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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学习心得

2023-03-19 08:04:1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宏信陈醋”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国际商法的学习心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国际商法的学习心得,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国际商法的学习心得

篇1:国际商法学习心得

在大三的第二学期,我学习了国际商法这门课程。因为我们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以国际商法算是我们的一门基础学科。其实刚知道要学这门课程的时候会预想到学习内容会比较枯燥,课堂上也会比较沉闷,因为法律给我的感觉就是纯理论,都是文字游戏。但真正开始学习却发现国际商法还是非常实用,而且还会有让人觉得有趣的地方。特别是对于一些现实商务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的分析,会让人感觉国际商法真的需要在平常进行商务活动的时候多加应用。

教授这门课程的老师在一开始就吸引了我,因为他在课堂上会用比较幽默有趣的语言来讲述商法里面的一些概念,而且他讲课声音洪亮,很有个人特色。上课的时候,在老师讲解完一个概念或者一个案件之后,会请几个同学回答问题,或者会请同学们讲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然后老师再点评。这样的教学方法能够使老师和同学们有互动交流,便于老师了解同学是否真正明白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同学们的学习效果。最后,老师还会在每节课下课前播放一个法律纠纷案件的视频来让我们观看学习。老师的讲学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商法现状以及当今商法的前沿问题提供了大量素材,其中的见解和观念也为我们解开了不少疑惑。这样,我们对所学的法律知识就理解得更透彻,也更具实用性了。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而言,调整国际上市交易关系的法律可分为三类:规范国际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国际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交易的法律、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当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的学习也是让我收获很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学习使我明白到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关商事争议解决的问题都是很难做的,所以我们应该更多的学习和熟悉这些国际上的惯例和法律法规。

从学习了这门课程之后,我对国际商法了解越来越多了,也有了很多新的与时俱进的观念,使我获益匪浅。在课下,当同学们遇到对时事案件分析的收获,我们也会更多的使用从书本和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去探讨和研究,这就大大提高了我们对国际商法的应用能力。但与此同时,我也感觉到自己对国际商法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每条法律法规的细化如何理解和运用、每种裁决的适用范围等等,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还需要多加关注和慢慢加强。

篇2: 国际商法的学习心得

在成为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过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的书,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内容基本上差不多,在准备考博的2个月里,也确实看了一些专门的著作和论文,有点提高,但心里是茫然的,因为不知道自己将来会写什么论文,和写什么博士论文。

进入人民大学的第一个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没有办法之下,就乱开始学习了,先买了英国学者mAco Lmn SHAw的《国际法》英文原着,开始啃。啃了一个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单词而已。我开始害怕起来,象这样学习,怎么能够在3年内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呢?本来我去啃英文原着,就是因为我在英文提前通过考试中拿了157个博士生里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因为我认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着,法学博士生里还有谁能看懂呢?但是,实践证明,即使是我这个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着,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我们只有3年时间。我们的看书,必须结合毕业拿文凭和学位的现实需求。日后要真做学问,再看那些原着吧。

第二个月开始,我就暂停了看英文原着,开始四处看国际法的书,以国际经济法为主。我发现三个事实:

第一,我的基础薄弱。我大学学英文教育,硕士是法律硕士专业,而且写的是法理学的硕士论文,博士的考上,可说是侥幸,只看了2个月,怎么就考上了?而且还是导师名下的第一名。我把自己定义为基础薄弱的国际经济法博士生。

第二,我的素质不错。我发现我在学习的过程中,非常善于思考和联系,通常我能从一本书中,看出很多个论文题目的火花。虽然目前我还不能系统地进行论文的写作,也无自信和基础去写作,但我已经发现,我是一个做学问的材料。

第三,虽然我离37周岁仅剩17天的年纪才开始读博士,但之前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却使得我能够脱离纯粹学术人的作风,不拘泥于套套,能够以一个比较奇特的视角来思考学术问题,这是任何一个没有多少社会实践经验的教授所不能比拟的。学术作品如果不能对实际工作产生指导,或者不和实际工作血脉相通,这种学术作品是要被淘汰的。我来自社会,我将我所浸淫的实践环境所产生的要求带到了学术圈子,如果我向懒散的方面走,我将写出套式论文或平淡的论文,如果我向勤奋的方面走,我将写出理论和实际完美结合的好论文。

虽然只看了1个月,我却在最近的3天,找到了一个令我惊喜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简直是一个空白。我为之高兴了一段时间。简单来说,我发现:

1、我可以将行政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方向软法的研究带入到国际经济法领域。

2、我可以在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方面,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分类等方面作出新成果。

我在看书的过程中,思想的火花不断爆发,使得我不得不经常停止,先把我想要写的论文题目记下来,写了20来个。我知道我现在还不能动笔,因为论文光有思想火花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素材和知识基础,等于没有足够的柴火,这样思想的火花恐怕闪烁了几下,就会熄灭。所以,我现在非常清醒而谨慎地准备着。

我在人大图书馆找书,图书馆真的没我想象的好,里边只有2排,很多旧书,翻来翻去,就那么几本。一开始我感觉很失望,因为我觉得没有多少资料来源。现在,我感觉国际经济法的资料,就如同一盘象棋。一盘象棋就是那么几个子。但是,如果我们下得好,这个象棋的子,可以变化出无数的奇妙的招数。只要我能抓住其中的一招,我就够了。我可以研究象棋如何开局,如何进行中盘的运作,如何进行残局的处理,甚至可以研究象棋的起源,也可以研究象棋棋子的来源,啊,可以研究的实在太多了,就看我能不能想到研究的对象以及研究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资料。我再也不感叹资料的缺少了,让我的个人创造力去发挥吧。

作为博士研究生才2个半月,但我已经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我真的为自己高兴。虽然我走了很远的弯路,才回到学术的圣地,但我只感叹我的青春和爱情在弯路上受到了摧残,我却不遗憾那些在痛苦和彷徨中折腾的过往,我唯一祈望我能够继续健康和不必要为经济担忧,我想我是能够成为中国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学者的,也许还是一个有名的学者呢。

篇3: 国际商法的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一、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

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

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

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

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之一,知识产权是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四、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过去,人们常将专利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效力理解为一种权利人能积极实施和利用的专有权。其实不然,知识产权的本质不在行,而在禁上。《专利法》第11条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显然,法律上并未明确专利权人就必然享有其实施权。事实上,在专利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改进专利(也称从属专利),它们是建立在他人专利(在先专利)基础之上的。这类专利的权利人未经在先权利人的同意或未经强制许可是不可实施自己的专利的。可见,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的实施必须以这种实施不与他人的在先专利权或其它在先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相抵触为前提,专利权只不过是一种能禁止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而已。

同样,著作权也是一种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作品具有多种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为上设置相应的独占支配权利,则构成《著作权法》第10条确定的各分支财产权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4条,第36条第二款、第39条第二款也规定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除须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于这些规定,可以认为,原作品权利人对演绎作品能够主张一定的权利,换言之除演绎作品著作权外,原作品著作权的效力也及于演绎作品的利用。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虽对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数项财产权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即原作品)权利,也不可为之。

可见,知识产权这种支配权的核心是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对成果信息的非法利用的请求权。对权利人而言,只要禁止无原权人的非法实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复原有的独占状态。因此,可以说传统知识产权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为这点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采取的特定行为禁止手法并无二样,两类型在制度设计上,均以(或应从)赋予禁止(非法利用)请求权为出发点。然而,不同的知识产权对其相应信息的排他支配强度和性质是不相同的。除商业秘密仅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支配,并未严格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支配权外,属工业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表现7为对相应信息的绝对的支配权。比如专利权具有遮断效,即专利权人不但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享有支配权,而且对他人独自开发出的同样的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也享有支配权,他人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专利权的这种效力表明专利权是绝对的独占权。而著作权却不具备遮断效,即著作权人只对自己创作的特定作品信息享有支配权,他人创作的作品信息即使客观上与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窃行为,他人同样取得著作权。可见,著作权只是相对的独占权。

篇4: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总称,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请看:

国际商法论文

[摘要]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商法在渊源上具有一些特殊点。因此有必要对其做出单独界定。

[关键词] 国际商法 渊源 特点

虽然在19世纪时国际商法曾一度被纳入到国内法的范围之中,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对于以往那种被夸大了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批判,转而把国际主义重新作为国际商法的根本基调。因此,国际商法本质上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那么与国内法相比其在法律渊源上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一、作用范围不同

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

二、形成过程不同

与国内法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规则上升为法律再由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保证实施不同,国际商法自产生那天起就表现出其极强的“私人自治性”。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由一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的商人习惯法支配,而不是只受主权者法律的管辖。其中商事惯例在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由商人们自己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认可。商人法主要依靠商人们自己实施,他们自己组成相关的行业行会,建立了商人法院,通过行业内自律的方式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实施。因此,在商人们看来,他们调整与规制他们行为主要法律的“来源”是他们之间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交易惯例。正是这样一些交易的习惯做法使他们可以很清楚地预测他们交易相对方的行为,并且安排自己的下一步行动。一旦某个商人不按照交易习惯行事,那么所有的商人乃至行会都会认为他违反了他所应该遵守的“法律”。虽然在后来的时间里,出现了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国家把大部分的商人习惯都纳入到他们的商法典之内,使国际“商人法”披上了国家法典的外衣,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整个国际商法体系已然重新回归到国际主义这一时代的“主旋律”上。因此,国际商事惯例必然重新成为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而这类法律规范的产生地并不是在国家的议会的表决席上,而是在每天都繁忙无比的国际交易市场上。

三、存在方式不同

在使用国内法解决争端时,法官所需要做的事情无非是在弄清案件的事实以后查明法律,然后通过各种推理方式把各种成文的法律进行适用。而在国际商法中大量法律规范是以不成文的“国际商事惯例”的形式存在的。虽然,有很多的国际组织在对各种商事惯例进行编纂,但是这并不能涵盖国际上存在的所有国际商事惯例。再者国际惯例随着商事交易的不断发展其自身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相关国际组织的这种成文化活动则很可能会显得相对滞后。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进行编纂活动的各种国际组织中有很多也属于非政府性组织(NGOs),它们汇编惯例所产生的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所以,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法官和仲裁员们可能面临一种“不知法”的困境。商事争端解决程序不得不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来证明某个法律规则的存在或是由法官去主动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

此外,一些商事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非常模糊,如约定采用“一般法律原则”,“自然正义”等来解决争端,而且国际商事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时也倾向于进行非国内化的解决,尽量适用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譬如采用“公平合理的原则”(ex aequo et bono)、“自体法”等。

那么在适用国际商法规则时,当事人和法官们必须要从法律的形成过程中去寻找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即证明某个具体的国际商事规则是存在而且是被普遍接受的。因此,用传统法律渊源的概念很难解释国际商法的法律规则的存在方式。

总之,与国内法那种以国家为主导的一元法律模式不同,国际商法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很强的“二元性”。一方面,国家作为主权者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国内立法的方式规制处于其主权范围内的商事活动;另一方面,国际市民社会通过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立法的活动对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也有着至少不亚于国家的推动作用。这是由于虽然各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不同,但是因为商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支配他们的规则往往超越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别,而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以至于一位波兰的法学家十分肯定地说:世界各国的商法学者和商人们都在讲“一种共同的语言。”因此,我们在讨论国际商法渊源时必须摒弃那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将国际商法的研究重点更多地转移到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身上。既然国际商法就是被国际商事活动主体所普遍接受,并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活动主体行为的法律部门, 那么国际商法渊源的概念就应该是:可以证明某个规则或原则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一切证据来源的总称。

参考文献:

[1]马齐林:新编国际商法[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7

[2][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12

[3]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2

[4]MEDWIG. The New Law Merchant: Legal Rhetoric and Commercial Reality, 24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1993:90~92

[5]左海聪:试析《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和功能[J].现代法学.(5):177

篇5:国际商法课后习题

国际商法课后习题

国际商法

1、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异?

(1)大陆法认为:如果代理人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则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将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所以上述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直接认定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

(2)英美法认为:未披露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拥有一种以其自身名义并为自身利益收回由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介入权。被代理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该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无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订立一个转让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同时,第三方发现真正的被代理人后,拥有选择权,选择任何一方承担合同义务或对其中一方提起诉讼。

2、大陆法与英美法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有何区别?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

(1)英美法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已经投邮,即生效。

(2)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3)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3、试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制度与合同的保全制度。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制度指对抗他人请求自己为一定给付行为的权利。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相应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其行使条件为:(1)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须双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仅能阻碍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但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的制度,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先向他方给付,如发现他方财产于订约之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恢复给付能力或未提供担保之前,得以拒绝给付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的行使条件有:(1)必须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必须存在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保护方法。大陆法和中国《合同法》规定保全制度分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追偿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少自身财产而妨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是,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权利。

篇6:国际商法模拟试题

国际商法模拟试题

一、简答题

1、简述商事关系

(1)商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商法也不例外:(2)商事关系是在商事交易中产生的;(3)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2、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 单行化趋势;(2)公法化趋势;(3)国际化趋势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1)商事合同中,商法对许多合同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使各类合同定型化 ( 又称为格式合同 );

(2)在商事交易中 , 对某些特殊交易采取要式主义 , 对一般交易采取不要式主义;

(3)商法在许多方面采取自由原则 ,允许当事人自由裁定;

(4)现代商法的立法上通常采取短期时效制度,各类商事请求权的时效通常低于民法上的时效;

(5)“权利证券化”也是交易简便迅速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论述题

1、如何理解交易安全原则

(1)意义:

保障交易安全是社会对商法的基本要求。商事交易关系到每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对这种利益给予有力的保护,商事交易方能进行与发展。

(2)措施:实行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

2、试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交易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要求:解释原则的.含义,并指出要求。)

3、如何理解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1)解释概念

(2)五方面要求:商事合同中,商法对许多合同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使各类合同定型化 ( 又称为格式合同 ); 在商事交易中 , 对某些特殊交易采取要式主义 , 对一般交易采取不要式主义;商法在许多方面采取自由原则 ,允许当事人自由裁定;现代商法的立法上通常采取短期时效制度,各类商事请求权的时效通常低于民法上的时效;“权利证券化”也是交易简便迅速原则的具体体现。

篇7:国际商法试卷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商法是调整(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 )指的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统或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的总称。

A.英美法系 B.大陆法系 C.民商法系 D.法典法系

3.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4.甲、乙、丙、丁四位投资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5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丁至少应出资( )。

A.150万元 B.650万元 C.550万元 D.200万元

5.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A.普通股与优先股 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6.公司清算人制作的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需要提交( )。

A 股东大会 B 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C 法院D 债权人会议

7.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 )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8.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 同的成立时间为( )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9.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

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10.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普通商业广告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12.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

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13.在国际货物运输法中,《海牙规则》规定诉讼时效是( )年

A.半 B.一 C.二 D.三

14.《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对每件或单位货物的赔偿限额为( )

A.100英镑 B.835特别提款权 C.1000法郎 D.835美元

15.对于共同海损所做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应由( )。

A.船方承担

B.货方承担

C.保险公司承担

D.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按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比例分摊

16.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是( )。

A.平安险最大,其次是一切险,再次是水渍险

B.水渍险最大,其次是一切险,再次是平安险

C.一切险最大,其次是水渍险,再次是平安险

D.一切险最大,其次是平安险,再次是水渍险

17.按损失程度的不同,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分为:( )

A.全损和局部损失 B.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D.共同海损和单独费用

18.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的是 ( )。

A.本票 B.本票和汇票 C.支票 D.汇票和支票

19.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票据时效的起算日是( )

A.出票日 B.到期日 C.承兑日 D.付款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 )。

A.付款日期 B.付款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21.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的责任是( )

A.连带责任 B.按份责任 C.补充责任 D.共有责任

22.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票据行为不包括( )

A.保证 B.求索 C.出票 D.背书

23.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是( )

A.票据的伪造 B.票据的变造 C.票据的涂销 D.票据的更改

24.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生产者的责任采用( )。

A.过错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

C.过失责任原则D.连带责任

25.发明家期利尼于10月20日就其一项发明在中国申请专利。据此,斯利尼的该发明专利权在中国有效期应截止哪一天?( )

A.10月19日 B.2022年8月14日

C.9月29日 D.9月29日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商法属于( )范畴。

A.民商法 B.私法 C.公法 D.国际法

2.公司的合并分为( )

A.吸收合并B.新设合并C.吞并 D.吸纳合并

3.发行公司债与股权是股份有限公司筹措资金的两种主要形式,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

A.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股东,是组成公司的成员,而公司债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债权人

B.股份投资是一种永久性的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股金;公司债是有清偿期的,届时必须返还本金

C.股份(普通股)通常没有固定的`红利率,只有当公司盈利后才能分红;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公司债持有人均有权请求按期支付利息

D.股东作为公司成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参与权;而公司债持有人则一般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

4.依据合同当事人相互间的义务可将合同划分为( )

A.明示合同B.双务合同C.单务合同D.暗示合同

5.债务承担合同中的当事人有( )

A.债务让与人B.新债权人C.债务承担人D.债权人

6.对不可抗力的理解正确的有( )。

A.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B.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件

C.它可以是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

D.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有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合同两种情况

7.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各国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别,主要有两种主张( )

A.告知主义B.投邮主义C.回复主义D.到达主义

8.凡是承诺中对下列事项有所添加或变更,就可视为是实质性改变了要约的条件?( )

A.货物价格 B.货物的数量和质量

C.付款方式 D.争议的解决

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

A.要求减价 B.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D.要求加价

10.根据各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的规定,( )方式都可以作为违约的补救方式。

A.实际履行 B.回复原状

C.金钱赔偿和支付违约金 D.解除合同

11.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为( )

A.钩到钩 B.仓到仓 C.接到交 D.舷到舷

12.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 )

A.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B.担保货物质量

C.管货义务

D.货交收货人的义务

13.提单的作用有( )

A.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B.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C.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D.承运人收到货物重量证明

14.票据行为的特征有( )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 D.独立性

15.工业产权具有哪些特征( )

A.专有性 B.地域性 C.时间性 D.持久性

三、判断题

( ) 1.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立法都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只能在其章程中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 ) 2.两合公司中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

( ) 3.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无论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违约一方都必须支付给守约一方。

( ) 4.非因债务人的过失所引起的给付不能,债务人可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

( )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必须保证有充分的物权。

( ) 6.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数据的单证。

( ) 7.《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如发现灭失或损坏,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5日内提出索赔。

( ) 8.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的场合。

( ) 9.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 ) 10.背书中有空白背书时,并非背书的不连续,不会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四、简答题

1. 有限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2. 简单讲述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的区别?

3.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1.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美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租用西班牙国籍“亚历山大”号油轮于月1日早在美国纽约港装运散装豆油20973吨,驶往目的港巴西利亚,价格条款为CFR。

船舶中途遇到8至9级大风,以至颠簸严重,船舷壳板多处裂缝大量豆油外漏,最后求助于救助部门,前往救助难船。

该船东认为是共同海损。货主认为是船舶是否适航的问题,请求赔偿。 经联合小组检验查明:该船多处焊缝脱开,均有老痕。结论是:该轮处于不适航状态。

问题:(1)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的职责?(2)货主能否得到赔偿?为什么?

篇8:国际商法试卷与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三个,即:(1)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务惯例;(3)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2合同必须合法包括两个方面,即:(1)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2)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和行使的范围必须合法。

3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1)实际损失;(2)利润损失(或预期损失)。

4如果买方收取了卖方超量交货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原则上买方应按合同价格支付货款。

5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生产者生产并已投入流通领域而可供使用的有形物品。

6美国社会目前实施的产品责任法理论主要是严格责任理论。

7商标的种类一般可分为: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三种。

8在规范专利申请时,各国专利法一般采用“一发明,一申请”的原则。

9无限公司完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在公司法理论中属于一种典型的人合公司。

10股票是股份证券形式,是一种表现股东权利的不完全的有价证券。

11 和解程序可以由有关当事人随时随地合意开始进行,一般没有第三者参与。

12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13保险人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在国际上通常是按仓至仓的责任规定办理。

14在海运保险中,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以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到货物最后在卸货港卸离海轮时止;或者在海轮到达目的港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15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对于迟交货物的索赔,收货人应于交货后60天内向联运人送交书面通知,否则联运人可免除赔偿之责。

16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17被代理人为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为时的过错而承担义务的情况称为转承义务。

1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二、判断正误题:若正确在题后答案表中的相应位置内画√,错误的画×。每题1分,共20分。

1英美法中简式合同实际上等于大陆法中的不要式合同。(×)

2原则上讲一项有效的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原则上讲,文字要约一旦发出,即告生效。×

4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完全接受要约的内容,方为承诺,否则构成新要约。×

5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原则上一项函电承诺(接受发价)于该项承诺通知送达到要约人(发价人)时生效。√

6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原则上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7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称为已履行的对价,而已履行的对价是有效的对价。×

8英美法国家原则上把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种补充性的、例外的救济手段。√

9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且无须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也不必事先发出催告。√

10提单和票据在转让时,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11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包括货物在装卸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时期。√

12原则上讲,当被授权的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身份同第三人进行某项合法行为时,该项行为只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13产品责任法中的损害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失。√

14有关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对其产品在任何情况下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15在英美法等国家,主要是采用以注册在先来确定商标权的注册制度。×

16要求使用被早期公开的发明内容的有关当事人,必须征得发明申请人的同意。√

17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立法都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只能在其章程中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18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随意转让其出资份额。×

19在国际民商事仲裁程序中,有关仲裁庭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20世界各国一般都绝不允许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在本国境内直接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三、选择题:单选题给四个备选答案,多选题给五个备选答案,将正确答案的标号填在题中的横线上。单选题每个1分;多选题每个2分。共计20分。

(一)单项选择

1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 C 。

A无效的合同;B可撤销的合同;C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D有效的合同。

2根据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在特别规定的场合下,持票人应于该汇票出票日后一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该期限是:_B_。

A2年;B1年;C6个月;D1个月。

3按照《华沙公约》规定,对于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收货人必须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可免除赔偿责任。这个期限是:_D_。

A90天;B60天;C30天;D14天。

4《斯特拉斯堡公约》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_C_年。

A1;B2;C3;D4。

5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是_B_。

A无限公司;B有限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6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_C_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

A仲裁;B民间调解;C法庭调解;D仲裁调解。

(二)多项选择

1汇票是要式证券,因此,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按一定的款式做成。根据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的规定,在下列各项中_ABCD_是必须要记载的,否则该票据无效。

A载明“汇票”字样;B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委托;C付款人姓名;D付款日期;E出票人签名。

2在下列各种代理人中,须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有:_ABCD_。

A保付代理人;B保兑银行;C运输代理人;D保险代理人;E特别代理人。

3根据1982年《合同和(,)合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规定,C险险种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中哪些可以不负赔偿责任:_BD_。

A因船舶发生搁浅而引起被保险标的物受损;B因海水、湖水进入船舶而引起被保险标的物受损;C因被保险标的物在装卸时所遭受的全损;D被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因浪击落海;E在避难港卸货而造成的全损。

4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下列哪些情形中,可以马上解除合同:_ABC_。

A卖方根本违约;B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合理宽限期内履约;C卖方声明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宽限期内履约;D卖方履行合同义务能力有严重缺陷;E卖方非根本违约。

5工业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内容包括_ACDE_等。

A发明专利;B专有技术;C商标;D服务标记;E厂商名称。

6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有:_CE_。

A无限公司;B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两合公司;E股份有限公司。

7_AB_是英美诉讼立法中所确定的特有的管辖权原则。

A对人诉讼管辖;B对物诉讼管辖;C属地管辖;D属人管辖;E专属管辖。

四、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计20分。

1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2中止合同

中止合同:是指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无合同无责任原则(指产品责任法)

无合同无责任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因其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责任以其与消费者订有合同为前提。

4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人使用有关专利的一种专利实施方式,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例外。

5国际商事和解

国际商事和解:指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约定在自愿谅解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充分协商,自行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由于其在诉讼法上的意义的不同,和解可分为诉讼外的和解和诉讼中的和解。

问答题:简述题2个,共计10分;论述题1个,计10分。共计20分。

(一)简述题

1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

答: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2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答:产品责任法的作用主要是:

(1)迫使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2)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论述题

简述《销售合同公约》对减低价金和计算损害赔偿额作出了如何规定

答:减低价金是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在买方未支付价金或订金等费用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际补进时买方可以索赔的金额是:

替代货物价金-合同价金+因卖方违约而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在此要注意的是:买方必须是在宣告撤销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并以合理的方式购进与合同标的物一致或者类似的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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