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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管理规定

2022-10-09 08:48: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忘了怎么去爱”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检维修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检维修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检维修管理规定

篇1:检维修管理规定

检维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不发生任何事故

二、责任主体

所在单位或车间

三、管理主体

动力处负责公司所有设备设施的检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安全管理主体

安全处负责检维修工作的安全监管

五、检维修作业票签发

由责任主体负责,关键设备设施报动力处

六、检维修人员身体素质要求

根据工作的需要,安排符合工作特点的工作人员,同时有特殊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七、检维修器具的要求

对检维修工作中涉及到的工器具以及特种设备都要符合其工作的行业规范;

八、检维修工作注意事项

1、制定检维修方案,包括技术和安全等方面;

2、停车检维修或运行中的设备检维修,要进行工艺和电气交接,工艺班和电气班负责人参与并确认;

3、检维修前的安全交底:对检维修人员进行检维修过程中的风险告知,存在哪些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如何防范及应对;同时对应急方法、事故案例进行告知;

4、现场监护人安排到位,且监护人的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

5、检修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护品;

6、根据检维修工作的需要办理相关的安全作业票(证),如动火、吊装、高处、设备内、断路、抽堵盲板、动土等,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7、现场设立相应的警戒线或警戒标志;

8、根据检维修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

9、检维修完工时,要将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预以恢复,并进行完工交接;

10、做好检维修记录或档案。

维修注意事项

1.正确使用工具

1)拆装总成、零、部件联接螺栓及各种轴、轴承、齿轮等时,使用合适工具,不允许用錾子剔打或电、气焊切割,也不允许用活扳手代替锤子敲打。若必须用锤子击打时,应垫以软金属冲棒或衬板,以防损伤零件或基体。

2)拆装机件时,避免损伤机件工作表面。能够使用拉压工具进行分解和装配的机件,应使用拉压工具,不得硬砸或乱敲击。

2.总成或零件分解时,应做标记

1)解体各总成、零部件时,对偶合件、旋转件和不能互换的零件均应在拆散之前检查原来有无装配记号,没有的应重新做标记(如对高速汽车的轮胎与轮辋安装位置做记号),以防装错而破坏了原配合或平衡状态。常言道:修理匠,怎么拆,怎么装,不怕缺件时间长,就怕忘记怎样装。

2)有安装方向要求的,应看好原方向或做上标记,以防装反。如活塞、气缸垫、连杆等,做记号非常重要。

3.零件清洗

1)清洗滚动轴承时,清洗液的温度不应过高。

2)下列机件不能用碱性溶液清洗:

①橡胶件、油封、非金属摩擦片等。

②各种胶木齿轮和塑料零件、铝合金、锌合金等件。

机件经化学溶液清洗后,应用净水反复冲洗,以洗净表面化学溶液。总成、零件清洗后,应用干净试布擦净或用压缩空气吹干。

3)零件清洗后,应防止碰伤精加工表面,不急于装配的应涂上保护层,以防锈蚀。

4)油管、气管的内部应彻底清洗干净,以保证管路畅通。安装管接头时,不允许缠绕棉纱等物,以防堵塞管道。

4.螺栓(母)的紧固

1)有力矩要求的螺栓,应按修理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力矩或拧紧操作要求拧紧。

2)装复螺栓、螺母时,按需要加装与螺栓直径相一致的垫圈,垫圈内径不能过大。

3)装复螺栓的长度应适当,不能露出过长或旋人部分过短,应将螺孔内的油、水、杂物清理干净后,再拧上螺栓。

4)技术要求较高部位处的螺栓、螺母,应仔细检查其螺纹状况及自锁能力好坏,不能任意用其他螺栓(母)代替。

5)用数个螺栓联接的结合面,在装配时应按规定的先后次序,分数次且用不同的力矩拧紧,无特殊要求的,一般应交叉对称且均匀地拧紧,不要先将某个螺栓(母)一次拧紧,以防零件变形或结合不紧。

6)锁止可靠。用锁销来锁止的螺栓应注意锁销直径与锁孔内径配合适当,将锁销的一片扣在螺母的方平面上,不能弯扣在螺栓端头上。若用铁丝锁紧时,应按方向将锁线拉紧并锁好。镀铜或自锁的螺栓、螺母,不能多次反复使用,以防锁止失效。

5.联接件的拆卸

1)拆卸螺纹联接件时,应注意螺纹的旋向,对于多螺栓联接件,还应注意其拆卸顺序。双头螺栓可在螺杆上拧紧两螺母,然后用扳手拆卸。对于生锈螺栓可采用反复进退方法、锤子敲击法、煤油浸泡法或喷灯加热法等进行拆卸。拆卸螺纹联接时,不能随便增加接力杆,以防螺栓被拧断。出现断头螺栓时,若其断头高出基体,可将高出端锉成方形或焊上一个螺母将其拧出;若断头在机体内,可在螺栓端部钻一个小于螺栓直径的孔,然后敲入一方冲或攻反扣螺纹后用丝锥或反扣螺栓将断头螺栓拧出。

2)过盈配合件的拆卸,应尽量采用拉压器等专用工具拆卸。无专用工具时,可垫软金属或木块进行敲击拆卸。不允许用锤子直接敲击零件表面,以防零件被敲坏。

3)拆卸铆接件时,一般在修理中不拆,若出现铆钉松动或需要更换铆接零件,可将铆钉钻掉或錾去。

6.油封、衬垫的安装

1)注意转轴与油封孔的同轴度,衬垫的材料和厚度均要符合要求,以防松旷或密封不良。另外,油封的选择要符合要求。

2)密封衬垫厚度要适当,使安装完毕之后,既能完成封油作用,又能不使有关零件出现松旷或变形。

维修工作总结

20XX年设备部的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设备部全面贯彻公司20XX年TS16949的推广,“ 提高管理、提高知识、提高专业能力”的方针,以制造部“提高生产、降低不良、节约成本”的年度目标为指导,认真落实工作部署中提出的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努力实现“最大限度的满足生产需要,培养一只高效专业团队”的部门年度目标。纵观设备部20XX年全年的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其他部门的协作下是较好地完成了公司交给的任务。今年新设备的增加,部门工作的重新分配,11个专项工程中又有多项涉及到的面较大,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也存在一些问题,但设备管理部门全体员工通过认真的总结,仔细的分析,从已经出现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在困难中锻炼能力,在反思中进行自我提高,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最终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20XX年设备部KAIJO机台金线使用量降低了3%,,每年降低成本合计约为人民币200万元。降低设备故障率和提高设备的运转,目前焊线零库存

细则如下:

一、节约成本:

1、对已损坏价格昂贵的部品进行分解修理,使修理工作细致到元器件,缩小故障范围,使用最低的维修成本修复设备,避免直接更换新的部品

2、减少设备外修次数,加大内部修理力度

二、降低不良:

1、对生产中发生品质异常的管控,及时分析,找出解决,从而避免同样错误再次发生

2、对设备内部参数的认证

3、进行保养管控,组织对高故障设备大修,减少因设备故障而造成生产不良

三、提高生产:

1、及时巡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制定设备保养,并安排落实设备保养工作,通过变更保养频次保证设备使用性能,减少机台故障和停机时间,保证机台正常生产运行

四、员工流动:

本年度设备部焊线共7人,其中焊线白。夜班技术带班2人(XXXXXX),保养维修人员3人(XXXXXXXXXX),新提升人员2人(XXXXX),人员稳定,圆满完成公司给设备部20XX的设定目标。

五、队伍建设

1、我们通过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不断的对员工进行教育,并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和处理办法,对新进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专人授课,同时到工作岗位进行实际操作演练,让每位员工都认识到提高技术素质的重要性。同时加强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培养,提高相互协作能力,使组织更加团结,更富有战斗力。

2、日常负责对焊线机台进行维护保养,定人定时对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确认,保证其它设备日常生产需要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对特殊产品(加工机械零部件,样品及尺寸的确认工作),在设备组织大修的时候也主动灵活的作为维修主力参加设备抢修。

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在处理不是自己分管的工作时,表现不够主动,究其原因是头脑中有怕越权、越位的思想,有时就表现出不主动提出自己的工作思路,致使工作节奏慢。

2、对新的东西学习不够,工作上往往凭经验办事,(“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总结汇报)凭以往的工作套路去处理问题,表现工作上的大胆创新不够。

3、班组的管理还不够细致、员工的安全和质量意识仍不够强,导致本年度的1起安全事故,虽然事后也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处理,针对性的作出了相应的对策。但还应以预防为主,加大平时的教育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根上减少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

4、设备常用部品备用库存量及在库量确认不够,应加强自身学习多与管理人员沟通交流,保障设备维修有备用部品更换,减少生产耽误的时间。

篇2:维修管理规定

关于工程维修管理规定公司业务不断壮大,完工工程也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规范已经交付验收工程维修事宜,制定本规定。

工程维修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工程部须安排人员与甲方取得联系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组织材料和人员进行维修,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维修主要分下面几个方面:

1、存在问题为施工不细致(如漏注胶或注胶不密实导致漏水、钢结构生锈等)、节点处理不规范(如板材脱落、变形缝开裂等)原因造成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施工班组承担。如原施工班组不及时配合维修,工程部需自行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原施工班组承担。

2、存在问题为材料自身原因(如玻璃自爆)造成维修,材料费由原材料供应商承担,原施工班组负责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并承担其费用。

3、存在问题为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甲方需对维修部位产生的材料、人工及差旅费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维修,并在维修完成后向甲方收取维修费。

合同约定保修期外工程所有维修,需甲方对维修部位产生的材料、人工及差旅费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维修,并在维修完成后向甲方收取维修费。

上述所有维修,需有维修前和维修后的照片以及维修完成后甲方确认的零星(维修)工程任务单和零星(维修)工程签证单。

零星(维修)工程任务单工程名称:

编号总包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工期要求负责人质量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验收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零星(维修)工程签证单第页共页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图号任务单编号签证单编号工程内容:

签证意见: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监理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总包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施工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篇3: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设备维护保养实行分级管理,抓好维护保养制度的建立,严格执行设备的维护规程,分厂、车间要安排好计划,要具体组织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开展设备升级赛,并定期进行评级、检查。岗位工人实行三定:定机、定人、定职责。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时时处处有人抓,形成一个从上而下的设备管理网。

第二条:狠抓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广泛开展“操检结合”、“一专多能”和“三好四会”。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四会即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第三条:严格执行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加油或换油,使设备润滑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条: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不准超负荷和拼设备;不准违章作业;非本机人员不准随意操作和使用设备;不准随意取消和调整加大设备安全装置的设定值;不准随意拆、卸、割、焊和改变设备结构。

第五条:开展设备维护保养升级赛,确保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依靠操作工人和维修工人的共同努力,在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甲级维护”和“红旗设备”的比例,提高我公司的生产装备水平。

第六条:加强技术训练,提高操作水平,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操作规程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准许独立操作;操作与维修人员也应按规定进行定期考核,合格者准许作业,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每年均应分期分批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第七条:操作工人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使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检修工人要填好检修记录。

第八条:认真执行设备的定期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坚持计划检修,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篇4:维修管理规定

一、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书写文字报告交于上级部门,相关部门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二、上班不得迟到、早退、矿工;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影响本公司形象,工作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3分钟;

三、员工必须严格服从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四、热情接待每位客户,有敬语,有“五声”,杜绝“四语”;说话诚实,积极的解决顾客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听取每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执行公司各项规定,了解各产品的性能,向客户合理的介绍,保证顾客满意;任何场合下都必须讲普通话;

五、上门维修电脑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私隐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绝对保密任何有关客户的资料;

六、维修过程中操作员因疏忽大意,适成客户硬件损坏,由该操作人员自行赔偿

七、不得给客户留个人电话、私自收取客户费用、拒绝公司指派任务、泄露本公司机密;否则辞退员工将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

八、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盗公司财物,用U盘和QQ、Email等盗取或未准允许随意拷贝公司资料,轻者罚款、重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九、如需离职者必须提前15天提呈辞职报告,员工离职前必须归还公司所有维护工具及所配物品,如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离职后不得再以本电脑公司员工的名义自居。

我们的宗旨:敏锐观察和自我创新,以信誉、创新、完美服务经营为理念,以专业的技能、合理价格、服务优质、信誉良好为追求目标!

篇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4月19日

(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本章规定许可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篇6: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二章 检查鉴定

第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 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九条 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或提请国管局共同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鉴定报告。必要时,可会同安检、质检、卫生、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三章 项目确立

第十条 根据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鉴定报告,确需进行大修或中修的,各使用单位应适时向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鉴定报告,必要时还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国管局收到各使用单位的申请后,应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并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纳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作为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确立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初步设计,国管局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明确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概算等,并及时办理批复。

第四章 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包括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计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因情况特殊,确需维修,年度基本维修计划难以安排的维修项目,纳入专项维修计划。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投资规模应与办公用房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根据办公用房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纳入年度维修投资计划的维修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立项已经批复;

(二)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他投资已落实。

第十六条国管局统一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部门预算,专项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国管局部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国管局统一制定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经费定额标准。各使用单位根据定额标准,编报日常维修经费预算,报国管局审核,并经财政部批准后,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也可视情况委托各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各使用单位应与国管局签订工程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和权限,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责任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大中修项目资金支付,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各使用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垫付。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大中修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报维修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大中修项目应编制财务决算,涉及房屋、设施价值变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须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准确记录,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文件一并归档,制作纸质和电子档案,报国管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篇7:后勤维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日常维修管理工作, 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后勤处维修人员负责全校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修,同时配合协助外请人员做好学院有关设施的修理,更好工作。

2、维修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维修操作规程。本着对学校和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及时修复报修项目,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3、维修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及时、高效,保证维修质量, 对能修理的项目,不得推卸、扯皮。

4、维修工人在工作中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5、维修负责人应根据报修单上的轻重缓急安排维修人员 进行维修,并将当天各类维修情况登记统计。

6、 维修人员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以便及时处理一些突发事件。

篇8:后勤维修管理规定

一、所有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应提前向车队报修,经车队鉴定后对报修项目进行询价并填写维修申请,报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并经批准后方可对车辆进行维修。

二、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报车队确认。

三、报修车辆修复后,驾驶员接车时应对所修项目认真检查无误,在维修项目单签字确认,交回车队复核。如发现问题及时和车队联系并向承修单位提出,确保修车质量。

四、车队应随时掌握车辆维修进度并监测维修质量。

五、车辆维修费由车队报机关服务中心审核、领导批准,车队在两月后统一进行结算。

六、未经批准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的,其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遇紧急情况确需维修的车辆,要立即通知车队,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车辆使用管理和维修制度

一使用管理

⒉市区范围内用车,原则上由车队队长调度安排;出市区但在本省范围内的用车,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安排;到外省的用车,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安排。

⒊私事原则上不得使用机关车辆,如未经批准私自用车,不仅要受到批评,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的后果也要由用车人全部承担。

⒋出车路线要按照安排执行,乘车人员和驾驶员均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⒌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在满足本单位用车的前提下,外借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外借时间在一天以上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⒍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在外过夜,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

⒎车辆出长途时,应事先填写长途出车任务单,由车队专人核对里程表。返回后要及时将里程表数、途中加油数填在出车任务单上,并由车队负责核实。凡不按规定办理者取消长途补助。

⒏实行车辆定点加油的管理办法,所有车辆统一办卡,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篇9:后勤维修管理规定

⒈驾驶员对所保管车辆实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⒉车辆需要维修、装饰时,首先应由驾驶员向车队提出申请,经车队队长鉴定后,填写车辆维修、装饰表,交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进入定点厂维修、装饰,任何人都不允许擅自送修。

⒊机动车辆进厂修理要以政府采购维修单修理项目为准,做好交接手续;出厂时要进行验收,合格后该车驾驶员在维修材料单上签字,并将维修材料单带回一份,以便结帐时核查。

⒋车辆进厂维修期间实行驾驶员跟车监修制度,车队队长对车辆的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⒌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需要更换总成部件或费用较高部件时,要经过车队审核鉴定,并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需进行大修时,要经过车队及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能修理。

篇10:后勤维修管理规定

1、由于业主使用或装修施工不当所致质量问题,发展商将不负责维修。管理处将尽力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2、保修期满后,业主房屋室内部分及自用阳台或自用平台,属住宅所有人自修部位维修费由业主自己承担:房屋本体内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大中修或更新,费用由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房屋本体外的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用从管理费中支付;大、中修或更新由公共设施专用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

3、房屋的公区部位、公共设备以及公共设施人为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4、 房屋的使用

4.1 业户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拆动、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楼道、公共走道、阳台、围墙内和屋顶上私自违章搭建、占地围栏;未经许可不得在涉及房屋外立面上进行任何施工,对不听劝告强行施工的,管理处为维护大多数业产权益,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直到恢复原样。

4.2 要爱护和正确、安全的使用各种设备,不得将杂物倒入水池及马桶内。因保护不善、使用不当及人为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管道堵塞,除需承担维修费用外,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共同使用的下水道总管道堵塞维修费用由使用者共同承担,相关业主应主动配合和给予管理处维修上的方便。

4.4 任何业户聘请的施工队进入小区施工都要先到管理处申请、登记并将施工图交于管理处审核认可,按规定缴交押金并接受施工期间的监管。

4.5 本规定未涉及的房屋管理与维修的内容,应参照国家、省、市及管理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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