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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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且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且人大关于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和会前调查的要求,我科工作人员在主管主任带领下,于12月13日至15日,深入到县交通局、水务局、公安局以及***乡、***乡、***镇、***乡进行了调查。并召集县建设局、文教局、畜牧局水产局、电信局、林业局、环保局、旅游局、财政局、农业局等各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听取了汇报,走访了部分县人大代表,召开了代表座谈会,填写了《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调查表》。对在今年县十三届二次人代会以及会后联系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承办情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2件;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16件;会后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8件。8月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县长、副县长结对联系代表又收集到代表建议24件,其中有4件与年初所提建议重复。经整理,这四项合计今年会中会后共有代表建议46件。这些建议涉及交通15件,水务6件,教育4件,电信4件,畜牧3件,国土2件,农业2件,公安、财贸、旅游、民政、林业、城建、电力、环保、财政、乡镇各1件。3月4日大会闭幕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对代表建议进行梳理后,于3月12日转政府办理,县政府于5月8日召开交办会,9月24日,县政府第二次交办,同时召开代表建议承办工作调度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部署,使各项建议进入办理程序。
到12月15日,办理进度情况如下:
1、建议所提问题已经初步解决的10件,占总数的21.7%(其中包括1、3、6、7、8、10、12、17、19、21号建议)。
2、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之中的13件,占总数的28.2%(其中包括2、11、28、29、31、33、35、37、38、40、41、44、45号建议)。
3、建议所提问题因条件暂不具备尚无法落实或已列入规划的23件,占总数的50%(其中包括4、5、9、13、14、15、16、18、20、22、23、24、25、26、27、30、32、34、36、39、42、43、46号建议)。
通过发《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调查表》,统计结果如下:
1、代表对承办结果满意的占38.9%,基本满意的占38.9%,不满意的占22.2%;
2、承办单位联系过代表的占72.2%,承办单位没联系过代表的占27.8%;
3、提建议代表收到承办单位书面答复函的占83.3%,没收到的答复函的占16.7%。
二、今年建议办理工作主要特点:
1、领导重视,办理工作较认真。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对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要求各单位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交办会后,各承办单位、部门能及时落实会议精神,认真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若干要求,积极抓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县交通局、水务局等单位接到代表建议后,领导重视亲自抓,承办工作人员态度积极,认真办理,都能按照法定的权限办理,均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办复。
2、严格程序,办理制度逐渐完善。许多承办单位能在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若干要求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办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办理实效。比如交通局、水务局在这方面做得就较好。在46件建议中,有15件是涉及交通的(占近三分之一),有6件是涉及水务的。这两个局一把手亲自抓,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股室有关人员具体承办,做到有领导、有负责、有承办。对答复文件起草、审核、签发严格认真,环环相扣,按程序办理。其中李树林等3位代表所提的,关于修通孤石至富山村的'乡村公路问题的3号建议,是代表们逢会必提的很难解决的问题。今年县交通局结合“村村通”工程,狠抓建议的落实,修通了孤石至青关沟的乡村水泥路,虽然没有完全实现代表要求的修到富山村的目的,但代表们也表示满意。
3、讲求实效,办理水平有提高。相关承办单位、部门在办理过程中重实效,依法办理。做到凡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又有条件办的,抓紧时间办理,对那些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认真进行落实,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对需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制定计划,拿出方案,分步实施,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代表通报。对受政策限制或条件制约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是少数单位或部门仍没有把建议办理工作摆上日程。认为建议办理工作只不过是代表建议,人大交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办的程序性工作而已,重视程度不高,影响了办理工作效果和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比如我们召开的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汇报会,大部分连副局长也没参加,仅是办公室主任及材料员参加了。还有的甚至对代表所提的建议表示不满,致使代表反而要向部门道歉。如康俊祥代表等提的33号建议提出:“我乡三家企业联合投资700多万元建变电站一座,但是,电力局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进度都跟不上,使乡企业用电出现问题。”建议“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政府将建议交办到供电公司后,该公司领导直接给该代表打电话表示不满,而后,这个乡的领导怕把事情闹僵,为利于今后工作,找该公司领导作了种种解释。我们认为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是对代表权利的不尊重,应当提出严肃批评。
二是代表满意率低。调查中发现,一些代表对承办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如刘兆成等代表提出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建议(38号),反映的是样田乡石灰窑村村干部子女被打的问题,建议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对此公安部门他派人进行了调查,拿出处理意见,但双方都不服,公安部门建议提起民事诉讼。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公安部门对事件处理不积极,更重要的是报案后公安部门没有在第一时间介入,贻误了查清案件真相的时机,致使受害人住院22天,花去医药费7700元(其中样田乡政府垫付3300元,其余4000元仍在县医院挂帐),至今无着落。
三是交办时间晚,导致承办超时限。一方面,县政府没有严格执行省政府125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的“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最迟不得超过十日”。人代会后,从人大转交政府到政府召开交办会,将近两个月时间,占用并延误了承办部门办理的时间;另一方面,有的承办单位未认真执行“代表建议自交办之日起,承办部门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结并负责答复代表”的规定,在办结期内部分提建议代表未接到答复件,代表表示不理解。
篇2:县财政局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县财政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xx县财政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转来的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走访人大代表期间收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函》(x人常函[]x号)后,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高度重视,局党组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其中涉及到财政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明确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股室(单位)具体办理,办公室将办理情况形成综合材料,经局领导审定后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现将我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尾欠问题
《xxx关于做好xxxx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xx工作的通知》(x发[xxxx]xx号)文件对农业税尾欠清收问题作出了要求:“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业税尾欠,要登记造册,xx清收,以后再做处理;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确实纳税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予以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征收计划,依法逐步清收。”根据这一要求,县农税局已经编制了《农业税尾欠缴纳计划表》,并要求各乡镇财政所在xxxx年xx月xx日前全面完成农业税尾欠清理登记造册归档工作,以便于今后依法逐步清收。
二、关于定期安排干部体检问题本网网-www.wmxz.cn
定期对干部进行身体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干部所患的疾病,并及时进行治疗,使干部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全心身投入工作,是一件大好事。但因我县是一个xxxxx县,多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财政增收缓慢,收支矛盾十分突出,县财政还是在将财力主要用于保工资发放、机关运转、社会保障和教育投入等刚性支出,是一个典型的“吃饭”型财政,机动财力微乎其微。若将干部的体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仅没有相关的规定依据,财政目前也没有这个财力。我们认为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干部进行体检,所需经费由其所在单位自筹,从单位的福利费中解决,比较适合我县当前的实际。
三、关于将乡镇干部的xx安排到位的问题
虽然我县财政十分困难,但为了尽力将政策规定干部享受的工资、补贴发放到位,切实提高干部的.生活待遇保障,县财政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科学调度资金,在确保工资发放的情况下,今年xx月份,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通过调整预算安排将干部的适当生活补贴纳入了财政预算,目前,县财政已将预算支出指标下达到各乡镇和县直单位。为确保落实到位,县财政局印发了《xx县财政局关于20适当生活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x财预[xxxx]xx号)文件,对纳入财政预算发放的适当生活补贴范围、标准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要求。
四、关于现在干部工资扣交的项目较多问题
由财政部门从干部工资中代扣的各种款项,均是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政策执行的,对没有相关文件规定需财政扣交的项目,财政部门都一律拒绝办理。
联系单位及电话:xx县财政局办公室 xxxxxxx
联系人:xxx。
篇3:市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将××年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今年的议案办理工作,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都非常重视,把它作为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政府各位市长根据分工,逐件阅批议案提案,并对一些涉及面广、代表比较关注又事关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协调会,研究对策,抓好落实。市政府为此专门下发《关于做好××年度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函〔〕号),进一步明确了办理工作的责任、制度、时间等具体要求,要求各承办单位确保如期完成办理任务,确保解决的问题真正落实到位,确保议案的作用得到发挥。
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办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办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班子研究、分工负责、定期检查等办理方法,切实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许多承办单位的“一把手”亲自研究部署办理工作,亲自参与重点议案提案的办理,亲自把好议案提案答复的签发审核关。市建设局、水利局等办理任务较重的单位负责人,从布置交办、督查协调到答复审阅,层层把关,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办理任务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今年市政府确定的××件重点提案都由政府办公室直接承办。这些重点提案涉及到政府工作的重点,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影响很大。在市政府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通过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部门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寻求解决问题途径。通过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机关形象。
三、深入实际,加强联系,进一步改进并创新办理工作方式。
今年市政府特别强调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不回避矛盾和困难,本着少说空话、多做实事的原则,把解决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一些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
今年议案的办理,我们在办理工作方式上也有改进创新,特别是对重点议案办理,
四、认真负责,接受监督,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
今年的办理工作,大多数承办单位把办理工作作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了创建满意单位的有效载体。
五、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办理中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做好办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是按时保质完成办理任务的有效保证。在办理期间,市政府办公室会同与市人大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进度、办理质量、办理程序等环节上,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认真做好办理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虽然,今年的议案办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代表们的期望和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问题:一是办理进度不平衡,承办任务重的单位办理进度快,个别承办数量少的单位,却因为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介入不多,直到临近办理截止日期才匆匆完成。二是对一些实际问题和涉及到各方利益调整的问题,有些承办单位在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上,力度不足。三是答复文稿不够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虽然××××号文件上对答复文稿规范作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答复件不够规范。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认真督促加以改进。
今年,市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共××件,现已经办理完毕。由于各级领导重视,程序规范、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方式改进,使办理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对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优化我市的招商引资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反馈的情况来看,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
篇4:基层人民法院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现向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作我院办理和平区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和意见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建议办理情况
和平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共收到区人大转来的代表建议6件,现已办结4件、办复2件。
1、李雅萍代表针对我院审结的和平区北站街道办事处与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回迁安置纠纷一案,提出的“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议。此案经我院和民初字第2073号判决:要求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在原动迁范围内安置居委会办公用房二处,总建筑面积39.5平方米,设施齐备并一次性给付原告北站街道办事处补偿四万三千八百元,判决于11月20日生效。李雅萍代表建议要求我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派专人对这一情况做了调查,并及时与代表沟通解释。具体情况如下:对于该判决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李雅萍代表所反映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为法人,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即北站办事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来我院申请执行,该案方可进入执行程序。按法律规定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现因北站办事处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未来我院申请执行,已丧失了通过司法机关解决问题,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促使对方履行判决。
2、张道立代表提出“关于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的建议。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经调查具体情况是:我院对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后,李康英于20初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要求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给付欠款。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砂山街道办事处经济能力有限,自当年5月起,每月给付一部分欠款(3000、5000元不等)。到年10月,砂山街道办事处以原判决认定欠款数额不公为由向我院申诉要求再审。
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再审申诉未能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一是我院于2000年10月10日向二审法院作了书面再审请示,6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2000)沈经监字第91号函,答复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宜提出再审,应维持原判”。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我院无法启动再审程序。但考虑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经我院审判人员的耐心调解工作,此案至2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康英放弃一部分赔偿金,余款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3、余健代表提出的“和平区法院作风拖拉,一起经济案件四年未审结”的意见。对我院受理的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诉沈阳金山实业公司欠款一案,存在办案法官作风拖拉,极不负责任等问题的批评,我院督查室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于1910月来我院起诉,受案后一直未能找到被告下落,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也没有找到,并且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当时只提供了一份借款协议,鉴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我院中止了案件审理,并作出中止裁定。203月10日,经原告补充新的证据,可以确认借贷关系,目前案件已缺席判决,于年4月10日对被告公告宣判,4月22日向原告宣判;公告后判决于6月25日生效。此外,对余健代表提出的办案作风拖拉等意见,我院表示诚恳接受,已对该办案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要求全院审判人员要吸
篇5: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全国人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受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代表向全国人大及其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交由有关省级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全国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统一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经全国人大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十二条 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有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分析,拟定处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处理措施。
对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国务院办公厅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全国人大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全国人大会议。
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回眸
代表满意的占建议总数的90.84%
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及会后共收到代表建议315件,经过逐件分析分类批办,分解为415件。这些建议已办理答复完毕。从办理结果看,代表所提建议已经采纳并纳入工作规划逐步实现的386件,占建议总数的93.01%;因受政策和客观条件限制,尤其是受我市财政困难制约暂不能或不宜解决的26件,占6.27%;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3件,占0.72%。从代表反馈意见的统计看,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377件,占建议总数的90.84%;基本满意的21件,占5.06%;理解的17件,占4.1%;没有不满意件。
为了推进办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的协助下,市人大会各委办不断深入对口联系单位,检查督促建议办理工作,还通过走访、座谈和电话联系等方式,对代表开展回访活动,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建议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把建议办理情况报到市人大会后,有关工委对其逐件进行审查,对代表不满意的,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答复。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呈现以下显著特点:
强化领导,责任更明确。各承办单位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升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坚持“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了办理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落实制度,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指定专人落实的办理工作机制。
加强沟通,联系更密切。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努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代表满意度。一是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在办理前,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了解代表建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提出的背景;在正式答复前,通过面商、座谈、调研、走访等,充分听取代表提出建议的深层次想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加强单位内部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少承办单位针对代表建议涉及多个科室、多件建议涉及同一业务的实际,合理划分主办科室、协办科室,并严格界定职责,保证了对建议的统一、准确答复。
突出质量,效果更显著。各承办单位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为目标,认真分析研究并积极采纳代表建议,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具体落实上见成效。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做出安排部署,迅速组织实施,尽快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需创造条件解决的问题,纳入工作计划,以积极态度推进解决。通过对代表建议的办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一些破解改革稳定发展难题的建议,被吸收采纳到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中;一些具体意见被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正在实施的规划方案和工作措施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
篇6: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全国人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受理。
篇7: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第十条 代表向全国人大及其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交由有关省级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全国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统一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经全国人大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十二条 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有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分析,拟定处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处理措施。
对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国务院办公厅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全国人大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全国人大会议。
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回眸
代表满意的占建议总数的90.84%
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及会后共收到代表建议315件,经过逐件分析分类批办,分解为415件。这些建议已办理答复完毕。从办理结果看,代表所提建议已经采纳并纳入工作规划逐步实现的386件,占建议总数的93.01%;因受政策和客观条件限制,尤其是受我市财政困难制约暂不能或不宜解决的26件,占6.27%;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3件,占0.72%。从代表反馈意见的统计看,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377件,占建议总数的90.84%;基本满意的21件,占5.06%;理解的17件,占4.1%;没有不满意件。
为了推进办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的协助下,市人大会各委办不断深入对口联系单位,检查督促建议办理工作,还通过走访、座谈和电话联系等方式,对代表开展回访活动,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建议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把建议办理情况报到市人大会后,有关工委对其逐件进行审查,对代表不满意的,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答复。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呈现以下显著特点:
强化领导,责任更明确。各承办单位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升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坚持“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了办理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落实制度,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指定专人落实的办理工作机制。
加强沟通,联系更密切。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努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代表满意度。一是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在办理前,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了解代表建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提出的背景;在正式答复前,通过面商、座谈、调研、走访等,充分听取代表提出建议的深层次想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加强单位内部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少承办单位针对代表建议涉及多个科室、多件建议涉及同一业务的实际,合理划分主办科室、协办科室,并严格界定职责,保证了对建议的统一、准确答复。
突出质量,效果更显著。各承办单位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为目标,认真分析研究并积极采纳代表建议,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具体落实上见成效。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做出安排部署,迅速组织实施,尽快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需创造条件解决的问题,纳入工作计划,以积极态度推进解决。通过对代表建议的办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一些破解改革稳定发展难题的建议,被吸收采纳到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中;一些具体意见被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正在实施的规划方案和工作措施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
篇8: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会议提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会议提案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
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
第二章 交办
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交办意见应当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建议、提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
第三章 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提案进行认真分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方案,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权、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人。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协调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同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提案者及时进行沟通。承办单位可以与代表、提案者单独沟通,也可以集中沟通。
第十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应当针对建议、提案的内容,采用公文形式,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代表、委员单独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本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可以仅答复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
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答复提出提案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市人大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或者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政策,应当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提案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参与,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不得泄露代表、委员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答复意见原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接受全国人大会、全国政协以及市人大会、市政协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信息库或者工作档案,跟踪检查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委员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擅自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以及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人民政协提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65号令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同时废止。
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篇9: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由领衔代表负责,其内容应当反映联名代表的真实意愿。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具体,意见明确。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印制的专用纸填写,代表要亲笔签名。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分别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登记、整理、交办、督办、检查等具体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期限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在大会闭会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交办。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0日内确定并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确定新的承办单位并重新交办或转办。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或转办时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主办和协办单位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按规定期限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制,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通过下列形式办理:
(一)走访代表,与代表面对面直接了解建议和意见;
(二)开展调研,针对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措施;
(三)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
(四)邀请代表实地视察,了解情况;
(五)现场办理,现场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应当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而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的意见;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充分说明原因;
(四)内容相同的合并办理,分别答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代表予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就办理情况和意见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向代表说明理由,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所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书面答复,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送交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答复意见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八条 代表收到办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当在30日内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向承办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反馈意见。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办理情况;
(三)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四)对涉及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重点督办;
(五)其他检查、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时,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列为评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或者约见承办单位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和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本年度的办理情况,向下一年度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发挥作用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成绩突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追究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超期限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互相推诿,严重影响办理工作的;
(三)贻误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篇10: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六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负责在会议期间交承办单位办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说明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属于省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其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未经协调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
对代表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予以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属于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属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属于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件件给予答复。答复形式可以是当面答复,也可以是书面答复。凡有条件当面答复的,应当做到当面答复。根据代表的.要求,也可以既当面答复,又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会办意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记录》,并由代表签署意见。书面答复时,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当面答复和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属于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本部门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及时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将代表反馈意见印发有关承办单位。
第二十条 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篇11: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
第二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
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查、视察,具体联系安排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被调查、视察单位分管办理工作的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答复意见不符合实际,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没有为代表保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条例办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向有关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当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实施。
篇12:XXXX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XXXX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在召开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各类建议69件。这些建议涉及农林水电、工交、财贸、城建、环保、旅游、土地、供销、乡镇企业等经济建设类的有53件,占76.8%;涉及教育、卫生、电信、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的有11件,占15.9%;涉及公安、人事、扶贫等综合类的有5件,占7.3%。其中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有68件,占代表建议总件数的98.6%。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68件建议分别落实到政府19个部门负责办理。
一、基本情况
根据分类标准,经逐件核定,办理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有21件,占总件数的30.49%。比如:蔡光发代表提出的《建议返还95年上交的预留更新费15000元》(第34号建议),经过林业部门调查,里古白村委会1995年以间伐方式采伐杉木
(二)B类: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有30件,占总件数的43.5%。比如:李国代表提出的《建议县政府打通县粮食局至县中医院道路》(第18号建议), 县政府行文扩建建设路北段时,县城建、土地部门就对该段路作了初步设计,打通该段路需拆迁二十余户农户和部分单位的房屋,拆迁费用是建设费用的10倍,县城建局已立项上报省州争取建设资金,待资金落实后及时组织实施。吴自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湾塘乡集贸市场建设》(第25号建议),县政府对此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机构,落实了人员,召开了现场办公会。县城建部门已于20初组织人员完成了湾塘新区的规划设计,并积极上报省州争取建设资金,目前正在抓紧建设。杨忠华等10位代表提出的《把滴水层乡集贸市场开发列为小城镇建设项目,解决滴水层乡无市场的问题》(第20号建议),经县城建部门调查,滴水层乡集镇距县城较近,绝大部分物资自然向县城市场流通,现有市场无更多的人进行商品交易,目前再兴建产品交易市场不符合实际。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决定》,已把滴水层乡集镇建设纳入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定位为县城的工业区、蔬菜供给基地。秦高德代表提出的《村村通公路,打击无牌、无证、无照和黑车黑户》(第58号建议),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把交通列为我县“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县城为中心,县乡公路和乡村公路为网络,国家和地方一起上,构筑内通乡村、外通周边市县的交通网络。“十五”期间重点完成人白公路、白团公路建设和芷白公路、大围山公路改造,实现村村通公路,加快自然村公路建设,强化公路管养,提高通载率。建议中提到的打击无牌、无证、无照和黑车黑户的问题,县公安局从
(三)C类:建议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留待以后研究解决的17件,占总件数的24.6%。比如:关于帮助解决凹嘎、水田、石坎、胜利村委会建盖办公楼所需资金的问题,张家春、陶绍全、廖兴合、王永彪代表提出了第42、44、45、46号建议,在政收入增长缓慢,收入与支出比例反差越来越大,财政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每建一个村委会,县财政补助10000元的政策不变,不足部分只有积极向省州争取资金,逐步进行解决。杨光荣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自然村公路建设给予补助》(第11号建议),目前,省州对乡村公路建设给予每公里补助火工材料款8000元,对自然村公路建设没有纳入补助计划,而我县财政又处于收不抵支的状况,对建议反映和要求解决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只有待今后财政状况好转再给予考虑。胡绍兴代表提出的《建议放开化肥市场》(第65号建议),为切实做好2001年全州的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州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红政发〔2000〕102号),明确规定全州2001年执行边疆、内地区别对待的化肥流通管理方式,含XX县在内的边疆六县化肥流通管理继续实行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政府定价的经营模式。边六县化肥经营渠道只是供销社农资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化肥经营,并确定边六县的化肥价格由州物价局会同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州农资公司制定。因此,XX无权擅自放开化肥经营市场。为切实解决XX化肥价格比内地市县价格稍高而导致农民负担较重的问题,县政府已加强对供销部门的督促,在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降低了化肥销售价格,经营的化肥品种价格均比州物价局定价低。马学武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恢复湾塘乡有关站所》(第67号建议),1994年以来,湾塘乡工商所、国税所、营业所、供销社、邮电所、粮管所相继拆并白河乡,是符合湾塘乡实际的。主要因为湾塘乡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且只有一个市场,涉及到的业务量不大,有的站所效益不好,收不抵支,有的站所工作量小,职能弱化。为提高综合服务效能,增强竞争能力,撤并乡镇部分站所实行区域管理、设点服务,是符合我县乡镇部分站所实情的。但随着湾塘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县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站所逐步恢复。张石祥代表提出的《建议适当降低城区农村电视信号费》(第54号建议),我县城区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是经过州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不属于多收或乱收的情况。我县由于网络用户少,投资大,特别是对农村的投入更大,整个网络运行处于收不抵支状况。如果再降低收视费,将会造成难以维护的状况,但在服务上我们将全力提供优质服务,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黄大云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和平底咪底电话村建设》(第56号建议),根据电信局技术人员勘察,底咪底距离和平乡电信所较远,架设电缆无法解决,只有用光缆才能保证通话质量,但架设光缆线路需要投入资金50万元,而实际安装电话的用户并不多,造成投入大而产出小。结合边远山区的实际,可以采用450兆无线电话来解决。廖兴合代表提出的《关于修建石坎村委会狗头山驿道桥》(第7号建议),驿道桥建设因无专门补助资金,而我县财政又十分困难,无力解决,建议发动群众投工投劳,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四)D类:所提建议和要求因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的1件,占1.5%。熊开云等10位代表提出的《要求政府再次解决木梯黑和县茶厂以地换路而不履行合同的纠纷》(第1号建议),县经贸委于
二、主要做法
县人民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已基本形成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制度比较健全、程序比较规范、措施比较完备的建议办理工作管理体系,办理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去年从收到代表反馈的意见来看,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占100%,办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爱护和支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神圣职责。作为政府机关,认真办好每一件建议,有利于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去年的办理工作,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69件建议后,县政府办公室进行了认真归类,按政府工作分工送各位副县长阅示。为保证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制度,明确责任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办理代表建议越来越得到政府领导及承办部门的重视,自觉地把办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办作为县政府的综合职能部门,专门安排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批办,督办科具体抓督促检查落实。各承办单位建立了“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挂帅,职能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督促协调”的责任制。政府的一些部门在“交办会”结束后,随即召开会议,认真传达领会县长的讲话精神,对承办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要求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办好每件建议,不仅要思想认识到位,而且具体工作上也要到位,要把办理建议工作与XX县的“十五”规划工作结合起来,对能办理的要及时答复办理,该列入计划、规划的要列入计划、规划,因条件限制不能办到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保证了交政府办理的68件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办理完毕。
(三)改进方法、注重实效
认真办好每一件建议,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各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尽力按照建议反映和提出的事项及要求,根据政策规定和现有条件,实事求是地给予办理和作出答复。凡是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就给予尽快解决;对目前解决暂时有困难的,认真研究,列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承办部门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请示,争取落实解决;对一些受目前条件限制、不符合政策规定、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耐心细致、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解释清楚,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要求,提高质量
在去年的建议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县政府要求,面商在前,答复在后,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电话、书信联系等方法,广泛与代表进行联系、沟通和协商,认真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要求和意见,受到代表的普遍欢迎。19个部门所办理的建议面商率达100%。通过面商,为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与代表直接对话提供了机会,代表与承办部门人员能更深入、更直接地探讨问题,陈述意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同时也密切了政府机关及承办人员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五)加大督促,认真总结
去年,在办理代表建议期间,恰逢县级各部门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为保证办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县政府办公室与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委密切配合,加强对整个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采取了电话催办等措施,使各承办部门圆满完成了建议办理工作。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部门对本部门办理工作作了认真总结,凡是办理2件以上的部门,大都写出了书面总结,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委。县政府办公室对全年的办理工作作出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办理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促进了建议办理工作。
三、今后工作意见
总结我县政府系统近几年来,特别是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工作,认识在不断深化,工作在不断进步,质量在不断提高,效果在不断体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然而,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代表们的期望,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办理过程中对一些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深入调查研究不够;二是有的答复过于原则、简单和空泛,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三是对一些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还做得不够积极主动;四是有一些建议涉及资金问题,因我县财力有限,一时无法解决。针对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办理方法,使办理工作不断办出新的水平和新的成效,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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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关于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某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及会后,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含议案转建议37件,以下统称建议)84件中,属市委有关部门办理的2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的2件,共计4件,均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并答复了代表。我们采取电话联系和上门联系的方法,征求了代表意见,书面回复代表后,代表表示满意的3件,基本满意的1件。一、陈淑珍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市人大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议案”(议案转建议第28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十分重视代表建议,专门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听取了意见;又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征求了部分代表的意见。鉴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涉及方方面面,情况比较复杂,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加之该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由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更为妥当。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着重对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调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督促市政府早日出台我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具体实施规定。对此办理情况,代表表示基本满意。
二、杨文代表提出的“建议《某日报》设立商会之窗栏目”(建议第70号)市委宣传部对此建议十分重视,专门召集某日报负责人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暂不开辟此栏目,并向代表说明了原因。一是近几年,《某日报》在营造亲商、扶商、安商氛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上,做了许多让社会各界肯定的工作。2001年一版专门开辟了“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栏目,2002年开辟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栏目,其中“创业故事”等典型报道,获得了社会各界好评,其声势和力度在日常宣传报道中是少有的。二是《某日报》一直在宣传商会工作,连续推出的两个典型人物都是商会会长。三是营造亲商、扶商、安商氛围的工作涉及社会各界,如果只开设“商会之窗”,不利于报社工作的全面开展。对此答复,代表表示满意。
三、唐邦雄代表提出的“关于把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纳入市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的建议”(建议第77号)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认真办理。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已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列入了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实行扣分制。明确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交办、督查、考评,年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考核得分交市目标办,计入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总分。根据代表建议,市目标办表示要改进考核办法,更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办理目标考核工作。对此,代表表示满意。
四、李正庸、赵大邦2名代表提出的“请为孤儿孤老人讨回车祸赔偿金”的建议(建议第76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十分重视,责成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督促市中区人民法院办理。经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16日,李承彬、代秀英夫妇(原告李玉群生父母)驾乘摩托车途中,与雷照兵驾驶的同向行驶的货车相撞,李承彬、代秀英夫妇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李承彬负全部责任,代秀英、雷照兵无责任。同年6月,雷照兵与死者李承彬的父亲李明修,死者代秀英的父亲代增华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由雷照兵一次性赔偿李承彬、代秀英人民币22000元。此赔偿金由代增华独自领走。2006年2月李玉群、李明修(李承彬父亲)、宋家俊(李承彬母亲)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代增华返还赔偿金。经区法院审理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代增华付给李玉群人民币7200元,付给李明修、宋家俊人民币6800元,其余8000元归代增华所有,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区法院依法免收案件诉讼费用132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将以上情况回复代表后,两位代表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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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大代表建议范文
3.批评意见清单
5.相互批评意见
6.生活会批评意见
10.对照检查材料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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