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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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总结
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总结
今年以来,县畜牧水产局切实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作来抓,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南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通过采取强化责任、依法监管、严防严控等措施,强力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正常运转并取得一定实效,确保了全县无重大动物疫情,无经营使用“瘦肉精”事件和食用畜禽水产品人员中毒事件发生,真正让全县人民吃上了“放心肉”。其主要做法是:
一、强责任,打基础。加强安全管理,实现“三无”目标,既是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终点,又是起点。为此,县畜牧水产局创新方式,严格责任,狠抓落实,打实基础,促进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运行规范有序。一是广泛宣传发动。以县有线电视台《三农工作在汝城》为宣传载体,采取出动宣传车、举办培训班、下乡咨询、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手段,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广泛宣传普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今年以来,共出动宣传车12次,下乡咨询活动10次,印发资料5000余份,提高了广大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二是完善工作方案。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了《汝城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汝城县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汝城县兽药饲料专项整治方案》等一系列方案,健全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做到了有章可循。三是严格落实责任。县、乡、村三级层层签订了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畜牧水产局量化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明确了责任人,每人交纳了300元的责任保证金,严格责任追究制,实行同奖同罚。实行动物防疫向社会公开检疫承诺,强化防疫检疫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推行乡镇动物防疫员星级服务卡制度,将动物防疫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及服务内容、投诉电话印成卡片发放到广大养殖户,加强群众监督,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四是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了投资40万元的县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配置了2名专业检测人员,开展了一系列动物疫病检验检测工作。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万元经费用于检验检测工作,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采取以奖代投方式,扶持发展无公害畜禽养殖小区建设,促进了畜禽水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监管,创环境。县畜牧水产局坚持严格执法,依法监管,严把“三关”,为养殖产品的生产、经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严把“源头关”。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责任承诺制。全县规模养殖户、饲料、兽药经营户及畜禽产品经营户与县畜牧水产局签订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公开向社会做出承诺,明确违约者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健康运转。认真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强化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全县畜禽强制免疫密度达到100。特别是在禽流感、洪灾、生猪混合感染疫情特防期间,县乡两级采取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组、党员包户、动物防疫员包免疫技术等过硬措施,狠抓免疫、检疫、堵疫、消毒等工作,实现了全县“疫情不发生,人员不感染”的目标。二是严把“生产关”。督促落实规模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建立养殖投入品使用台帐,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指导监督养殖户科学用药,实现了对养殖规模场(小区)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监控。三是严把“流通关”。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监督管理。与工商、卫生、公安、质量、药监等部门紧密配合,联合执法,每月进行一次抽检,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饲料、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兽药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对符合条件都经审核后予以颁证,对饲料经营实行饲料备案登记制,推行兽药、饲料市场准入制。大力开展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饲料、兽药违禁药物残留的抽检,常年对县城定点屠宰场待宰生猪按3比例、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规模养殖场(户)商品猪开展尿样抽检工作。开展了蛋品“苏丹红”、水产品“孔雀石绿”的专项检查,对全县饲料和兽药门市、规模养殖户开展了两次专项整治,清理过期药品15件,霉变饲料315公斤,有效遏制了劣质兽药饲料流入市场。同时,抓好了“双认”工作,建立了郴州龙丰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无公害生猪养殖基地,推广无公害生猪养殖技术,通过基地连农户,带动广大农户共同发展无公害生猪养殖。今年以来,全县共出栏无公害生猪5万余头,为广大群众提供了绿色安全的畜产品。
三、强准入,保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强力推进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抓好了县城区域内畜禽产品准入制度的落实,确保了上市畜禽产品的质量。一是建立检疫检测制度。所有畜禽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二是建立查证验证制度。对进入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的畜禽产品进行查证验证,凭检疫合格有效证明才可上市销售。三是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对定点屠宰场、城关市场和生源、新和兴超市的畜禽产品坚持例行抽检,及时反馈监测信息。四是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开展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全面推行诚信等级制度,每年开展一次肉食品质量安全诚信户评比活动,加强跟踪管理,规范了畜禽产品经营户的行为。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坚决进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造成危害的,将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及管理者的责任。今年以来,县城区域共检疫生猪4580头,肉品366吨,检出病猪13头,病死肉品2340斤,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篇2: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我县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企业(小区)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请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
一、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备案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制免疫必履行。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引进动物要备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县外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取得合法的检疫备案手续(《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市外引种要审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必须准备好材料,取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后才能引进:一是输入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隔离观察场所及养殖场平面图。二是输出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拟输出动物的养殖档案。。
五、种、乳用动物应检测。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档案标识符要求。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场地车辆要消毒。动物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出售动物需报检。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按相关规定,商品畜禽的数量以出栏的检疫证明为依据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否则,不得申报项目补助。
九、病害动物要处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现疫情要报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食品安全要牢记。认真遵守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不得将人药当兽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兽药、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二、执法检查要配合。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民刑责任要承担。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养殖场业主一份,镇(办)畜牧兽医站一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
2.镇(办)畜牧兽医站联系电话:
3.县动物卫生监督举报电话: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 养殖场(小区)
负责人(签字):
挂牌兽医(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责任书请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统一找各养殖场(小区)业主签好后在4月底前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邓坚强处存档。
篇3: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崇信县畜产品 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特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以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 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 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 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 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 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 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 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 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 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 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篇4: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搞好我区菜蓝子工程,让市民吃上安全放心肉,特作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标准生产,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恪守职业道德,坚定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行为。
3.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制,不到疫区收购、调进畜禽,拒绝屠宰注水、病害和含瘦肉精等检测不合格的动物。
4.宰前、宰后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检疫检验。
5.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死畜禽、病害肉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本人将严守承诺,若有违犯,将自愿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相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承诺单位(个人):
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5: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市民消费安全,坚持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绥化市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与城区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履行查证验物义务,在生猪进场时查验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确保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得进场。不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断改善企业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积极开展生猪宰前尿液“瘦肉精”检测工作,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及时向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报告。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主动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工作。
五、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配置生猪留置场所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相应制度。对经检疫不合格并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的和经监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及其产品,主动采取留置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出厂生猪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责任期为一年。
篇6: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程序、岗位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法标志。
二、定点屠宰场的责任: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篇7:畜产品安全年度工作总结
畜产品安全年度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任务明确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所、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的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畜产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畜产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二、精心谋划,制定工作方案
畜产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我局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印发了《县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将畜产品安全工作落实到各股、室、所、中心和镇乡畜产品安全监管站,并与镇乡站签订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了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到人。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专项整治
今年以来,根据市局的安排布署,我局就畜产品安全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整治工作。
(一)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和《20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要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认真查找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我局对全县147养殖场(养殖小区)和6个定点屠场进行了拉网式的排查,加大“瘦肉精”抽样监控力度,全面强化了各环节的监管,截其10月30日为止,检测瘦肉精2675头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二)开展饲料市场整治活动
围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我局以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查处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剂为重点,着力强化饲料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今年,我局已完成全县的饲料登记备案工作。
(三)开展兽药市场整治活动
围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目标,我局加大了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力度,强化了兽药全程监管工作。年,我局全面推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加强了兽药gsp后续监管,并就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了清理。
(四)落实检疫申报制度,严格检疫把关
我局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加强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做到有报必检、有宰必检,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2014年1月—11月全县实施产地检疫生猪9.5万头,实施屠宰检疫生猪16万头。猪无害化处理151头。
(五)加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强化“三品一标”监督管理
为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全县清净无疫和畜产品安全抓好“三品一标”建设和监督管理,我局和全县各镇乡畜牧兽医站签定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2014年我县已免疫生猪口蹄疫44万头、猪瘟47万头;牛a型口蹄疫10万头;狂犬病0.78万只;免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40万头;免疫禽流感160万羽;鸡新城疫128万羽。到目前为止,未发生重大动物疑似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免疫密度、猪牛羊免疫耳标佩戴率均达到100%。我县的“三品一标”建设到目前为止,我县的旭松和超群养殖场,大自然野山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已取得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同时,我局也对外来的无公害农产品加强了监管。
四、存在的问题
监管力量薄弱,检测手段落后,执法难度较大。
五、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畜产品质量检测。目前,我局承建的农产品监督检验站资金已到位,实施方案已报送县政府,待方案批复后我局将立即加快农产品检验站的建设工作。
2、加强监督管理,严防疫情发生。继续加大对各养殖、规模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养殖小区(场)管理机制。
3、继续抓好兽药饲料市场监管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篇8:浅谈动物福利与畜产品质量安全
浅谈动物福利与畜产品质量安全
动物福利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消费者身心健康.笔者近期对安徽省蒙城县12个乡镇的'30个规模养猪场、15个规模养牛场、5个畜禽调运大户、2个生猪屠宰单位、3个肉牛屠宰单位进行调查,发现动物福利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建议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作 者:丁家科 作者单位:安徽省蒙城县畜牧兽医局,233500 刊 名:中国畜禽种业 英文刊名:THE CHINESE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年,卷(期): 5(2) 分类号:S8 关键词:动物福利 畜产品 质量安全篇9: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第三条 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 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本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准入管理的衔接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做好畜产品防疫、检疫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计、质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畜产品的进口由海关统一监督管理,进入本市市场后,由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协助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
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行畜产品生产经营标准化,并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
第二章 畜禽养殖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依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畜禽养殖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畜禽养殖档案。
鼓励其他畜禽养殖者建立畜禽养殖记录。
第十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加强畜禽环境卫生管理,对养殖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及时清运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养殖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禁止在畜禽养殖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在畜禽养殖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
(四)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养殖畜禽;
(五)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在出售畜禽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
第十三条 经检疫不合格、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排泄物和其他废弃物,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定点屠宰的畜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场所以外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畜禽屠宰、加工。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进出场的畜禽进行查验登记,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产品流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不得允许其进场屠宰,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一)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二)未依法佩戴免疫标识的畜禽;
(三)患病、疑似患病的畜禽。
第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向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检疫工作应当与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屠宰、加工活动同步进行。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
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建立畜产品品质检验制度,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加工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由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不得出场。
第四章 畜产品经营
第十九条 外地畜产品输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到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报验凭证,销售畜产品时应当附有报验凭证。
第二十条 禁止经营下列畜产品:
(一)无检疫、检验证明的;
(二)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药物残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超过保质期限的;
(六)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第二十一条 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原料和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入本市场、展会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畜产品进入市场、展会前,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组织有关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四)定期组织开展畜产品销售区域的消毒、休市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与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督促畜产品经营者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发现畜产品经营者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从事批发业务的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网络畜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畜产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畜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畜产品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进口的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并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进口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记载进货渠道、品种、数量、时间等,不得采购、使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畜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的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和其他材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畜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九条 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施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畜产品进行检测。快速检测结果表明畜产品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抽样检验。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三十二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资源系统,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地畜产品输入本市未申报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畜牧兽医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未按照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养殖、屠宰、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制止或者应当给予处罚而未处罚的;
(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或者答复的;
(四)畜产品检疫机构及其检疫人员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责,出现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违法收取畜产品生产经营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9月15日公布的《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同时废止。
畜产品质量安全
畜产品的概念
畜产品是农产品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指动物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 它包括食用和非食用两个方面, 大家通常所说的畜产品主要是指食用畜产品( 食品) 。
质量安全概念
质量安全, 目前国内有三种说法:
一是指质量和安全的组合。质量是指畜产品的外观和内在品质, 如营养成份, 色香味和口感、加工性能等; 安全是指畜产品的危害因素, 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对人、动植物和环境存在的危害和潜在危害。
二是质量安全作为一个词组, 是畜产品安全、优质、营养要素的综合。
第三个是狭义概念, 指质量中的安全。所以, WHO 对食品质量安全给出了这样的定义: 即, “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 它主要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没有达到危害程度的剂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加入, 从而保证人体按正常剂量和以正确方式摄入这种的食品时不会受到急性或慢性的危害, 这样危害包括对摄入者本身及其后代的不良影响”。
篇10:畜产品的质量承诺书
为了加强养殖场的生产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1. 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 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 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
抗生素等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的饲料。
4. 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严禁添加的
任何物质。
5. 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
宰经营户出售。
6. 不使用“地沟油”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畜禽。
7. 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畜禽出栏前
必须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篇11:市近几年畜产品安全工作总结
市近几年畜产品安全工作总结 -总结
近年来,我局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强化责任、依法监管、严防严控,强力推进畜产品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全面实施,取得了一定实效,今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850人次,检查兽药饲料经营单位71个,冷鲜肉(鲜肉)经营点85个,屠宰场24个,规模化养殖场53个。全年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3起,结案13起,结案率100%,收缴开销毁不合格动物产品3.18吨,没收假劣兽药饲料货值0.6万元。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合格率分别在85%、95%、90%以上。
一、精心组织上下联动
我市对畜产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政府牵头的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工商、公安、税务等十多个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为了充实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力量,我们增配了必要的检验、监督设施。同时还以抓全员思想作风建设为重点,结合部门实际,一是开展了岗位练兵和经常性的培训活动;二是加强了对执法及行政监督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三是通过案例分析,优秀执法文书的评比,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保障了畜产品安全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每年年初由市畜牧局组织召开全市畜产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并由市政府和市畜牧局共同对全市17个镇(办、场)签订畜产品安全工作责任状,将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成效显著
为确保政令畅通, 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了畜产品安全监督举报电话。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出动宣传车135台次,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图册6000份,张贴宣传标语3600份,在各大畜禽交易市场、交通要道悬挂宣传横幅96条。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期间在市电视台发布了畜产品安全公告,在每年的3月组织专业人员到村到乡到户宣讲畜牧业法规、畜牧业养殖用药等方面的知识,切实增强畜牧业生产者的守法意识和畜产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由于我市畜产品安全工作宣传得力,措施过硬,效果明显,被湖北省电视台专题采访和报道。
三、配套制度加强保障
一是建立了入境兽药报检制度。兽药主要批发单位拟供兽药,必须提前上报市畜牧局畜牧业管理股备案审批后方可向兽药零售单位销售,有效的控制了禁用兽药及假劣兽药流入我市。
二是建立了兽药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将兽药经营单位所经营合格产品的品种、规格、批文、批号等信息在网上公布,并及时更新,为养殖户、场购买兽药提供了导航服务。
三是推行执法公示制,
总结
公示各种畜牧业法规、行政许可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公开行政审批的依据和条件,审批的时限等。
四是践行执法责任制。把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分解给执法人员,并签订了《执法工作责任状》,认真落实执法工作责任制和违法行为追究制,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公正执法的观念。
五是实行经营单位产品质量承诺制度。由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将承诺内容以及监督举报电话一上并墙,承诺不经营假劣、违禁兽药、饲料,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检查效果明显
一是彻底清查禁用兽药。根据农业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要求,依法开展畜牧业行政执法检查,查收违禁药品、查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兽药经营使用环节中存在的非法行为。截至目前为止,已组织专项检查25次,出动执法人员275人次,没收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利巴韦林等禁用兽药73盒,基本杜绝了违禁兽药在我市的流通。二是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一是集中执法队伍力量严查乡镇非法经营生物制品行为;二是严防城区各店销售生物制品,派驻执法人员到各店每日不定时巡查;三是完善生物制品定点销售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制度。
三是开展饲料专项检查。以“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重点检查生产销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企业,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羟甲基羧基氮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通过长期对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单位的`检查和整顿,近期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四是开展畜禽种质专项检查。加大对无证、无资质生产销售种畜禽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家畜细管冻精、胚胎等的监督抽查力度,有效净化我市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
五是开展养殖场用药安全检查。对全市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检查,一是检查违禁药品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现场抽查药品仓库和饲料仓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污染饲料。二是检查无害化处理设施。重点整改消毒设施、病死畜禽焚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备现象。三是检查畜禽养殖户用药档案。重点整改防疫、用药档案未建立、不完整、不规范情况。四是在检查中安排畜牧技术人员对畜牧生产投入品的安全使用进行指导。
六是进行产地和产品认证检查。加强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产品认证的畜产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产品或备案产地的资质、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同时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力度,帮助养殖企业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目前我市已有永盛畜牧、杨桥蛋鸡等5个畜禽产品已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篇12:安全保障工作总结
安全保障工作总结
安全保障工作总结根据南网公司下发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和云南电网公司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庆六十周年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电网公司建国60周年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方案》的相关要求,能讯科技客户服务部在国庆前对所运维的系统平台进行了安全加固,并于国庆期间在电网公司20楼机房和科技园机房进行7×24小时值班,有效地保证了国庆期间关键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了各项业务的连续性。国庆期间,所有系统均未发生宕机现象,系统可用性达到100%。生产管理系统出现四次单节点故障,时长21分钟,健康度达到99.85%,其余系统健康度均为100%。各系统的可靠、稳定运行为云南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保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客户服务部及其他各部门负责对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监督系统、知识管理平台、企业信息门户、覆冰在线监测预警系统、输变电GIS系统进行了安全保障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国庆前各系统的调整与安全加固:
一、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1.修改了所有相关服务器的密码以及IP登陆源限制;禁止root账户直接进入系统;检查并清理服务器帐户;
2.严格审核数据库帐户权限,禁用可能造成数据库安全隐患的功能模块;
3.修改中间件控制台登陆密码;
4.修改应用MAXADMIN帐户用户密码;电网信息化产品组对代码和SQL进行优化,使系统响应速度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质保部对系统进行充分测试,电网信息化产品组对bug进行修复,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二、技术监督系统
1.修改了所有相关服务器的密码以及IP登陆源限制;禁止root账户直接进入系统;检查并清理服务器帐户;
2.严格审核数据库帐户权限,禁用可能造成数据库安全隐患的功能模块;
3.修改中间件控制台登陆密码;
4.进行系统故障安全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
三、知识管理平台
1.主机权限调整、帐户密码修改;
2.因搜索引擎原服务器磁盘空间不足,对搜索引擎进行迁移,保证服务器磁盘空间足够;
四、企业信息门户
1.主机权限调整、帐户密码修改;
2.进行外网服务器安全扫描、安全加固。
五、覆冰在线监测预警系统
1.修改了所有相关服务器的密码以及IP登陆源限制;禁止root账户直接进入系统;检查并清理服务器帐户;
2.详细调研业务系统关联关系,严格审核数据库帐户权限;
3.进行覆冰外网服务器安全扫描、安全加固,重新整理和提交端口开放申请。
六、输变电GIS系统
1.主机权限调整、帐户密码修改;
2.进行GIS外网服务器安全扫描、安全加固,重新整理和提交端口开放申请。
国庆期间各系统运行情况总结:
一、系统总体运维指标
二、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在国庆期间生产系统共出现4次节点故障,总修复时间21分钟。其中故障原因为1次空指针错误、2次CPU饥饿、1次内存溢出错误。
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器采用WEBSPHERE集群模式,共有5个节点对外提供服务,并提供负载均衡功能。用户通过DNS访问应用服务器集群,单节点故障不影响整个系统使用,对用户使用不产生影响。
三、技术监督系统
整个国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期间,技术监督系统未出现系统不可用状况,平台运行稳定。
四、知识管理平台
整个国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期间,知识管理平台未出现系统不可用状况,平台运行稳定。
五、企业信息门户
应技术中心要求,门户外网在10月1日至10月3日关闭,10月4日起对外开放。其他时间企业信息门户未出现系统不可用状况,平台运行稳定。
六、覆冰在线监测预警系统
整个国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期间,覆冰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未出现系统不可用状况,平台运行稳定。
七、输变电GIS系统
整个国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期间,输变电GIS系统未出现系统不可用状况,平台运行稳定。
国庆期间,系统维护组8人进行了生产及容灾双中心7x24小时现场职守工作,3人提供后台技术支持工作,服务台3人保证整个国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通过客服部及其他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达到了所有维护系统安全运行时间99.5%以上的要求。
客户服务部系统维护组在国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中,共完成了12台UNIX服务器、36台WINDOWS服务器安全加固,5套ORACLE数据库帐户审查与安全加固及6大系统预防性维护工作。
篇13:安全保障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社区的综治(安全生产)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综治科的大力指导下,在社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扎实有效的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治安良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作为基本工作目标。以平安社区建设为着力基础,努力开展“四防”安全保障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综治工作室的各项功用,加强治安防控功能和社区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按照加强管理、加强监督的工作思路,平安社区的创建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深入,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人防工作,健全组织网络,确保队伍稳定。
20XX年,社区的综治工作确保三支队伍稳定不变,既专职治安巡逻队、“夕阳红”义务巡逻队、党员志愿者巡逻队。一年来,三支队伍分时间段24小时在社区内巡逻,专职和义务巡逻队共巡逻1000余次,参加人次4000余人/次,特别是对各敏感时段加大力度进行巡逻。同时加强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完成了对355间出租屋和231间店面的普查登记工作。办理暂住证610余本,变更200余本。并做好出租房东申报工作,申报率接近80%。不定期的对重点出租房进行了清查,保证了居民群众的生活安定;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稳定。
二、加强物防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小区安全感。
社区利用各种载体开展普法知识宣传,通过开展法律咨询会,分发普法宣传资料等形式,把各种法律知识送到居民群众手中。一年来,社区共组织法律咨询会4场,分发宣传资料1万多份,社区还充分利用青少年法制学校,开展多种中小学生和广大居民群众法制讲座。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辖区居民安装单元防盗门,为居民提供低价防盗设备,联系市政部门给小区黑暗路段进行“亮灯”工程。同时,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给本辖区安装监控探头。
三、加强技防工作,努力控制小区发案数。
加强对专职巡逻队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不同时段、作案地点等案发特点,及时进行巡逻时间、巡逻方式的调整,来加强巡逻的力度。同时,在春节、“五一”、“十一”假期期间,均组织了党员进行小区内巡逻。社区通过三支巡逻队伍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刑事发案率与去年相比稳中有降,一年来专职和义务巡逻队共巡逻1000余次,参加人次4000余人/次,全年受理刑事控案115起,比去年下降35。8%,小区92起,比去年下降33。8%,未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努力遏制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盗窃、抢劫等案件得到了有效控制,辖区的治安形势良性发展,居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得到提高。
四、加强消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社区牢固树立“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责任意识,教育和号召广大群众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一年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班4期,签定安全责任书48份,对7家单位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ABC分类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在节假日及时做好值班与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篇14:安全保障工作总结
为认真做好中国。河西走廊“第一届有机葡萄美酒节”张掖。祁连分会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活动期间,来我县的省、市各级领导和各界嘉宾的饮食安全,我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圆满完成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1。提前组织、现场落实 活动前夕,在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我局组织执法人员提前进入宾馆、酒店等有关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从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及食品加工流程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现场下发监督意见书要求即可整改。做到了安排得当,措施有力,提前预防和保障了大型活动期间的餐饮食品安全工作。
2、活动期间、加强检查 活动期间,对县上确定的定点餐饮服务接待单位的食品安全情况实行全程指导监督,我局监督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大型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要求,每天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提前查验、对高风险食品原料加工前进行检测,特别是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对检测出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禁止加工食用,要求餐馆采购原料食品时,严格把关及时索证索票做好台账记录,加工的餐饮食品上桌前留样48小时后方可消除,加强对菜单的审核,禁用高风险食品和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切实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3、落实责任、做好应急 我局严格执行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餐饮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和完善食品及其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规范餐饮食品操作规范,及时制定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制定保障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事件时能够立即做出快速反应,严格按照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来处理,确保大型活动餐饮食品保障工作万无一失。
篇15:安全保障工作总结
高考期间,我局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和统一安排与部署,圆满完成了高考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现作如下总结:
一、 领导重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考期间师生的饮食安全工作,
立即成立了由刘益坤副局长任组长,食品稽查大队长黄建军、书记周慧军任副组长,黎胜、涂迪辉、高礼、曾艳为成员的高考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突出重点
20xx年x月xx日,我局抽调食品稽查大队主要力量对xx市第一中学、第二中学、xx中学、第六中学、工业职校、财校、成人教育中心、xx楼酒店等8个餐饮服务单位持《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三证情况;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帐记录是否规范;加工制作环节是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流程;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餐饮具消毒、保洁和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贮存环节是否严格按食品贮存条件要求存放,生熟食分开;贮存环节是否严格按食品贮存条件要求存放,生熟食分开;食品留样设施、食品样品、留样和记录是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规定等9个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意见通知书,对整改情况不定期复查。
三、分工协助
x月x日~x月x日,我局抽调8名执法人员对xx市第一、二中学两个考点和xx中学、第六中学、工业职校、财校、成人教育中心、xx楼酒店6个考生就餐单位进行蹲点全程监督,局党组主要领导对各单位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了解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了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确保了高考工作顺利进行。
篇16:畜产品安全责任书
为保障我镇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企业(小区)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请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
一、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8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备案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制免疫必履行。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引进动物要备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县外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取得合法的检疫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市外引种要审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必须准备好材料,取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后才能引进:一是输入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隔离观察场所及养殖场平面图。二是输出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拟输出动物的养殖档案。。
五、种、乳用动物应检测。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档案标识符要求。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场地车辆要消毒。动物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出售动物需报检。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九、病害动物要处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现疫情要报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食品安全要牢记。认真遵守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不得将人药当兽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兽药、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二、执法检查要配合。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民刑责任要承担。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业主各存一份。
2.三台县黎曙畜牧兽医站联系电话:
三台县黎曙畜牧兽医站 负责人(签字):
三台县黎曙镇 村 组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挂牌兽医(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17:畜产品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生产、运输、屠宰、加工经营行为,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畜牧兽医站与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签订本责任书。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应积极配合畜牧兽医站的监督,配合动物检疫人员搞好检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
二、动物屠宰、加工及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清洗设施和无公害处理设施。
三、经营户不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以下动物及动物产品:
1、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2、无有效免疫标识,检疫证明的;
3、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未经“瘦肉精”检测或“瘦肉精”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6、灌(注)水或者灌(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畜牧兽医站将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罚),对违法经营行为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和动物产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畜牧兽医站、经营户各执一份。
畜牧兽医站(签章)
负责人(签字): 经营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8:规范肉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规范肉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高速度的发展,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动物性食品的消费量不断增加,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养殖业的发展.
作 者:付群莉 Fu Qunli 作者单位:辽宁朝阳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辽宁朝阳,122600 刊 名:中国动物检疫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年,卷(期): “”(5) 分类号:S851.33 关键词:篇19: 安全质量年终工作总结
我项目部在公司领导及各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安全工作一直处于稳定状态,未出现一起质量、安全事故,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安全目标,顺利通过了“三标合一”的内审。职工精神面貌、企业形象得到了较好的展示。
一、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全员参与。上场之初,项目部就要求全体职工上工地须戴安全帽,佩带上岗证,项目领导带头做起,每次上工地戴好安全帽、佩带上岗证,充分体现了项目部对安全、质量的重视。施工队也自觉戴好安全帽,佩带上岗证,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人人参与的工作气氛,为质量、安全工作做好保证。
2、制度健全,保障有力。一上场项目部就建立健全了各种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奖优罚劣,制定了工作岗位标准,各岗位人员按岗位标准工作,避免打乱战。成立了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各施工队也成立了相应的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经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3、以“三标合一”贯标工作为契机,狠抓标准化工地建设。施工现场做到标识分明,悬挂横幅、标语等。现场设立安全提示:“进入施工现场须戴安全帽”、“施工便道,车辆慢行”等警告牌。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机械设备停放有序,减少了质量、安全隐患,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4、以项目部“百日大干”竞赛活动为动力,抓质量,促进度。根据“百日大干”竞赛活动的要求,项目部同时下文在本管段内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制定竞赛办法,明确活动内容及奖罚标准,真正做到评比有标准。现场悬挂宣传标语,并组织学习标准规范,了解公路施工标准、施工程序等,为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打下基础。
5、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质量意识。工地悬挂安全、质量宣传标语和宣传口号,增强全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思想,并组织项目部和施工队的有关人员到附近标段参观学习,了解公路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提高认识。
6、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确保安全、质量。项目部上场就编制了《土方施工作业指导书》、《涵洞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各施工工序的技术交底书。安全方面及时编制各种《安全技术交底》,从技术服务上为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7、经常开展安全、质量检查,建立安全台帐。项目部坚持每月安全质量大检查,安全员、质检工程师每日到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出具安全/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建立安全台帐,使安全管理工作正规化、程序化。
8、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于已上土路段及拌好的石灰土,采用彩条布覆盖的方法,避免雨水侵泡。对已检路段,雨后进行复压、复检,严格监理检测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二、存在问题
便道过于干燥,过车时尘土飞扬,对职业健康安全造成隐患。部分路基挖方作业对老路交通及周围环境造成威胁。
三、整改措施
1、针对便道干燥,过车时尘土飞扬情况,安全员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晴天时,每天用洒水车洒水四次,阴天两次。
2、项目部对路基施工队下发通知,要求限期按技术交底进行整改。四、今后打算
1、继续加强安全、质量的巡检力度,做到每个施工点都有人,每道工序施工都有技术人员在场,从根本上杜绝和防止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2、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质量大检查,通过大检查活动,各施工队互相进行检查,学习别人的优点,认识自己的不足,通过检查评比互相促进,相互提高。
3、坚持学习,不断提高充实自己。由于公路施工对我们来说都是一个新课题,只有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掌握公路施工要求,质量标准等。
4、坚持开展“三标合一”工作,通过“三标合一”工作,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
【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总结】相关文章:
2.质量保障承诺书
9.劳动保障工作总结
10.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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