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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促进了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

2023-06-10 08:50:1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Chantaj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行政许可法》促进了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后的《行政许可法》促进了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我们一起来阅读吧!

《行政许可法》促进了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

篇1:《行政许可法》促进了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

《行政许可法》促进了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8月27日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这标志着我国各级政府执政为民,再造有限、透明、服务政府和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的理念在法律上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一、《行政许可法》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的思想

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实现了主体的回归,公民和其他市场主体第一次能够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命运。但是,由于政府的执政理念没有转变,在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时,公民和其他市场主体还要经常性地受到政府的干预。种类繁多的行政许可捆住了市场主体的手脚,降低了市场运行的效率。公民虽然拥有市场主体的身份,却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利。一些基本的经济活动必须经过几个甚至几十个政府部门的批准,在一个又一个行政审批的环节中,市场主体的权利被消解掉了。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有限政府的观念。它第一次将那些市场主体做得了而且做得好的事项完全交给了市场主体,大大缩小了政府审批的范围,从根本上实现了还权于民。因此,《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是公民和其他市场主体权利的一次大解放。《行政许可法》从限制政府的许可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两方面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平等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行政审批标准的全国统一,为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行政审批中出现与民争利现象,《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审批服务的具体规则,对那些朝令夕改的审批行为,法律还特别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补偿机制,这一点对遏制市场经秩序管理混乱现象,保护公民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因此,《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贯彻执政为民的思想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

《行政许可法》在严格程序中也彰显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在总共8章83条的法律中,有29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占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一强,其涉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期限、听证、变更、延续、特别程序等行政许可实施的方方面面。严密、细致的程序规定,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体现了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精神。有关程序的每一个条款中,无不体现了便民原则: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以防止“暗箱操作”;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决定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最迟在30日内作出决定。行政许可法在程序方面的规定不仅严格,而且细致,极具可操作性。如规定行政机关的受理决定要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以便有据可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以免当事人多跑路;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要书面答复等等。

二、《行政许可法》再造有限、透明、服务政府

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启动,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我国政府的管理理念、工作思路、施政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跑”审批将一去不复返,曾经高高在上的政府将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上与公民对话。从“行政审批”到“行政许可”,一词之差,却反映了政府在管理理念上的变化和突破,意味着政府正从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透明政府和服务政府转变。

有限政府。《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上,剥夺了部门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有力地遏制行政权力扩张的趋势。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只有法律、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任何形式的红头文件都不得染指许可,否则均属无效。

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行政许可的种类和数量,《行政许可法》还通过划定许可范围,列出许可项目等方式规范立法机关的设定行为,强调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得设定许可。即使已经设立定的行政许可,也不宜长期存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机关必须适时进行许可评估,及时修改和废止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当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否则应停止实施。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遏制各级行政机关滥设行政许可具有重要意义。

透明政府。随着政务公开的蔚然成风,建立透明政府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在没有制度和保障的前提下,公开显得相对乏力。《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而且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要将有关决定和申请人的资料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由此可以看出,公开透明的行政许可不仅是人们的普遍诉求,也是治愈行政腐败顽疾的“特效药”。有了法律保障和透明行政许可将给所有申请人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机会,对那些长期笼罩在神秘政府阴影下行政使特权的许可机关和公务员来说,新的许可制度无疑是一束耀眼的强光,让所有腐败没有藏身之处。

服务政府。浏览《行政许可法》条文,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应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决定;受理行政许可应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些人性化的规定,都将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树立良好形象,更好地服务百姓。针对目前办理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等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经批准,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办理几道行政许可的,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申请行政许可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人不必事事都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要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老百姓申请行政许可,并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实质性审查、核实

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当场作出决定;除当场作出决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这些制度将大大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减少许可环节,方便老百姓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其精神实质就是将行政许可由政府的权力转变为义务,从过去老百姓求政府办事转变为政府必须为老百姓服务。

三、《行政许可法》重审批更要重监管

实践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为了解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行政许可法》通过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必要延伸,设专章规定了对从事需要行政许可的活动的严格监督检查,把事前行政审批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变管理方式。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作了多项具体的规定。如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等等。

《行政许可法》还明确规定,把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延伸到对被许可人活动的监督的环节,即“谁审批谁监督”。同时,对监督行为本身也做了非常明确的规范。

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对被许可人必须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原则上以书面监督为主,即我们的监督检查一方面要督促它,另一方面又不能扰民。

第二,对一些需要实地检查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与老百姓发生冲突。

第三,允许老百姓举报和被许可人举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许可人的活动投诉举报,这是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来强化行政许可监督的重要方式,无论是那种方式,行政机关都不得干扰影响被许可人,都不允许吃、拿、卡、要。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该许可的不许可、不该许可的乱许可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准收费,实施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从而确保了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从制度上防止利用行政许可“寻租”。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进程,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建设法制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卞军民)

篇2: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自查报告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自查报告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许可法》公布后,我厅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全省建设系统的依法行政。现将前一阶段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公布后,我厅及时组织全厅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统一购买了《行政许可法》学习读本,做到人手一册,并要求认真通读,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准确把握其全部内容。今年2月,省政府召开了贯彻《行政许可法》报告会,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汪永清副主任作《行政许可法》学习报告,我厅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聆听了报告会,参加报告会的领导和同志们一致反映,报告会对于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以及今后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帮助,使与会同志受益非浅。为检验学习效果,我厅按照要求组织全省建设系统5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建设部开展的《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活动,厅领导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带头参赛,亲自查阅资料答题。我厅还加强了《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工作,先后派出人员参加了国务院和建设部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3次组织厅机关业务处室及行政审批办证中心工作人员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为培训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骨干力量,我厅于去年12月举办了全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共100余人参加了为期2天的培训。培训期间,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领导讲授《行政许可法》,对该法实施前建设系统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作了布置。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按照省厅的要求,结合自己实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为该法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制造了条件。 二、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有关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许可的规定及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照其规定认真做好现行的与《行政许可法》内容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工作的清理。自去年底开始,我厅就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审改办的要求,对有关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我厅目前正在实行的21项行政审批项目和实施主体,逐一进行对照清理,并上报了自查报告。经过认、真的自查,我厅2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房地产中介服务二级以下资质核准是依据建设部的规章设定的外,其余20项都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设定的。没有与《行政许可法》要求不一致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规范,均为省建设厅;没有委托其它机构或以内设机构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正在按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遇到的问题 在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中,我厅及时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进行了联系。我们感到,因为个别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依据建设部的规章和文件设定的,是否保留尚待确定,希望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能及时加强对各地清理工作的指导。 四、下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 为做好对下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我厅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党组会议,集中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并就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了研究和布置:提出了如下几点意见: 1、继续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拟利用我厅网站,快报等形式进一步在本系统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举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培训班,专门培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增强其对贯彻实《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帮助其进一步理解和把握《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以推动基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 2、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后续工作。继续加强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联系,及时汇报和反映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清理工作的衔接与完善工作。在清理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厅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中许多内容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我厅将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取消,同时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创新,优化行政审批办证窗口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篇3:行政许可法贯彻情况报告

行政许可法贯彻情况报告

漳清县交通局关于《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   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严格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认真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切切实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学习宣传到位。一是局主要领导在班子会议及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认真分析目前交通系统中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带头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教育全县交通执法队伍彻底摒弃与实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传统观念,树立与法制政府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加强培训考核。组织运管所运管股、维修股、稽查队、派驻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和地方海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6人分三期参加省交通厅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学习;组织系统92名交通执法人员参加省政府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全部获得通过,使人人都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组织46名中层以上执法干部参加市、县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考核,并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举办了一次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编制《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邀请市运管处法制科、县政府办法制科法律专业人员集中授课,统一考试,将考试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依据,局领导、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工作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共98人参加了学习,使他们熟悉理解、掌握、遵守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三是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民评办人员结合《道条》宣传贯彻活动,编制宣传材料5000份,到全县各乡镇运管站、车站、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和县城区主要交通路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横幅标语等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宣传交通法律法规的重大实施意义、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并充分行使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二、抓好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一是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落实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衔接。认真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坚决予以取消,依法确需保留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进行规范。二是配合县政府搞好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处理的基础上,对涉及交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进行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上墙。三是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对现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依法进行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明确实施机关,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及时得到纠正。撤消了与县运输管理所的行政许可委托关系,依照《道条》有关规定直接授权;重新明确了与县路政管理所、麦埔公路通行费征收站的行政许可委托关系。 三、建立健全与行政许可相配套的有关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一是全面履行职能。我局新任**局长三月份上任以来,在继续加强交通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履行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促进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由“审批型部门”转向“服务型部门”,切实把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二是继续推进交通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本着合法、高效、公正、便民的原则,在运管股、维修股、规费征收股等部门集中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税费征收等大部分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一步把各项交通行政许可全部放在窗口受理、审批。对全县各基层运管站和各职能管理部门涉及群众利益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据、程序、收费标准等行政许可事项都进行上墙公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办事透明度,真正成为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程序制度,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时效等规定,规范运政法律文书使用填写,加强对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力度,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确保交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行为,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四是成立专门机构,切实加强内部执法管理。及时取得县委编办的支持,成立法制股,配备专业素质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加强对全系统行政许可行为、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对违法和越权设立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切实重视和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局在党总支书记、局长**同志的高度重视下,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加强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好各项职责,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切实加强和改进交通管理工作,为推进全县依法行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漳清县交通局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篇4: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根据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贯彻落实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职责、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许可事项清理及落实工作

为确保准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前我局党组合理调整了科室分工,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分局法制办,负责有关组织、规划和协调工作。我们按照区法制办的要求,对全部许可事项和许可收费进行了认真地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区法制办。经清理拟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即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食品标签认可证书。经自查我局已严格落实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并停止办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收费已经停止收取。

二、严格程序、建立健全制度,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合法实施提供保障

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局行政许可制度。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我们实行了x县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x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制度、x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x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审查工作规则、x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x县质量技术监督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工作规则、x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听证规则、x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监督与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九项规章制度。这九项规章制度连同我局执法责任制度等其他规章制度已汇编,即将印刷成册。按照区法制办的要求,我局还设立了办理行政许可的“窗口”,并按要求配备了相应办理人员,人员配备和业务素质基本能满足行政审批工作要求;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的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和监督电话也在政务公开栏中进行了公示,我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运行。

三、转变行政理念,严格依法行政,以依法行政促进质监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1、《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管理突出重点、监管重心下移,确保履行职责到位,监管到位。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我们将重心和重点转移到从源头抓质量上,强化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群众反应强烈的产品,涉及市场准入、认证认可、安全监察方面产品的监管,较好的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们从重管理轻服务的陈旧观念中跳出来,把立足点放在服务上,把管理纳入服务之中。首先是抓质量兴区工作。推行名牌战略,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发展品牌产品,不断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水准。其次是抓农业标准化工作,我局起草的x标准被确定为京东板栗原产地域保护标准,为提高我县板栗声誉,为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3、《行政许可法》将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有利于公民正确行使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我们严格遵循这个准则,实行三个方面公开透明。一向领导机关透明。凡遇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复杂案件及大型社会活动总是主动向当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政府法制办汇报,自觉接受地方领导机关、权力部门的领导与监督,认真、及时、求实地回复各种提案、建议、批示,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二向行政相对人透明。对行政相对人严格“五公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充分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种质疑。三向社会透明。通过媒体、服务窗口、宣传活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公开职能职责、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编制工作流程图,实行统一对外窗口办事。此外,还专门聘请x名行风监督员,定期向他们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监督意见。这些都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产生了较好的公开透明效果。

行政许可法已实施了两年的时间,期间我们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理顺了相关业务关系、配备了相应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经检查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没有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现象,也没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情况发生。为我们树立现代行政理念,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责任型、透明型的政府行政部门奠定了基础。

《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来源于范文搜网,欢迎阅读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篇5: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篇6: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四至五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执法检查组分八个小组通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走访、调阅文书档案、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法,对市人民政府及36个相关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检查表明,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为:

(一)组织宣传教育。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9月,市人民政府邀请湖南大学教授给近千名处级以上干部做了行政许可法辅导报告。市交通局组织全市运管所、公路管理所的干部职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封闭式培训,并对学员进行了闭卷考试。市建设局将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单位在组织机关干部学习的同时,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干部、群众对该部法律的认知水平。

(二)开展许可清理。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项目、实施主体、许可依据等进行了认真清理。共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1307项,取消801项,建议保留506项,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同时,废止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范性文件158份。市政府撤消了湖天开发区,开发区建设、规划等行政许可主体回归各职能局。

(三)建立配套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制订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进行备案审查。大多数市直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如市公安局建立了行政许可质量考评办法、市林业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相继制定了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许可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较好地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四)提高许可效率。各行政许可单位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特点,积极改进行政许可方式方法,推行多种便民措施,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如市工商局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当日启用了注册登记大厅,所有行政许可登记全部在大厅一站式办理,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又如市发改委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提速,凡符合产业政策、申请资料完备的,自申报之日起,项目建议书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需要上报省里审批的3个工作日完成上报。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定,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许可,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得从事行政许可。我市行政许可主体不符的现象表现在:一是部分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许可。检查发现市经委将黄金开采许可委托其二级机构黄金办办理,市教育局将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方面的行政许可,委托给二级事业单位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三是越权许可。如县(市、区)公路局没有行政许可权,却从事了本应由省公路管理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

(二)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和普遍。第一,程序缺失。突出表现为许可缺公示、受理缺凭证、送达缺回执、听证缺资料。一是个别单位许可没有公示或公示不全。如市人防办有5项行政许可,只公示一项,其余4项没有公示。公示的这一项也没有将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依据等内容全部公示完备。二是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三个单位行政许可的受理均无受理凭证,无从确定受理日期和办理期限;个别单位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制作法律文书告知诉权。如运管处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不予受理,没有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仅作内部台帐了事。该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三是多数单位行政许可档案里缺少送达回执,无从体现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书是否送达被许可人。四是不少单位该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应告知听证权利的未告知听证权利,有的以协调会的形式替代听证会。第二,程序倒置。市水利局在办理会同山益水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中,先许可后审查。在受理的当天告知了申请人缺少4项资料,且不是当场就能作补正的,但市水利局在当天就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而通知专家评审时间却在许可决定之后。第三,程序错位。如市商务局对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按照许可法的规定,对县里的企业项目应由企业报县商务部门,经县商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商务部门许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以县商务部门的名义申报,市商务部门许可决定也下达给县商务部

篇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关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例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篇8:《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针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泗洪县航道管理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前,由市局、县局、县站多次举行该项法律的学习、培训和考试,使该部法律在未实施以前,就已深入到全站每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内心深处,为该部法律的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我站认真对照该项法律,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先后由市局、县政府、县局多次对我站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标准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梳理,没有发现也不存在违规实施情况,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无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不当的违法行政行为。受到市、县各级领导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对于以上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我站都能认真遵照执行,都能够认真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建站以来,从未有一起三乱行为和三乱事件的发生,较好地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效地履行了职能工作的职责。

篇9:全县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主持词

全县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主持词

同志们:

这次全县行政许可法培训班是县政府决定举办的。这次培训班得到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县举办培训班非常重视,省法制办常务副主任和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亲自来我县为大家讲课,两位领导是我省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两位领导来我县,给我县行政执法人员创造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让我们对两位领导的光临表示诚挚的谢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人大法工委主任--在百忙之中出席了今天的开班典礼。参加这次培训的有:全县各乡(镇)场、各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这次培训我们主要讲两大方面内容:一是行政许可的几个基本问题;二是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及法律责任。县政府对这次培训十分重视,下面请刘县长代表县政府作重要讲话。

刚才,刘县长代表县政府做了重要讲话。刘县长的讲话高屋建瓴,深入浅出,站在以立党为民,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权力滥用等多个方面深入阐述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对我们这次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又从具体工作出发,对今后一个时期的行政许可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应该说,刘县长的这个讲话是指导我县今后一个时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行动纲领。希望大家学习好、传达好、贯彻好、落实好讲话精神,培训结束后要如实向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传达这个讲话,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贯彻刘县长的讲话。下面,就这次培训我再强调三点:

一要遵守时间。这次培训的重要意义,刘县长讲的很深,也很透,希望大家通过刘县长的讲话,使大家对行政许可有一个新的更高的认识。要通过这个认识,反映到实际行动上来。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要坐得住凳子。要尊重讲课老师的劳动成果,认真听,认真记,不迟到,不旷课,中途不早退。我们已经搞了签到,培训结束后,对不遵守时间的同志,要严格按照这次培训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要遵守纪律。培训纪律问题刘县长讲的比较严肃,我们就要严格按照刘县长讲的办。因为我们是执法人员,形象很重要,每时每刻,一举一动都要给别人做出样子来,所以请大家一定要自重,要好自为之,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

三要注意安全。各乡镇、各部门都要安排一名负责人带队,认真组织好本乡镇、本部门人员认真听课,保证课堂纪律。在休息和培训结束返程过程中,要确保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乘车安全。

下面,请各位领导退席。请省政府法制办王--常务副主任为大家讲课,大家鼓掌欢迎。

篇10: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许可法》自( )起施行。

A、2004 年1 月1 日

B、2004 年5 月1 日

C、2004 年7 月1 日

D、2004 年12 月1 日

答案:C

2、以下哪一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

A、企业法人登记

B、婚姻登记

C、税务登记

D、户口登记

答案:A

3、( )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A、国务院部门规章

B、国务院决定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答案:C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可以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的意见。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国务院决定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 )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授权机关

C、特定行政机关

D、委托行政机关

答案:A

6、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 )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委托行政机关

C、授权机关

D、特定机关

答案:B

7、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三

B、五

C、七

D、十

答案:B

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收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B、行政机关所收取的费用,留出必要的办公费用后,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是变相私分

D、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答案:B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只允许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查阅

答案:A

10、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 )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A、协商

B、招标

C、拍卖

D、招标、拍卖

答案:D

11、《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结需要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由( )批准。

A、具体承办人

B、办公室主任

C、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D、具体业务处的处长

答案:C

12、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 ),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A、通过

B、制定

C、管理

D、审批

答案:D

13、下列应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

A、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B、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C、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D、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解决的重大事项

答案:D

14、下列应当设立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

A、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通过检验等方式审定的事项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C、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D、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资质的事项

答案:C

15、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 )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文件

B、法律

C、命令

D、决定

答案:D

1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有( )。

A、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C、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D、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答案:A

17、关于行政许可设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拟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B、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C、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公开听证和登报征求意见

D、设定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答案:C

18、行政许可由(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B、具有行政管理权的

C、具有行政许可权的

D、各级人民政府的

答案:C

19、经国务院批准,( )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答案:D

20、行政许可的集中行使,只能由经国务院( ),省级政府( )。

A、批准;决定

B、决定;批准

C、批准;实施

D、实施;报请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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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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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促进了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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