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论文
“浓眉大眼贾志新”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浅谈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论文,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整理后的浅谈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篇1:浅谈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论文
浅谈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论文
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倍增,既要注重招商引资,发展各类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吸引更多各类人员进城安家落户,也要兼顾中心城区现有大批已经进城的“零散劳动者”的实际状况,为他们特别是进城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就医、小孩入学等多方面便利,争取促成这个群体早日成为中心城区常住市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他们在加速中心城区人气集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逐渐做大城市规模。
一、中心城区农民工现状
——据调查统计,全国农民工在整个二产中占现有职工人数的58%,在加工制造业职工队伍中占68%。××中心城区工业及加工业也不例外,在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中,几乎所有职工都来自农民,原有城市人口在其中就业所占比例很小。××经济开发区、袁州医药园区目前有大约1.5万人就业,这些从业人员严格意义上仍不是中心城区常住居民。
——近几年,××中心城区每年竣工的基本建设规模约80万平方米(住宅约60万平方米,其它商品房和公共设施约20万平方米)。据建筑商及专家估算,每平方米从土建到简易装修需要2个工作日,按每个农民工年300个工作日计算,仅建筑行业每年用工就在5300人左右。
——××中心城区现有运营出租车404辆,按平均每辆出租车2个司机计算,约有司机800人,他们中70%来自高安市农村乡镇,已经在××工作、生活多年,有不少人还带来老婆、孩子租房居住、生活,但目前仍然不是中心城区市民。
——××中心城区有数百上千的丰城、进贤籍木工、油漆工,常年在城里为市民装修房子、做家具,但没有带家眷,也没有购房落户,晚上常常在出租屋内聚众打牌,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中心城区还有大量的搬运工(俗称“板车佬”)、收旧利废者(俗称“捡垃圾”)、修车补鞋、擦皮鞋和零星摊点经营者,他们大多数来自袁州区的偏僻乡村,往往男的搞搬运、做苦力,女的擦皮鞋或捡垃圾,勤快者夫妇俩每月能挣两三千元甚至更多,他们也尚未成为中心城区市民。
二、对“零散劳动者”需引起重视的几个方面
以上这几类“零散劳动者”,人数不少,成员复杂,在中心城区流动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对这些“零散劳动者”,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他们是合法的劳动者,有进城的欲望,不甘于困守老家的一亩三分地,希望进城谋生甚至安家落户;其次,他们中多数人还没有完成进城的“原始资金积累”,在城里买不起房,只能在城中村租房居住;第三,他们中多数人仍然把城市户口看作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更不知道进城以后也可进医保、社保、低保等;第四,他们当中多数人在市民面前还有严重的自卑感,在不熟悉的人面前不敢表露自己是农村人和现在在城里做什么、住哪里;第五,由于目前这个群体寄居城市,远离农村,“上不服天管,下不服地管”,不少家庭成为“超生游击队”,既增加了管理难度,又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此外,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关注到这个群体的生存状况,使他们在城里成为“被遗忘的群体”,更没有对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几点建议
根据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关系数测算,工业企业对人口的带动率为1:4,即一个企业吸纳1名工人,实际可以增加4个城市人口。目前,省外一些城市已经或多或少开始注意或已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如武汉市已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行外来人员公寓式管理;宁波市成立了专门的外来人员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南岸区由政府牵头,做了“棒棒公寓”,让广大搬运工入住,每晚象征性收房租1元;杭州富阳市政府在城郊树林茂密处,用500万元做了废品收购一条街,每户50平方米,楼下20多平方米仓库门面,楼上20多平方米小套房,让收旧利废者入住(迄今未收房租),有效地促进了废品再生利用,又可以防止偷盗破坏市政公共设施。
当前,我市正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如何对待中心城区“零散劳动者”尽早摆上议事日程,尽早关注他们的工作、生计问题,并尽量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帮助他们在中心城区过得安稳、舒心,增强他们的认同感、归属感,从而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区的安全稳定,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促进中心城区繁荣发展。
一是建立登记管理台帐。外来务工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并具有流动性大、人员结构不稳定等特点。对这些人,若管理不好,他们就会成为一盘散沙;若管理得当,他们就可能成为中心城区一支不可低估的建设力量。建议由市劳动就业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措施,发布通告,并联合××经济开发区及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分类归口、统一登记各类零散务工人员,免费发证,挂牌上岗,既可以有效增强这些从业者的自信力和自律性,又能准确统计中心城区流动人口 数量。
二是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居有其屋,安居乐业,是保持社会安定、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要重视解决“工者有其居”的问题,在工业园区及周边建设一批员工周转房、廉租房或经适房,以低价、廉租的形式租借给“零散劳动者”居住,为他们安心就业解除后顾之忧。要创造条件,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一批农民建筑工、搬运工、出租车司机、收旧利废人员的“安居公寓”,让他们分行业相对集中居住,过上市民生活。
三是实行灵活规范管理。“零散劳动者”虽然在城市中从事的是不起眼的工作,但当前一座城市的发展非常需要他们。对他们的劳动,要多一些尊重,多一份宽容,不能不闻不问,更不能一味的排斥、驱赶。要在统一登记发证、挂牌上岗、指定地段和规定时限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当中的小摊、小贩摆摊设点经营,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整洁,若规划得当、管理到位,不仅能够增加城区人气、商气,而且还能增加就业、消除贫困、繁荣市场。
四是完善配套服务措施。要根据需求组织“零散劳动者”参加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为他们办理综合保险,发放医疗帮困卡,帮助他们解决医疗保健、孩子就学、劳动维权等实际困难,使他们老有所养、少有所学、病有所医。要打破以户籍为界限的公共服务体制性障碍,为“零散劳动者”成为城市新市民开辟政策通道。要积极营造善待“零散劳动者”的舆论氛围,使“优者有其荣”、“工者有其誉”成为一种和谐、融洽的社会风尚。
篇2: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议书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议书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议书
各政府部门:
农民工朋友为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城镇化建设他们功不可没,然而他们在工作中普遍面临普遍劳动合同缺失、工资拖欠、工作安全卫生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甚至其子女教育也成难题,为了能够保障我市广大农民工群体公平享受合法权益,特此提出如下建议:
1.劳动监测部门要对相关企业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工资现象,要严肃查处并责令改正。
2.工会组织要成为农民工群体的有力保障,全力帮助农民工维权。
3.劳动局、社保局要责成使用农民工的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解决其后顾之忧。
4.市政府积极推动廉租房建设工作,改善农民工管居住环境。
5.公安部门要及时帮助农民工办理暂住证,教育部门应明确规定农民工子女可以和城市居民子女一样凭暂住证就近入学,相关学校不得乱收费。
XX大学生村官
XX年X月X日
篇3:强化农民工安全保障
强化农民工安全保障
辽宁省大连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承接地.近一个时期以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以强化农民工安全保障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构建社会安全保障体系,推进了平安大连、和谐大连建设.
作 者:杨吉奎 作者单位: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刊 名:劳动保护 英文刊名:LABOUR PROTECTION 年,卷(期): “”(11) 分类号: 关键词:篇4:工会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一年来,市总保障部在省总保障部和市总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总工会总体工作部署和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积极行动,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通过职业介绍使11586人实现就业再就业,为86名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63笔共计309万元,2万多名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多种形式帮扶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70000余名。被省总评为全省保障工作先进市。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做好三项帮扶工作。
根据市总安排,保障部认真分析受后金融危机影响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开展了双节“送温暖”、金秋爱心助学和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三大帮扶工作。
(一)双节“送温暖”活动内容丰富。以“总动员,广覆盖,普遍帮,保重点,进万家门,暖万人心”的目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
一是“一帮一扶贫帮困”活动。我们调整充实了市帮扶援助困难职工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继续在全市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一帮一扶贫帮困”活动;积极配合市政协“千名委员联千家”活动,从建档的困难职工中提供了400名困难职工,市、县两级政协委员双节期间入户走访慰问;积极参与了市直工委组织开展的“千名公务员走访帮扶千户困难家庭”活动。
二是双节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承办了省总、市领导春节送温暖走访慰问困难劳模和特困职工活动。全市共筹集送温暖资金640.5万元,走访慰问困难企业397家、困难劳模577户、困难职工22891户、农民工8718人。其中为困难职工提供医疗救助277人,为困难职工子女提供助学帮扶335人。
三是集中为农民工办好五件实事。继续开展以“八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维权月”活动;继续协助政府开展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行动。双节期间,共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帮助642名农民工追讨欠薪163.2万元;继续与铁路、交通部门联合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送温暖活动期间,共帮助农民工平安返乡17483人次,为农民工返乡争取经济补贴25.2万元;运用工会跨省、市区域维权网络(联盟),加大对省内外农民工的维权力度;对双节期间坚守岗位的农民工,采取送钱物、送图书、送电影、送年夜饭等形式走访慰问。四是积极开展就业帮扶。全市各级工会在双节期间共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4230个,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培训2216人次。
(二)“金秋爱心助学”活动扎实开展。
今年我市“金秋爱心助学”活动筹集资金617.73万元,发放资金487.13万元,资助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学子4032人。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帮扶援助困难职工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崔振亭出席动员大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对过去三年来我市的爱心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给予高度评价。市领导聂孟磊、张曼如、曹季敏等出席资助仪式,并亲手将助学金发放到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代表的手中。
二是注重宣传,深入发动。组织全市9家捐资助学先进单位和5名先进个人以及3名困难职工学子代表参加了全省“梦圆金秋——《梨园春》金秋助学启动仪式”。通过家访发现并向《河南电视台》推荐的安阳一中优秀毕业生杨柳青,代表全省受助学生在仪式上作了唯一发言,受到了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叶冬松等与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是拓宽渠道,多方筹资。今年,采取了单位捐助、个人捐助、本系统、本单位资助、投入专项帮扶资金、建立助学专项基金等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实现了资金筹集社会化。新增10万元以上助学专项基金6个。
四是积极探索,拉长链条。多策并举,助学和助业并重,经过多方联系,建立了3个大学生勤工俭学基地,为受助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70多个,为学生家长提供就业岗位118个。我们还对20XX年前资助过的学生进行回访,跟踪问效,以便提供更有效的帮扶。
(三)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着力推进帮扶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一是广泛调研,理清思路。今年以来,我们先后针对我市困难职工生活状况、全市保障民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与帮扶工作可持续发展情况、物价上涨对职工生活影响情况、劳务派遣工作等课题开展调研活动。通过调研活动,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全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特点,并针对性的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二是整合资源,协调联动。今年3个区级帮扶中心分别得到补贴5万元;通过协调,将安阳县帮扶中心纳入市帮扶中心场地,统一管理;多次与市民政局协调,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低保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困难职工低保申请联动机制。
三是重点完善困难职工档案。今年,我们对全市各级工会和帮扶中心困难职工档案情况进行了督查、指导和完善。目前全市共对30228户困难职工建立和完善了档案,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全面推进各级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以省总开展全省优秀帮扶中心检查评比活动为契机,先后对我市所有县级以上帮扶中心进行了具体的督促指导,扎实推进了各级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各市、县(市)帮扶中心都严格按照省总考核细则及时加强硬件建设,积极申报了省级优秀帮扶中心并接受省总检查,我市的帮扶中心建设得到了省总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二、发挥优势,多策并举,努力促进就业和全民创业
今年以来,针对不同群体,我们通过开展“百家企业帮千人”、“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评选“创业优秀集体、优秀个人”等形式,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帮扶“4050”人员就业。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4050”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市开展“百家企业帮千人”就业援助活动,并制定了《“4050”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和发放管理办法》,选择3家不同行业的企业先行岗位补贴试点;
二是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农民工返乡情况调查,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20XX年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市实施“54281”农民工援助计划。即通过抓好农民工就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扶持、法律援助、困难帮扶5个方面的工作,新发展农民工会员4万名,培训农民工2万人,帮助8000名农民工实现就业,为农民工提供小额借(贷)款100万元;
三是开展“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以快速上岗培训、订单培训、委托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对在职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四是开展“三送三进”活动。针对不同就业群体和岗位需求,我们连续举办了数场为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包括“4050”在内的下岗困难职工“送技能、送岗位、送关爱---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大型系列招聘活动,参加招聘会的用工单位共597家,现场提供就业岗位多达19700多个,现场求职人员21100多人次,达成就业意向6025人。同时,我们还开展了“民营企业招聘周”、“迎五一、送岗位”市政广场招聘活动、八月份“就业热线”九周年“岗位送社区”等助就业系列招聘活动。
五是深入开展小额借款工作。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工会共对86名各类传个人员提供小额借(贷)款63笔,当年贷款金额合计309万元,带动1600多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六是选树创业典型。我们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局、市工商联、市广电局、安阳日报社共六家单位在全市开展了“安阳市创业促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截至目前,已初步拟定“安阳市创业示范基地”10个,同时由市总工会授予安阳市“五一”劳动奖状;“安阳市创业新星”10名,同时由市总工会授予安阳市“五一”劳动奖章;“安阳市创业示范点”、“安阳市创业标兵”若干名。为突出表彰多年来促进就业、回馈社会的创业典型,还特别拟定了10名“创业风云人物”。同时,向省总推荐的安阳市创业之星尚高峰、何儒军还被授予全省“创业民星”,尚高峰还荣获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
三、强化意识,加强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源头参与,从制度层面源头维护,是工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一年来,我们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在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上狠下功夫,为构建和谐安阳做出了努力。
一是继续推进困难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配合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对衡器厂等14家市属特困集体企业进行考察认证,促成了这些企业退休人员互助医疗保险从财政借支工作;我们还与上述单位一同对71家市属困难企业的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资格进行了再次审核认定。
二是继续开展“送清凉”活动。活动中,省总工会副巡视员闪国兴亲临我市,慰问一线建筑工人。市总领导聂孟磊主席、刘迎春主席亲自带队分别对安钢集团公司、盛龙铸造有限公司、市交警支队等单位的职工和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市会展中心等省、市重点工地的农民工进行慰问,送去冰柜,发放凉茶、饮料、风油精、藿香正气水、背心、书籍等30000余元物资,慰问职工和农民工1000多人。
三是健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我们配合市人社局等部门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与市农民工办联合,从促进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合法权益维护、参加社会保障和改善农民工服务以及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等五个方面对全市的农民工工作进行了督察,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今年9月,在市总聂孟磊主席为组长的专项维权小组的带领下,我部积极配合,仅用10多天时间就成功督促解决商丘在安新高速改扩建工程务工农民工赵建英讨薪被打事件,涉及农民工31名,讨还欠薪23万多元,并现场监督用工单位逐一将欠薪发到农民工手中。
四、服务大局,主动参与,积极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一是按时统计上报保障工作、帮扶中心工作、农民工工作的各种统计分析和报表;
二是积极组织基层工会干部参加省总保障部举办的保障干部和帮扶中心人员培训班,提高工会保障干部的业务素质;
三是按照省总要求,认真为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参保和退保手续;
四是完成省总保障部、省总农民工办、市农民工办和市总布置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总之,在省总、市总正确的领导下,我们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工作繁杂,面广量大,工作中的统筹力和协调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帮扶工作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篇5:工会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20XX年,石台矿业工会权益保障部在集团公司工会和石台矿业工会的正确领导下,以学习贯彻集团公司六届二次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精神为抓手,突出维权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工作中心,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抓好民主管理和维护职工权益,被淮北市总工会评为“企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现将20XX年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点起步,自身建设全面加强
健全工会组织,各项工作得到加强。在工会组织建设上,按照工会章程和公司工会有关规定,重点抓了两项具体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一届二次职工、工会会员代表、20XX年工作会议任务。多次召开全委会和扩大会议,认真学习和贯彻一届二次职工、工会会员代表、20XX年工作会议会议精神。用较短的时间完成了资料汇编工作,特别是对于新制订的一些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例,及时组织职工代表学习,认真解答职工提出的各种疑问,收到较好效果;
二是职代会彰显简朴务实会风,会场没有鲜花,没有纪念品,每人只有一杯清茶,一个装材料的牛皮纸文件袋,给人最鲜明的感觉就是:简朴、务实。工会主席丁健的工作报告简洁明了,没有空话、套话,总结成绩言简意赅、分析问题切中要害、铺排工作思路清晰。三是1月18日,石台矿业公司董事长李明好与工会主席丁健分别代表企业方和职工方签订了《20XX年工资集体协议》。该《协议》详细地对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奖励办法以及加班报酬等问题做了具体约定{《中国煤炭报》(1月25日一版)}。
二、围绕中心,民主管理工作扎实推进
(一)深入推进矿(厂)务公开工作。结合实际,拟订矿(厂)务公开工作推进方案。把“矿务公开”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充实和调整了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石台矿业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石台矿业公开考核办法》和《石台矿业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坚持两个月检查、评比、奖罚一次,使公司公开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时在公司网站设立了矿务公开网页、董事长、党委书记信箱,工业广场设立了“政务经济公开栏”、利用工业广场大型数字显示屏,及时滚动播出公司公开内容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及工会建家工作信息,既提升了企业的文化品位,又使公司职工在上下班之时、了解公司民主管理方面的大事。各基层单位严格按照公开内容,坚持及时公开、使公开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做到了让职工明白,使干部清白,收到良好效果。国庆期间,权益部深入基层采掘辅助单位检查监督区务公开,确保职工工资工分、奖罚等方面做到公平公正。此次考察调研分为两大模块,一是抓住基层单位每日班前会、周安全例会时间,发放石台矿业公司区务公开情况调查问卷表,随机抽取15名职工现场填写,并当场把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封存。该调查问卷包括考勤公开、工资工分公开、活动经费公开等八个方面测评和职工对区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栏,保证了本次考察调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二是纪委工会考察调研小组现场检查各单位区务公开情况,从公开时间、内容、细则等方面展开全面检查,对公开工作不到位的现场勒令整改,并记录在册。11月6日下午,石台矿业公司公推公选安全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大会在井口会议室举行。副总及以上公司领导,各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党员代表、职工代表、先进人物代表等参加了公推公选大会。
(二)围绕中心,主动维护职工权益。认真按照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依法认真履职,前后召开两次职代会联席会议,对《石台矿业公司减员分流工作方案》和《石台矿业廉租房租赁方案》交职工代表讨论。会议一致通过了这两项提议,职工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意识明显增强。关注公司发展,提高职工代表的责任意识,充分行使职工代表的权利,对于职工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交职工代表讨论。根据公司工会的部署,认真讨论公司战略规划、劳动合同等重大决策事项,积极建言献策,集思广益,为公司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两次开展了职工满意度问卷调查活动,掌握职工思想动态,了解职工的关注点,为进一步改进工作和解决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三、服务职工,和谐温暖工程有条不紊
(一)实施“和谐温暖工程”,切实为职工解难事办实事。通过开展“两节”送温暖、领导干部结对帮扶、大病医疗互助、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今年春节、中秋期间、共慰问困难职工家庭105户,发放慰问金10.5万元,米3760斤,面4700斤、油1880斤,肉424斤。四是开展职工大病救助工作,救助大病职工130户,金额41.69万元。发放困难职工救济款21.8万元。金秋助学1.9万元。
针对部分困难职工家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特别是亲人患有大病有可能随时发病的这部分职工因为在井下工作短时间内赶不回来家中亲人的安危让他们时刻牵肠挂肚不放心的难题,5月中旬,石台矿业公司工会权益部为他们制做发放了“关爱在身旁,情融你我他”服务名片,解决困难职工的后顾之忧,并郑重承诺:“安全生产交给您,家庭困难交给我”。困难职工在岗期间一旦家中突然有了紧急困难需要帮助解决时,家里人就可凭此服务名片联系石台矿业公司工会权益部求助。
(二)做好低保政策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有关扶贫政策法规的学习,加强与社区、地方民政部门的沟通联系,想方设法为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并耐心做好扶贫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
(三)做实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通过网络、电视(播放集团公司工会领导解读新修订《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视频)、宣传橱窗、骨干培训等各种方式宣传集团公司第六届职代会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通知精神,做到家喻户晓并严格细致、热情周到地为职工群众办理大病医疗互助。3月11日,工会主席丁健在朱庄矿向宁夏煤业公司工会的领导做了《扎实开展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着力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的石台矿业公司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情况汇报,得到了与会领导的一致好评。
(四)完善领导干部帮扶机制。继续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建立健全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制度的通知》精神,坚持领导干部结对帮扶动态督导制度,及时公开矿处级干部帮扶情况,确保领导干部结对帮扶活动落到实处。一是开展“真情助困进万家,爱心牵手促和谐”的“牵手行动”。工会与社区工作人员走村入户,深入了解困难家庭真实、准确的情况,对困难家庭入户调查摸底,确定“牵手”帮扶领导。每个帮扶领导一年至少走访“穷亲”两次的基础上,采取“常慰问、给补贴、勤走访、找活干、帮就业、资助学费”等扶助措施,真正帮扶困难员工。目前,11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143名科级管理干部,与矿区内154户困难家庭结了“亲戚”。公司工会以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扶贫解困送温暖活动为载体,使送温暖活动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是加强对困难职工生活状况摸底排查,当好“知情人”对每季度的困难补助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让真正困难的职工真正得到补助。二是抓好困难职工的建档工作,对困难职工实行动态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五)继续开展送温暖和育才关怀(金秋助学)活动。7月初,公司工会下发通知,对今年的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申报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助学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帮扶困难职工子女与帮扶困难职工家庭相结合。除了对贫困学生提供直接的资金帮助外,还积极组织工会干部与为贫困家庭学生结成帮扶对子,尽最大努力解除困难职工子女上学问题。
四、强基固本,深化工会组织根本建设
(一)扎实推进车间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如何选配好一位会员拥护、职工信任、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工会主席,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是工会主席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据此,按照集团公司党委、工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下发《石台矿业车间工会主席直选暂行办法》。在全公司择定当年度车间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缺职的车间工会推行工会主席直选工作。严格采取“116”直选步骤,即召开支委扩大(工会小组长)会议(一推)、会员大会直选(一选)、严把“六关”(宣传关、推荐关、审核关、公示关、选举关、监督关)。各车间工会严格按照要求和具体步骤,积极组织开展选举工作,并将选举结果及时报公司党委和公司工会审批,确保石台矿业公司民主选举车间工会主席顺利进行。受到集团公司工会有关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二)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工作。今年4月18日,石台矿业在职工学校举办20XX年工会干部培训班。各车间工会主席、办事员4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
五、切实维权,开展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
(一)深化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上级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指示精神,结合煤矿企业的特点,把健全、完善、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深化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强化管理,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具体做法:
一是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公司成立了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工会主席,分管副职任副组长、行政部门、工会部门及职工代表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抓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是健全制度,规范内容。公司制定了《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细则,由公司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与公司行政就职工工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协商内容经职代会通过后,每年签订一次协议。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多劳多得的原则,工资分配向苦、累、脏、险一线倾斜,向重要管理岗位倾斜。同时,不断完善工资协议内容和协议程序,使职工工资每年都有提高。
三是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公司把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经职代会通过后,在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同时还在28个车间工会聘请了28名职工监督员,听取职工建议意见,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贯彻实施。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实施,经公司行政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在协议中又增加了违约责任条款,使公司工资集体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推动工会依法维权。公司工会充分利用标语、橱窗、漫画、文艺演出等形式、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系列活动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高潮,提高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工会遵循了首接首办、急事急办原则,对职工反映的劳动争议上问题一天内找本人谈心、了解询问申诉当事人与被申诉部门及人员,两天内召开仲裁委员会进行现场仲裁,三天内找到问题症结,解决职工心中的疑虑。今年,公司工会接到了2次仲裁,均得到了高效快捷的办理,让职工对工会工作的信任度大大提高。在此基础上,权益部还建立了“职工心理咨询服务站”,组建了基层“职工心理咨询服务员”队伍。
(四)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认真组织好疗休养工作。为搞好年度的疗休养工作,工会严格组织程序,认真排查申请人的资历条件,经过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疗休人员名单通过后公布,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提高了职工群众对疗休养工作的满意度。每次出发前,公司工会权益部都要向外出疗休养职工强调安全注意事项。一是要求大家要提高安全意识、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有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服从领队,团结友爱,相互关照,不参加具有任何危险性的活动;二是要求大家要文明疗休养,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内容,尊重疗休养地的民风民俗,维护好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良好的形象;三是要求大家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职工疗休养时间和路线往返,不准私自改变疗休养时间和路线。
权益部20XX年主要工作打算:
20XX年,权益部将围绕公司工会中心工作,以“双服务三促进”活动为主线,全面统揽权益部总体工作,不断深化、细化工作细则,努力建设“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和谐平安之家,达到增强凝聚力,提高工作活力的目的和要求。
权益部20XX年工作要点:
一、树立一个理念,明确一个主题
1、理念:在创新中提高。
2、主题:“双服务三促进”活动。
二、实现两个目标
1、圆满完成公司工会和上级工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制订方案,创造条件,集中时间开展好职工满意维权活动。
三、学习贯彻“两会”精神
1、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会议精神,根据公司工会部署,深入抓好理论学习工作。
2、学习贯彻集团公司六届二次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精神。
四、加强三大建设
1、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首先要加强车间工会根本建设
①、严格采取“116”直选步骤直选车间工会主席。
②、认真评选车间“星级职代会”,并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
③、树职工维权典范,总结典型事迹材料。
其次认真进行回头看,查找机制和制度上的不足,搞好20XX年民主管理工作。
①、继续深入推进矿(厂)务公开工作,不断创新丰富公开工作形式和内容。
②、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星级竞赛和职代会星级达标办法,促进公司民主管理工作上水平。
③、继续深化落实好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职代会制度建设
①、认真学习贯彻集团公司党委淮矿发〔20XX〕38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②、进一步建立、完善职代会制度建设;
③、建立完善的提案“四会制度”(征集、立案、传递、总结),并抓好具体落实工作;
3、工会组织建设
①、严格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要求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②、按要求召开职代会,定期召开工会全委会会议;
③、培训工会业务骨干(科区、班组)和职工代表;
五、四项工作措施
①、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
②、大力建设“温暖之家”“民主之家”;
③、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会大病救助等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④、慰问困难职工,不断丰富改进“爱心超市”内容和方式。年底表彰一批热心助人、心系职工、情系矿山的志愿者及管理者,在职工中营造一种良好的文明风尚,为平安和谐矿山建设担起一份责任.
3201X年度船山区总工会保障部工作总结及201X年度工作要点
20XX年已渐行渐远,保障部在市总工会、区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就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资双赢。
加强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力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今年有四川山河水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渝和投资有限公司、遂宁视美医院、遂宁市东正物流有限公司、双发集团有限公司5家创建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水都纸业有限公司、君利来百货有限公司、弘强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原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易合创融资理财有限公司5家新创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四川省钟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功创“市级劳动关系明星企业”。职工维权力度加大,区总工会联合劳动关系三方四家于今年7月、11月分别对物流园、新桥机电工业园、保升乡等企业集中区域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专项检查,对劳动环境差的企业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监督企业落实高温补贴,切实维护了广大职工的正权益。区总工会积极参与了全区各项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安委会调查处理各种安全生产事故12件。
二、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核心经济利益。
20XX年继续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保障部重点工作来抓,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精神,区政府与区总工会第九次联席会议上继续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政府的保证目标及共性目标考核,将总工会、人社局、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经信局、商务局、工商局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责任单位,纳入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加大对《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宣传力度,印制《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手册3000册,发放调查问卷5000份,涉及企业518家,参与满意度测评职工5000人。11月,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联合人社局、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企业履约情况良好。今年首次推行成果收购、以奖代补制度,4个区域、4个企业纳入典型企业成果收购,资金1.15万元;船山机电工业集中区工资集体协议等10家企业荣获工资集体协商A级企业,遂宁市发富建材等7家企业荣获工资集体协商B级企业,成果收购资金0.92万元;超区总工会签订目标任务数共67家企业,成果收购资金0.71万元;工资集体协商成果收购共用资金2.78万元。截至目前,船山区总工会共完成9个市级典型示范任务(4个全市大型知名企业,摩尔春天百货公司、永逸集团等,5个区域),签订了沙石行业、酒店餐饮行业、网吧行业、歌舞娱乐行业、出版发行行业等7个行业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27份,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158份,共涵盖企业1269家,超额完成市总工会下达450家的目标任务。完成市总绝对任务的282%。
三、全面推进民主管理,实行厂、院、校务公开。
联合区纪委、组织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企事业单位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遂船工发[20XX]21号),要求辖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100人以上(含100人)的非公企业全面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全区1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全部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完善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坚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区妇幼保健院、新桥中学、农村信用联社、唐家小学、四川钟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家福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6家企事业单位荣获“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完成了船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任务落实篇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资料报送。
四、全面推进民生工程,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
(一)职介职培工作有效开展。20XX年以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为平台,扎实推进职工就业。组织4000余名下岗失业、进城务工人员和大学生参加‘春送岗位’大型招聘会”。全年投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15万元,在“商贸流通行业”“纺织行业”举办职业培训班2期,培训失业人员、农民工180人,完成政府下达民生任务120%,实现再就业180人,完成政府下达民生任务120%。
(二)情系职工,温暖进万家。以扶贫帮困,解危济难为宗旨,想职工所想,急职工所急,全面实行“6+1”惠民工程。20XX年1月至12月,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及区属企业工会组织困难职工实行帮扶救助,截至目前共慰问困难职工534人,救助金额37.105万(其中6.30洪灾救助175人,救助金15万元,生活救助10.955万,救助220人,医疗救助139人,救助金额11.15万),帮助西宁乡徐家堰村、联升村困难农民工、困难家庭61户,发放救助金3.05万,帮助349名困难职工子女入学,完成政府下达民生任务数117%。
(三)法律维权工作扎实开展。20XX年5月,举办“船山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专题讲座,100余名工会干部参加维权业务培训,提高了工会干部维权服务及劳动纠纷调处的能力。各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专职劳动争议调解员自觉主动深入园区、深入企业、深入职工中了解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合同履约、民主管理及职工诉求愿望,充分履职,特别是六个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了市总领导的肯定。截至目前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0件,成功调解25件。印制20XX年度工会维权典型案例选编手册200册;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成功打造“职工一家亲维权服务站”。区总工会维权律师团为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104件,涉及资金1070余万,为农民工讨薪160余万。成功为在和德酒业打工的常计容追讨欠薪;为德西尔珠宝店手链被抢案的6名当事职工成功维权;为四川水都纸业职工黄学根工伤赔偿案成功维权,追讨工伤赔偿金及医疗住院费用共计11.25万元;成功化解四川水都纸业有限公司职工简家其与董事长龙跃宣的矛盾纠纷;派遣桂花镇工联会干部赴京为农民工邓正学成功维权,获得工伤赔偿金21万等,将各种矛盾激发点化解基层,成功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彰显了职工之家的温暖。
20XX年保障部工作要点
20XX年工作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当的十八街三中全会、省总工会十三届二次全会和全市工会工作要点,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为抓手,全面提升工资集体协商质量,深入实施工会帮扶“6+1”项目和工会民生工程,推进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为船山工会工作大局添砖加瓦。
(一)全面实施厂(校、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促使全区企事业单位规范发展。20XX年将此项工作列为保障部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好、抓实。以区内重点中小学、重点医院、100人以上的企业为实施厂(校、院)务公开为重点,拟定于6月下旬召开全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现场会,各辖区应在5月底做完相应筹备工作。积极营造公开、公正、阳光的厂(校、院)务环境,扩大广大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向涉及劳动关系、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重要领域拓展,企业向车间班组和生产、工作岗位延伸,不断深化了厂务公开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二)继续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内涵,全面实施“ABC”等级评价制度。
20XX年继续将“两个普遍”工作列为保障部重点工作,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方式上继续深挖工作内涵,全面推行“ABC”等级评价制度,创新工作思路,提升协商质量,拓宽协商内容,高质量推行“两个普遍”工作。企业在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时,同时应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
(三)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努力打造和谐劳资关系。
20XX年将对20XX年以前创建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进行审查审核,对20XX年新创建的5家企业进行表彰命名,符合创建标准的企业将表彰命名,建立激励机制,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20XX万以上)、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建设企业劳动关系监测点和直报点,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劳动关系变动数据模型。
(四)创新帮扶方式,增加帮扶措施,力促帮扶工作规范有序。
20XX年将采取以日常救助和重大节日帮扶为主,规范救助程序、严把救助条件、严审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做到应帮尽帮,帮就帮好。在酒店餐饮行业举办一期职工培训;在龙凤新城、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创业援助户实行小额贷款贴息帮扶。
(五)深化法律维权工作,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继续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深化合作,明确合作方式,明确验收标准及要求,维权律师团年维权案件应不少于30件。20XX年区总保障部将印制《20XX年度典型维权案例选编》500册。
船山区总工会保障部
20XX年2月
篇6: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7:实习生权益该如何保障
即将毕业季,很多学生选择前往各类单位和企业实习,当上了“学生工”,以提升自身的求职竞争力。然而,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学生工”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学生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学生工”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实习期间劳动报酬如何计算?其在工作期间伤害能否算工伤?
在用人单位实习不是劳动关系
记者采访多位劳动法律师了解到,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事业单位实习,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在校学生也不是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在校大学生仍然有学籍,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者,故其实习行为不可能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
实习生权益不可无视
劳动法专家、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则表示,实习生目前不受《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企业招用实习生,无须签劳动合同,也不用缴纳社保,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乱来。
今年4月,教育部与财政部、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对于实习生的身份还有查明义务,如果该实习生已取得毕业证,就具备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在该实习生毕业时办理了入职手续,都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杨保全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不注意审查,可能带来‘补缴社保’‘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法律责任。”
职校生顶岗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期的80%
有调查显示,约六成受访者或其亲友曾遭遇无薪或贴钱实习,有律师甚至向记者透露,在现实中,一些单位不但不支付实习生报酬,甚至还要向实习生或其所在学校收取实习费用。
那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是否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告诉记者,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给实习生工资,但实习生毕竟为实习单位服务,提供了劳动,因此实习单位应该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一般企业的处理方法是,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或“实习津贴”。
不过,王飞律师表示,针对职校学生顶岗实习问题,有关部门曾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1.实习一定要知道的3个法律知识,千万别让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2.大学生实习期该如何维权
3.实习生3大权益深度解析!事关劳动关系、违约金、工伤
4.实习没有工资,去不去?
5.实习生注意了,顶岗实习生报酬不低于同岗位试用期工资80%
6.实习期有工资吗?
7.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
8.顶岗实习生工资不得低于试用期标准80%
9.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及实习期内维权
10.实习求职如何防欺诈
篇8: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我国于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7月1日正式生效,下面是详细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篇9: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区残疾人事业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残联的精心指导及全区残疾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深化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紧紧围绕以残疾人“四个人人享有,两个普遍参与、两个体系建设”(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满足十五年基础教育、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残疾人普遍参与社区活动,着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两个体系建设)为目标,取得了成效。我区先后荣获“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区”,区残联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西城街道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被评为“十一五”期间先进集体,受到了省委、省级政府的表彰。
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残疾人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更加突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等。下面我就以下三方面汇报。
一、我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有序
目前,我区各类残疾人3.82万人,占总人口的6.4%,其中经鉴定的持证残疾人9575人。3年来,我区不断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着力在提升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服务、社会保障等能力上下功夫。
1、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一是残疾人劳动就业门路更宽。3年来,全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达到了750人,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就业3882名(其中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1862名),帮扶种养示范户112户,建成残疾人扶贫基地11个,创办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2个,其中西城街道残疾人庇护中心获省级先进集体,受省委、省级政府表彰。二是残疾人小康工程覆盖面更广。自来,我区有2368名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补助政策,有1742人享受康复工程和“三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有632名残疾人享受精神病免费服药,有1497名重度残疾人享受到托(安)养服务,有93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得到危住房救助。三是残疾人教育体系不断健全。实行普惠加特惠的残疾人助学政策,扶持黄岩启智学校和三残儿童康复教育基地,推进安安特殊儿童康复中心建设,每年有350名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得到助学和生活补助,我区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达97.4%。四是残疾人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镇残疾人职工按规定全部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农村残疾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
2、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一是残疾人事业政策保障进一步完善。区政府始终把残疾人工作摆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20xx年下半年调整了残保金征收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88元,使覆盖率和标准率分别达100%、53.06%,出台《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黄岩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为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资金和政策保障。二是扶残助残社会环境进一步形成。以创建“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区”为契机,深入开展“爱心乡镇(街道)、爱心社区(村)、爱心单位、爱心家庭”、“助残爱心企业”、“自强之星”等评选活动,营造扶残助残亲残的浓厚氛围。我区台州市新霸动力有限公司荣获省级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有12个乡镇(街道)成功创建“市级扶残助残爱心乡镇”,全区创建率达63.2%。三是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能力进一步增强。王义生、任春红等4名优秀残疾人被推选为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踊跃参政议政。会同区司法部门开通残疾人网上法律援助平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无障碍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共建盲道60多公里,设置残疾人免费停车位60个,部分红绿灯添置了语音提示功能,积极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无障碍设施改造进家庭活动。
3、为残疾人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一是康复成效更加显著。20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八项指标已经达到20全国一类地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标准。建立康复训练活动室,使每个残疾人在15分钟之内都能进入到康复训练室进行康复训练,康复服务覆盖率和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95%以上。共有9000多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或功能补偿。会同台一医协办区残疾人康复中心,提升我区康复服务水平。二是组织建设更加夯实。全区19个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理事长。各乡镇(街道)也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569个村居(社区)都成立了残疾人协会,配有残疾人专职委员。设立肢残人协会等5个残疾人专门协会,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信息化建设更加重视。开展全区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与需求实名制调查与登记工作。完善和及时更新小康工程数据库、第二代残疾人证数据库和持证残疾人实名制登记和调查数据库。为19个乡镇(街道)残联配备专用电脑,并实现联网服务。
4、残疾人整体素质得到较大提高。我区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省、市残疾人文化艺术周等活动,开展书画、象棋、羽毛球、游泳、演讲等各具特色的文体活动,组织各类残疾人到各地开展学习交流。同时,建立残疾人乒乓球训练基地、特殊艺术培训基地、盲人读书室等文化助残设施。黄岩电视台开播电视手语新闻节目,黄岩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风采”专栏,《今日黄岩》报开设“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区”专版。努力提高残疾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身体素质。
二、当前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1、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能力水平仍较低。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残疾人社会救助资金仍然不足,保障全覆盖工作难度较大。一是保障资金仍然不能满足。目前,我区由地税部门代收缴的残保基金,远不能满足对残疾人保障救助的需求。二是救助范围偏窄。我区目前救助对象仅限持证残疾人,而持证残疾人仅占残疾人总数的25%。我区虽已实施了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居家安养等民生工程,但对残疾人的救助和保障主要以低保划线,使得一些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处在低保标准边缘的残疾人很少获得有效的救助。三是救助标准偏低。现行的低保救助标准,只能解决基本生活问题,随着物价因素以及残疾人一些特殊的开支,仅靠低保是远远不够的。如北洋镇的蒋媛患罕见的多发性肌炎,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平时的治疗费对她家来说是一笔庞大的开支。
2、残疾人就业、教育环境有待改善。一是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由于受客观条件及自身条件的限制,残疾人受教育的机会比健全人少,受教育的程度比健全人低,整体素质相对较低。(《残疾人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数据显示,我区持证残疾人文盲和小学有6712人,占70.1%,初中2428人,占25.36%,高中311人,占3.25%,大专以上103人,仅占1.1%。)二是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大多残疾人没有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没有职业安全感。三是我区福利企业逐年减少,安置残疾人就业艰难。由于福利企业退税政策吸引力减弱,我区福利企业从原来的80多家下降到现在的50多家,部分福利企业出现清退或裁减残疾职工现象。
3、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是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建设进展较慢。目前,项目建议书已经相关部门通过立项,但土地规划农转用报批较慢,严重影响建设进度。二是目前城区部分建筑物以及公共场所没有设计、安装、建设无障碍设施。一些商业场所缺少无障碍通道。三是现有的无障碍设施没有得到很好地管理、有效地发挥作用。部分道路两旁的盲道被机动车、摊位侵占、挤占,有的盲道甚至遭到破坏,导致这些无障碍设施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形同虚设。
三、下阶段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目标措施
1、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让残疾人生活无忧。要严格落实中央坚持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出台相关政策,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切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一是集中各种救助资金,建立和完善救助网络,避免出现重救、漏救现象。建立统一救助标准,实现公平公正。二是要求相关部门对收入稍高于低保标准、处于低保标准边缘、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一律纳入低保,并给予专项救助,使低保边缘户摆脱生活困境,实行动态增长机制。三是完善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五险”。充分发挥残疾人保障金作用,帮助农村残疾人和其他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00元)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使城乡残疾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5%以上。四是积极探索残疾人生活保障新路子。建立无固定收入残疾人月生活津贴制度和特困残疾人家庭救助等长效机制。如媒体播报上郑乡干坑村傅学鹏的“山寨呼吸机”新闻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议,建立特困残疾人家庭“一对一”联系卡制度,筹建特困家庭救助基金等举措,保障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
2、加大教育就业工作力度,让残疾人“学业有成”。教育、就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渠道,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教育,特别要在盲、聋和弱智儿童的义务教育方面下大力气,推进高中以上特殊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人的整体文化水平。同时,加大残疾人技能培训救助力度。建立由政府补助一定的启动资金培训服务机制,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努力使其自食其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吸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出台激励措施,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要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此外,以“美丽乡村”建设等活动为契机,积极开辟公益性岗位(如社区工作者等),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与此同时,大力加强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
3、加快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为残疾人营造良好环境。一是加快推进区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原租村留地因种种原因中止建设后,区政府十分重视新地块选址,李昌道区长实地踏看,落实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25亩的建设用地。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为项目建设打下良好基础,力争康复托养中心早日建成,让广大残疾人康复、生活有更好的保障。二是加强无障碍设施监管。相关部门在新建和改建公共建筑时应对无障碍设施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使无障碍设施应配尽配,为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市民对无障碍设施爱护的意识。此外,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对自然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对占用、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安全实效。
篇10: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全面了解当前我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让残疾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3月下旬,区人大法工委在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华的带领下,对我区近三年来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召开了由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单位及部分福利企业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了区残联关于我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汇报,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实地察看了黄岩万事发工疗站、西城街道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在建的黄岩康复托养中心等地,在此基础上,法工委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我区户籍人口60余万人,各类残疾人3.82万人,约占总人口总数的6.4%,其中有持证残疾人9575人。近年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着力在提升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服务、社会保障等权益保障水平上下功夫,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力地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区先后获“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区”,区残联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西城街道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被评为“十一五”期间先进集体,受到了省委、省级政府的表彰。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一是残疾人事业保障政策逐步落实。区政府始终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出台了《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黄岩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为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资金和政策保障。20xx年起调整残保金征收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88元。城镇残疾人职工按规定全部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农村残疾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二是组织建设逐步健全。全区各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理事长、专职委员,并进行专项考核。各村居(社区)均成立了残疾人协会,并设立了肢残人协会等5个残疾人专门协会,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无障碍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共建盲道60多公里,设置残疾人免费停车位60个,部分红绿灯添置了语音提示功能。积极开展辅助器具适配和无障碍设施改造进家庭活动,平均每年为20户家庭改造了无障碍设施。
(二)残疾人救助力度不断加大。自年以来,我区有2368名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补助政策,有1742人享受康复工程和“三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有632名残疾人享受精神病免费服药,有1497人次重度残疾人享受到托(安)养服务,有93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得到危住房救助,救助力度不断加大。以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居(社区)卫生室为平台,设立了86个康复训练活动室,康复服务覆盖率和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95%以上,共有9000多人次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或功能补偿。2010年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八项指标已经达到全国一类地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标准。
(三)残疾人就业范围不断扩大。近三年来全区共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达到了750人,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就业3882名,其中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1862名。建立帮扶种养示范户112多户,残疾人扶贫基地11个,创办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2个。
(四)残疾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实行普惠加特惠的残疾人助学政策,扶持黄岩启智学校和三残儿童康复教育基地,推进安安特殊儿童康复中心建设,每年有350名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得到助学和生活补助。我区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达97.4%。同时借助残疾人运动、文化艺术周等各类载体,广泛开展书画、羽毛球等各类群体性文化活动,不断丰富残疾人日常生活。
二、当前我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残疾人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情况更加突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有:
(一)扶残助残意识需继续增强。一是对《残疾人保障法》宣传教育还不够到位,社会上歧视、慢待残疾人,不重视残疾人现象还时有发生。二是对残疾人优惠政策和优惠渠道宣传缺乏广度和深度,一些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的残疾人,对有关残疾人的法律和政策了解不够。三是一些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没有很好落实。如个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还不够重视,未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按规定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残疾人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据统计,我区持证残疾人文盲和小学有6712人,占70.1%,初中2428人,占25.36%,高中311人,占3.25%,大专以上103人,仅占1.1%。素质低下是残疾人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受市场经济疲软及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我区福利企业从的82家锐减至58家,导致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会也锐减,部分残疾人职工不得不离岗、下岗。同时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机构相对缺乏,尚不能满足残疾人开展就业服务的实际需要。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救助整体水平偏低。一是救助对象单一。目前我区的救助对象仅限持证残疾人,而持证残疾人仅占残疾人总数的25%。虽然我区实施了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安居等民生工程,但对残疾人的救助和保障主要以低保划线,导致一些处在低保标准边缘的残疾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助,他们的家庭生活往往比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还要困难得多。二是救助标准偏低。现行的低保救助标准,是根据日常生活基本开支设定的,但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除了日常基本开支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开支,仅靠低保根本无法维持。三是存在漏救和重救的矛盾现象。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主体有教育、卫生、红十字会、残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各部门各单位各自为政,救助的标准、时机不一致,不可避免的造成漏救和重复救助现象,导致有些需要真正救助的残疾人游离在救助之外。
(四)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目前我区尚有较多建筑物以及公共场所没有设计、安装、建设无障碍设施,如黄岩百货、国美电器商场等残疾人常去的地方根本没有坡道,一些宾馆电梯上没有无障碍设施按钮。并且现有的无障碍设施没有得到很好地管理,未能有效地真正发挥作用,有些街道两旁的盲道成为停车和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或摩托车场地,个别甚至遭到破坏;有的无障碍设施被摊位侵占或被改为它用等,形同虚设。此外,受农转用报批缓慢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区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进展较慢。
三、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残疾人社会保障能力。要严格落实中央坚持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切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一是整合救助资源。建议区政府统筹使用各种救助资金,进一步明确救助范围,统一救助标准,建立救助网络体系,避免出现重救、漏救现象。二是扩大救助范围。将目前收入稍高于低保标准、处于低保标准边缘、并且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残疾人给予适度救助,确保此类残疾人能过上相对体面生活。并且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对残疾人救助也实行动态增长机制。三是加强专项救助。区财政、民政、残联要积极探索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即给重度残疾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金。尤其是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要予以特别保障。
(二)进一步抓好残疾人就业指导工作,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要根据残疾人的特定情况,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针,开展残疾人培训、能力评估、就业登记、就业介绍等系列化服务工作。政府要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吸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要出台激励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要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严格执行《黄岩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意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建议政府借鉴西城街道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的创办模式,充分利用全区各废旧的校舍等现有资源,创建残疾人的专门服务机构。在新建和改建公共建筑时应对无障碍设施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就要把好关,使无障碍设施应配尽配。要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管理,为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有计划地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福利院和其他收养机构,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到残疾人事业中来。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区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力争早日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残疾人整体素质。区残联、区教育局和社会各界应当努力创造条件,拓宽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渠道,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教育, 特别要在盲、聋和弱智儿童的义务教育方面下大力气,推进高中以上特殊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人的整体文化水平。加大残疾人专业技能培训救助力度,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努力使其自食其力。
(五)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营造全民扶残助残的氛围。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等平台,深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在全社会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中加强残疾人政策法规学习教育,增强扶残助残的自觉性。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进农户,促进全社会共同关爱残疾人。结合计生优生优育知识,倡导优生优育,从源头上减少新的残疾人产生。加强典型宣传,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鼓励引导广大残疾人自立自强。积极宣传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单位和爱心人士,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
篇11: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现状分析论文
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现状分析论文
一、留守儿童基本情况
留守儿童(the“left-behind”children),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外地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或不在父母身边城里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与隔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那么是什么导致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出现呢?以笔者走访的喀左县为例,它位于辽西地区,地形以丘陵为主。气候大部分时候较为干旱,这也决定了该地区的土地贫瘠,矿产和重型工业偏少。春季到秋季农民忙于耕种土地,过了秋季进入农闲时节。为了补贴家用、维持生计,亦或是追求更好的生活,农民一般会选择在农闲时节外出打工,劳动力流动呈现季节性流动的特点。因此,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达三个月以上的儿童非常多,就导致当地留守儿童的出现。笔者认为,造成留守儿童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生产力不断提高,相比农村而言城市经济发展较快。这在很大程度上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向城市转移,农村也就成为留守儿童的主要分布地区。二是流向的发达城市物价高,把孩子带在身边会使得其在外的各项花费偏高,加大生活成本。三是许多进城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和教育孩子,不利于孩子各方面的成长。四是进城务工的许多父母工作流动性强,孩子无法稳定就学,频繁地变换成长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也有一定不利的影响。
二、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一)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存在严重的缺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4、16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0、11、12、13、14、15、16条规定,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监护职责由父母行使。父母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监护大致分为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亲属监护、同辈监护、自己监护这几种类型,但现实中往往存在很多问题。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留守儿童进行隔代监护,由于年事已高,他们的监护能力不足,无法对留守儿童进行有效到位的监护。绝大多数隔代监护人文化程度较低,不能对孩子进行很好的教育。有的时候隔代人容易溺爱,这也容易为日后产生心理问题埋下了伏笔。甚至有的时候隔代老人容易身体抱恙,反过来需要留守儿童去照顾他们,出现了一种监护倒置的现象。单亲监护中,由于一方缺位会造成劳动力短缺,留下来的一方要承受照顾家人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双重负荷,往往忽视留守儿童,难以对被监护人的学习和心理成长提供较多的照顾。亲属监护中不利因素大致有以下两点。一是,因为留守儿童与自身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对他们监护相对自己的亲生子女而言比较宽松,只是注重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等基本需求,常常忽略了他们精神层面的需求。二是,这些亲属大多育有自己的子女,他们自己的子女会对这些留守儿童产生不同程度的排斥甚至是歧视。自己监护和同辈监护的缺陷大同小异。首先,留守儿童自己在家亦或是是有兄弟姐妹在身边陪伴,在饮食方面无法做到营养均衡,对他们的身体成长发育十分不利。其次,无论是自己监护还是同辈监护,对他们来说都是过早承担责任,容易产生心理压力,不利于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最后,当留守儿童遇到困难时,没有人对他们进行指引,无法正视问题。总之,正是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受监护权保障不到位导致了孩子的人身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权利的损害。
(二)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受教育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个人人格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留守儿童同样应当享受这项权利。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然而,近些年来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留守儿童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家庭教育非常容易弱化,甚至是缺失。他们年龄小自身缺乏自制力,在遇到学习困难或是因学习受到老师批评、同学取笑的时候,回到家中无人对其进行学习上的辅导和心理教育。这就他们产生厌学心理,最终导致辍学或过早地放弃学业。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这一现象尤为突出。以笔者走访的喀左地区为例,该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存在较多的蒙古族居民,这导致留守儿童中存在着不少蒙古族留守儿童。他们当中很多人从小接受的就是蒙语教育,不会汉语。就读的小学中大部分同学是汉族同学,由于语言存在障碍,他们本身和同学就缺乏交流沟通。学校的老师又用汉语授课,他们听不懂课程内容,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对学习失去兴趣。这种恶性现象导致一些留守儿童初中毕业甚至小学毕业即走向社会,成为新的低文化素质劳动力,其未来的生存和发展无法得到保障。从学校教育方面来讲,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困难重重。一是同城市相比,教师资源匮乏。留守儿童所处的地区大多地理位置偏僻且经济落后,无法吸引外界的人才。二是农村的教学设施不齐全、教育质量偏低、基础设施落后,无法让留守儿童与城市的孩子一样获得优质教育资源。三是教育资金的利用也存在一定缺陷,监管不到位使得资金用途不明。说到这里,同样是辽宁地区,朝阳作为辽西地区的代表城市,与辽南地区的大连相比,在教育发展上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以大连金州某所乡镇小学和笔者走访的朝阳喀左某所当地小学为例,同样是小学,两所学校在一些方面仍存在差距。一是师资力量。大连地区的师资相比于朝阳来说,要好很多。教师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二是教师工资。大连地区的教师工资也较高,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流入,促进教育发展。
(三)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无法得到很好的落实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和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这也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限制,从而无法落实到位。如果留守儿童受到的来自于父母的监护不够,他们将无法享受那些同龄孩子所享受到的父母在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等思想观念上的引导,以及情感上的关心与呵护,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思想观念和道德品质。同时父母和他们缺乏沟通并且对子女疏于管教,很难在他们遇到学习、生活上的困难时对他们进行适当的教育,容易使他们养成不好的行为习惯,从而对社会失去信心。而且父母不在身边,往往缺乏法制教育,走上犯罪的道路。除了精神层面的需求,孩子在生存方面的所获得的保护也不足够。经过多年的医疗改革,农村的医疗服务体系与城市相比仍然存在诸多差距,留守儿童的健康仍然受到很大的威胁。农村孩子的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普遍比城市高,而且得不到较好的治疗。再加上没有父母有效的监管,极易引起各类儿童安全事故,留守儿童受伤、死亡事件频频发生。
三、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订立、修改、完善关于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留守儿童权益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留守儿童保护的条文可谓是凤毛麟角。在《宪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刑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只是做了零散的规定,并不具有实质性和针对性。因此应当出台一部针对专门留守儿童的法律,同时现有的条文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删减,对于那些存在争议的条文进行解释。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笔者有几点建议。一是明确并强化父母的监护责任。父母不仅应当努力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更应当注意子女的精神需求。在外出打工的时候也不应当忽视对于子女的关心和教育,应当每天与子女进行电话沟通,定期回来看望子女,尽可能地把自己不在子女身边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二是对于委托监护人的资质作出规定。委托监护人本身应当是身心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好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这样才能照顾好留守儿童。如果是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首先他们的身体状况不稳定,可能出现监护倒置的情况。其次他们和时代存在一定差距,不利于教育。未成年的、未独立工作的兄姐由于经济能力等各方面尚未成熟,也无法照顾好兄弟姐妹。由于我国领土面积较大,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每个省份之间的实际情况之间仍然可能存在差异。那么各省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制定的法律的情况下,结合本省的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下属的各个市、县等行政区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二)突出村(居)委会的作用
村(居)委会对于辖区内的留守儿童情况应当做到了然于胸。首先,应当将所有的留守儿童情况汇编成册,并且定期更新。其次,对于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人进行审查。审查的方面包括是否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是否较好的照顾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最好与监护人签订书面的监护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所在,以便审查。然后,村(居)委会应当对于一部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有指导、培训委托监护人和留守儿童的能力。这些工作人员,再对留守儿童和委托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最后,当发现委托监护人有违反监护职责的情形出现而致使留守儿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对其进行警告并记录。如果多次出现屡教不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知留守儿童的父母取消委托监护人的资格。
(三)加强政府(国家)的主导作用
留守儿童的问题不是只存在于个别家庭中,它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在全社会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这就要求国家应当足够重视,并且想出对策。首先,加快户籍改革。现在我国户籍是分为农业和城镇两大类。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父母都享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了节约生活成本,只得被迫把子女留在乡村,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出现。因此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减少对于农村户口进城工作、就学的限制。其次,完善农村和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还要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可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置一个场所对留守儿童进行集中监护,这样也解决了很多家庭无人可以照顾留守儿童的困境。同时招聘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也促进了当地的就业和经济发展。再次,可以扶持相关公益机构。对社会上已有的相关公益机构,比如说福利院,政府应当对他们进行补贴,以表示鼓励。当然,也可以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和民间组织,由国家给付一定监护报酬,民政和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篇12:维护农民工权益专项工作简报
值即将到来之际,近日,贵州省石阡县召开农民工劳动维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会议决定从本月初开始,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拖欠农工工资专项治理行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个别企业随意、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次排查时间一个月,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劳动用工内部管理制度等。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由该县人社局牵头,县住建局、交通局、总工会等16个部门参与,组建联合执法检查组,深入企业、乡镇排查用工情况,查处恶意欠薪行为。
篇13:维护农民工权益专项工作简报
2017年春节临近,劳动报酬进入集中兑付期,劳资纠纷事件将有可能更为集中地爆发,涉及劳动报酬、工伤纠纷等法律援助申请明显上升。为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莒县安庄司法所在全镇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专项活动。
活动以开展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疏导化解农民工矛盾纠纷、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为主要内容,通过与镇人社、劳保、工商、城建等部门联系,加强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活动的开展。一是深入乡镇社区、村及建筑工地、工厂、集市等农民工密集场所,重点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依法维权等与农民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二是对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纠纷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三是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案件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快援、优援,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浅谈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论文】相关文章:
3.消费者权益论文
9.农民工调查报告
10.农民工承诺书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