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火星小胖花儿”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计划,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为确保自强路地区和谐稳定,把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普法作为依法治街的重要工作,为此,自强路司法所现将20xx年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律教育作如下安排:从20xx年元月起至20xx年底,分月进行:
一、教育结果:
通过全年对地区所有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以确保极少发生上访,刑事,治安案件,维护地区稳定。
二、培训形式
1、开展“法律企业化”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素质。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增强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3、注重拓宽法制宣传思路,努力把握宣传时机:
一是利用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密集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营造法制氛围。
二是充分发挥维稳作用,认真做好基层工作。
三是利用横幅、标语、挂图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四是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演讲等大型活动。
4、对散居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通过居委会调解干部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篇2:致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公开信
你们好!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的必然趋势。你们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我县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在这里,我们向你们道一声:辛苦了!
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既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又有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的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问题,县委、县政府也为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采取了多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在一些地方,我县外出务上(经商)人员进城务工(经商)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你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往往被拖欠克扣工资、遭遇乱收费,以及发生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得不到有效赔偿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进城务工就业使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工作面临新的问题。作为家乡白勺司法行政部门、我们衷心希望你们,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在外要遵纪守法。同时,要提高自我保扩的意识和能力,遇到问题首先要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切忌采取报复等非理智的极端手段,以致酿成悲剧,给自己、家庭和他人造成伤害,危害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同志们,无论你在何时何地,家乡的人民、家乡的政府和我们司法行政部门时刻关注着你们。我们非常关心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并将努力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来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我们承诺:只要你们在外遇到;去律方面的难题,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向谁诉说,也不知道如何寻求有效白勺法律保护时,随时可以通过电话、写信同我们联系,我们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安排人员为你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的联系方法是:
篇3:外务经商人员安全教育的相关工作计划
外务经商人员安全教育的相关工作计划
一、教育结果:
通过全年对地区所有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以确保极少发生上访,刑事,治安案件,维护地区稳定。
二、培训形式
1、开展“法律企业化”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素质。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增强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3、注重拓宽法制宣传思路,努力把握宣传时机:
一是利用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密集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营造法制氛围。
二是充分发挥维稳作用,认真做好基层工作。
三是利用横幅、标语、挂图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四是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演讲等大型活动。
4、对散居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通过居委会调解干部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篇4: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
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
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05-10 字体:【大】 【中】 【小】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务工但在务工地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经商人员、办企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普通教育,是指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
第三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
第四条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保证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与本地学生平等接受普通教育。
第五条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和容纳能力的实际情况,指定部分学校主要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
第六条 小学和初中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小学45人,初中50人)有空余学位的,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高中学校要创造条件接收经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中学籍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
经批准进行“小班化”试点学校的班额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七条 各学校应当及时将本校各年级空余学位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宣传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政策。
第八条 扶持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将此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依法制订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对办学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
第九条 学校要关爱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设立助学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生活费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我市务工一年以上;
(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青岛市暂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小学六年级第二学期、初三第二学期、高三第二学期不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应当按规定以学期为单位交纳借读费。就读期间(包括由小学直接升入初中)达到入学条件要求的,从下一学期开始免收借读费。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父母一方在青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父母一方在青暂住证;
(三)父母一方在青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四)学生及其父母在原籍户口簿;
(五)原学校同意外出就读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
(六)初一入学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高一入学还需提供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当地当年度中考考试科目、中考录取线等材料及有关高中学校提供的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并经流入地所联系的学校考试合格后方能入学。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期间,接收学校每学期审查一次入学材料(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十四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学生父母填写《青岛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申请表》,并持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就近学校提出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统一安排)。
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联系到接收学校的,可持有关材料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接收报名的学校审查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签章同意后,到接收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一般在其居住地4公里范围内安排就读学校。
(三)建档: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建立正式借读学籍,高中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借读学校不建学籍,学籍仍旧保留在原学校。
(四)入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持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青岛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接受教育教学、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二)符合入学条件并完成小学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初中就读,其升学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与本地学生相同。
(三)符合入学条件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高中就读,其报名规定、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与本地学生相同。
(四)完成小学教育,经考核合格,由接收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完成初中教育,经考核合格,由接收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高中学生应当回学籍注册学校参加高中毕业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发放毕业证书。
(五)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与暂住地学校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二)配合学校每学期进行的入学条件审查,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子女的正常学习。创设有利于子女进行普通话交流的环境,帮助子女度过“语言关”。
(四)按时足额缴纳课本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免收借读费)等按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五)遵守青岛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学校。回原籍或其他地区就读的,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对未经批准,不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校1个月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再给予重新安排,并将其转为问题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止。《青岛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青教通字〔2004〕83号)同时废止。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
1、房屋租赁合同不是个人和房东随便签订的一个合同,是去房管局办理的正规的租赁证,一次100元
2、正规的劳动合同中必须还有花名册
3、暂住证必须1年以上
篇5:社区开展法律七进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是推进创建“平安湖州”的重要保障。为更好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好社区法制宣传栏、法制学校,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和载体,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围绕构建良好的社会关系,如邻里、家庭及生产生活各方面的关系,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法律素质。
一、以宪法为核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认真开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围绕提高公民素质和文明程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化社区法制宣传教育,以社区居民为主体,围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要求,探索具有社区特点、适合居民需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特别加强对社区闲散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三、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杜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预防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四、以举办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活动、开辟法制宣传园地、悬挂宣传横幅、向社区居民赠送法律知识读物和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普法教育。通过社区开展的“每月一法”法制讲座,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制氛围。
五、组织开展对青少年、老年、妇女、外来工等不同对象的普法教育。以法制宣传月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聘请司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来社区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免费为居民工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服务。
六、以金鼎律师事务所为法律援助单位,开辟法律免费热线电话,积极为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等提供法律援助。
七、结合计划生育宣传,进行新《婚姻法》图片展览、反对邪教,在社区进行大型图片展览,使法律知识家喻户晓。
八、通过对居民进行法律知识测试竞赛等形式,激发广大居民学法、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九、利用少儿假日学校,对青少年进行法制课教育。针对青少年成长特点,在社区青少年中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兵役法》等。
十、利用法制党校,对老年人进行《老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教育。加大宣传敬重老人、赡养老人、树立家庭美德、弘扬社会正气的教育力度。在社区形成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虐-待老人是违法行为的舆-论氛围。
十一、对外来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通过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经常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计划生育,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按照新修改后的《婚姻法》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切实对家庭、子女和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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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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