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故意伤害
“橘一只”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故意伤害,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故意伤害,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篇1: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吴XX,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住所地:
被告人华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住 市 区 街 号,(户籍所在地: 省 市 乡 行政村 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年 月 日由 市公安局 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 因故意伤害原告人 身体,赔偿原告人 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元整。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人 在 市 区 中路 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 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 拳打脚踢,使用凶器 打击原告人 头部、脸部,将原告人 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 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 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 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 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 被打后,被送往 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 市 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 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 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 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 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导致原告人 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 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 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省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篇2: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XXX,男,xxx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经常居住地xx县xx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x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xx镇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xx镇xx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7月9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xx县冰溪镇西商苑“xxx”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篇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故意伤害
原告人XXX,男,1xx5年6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锦江镇乐泉村李家组,经常居住地玉山县冰溪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xx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王家坝五里弄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xxx年x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五里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1年7月x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玉山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篇4: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1xx2年6月1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XX11xx2061xXXXX,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中路41号XX新村26幢40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男,1xx6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XX11xx60225XXXX,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XX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郊区XX乡XX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1年x月14日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XX身体,赔偿原告人吴XX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事实与理由:
xxx1年x月1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XX在XX市XX区XX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XX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XX拳打脚踢,使用凶器“U”型锁打击原告人吴XX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XX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XX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XXXX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XX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XX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XX市XXX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X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XX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XX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1年10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篇5: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办案人: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x6x.6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x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3年x月21日1x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4年 3月1x 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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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 3月18 日
篇7: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武xx,男,xxxx年5月2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1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xx,女,xxxx年6月24日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1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武xx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7月4日晚,xx某、xxx等三人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武xx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烧饼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烧饼店门口闹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潘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武xx解释,即对武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武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潘xx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武xx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潘xx的犯罪行为致使武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潘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潘xx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潘xx的犯罪行为给武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潘xx承担赔偿责任。武xx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武xx
xxx年八月十九日
附:
1、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武xx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武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篇8: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男,24岁,汉族,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男,32岁,汉族,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羁押于###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王#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药费17563元,残疾赔偿金16420元,误工费10292元,护理费1920元,住院伙食补助720元,营养费48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xx年1月15日晚上,在##煤场被告人王#与原告闫##为装煤双方撕打。闫##去煤场装煤时发现被告人王#和李#在打架,于是上前劝阻,没想到被告人王#用刀刺向原告人阎##腹部多刀,然后王华又向李#大腿动脉刺了一刀。原告人阎##被送往医院,住院24天,经鉴定为重伤九级伤残。受害人李#因左大腿动脉血管失血过多死亡。后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告人认为,由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极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人阎##重伤,使原告精神和经济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原告人的全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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