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3-04-01 08:13:3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JustKidding”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1:《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制定了《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9月23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青岛市专利运营

篇2:《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市专利运营工作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2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青政办字 [2015]10号)和《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2015]3号)文件规定,设立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国家和市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重点用于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组建专利运营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通过注资参股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在本市注册的专利运营投资基金,引导资金在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出资、跟进投资等。引导资金阶段出资的专利投资基金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估、社会公示的方式组织。

第四条 引导资金参股的基金主要投向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布局、组建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专利产业化投融资等,支持产业创新链、价值链、资金链、服务链的完善,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商业模式,最终取得产业市场竞争优势,实现专利运营及其产业化应用。

第五条 引导资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科技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引导资金设立运作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投资方向、审核预算及执行方案流程、指导引导资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监督引导资金规范运作等。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为参股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 理事会授权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资本公司)作为引导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引导资金阶段出资设立、跟进投资等预算及执行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高创资本公司委托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引导资金的出资设立、跟进投资等方案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专利运营投资基金的尽职调查、专家评估、财务审计,监督专利运营投资基金投向,必要时可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引导资金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基金经理、外部专家和投资人等组成,负责对引导资金阶段出资、跟进投资方案的咨询。

第九条 高创投资管理公司受托运营引导资金和资金回收并代持相应出资份额。按年度从引导资金中按引导资金当年对外投资额的2%加上引导资金上年度末实际对外投资余额的0.5%计提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阶段出资、跟进投资的调查、评审、审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专利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 建立引导资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引导资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引导资金所带动全市专利运营投资规模和专利运营投资基金所投专利权数量。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参股的基金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蓝色经济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服务。

第十二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资金申请设立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知识产权项目运营、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知识产权项目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2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2名具有3年以上相应产业领域知识产权运营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2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新设立基金,申请引导资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注册,且投资于青岛市范围内专利运营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每只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资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四)基金对单个专利运营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资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资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专利运营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专业运营项目及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专利运营投资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引导资金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权益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同意,并报理事会批准。

因相关资产被冻结或发起人无法达成一致等特殊原因,到期无法清算,基金主发起人(或主合伙人)应承诺受让市级引导资金所持股份,受让价格按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

第十七条 当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项目或服务时,引导资金可按适当比例向该项目或服务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基金对该项目或服务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权益,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权益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十八条 专利运营基金在引导资金到位1年内,投资我市项目的额度需高于引导资金年度出资额度,对未达要求的专利运营基金,引导资金不再投入,6个月内整改无效,引导资金有权退出。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资金拨付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条 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专利池(专利组合)项目所需较大额度的专利分析费用从管理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基金企业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资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专利运营基金,鼓励专利运营基金更多的投资于我市专利运营项目,对专利运营基金投资于我市专利运营项目的,引导资金可将其应享有的增值收益的5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资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利运营投资基金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由专利运营投资基金企业、专利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高创投资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高创投资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引导资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应每季度向理事会、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引导资金及参股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资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资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理事会、市科学技术局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引导资金与中央、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12月31日止。

篇3:青岛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债券管理,正确运用直接融资手段筹措社会闲散资金,引导资金合理流向,控制消费基金膨胀,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向社会或者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的债券(包括各种形式的集资)。

第三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

禁止摊派方式发行企业债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本市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分记名和不记名式两种。向社会发行的债券一般为不记名式债券,向企业内部发行的债券一般为记名式债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格式必须提交人民银行审定备案。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债券字样;

(二)企业名称、地址;

(三)委托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

(四)票面金额;

(五)票面利率;

(六)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时间和方式;

(七)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八)审批机关名称,批准发行日期和文号;

(十)债券抵押、转让、继承、挂失等规定;

(十一)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必须到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债券利息,一年期以内的到期本息一次付清;一年期以上的可以按年计付,也可以到期本息一并支付。

第九条  企业债券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抵押和继承。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的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向社会发行的债券,上市转让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条  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审批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批企业债券,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规模之内,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企业向内部职工发行一年期以内,用于流动资金的债券,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超出前款发行范围、期限和用途的企业债券,由市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经营管理概况;

(二)企业固定资产净值,自有流动资金及各类专用基金情况;

(三)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途;

(四)效益预测及偿还担保;

(五)计划发行债券总额和债券期

[1] [2] [3] [4] [5]

篇4: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江苏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的跨越,根据《江苏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苏政发[]69号)的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审查确定补助项目及资金,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国家和省旅游工作部署,符合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支持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分为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两种形式。

(一)直接补助。主要用于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建设;支持整合全省旅游宣传资源,支持旅游企业参加旅游推介活动,支持开展旅游节庆和推介活动;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生产,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教育事业发展。

(二)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旅游企业(集团)上市;江苏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开发、设计;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等奖励。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公共产品的提供、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整体旅游形象宣传,具体包括:

(一)支持建设和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用于:

1.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在市、县、重点城镇(村)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中心、旅游经营场所等新建立的旅游信息咨询中心(点)、旅游救助、旅游消费权益保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旅游志愿服务系统等。

2.旅游公共设施建设。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部署的在各省辖市、县(市、区)主要道路设置的A级景区及乡村旅游点新建设的、符合《长江三角洲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的景区标识指引牌、道路交通标识指引系统以及在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点、自驾游基地新建设的游客服务中心、景区游步道、停车场、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房)、厕所、节能减排设施、供排水系统等。

3.旅游信息化建设。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由景区、旅行社和住宿餐饮业合作建立的电子信息网络、旅游在线服务、旅游公共服务资讯平台等。

4.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奖励对象是:经省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遴选出的,对区域旅游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可操作性强、能产生显著带动作用的优秀规划。

5.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建设。补助对象是: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启动阶段实施的游客咨询服务、旅游交通换乘、环境卫生管理、智能安保监控等。

(二)支持建立旅游整体促销机制。主要用于:

1.整合全省旅游宣传资源,增强媒体宣传效果。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宣传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和产品的需要,通过省级及以上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重点客源地媒体、户内外媒体,业内专业媒体等投放的宣传广告,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对经省级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投放的旅游宣传广告(包括视频、文字、图片、线路和产品宣传、栏目合办等),在其画面或文案中醒目显示或标注江苏旅游宣传口号和江苏旅游标识的,由省财政按其年度广告总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2.旅游企业参加旅游推介活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全国旅游交易会、境内外促销活动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鼓励旅游企业参加国家旅游局或国际重要旅游组织举办的'各种旅游展览、推介活动,对其发生的展台费用,由省财政按其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3.开发、设计江苏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邀请客源地旅行商和媒体实地来江苏考察,共同研发(开发)旅游新线路、新产品以及针对客源市场开展市场调研、形象策划、产品促销等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对省内外旅行商设计、开发并已进入客源市场销售,效果显著的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4.开展旅游节庆和推介活动。对于省旅游局主办或与各市、县(市)政府联合主办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省财政承担部分费用;对于各类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根据其活动规模和影响程度等,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支持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主要用于:

1.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对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效果明显、影响较大的旅游商品创意大赛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支持。

2.建设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对新建立的大型、综合性旅游商品购物市场(中心)、旅游购物特色街区、集散地、旅游商品一条街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完善旅行社奖励制度。

1.对向我省输送境外游客的境外、省外旅行社(公司)和接待境外游客的省内旅行社(公司),由省财政分别按3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向我省输送省外游客的省外旅行社和接待省外游客的省内旅行社(公司),由省财政分别按0.5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

输送和接待的客源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境外或省外游客。

(2)必须是由省内旅行社接待的游客。

(3)游客必须在江苏境内过夜,过一夜算一天,以此类推。

2.对各旅行社年接待游客总量超过上年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其超出部分,再按境外5元/人天、省外1元/人天的标准由省财政予以奖励。对各旅行社年度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3.对旅行社开展的包机、专列、邮轮等旅游业务,由省财政按抵达的架(列、航)次给予适当奖励。

(五)支持旅游企业(集团)上市。对成功上市的旅游企业,省财政按其实际发生上市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适当补助。

(六)支持旅游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于:

1.旅游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加强办学条件建设,省财政对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建设按其发展规划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

2.旅游职业教育发展。省财政对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范围的旅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于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技能大赛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申报引导资金的旅行社必须年接待或者输送境外游客10,000人天以上或接待或者输送省外游客100,000人天以上。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市、县旅游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必须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明显提高本地区(景区)的旅游吸引力,或者能带动周边农民致富。

(四)实施程序完整,建设条件具备。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建设条件已经完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引导资金: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市、县(市)旅游、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县(市)旅游、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出具推荐意见,行文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的旅游景区,须提交: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以及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等;

(2)项目批文、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的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点、自驾游基地,须提交: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包括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带动情况说明,包括新增就业岗位、直接用工数、间接用工数,带动产品销售额等;

(3)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整体旅游形象宣传补助的旅游单位,须提交: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及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等;

(2)发布载体(地点)、发布期(时段)、发布频次(块数、版数)及单价、合同总价;

(3)广告合同复印件,广告代理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媒体代理证复印件;

(4)发布广告的图案、文案样稿或视频的电子版文件。

4.申请游客奖励的旅行社、旅游包机、专列、邮轮,须提交: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

(2)接待境外团队的团队确认书、团队名单表、团队行程表、酒店(景区、旅游汽车公司)确认书;

(3)接待省外游客团队的行程表、任务单、景点门票和酒店住宿的发票;

5.其他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二)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检查。

(三)经审定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实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负责审核的各级旅游、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程序,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要退回重报或补报,对有疑问的申报材料要认真查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报送。

第十条 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视情况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引导资金,该项目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向财政、旅游部门申报引导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采取不定期抽查和每年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旅游引导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上年获得支持项目数的30%。

第十三条 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省财政厅、省旅游局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规定,对旅游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市、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6月10日起实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1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促销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09]2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入境旅游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16号)文件同时废止。

篇5: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励资助及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

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资助额为每件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授权后前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项的专利项目。根据其所获得的奖励额度,市政府给予1:1的配套再奖励。另设立市级专利奖项,奖金另定。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三亚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的票据);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二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每年在三亚市政府网站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篇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 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6月13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7号文件形式发布,自7月18日起施行至3月1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 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九条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第十条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资金信托终止,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7月18日起施行。

1.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全文【最新】

3.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5.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2016

6.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16全文

7.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全文2016

8.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内容全文

9.2016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全文

10.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11.2016《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问答解读

12.关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解读

13.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6

14.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15.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16.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19.《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载版】

篇7: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九条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第十条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资金信托终止,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

篇8: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补助形式特征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⒈无偿性。

⒉直接取得资产。

一是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评价,量效挂钩。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全国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对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于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先期按比例预拨、项目结束后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四)用于其他医改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年度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五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

第九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有关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章:

1.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医药销售企业运营资金管理论文

4.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细则

5.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6.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7.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9.商业运营管理

10.运营管理培训

下载word文档
《《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