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式合同格式
“薏豆米”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条文式合同格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条文式合同格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条文式合同格式
条文式合同格式例文
篇一:经济合同的基本格式
经济合同的基本格式
1、格式 ×××合同
甲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顺序可以用条文式,也可以用一、二、三……)甲方的权利(写明对合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合并成两条)
第五条 数量和质量条款(写明数量多少,必须用通用的计算方式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 交付方式、地点、验收方式条款
第七条 合同履行期限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达成的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和酬金;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1)要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了解是否有履约能力;
(2)要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不搞君子协定;
(3)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要合法;
(4)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确保合同的
顺利履行。经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必须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订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个协议的形成需要双方进行不断地、反复地协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的意见。这个过程就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有一方全盘接受对方的意见(承诺)以后,合同正式成立。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一方完全接受对方的.要约条件。承诺一旦作出,如无特别约定,则合同就算成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双方协商订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的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因主体资格不具备而无效,例如没有经过登记的企业组织签订的合同;二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无效,如以某种利益胁迫对方订立不平等的合同;三是因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人违法而无效;四是因违反程序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程序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认。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则要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全部无效,则经济合同从一开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返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如果已经履行完毕,而又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可以不追究双方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有意规避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应追缴双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收归国库。如果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则无效部分不再履行,有效部分对双方仍有法律约束力。
篇2:合同交底条文
合同交底记录表
交底人:
交底日期:年 月 日
注:本表由交底人填写。
篇3:合同交底条文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交底记录表
合同编号:湖北工建安装)合字 号No:
一、合同基本情况介绍:
1、工程内容:Ⅱ标段管道安装及土建工程(具体内容以乙方标书内容为主)
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8 天 (07月10日至01月10日)
3、质量标准:□优良 □合格√
4、结算方式:□包干√ □按实结算其他:工程洽商以甲方审计的结算为准。
5、付款方式:
(1)以业主与我方合同约定预付款 10%
(2)进度款:每月24日前按实际进度报量给项目部,然后由项目部汇总报送甲方审批后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若乙方没有报量,责任自负。
(3)保修金:工程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
(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待质付到工程结算款的90%,其余10%作为质保金。
保期满并无质量问题;甲方七日内付清尾款。)
二、具体内容交底事项:
1。质量方面:管沟开挖、桁架制作、顶管施工按照签订合同约定的规范及标准进行验收,管沟开挖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坑要规定数量开挖,具体尺寸与管道焊接配合,所有管沟必须规满足管道下管的质量要求;这里必须详细交底。
2。施工进度:乙方每月施工进度安排必须以项目部制定的进度计划为准,若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罚。每延误一天按元进行罚款,其罚款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罚款
3、现场管理:乙方派驻的现场经理必须是合同专项条款明确的经理人,现场项目经理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开展工作,且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
求参加每周业主召开的生产例会,若有事离开现场须提前向发包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如项目经理私自离开工地,违反约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其违约金从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若连续超过三次,项目部将向公司反映要求换人或要求解除合同。
4、工程协调:本次工程的重点是外部协调工作,且协调费用****元在乙方合同内,全部在乙方合同内,根据本工程的特殊性,协调工作非常重要,能否顺利完成本工程关键是协调工作要做好。乙方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工作,以项目部的进度计划为依据,提前编制协调计划,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5、安全、现场管理方面:在土建开挖及顶管施工处,必须按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封闭施工,道路开挖、夜间施工除按规定进行防护外,还要进行标识和警示灯,规定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现场人
4。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⑤以上各过程中承包人均应按时提供已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报表给发包人和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经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核实和发包人认可后拨付相关工程款项;若当次进度款不足以抵扣款时,承包人应以书面报告发包人同意,在下次进度款中扣回,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进度款。
⑥工程结算审定价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两年后通过质量回访合格返还3%,余款五年后通过质量回访合格后,费用全部结清(不计息);⑦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的编制、核对工作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清单、预算确认工作,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
(3)保修金:工程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后,结算审定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结算金额的
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交底事项:
1。 质量方面: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安全管理方面: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项目所在地现行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范、标准及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要求,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工程师及其他人员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包人承担。
3。 违约责任:(1)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3%。(2)工程竣工后不能达到要求质量标准的,造成验收无法一次性通过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永久性工程缺陷,承包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且发包人有权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予以处罚。
4。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投保承包方现场人员人身意外损害保险,费用自行考虑并计入投
标报价,如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一切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及承包人承担。
篇4:合同交底条文
施工合同交底是对施工合同各项具体约定的详细解读,但并不是对原合同版本的照抄照搬。它要求综合分析,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有实际的指导性。在交底工作中,以下几个方面需引起特别重视。
1、项目的基本情况首先,合同交底需明确合同版本、交底人、被交底人、交底日期、工程名称、合同总价、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性质及资信情况、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和工期等基本要素,这是对本项目施工合同最基本的掌握。
2、合同工期需明确施工合同中对合同工期、工期顺延条件、工期奖罚措施等相关条款有无明确约定。
(1)首先,需明确合同中有无对工期的具体约定。若在合同条款中对于工期无具体约定,将导致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得到索赔。故对于未约定工期的,需在风险提示栏中明确提出,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和甲方接洽,以补充协议或工作联系函的形式予以确认。
(2)需对能发生工期顺延、工期奖罚的条款进行详细交底。在应对措施中需明确,施工过程要做好各个分包工程、材料进场的协调,做好施工进度安排,过程中积极协调各劳务队伍的施工,确保人材机的及时投入,保证施工进度,从而防止工期延误风险的发生。建设工程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履约时间长,少则一年,多则三五年。在履约过程中,有很多情况会发生,对于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合同中约定的可以工期顺延的情形要提示项目部吃透合同条款,及时办理签证,并获有权签收人签收,做好收发文登记工作,以便于顺延工期并及时索赔。同时,对于工期奖罚条款要深刻理解,过程须做好进度控制,分阶段落实,做好进度监控工作,全面防止工期违约情况的发生并通过办理签证、工作联系函等及时争取赶工费、人工费补差、提前竣工奖励等。
3、甲我双方的工作内容在合同交底中,需按照主合同约定,将甲我双方的工作内容予以明确,尤其需对甲指分包范围,甲指分包的分包合同签订方式、甲指分包的风险转移等条款进行详细交底。在过程中,要及时与甲方沟通,对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延误或工期顺延的情况,要及时办理工期签证。
4、计价方式在交底中,对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幅度需引起重视,积极关注市场信息,及时与甲方沟通,做好工程预算工作,避免丢项漏项造成公司损失,并提示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分供合同时将付款风险进行相应转移。
5、付款条件付款条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资金运转情况,付款约定一般分为按节点付款和按月进度付款。如是按节点付款的,要向相关管理人员详细交底节点时间;如是按月进度付款需详细交底合同报量时间、甲方审批时间、办理付款的相关约定等。同时,交底中需明确有无预付款、有无履约保证金、是否垫资项目。在合同交底中,需提示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做好进度款申付工作,对延期付款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如发催告函、工作联系函等形式及时向甲方申请权利;根据相关财务规定,收付款时需提供与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等额的税务发票。除此之外,需与业主积极沟通,要求其对我方的代扣款(如水电费等)需提供相应的等额税务发票;我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开取与收款金额等额的税务发票。在项目应对措施中,必须加强施工监控,做好资金使用计划,防控资金风险。
6、工程质量、工程变更与工程安全。(1)工程质量对于有特殊质量要求,如要求达到省级优良样板工程奖、争创“黄果树杯”“鲁班奖”等,需提示项目部管理人员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要求做好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并将质量风险转移到各分包、分供、劳务队伍等合作方,以减少我方承担的不合理责任。提示项目部做好质量控制和现场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工程变更提示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要做好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量的确认工作,定期进行工程量变更统计总结,及时向甲方申报,取得签字确认;对于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增加(或减少)积极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与甲
方沟通、确认。(3)工程安全在安全方面,要提示项目部做好安全交底,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避免受到社会各界的不利评价、承担建设单位处罚的严重后果;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并与下属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安全责任风险进行相应转移;同时要求各分包、分供、劳务队伍等承担自有人员、机械的安全防护工作,对因其产生的问题需承担建设方的处罚。
7、质量保修明确质保金的相关约定,对于质量保修工作提示项目部管理人员依照合同约定派专人管理。
8、违约责任对甲我双方的违约责任要予以明确。对于甲方违约的情况,要提示项目部及时办理签证或索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底的一般格式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份合格的施工合同交底的主体内容应包括工程的基本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的相关约定、该条款的风险提示、应对该风险的应对措施。另还有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反馈、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亲笔签字,对于该项目部突出的履约重难点,如工期紧张、垫资压力大等可另附一栏列明详细的应对措施。除以上框架外,还可增添《项目管理人员对主施工合同的责任分解表》为交底附件,根据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解” “掌握”“熟识”等3个认识层面的掌握,合同条款与职位职责对接,责任到具体负责人。以相关管理部门设置齐全的某项目部为例,《项目管理人员对主施工合同的责任分解表》可做如下设置(注:仅作范例,具体分工依各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会有所不同,能保证相关栏目能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即可):
合同交底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及合同工作范围;
2.合同关系及合同涉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3.合同工期控制总目标及阶段控制目标,目标控制的网络表示及关键线路说明;
4.合同质量控制目标及合同规定执行的规范、标准和验收程序;
5.合同对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验收的规定;
6.投资及成本控制目标,特别是合同价款的支付及调整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7.合同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理方式、程序和要求;
8.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篇5:园林专业条文式简历
园林专业条文式简历
姓名:毕业生范文网
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 男 | 28岁(1982年5月15日)
居住地:上海
电 话:138********(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 [ 2年 ]
公 司:上海市XXX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行 业:建筑/建材/工程
职 位:景观设计师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园林规划与设计
学 校:上海交通大学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 一周以内
工作性质: 全职
希望行业: 建筑/建材/工程
期望月薪: 面议/月
目标职能: 园艺/园林/景观设计
工作经验
/12--至今:上海市XXX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50-100人) [ 2年 ]
所属行业: 建筑/建材/工程
设计部 景观设计师
负责多个大型房地产居住区的景观规划与园林设计。包括景观方案设计、景观效果图设计、施工图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协调等工作。
主要项目有:
1. 南京XX花园:负责方案设计。
2. 成都XX园地块:扩初设计与施工图设计。
3. 珠海XX地段的概念设计。
4. 武汉XX花苑:扩初设计。
5. 深圳XX号地块:担任项目负责人。从概念设计到扩初设计、以及与甲方和建筑方进行设计沟通。
/7--2008/12:新加坡XXX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1年5个月]
所属行业: 建筑/建材/工程
设计部 助理园林景观设计师
任助理景观设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参与多个大型住宅区园林景观的概念设计与扩初设计等,主要参与项目:青岛XXX3期、苏州XXX院、成都XXX城等。
教育经历
/9--2007 /7 上海交通大学 园林规划与设计 本科
建筑制图、美术、园林设计、园林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花卉学、园林生态学、园林树木学、专业英语、定额与预算……
语言能力
英语(精通) 听说(精通),读写(精通)
日语(熟练) 听说(熟练),读写(熟练)
英语等级 英语六级
日语等级 二级
证书
/1 大学英语四级
/6 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
2004 /12 AutoCad计算机高级绘图员
IT技能
技能名称 熟练程度 使用时间
Adobe Photoshop 精通 36月
Corel Draw 熟练 12月
Office Applications 精通 36月
自我评价
3年的园林景观方案设计经验和绘制施工图经验;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力,注重景观的竖向设计与细部设计,熟悉常用的园林景观石材与常见的植物种类;良好的手绘基础,能够快速表达设计意图。熟练操作autocad、photoshop、sketchup、coreldraw等设计软件。
篇6: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篇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文说明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条“定义与解释”,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
监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附件B、附件C
以及其它补充文件或附件。
二、协议书由系列文件组成,其中的其它文件和其它附件是指签约双方一致同意
增加列入监理合同的文件或附件,签约时必须在协议书中具体写明。协议书所包括的
文件之间如果出现矛盾,按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2.3条的规定,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
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而与该文件在协议书中的排列顺序无关。
三、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6.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C中,约定业主问监
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期限和方式;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提供
工作条件的期限和种类。
四、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
容;在监理会同专用条件第5.2条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有关期限。
五、双方签约时确定的协议书终止日期,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化,双方可通过签
订补充协议对此日期进行调整。
六、签约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协议书副本份数,也可约定协议书正本与副本具
有同等效力,当两者出现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篇8: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文说明
1.1.6 “第三方”应主要理解为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实体或个人,即
“承包人”。
1.1.7 如果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
时的职责和权力,此时监理合同应包括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文件。
2.2.1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的正常的监理服务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明
确规定其监理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
2.2.2 改变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监理服务形式,或超出其范围,或增加其内容,
双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监理单位履行或提供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附加
的监理服务,是监理单位的义务,监理单位不得因其属于'附加'而加以拒绝。
2.3.1 “ 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是我国公路行业推行监理制
度以来总结的监理工作原则;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提供监理服务,体现了业主
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服务属于技术服务的范畴,监理
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各类适合的或监理合同中指定使用的专业技术规定;鉴于国内目前
尚未制定统一的监理行业工作准则,因此提出“按照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履行
监理服务,并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五条中将国家、交通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监
理法规列为监理服务的依据;国内各地或不同项目对监理单位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差异
较大,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四条中应对此详细规定并加以适当说明。
2.3.2 “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
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文件,以及针对孩合同文件与监理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而编制的补
充文件,必须列入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二条并同时列入监理合同附件A中的第五条。
2.4.1 主要监理人员一般是指专业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其资
质材料应包括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简历以及一般情况并附上毕业证
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作培训证书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的.影印件。
2.4.2 监理单位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
务的负责人。
2.5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一般是由业主提供且
产权归业主;但也有由承包人提供或要求监理单位自备的情况,此时必须在监理合同
专用条件中写明修正条文。
3.2 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与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其内容与数量,双方可根
据实际需要在监理合同附件B第一条中约定。
3.4 业主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在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理工作的人员。
3.5习惯做法是通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向第三方明确监理单位
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特别要注意的是,关于监理单位职权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也必须列入
工程承包合同。
3.7 如果业主已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将监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的费
用列入监理
费用报价中,则此项监理服务应作为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4.1 4.2 4.3 4.4 以上各条款均属于签订经济合同要素之一的罚则。鉴于在实
际执行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签约双方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约定具
体的赔偿办法和有关事宜。
4.5 合同的任何一方原本必须向另一方就履行监理合同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但
考虑到目前国内社会主义币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和外界干扰
因素较多这一具体情况,本条使用的限制程度用词为‘应’和‘可’。
46台同双方均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办理各类保检事宜,以降低履行监理合同时用
能发生的风险否则后果自负。
5 本条目规定了监理合同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中止、转让和分包的条件,
其中重点是变更、暂停与中止监理合同的条款。
变更监理合同具有一个前提并分为两类。第5.4.1条规定:必须在签约双方一致同
意的基础上变更监理合同;第5.4.2条规定:业主要求改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形
式、范围与内容时,此类变更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
第5.4.3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致使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时,此类变更导致增加
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
暂停监理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第5.5.1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监理单位不得不
暂停监理服务时,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第5.5.2条
篇9:劳动法条文释义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本条第(三)项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办发〔1994〕289号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四)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5]143号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cript href=“control.blog.sina.com.cn/admin/article/article_add.php#_msocom_1”<[LU1]规定的限制:
( 一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 二 )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 三 )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 四 )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交通部关于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
(1995年11月3号 交人劳发(1995)1030号)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企业不得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6题
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受到《劳动法》有关限制性规定的约束?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D.用人单位取得大量订单,为了在短期内完成交货,必须组织突击生产的
〔答案〕D
〔考点〕延长工作时间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受到法律限制,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允许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2条即具体规定了这些情形。《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中选项A是该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不受限制,故不是应选;选项B是该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不受限制,故不是应选;选项C也是该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不受限制,故不是应选;选项D不符合该条前两项规定,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况下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受到法律限制,D 项应选。
〔陷阱点拨〕
本题四个选项的情况都具有紧急性,但通过对四个选项的比较,可知,前三个选项除了具备紧急性之外,还具备意外性、公众性,而D选项致使为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虽然具有紧急性,不具有意外性、公众性,据此可选出D 项。凡是涉及公众利益或者说是公共利益的事项,法律一般都会作出特别的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在复习时应引起相当的注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条文释义]
篇10:多式联运合同
,
2.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费率在交付货物_________天之内将运费和相关费用付至乙方帐户。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
3.托运货物为特种货或者危险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做详细说明。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按约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并应甲方的要求,签发联运提单。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
(1)货物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
(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
(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
(4)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5)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6)抢劫、盗窃等认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篇11: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模板
甲方:_________(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多式联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甲方应保证如实提供货物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码等货物状况,由于甲方虚报给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失。
2.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费率在交付货物_________天之内将运费和相关费用付至乙方帐户。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
3.托运货物为特种货或者危险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做详细说明。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按约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并应甲方的要求,签发联运提单。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
(1)货物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
(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
(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
(4)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5)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6)抢劫、盗窃等认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8)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
(9)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10)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对于第(7)项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
7.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乙方的责任和赔偿限额,应该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确定损坏发生区段的,应当使用调整海运区段的法律规定,不论是根据国际公约还是根据国内法。
8.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由于甲方的原因(如未及时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而被乙方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或提供单据迟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11.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_____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应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4.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篇12:劳动合同法条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条文解读
问:劳动者是否有权自由辞职?
法条解读:劳动者有权自由辞职,不必支付违约金
典型案例:林清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职员,20xx年初,林清和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合同,劳动合同法分析。但是,在与海外客户沟通中,林清一直找不到感觉,他计划自己开一家小店,能自在地生活。终于,林某在20xx年10月,向公司老板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老板却说:“对不起,你的合同还没有到期,所以我不批准你的辞职。或者,你要向公司支付一笔违约金,我才放你走。”林清问,老板的意见合法吗?
律师解读:根据旧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含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因此,劳动合同中普遍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违约责任。颁布的 《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还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每少履行1年合同期,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劳动者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分析》。该条款中的“可以”,意味着“有权”;而且,《劳动合同法》在删除了《劳动法》规定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的同时,还明确规定,除了针对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本案如果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后,林清就没必要支付违约金而可以自由辞职。
问:“见习生”能随意解雇吗?
法条解读: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20xx年7月毕业后,徐青找到了一家私人企业的工作。刚刚进公司,徐青就被告知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人事部的负责人告诉徐青,只有试用期干得好,才能留在公司,否则还是可能被公司解雇。徐青不禁提出一个提问:试用期制度合法吗?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雇我吗?
律师解读:在试用期制度上,《劳动合同法》和旧的 《劳动法》有一些不同,主要有这些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四、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不存在任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其他过错和第40条第一项与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篇1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
3.“加强计理监督管理”是要着重解决关系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可能影响生产建设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
4.“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5.“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体现了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计量保证,体现了计量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
6.“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体现了制定计量法,加强工业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的法制监督,直接关系着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着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包括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
2.适用的地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调整对象,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在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本法有关条款还规定了调整使用计量单位,实施计量监督等方面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4.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理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5.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理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7.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本条是对我国采用计量单位制度的规定。
2.我国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
3.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组成。
4.“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七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已作了规定。
5.“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批准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对废除的步骤、年限和如何区别不同情况等,已作了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2.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全国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除了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外,还要监督本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5.“县级以上”含县级。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1.本条是对计量基准的建立及计量基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计量基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是指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要溯源于计量基准。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是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条件统一规划、组织建立。组织建立的原则: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各业服务的计量基准, 建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授权其他部门建在有关技术机构。
第六条 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 本条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法律地位的规定。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3.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决定,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但建立之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才能使用。
4.本条关于须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各地区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本条是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3.“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适应某部门专业特点的特殊需要。
4.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部门内开展检定。“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
3.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
4.本条关于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但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和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就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1.本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7.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1.本条是对计量检定所必须依据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它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
3.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本部门内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本行政区内施行。
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1.本条是对实施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也就是对全国量值传递体制的规定。
2.“经济合理” 是指进行计量检定, 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
3.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1.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2.“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是指与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检定条件。具体包括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3.我国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考核,颁发许可证,是对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资格的计量认证。
4.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具体应用本条规定时,企业、事业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其中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
5.“修理计量器具”是指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修理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申请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在具体应用本条规定时,企业、事业单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当地不能考核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6.新开业或扩大、改变经营范围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单位,应先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扩大、改变经营范围的登记。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1.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的规定。
2.“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含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虽已定型生产,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
3.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对其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品考核合格,即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品进行定型或样机试验合格。
4.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必须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批准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予以公布。
制造在全国范围内虽已定型生产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5.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本条规定的法律手续,不得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1.本条是对我国不准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的规定。
2.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包括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3.“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是指经实践证明结构不合理或计量性能已不符合法制管理要求,由国务院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
4.因特殊需要,必须制造、销售或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特殊需要,是指在用英制设备需要的一部分英制计量器具,以及应外商要求需要制造出口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等。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本条是对保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的规定。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负责。
“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是指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按计量检定规程执行“出厂检定”。
“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是指保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出具产品合格证”,是指对制造的计量器具出具产品合格证或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合格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抽样检定或监督试验。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1.本条是对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2.“进口的计量器具”,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3.凡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由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行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1.本条是对使用计量器具的作弊行为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2.使用计量器具破坏其准确度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作弊故意使计量器具失准。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本条是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2.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简易计量器具。 简易计量器具是指产品结构简单,制造、修理容易,根据我国当前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技术水平和生产、检定条件,能够制造、修理并可以保证质量的计量器具。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确定。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办理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4.在具体应用本条规定时,“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指县、旗、市辖区以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的规定。
2.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专门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3.计量监督员的设置及其职责,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1.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法制监督所需要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规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4.“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在具体应用时,是指本法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条件的考核,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仲裁检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非强制检定,以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面向社会进行的非强制检定。
5.“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在具体应用时,采取以下形式:
(1)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4)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6.执行强制检定和本条解释的第4项“基他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1.本条是对作为处理计量纠纷所依据的检定数据的规定。
2.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为计量纠纷。
3.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
具有法律效力。
4.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
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本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证明其在认证的范围内,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
4.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
5.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具体包括: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3)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6.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由其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在具体应用时,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7.“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是指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本条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4.处以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期限,罚款的限额,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理等,按本法《实施细则》或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和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是指出厂或交付用户的计量器具不合格或者没有合格证。
3.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修理和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六条 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强制检定范围”是指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其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确定。
3.“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是指未按照本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检定,以及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检定的有关规定申请检定。
4.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5.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
3.“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编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1.本条是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按本条的规定,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刑法》第151条、117条。
3.本法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151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117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和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并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对我国刑法做了补充规定。按本条规定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比照《刑法》第187条执行。
《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含义,同本法第二十五条解释的第2项。
第三十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1.本条是对计量执法人员失职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按本条规定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刑法》第187条。
3.给予行政处分,由违法者所在单位决定或由其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本条是对适用本法各项行政处罚的专门机关的规定。
2.适用本法各项行政处罚的专门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 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机关,也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诉讼或强制其履行处罚决定的规定。
2.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允许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则处罚决定生效。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1.本条是对制定国防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国防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以本法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1.本条是对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本法的《实施细则》授权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并在全国施行,具有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已由国务院批准,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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