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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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瓮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被告二: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三:余xx,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xx队
被告四:任xx,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任xx,男,汉族,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二拒绝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3、请求撤销原告受胁迫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16.5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20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到xx县xx镇街道居委会xx组xx家中行医,像往常一样按规范对xx输液治疗,输液期间任xx因病情转变出现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等异常,在紧急送往xx镇卫生院抢救后确定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任xx因自身原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与原告及xx镇卫生院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其家人也认可这一事实欲安葬死者,而死者的弟弟任xx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xx年xx月xx日以任xx为首的敲诈勒索团伙,纠集几十人,由死者家中移尸至原告家中,用黑白两具棺材摆放,现场非常恐怖,肆意在原告家中乱摆花圈、烧纸烧香、放炮奏哀乐等寻衅滋事活动长达15天之久,原告家人心惊胆战,病号唯恐避之不及,邻居生活亦受到严重干扰,致原告有家不能住,有业不能做。过着寄人篱下、颠沛流离的生活。同时也造成房屋墙体和地坪的严重破坏、墙壁污浊不堪,目前该房屋既不能居住又不能卖,价值一百多万的新房如同废房,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局镇政府有关人员到现场后不仅不对医闹人员予以立案追究处理,反而于20xx年xx月xx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原告立案侦查,拘留后报批准逮捕羁押在息县看守所。公安局、镇政府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政职能。在接到公民控告后不仅对控告的情况置之不理,不对违法犯罪者采取任何措施,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更严重的是违法公开支持非法医闹,让对方在得到公安局、镇政府怂恿后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又无理要求原告予以赔偿,令原告人身、财产、精神遭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巨大损失。为澄清事实真相,洗清不白之冤。原告多次上访并聘请律师帮助,20xx年xx月xx日,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xx县公安局才以xx公(治)撤案字[]xxxx号撤销案件判决书决定撤销此案,终于为原告洗清冤屈,证明任xx的死亡与原告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xx县检察院在收到撤案决定书后正在为检察院的错误批准逮捕进行国家赔偿。
11月28日起,xx县公安局治安中队长李xx、xx镇综治办主任杨xx、xx派出所所长王xx多次到看守所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告知原告走法律程序需要10多个月,并说罪行很重需判10余年,让原告尽快与死者家属调解,原告坚决不同意,后来他们又找到在上海的瓮xx(原告的三弟)商谈,瓮xx不明真相又被公安局和镇政府人员恐吓施压,12月6日在公安局、镇政府及包信镇司法所所长杨xx的主持下,在xx县群工部被迫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迫将16.5万元补偿款打入杨xx的账户,使原告的财产受到了较大的侵害。这笔补偿款完全是因为被告一、二的胁迫及被告三、四、五的勒索,原告方不得已而交付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原告行医多年,医术医德深受乡邻的赞誉。因被冤屈涉嫌“非法行医罪”而错误刑事拘留逮捕,使原告声誉一败涂地、经济一落千丈,为此原告父母几次昏厥过去,妻子精神频临崩溃……原告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均受到严重侵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一、被告二的行政不作为,胁迫原告签协议的违法行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瓮xx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罗**律师
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人:周国雄,男,47岁,务农,住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探塘村民小组,联系电话:*******。
原告人:周沐锦,男,57 岁,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人:林齐育,男,60 岁,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人:凌玉伍,女,70岁,务农,住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虎岭村民小组,联系电话:*********。
原告人:林德赐,男,72 岁,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人:林家礼,男,63 岁,务农,住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沥背村民小组,。
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宪国,男,主任。
被告人:周小卡,女,成年,务农,地址: 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中片村民小组 。
被告人:周穆平,女,成年,务农,地址: 同上。
被告人:朱秀如,女,成年,务农,地址: 同上。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罚金及直接责任人周宪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判处被告人周小卡、周穆平、朱秀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判令被告人必须赔偿原告人的林木损失301200 元,各被告人负连带垫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水库周围的山林,是原告人的自留山(有六份《自留山证》作证),原告人平均山林面积约80亩左右的,共480亩。该山林木已成林,林木的收入,是原告人生活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5 月31日,和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贝墩树华村1 月1日山火损失的答复》获悉:201月1日11时30分,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树华水库)发生山火,县、镇领导高度重视,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于1月2日11时全面扑灭。1月2日,经和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监定及和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调查核实,此宗山火起火原因是烧草,肇事者是朱秀如、周小卡、周穆平三位女性,过火面积96.6公顷。另和平县林业局在公仆信箱《答复》:“查明该案是因树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村委会聘请当地村民清除水坝杂草施工过程中,燃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 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过火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和《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宗山火过火面积96.6公顷,为特别重大案件,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告人向和平县公安局申请处理、河源市公安局复查、广东省公安厅复核,都以被告人周小卡等三人同时在各草堆进行点火,火点较多,无法查实过失引发山火的直接责任人,不追究她们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原告人自诉的依据:1、广东省公安厅粤公群复138号《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能证明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2、《关于贝墩树华村年1 月1日山火损失的答复》和和平县林业局在公仆信箱《答复》,能证明被告人失火烧山的罪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判处罚金及直接责任人周宪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人的山林被被告人失火烧毁,平均每人80亩。由于事过多年,现场已破坏,无法评估原有林木的价值,原告人主张按照《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河府112号)附表1:《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林地青苗补偿每亩640元,即被告人必须赔偿原告人的林木损失为480元×640元/亩=3012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的山林被被告人失火烧毁,平均每人80亩,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及原告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起诉,要求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罚金及直接责任人周宪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朱秀如、周小卡、周穆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令被告人必须赔偿原告人的林木损失301200 元,各被告人负连带垫付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
呈:和平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林齐海
**年3月19日
篇2: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xx,男,出生,x族,x人,住址:
被告人: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年5月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xx等人的纠集下,窜至本市南开区泾水道超音速网吧,对xx进行殴打,后又将xx带到本市西青区外环线一僻静处继续殴打, 造成原告人头部损伤为轻伤的伤害。
受伤后,原告人被送至本市黄河道医院治疗,期间造成原告人多项损失,其中医疗费元,法医鉴定费275元,陪护费500元,交通费71.3元,营养费1000元, 共计3013.53元。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并严重侵害了原告人的身体健康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5月5日
篇3: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蒋敏刚,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泉港区人,学生,住址:惠安县辋川镇辋川村辋川街315号。
被告人:陈秋彬,男,成年,汉族,水电工,住址: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路口村。
被告人:林小强,男,成年,汉族,安装工,住惠安县涂寨镇金相村金相49号。
诉讼要求
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其中医药费 元,护理费3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人寻衅滋事致原告人轻伤,应受到刑事追究的同时,尚应承担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原告的下列经济损失:1、医药费 元;2、护理费367.2元(住院8日,每日按45.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住院8日,每日15元);4、营养费1000元;5、交通费500元;合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人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按诉求判决。
此致
惠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1月有29日
篇4: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昭全,男,汉族,62岁,住石壕镇罗李村4组。}“”“”“”“”“”“”
黄飞,男,汉族,21岁,住石壕镇罗李村4组。
被告:简发良,男,汉族,现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张平久,男,汉族,35岁,住安稳镇罗天村罗天社。
请求事项:判决二被告赔偿二原告丧葬费:17663元,死亡赔偿费:1055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625元,合计:184828元。 事实和理由:
1994年6月,黄代元(黄昭全之子、黄飞之子)被二被告伤害致死,张平久投案自首判刑时,二原告不知情,直到现在简先良被抓获,二原告才知道张平久已刑满释放。
黄代元受害时,其子黄飞年仅4岁,二被告为抢劫摩托车残忍致死黄代元,情节极其恶劣,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虽时隔十六、七年,但原告一直在追诉,司法机关也一直在查办,所以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0月12日
篇5: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注意]
1、此样本适用案件范围:
(1)公诉案件;
(2)共同犯罪案件;
(3)被害人是单位的案件。
2、非上述案件,可参照适用。
篇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xxx年5月2日生,汉族,住xx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xxx年6月24日生,xx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xxx年八月十九日
附:1、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xx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相关知识
成立条件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⒉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中国法学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包括精神赔偿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主要是,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中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已扩大到侵害人身权。侵害人身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同样适用。
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中国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出修改。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⒊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⑴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附带民事判决。
⑵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⑶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如诈骗罪,又如抢劫过程中的被抢财物。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抢劫罪中被抢的财物价值,均已经过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是明确、可知的,无需经过审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权利遭受到的损失,例如故意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抢劫罪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这里指由于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则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判定赔偿数额。前述无需经过审理的物质损失,合议庭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份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被害人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是节省了诉讼资源。
篇7: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
1.首部。
第一,标题。
第二,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自然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以下四类人: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确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
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第三,写明案由。
2.正文。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和根据。
第二,理由部分应该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证明。
3.尾部。要求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出请求的年、月、日。
篇8: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XXX费用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应详述事实和理由,略)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 月 日
附:(1)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2)证据XX份
篇9: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死者XXX之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死者XXX之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系XXX汽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于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之子X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XXX元,丧葬费XXX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共计XXX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XXX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略)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他人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
1、原告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2、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篇10: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篇1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上诉人:孙娟,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新村,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判决。
2、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不予赔偿。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故意隐瞒本案的关键证据,不仅有失公正,且显然违法。
1、本案在审判阶段刚开始,上诉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年2月13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合议庭当庭宣布,本案予以重新鉴定,并休庭。后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朱丹左耳耳聋与20**年12月26日外伤的因果关系不能明确”,即原告耳聋的原因不明,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
而原判决书对上述鉴定结论故意隐藏,只字未提。
2、本案在侦查阶段,上诉人即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并交了鉴定费500元,凤台县公安局委托淮南市公安局予以重新鉴定。上诉人亲属及被害人朱丹均一起到市公安局接受检查、询问。但鉴定书至今仍未下达,也未说明原因。
3、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书面申请,公诉人口头拒绝,并拒绝告诉不予重新鉴定的原因。
二、原凤台县公安局(20**)凤公法鉴字第8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明显违法,应为无效。
1、原鉴定书没有鉴定单位、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
2、原鉴定书只有两名鉴定人,明显违法20**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违法做出的鉴定当然无效。
3、上诉人在审判阶段依法申请原凤台县公安局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鉴定人员也未出庭作证显系违法。
4、原鉴定书依法应该因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而无效。
三、原判决故意隐瞒对被告方的有利证据,显失公正。
1、审判阶段,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脑外科住院病历,以证明被害人案发后没有受伤,被告人无罪,原法院以依法调取,但判决书只字未提,而仅采信其五官科的病历,显失公正。
2、上诉人原审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9月份在凤台县中医院所做的《高中生体检表》,以证明案发后朱丹体检时听力正常,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也未调取,而仅采信20**年5月16日朱丹的体检证明,而该体检表未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内。
3、上诉人愿审时依法申请证人高亮、蔡明喜、邵伟、苏荣华及鉴定人张军、刘军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只字未提。而原判决书认定的.苏体云、蔡萍等人的证言均不在刑事证据目录之中,显系原法院硬擅自加进去的。
四、原判决所采信的有关证据违反诉讼程序,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1、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0**)017号医学鉴定书因该医院原系治疗单位,依法应当回避,该证据依法不应采信。其次,该鉴定中故意回避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该医院检查、治疗的意见和结果。第三,该鉴定结论模糊不清,未能解决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即“耳聋的原因”。
2、蔡明喜的证言不足为信,首先,蔡明喜不是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证,系非法行医。其次,没有病历。第三,没有转院证明。第四,该证言与20**年12月28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CT扫描,未见血肿”完全相反。
五、被害人朱丹的耳聋原因不能确定,原判决的认定既与鉴定结论不符,且与有关证据相矛盾。
根据有关医学检查和鉴定分析,上诉人认为,导致耳聋的原因有包括先天性、传染性、耳毒性、特发性在内的十余种病因。而创伤性耳聋只是其中一种。并且创伤性耳聋必然有耳道损伤、鼓膜破裂、听骨骨折等外在性的实质性损伤。而所有医疗病历均没有检查出其有外在的实质性损伤。原判决书认定纯属无中生有,主观臆断。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竟置合法的最终鉴定结论于不顾,主观臆断,完全丧失了起码应有的公正立场,故意歪曲事实,隐藏关键证据。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只字不提,对权威的鉴定结论只字不提,强行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从而造成了这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为此,上诉人表示强烈的不服,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娟
篇1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XX,男, XXX年XXX月XXX
日生,汉族,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XXX人,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年XXX月XXX日
附:1、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篇1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注意]
1、此样本适用案件范围:
(1)公诉案件;
(2)共同犯罪案件;
(3)被害人是单位的案件。
2、非上述案件,可参照适用。
篇1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13号。身份证号:360101XXXXXX 被告人:李达,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南昌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9号。
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丽娟 职务:经理
地址:南昌市船山路816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李达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前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37956元。
三、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xxx系赣A4582解放大货车车主,被告人李达系xxx雇佣的司机。8月4日10时许,李达驾驶xxx所有的赣A4582解放大货车从尤口路口出来左转弯进入320国道时与刘欢
驾驶赣A0145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至该处发生相撞,致赣A0145车司机刘欢、乘坐人原告受伤,司机刘欢经抢救无效死亡,形成重大交通事故。南昌市高新交警大队第08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李达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李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市第九四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原告的伤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硬下膜出血;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左手软组织损伤。为疗伤,原告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26810元、误工费8546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等,共计47956元。被告人已支付了10000元,尚余37956元一直未付,这些损失依法应由李达赔偿。
另,李达是在雇佣过程中致原告受伤,被告人xxx作为赣A4582解放大货车车主及李达的雇主,依法应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对以上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死亡一人、重伤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另外,因李达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前两被告人连带赔偿,第三
被告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的裁决。
此致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Oxx年三月九日
篇1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xxx,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石峰区XXX村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59XXXXXXXX,系受害人孙福鸿(曾用名孙柯)的父亲。 原告人:肖红霞,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石峰区XXX村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4302036XXXXXXXX,系受害人孙福鸿(曾用名孙柯)的母亲。
被告人:xxx,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居委会响石四村1栋302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8106XXXXXX。
被告人:xxx,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滨湖村百里组06号,身份证号码:43060319860XXXXXXX。
被告人:xxx,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居委会响石四村18栋104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731XXXXXXX。
被告人:xxx,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二片4栋2门101房,身份证号码:43010419800XXXXXXX。
诉 讼 请 求
1、依法从重、从严、从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判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停尸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五十万元。
事实与理由
受害人孙福鸿(曾用名孙柯,以下简称受害人)与被告人xxx等人相互认识。8月10日凌晨,被告人xxx、xxx、xxx请被告人xxx以找受害人买毒品为由将其骗出后,被告人xxx在杉木塘十字路口将受害人殴打了一顿,然后,被告人xxx、xxx把受害人叫上车,准备带受害人到被告人xxx位于响石岭的夜宵摊上进行谈判实施敲诈。在车辆行驶路上,被告人又殴打了受害人。当车行驶至株洲市石峰区交警大队门口附近时,因会车,受害人与四被告人乘坐的车辆速度放慢,受害人因故从车上摔至车下,经抢救无效,受害人于8月11日凌晨4时死亡。 抢救过程中,原告人共计支出医疗费用16205元;因案件侦查需要,受害人的尸体至今仍然在市殡仪馆存放,存放费用为120元\日。
综上所述,原告人认为,四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串通一气,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剥夺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并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事后没有丝毫
悔改之心、没有赔偿原告人的任何损失;受害人至今仍未入土为安;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民事赔偿的协商过程中,斤斤计较、讨价还价,甚至于附加“必须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无理要求与苛刻条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上述行为,不仅没有使受害人的离去所致原告人的巨大悲痛,得到任何形式的安慰,反而使原告人雪上加霜、身心憔悴、生不如死!因此,除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从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正气!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肖红霞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篇1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址:XXXXX。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址:XXXXXX。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误工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X级伤残);抚养费XX元;共计XXX元;
2.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原告人XX财产毁损费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上午X时许,在XXX,被告人XXX因XX与XX发生口角,被告人即上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XX在打架时持刀将XXX捅伤,致使原告人XXX创伤性湿肺、右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刀刺伤(前胸、后背、左上臂、右腹股沟、右手),经鉴定为轻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望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上述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17:常用的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林祥,男,回族,生于1975年5月12日,小学文化,住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兴隆镇唐岔村一组1028号。农民。联系电话:13369542490.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思俊,男,回族,现年39岁,高中文化,住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兴隆镇唐岔村一组。农民。联系电话:15009544714.
案由:故意伤害。
请求事项:1、要求依法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赔偿原告人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21201.70元-17901.70元)=3300.00元,误工费8877.00元、护理费1065.24元、伙食费1800.00元、孩子抚养费6822.44元、老人赡养费.00元、伤残补助费18699.44元、二次手术费10000.00元。以上合计52564.12元。3.本案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上列原告人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约原告人和其他两个村民班志龙和哈俊义等人一起在被告人家里玩扑克牌,玩的'期间就发生了一点小口角纠纷,纠纷发生以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破口大骂原告人,原告人就在被告人嘴上一巴掌,打了一巴掌后,原告人就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家里房子出来准备回家,当走到大门口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突然从原告人身
后扑上来,用菜刀将原告人连续砍了三刀,将原告人砍伤了,原告人受到伤害以后,被班志龙和哈俊义送到甘肃省静宁县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由于医院治疗技术的限制,医院又将原告人送到兰空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目前原告人已经治疗结束,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只是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对于其他实际损失拒绝赔偿,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人请求,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原告人将不胜感激。请支持。
此致
宁夏固原市西吉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沙林祥
20xx年6月20日
附:1、本状一式三份。
2、书证 份。
篇18:常用的附带民事起诉状
梁天,男,汉族,出生于1943年07月21日,农民,住该村七组11号,系被害人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英,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09月07日,农民,系被害人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平,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03月16日,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陈亮,男,18岁,汉族。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陈亮亮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陈亮亮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6284.7元,护理费用6200元、误工费171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1852元、死亡赔偿金72818.2元,丧葬费20140.5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电动自行车费用2200元,精神损失补偿费5万元等等,总计人民币205095.4元(其中原告已支付3万元,还余175095.4元)。
3、本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04月04日15时40分,被告陈亮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恒富中大街龙泉家园门口路段,与相对方向由西向东往北左转弯原告梁天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梁天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陈亮驾驶二轮摩托车逃逸,原告梁天及被害人被送至**县人民医院后转到**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04月07日凌晨2时死亡;原告梁天被诊断为:右脚踝骨折,左脚擦伤,经缝合后住院治疗2天,于2012年4月6日出院,出院后遵循医嘱消炎、防感染对症治疗。该事故经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亮负全部责任,原告梁天及被害人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陈亮的家属支付了原告医疗费用3万元,对原
告其他损失一直未予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陈亮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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