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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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吉林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建筑项目开工前,需保证每一位劳动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
去年年底,49岁的农民工朱学仁在施工现场不慎落入消防水池,造成右脸和右眼擦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他告诉记者,从事发入院诊治到伤残赔偿,他都没怎么操心,住院费用由项目负责方先垫付,医保报销、伤残补助以及项目方补偿的基本工资共计8万多元。
朱学仁的工伤理赔非常顺利,受益于吉林省去年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针对建筑业施工企业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维权难的情况,实行按照建设项目参保的办法,改变过去只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方式。同时,从减轻企业负担角度出发,实行特殊的基准费率政策,按照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零点八五为基准费率计缴工伤保险。办理此保险时,开辟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当日办结。
“这个险种的推出,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实惠。”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晓东说,以往给建筑工人缴纳的商业类工伤保险,保费高并且办理程序繁琐,很多企业因此不愿意办理。而现在以项目形式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保费低且办理简易,工人和企业都能受益。
近年来,在国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吉林省根据省内情况完善了相关实施细则。吉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邱天平介绍,首先是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工伤情形下,吉林省又增加了4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二是明确了认定工伤前的医疗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同时,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各承担一半;三是细化了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吉林省规定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四是完善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机制,吉林省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吉林省已经连续4年调整了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篇2:吉林省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为解决吉林省医保参保人员“看病难、看病贵、报销难”问题,自1月1日起,吉林省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目前,全省共确定了186家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运行开通了118家。省内异地就医审批登记1.9万余人,发生总医疗费用达到2.4亿元。有效解决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垫付医药费、往返报销跑腿的问题。
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启动1年 超1.9万人受益
近年来,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全民医保体系。截止到月底,吉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300多万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人员流动日益加剧,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现象十分突出。
由于过去吉林省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统筹层次低,就医地与参保地医保政策不同,使得吉林省参保人员负担较重,又加剧了参保人员“看病难、看病贵、报销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自年1月1日起,全省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正式启动。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费用结算部、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中心异地就医管理部刘宏亮主任说:“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正式启动后,有效解决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垫付医药费、往返报销跑腿的问题,尤其是对一些治疗费用高昂的大病患者而言,不用再为筹措昂贵的住院费发愁,也不再为看完病报销往返奔波而苦恼。”
目前,全省共确定了186家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运行开通了118家。省内异地就医审批登记19466人次,发生总医疗费用2.4亿元。
今年将扩大定点结算的范围 门诊慢性病将可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目前,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运行比较平稳。
刘宏亮说:“省、市、县三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系统实现互通、互联,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时,在不改变现行医保政策、不转移医保关系、不降低待遇标准、不调整就医流程的条件下,可实现即时划卡结算,无需垫付医疗费用。”
今年,吉林省扩大了定点结算的范围。刘宏亮说:“我们将在原有开通门诊,住院即时结算的基础上,逐步开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目前,吉林省各地参保待遇不一致,但我们结算平台要具备此项功能,争取参保人在A地的待遇都能在B地实现。”
此外,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功能在今年将继续升级和完善。“原来办理即时结算的人员如发生急诊,发生异地报销业务有部分人还要回到参保地报销。”刘宏亮说,“目前,吉林省有5个地区升级结束,变更、报销业务可直接在就医地医保局办理。”
探索启动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目前,吉林省已经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跨省就医结算正在探索中。
刘宏亮说:“吉林省已经和海南省实现跨省就医即时结算,长春市、省直医保和海南医保进行结算,与省内异地就医办理方法差不多,参保个人办理异地就医的手续,经办完以后吉林省把信息传到海南,海南医保会为吉林省参保人员垫付资金,吉林省会跟海南省医保进行费用清算。”
对于未来跨省就医结算,刘宏亮说:“去年年底,国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指导意见》,规划到,全国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目前,吉林省正在等待国家统一部署。”
下一步,吉林省将进一步完善即时结算平台功能,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简化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
同时,吉林省将加快统筹层次提高步伐,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探索启动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全面推动吉林省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更多地惠及民生。
篇3:《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并从208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授权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优化和完善经办管理,依据《关于成都市建筑业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人社部、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省人社厅、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49号)、《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9号)、《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15号)、市人社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6〕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反复研讨和充分征求各区(市)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部分建筑企业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并经市人社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参保范围。在5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范围基础上,针对建筑业特点,《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范围,以及机电工程、水利工程和其他道路、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具体参保范围。
(二)关于参保登记、注销的条件和流程。一是《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参保的具体方式,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二是明确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等七类具体资料。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实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的具体规定,以及项目施工变更延期需要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的相关流程。四是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在开工前取消或者项目开工后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未按原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施工的退费办理条件和流程,以及项目参保注销的条件和流程。
(三)关于动态实名制管理规定。一是明确了建筑企业在实名制动态管理中的职责。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 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二是为提高网上经办和参保登记实效,新增了网上实名制经办流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登记人员,在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可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当月人员增减变动名单。三是增加了建筑企业临时用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特殊情况办理,为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负担提供了政策支撑。《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可到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四是新增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登记中为建筑企业提供参保的服务事项。《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区(市)县建设项目参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确保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业务信息化。
(四)关于工伤认定事项。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省、市工伤认定程序规定。二是建立认定绿色通道,明确对于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应实行“快立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实施细则》就工伤职工如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明确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筑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到作出工伤认定的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关事项。一是规定在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内,建筑业实名参保的人员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中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这将较大幅度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三是进一步细化了1-4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有关养老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四是规定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前和保险终止时间后,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致使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核算和管理,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关于新老政策衔接的相关事项。一是明确规定该细则实施前,已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4〕44号)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建设项目,在保险有效期内,继续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二是明确了《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4: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定体系,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形势,促进和引导有参保愿望且有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为此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93号),现就93号文件在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市社会保险局王涛副局长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一、参保范围
1.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答:具有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不可以采取趸交的方式补缴缴费年限?
答:不可以。93号文件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3.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申请一次性缴费?
答:不可以。93号文件规定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照本办法参保。
4.超龄人员(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参保缴费?
答:可以。
5.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的人员,参保时需带哪些证件去社保局参保缴费?
答: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地社保局参保缴费。.
6.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去外地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答:不可以。凡是按照93号文件办法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不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外地建立临时账户,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将临时账户转回一次性缴费地,在一次性缴费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
1、按照93号文件参保的人员是否可选择缴费档次?
答: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参保的人员申请缴费时,按参保缴费当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80%、60%三档自行选择缴费。
2、按照93号文件参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2%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3、按照93号文件参保,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高可申请多少年?
答:。
三、关于缴费方式
1、按照93号文件参保缴费的未超龄人员,可以分期趸缴吗?
答:可以。但累计不得超过20年。同―年度内,缴费档次一经确认,不得变更;同时,同一年度内,正常缴费和一次性缴费应为同一缴费档次。
2、按照93号文件参保缴费的超龄不满5年人员,可以分期趸缴吗?
答:可以。但合计不得超过20年。
3、一次性缴费与一次性补缴有何不同?
答:主要是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不同。93号文件中的一次性缴费不是向前补缴缴费年限,须按申请缴费当年参保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自行选择一次性缴费档次和年限;一次性补缴是指向前补缴符合政策规定的缴费年限,按补缴各年度参保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选档缴费。
四、关于待遇领取方式
1、超龄人员按80%或60%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的,可不可以一次性缴费后即领取待遇?
答:不可以。必须趸缴后再按年连续缴费期满后领取待遇。超出领取待遇年龄不满2年的,一次性缴费年限最低为,最高为,一次性缴费后再按年连续缴费满2年后,享受待遇;满2年不满5年的,一次性缴费最低为,最高为,一次性缴费后再缴费满1年可以享受待遇。超出5年以上人员,缴费下月起享受待遇。
2、超龄人员按100%一次性缴费与超龄人员按80%、60%一次性缴费的区别?
答:超龄人员按100%一次性缴费,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超龄人员按80%、60%一次性缴费,需要再续缴一定年限后享受待遇。
五、关于执行时间
按照93号文件参保缴费,最早执行时间为11月l7日。
六、在执行新政策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一是宣传引导未参保的人员早缴费,早享受待遇,减少缴费成本;二是尽可能本人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不要委托他人办理,避免出现差错,更不要听信不法份子的蛊惑办理假社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违法行为。今年4月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及奖励办法》,明确了举报涉保违法的范围内容和处理规定。市公安局、社保局联合下发文件严厉打击不法人员骗保和违规办理社保案件。望广大参保人员知法、守法,遵守政策法规,依法办事。
篇5: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市人社局印发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并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要求,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其所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负责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对在建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以及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其所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本实施细则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三)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3.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4.非“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5.建设项目已经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7.《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
三、参保证明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金额实缴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2)。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三)《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为准。建设项目保险有效期从保险开始时间起,到保险终止时间止。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变更延期
(一)建设项目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期手续。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作为保险开始时间,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3)。
(二)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预计竣工时间15日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变更项目竣工日期,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费额=开工时缴费金额/原工期(月)×新增工期(月)。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三)建设项目因故需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工伤保险计费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证明材料,每次申请最长停工时间为六个月,该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相应向后顺延,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停工期满次月开始计费。
在停工期内,如需继续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暂停计费到期15日之前到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暂停建筑业工伤保险计费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继续停工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补变更项目竣工日期,补缴工伤保险费。保险时间从缴费的次日起重新计算至竣工日期。
(五)建设项目因故需停工一个月以上,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的,可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证明材料补办停工手续,停工日期从办理的次日起计算至证明材料的停工时间。
五、动态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 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后开通网上经办,在项目开工之日起的30日内,应将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登记人员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及时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当月人员增减变动名单。
(三)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负责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
(四)各区(市)县人社局应指定区(市)县社保局或医保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要按要求,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实现工伤保险业务信息化。
六、退费办理
(一)建设项目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在开工前取消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建设项目开工后,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未按原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剩余工期月数占整个工期月数的比例向办理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剩余未计费部分。
(三)办理退费手续所需资料:
1.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2.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退费手续的经办人身份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3.施工总承包单位退费申请,应由发包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退费申请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4.部、省、市人社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项目参保注销
(一)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二)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持《项目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备案,并办理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八、工伤认定
(一)建设项目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用工的施工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成都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成人社发〔2016〕20号)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建设项目职工实际用工单位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职工受伤情况的相关说明。
(三)对于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后,应实行“快立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九、劳动能力鉴定
(一)建筑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实际用工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按照《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成人社发〔2016〕2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办理。
十、工伤保险待遇及申领
(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实名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4级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建设项目使用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工伤人员,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登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参保登记的工伤认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向参保地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具体的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致。
(三)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对在建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以及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项目竣工后的待遇支付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已实名参保登记的5―10级工伤人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项目参保注销手续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实名参保登记的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且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参保登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地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十二、基金管理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核算和管理,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其他事项
(一)2016年8月1日前,已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4〕44号)参加社会保险的建设项目,在保险有效期内,继续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
2.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3. 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附件1
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
全市统一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区域 项目地址 甲方基本信息 发包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 工程合同信息 工程类型 工程规模 合同价款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计价规则 承包工程范围 项目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企业登陆“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版)[社保管理]模块中(网址:www.cdxinyong.com)打印生成 。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
名 称 工程名称及工程内容 预计用工人数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保险开始
时 间 保险结束时间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参保方式 经办机构
审 核
该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
(盖章) 年 月 日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附件3
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工期变更记录 类别 保险开始时间 保险结束时间 经办时间 首次申报 经办机构 审 核 (盖章) 年 月 日表格说明:
工期变更记录中类别:包括首次申报、顺延、延期三种。
1、首次申报是指企业初次申请《参保证明》。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结束时间即为《参保证明》对应的时间。
2、顺延是指企业开工时间发生的改变所做的登记。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是企业重新申报的开工时间。
3、延期是指企业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竣工时间拖延的。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为上一次工期变更时的保险结束时间的次日,保险结束时间为企业申请延期确定的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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