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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2022-09-02 08:23:0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可爱的小菠萝”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篇1: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法官认证是审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法官认证建立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且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裁断依赖于认证结果。而且,证据材料即使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如果不经过法官认证,也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说来,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综合分析,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效力的诉讼活动。认证是法官的职权活动,通过法官主观上的判断推理活动来完成,因此,认证活动和结果就不可避免带有法官主观上的处事痕迹,且这种主观性特征也必然会影响认证质量和结果。由于目前没有成文的认证规则指导法官认证,实践中法官的认证方式多种多样,由此产生的认证效果也各不相同。在证据理论研究突飞猛进的今天,从实务考察的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探索科学、合理的认证方式体系,从而用一种比较统一的形式客观反映抽象认证活动的过程。这样做不仅对当前证据立法和审判方式改革均大有裨益,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抵销法官认证的主观性带来的弊端,进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 基于这种考虑,笔者于11月就法官的认证方式问题在我院进行调研。本次调研以问卷的方式,针对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问题,从不同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实务考察,获得了探索切实有效认证方式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认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法官认证方式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冀增强法院认证的客观性,以提高认证质量。 一、本次调查的内容 调查问卷分为两部分。为使调查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认证的一些知识,其中包括目前理论界将认证方式分为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的介绍。而且,将认证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证据的采纳,即确认某个证据能否获准进入审判活动的“大门”;二是证据的采信,即确认某个或某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前者主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后者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对于认证的方式,主要介绍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的相关知识。第二部分是以设立选项的方式提出需调查的问题,由法官根据自己在审判实践中认证情况确定应选项。其中,对实践中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认证方式,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我国今后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等问题进行较全面的调查。 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分发问卷230份,收到有效答卷209份。其中,来自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问卷35份;民事一审法官的问卷30份;民事二审法官的问卷45份;经济一审法官的问卷19份;经济二审法官的问卷18份;涉及审判业务的其他庭室法官的问卷62份。此次接受调查的209名法官,均是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大多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对证据法律和理论比较熟悉,并直接从事所承办案件的认证工作。而且,他们是首都法院的法官,审理过许多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在认证方式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优势对我们考察与探索法官认证方式有极大帮助。因此,这种具有普遍性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抽样调查的片面性,能够充分、全面地反映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官对三组认证方式的感性和理性认识。 三、调查结果分析 笔者拟对有关调查结果分别进行归纳和分析,指出当前认证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关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 “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是当前学者根据认证规律提出的分类。即根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是否划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将认证方式划分为“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一步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不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而是一次性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两步认证”,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证过程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分别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 1.关于两种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对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在实践中的采用问题,调查结果表明,主要采用“一步认证”的占32%;主要采用“两步认证”的占48%;回答为“不好说”的占20%。这一调查结果符合当前法官认证现状。尤其是近乎一半的法官主要采用“两步认证”,从审判实践角度充分证明这种认证方式新分类的合理性、科学性。这种情况在刑事审判庭体现得更为明显,71%的刑事法官主要使用“两步认证”的方式。因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不仅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很高,而且在认证方式上也是相当谨慎的,因此两步认证便成为刑事法官的最佳选择。与此相反,民事证明要求为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就相应降低,法官采用“一步认证”的可能性就大。因此,调查结果显示,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多采用“一步认证”,尤其是一半以上的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的法官采用这一认证方式。而且,从审判实践看,越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认证活动就越困难、复杂,使用“两步认证”能够首先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确保进入裁判活动的证据的证明能力,在此基础上再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就能保证审查判断证据的连贯性和逻辑性。 而且,回答“不好说”的法官人数要多于采用“一步认证”的法官。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尽管在具体分类上无法区分采用的认证方式,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会采用一定的认证方式进行认证的'。在这种分类情况下,42位法官不是采用“一步认证”,就是采用的“两步认证”,只不过这种分类不那么明显罢了。也就是说,这种分步认证的过程虽然没有在诉讼过程中显现出阶段性,但法官在潜意识里还是对认证方式自觉地进行了逻辑层次的划分。 另外,一些法官提出对“两步认证”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并提出此种分类中“两步认证”是否是审判实践中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两个步骤。因为,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两步认证”:庭审中,法官对每一个经过质证的证据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认识,且对一部分经过举证、质证程序的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在庭后还要对没能当庭认定的部分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和分析,尤其是对一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在法官看来,这一认证过程也被分成两步。因此,从认证形式上看,这也是“两步认证”。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这种“两步认证”不同于学术分类的“两步认证”。因为,这种形式上的“两步认证”的每一步均涉及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是以认定的证据数量为标准划分的,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仅是认定的证据的“量”有差异,与“两步认证”中以采纳和采信作为划分标准有着本质区别。 2.关于两种认证方式中谁更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 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17%的法官认为“一步认证”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大部分(占69%)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14%的法官认为“不好说”。 认证规律是由认识规律决定的。人类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均是从不知、知之甚少到认识深入的过程。同样,法官首先采纳一种证据乃至各类证据,在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后,经过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认证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或部分事实、情节的认识,可以称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即通过认证过程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一定认识后,必须要对案件事实作出决断。从这一点看,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不仅符合认识规律,而且也与现实情况极为相符。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证据进行采纳时,需要判断其与待证案件事实的联系及该证据的形式、收集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才能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证据的采信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就可能对证据的内容及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哪些方面或情节有一定的了解,一旦证据进入采信阶段,就要对该证据进行证明定位,将其与其他证据对比印证,藉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30名法官认为“不好说”哪一种认证方式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可能认为认证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工作,是为最后确定案件事实服务的,只要能正确审理案件,采用哪一种认证方式均可,也不好确定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另外,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法官业务素质也有所不同,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少部分法官认为“一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的问题。因为,“一步认证”对法官素质和审判技能要求很高,而当前的法官各方面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自然会制约法官采用“一步认证”。 3.关于哪种认证方式更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技能 在这一问题上,21%的法官选择了“一步认证”;61%的法官则认为是“两步认证”,还有18%的法官回答“不好说”。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有助于提高审判技能。这充分说明“两步认证”的优点更是得到审判实务界的肯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对法官的庭审技能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其有较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时因势引导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深入地调查和辩论,而且要求法官认证的理性化。同时,当前法官素质不能象法律规定得那样整齐划一。为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采用“两步认证”进行审查判断证据,其条理化和逻辑化可使主观的认证活动有章可循,避免了同时考虑过多因素、“眉毛胡子一把抓”可能造成的失误。这样,不仅能稳妥地、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而且也能在分步认证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提高审判技能。另一方面,“一步认证”虽然效率高,但一般是适用于案情清楚、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且对法官的个人能力和审判经验要求很高,并不是每名法官所能达到的,故选择“一步认证”的法官就少得多。 4.关于在审判中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宜采用哪种认证方式 在直接证据宜采用的认证方式问题的答案中,41.6%的法官认

篇2: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法官认证是审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法官认证建立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且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裁断依赖于认证结果。而且,证据材料即使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如果不经过法官认证,也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说来,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综合分析,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效力的诉讼活动。认证是法官的职权活动,通过法官主观上的判断推理活动来完成,因此,认证活动和结果就不可避免带有法官主观上的处事痕迹,且这种主观性特征也必然会影响认证质量和结果。由于目前没有成文的认证规则指导法官认证,实践中法官的认证方式多种多样,由此产生的认证效果也各不相同。在证据理论研究突飞猛进的今天,从实务考察的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探索科学、合理的认证方式体系,从而用一种比较统一的形式客观反映抽象认证活动的过程。这样做不仅对当前证据立法和审判方式改革均大有裨益,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抵销法官认证的主观性带来的弊端,进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 基于这种考虑,笔者于月就法官的认证方式问题在我院进行调研。本次调研以问卷的方式,针对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问题,从不同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实务考察,获得了探索切实有效认证方式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认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法官认证方式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冀增强法院认证的客观性,以提高认证质量。 一、本次调查的内容 调查问卷分为两部分。为使调查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认证的一些知识,其中包括目前理论界将认证方式分为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的介绍。而且,将认证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证据的采纳,即确认某个证据能否获准进入审判活动的“大门”;二是证据的采信,即确认某个或某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前者主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后者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对于认证的方式,主要介绍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的相关知识。第二部分是以设立选项的方式提出需调查的问题,由法官根据自己在审判实践中认证情况确定应选项。其中,对实践中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认证方式,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我国今后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等问题进行较全面的调查。 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分发问卷230份,收到有效答卷209份。其中,来自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问卷35份;民事一审法官的问卷30份;民事二审法官的问卷45份;经济一审法官的问卷19份;经济二审法官的问卷18份;涉及审判业务的其他庭室法官的问卷62份。此次接受调查的209名法官,均是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大多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对证据法律和理论比较熟悉,并直接从事所承办案件的认证工作。而且,他们是首都法院的法官,审理过许多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在认证方式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优势对我们考察与探索法官认证方式有极大帮助。因此,这种具有普遍性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抽样调查的片面性,能够充分、全面地反映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官对三组认证方式的感性和理性认识。 三、调查结果分析 笔者拟对有关调查结果分别进行归纳和分析,指出当前认证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关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 “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是当前学者根据认证规律提出的分类。即根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是否划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将认证方式划分为“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一步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不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而是一次性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两步认证”,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证过程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分别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 1.关于两种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对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在实践中的采用问题,调查结果表明,主要采用“一步认证”的占32%;主要采用“两步认证”的占48%;回答为“不好说”的占20%。这一调查结果符合当前法官认证现状。尤其是近乎一半的法官主要采用“两步认证”,从审判实践角度充分证明这种认证方式新分类的合理性、科学性。这种情况在刑事审判庭体现得更为明显,71%的刑事法官主要使用“两步认证”的方式。因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不仅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很高,而且在认证方式上也是相当谨慎的,因此两步认证便成为刑事法官的最佳选择。与此相反,民事证明要求为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就相应降低,法官采用“一步认证”的可能性就大。因此,调查结果显示,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多采用“一步认证”,尤其是一半以上的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的法官采用这一认证方式。而且,从审判实践看,越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认证活动就越困难、复杂,使用“两步认证”能够首先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确保进入裁判活动的证据的证明能力,在此基础上再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就能保证审查判断证据的连贯性和逻辑性。 而且,回答“不好说”的法官人数要多于采用“一步认证”的法官。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尽管在具体分类上无法区分采用的认证方式,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会采用一定的认证方式进行认证的。在这种分类情况下,42位法官不是采用“一步认证”,就是采用的“两步认证”,只不过这种分类不那么明显罢了。也就是说,这种分步认证的过程虽然没有在诉讼过程中显现出阶段性,但法官在潜意识里还是对认证方式自觉地进行了逻辑层次的划分。 另外,一些法官提出对“两步认证”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并提出此种分类中“两步认证”是否是审判实践中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两个步骤。因为,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两步认证”:庭审中,法官对每一个经过质证的证据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认识,且对一部分经过举证、质证程序的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在庭后还要对没能当庭认定的部分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和分析,尤其是对一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在法官看来,这一认证过程也被分成两步。因此,从认证形式上看,这也是“两步认证”。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这种“两步认证”不同于学术分类的“两步认证”。因为,这种形式上的“两步认证”的每一步均涉及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是以认定的证据数量为标准划分的,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仅是认定的证据的“量”有差异,与“两步认证”中以采纳和采信作为划分标准有着本质区别。 2.关于两种认证方式中谁更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 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17%的法官认为“一步认证”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大部分(占69%)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14%的法官认为“不好说”。 认证规律是由认识规律决定的。人类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均是从不知、知之甚少到认识深入的过程。同样,法官首先采纳一种证据乃至各类证据,在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后,经过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认证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或部分事实、情节的认识,可以称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即通过认证过程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一定认识后,必须要对案件事实作出决断。从这一点看,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不仅符合认识规律,而且也与现实情况极为相符。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证据进行采纳时,需要判断其与待证案件事实的联系及该证据的形式、收集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才能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证据的采信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就可能对证据的内容及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哪些方面或情节有一定的了解,一旦证据进入采信阶段,就要对该证据进行证明定位,将其与其他证据对比印证,藉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30名法官认为“不好说”哪一种认证方式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可能认为认证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工作,是为最后确定案件事实服务的,只要能正确审理案件,采用哪一种认证方式均可,也不好确定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另外,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法官业务素质也有所不同,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少部分法官认为“一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的问题。因为,“一步认证”对法官素质和审判技能要求很高,而当前的法官各方面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自然会制约法官采用“一步认证”。 3.关于哪种认证方式更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技能 在这一问题上,21%的法官选择了“一步认证”;61%的法官则认为是“两步认证”,还有18%的法官回答“不好说”。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有助于提高审判技能。这充分说明“两步认证”的优点更是得到审判实务界的肯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对法官的庭审技能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其有较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时因势引导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深入地调查和辩论,而且要求法官认证的理性化。同时,当前法官素质不能象法律规定得那样整齐划一。为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采用“两步认证”进行审查判断证据,其条理化和逻辑化可使主观的认证活动有章可循,避免了同时考虑过多因素、“眉毛胡子一把抓”可能造成的失误。这样,不仅能稳妥地、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而且也能在分步认证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提高审判技能。另一方面,“一步认证”虽然效率高,但一般是适用于案情清楚、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且对法官的个人能力和审判经验要求很高,并不是每名法官所能达到的,故选择“一步认证”的法官就少得多。 4.关于在审判中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宜采用哪种认证方式 在直接证据宜采用的认证方式问题的答案中,41.6%的法官认为宜采用“一步认证”;22%的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36.4%的法官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审判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直接证据虽然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更应当谨慎。否则,一旦发生认证错误,将会直接影响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其后果将比对间接证据认定错误要严重得多。可能出于这种考虑,仍有一半以上的法官没有选择“一步认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两步认证”或“不能一概而论”。但是,40%以上的法官选择“一步认证”,不仅表明法官认证的心理素质较强,认证经验丰富,也说明了法官对直接证据的确信度高,认证行为越来越独立和理性化。而且,对于一些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一次性地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不仅实践上具有操作性,也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间接证据,只有9名法官选择“一步认证”;大多数法官(131名,占62.7%)认为应当采用“两步认证”,还有33%的法官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这一调查结果比较符合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认证规律。大多数法官选择了“两步认证”的方式,甚至有的审判庭法官全部选择了“两步认证”。这是因为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能够组成证据链条,且据此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在运用间接证据时,由于证据数量较多,相互间的联系不明显,必须首先进行相关性和合法性筛选,理清头绪后才能对其进行分析、判断,决定是否采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得不采取“两步认证”。 (二)关于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 根据认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认证方式可以划分为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当庭认证,是指主持审判的法官对于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交并经过对方当庭质证的证据,在法庭上当即作出采信与否的认证。庭后认证,是指主持审判的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提交并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在法庭上当即进行认证,而是在庭审后进行的认证。当庭认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随着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要求审判公正与效率兼顾,特别是在刑诉法修正、实施后,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认证概念,在实践中被作为实现审判公正、公开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有关调查情况及分析如下: 1.关于在审判中法官使用哪种认证方式 所有的有效问卷中,选择“使用当庭认证”的只占2%;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占29%;选择“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的50%;选择“使用庭后认证”的占19%。从这一结果看,尽管当庭认证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已成为共识,即当庭认证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避免庭审流于形式,有利于落实合议庭独立裁判的职责和作用,提高庭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要求当庭对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均作出认定的做法,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与当前认证的实际情况有些脱节。目前,一些法院为了解决当庭认证的操作性问题,一般将合议庭对证据休庭合议后再行开庭认证,称作当庭认证。这种做法比较合理,既增强了当庭认证的操作性,防止法官在审判台上交头接耳有损法庭尊严,又保证了法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查判断证据。从近期的有关证据规定及证据立法意见稿的内容看,大都采用“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可以庭后认定”的方向性规定,也是考虑到当庭认证的局限性。笔者认为,虽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难以当庭确认,但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当庭认定。今后,证据认定方式改革可以将当庭认证定位于两步认证中的第一步,这样既可以突出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重要性,又能弥补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均于当庭作出之不足,减少因当庭进行实质性认证所产生的错误。一半的法官“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是符合当前审判实际的。而且,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29%的法官主要来自于民事、经济审判庭,这也说明了在民事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当庭认证比刑事案件要容易得多。另外,还有19%的法官仍然使用庭后认证,这一情况不是当前抗辩式诉讼所不主张的,也不会成为今后认证制度发展的方向。因为,如果法官单一地使用庭后认证,就会忽视庭审的作用,注重庭后阅卷和核查证据,不仅不会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认证技能和积累认证经验,而且也与“庭审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相违背。 2.关于我国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 在此项调查中,选择“一律要庭后认证”的占2%;选择“一律要求当庭认证”的占13%;选择“庭后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占25%;选择“以当庭认证为主,庭后认证为辅”占60%。尽管在对当庭认证的现实考察结果中,使用当庭认证方式的法官占极少数,但是从对我国认证制度改革预计的调查结果看,73%的法官认为当庭认证是我国认证制度改革的主流趋势。这是因为,随着法官素质和认证技能的提高,公民尤其是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举证、质证方式将会更加规范,法定的认证规则将会确立和健全,对所有证据一概进行庭后认证或以庭后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做法就会逐渐减少乃至取消。笔者相信,当庭认证尽管与当前审判实践还有很大差距,但当庭认证主流趋势在法官中已产生了普遍共识,这就为今后推行当庭认证准备了思想上的条件。待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实行当庭认证就不会遇到来自实务界的阻力。而且,随着法官的精英化,对证据相关性和合法性的认定是可以当庭做到的。 (三)关于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 根据认定证据的数量,认证可分为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单一认证,指法官一次仅对一个证据进行的认证,即一证一认;综合认证,指法官一次对多个证据进行的认证,包括对一组证据的`综合认证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一组证据的综合认证,是对于几个相互关联的、用于证明同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分别举证和质证后,法官可以将其集中起来加以综合认定。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是在案件全部证据已经举证、质证后,法官对全部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归纳、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综合性认定结论。在审判实践中,这两种认证方式经常配合使用。关于这组认证方式的考察情况如下: 1.关于在认证案件事实时哪种方式更难掌握 对于此问题,认为“单一认证”较难掌握的占19.1%;认为“综合认证”较难掌握的占62.2%;认为“不好说”的占18.7%。这一结果表明,近乎三分之二的法官认为综合认证难以掌握。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讲,单一认证均是较容易把握的。因为,对一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主要围绕其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特征进行,无论这一审查对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只要审查核实其具有这三个特征,就可以被采纳,进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认证阶段。而且,通常情况下,能够使用单一认证方式认定的证据,一般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在认定上就容易些。综合认证的复杂性、程序性,必然会增加综合认证的难度,尤其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定。审判实践中,即使一些案情简单的案件,也通常会有两三类证据在案,进行综合认证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是重大、疑难、复杂的大要案,证据数量以百计、千计,综合认证的难度是可以想象到的,对综合认证难以掌握也在情理之中。而且,如果在案的大都是间接证据,每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锁链环节均是必须首先审查的内容,再与其他证据印证、比照的工作量也相当艰巨,综合认证的难度就会更大。 2.关于采取单一认证还是综合认证的决定因素 该问题的备选项有四:案情繁简程度;作为认证对象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主审法官的习惯和爱好等;其他因素。统计结果显示,没有一名法官选择第三项“主审法官的习惯、爱好等”,认为前两项是主要因素的法官几乎各占一半,且有很多法官同时选择了这两项。还有一些法官注明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等其他因素也影响认证方式的选择。具体说来,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在案的是直接证据,法官一般情况会采取单一认证;反之,尤其是在案的证据大部分或全部是间接证据的情况,法官就必须通过一组证据和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 (四)关于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 举证、质证和认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举证和质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举证和质证的目的和指向。没有法官认证,任何证据都不能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在认证方式同举证、质证方式有无关系方面,认为三者之间有关系的占86%;认为“没有关系”或“不好说”的只占14%。这一统计结果有力地说明了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有较强的联系性。良好的举证、质证方式将会有助于法官顺利认证,简化法官认证程序,而规范的认证方式也有助于正确指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事实举证、质证。而且,正因为三者存在密切联系,就要求学术界、立法界在设计认证规则和方式,以及法官在具体使用认证方式时,均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以使当事人举证、质证与法官认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追求案件的法律真实,作出更可能接近公正的判决。 (五)关于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的影响 在其它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是否有影响的调查结果中,选择“有较大影响”的占50%;选择“影响不大”的占38%;选择“无影响”的占12%。无论是抽象的思维活动,还是具体的实践行为,总会涉及到方式方法问题。而且,做事的方式方法或多或少会影响行为效果。具体到审判活动中,认证方式必然会对认证结果产生一定影响,而调查结果却显示仍有12%的法官没有认识到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的影响。因此,可以推理出,认识不到认证方式影响和作用的法官,在具体认证活动中就不会首先考虑使用的认证方式,也不会认真选择对认定事实最有效的认证方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认证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这可以由法官依其能力和经验进行判断,与认证方式关系不大。笔者认为,即使不是从事审判工作,从事其他工作的人也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事倍功半”和“事半功倍”正是说明了方式方法正反两方面的效果。严谨的审判工作更需要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如果认证方式不加选择,认识没有条理性,很难做到对案件事实定性准确,对案件处理得当。在此,笔者并不否认法官的能力和经验在认证中的积极作用,但提高能力和经验丰富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借助于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则更能增强认证的合理性,也会促进法官审判技能的提高。 (六)关于认证方式的决定因素 在认证方式的决定因素问题上,选项有五:个人习惯;案情复杂程度;审判组织形式是独任制还是合议制;认证内容;其他影响认证方式的因素等。从统计结果看,案情复杂程度仍是决定认证方式的重要因素。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就可以采取一步认证、当庭认证、单一认证等认证方式。如果案情复杂,从认证阶段看,法官就应采用两步认证;从认证活动和地点看,法官就应采用庭后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认证方式等。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的复杂程度决定认证方式。同时,“认证内容”的决定作用也非常大。也许因为该选项的概括性较强,很少有法官再注明影响认证方式的其他因素。而且,理论界许多学者认为合议制是阻碍“当庭认证”的重要因素,但从调查结果看,只有6%的法官选择了这一因素。这一结果表明,虽然实践中难以推行当庭认证,与合议庭法官难以当庭对证据进行评议有关,但主要还是因为存在案情复杂、法官素质不高等问题,使法官很难在庭审的有限时间内对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尤其是后者)均进行认定。 四、关于规范法官认证方式的建议和对策 基于上述情况分析,笔者认为,在法官选择认证方式时虽然不能“一刀切”,应根据个案的繁简程度和证据特点来采用认证方式,但对法官的认证方式却可以进一步规范,增强认证这种主观行为的可操作性。具体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1.加强法官对认证方式的重视。上述调查情况表明,大多数法官认为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有影响,这就充分说明规范认证方式的重要性,也就要求提高法官对认证方式的重视程度。如果法官对各种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思路不清楚,就会盲目认证,不仅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也会因反复认证而降低认证的效果和证据的可信度。 2.法官应采用两步认证为主的认证方式。作为中级法院,一般情况下,我院受理的案件法律关系较复杂,尤其是很多系重大、疑难的大要案,法官对所有在案证据均进行一步认证不太现实,也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两步认证则能保证法官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审查判断证据。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两步认证不是从证据量的角度,而是从法官按照证据特征科学、合理地分步认证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要求法官在程序上首先对所有在案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能进入证据采信阶段。在对所有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将一些无关证据材料排除,再决定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进行核实。 3.将当庭认证定位于当庭认定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上。当前改革提倡的当庭认证,要求既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又要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为它常常与当庭宣判相提并论。要做到当庭宣判,就必须当庭做到对所有证据进行认定和采信。这对于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可操作性并不强。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的特点,认证规则的缺乏,审判方式尚在改革中,以及当前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影响,加上庭审时间较短,就决定了法官不可能对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一并作出认定。因此,在当前法官认证活动中,应当提倡法官当庭对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作出认定,庭后再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单一和综合判断。 4.法官应采用综合认证与单一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方式。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案件均需要对证据进行综合认证,仅采取单一认证的情况很少。这就要求法官提高综合认证能力,加强逻辑思维和系统思维,对在案的所有证据进行分步认证后,尽可能进行综合认证,提高认证效率和质量。 5.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行为,保证法官判断证据的独立性。法官在主持庭审时,对当事人当庭提交、质证的证据不可避免地留下一定的印象,而且这种印象在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潜意识中或多或少地发挥作用。这种心证主要来自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因此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行为和方式,就不会因当事人故意用无关证据混淆法官视听,分散对其他证据的注意力和判断力,保证其认证的独立性。要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不仅要求法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指挥庭审活动,还要求法院在收案之初指导当事人举证,并适时地引导当事人围绕诉争事实举证、质证。 6.加强法官认证技能的培训、培养。认证能力的提高与认证理论、审判经验、个人综合能力密切相关。除积累一定的审判经验外,加强认证理论和认证规则的学习至关重要,同时辅之于认证指导、培训,就会促使法官自觉规范认证方式,提高自身的认证水平和质量,由此逐步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

篇3:双语师资调查分析及对策思考

双语师资调查分析及对策思考

双语教学在江苏省常熟市始于世纪之交,近十年的`发展为该市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双语师资.对全市9所双语学校师资调查的结果表明:双语教师普遍比较年轻,接受过一定的双语教学培训.本文提出必须更新双语师资培训观念,培训必须有层次、有计划、有系统;并且必须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化.

作 者:马伟林 顾素芳 Ma Wei-lin Gu Su-fang  作者单位:马伟林,Ma Wei-lin(常熟理工学院外语系)

顾素芳,Gu Su-fang(江苏省常熟市教育局教研室 江苏常熟 215500)

刊 名:江西教育科研  PKU英文刊名:JIANGXI EDUCATIONAL RESEARCH 年,卷(期): “”(10) 分类号:G45 关键词:双语教学   师资调查   对策思考  

篇4:大学生亚健康调查与对策分析论文

大学生亚健康调查与对策分析论文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大学生健康状况,教育部对现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了修订,文件提出“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学校体育教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然而,近我国大学生体质处于持续下降趋势,大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不佳已成为我国高校普遍面临的问题,大学生已经成为了亚健康的高发人群,其亚健康的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亚健康”作为一个新的医学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才被纳入科学视野。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一项全球性调查表明:真正健康的人仅占5%,有病的人占20%,而75%的人处于健康和患病之间的过渡状态,WHO称其为“第三状态”,国内常称之为“亚健康状态”。作为大学生群体,由于不良生活习惯、缺乏运动、精神紧张、心理压力大、长期不良情绪等,往往容易导致一系列亚健康症状。为了调查大学生群体的健康状态特别是亚健康状态,寻找改善途径和对策,该文围绕大学生生活方式、身心素质与体质健康、健康教育等3个方面对大学生的亚健康状态进行调查和研究。

1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从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常州工学院、江苏理工学院、常州大学4所高校中的4个年级中随机选取564名大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生208人,女生356人。

1.2 研究方法

笔者首先采用文献法,大量阅读国内外有关大学生亚健康状况的新闻报道、调查报告以及学术研究成果,对调查结果进行了预判;然后通过调查问卷向在校大学生了解其生活方式,以及对急救知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并对收集到的'问卷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归纳、总结,最终得到一些相关结论;同时运用访谈法,走访各高校的体育老师、辅导员等教职工,向他们了解在校大学生总体体质情况,总结出各高校对大学生亚健康话题的关注度;最后采用特尔菲法,多次向专业指导老师征求指导意见,寻求反馈,对初步得到的结论进行适当的修正。

2 研究结果

2.1 不良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调查

如表1所示,不良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的常见表现形式为:(1)作息不规律,入睡时间迟,22:00点前睡觉的只占3.13%,57.29%的学生集中在23:00-24:00这个时间段入睡,25%的学生在24:00之后睡觉,这说明高校大学生绝大多数都存在作息不规律,入睡时间迟的现象。很多人把入睡时间推迟到23:00以后,上网,看剧,打游戏,刷微博微信等娛乐活动均成为他们晚睡的理由。长期熬夜会导致失眠、健忘、易怒、焦虑不安等症状,同时还会增加患上心血管疾病、高血压、中风、糖尿病等疾病的可能性。通过对学生进行深入的访谈,笔者发现大多数学生熬夜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对亚健康的心理认识不足,大家都感觉死亡的威胁似乎离自己十分遥远,年轻人身体素质强,没必要保持早睡的习惯。这一调查结果不禁让人堪忧。(2)吃早餐不规律,不吃早餐者占6.25%,男女生分别占11.54%和3.37%,男女差异较大,这一结果与大部分男生由于晚上打游戏、打牌而引起的次日清晨不能早起有很大的联系。一二年级不吃早餐者占15.97%,三四年级占15.06%,两者差异不大,但是从这一比例可以看出,还是存在很大一部分高校学生不吃早餐。

2.2 体育锻炼调查结果

表2反映了关于体育锻炼的调查结果。首先可以看出,坚持每天都锻炼的人仅占6.25%,71.87%的学生锻炼次数少于2 d,坚持每天锻炼的男生占7.69%,女生占2.25%,男生锻炼次数多于女生。其次,大部分高校都选择在大一、大二开展体育课,而大三、大四极少开展体育课。笔者通过走访各高校的体育老师、辅导员等教职工,发现大部分高校在大三、大四年级只通过体测的方式来开展体育教学。在开展体育教育方面,常州大学9月起实施课外体育活动俱乐部制和刷卡制度,将课内体育活动与课外体育活动衔接起来,这种将课内课外体育锻炼相结合的做法十分新颖有效,其他高校可以借鉴常州大学的此项制度。

3.3 亚健康表现状态

从表3、表4我们可以看出,被调查对象中亚健康表现状态是多方位的,它包括心理、身体、外界状态等。女生存在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精神紧张、学习压力大等不适状况的占比略高于男生,男生、女生没有不适状况的情形各占19.23%和 8.99%。大三、大四存在不适状况的比例高于大一、大二年级,这主要与毕业生在保研、考研、找工作等方面存在较大压力有关。

2.4 急救知识普及情况

如表5所示,笔者调查了高校学生对急救知识的了解程度,大部分高校学生对外伤包扎、足踝扭伤急救知识有较多的了解,但是对急救知识完全不了解的人数却将近1/3,这一调查结果应该引起学校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注意。在国外,德国急救知识的普及率高达80%,美国为33%,法国为40%,而我国则不到1%,这一比例不禁引人堪忧,因而我国迫切需要社会各方各面加大急救知识的传播力度,从而引起全民对健康的重视,尤其应在各大高校中重点推广。

3 对策

针对大学生普遍存在的亚健康状况,该文提出以下应对措施和建议。

(1)学生方面。大学生应系统掌握有关身体和心理健康的理论知识,树立起现代健康意识,并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作息,唯有如此才能防治各种身心疾病,增强自我保健和主动调适能力。与此同时还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充分发挥生命潜能,促进身心和谐发展,促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才。

(2)学校方面。加强学生体测的宣传工作,提高学生对体质测试的重视程度;加强学生早操管理,进行学分制管理,实行刷卡制度,规定每周刷卡次数;改善体育教学环境,为学生塑造一个温馨、和谐的教学环境,塑造积极向上的氛围;为大学三、四年级开设体育选修课,并要求三、四年级学生每年必须选修一门体育课;加强急救教育的实体课堂教学,让学生们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掌握急救常识;最后促使健康教育成为各高校不可或缺的教学计划,形成正式或非正式的课程设置,让学生能够掌握、应用急救技能,减轻身体突发状况带来的危害。

(3)社会方面。国外在体育教育课程方面的设计上与我国存在巨大的差异。在德国,体育被看作是研究“人”的学科,体育学与教育学、社会学并列设在“社会科学及社会学”大类中,体育学科整体地位较高。而我国体育教育管理则存在滞后现象。针对以上现象,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完善大学生体育运动的管理机制,加强大学生的体育锻炼意识,以促进大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教育理念,改进我国高校的健康教育,以改善大学生亚健康状态,促进大学生身心素质的全面提高;同时,国家应加大急救知识的普及程度,在公共场所增设急救设施,推动急救知识的传播,引起全民对健康的重视,以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健康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刘勇军,尹淑金.珠三角高校学生亚健康的成因及对策[J]. 广东医学,,37(24):3742-3745.

[2]于霞.改善大学生亚健康状况的对策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9):102-103.

[3]黃晓婷.大学生亚健康成因及健康促进对策[J].科技信息,(13):164.

[4]李勇杰,苟定邦,严欣,等.我国七所重点高校学生亚健康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第四军医大学学报,,29(4):334-337.

[5]黄丹.大学生亚健康的表现、成因与干预对策[J].湖北体育科技,,24(3):330-331.

[6]马锋.广州地区高校大学生亚健康调查[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14(2):83.

篇5:院护理职业现状的调查分析与对策

院护理职业现状的调查分析与对策

我院是一所具有155年历史的综合性教学医院。现有床位900张,在编护士600名左右。随着我国护理事业的不断发展,探索护理管理科学、有效、规范的模式和思路越来越受到护理管理者的重视。管理“以人为本”,首先必须了解管理对象对职业、学历、个人与家庭及卫生系统改革等一系列问题的认知状况,因人施管。为此我们对453名护士进行了问卷调查,目的通过分析,寻找对策,科学地指导护理管理实践。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调查对象453人,年龄20~55岁,平均年龄30.24±9,大专学历占5%,中专学历占95%,其中主管护师占3%,护师占34%,护士占63%。

1.2 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内容分四个方面,职业、学历、个人家庭,对管理者的要求共20个问题,其中三分之一为多选题,其余均为单选题。

2、 结果

调查共发问卷470张。收回453张,问卷回收率96%,问卷有效率100%。

2.1 对工作性质认知调查(表1)

表1 对工作性质认知调查表

结果显示:87%的护士对职业的稳定性予以认可,但有47%的护士曾打算及很想离开护理队伍,说明护士队伍内部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2.2 个人奋斗目标调查(表2)

表2 个人奋斗目标调查表

结果显示:在个人奋斗的目标中,提高学历层次的迫切性最高占60%。由此可见,护士队伍中要求提高学历层次已成当务之急。

2.3 生活、工作压力的调查(表3)

表 3 压力调查表

结果显示:认为工作有压力最高占70%,护士工作紧张占70%。

2.4 对护理管理者要求的调查(表4)

表4 对护理管理者要求调查表

结果显示:护士心目中的护理管理者安排序为实干型、开拓型、管理型、高学历型。

3. 分析

3.1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兼并、减员增效,使一部分人员下岗待业。相比之下医疗卫生系统相对比较稳定,调查中显示,谋求护士职业主要为求稳定占首位。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护士学历不高,从事的是服务性工作,社会地位不高,重医轻护的现象较为普遍,与相应行业比较付出与收入不足,晋升机会较少,构成护士队伍内部的不稳定性,一旦护士达到一定学历,流失的可能性较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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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滨州市气象短信调查分析与对策探讨

滨州市气象短信调查分析与对策探讨

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对气象短信定制用户进行抽样调查,对调查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找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提高短信质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应对和改进措施.

作 者:牛丽玲 马焕香 王桂臻 王立静  作者单位:滨州市气象局,山东,滨州,256612 刊 名:山东气象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METEOROLOGY 年,卷(期): 29(1) 分类号:P49 关键词:气象短信   用户调查   对策探讨  

篇7:浙江青少年心理问题求助方式调查分析

浙江青少年心理问题求助方式调查分析

目的了解浙江15~19岁青少年心理卫生问题的求助方式及其在男女、城乡和目前是否为学生状态间的差异.方法采用改编后的中文版12项一般健康量表(GHQ-12)对随机抽样的1194名青少年进行调查.结果 51.5%为女性,48.5%为男性;59.9%来自农村,40.1%米目城市;60.7%为学生,39.3%为非学生.以2/3作为临界值,23.2%的青少年为GHQ阳性病例;约45%的普通青少年和约60%的高危青少年因为精神卫生问题寻求过帮助,但绝大多数寻求的'是亲属和朋友等非专业性帮助,仅有0.3%的普通青少年人群和1.1%的高危青少年人群寻求精神科医生帮助.在寻求非专业性帮助方面,寻求朋友帮助的比例远高于亲属,且存在着性别、居住地及身份间的差异.结论浙江青少年心理卫生问题发生率较高,大部分青少年寻求非专业性帮助,寻求精神科专业性帮助的比例极低;提高青少年及其亲属、同伴的精神卫生问题识别率,减少求助时的耻辱感和被歧视感,改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质量和提高青少年对精神科专业人员的信任度,可能有助于增加青少年的精神卫生专业服务机构的求助率.

作 者:张燕敏 徐一玲 章健民 ZHANG Yan-min XU Yi-ling ZHANG Jian-min  作者单位: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杭州,310012 刊 名:浙江预防医学  ISTIC英文刊名:ZHEJIANG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 年,卷(期): 18(2) 分类号:B844.2 关键词:青少年   心理卫生   求助方式   GHQ-12  

篇8:物资工作中不和谐因素调查分析与对策

物资工作中不和谐因素调查分析与对策

我公司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构建和谐企业,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责任感。以极其认真的态度对待本次研讨活动,通过对本企业本单位不和谐因素的调查分析与研究,进一步明确构建和谐企业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切入口,努力将调查分析研究的过程成为改进作风、改变方法、改善环境的过程。

我们有责任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在整体上保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相对和谐,特别是消除和减少一些影响全局的不和谐因素。通过认真调研,对本单位不和谐因素仍然很多,但主要还是集中在几个主要方面。

不和谐因素问题最突出的是现象归纳如下:

一是重点岗位人员长期不交流。二是不相容的职责或事项的处理由同一岗位担任或者处理。三是在物资计划、定货、采购、委托加工、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中、运输配送、验收付款等环节,容易因工作繁忙疏忽办事程序。

产生不和谐的原因分析:

一是重点岗位人员长期不交流是由于历史形成制度不完善,人才知识和资源缺乏。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必须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努力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到家。要对不和谐因素实施预控措施:建议全公司范围内通盘规划,实行专业对口培训,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定期换岗制度。

二是不相容的职责或事项的处理由同一岗位担任或者处理不和谐因素存在的原因: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岗位管理控制制度,忽视岗位管理标准和岗位规范对物资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产生越权越位现象的关键所在;职责分工不明确,界面模糊。不和谐现象预控措施:增设独立岗位,明确分工,清晰界面,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加强廉洁自律,采取有效措施,强调用早打招呼、早敲警钟的方式,督促全体党员和重点岗位人员,有一个清醒的头脑,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精神,坚决执行物资工作中的.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既是物资岗位规范的一种职责,也是一种要求;“无私才能无畏,反贪就要戒贪。”要求物资重点岗位职工算好“六笔账”确保干事干净廉洁自律。

三是物资计划、定货、采购、委托加工、运输配送、验收付款等环节,容易因工作繁忙疏忽办事程序。不和谐因素存在的原因:制度措施落实不严谨,监督、审核机制失控,使工作中的“越位”与“缺失”产生,以经给我们带来了严重教训。不和谐因素预控措施;应严格执行物资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种权力在监督中可控下进行,按规定签报审核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审核监督过程。树立“我要廉洁、我会廉洁、我能廉洁”的理念和信心,进一步明确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反腐倡廉的工作、生活环境。一要继续落实检查个人向组织订立廉洁承诺、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互保协议制度;二要继续实施完善和建立重点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档案以及配套的报告、核查、考评、谈话等措施;三要以人为本,时刻提醒党员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四要强化监督考核力度,切实防止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确保“三个千万不能发生”,确保单位、个人在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安全和谐稳定。

消除“不和谐”因素的主要对策

要从源头上解决不和谐现象的产生,最为根本的就是必须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坚持用发展的办法来避免和消除前进中的一切不和谐现象。积极关注和解决物资工作中的“不和谐”问题,以建设和谐为切入点,在工作中要注意“三个结合”,即:坚持构建和谐与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夯实执行力相结合;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公平稳定相结合。创建安全稳定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思想文化建设,提升公司文明健康的人文环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的工作着力点

一、以人为本,积极关注民生,建立经济增长的良性机制。优化服务环境,提升就业服务水平,提高职业培训水平和劳动者技能素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对各类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力度。

二、以文化为魂,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人文环境。树立“大文化”的发展规划理念。发挥先进文化的助推作用,既要注重形态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锻造物资工作的“筋”和“骨”,也要加强先进文化建设,促进人际交流,塑造“个性”,提升物资工作“气”和“神”。加强职工思想道德建设。发挥先进文化的引领作用,紧紧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积极宣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企业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

三、以稳定为重,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创建安全有序的企业环境。抓住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早发现、抓苗头,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位,把各类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是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牢固树立“第一道防线”的观念,加强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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