确定交通执法的资金渠道,每年交通执法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按人头、按需要提供所需资金。三是拓宽用人渠道,严把入口关,由人事部门组织考试,吸收一批法律和管理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加入到交通执法队伍,在内部建立竞争机制,通过考试、竞赛等方式发现一批优秀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制部门。
(三)建立灵活的交通执法机制。一是建立起一个长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特别是与公安交警的联系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通、公安部门领导干部定期沟通、协商机制。二是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精简机关人员充实到基层,实行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三是鼓励创新,针对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现象,大力开展电子化执法,推广网上行政许可审批,健全行政处罚的计算机软件系统,探索电子监控和同步录音、录像取证在交通执法中的作用,简化法律文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四)加强培训,提高交通执法队伍素质。对现有的交通执法人员,实行三层培养体制,首先,对于有一定法律理论和实践水平的同志,将他们与科研院校联系,重点培养他们研究和分析能力,与外聘的专家、学者一起组成交通执法决策的顾问团,其次,对法律专业人员,重点培养他们的法律实务能力,学习与交通法律相关的其他法律知识,鼓励他们参加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提高自身的综合法律水平。再次,对基层执法人员,加强交通法律知识的培训,简化法律文书,限制自由裁量权,使执法活动格式化、标准化。
(五)注意协调好三种关系。一是协调好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定期向地方政府领导通报交通执法情况,争取地方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协调好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关系,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困难和要求,落实民主决策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建议权、申述权。三是协调好建立交通管理长效机制与短期解决交通执法困难的关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重点解决交通执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职权之外的问题,要开展研究与探讨,积极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自下而上推动交通立法和交通体制的改革。
(六)加强对暴力抗法现象的打击力度。紧密与公安机关相配合,对暴力抗法事件,发生一件严肃处理一件,决不姑息迁就,交通执法部门要积极调查,发现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特别对职业性的违法团伙,如“黄牛”等,更要严肃处理,
(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协助交通执法,培养交通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沟通能力,让公众及时了解事实和执法状况,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培养自己的法制新闻发言人,定期向社会公布交通执法情况。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行政执法相对滞后的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阻碍了交通运输业改革的深人。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加快交通立法,推进交通综合执法,强化交通行政执法手段,以更好地为交通建设和行政管理服务,促进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篇3: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新形式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大大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然而,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许多问题,为了在今后环境监督管理中正确运用行政执法权,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对症下药,予以改进。
笔者对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以探讨:
篇4: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l.1法制观念淡薄,影响或干扰环境行政执法。
有的部门领导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使现有的环境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认真贯彻,少数领导甚至利用职权干扰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某些领导,重经济轻环保,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不惜用牺牲环境来换取眼前利益。
1.2环境保护法规不完善,给环境行政执法带来困难。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这给予环境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活动带来了很多困难。
1.2.1法规制定不完善。
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的管理是防止产生新污染源的最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核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领域法规还不完备,尚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而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上下级环保部门职责的划分问题,也就是以什么为标准确定执法相对人归哪一级环保部门管理以及各项环境行政执法权在什么情况下由哪一级环保行使, 则还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1.2.2执法程序不完善。
由于环境执法程序还不健全,因而在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较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环境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形式。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对环境行政执法中技术性问题处理不当的情形,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明、用语不当等,并由此可能引起其他纠纷,影响环境行政执法效果。
1.2.3环境标准不完善。
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准则,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尺度,在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大量的环境标准,但还不够完善,有的环境标准尚未制定,有的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但无收费规定,等等。
1.3执法机关职责不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范围不够明确,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致各个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在执法活动中自身违法的问题时有发生。
1.3.1环境行政执法范围十分广泛和复杂。
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方面。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环境执法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因而具有一定的资源执法任务和权力,从广义上讲也是环境执法部门。
另外,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安全管理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环境管理职权,因此也应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部门。
1.3.2越权行政执法。
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处以本应由人民政府作出的停产治理、责令搬迁、关闭等的处理决定。
而无环境管理权的机关行使环境管理权,如有的地方县委作出停产治理决定,这就违反了环境法的有关规定。
越权行政的现象目前在环境执法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其危害非常大。
一方面,越权行政打乱了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使有关管理机关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必然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越权行政于法无据,因而它埋下了环境行政纠纷的种子,成为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因。
1.3.3有些部门违法执法。
如有的地方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公司等部门也实行征收排污费、罚款、发放许可证等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1.3.4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少数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有的执法人员不懂法,有的对法律理解不深,对违法乱纪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以及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有的甚至在执法活动中自身严重违法。
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存在着一个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影响了正常的环保执法功能。
1.4机构挂靠带来执法难题。
目前,全国仍有不少环保机构,特别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仍挂靠在城建系统中的一个部门,这给环境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这种将环保机构挂靠在其他机构中的作法,使环保机构无法独立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某些地方环境行政执法流于形式。
1.5放弃职权,以调节代处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既负有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也有处理环境纠纷的权限。
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有些环保部门只求尽快息事宁人,能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了事,面对环境纠纷中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予处罚。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目前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2 措施和对策
2.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提高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许多现在问题的有效手段,其途径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环境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维护和督促环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
2.2摆正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位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体制的确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经济建设无疑会处于社会发展的核心地位。
要避免经济冲击环保事件的发生,必须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行事,摆正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位置。
2.3进一步理顺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明确各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做到分工负责且密切配合,协同执法。
例如企业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与环保部门配合,搞好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这样可以促使有环境污染的企业实行“三同时”制度,避免以后产生环境污染纠纷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4强化内部监督。
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受理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定期和突击开展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执法人员是否公正、廉洁执法。
2.5健全、充实环境保护机构,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使其能有效地独立行使职权,使机构没置和人员编制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
同时,应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立志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的生力军,不断提高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和正确执法。
2.6改进执法手段。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必须一改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强硬呆板的做法,应该更多地依靠法制管理手段,使环境管理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篇5: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自从《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不断地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环境污染从整体上开始得到控制。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
加强环保执法,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高效、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现在环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配套设施不足,执法手段落后以及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等一些原因,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很多的制约,因此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就变得极为迫切。
一、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某些领域仍为空白,而且现有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陷,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
而且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许多惩罚都是象征性的,罚款数额过低。
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容易导致在环境执法中出现“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对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
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环境行政执法疲软,有法难依,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
2、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薄弱,人员欠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
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地重视。
一些县区的环保机构挂靠或并入当地的城建部门,大多数基层县区至今还没有建立环境监理机构。
而且环境执法装备落后,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档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灭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
面对不断增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只得穷于应付,疲于奔命。
使得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偏少,范围偏窄。
3、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
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
问题主要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大搞权钱交易,执法随意。
而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不够,执法应急能力不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处置技术缺乏。
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常存在程序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准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罚又不规范等问题。
在执法中存在着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现象,这些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
部分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
只注重招商引资却忽视了许多引进的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对地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特别对一些污染企业只要是当地纳税大户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则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公开限制环保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导致一些“特殊”的污染大户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环境监管。
5、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
《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而且《环保法》还规定:环保、海洋、渔政、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在现实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正是在这种执法体制下,由于多头执法,造成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利于统一执法并给环保行政执法造成混乱。
特别是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违法者开绿灯,而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却无法给予必要制约。
而且当出现违法问题时,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实效。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
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
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
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
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
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3、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4、理顺环境执法主体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
首先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
凡是涉及到执法主体较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协作配合机制。
加强环境监察力度,对主管环境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推诿责任、查处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来决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地方领导干预环境执法工作,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篇6: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正文】
行政执法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五大和新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政府各部门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社会预期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
在食品安全领域,至,阜阳劣质奶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国内又出现了亨氏“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超典奶”事件、光明“变质奶”和“早产奶”等事件,件件触目惊心。一些老百姓用“蔬菜傍农药、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矿油喷饼干”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关于食品安全,国内外不同的文献有不同的定义。伴随不同的社会生活水平,食品安全从最早的避免中毒、保护生命,继而发展为营养、卫生、有利于健康、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延伸。
1、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是食品卫生。即食品应该无毒、无害,保证生命安全、维持身体健康需要。
2、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则是持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环境生态质量,使人类社会可以持续、长久地存在与发展。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包含了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和可持续安全等六大要素。
3、从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来看,食品安全的着眼点主要还是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本文所指的食品安全,除了特别说明,一般都是指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有了明显改善。
卫生部的监测表明,食品卫生平均合格率不断提高。《食品卫生法(试行)》前的1982年,我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为61。5%;《食品卫生法》实施后,1994年、和,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分别达到了82。3%、88。9%和93。4%。在、两年,全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继续保持稳步提高,在20一季度还达到97。1%。
农业部的监测表明,我国对蔬菜高残留和高毒农药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对畜产品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控制成效十分明显,出口食品质量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2、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
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总体上看。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03月出具的分析报告,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二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四是食品工业应用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五是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
(2)卫生安全方面。按照卫生部提供的统计数字,中国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波动趋势。2003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379起,12876人中毒,323人死亡。与20比较,重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196。1%、80。7%、134。1%。年前三季度,卫生部又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202起,7124人中毒,196人死亡。
(3)质量安全方面。据国家质监总局的报告,从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看,农户生产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分级和包装技术水平低,溯源管理困难;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五分之一无标生产,三分之二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近一半食品出厂不检验,四分之一对进厂原料不进行任何把关,60%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在流通过程,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难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篇7: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正文】
行政执法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五大和新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政府各部门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社会预期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
在食品安全领域,2003年至20,阜阳劣质奶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2005年,国内又出现了亨氏“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超典奶”事件、光明“变质奶”和“早产奶”等事件,件件触目惊心。一些老百姓用“蔬菜傍农药、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矿油喷饼干”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关于食品安全,国内外不同的文献有不同的定义。伴随不同的社会生活水平,食品安全从最早的避免中毒、保护生命,继而发展为营养、卫生、有利于健康、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延伸。
1、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是食品卫生。即食品应该无毒、无害,保证生命安全、维持身体健康需要。
2、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则是持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环境生态质量,使人类社会可以持续、长久地存在与发展。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包含了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和可持续安全等六大要素。
3、从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来看,食品安全的着眼点主要还是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本文所指的食品安全,除了特别说明,一般都是指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有了明显改善。
卫生部的监测表明,食品卫生平均合格率不断提高。《食品卫生法(试行)》前的1982年,我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为61.5%;《食品卫生法》实施后,1994年、20和年,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分别达到了82.3%、88.9%和93.4%。在2003、2004两年,全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继续保持稳步提高,在2003年一季度还达到97.1%。
农业部的监测表明,我国对蔬菜高残留和高毒农药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对畜产品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控制成效十分明显,出口食品质量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2、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
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总体上看。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005年3月出具的分析报告,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二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四是食品工业应用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五是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
(2)卫生安全方面。按照卫生部提供的统计数字,中国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波动趋势。2003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379起,12876人中毒,323人死亡。与2002年比较,重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196.1%、80.7%、134.1%。2005年前三季度,卫生部又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202起,7124人中毒,196人死亡。
(3)质量安全方面。据国家质监总局的报告,从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看,农户生产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分级和包装技术水平低,溯源管理困难;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五分之一无标生产,三分之二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近一半食品出厂不检验,四分之一对进厂原料不进行任何把关,60%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在流通过程,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难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4)营养安全方面。据中国营养学会的调查显示,近10年来,我国居民营养状况虽有明显改善,但营养不良问题仍相当突出,表现为营养缺乏和营养失衡并存,营养缺乏同样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所造成的“大头娃娃”事件正是突出的表现之一。
(三)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1、行政执法与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使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在本文中,行政执法并非行政行为之全部,仅指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实务界习惯上认定的行政执法。
在食品安全领域,虽然行政执法已经逐步走出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类行政管理层次的执法,但由于历史沿革、业内惯例,本文仍然以“食品安全监管”代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来使用。即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1)在中央,依照法律行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有多个部门,包括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管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科技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照2004年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职责分工的原则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
(2)在地方,现行食品安全实行由各省级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对口管理,在本辖区形势相应的监管权限。2004年以来,为加强食品监管,北京、浙江等部分省市在地方政府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由地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副省长担任主任,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将这一做法向各市、县延伸。在强化整治的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
(3)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多部门、多层次分工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政府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方式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着监督管理。具体监管部门、环节分工及法律依据见下表:
监督管理环节 监督管理部门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农业部门(负责) 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质检部门 动物防疫法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质检部门(负责) 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食品流通环节 工商部门(负责)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质检部门 产品质量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商务(经贸)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收购条例
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 卫生部门(负责) 食品卫生法
质检部门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
工商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进出口 质检部门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海关 海关法
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尚无法律可依。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获取职责。
(4)除此以外,从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制度上看,我国已经形成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基本构架;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标准体系框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2004年全国共查处有关食品违法行为39万多起,货值超过14亿元。其中,立案查处12万余起,移送司法机关1585起,涉案人数5640人。一方面,这些数字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农户)、食品经营企业、消费者等食物链中的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但从行政执法角度,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
第一,“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监管冲突问题严重
理论上,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食品安全这一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在现实中却并非完全如此,监管重叠、缺位、推诿等形式的冲突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有关我国鲜肉监管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鲜肉流通市场目前是一个主体经营,多个主体重复监管:卫生部门负责肉品的卫生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肉品的质量检查和认证;农业畜牧部门负责肉品的检疫工作;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的主管部门对上市鲜肉进行复检,对掺杂使假行为予以处罚。但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领域,对非法屠宰加工行为监管常常因各种困难而缺乏监管,出现监管真空。一旦生产、加工领域的众多问题凸现在鲜肉流通市场内时,各个监管部门则经常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是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生动描述。
第二,“十几个执法的管不了一个违法的”——监管不力现象突出
1、从监管环境看,近几年由于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但没有正确树立以公众生命与健康利益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安全监管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对招商引资企业,重保护,轻监管,甚至人为地设置食品安全的执法障碍,有的甚至不管其产品及质量,只要能上税,就发给当地党委、政府的保护“绿卡”或牌匾。在实行领导负责制后,有的地方给各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出现问题不得向外界上报、公布,间接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惩罚。
2、从监管条件看,部分部门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少、检验设备落后、执法费用没有保证,无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监控,难以追究违法责任。据调查,截止2003年底,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具有食品类专业学历的人员仅有83名。据卫生部有关资料,基层的食品卫生监督条件基本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有的地区不仅缺乏执法所需的交通、通讯、取证和检测设备,就连销毁不合格食品的费用都难以支付。而在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连简单的检测手段也没有,只能查“三无”、商标侵权和过期食品。
3、从监管力度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都缺乏应有的力度,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十几个执法的管不了一个违法的” 是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又一真实写照。
(二)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第一,现行食品安全立法上的原因。
1、立法空白。
尽管我国治理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在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经济发展、公众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立法上的空白一定程度上导致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局面。
(1)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来看,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和《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欠完善,相互间协调和配套性差,未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留下了许多执法空隙和隐患。例如对于分散的农户食品生产的监管法规、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财产与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等方面,都尚属空缺。
(2)从各政府部门监管职能的分工来看,有些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并没有有关法律的授权,其监管行为尚无法律依据。例如,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希望该局能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但目前尚没有法律予以规范与保障,以至于难以发挥预期效能。
(3)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食品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的定义不够完善,食品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可持续安全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大的空白。
2、立法滞后。
在新形势下,现有法律中的部分对食品安全仅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没能充分反映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因而在遇到一些实际情况时可操作性不强,造成难以追究违法责任的局面。
例如,《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监管的法律基础之一,它的实施对我国食品卫生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食品卫生法》部门立法的痕迹十分明显,单纯的“卫生”概念已无法涵盖当前食品安全的各类问题,法律滞后已显而易见。
又如,例如,我国早在就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剂量出台了国家强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但由于我国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滥用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产品不合格的重要因素。
3、立法冲突。
(1)从法律体系的层次角度看,法律结构层次不清造成监管冲突。一个科学、高效的体系应当由核心规范和配套规范构成,但食品安全法律的问题恰恰在于未能形成法律的核心。法律冲突尤其表现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食品与产品的概念是种属关系,《产品质量法》是调整普通产品的法律规范,当属一般法;《食品卫生法》是调整食品卫生的专门法律,当属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我国的现状却是《产品质量法》在法律适用上不断延伸,一步一步地介入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而应当成为食品法律体系的核心的唯一一部调整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法,在实施过程中被不断地弱化,适用空间不断压缩,无法对体系内的其他法律规范发挥指导作用。两部并行的法律各自形成其配套规范和标准,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标准体系,都在不断角力,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层次完全打破。由此造成卫生部门与质检部门间的冲突不断。 (2)从各部门法律协调性较差造成监管不力: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前者要求为结果犯,而后者要求为危险犯,两者的脱节容易造成监管部门无所适从,放纵违法犯罪分子。
又如,对市场上发现没有经过检疫的猪肉的处理,《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三种力度不同的惩罚措施,经常产生同类案例有不同处罚结果的情况。这就必然给执法带来困难。
第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的原因
根据本国现阶段情况合理设定监管体制是政府实施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保证。监管冲突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能适应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
1、部门间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权力交叉、模糊,缺乏协调配合。如上所述,分段管理下的管理格局,既可以形成“多头分散、齐抓共管”的局面,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类似鲜肉市场的“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现象。
2、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职责不清。由于大多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的级别管辖无明确规定,造成执法部门的职权上下一般粗,上级能管的,下级在本区域内也可以管,下级能管的,上级也可以管。这种职能、职责不清的状况,直接导致监管工作低效运作,甚至有利争着做、无利没人管、发生问题互相推责任的混乱局面。
3、部门内部工作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监管工作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一些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往往靠搞突击检查“紧急救火”。 这样,日常的监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日常的违法行为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追究与遏制。
第三,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上的原因。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管的有效开展需要得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的有力支撑。
1、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上看,标准欠协调、标准不完善是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
(1)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各政府部门、各行业分别制定,形成了一个内容多个标准、多种要求、多方管理的局面。依据未能协调一致的各种标准开展监管,各监管部门间必然会发生监管冲突。
(2)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未将一些重要指标纳入体系中来,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监管部门无法追究责任人的现象。“苏丹红”事件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2、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上看。多个监管部门各自执法、检测手段落后也造成了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现象。
(1)我国有四个监管部门拥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队伍:卫生部门在全国拥有一支20万人的卫生技术支撑队伍,目前已在全国部分地区设置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农业部建立了13个国家级质检中心和179个省级质检中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设置的食品质量检测机构更是超过3000个;目前,工商部门也考虑建立自己的检测队伍。多部门分工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在缺乏强有力的协调时,就常常发生互不认帐的监管冲突。
(2)各部门检验检测部门虽然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检验检测设备,但在实施监测时,常常由于缺乏先进的检验方法和手段,无法快速对食品进行有效检测,造成监管人员无法取证、难以追究违法者责任。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况及经验
(一)部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随着疯牛病、二恶英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凸显。目前,许多国家分别结合本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下表为部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比较:
国别监管部门 监督管理的环节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负责肉类和家禽产品以外食品的安全 《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FDCA)》、《公共卫生服务法》、《正确包装与标示法》、《婴儿食品配方法》、《营养标识与教育法》、《膳食补充剂与教育法》
农业部(USDA) 负责肉类、家禽及不带蛋壳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 《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 《蛋类产品检验法(EPIA)》
环保总署(EPA) 负责饮用水的监管及相关标准的制定 《国家环境政策法》、《化学品安全信点和燃料释放法》、《清洁水法》
加拿大食品检察署 主要牵头复杂动植物健康和监督执法 《食品药品法》、《肉品监管法》、《鱼产品监管法》、《加拿大农产品法》、《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清洁水法》
卫生部 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工作 《加拿大卫生法》、《食品药品法》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部长委员会 统一负责制定涵盖整个食物链的食品安全政策
奥新食品标准局(FASNZ) 制订食品法典、食品标准;向奥新食品标准委员会提出合理的建议 《舆新食品标准局条例1991》、《食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
卫生部 牵头奥新食品标准局的工作
农业部 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建议、协调、监督各部门监管工作 2003年成立厚生劳动省 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卫生法》
农林水产省 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法》
英国食品标准局 负责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监控 《食品标准法》
韩国农林部 负责种植业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农产品、畜产品的进口检疫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植物防疫法》、
《畜禽传染病预防法》
海洋渔业部 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
管理和进口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查 《水产品质量管理法》
卫生部 负责进口和流通领域种植业产品的安全性检查,并指导上市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查 《食品卫生法》、《畜产物加工处理法》、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水产品质量管理法》
(二)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起步较早,积累了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1、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共同认识
(1)各国政府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政府担负食品安全管理重任,各下属部门相互配合,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进行严密的全程监控,明确管理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切实维护公众健康。
(2)政府有服务功能。当前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费者间的充分合作来解决。这种充分的合作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2、各具特色的监管体系和中央、地方政府明确监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1)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地域范围、人口数量和文化背景等具体国情,建立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部门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部门负责型、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综合型监管模式等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体系。
上述三种模式也在相互借鉴,不断完善。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协调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却通过较为明确的分工、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美国根据食品类别作部门分工,并于专门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作部门和地区间协调;日本按照环节进行分工保证对“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并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两者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都有不俗表现。
(2)各国中央政府负责指导政策和标准的执行,并设立有专门的监测机构进行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定期监督和抽查;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督执法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在严厉的法律责任下,通过这上述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运用,确保了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
3、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厉的法律责任
(1)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各国政府都重视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建立互相配合而又各有侧重各项法律法规,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形成比较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这就为具体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执行依据。
(2)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在欧美国家,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个“最低赔偿制度”。消费者哪怕仅仅是为了一包瓜子去投诉,也有可能至少获得数十美元的赔偿。以美国为例,各个州都建立了“最低赔偿制度”。夏威夷的最低赔偿金额是1000美元,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州,最低赔偿金额也达到25美元。
(3)这些制度与措施又在不断完善中,主要体现在削减不必要的、重复的、具体性的法规和标准;实现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法律法规的平衡等方面。
4、不断完善标准、检测等监管保障体系。
(1)完善标准体系:当前,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各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检验检测体系。例如,欧盟国家政府着重是围绕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建立检验检测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在可能发生危害的任何一个环节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又如,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拥有22个实验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科学咨询、发展新技术、提供检测服务和进行研究。
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通过分析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问题出现的原因,借鉴上述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
(一)统一认识,树立服务公众、服从全局、依法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
1、从政府角度,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统一认识,认准前提和目标,服务公众,围绕切实维护公众生命与健康这一宗旨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克服现有体制上、法律上仍然存在的不完善所带来的弊端。
2、从监管人员队伍角度,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应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监管人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当时当地食品安全的现实状况,树立“违法必究、依法监管”的观念,通过自身实践和同行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有了正确观念的指导,有了应对实际问题的经验,再隐蔽、再难查处的违法行为都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管。
(二)从法律层面上,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
1、制定统一的基本法。
立法部门应该参考日本等国的经验,及早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基本法要明确食品安全的定义,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各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协调办法和协调机制。这样,我们就能确保立法空白、立法冲突等现象的产生,并在根本上防范监管冲突与监管不力的现象产生。
2、制定相应的部门法。
在行政部门积累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法部门应以宪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依据,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等部门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
3、整合修改现有法律,提高立法质量。立法部门应以基本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现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实际操作的概要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增强其可操作性;解决法律规范的冲突,保持规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立法冲突造成的执法上的相互冲突。
4、加大惩处力度。
提高惩处力度至少是三个方面:第一、加大违法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第二、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第三、加大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通过加大惩处力度,监管威慑力将大大增强,有效减少监管不力现象。
(三)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体制层面,鉴于美日两国新设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的不俗表现,我们有必要尽快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尽早组建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主管部门对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并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建议,为企事业单位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才和提出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进行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调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1、现阶段,从我国国情出发,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上成立相对独立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委员会由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下设办公室,可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在部分省市地方现有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制度、例会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监管机制,包括各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统筹监管力量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在行动中加强信息沟通,实施紧密、有效的协调机制,遏制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问题继续出现。
2、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明确分工。首先,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一个环节或一个类别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必须退出;其次,要对无人管理的盲区进行明确的分工,确定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尚无人监管的盲区,以此防止新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
3、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
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明显。应借鉴美国经验实行食品安全机构联合监管制度,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网,在县市、省区和全国全面监督食品的生产与流通。由于中国尚缺乏完整的由上到下独立的垂直监管系统,只有质检总局的商检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的均为分级管理,各级监管机构的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由各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以此防止地方上新的监管冲突现象的产生。
4、从提升食品安全、节约监管成本的角度,中远期我国应整合执法力量,将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部门,全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多头管理的弊端、大大降低因重复执法形成的监管成本。
(四)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网络。
1、按照上述思路,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应首先着手整合中央和地方、食品行业各项标准,制定符合公众对食品安全需求的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监管部门在所依据的食品安全标准上保持良好的协调。国家标准的领先性和及时修订是确保全国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要前提。凡是存在国家标准的,地方监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监测。食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监管,各地不能变相设置阻碍或降低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监管。
2、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布点,充分利用利用全国有关的实验室、检测中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设备、情报、技术、人力资源,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标准实验室认证工作,整合、完善监控监测网络,在投入较少的情况下达成提高现有检验检测水平和检测效率的目的,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3、组建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可以在卫生监督员制度、《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部分省市最近试行的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与消费的各个环节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保证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即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实行全程监控和管理,以便能对食品突发事故及时反应并准确追查到事故来源和相关责任人。
(五)依法监管
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和监管保障体系调整的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各食品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应通过以下工作防范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现象:
1、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推行监管责任制,规范各项监管行为。
(1)责任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各级政府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权限,把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以此加强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心。
(2)各级监管部门应从公众健康与国家安全的利益角度出发,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避免越权执法、相互推诿,防止监督工作出现“盲区”,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障食品监督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在法定的权限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各种食品制假、销假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监管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监管的能力。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排除外来压力和不必要的干涉,不以小失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3、食品安全监管既有很强的法规政策性,又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在现有监管队伍技术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必须要积极培养、引进人才,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结语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关注重点已从数量安全过渡到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上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
近几年来发生了多起重大的食品污染中毒事故,对中国民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民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政府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减少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恶性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本文就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发达国家的作了比较,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尚存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经验,从政府行政及行政执法所追求的统一、效能、正义和服务等目标出发,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避免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有力地保障我国食品安全。
本文结稿之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付诸实施,部分省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质量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始试运行。随着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必定会朝着好的方向转化。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现象在文化出版、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中也普遍存在。本文所提出的健全法制、改革体制、提供保障等对策,为解决其它领域行政执法上现存的问题与矛盾提供一个借鉴,具有典型意义。但由于经验不足、时间仓促和理论水平有限,在这里只能进行初步的探讨。
致谢
大专毕业10余年后,我为能够成为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一名学子而庆幸、而忐忑。经历了近两年的辛苦,我由衷地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对我的培养和帮助。通过网络课堂上的理沦学习,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我提高了日常工作中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这一切均得益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老师谆谆教导。
在毕业论文写作结束之时,谨借此机会感谢所有曾经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
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李传军博士。本论文从论题的确定、论文框架的设计到文稿修改与定稿,均得到了李传军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同时要特别感谢《管理直接下属》、《哈佛管理导师》、《组织行为学》、《公共政策导论》、《行政领导学》的各位辅导老师。虽然素未谋面、不知姓名性别年龄喜好,但你们热情洋溢的教诲和认真及时的解答让我感受到了网络学习的魅力。
还要感谢其他任课老师,你们渊博的知识和治学严谨的态度,踏实的工作作风和认真负责的教学,为写好该论文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同样,我还要感谢现所在工作单位曾经倾听我的论文写作思路、指导我如何完成写作的老师和朋友们!感谢辅导站的老师!感谢人大网院俱乐部各位热心版主!感谢提供过支持与帮助的其他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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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县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渔业行政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自一九七九年恢复渔政管理工作以来,我县的渔业行政机构和队伍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多年来,我县的渔业行政管理遵循“以法兴渔、强化管理、公正严明、服务渔业”的方针,克服了种种困难,在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渔业违规案件逐年下降,渔业资源逐步回升,渔业生产秩序呈现愈来愈好的发展势头。 一、全县渔业执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以来,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依法行政日益受到各级渔业部门的重视。 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我县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及时充实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与依法行政关系密切的内容。结合持证上岗和执法资格考试,年年举办渔业执法人员培训班。还不定期开展执法业务活动,总结执法实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使领导干部及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有了比较大的提高。我局编写了《渔业行政执法手册》,其内容包括渔业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渔业法律法规条文摘要、渔业违法案件构成要件及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等等。这些都对提高执法水平与效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过程中,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建立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了《渔业法律、法规学习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等相关保障制度。针对当前渔业执法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行政处罚的“查处分离、票款分离”,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等重要原则纳入相关执法工作程序,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挂钩,确保了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规范、有序、高效。~的三年中,全县共查处渔业违法案件762起,全县渔业行政处罚案件176件。今年我县已查处渔业违法案件113起,渔业违规案件发案率呈不断下降的趋势。 二、渔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检查、检验、收费、建议限期整改、调查、处罚、调解、监督等渔业管理权力,从总体上讲,渔业管理逐步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提高。但就目前的现状看,渔业执法力度、执法效果与立法宗旨相距甚远。 1、执法环境尚不理想 (1)渔业法规不完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渔业法规不断健全,先后颁布了有关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安全电讯、渔业环保、野生动物保护等各项渔业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六百多个。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我国的渔业法规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法条规定过于原则,实践性、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较为散乱、繁杂且定义不清,有些地方甚至存在上下脱节的弊端,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难以定性。比如:对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条文规定,是应该“合并处罚”还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无明文规定。又如:对一些渔业违法行为的定义相当模糊,除了法律条文中的阐述的几个字外,并无细化的有效解释。 (2)执法体制不顺。渔政管理实行的还是十多年前制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业务上属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但人事、经费又归地方管理。县级财政未将渔业执法部门纳入预算,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了“保吃饭,保运转”,就不可避免的产生“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渔业执法受执法条件的影响,对群众举报的违法事件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给一些违法捕捞者以可趁之机,导致了执法不力。 (3)部门执法配合尚欠紧密。由于职责不明确,一些相关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只随意放行出海。由于执法管理的职能交叉,与相关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生冲突,有碍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4)渔民的法制意识亟待加强。一是安全意识差。渔民对安全宣传、教育置若罔闻,采取各种形式绕过安全检查、违规出海、私自捕捞,置安全隐患于不顾,甚至酿成海难事故。二是法制意识不强。个别渔民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违规使用网具,在捕捞作业过程中实行“一网打尽”,严重的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遏制了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 2、渔业执法水平不高 第一、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首先是由于进人把关不严。我县渔政人员绝大部分人员是通过招工或转业军人安置进入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其次是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合理,两极分化现象严重。近年来执法经费不足,人才流失严重。由于待遇低、受编制限制等原因,高层次人才不愿进,执法队伍得不到新鲜血液的补充,并且相当一部分人已达到或接近退休年龄,执法队伍老龄化的`弊端日益显现,执法队伍出现人才断层,后劲不足。最后是继续教育不够。近年来,虽然不少同志通过参加成人教育,陆续取得了大专文凭,但不少人学习目的并不是想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先进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而仅仅是想拿钱买个文凭。在平时的业务中,不能安心学习,有些人满足于老师填鸭式的讲解,有些人则连两三天的培训课也坚持不下来。对法条、法理的肤浅认识,经常造成“一说就懂、一过就忘、一做就错”的尴尬局面。第二、执法程序混乱。一些执法人员对执行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随意简化或省略执法程序。第三、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证据意识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漏项、丢项、引用条文错误、字迹潦草、语言表述不清、人为地简化或省略法定的执法步骤。第四、执法随意性大,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该作为的不作为,不应作为的乱作为,执法上随意性较大。第五、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对于陈旧的管理模式安于现状,不主动去剖析、研究问题,对一些深层次问题不作思考。 3、宣传不到位 近年来,虽然我们加大了重点渔区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但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还不了解《渔业法》,不了解渔政部门的职能,不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意义。对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形成群管专治的良好氛围。 4、管理不到位 一是执法设施落后。由于经费无来源,加上渔政执法船船体老化维修成本高及燃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我们的海上执法举步维艰,有时为节约燃料,只能放弃了对一些海域的检查,管理上造成了死角。二是外籍渔船的管理不到位。外省籍渔船跨海区作业,争夺资源,当地渔民反响强烈。近年来,我县花费了很大的精力,组织了多次大规模的驱赶行动,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因海洋捕捞渔船经济效益滑坡部分渔船的修缮工作不到位,执法人员碍与情面,将未检渔船放行出海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今年9月,我县二艘渔船因船体年久失修在我县双洋港处海域发生了4人死亡的海难事故。 5、海洋环境污染日趋加重,严重损害渔业资源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海洋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尤其是赤潮现象的发生给渔业资源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工业废水、废气和废渣,对沿海滩涂和近海渔业资源以及海水育苗生产形成了严重影响,沿海的主要贝类和经济鱼类等大宗品种的产量逐年下降,有些品种已濒临灭绝,河蟹育苗因受污染,亲蟹出现脱卵、流产现象。渔业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6 、对执法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大 一是执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目前,渔业执法监督主要是年度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自查工作被看作应付差事,重点抽查工作由于专业人员缺乏、时间短、碍于情面多种原因使得执法检查只能发现一些表面的、共性的问题。二是执法监督的效果无法体现。执法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错和改正。但由于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还没有统一的要求和科学的操作办法,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执法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三、提高渔业执法水平的思路和对策 21世纪将是一个竞争激烈的世纪。竞争是综合性的,不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出挑战,也会对渔业执法水平提出挑战。我们必须正视当前执法存在的问题,根据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渔业管理方式,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渔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1、以人为本,强化教育,改善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这是做好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主要是严把三关即:培训关。一是加强政治教育。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武装行政执法队伍中的每一名成员,使之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做到清正、廉洁、不贪、不奢、严格执法。二是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即通过各种形式,短期的和长期的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使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任务、方式、原则制度化。进口关。严格把好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进口关,使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渔业行政执法队伍中,以人口环节保障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逐步改善执法队伍的年龄结构和整体素质。自律关。培养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树立“对法律负责”的执法宗旨,职业道德教育重在要求执法人员敬业律己,清正廉洁,培养行政执法队伍的自律素质,发挥出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作用。 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渔业执法中的作用 只有加大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的力度让广大渔民充分了解《渔业法》,充分了解渔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对一些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让违法分子无机可趁,无利可图。同时,人民群众生活在社会基层,对权利主体的监督最为广泛和客观,所受不法行为危害最为直接,体验最为深刻,要求消除执法不力的愿望也最为强烈。只有让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充分了解《渔业法》,了解渔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才能够保障人民充分行使监督权利,渔业执法行为置于人民的监督约束之下,执法违法行为就无处藏身。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渔业执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3、规范执法工作,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在执法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处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手续完备;其次,严格检验办证条件,确保经检验的渔船真正处于适航状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管理网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渔船管理台帐,掌握渔船动态,加大对各种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清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第四,严格执行渔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经常进行对照排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4、切实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 要把渔业部门的职责准确定位在对渔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在经济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要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坚决抵制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理直气壮地同渔业违法行为作不妥协的斗争,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全局的利益,维护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和长远利益。二是要针对突出的渔业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渔业执法重点专项检查。这些重点包括:严厉打击违法捕捞(特别是电力捕鱼)、严格执行海洋禁捕期和幼检制度。专项检查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要责令和督促其整改,直到解决问题。 5、优化渔业执法的外部条件 在渔政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地与监察、公安、水利、土地、港务等相关部门搞好协作,主动配合人大的执法监督和政府组织的渔业执法检查,虚心听取和接受人大、政府对渔业执法工作的批评监督,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要如实汇报,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对渔业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6、结合机构改革,争取财政供给 我们将利用事业单位改革的机会,进一步理顺体制,争取将我们的执法人员尽早纳入依照公务员管理序列,积极争取财政供给,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从根本上扭转目前“重收费、轻管理”的局面,真正实现公平、公正执法,为渔业经济保驾护航,为我县早日跻身全国百强而努力。篇9: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立法工作滞后
面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航运市场与国际经济的大环境密切相连,海事机构的重要执法依据之一《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明显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而其修正案却迟迟难以出台。另外随着国际航运市场的发展,需要大量船员,而我国船员在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的占有率一直徘徊在5%左右,与菲律宾占有率近40%相差甚远。国际船员市场占有率一直较低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我国缺少配套的《船员法》,船员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期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空白造成某些领域的管理无法可依,这给当前的行政执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暂时控制,目前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综合执法沟通不畅,造成执法不严
根据《港口法》、《危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许多行政行为涉及到不同的主管部门,但是在实际工作,由于缺乏相应的协调制度加强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造成各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各自为政,出现只扫自家门面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局面,不利于全社会依法行政的推进。
3、执法手段落后,造成执法不严
海事部门肩负着“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双重使命,在现实工作中,由于执法手段的落后,出现许多差强人意的局面。如在侦破调查船舶污染海洋案件时,面临着执法手段和技术落后的局面。在船舶污染案件中,证据容易遗失,案发现场容易破坏,同时证据(油样)的`鉴定需要较高的技术,证据的保存要求按照严格的程序,污染源的漂移需要严格和科学的监控,污染源的清除要求专门的设备和技术。目前在我国虽然溢油体系在不断的得到完善,但全国只有少数港口能够对污染案件及时侦破,大多数港口污染案件的查出率很低,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4、执法者服务意识差导致不作为。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工作范围重叠和交叉,看上去“大家都好管”,但碰到“棘手”的问题时,却大家都不管。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政相对人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跑错了部门,该部门却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正确的受理部门,或者在受理后把材料转给其他部门却不通知行政相对人,造成行政相对人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这充分暴露了某些部门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差的问题,一个人服务意识差往往影响到整个政府的形象。
5、执法力量薄弱导致不作为。有些工作涉及面广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部门,往往受到执法人员数量和技术装备力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导致执法不作为。如船舶载运危险品的检查,由于涉及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依靠现有力量难以保证全面而深入的执法,往往只能组织抽查或依靠举报等方式开展执法,致使执法中的疏漏和盲点难以避免,影响到执法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6、执法程序繁琐、难度大导致不作为。有些行政执法涉及到多个执法主体,必须完成多个执法行为,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执法难度加大,从而产生不作为。如对查处和取缔三无船舶难度较大,涉及到海事、港航、水运公安等部门,程序繁琐,易使各部门工作脱节,降低执法时效,甚至于导致不作为。
7、执法不公影响执法的严肃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为了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正在由“人治”转向“法治”,“人治”的痕迹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由此,便产生了对于同样的案例因为各种因素而产生不同的执法结果,使群众感到执法不公。
8、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行政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因此现代行政执法体系要求既懂法律又懂专业的人员来使用行政权力,从而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当前执法人员素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往往无法跟上知识的迅猛发展,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尚显不足,缺少系统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在执法工作中往往出现被动局面。因为心中没底,就不敢去大胆执法,即使按法定程序走了,但也往往因各种法律文书不规范或没有抓住关键证据,或因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等而使案件处理出现漏洞;或者将案件搁置、拖延,造成问题无法及时妥善解决,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较为淡薄。目前,部分执法人员还存在着政府权力本位主义的思想,与现在大力提倡的法治、责任、服务意识背道而驰。这部分执法人员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这种以管理者自居的执法思想,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被激化,在社会上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策与建议
造成目前我国交通行业在依法行政方面仍然存在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究其根源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对行政权的监督比较薄弱,公民法制观念比较落后。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以上问题的存在,实际上还是由于传统的政府权力本位观念造成的。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转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尤其是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政府部门要自觉转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2、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增强执法合力。综合执法是形势发展的要求,政府要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增强综合执法力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建议有关执法部门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加强执法管理中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做到各司其职,统筹兼顾,避免出现交叉、重叠执法和执法真空地带,形成部门间的科学有效互补,增强执法合力,从而达到效率与质量并举。
3、巩固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同一视为职责,以责任制约权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是将行政主体对外承担的法定职责确立为内部考核目标,其中科学确定考核目标是前提,层层分解是手段,切实做好检查是关键,严格实施奖惩是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应当转到对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的考核上来。要通过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帮助杜绝行政违法的现象。
4、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进程。“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实现法治约束下的执法人员自觉的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被与之不相适应的观念错位和水平低下所扭曲,甚至失去制度的意义。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着重搞好公正执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抓好公正执法。要进一步整顿执法队伍,对一些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对新录用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进人关。
5、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海事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将其工作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服务承诺、违法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公示于众,增强执法的透明度,通过设立投诉箱、公开栏、监督电话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全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了解,动员社会各界加强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对人民群众通过投诉箱、监督电话等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做到政务公开不流于形式,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建设真正的阳光海事。
6、完善监督机制,扫除监督盲区。在内部监督方面,健全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应的操作办法,进一步提高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层次和水平,真正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并抓好落实,对执法出现的问题,认真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靠制度制约权力,保证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外部监督方面,各级人大要围绕行政执法方面问题加大工作监督力度,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对口联系,强化日常监督;积极探索实践个案监督等新的监督途径,加大对影响重大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实施。
总而言之,现阶段在交通行业要完善和实现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笔者认为健全法律制度是根本,加强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是关键,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保证,整个社会公民更新法制观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篇10:经济落后地区社区党建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经济落后地区社区党建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王中林
社区党建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落后地区加强社区党建尤为重要,这对做大做强做优做美城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地方“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经济落后地区,社区党建工作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切实加以解决。
一、社区党建工作存在问题
1、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越是经济落后的地方,社区党建工作往往起步越晚,同时伴随着种种思想认识偏差。一是社区党员对社区党组织的认同感淡薄。在社区内,受社区党组织直接管理的主要是本居党员、组织关系转进社区的离退休党员和下岗职工党员;间接管理的主要是单位在职党员和流动党员。从现实情况来看,各类党员人虽然进了社区,但许多人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对社区党组织心怀顾虑,不甘融入。二是社区党务干部不同程度地存在畏难思想。不少街道、社区、居民区党组织的党员干部认为,现在社区任务重,难有精力抓党建,要跳出原有的工作圈,对社区中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协调、指导,工作难度更大。三是单位意识仍未完全打破。由于驻社区单位与社区之间存在的依靠和制约关系程度不一,造成一些驻社区单位党组织认为社区党建工作是“份外事”.四是对社区党建工作的领导支持力度不到位。社区党建工作起步较晚,开展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社区党组织多不能独立解决,须依赖于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领导的支持,但目前对社区党建的支持和帮助相对较少。同时,不少人不愿自己探索社区党建工作,坐等学习先进地区经验。
2、社区党建工作横向协调力度还不够大。在经济落后地区,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等协调机构的建立,为社区党建工作构建了基本框架,推进了社区党建的开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深入,一些新的矛盾逐步显露出来,例如,驻社区单位只愿意和街道主要领导打交道,街道主要领导不出面,很多事情就无法协调;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党建工作,较多的仍停留在参加理论研讨这一层,在发掘自身优势,帮助社区建设,实现全面意义上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仍有很大差距;受利益观念的影响,驻区单位与社区的关系好坏往往与经费支持的多少成正比,工作的临时性、随意性较大,尚未形成持久的推动力。同时,随着社区单位结构的日趋多样化,以有影响的大单位为主要成员的社区党建协调机构已不适应社区党建工作发展的需要。
3、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党建活动的激励机制还比较缺乏。如何引导在职党员从单位走向社区,并有组织地参与社区建设,仍然是当前经济落后地区社区党建工作中的一大难点。从实践看,经过宣传、动员并辅以有关制度,要求党员主动到社区报到,并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对于增强在职党员的社区意识,激发他们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对在职党员实行单位与社区双重管理、监督的制度尚未完善,不少在职党员自觉投身社区党建的思想意识不强。有相当一批在职党员的“单位党员意识”较强,而“社区党员意识”相对较弱,他们没有认识到身居社区参与社区党建是自己应尽的义务。部分在职党员出于种种原因,仍然未到社区党组织登记报到,未在社区亮出党员身份。即使已经登记报到的在职党员,在参与社区党建工作中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个体差异,有些在职党员(主要是条管单位)基本上完全疏离社区党建工作;有些在职党员报到后不能主动、自觉地与社区党组织取得联系,参与社区建设;而大多数在职党员能参加社区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但仅仅是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这一点在单位对党员进行考评时又难以体现。总体上看,目前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大多仍然要依靠党员的自觉性。
4、社区工作者素质与社区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其他基层党建相比,社区党建的难度是很大的,在经济落后地区更是如此。目前,相当一批社区工作者的素质还不能适应现代新型社区建设的需要。一是工作作风不够实。不少社区工作者缺乏“走进千家万户、说尽千言万语、想尽千方百计、不辞千辛万苦”的奉献精神,上班来办公室,下班就回家,工作机关化,与居民群众的亲和度大为下降。二是政治意识不够强。有些社区工作者缺乏政治意识,对社区中的稳定问题、违法问题、对党情绪问题、邪教问题等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三是知识水平不够高。在经济落后地区,因为社区建设起步较迟,不少社区工作者的社区相关知识几近空白,身为从事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的人,却不明白社区是怎么一回事。四是领导经验不够足。社区工作者须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科学工作方法。但目前的社区工作者绝大多数都无此经历,在实际工作中显得领导经验不够足。五是心理素质不够好。在社区工作,什么样的问题都可能发生,什么样的话都会听到。但不少社区工作者尚没有作好相应的心理准备。他们面对烦琐的工作,心生厌恶;面对不理解,心生愤怒;面对困难,心生气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5、为居民服务的经济实力后盾偏弱。为社区居民服务是社区党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但这也是需要强有力的经济实力作支撑的。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经济落后地区财政对社区居委会鲜有投入,加之自身收入有限,有些因历史原因还负有沉重债务,社区党建财力、物力严重匮乏,服务设施较少,服务条件简陋,难以满足居民的要求。
二、解决社区党建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思考
1、以建立新型社区为目标,完善社区组织领导体系
一是根据社区建设的需要,加强街道领导班子建设。通过培训、交流、考核等方法,把事业心、责任感强,熟悉社区建设,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干部充实到街道领导班子中去,培养出一批社区工作的“土专家”.与此同时,要选派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加强对社区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联系。
二是选好配强社区党组织班子。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在社区中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和政权建设,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在社区设分管社区党建的专职委员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开展社区党建工作。要按照“党为核心、议行分设”的原则,协调好社区党组织与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可以实行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干部之间交叉任职,在社区组织创新中形成较强的合力。
三是调整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尤其要注意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改善干部结构,增强班子的战斗力。
四是切实加强社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退休党员,主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要求他们“管好自己的家,看好自己的人”,发挥“余热”,并力所能及地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科普活动;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党员,要从实际出发,发挥他们的优势和特长,实现社区党组织和驻区单位党组织对在职党员的“双重管理”;对下岗失业党员和“双新”组织中的流动党员,要帮助他们建立党支部,在社区设立联络站,实行直管、代管和协管,保持教育管理的连续性,支持和鼓励下岗失业党员自立自强,为社会作贡献。
五是开展社区党建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利用社区资源重新整合的有利时机,按照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示范社区的软硬件必须达到的标准,先建成部分标准化建设示范社区,然后在所有社区推开。
2、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要求,完善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各级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构,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发挥总体的组织协调作用,全面指导、协调社区党的建设工作。街道的“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健全活动制度,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情况通报、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和活动协调。“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要充分发挥结对共建单位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区域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的社区服务活动,增强社区党建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是搞好社区资源整合,积极开展联建共建活动。经济落后地区开展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驻社区单位和各类型党员的作用是必由之路。社区与驻区单位要积极开展“结对帮困联心,共创精神文明;卫生治安联保,共创优美环境;科学文明联教,共创文明新风;服务居民联手,共享社会资源;党政工团联动,共建示范社区”活动,发挥两方面各自的优势,把“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口号落到实处。
三是逐步实现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的全覆盖。社区内凡是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都应单独建立党支部;有党员、但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原则建立联合支部;或者依托街道个体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对暂无党员的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先建起来,并选派党员干部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引导其健康发展。
3、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服务居民大文章
第一,针对社区实际进行分类服务。对地广人少、城乡人员混住、硬件设施较差的社区,应以共驻共建为主,发挥社区内各种资源的优势,走创文明社区之路。对居民住宅密集,硬件设施尚可,辖区单位适中,社区居民与辖区单位之间都有相关的联系,对社区有一定的认同感的社区,应以党员骨干为基本力量,创造条件抓硬件设施、充分发挥志愿者的奉献精神,着力解决社区居民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尽快实现从旧小区向新小区过渡。对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住宅档次高,居民素质好,设施条件齐备,辖区单位不多,但对社区事业比较关心和支持的现代化新型社区,则应以高起点、高标准为目标,健全组织、配强干部、创造先进的设施和优美的环境,为居民群众提供一流的社区服务,为其它社区提供新鲜经验和学习样板。
第二,采取有效的方式开展服务。社区党组织在为民服务中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调整方式。社区要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如社区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站、老年公寓等,整合社区服务资源,推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积极为社区居民、下岗职工、老年人提供服务。要采取有效的载体开展服务,利用志愿服务队、义务维修队、纠纷调解队、义务巡逻队、文艺演出队等开展经常性的便民利民服务工作。
第三,发挥社区全体居民的服务作用。社区居民是最大的资源,要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深入人心。采取共产党员带头示范的办法,来推动社区各种力量共同为民服务。引导在职党员在社区“亮身份、尽责任,比奉献、当模范”,积极认领“党员责任区”,参加“志愿服务队”,为社区服务作出自己的努力。对流动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社区的“三个文明”建设中来。引导广大社区居民积极开展自我服务、相互服务,发挥各自特长,相互帮助,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4、积极扶持引导,壮大社区经济实力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改善社区服务设施。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社区建设重点倾斜,解决社区工作人员的报酬和工作经费,改善社区的办公条件和服务条件,推动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二是发展社区经济,壮大社区经济实力。社区要充分利用大力开展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的有利时机,自办、联办社区服务项目,使社区在服务中发展,在发展中更好的服务。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兴办社区企业,增加社区集体收入。
三是落实优惠政策,扶持社区经济发展。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落实优惠措施,为社区的经济发展拓展广阔空间。(作者系中共XX县委社区工委副书记)
篇11:市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市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公务员培训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市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市各有关单位的支持下,通过人事部和培训机构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培训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存在的问题
1、对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培训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实际培训过程中发现不管是单位领导还是一般公务员在思想上对培训和再教育都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缺乏在新时期知识需要不断更新、素质需要不断提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有些人抱有“一次教育,终身受用”的态度,有的认为培训就要花钱,而且眼前效益不明显,培训不培训一个样,对培训教育工作持消极应付态度,为了培训而培训。
2、培训设施不健全。一是缺乏硬件设施。有培训任务时,临时租用学校的教室或其它单位会议室,遇到和被租用单位在使用时间上冲突时,需临时更换地方。二是缺乏一套完备的适应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使培训成为“无米之炊”。三是师资力量薄弱,缺乏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导致培训质量不高,学习效果不明显。四是培训经费不足。公务员培训经费一般由政府财政划拨,但由于地方财力的不足,导致经费问题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找文章到文秘资源-/-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3、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目前,公务员培训除了指定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之外,选修课的开设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公务员参加培训学习的选择余地较小,难以满足那些素质较高、基础较好、求知欲望较强的公务员的需要。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大多带有临时补课的性质,培训重点不突出,培训内容脱离经济社会管理的实际,缺乏针对性,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和公务员学习的积极性。
4、培训方法陈旧单一。目前的公务员培训仍大多采取“满堂灌”的讲授方法,而很少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教学方式,缺乏吸引力。
针对以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加以解决,促进我市公务员培训工作更加卓有成效的开展,使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领导要自觉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培训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树立培训是最具效益的投资理念,树立学习既是权利又是责任的观念。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要认识到学习不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一种政治责任与精神追求,牢固确立“终身教育,不断培训”的观念,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努力形成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各部门积极配合,广大公务员踊跃参与的生动局面。
2、加强硬软件建设,创造培训条件。一是加快施教机构建设。尽快建设公务员培训场所,完善配套设施,满足新时期培训工作的要求,为我市公务员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硬环境。二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依托市委党校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聘请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党政领导、企业家、专家学者从事教学工作。同时,建立与公务员培训工作相关的高层次教师信息库,为我市公务员培训工作服务。
3、大胆创新,转变培训方式。从过去那种适应性的岗位培训转变到公务员分级分类培训,加大公务员培训工作力度。在分级培训方面,重点加大科级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力度,我市的科级公务员对贯彻执行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抓好面上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和年轻骨干公务员的培训,科级公务员的任职培训应到地市级以上的培训机构进行集中脱产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为广大公务员起示范表率作用。在分类培训方面,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以增强教学效果。
4、建章立制,提供保障。一是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法制度,坚持依法培训。首先以《国家公务员法》为准绳,建立和完善关于培训工作的单项法规,为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以全国人大、国务院及人事部门关于培训工作的法律规定为指导,结合新密实际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为公务员培训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二是综合运用年度考核、职务任免、工资审批、奖惩等综合管理职能,对各单位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充分调动我市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培训的组织、审批、经费投入、教学考核、发证、入档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公务员培训的各个管理环节,严格按章管理,促进公务员素质能力的全面提升,确保培训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四是根据社会发展和新时期行政管理的要求,认真制定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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