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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

2022-08-17 08:43: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摘青椒”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

篇1: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版)、《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82号)、《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衢政办发〔〕183号)文件,以及教育部、省、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市规划、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编制我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布点规划编制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住宅小区独立配建的,应按照不少于12生/百户住宅的标准(人口集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百户指标”)落实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幼儿园。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城乡开发进度同步推进,建设形式可单独进行或结合小区开发由土地受让方配套建设。

江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

百户指标户数

(户)班级数

(班)用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备注

合计生均合计生均

12生750—15006321517.86224212.4630人/班

1501—22509465517.24318711.80

2251—300012601016.69404211.23

3001—375015751016.69505311.23

注:以上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发〔〕293号)核定。

(三)本办法所指的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江山市域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独立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四)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前期规划

(五)在住宅小区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和规模;市国土局根据规划意见,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在土地出让地块安排建设幼儿园的,市国土局应根据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将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成交后,应把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市规划局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市教育局参加。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的,市国土局应协助教育局签订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交付协议。

(六)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市发改局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幼儿园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统一由市发改局备案。在立项审批及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七)市住建局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幼儿园建设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在办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施工图备案手续时,应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在园舍建设过程中,应与市教育局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幼儿园建成后,市住建局应会同规划、国土、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八)市教育局参与发改、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的配套幼儿园的规划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和使用移交的配套幼儿园。

(九)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市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建设与移交

(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

(十一)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市规划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市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市教育局要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的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市教育局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

四、管理与使用

(十四)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将幼儿园交付给教育局管理和使用,由市教育局举办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十五)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本办法出台前原有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属于非国有资产的,可按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对已自办或出租的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做好移交,由市教育局登记产权并举办。

(十七)市教育局要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恢复为原幼儿园使用功能并限期投入使用。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附则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管理,完善住宅小区功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主城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一)本规定所称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是指商品房住宅小区除主体工程以外,防水、供冷、给排水、装修工程、道路、绿化、监控、楼宇对讲等小区公共部位相关配套设施。

(二)所有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必须按智能化标准设计建设,各主要出入口等场所安装摄像探头,配置监控中心,住宅单元安装电控盗门和楼宇对讲访客系统。有条件的小区应将警戒系统接入公安“110”视频监控系统。

(三)加强监管,商品房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池州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池建字

[]63号)规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以及规划批准的建设方案执行。

二、保修范围及期限

(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装修工程为2年。

(二)监控设施、公共绿化等其他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保养)期限、方式和范围。保修期满后逐一清点,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养护,明确各方责任。

二、规范配套设施维护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二)相关配套设施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向业主提供的《城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物业服务协议》中必须载明本规定中各项配套设施质量保修期限。

(五)建设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或保修不及时的,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建立配套设施质量保证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在项目竣工后扣留15%资金余额的50%转作配套设施质量保证金。在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如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所需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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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绍兴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

绍兴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绍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绍政发〔〕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范围内住宅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三)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建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前期规划

(四)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配建以《绍兴中心城市越城、袍江、镜湖及周边区域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08—)》为依据。开发单位应按5000人口配套建设一所6班及以上的标准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五)市规划局在制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书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浙江省幼儿园设计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规划用途,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听取市、区教育部门意见。

(六)市国土局根据规划意见,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年限为50年。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

(七)市规划局和国土局在制订市区各类地块出让方案过程中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和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具体落实工作,并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建设要求在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立项审核

(八)市发改委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批。

四、建设与移交

(九)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市建管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配套幼儿园的建设。

(十)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按属地原则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十一)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市建设局等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市国土局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管理与使用

(十二)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教育部门在使用调配中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鼓励公办省一级幼儿园举办分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十三)原有非教育部门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论何种办学性质一律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若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用于办园的,其租金不得高于直管公房行政事业用房的标准。

六、附 则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范围内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3: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一、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我市已建成的22个住宅小区的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是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如零售商业网点等。其他如教育、市政、邮政、卫生、体育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缺乏。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共有教育设施1.56万平方米,仅占总建筑面积(194.54万平方米)的 0.8%,且全部为幼儿园,没有一所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滞后。教育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张店区现有区属学校生源多、班额大等问题日益突出。 年张店城区学校平均班额初中为60人/班,小学为53人/班,均超出国家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的标准。

二是小区中除商业配套以外的医疗、金融、市政、行政等配套设施相对匮乏。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医疗卫生设施0.8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 的0.4%;设有金融邮电设施0.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市政公用设施0.3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行政管理设施0.36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

三是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规模普遍偏小。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11个,占总数的50%;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5 个,占总数的23%;10万-20万平方米的小区6个,占总数的27%。由于小区的规模普遍偏小,按照规划标准公建配套较少。因此,开发商热衷于开发“麻 雀小区”,由此,造成了小区配套公建匮乏的局面,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是由配套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给市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市民反映强烈,随之引发的投诉日益上升,已经成为房地产 投诉的主要内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就小区内配套建设问题提出议案,因小区内配套设施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投诉逐渐上升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导致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原因

出现以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开发企业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尽快回笼资金,擅自变更规划,少建或不建小区内的配套 设施。目前房地产业内普遍认为配套设施是不赚钱的买卖,前期既要投入,后期又要维护,远不如出售商品住宅回笼资金快。所以,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违规不建 设或不按规划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尤其是在教育设施上体现得比较突出,例如,有的开发企业以分期开发为借口不建配套设施;或以资金不足为由逃避设施建设;或 以规划修改为由暂时不建;还有的开发企业或不按规划图纸施工,或采取先建住宅楼后建公共设施的方式,暗中私改规划,导致小区内教育、邮政、体育、文化、医 疗卫生等各项居住区配套设施缺乏。二是部分“麻雀小区”达不到部分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在已经竣工的22个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占50%。由 于规模较小,按照规划设计标准,有些配套设施可以不配备,所以,这部分小区所占比重过大,也是造成我市住宅小区整体配套水平低的原因之一;三是进入淄博的 外地开发企业良莠不齐也是导致小区配套设施缺乏的重要原因。近年来,进入淄博的外地开发企业日益增多,为提升我市的城市建设水平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与 此同时,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外地开发企业

给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了很多问题。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诚信意识差,在住宅小区建设中,往往采取不建或滞后建设配 套设施的方式,待住宅销售完毕后,就退出市场,从而导致所建小区内不配套或配套设施严重不足,严重损害了居民的利益,居民反映强烈。由于这些外地企业已经 退出本地市场,遗留的这些小区配套问题只能由政府来解决,给政府及下属相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形象。

三、解决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几点思考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县提出以下几种方法,解决我市目前住宅小区配套不足或不配套的问题。

一是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意见书》的方式明确地块内的配套设施设置

根据《房地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建议在土地进行招拍挂前,由土地部门牵头,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参加, 对该项目的地段情况、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开发用地受让人资格、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包括配套设施的内容、标准、建成后的产权 界定。如果是多家开发企业共同开发的,还应明确其中配套设施的建设主体等问题。)等提出相关意见,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 划条件。同时,对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价款,纳入土地出让费,作为土地拍卖的一项费用。这样在土地出让时既审查了开 发建设主体,避免了因取得土地的主体不具备开发资质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还明确了住宅小区内的各项配套设施的内容、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同时也保 证了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落实,从源头上杜绝了开发主体混乱以及开发商随意变更规划导致的住宅小区少配套和不配套问题的出现。目前,武汉等地市就实行了这个 办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为了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保障,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 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的规定,借鉴烟台市的成功经验,建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之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与开发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城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 (以下简称《责任书》),其中约定供水、供暖、燃气、供电、排水、通讯、路灯、居住区道路、居住区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和配套工程量,对规划确定的学 校、幼儿园、居委会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予以明确。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责任书》的配套设施内容编制配套设施建设计划,报市、县开发主管部门审 核,经批准后,领取《开发经营权证》。

2、为保证开发企业配套责任的落实,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责任书》约定的配套内容和工程量,对开发项目配套建设资金数额进行测算,测算结果 由开发单位书面认可后,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前,提交房管部门。如无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预 售许可。

3、建设单位在项目预售前与市房管部门和其委托的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按照测算的数额,从预售资金中足额监管配套建设资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分阶段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资金分期使用计划。

4、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后,按照《责任书》和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进行现场勘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向房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5、房管部门在接到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向企业委托的银行下达《配套资金拨付意见书》,由监管银行向企业拨付这一阶段的配套设施监管资金。

7、待项目全部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书》中对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进

行验收备案,合格的为其办理新建配套设施登记备案手续,出具证明,作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项目产权登记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之一。

三是实行综合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第三十四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 用。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规划、建设、市政等管理部门进行各分项验收。待需要验收的各分项全部通过,具备综合验收条件 后,开发企业到建设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合格的开发项目同意其备案,并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书》。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不予备案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网点的产权等级、移交手续。

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

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依法维护广大业主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不清、被挪用等原因引起的矛盾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及其使用功能。

二、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这一类的公建配套设施中除了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以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四、 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这一类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五、 新建住宅小区的车库(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建认定,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不得对外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超出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进行配套并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车库且没有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可以按营业性公建认定,可以对外销售。所有车库一列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六、 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指标等内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公建配套意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告知投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将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内容列入项目批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建筑方案、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新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内容进一步核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时与中标人签订的公建配套建设合同在施工图审核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将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坐落、面积在施工图中予以标注,并在工程竣工时按合同及核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和委托成本认证机构进行成本认证时,应对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成本进行认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为新建住宅小区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时,按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区分登记。

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性质、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小区开发建设、销售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公建配套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告知购房人。

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非营业性公建配套(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支预测情况,作为核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依据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应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该向审批机关申报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位置坐落、性质、面积等内容。

篇4: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一、报批程序

住户装修必须提前5-7天到管理处领取装修管理登记表,详细如实填写。装修若有承重墙体,结构改动,必须到当地装潢受理站审批,如无承重墙体,结构改动的简单装修管理处审批方可施工。

二、装修范围

1、任何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害原有房屋结构、外貌、功能等,严禁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屋面防水、隔热层、水电、煤气管道等,严禁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严禁生活垃圾排入下水道

2、铺设木地板木楞钻孔深度不得超过4CM。地面装修大理石等超重材料,厚度不得超过20mm

3、装修必须使用防火材料。严禁安装凸出式防盗网,安装内防盗网必须按照管理处规定的统一规定安装

4、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该住宅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线,造成后果由本人负责

5、安装水电管线要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用户擅自拆除、改装,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井

6、严禁装修时覆盖、迁移以下设施,可视对讲机门铃接线盒、煤气接头、电气开关箱、管道井检修口。

三、装修时间

施工时间800-1200 下午1400-1800 双休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若超时施工,管理处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必须按照管理处指定地点、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垃圾必须装袋化,严禁从高空抛掷垃圾、严禁垃圾污染水体、严禁损坏绿化及公用设施,违章管理处视环境影响程度予以必要的处罚。

五、装修管理费用及违章责任

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处派人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一年后如楼下没有渗、堵、漏、损等情况发生,退还装修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有违章,根据违章程度从保证金中进行相应的扣除,造成的损失由装修户负责。

六、法律责任

擅自进行装修的,由市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结构、用途外貌或进行改扩建、拆除者由市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损失。

业主签字: 装修公司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5: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和监督,保障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及房屋外观统一,维护公共安全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一、 装修管理流程

(一) 装修申请

1. 装修房屋的业主持业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到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登记。

2. 同时业主还需签署《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原则上不允许装修人员留宿,如装修单位施工人员确需留宿在装修房内的,业主还需签署《装修人员留宿人员担保书》。

3. 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办理登记:

(1) 填写好的《装修申请表》及《施工人员出入证登记表》;

(二) 装修办证、缴费

1. 由业主和装修负责人到物业管理公司交各项装修管理费用(详见《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2. 在装修过程中,若需要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单位负责人亲自来物业服务中心填表缴费,办理人员增补手续,其他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三) 装修监管

在装修施工过程中,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对违反装修规定者,物业服务中心将酌情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对违章情节严重的取消在小区的装修资格。

(四) 装修验收

1. 装修竣工后,由业主(业主代理人)到物业管理中心申请验收。

2. 除此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物业服务中心安排复查,通过复查仍未发现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业主代理人)装修单位负责人凭装修保证金收据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退、领装修保证金手续。

附1:装修流程示意图

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具体收费内容及标准如下表:

二、 装修规则 1. 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1) 装修施工队需按照业主所申请的装修项目进行装修,对于不经批准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者,按要求恢复原样并扣除全部装修保证金。

2) 严禁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柱、梁、板、承重墙、烟道等);禁止在房间内加承重隔墙或承重分隔层。

3) 严禁任意刨凿楼地面,重击顶板、外墙内侧等,不穿管而直接埋线或改线;;;

4) 严禁私自改动和损害消防及公共设施;

5) 严禁未经物业服务中心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6) 严禁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 卫生间的装修注意事项

1) 装修前需提前三天做闭水、通水实验;装修完毕结束时。业主需要求装修施工单位做闭水。通水试验以防止隐蔽性质量隐患。

2) 装修卫生间时,应注意先施工地面,再施工墙面,以保护地面防水层。

3) 暗埋管道的铺设,严禁破坏防水层(平面、立面)如如因剔槽而引发的漏水问题,由业主自行承担。

4) 请勿损坏防水层,因为卫生间地面下层已做防水,建议铺装前最好将卫生间地面再做一次防水处理。

5) 卫生间吊顶时,要要预留适当的检修位置,如因未留或留位不当而造成的无法维修等问题,由业主承担相关责任。

6) 卫生间下水主立管严禁依附重物或撞击,以免造成下水管与楼面的接缝开裂。

7) 暗埋管必须保证接头完好,如发生接头处渗漏由业主自行负责。

8) 卫生间抽风口、厨房烟道口 要上下保持一致。

9) 上下水管阀门、排污口要预留适当的检修位置,否则在发生上

下水问题检修时,将会破坏您的室内装修。

10)为保护业主的利益,建议业主在装修公司退场时做闭水试验并由业主检查、签字认可,平业主签字单退装修保证金。

11)卫生间地漏及下水位置建议不要改动;装修结束后,业主应再次要求装修单位进行测试,避免出现返味,漏水等问题。 3. 水、电、天燃气设施注意事项

1)给排水系统,上水管线室内总阀以前不得改动,阀门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动(上水管线为墙体暗埋,装修时请注意),装修部位出现漏水现象由业主自负,下水管严禁改动。

2)管道检查口必须留有必要的检修位置,以方便系统出现问题时的检修工作(未留检查位置而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己承担)。 1)对于电路系统,若装修切槽走线造成墙体裂缝、空鼓问题,其责任由业主承担。

2)电动工具接地、漏电保护要符合国家规定,以防人员触电及电源频繁跳闸。。

3)所有线路分线盒须用可拆卸盖板封闭,不得用水泥等固态材料封闭,以方便日后的检修工作。

4.保护共用部位及楼宇外观的统一和美观。

1)不得改变外墙(包括阳台、露台外墙、外门窗)立面效果,不得安装伸出式防盗网及改变外墙颜色;不得在外墙上安装铁架、笼子等附加物,以保证建筑物的外观协调。违规装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2)禁止改动现有门窗、阳台;禁止业主自行在阳台、楼台上搭建构筑物或砌水池、随意黏贴窗花等;禁止改变阳台栏杆外部颜色。

5.空调机安装。

1)安装空调机开始之前,业主应告知物业服务中心,请其派员指导,以免按错位置,造成返工,同时,便于物业服务中心跟踪督查。 2)安装空调机应上下一致,注意不要损坏、污染了外墙面,若产生了损害应予恢复原状。

6.消防安全管理。

(1)每个施工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

(2)根据国家《消防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施工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实。

(3)各施工单位要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制度。

(4)各施工单位必须聘请有合格证的电工、焊工,负责施工用电、电焊作业。

(5)凡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所发生的消防或人身事故,有相应的施工单位、个人及业主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7.对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

(1)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是必须佩戴《装修出入证》,凭《装修出入证》进入小区。

(2)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其他业主门前)休息、逗留、骚扰其他业主。不得在天台或楼边公共场所加工作业或晾晒衣物。严禁随意喧哗、大闹、赌博、饮酒等。

(3)装修人员原则上是不得在小区留宿,如需留宿,必须由业主本人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担保手续。

(4)装修人员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不得损害公物,不得随地吐痰等,否则,处以200—500元违约金,造成严重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或法律后果。

(5)装修人员携带物品离开小区时,需在门岗详细登记,非工具类物品由业主签字认可后,方可带出小区。

(6)施工车辆须统一停放于物业公司指定的临时停车处并自觉停放整齐。。

8对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的管理

(1)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如公共走廊、疏散楼梯间及外围通道)。

(2)装修垃圾必须统一放在物业管理中心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3)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不得在公共场所作业。对散落在公共场所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干净;施工时应关闭住户门,防止装修粉尘、异味对楼道空气的污染。若违反上述规定,物业管理中心有权责令整改,对不整改的装修单位,物业管理中心将自行雇工处理,而费用则从有关装修户的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9.支持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的监管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各单位的装修情况作不定期的检查,一以随时纠正违章装修现象。业主以及装修施工单位有义务给予支持和配合。

10.损害处理

(1)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水、电,违者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2)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11.违章装修处理办法物业公司对较轻的违规者,立即在现场予以指正;对违规重者,物业公司有权作如下处理:

(1) 扣除相应违约金(用以物业服务);

(2) 责令停工;

(3) 责令恢复原状;

(4) 扣留或没收工具;

(5) 追索经济损失;

(6) 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几种处理可同时并存。

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五月十二日

篇6: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向本小区之业主/住户提供装修指引及一般基本资料,协助业主/住户顺利进行室内设计及装修。本小区所有业主/住户均须按照本规定之有关规定进行装修,以维护小区整体利益。

(一)规定项目

(1)任何装修工程均不得危及楼宇结构及公共安全或妨碍他人,不应影响小区整体外貌观瞻等。驳接、加装的煤气管、冷气机连线管、电话线、电视天线、网络用线、电缆、给水管等均不准在外墙敷设;不得擅自在外墙打孔洞或安装悬挂设备、设施。

(2)原则上不得拆、改原建筑间隔及内部设施,如室内间隔墙需拆除或改动须事先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认定可行方可施工。业主对因修改单元间隔之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修改单元间隔可能引致在办理房产证时增加的费用和带来的一切责任。

(3)根据广州市政府规定一律不得使用红砖。室内隔墙必须采用轻质隔墙,如石膏板、木夹板墙、各种轻质砖墙(容重≤1000kg/㎡)等。隔墙的位置要沿梁位设置,控制在偏移梁位0.5M以内的位置,石膏板墙,木夹板墙不受此限。所有隔墙在表面装饰前需到管理公司报验及确认,不能擅自提高单位地面的标高超出楼板容许的负载。

(4)不得改变住宅外观,更不得在室外或外墙加设任何招牌、遮蓬、铁笼、花架、骨架天线及其它装置。

(5)不得改变室内卫生间、厨房的使用用途和原设计位置,不得损坏厨房内的变压式烟道。

(6)室内所有排水管的出口不得改动,并按原设计(排污、排粪)分别驳接。

(7)冷气机必须安装在预留的空调机板或指定的位置,以免引起邻里纠纷,冷气机不得加装遮蓬或围栏。

(8)卫生间、厨房地面、地面更改时必须要做好防水层,以避免漏水影响相邻物业。而交付使用的楼宇卫生间、厨房墙面、地面已做防水层,卫生间吊天花时,请勿在凹池楼板钻孔。一经改动,业主将自行负责相关的一切责任。

(9)为保持楼宇整体外观,严禁封闭阳台、窗户,阳台、窗户外严禁架设防盗网、防盗拉闸、花架、晾晒架等其它物件,安装窗花只可以装在窗户内侧,请不要更改生活阳台铝门及单元户门(包括单元门牌)。

(10)所有装修材料应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选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天花内木质材料表面应涂防火漆,以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

(11)运载装修材料或垃圾废物须按管理公司安排之指定电梯及通道“打包”运载,并按指定时间进行,避免影响其他业主/住户。

(12)一切运输工具只能使用胶轮胎或木轮,绝对禁止使用铁轮或石轮运输工具,如因此而造成地面砖出现开裂或者磨花等现象,业主负责进行修缮。

(13)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该装修单元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住户承担。

(14)业主/住户如不按规定装修,一经发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将违例项目恢复原貌,所需费用概由该业主/住户负责。另外,如因此而造成邻近物业或其它公共物业损坏之责任均由该业主/住户全部承担。

(15)室内装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一般装修申请审批期为三个工作日。装修的申办及过程的监管:装修拆改墙及建筑装修垃圾的清运等,须交付必要的费用及按金:

装修按金:¥元/户/次

装修工程垃圾清运处理费:¥300元/户

电梯使用费:¥160元/户/次

拆墙加收余泥清运处理费:¥300元/户

(二)装修管理

(1)业主/住户所聘的装修承造商及其雇员开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登记,由管理公司签发施工许可证及临时工作出入证,(办理临时工作出入证,必须凭本地派出所/治安队办理的登记卡才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必须贴于住宅大门外正中位置,装修工人必须佩证进出小区。每张临时工作出入证收押金20元,工本费5元,工程完毕后,须在一个星期内交回临时工作出入证,同时退还押金。为确保装修过程的监管,及时纠正违规施工,保安人员有权随时对装修单元进行例行的检查。

(2)装修工程进行期间,《装修许可证》应张贴于单元门口方可进行施工。

(3)每次装修期限为三个月,确因需要可书面申请延期二个月,若需再次延期,必须办理是次装修后重新办理装修申请。

(三)装修过程须知

(1)装修正常施工时间为平时8:00—12:00,14:00—18:00;节假日9:00—12:00,14:30—18:00。节假日禁止进行发出较大响声的施工,如使用电动工具、拆墙等。

(2)业主须确保承办商为有关装修工程所安排的责任人/监工在整个装修施工期间在场,并保证随时可予联络。

(3)装修施工过程中造成公共设施(如电梯、公共照明等)损毁、破裂、污染等,事主须主动报告并赔偿修缮或更换的费用。

(4)所有沙石、泥头、拆散之材料均应以尼龙袋或麻包袋搬动:严禁随地拖拉、严禁使用拖拉机运送建筑材料,运载材料之货车应停放在指定之起卸区。对车身不洁,有可能污染小区环境之车辆,管理员有权制止其进入小区。

(5)所有装修工程必须在该住宅单元内进行,严禁占道作业或堆放物品。在住宅单元内堆放材料品切勿超过150kg/㎡的限定荷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油漆、天那水等)和使用明火。不得使用五磅重以上的工具在楼宇内作拆墙、打地板等撞击性操作,拆除墙体的砖不能随意坠下楼板,免致强大的震动力使楼宇受损或殃及相邻物业,一经发现将被勒令停工。

(6)施工须关门并尽量提供足够防御措施以减少装修期内引致的尘埃、噪音及气味污染,以避免对其它住户造成滋扰及不便。如因此造成住户投诉或环境污染,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该单元停工整顿。

(7)严禁从消防喉取水作施工用水、清洗地方或其它用途。一经发现,管理公司有权要求立即停工并按情节严重程度扣除装修按金。

(8)严禁将混凝土、沙石、瓦砾或其它杂物倒入厕所或排水渠内,一经发现,必须以重罚并被责令清理弃置之杂物,清理费用由业主/住户负责。

(9)每天必须清理所有废料及垃圾,以保持通道畅通,确保杜绝火患。装修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以备发生火警时使用。如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用明火的申请手续。

(10)装修工人必须文明施工,须穿适当衣物及不得赤足出入工作范围,以防意外及有碍观瞻。在小区范围内走动必须配带临时出入证。

(11)所有装修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包裹等进入或搬离小区时需到门岗接受检查。

(12)装修工具及材料须自行保管,管理公司恕不负任何损坏或遗失之责任。

(13)装修垃圾、拆墙或大宗垃圾须包装捆扎,为保障小区环境,请预先通知管理公司然后搬到楼下指定位置,由管理公司统一清运处理。

(14)住宅单元原则上不允许装修人员留宿。如有特别需要,经业主同意并作书面担保,可作特别申请。同时必须到治安队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在管理公司备案。

(15)严禁施工人员衣冠不整,随处闲荡,大声喧哗,违者谢绝进入区内。

(16)装修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公司根据公众假期或某些重要活动的需要提出的停工规定。

(17)施工期间不得将过量的油漆或危险品存放在施工范围,为防火安全只准存放在施工范围,为防火安全只准存放在当天所需用量。

篇7: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XX ]第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饰、装修程序

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 XX ]第 100 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

①购房有效证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

④装饰装修方案。

包括:

◆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地面设计资料。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电器施工图。

⑤装修期限。

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

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各项费用如下:

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 XX 元/户(平层)、3000 元/户(跃层)。

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 2 元/平方米。

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 元/证。

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 5 元/证。

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2元/m。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

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

二、装饰、装修规范:

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1、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

2、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主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

3、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6公分。

5、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经书面申请允许登记后须包成活动的,以便今后检查维修。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

篇8: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XX ]第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饰、装修程序

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 XX ]第 100 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

①购房有效证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

④装饰装修方案。

包括:

◆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地面设计资料。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电器施工图。

⑤装修期限。

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

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各项费用如下:

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 XX 元/户(平层)、3000 元/户(跃层)。

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 2 元/平方米。

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 元/证。

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 5 元/证。

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2元/m²。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

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

篇9: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第 一 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

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节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五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六条 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 三 节 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八条 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 四 节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一条 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 五 节 处 理 办 法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十七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十八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十九条 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物业客服中心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篇10:小区门卫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内门卫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管理有序进行,并保证小区财产、业主和住户人身安全,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小区物业管理自治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全面负责小区安全保卫工作。

二、门卫工作职责

(一)负责业主和住户的进出监督。

(二)负责来访接待,并联络登记。

(三)负责监管进出小区的机动及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并登记造册。

(四)负责进出小区的物品的查验并登记。

(五)负责小区院内、住宅楼的安全巡视、公共区域的水电监管,以及夜间大门开关并登记。

(六)负责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

(七)保存值班的各项记录,定期上交自管会。

(八)自管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管理办法

(一)值守时间。

全天24小时。加强班16:00-04:00。每晚就寝前,要巡逻、巡视小区各区域一次。

(二)大门管理。

05:00-08:00大门敞开。

08:00-11:30大门上锁,开启小门。

11:30-12:30开启大门,小门上锁。

12:30-14:00大门上锁,开启小门。

14:00-15:00开启大门,小门上锁。

15:00-17:30大门上锁,开启小门。

17:30-19:00开启大门,小门上锁;

19:00-23:00大门上锁,开启小门。

23:00-05:00两门双闭。

(三)门前灯管理。

19:00-23:00保持照明状态。

若非人为因素遭损坏,须由门卫照价赔偿。

(四)其它事宜。

1.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如;警车、工商、税务、供电)等公务车辆可免于登记,提供进入单位的便利条件。

2.值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值勤无关的活动。

3.做好报刊收发工作 ,对电汇、挂号信函要及时登记,通知、交送。 4.对出入小区车辆、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夜间出入单位车辆、人员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自管会,特殊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5.要熟悉了解本小区各单元住户男女姓名和联系电话。

6.要按时开启设防单位有关技防设施,技防设施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单位保卫人员。

7.违反小区门卫管理制度自管会将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篇11: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车辆有固定车库(车位)、和来访车辆停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和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小区内禁止3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予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离开。

三、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不得鸣喇叭,要接受秩序维护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

四、进出小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它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进入本小区的处理。

五、停放小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司机)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六、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秩序维护人员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坏,但不承担保管、保险、赔偿等责任。

七、有固定车库/车位的车辆停放管理

1、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内或其车位上;

2、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车位)上;如有发现未能停放在其车库(车位)上,第一、二次时给予口头提示,第三次时将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拍照并将其在小区宣传栏内进行公示,对于多次违规的车辆物业公司将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将由车辆拥有人自行负责。

八、租用停车位车辆的停放管理

1、空置车位只对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出租,每个车位月租费为50元, 年租费 600 元。

2、需要办理租用车位的车主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位租用手续;

3、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租用的车位上;如有发现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车位上,第一、二次时给予口头提示,第三次时将取消其租用车位资格,同时对已缴纳租用车位的租金不给予退还;

4、按时交纳车位租用费。

九、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

1、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的车辆,如没有自己的车位(车库)或办理租用手续的,一律视为外来车辆;

2、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前要进行登记,并同时发放《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

3、对已发放《临时停车卡》的车辆,必须把《临时停车卡》放在车内明显处便于秩序维护人员的检查;

4、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如没有按规定停放时,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十、其它车辆、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一律从非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小区。

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车辆必须停入车库、车棚内,不得在小区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单元楼道等公共场所停放,若违章停放物业服务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处理。

洋县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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