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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离婚答辩状

2023-10-18 08:24:0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小菜2碟”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上诉离婚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上诉离婚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并有积极分享。

上诉离婚答辩状

篇1:离婚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李xx,女,xx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省 县 人,住xx市xx区四季青乡 区14号楼。

答辩人因与张XX(以下称“上诉人”)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 上诉人称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不是事实。xxx年7月9日,答辩人受让张xx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辩人出资经营。答辩人受让张xx的股份是用个人资产出资的,并在受让股权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辩人受让张xx股权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均是委托丈夫xx办理的。股权受让后,答辩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辩人夫妇共同投资经营的事实,不仅上诉人明知,而且也是众所周知,上诉人主张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显然是歪曲事实。对此,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供了工商档案材料等充分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 同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显然,上诉人认为xx是“有代理权”的人,而不是“股权转让人”,上诉人该等主张也印证了其明知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的事实。

二、上诉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与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的丈夫xx拿过来的”、“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依法不能成立。 事实是,上诉人早在十年前就与答辩人一家相识,且常有往来。尤其是上诉人于xxx年到答辩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和答辩人家庭的情况十分了解。也就是说,上诉人明知答辩人是公司的股东,而且在知道答辩人住所、联系电话,经常会与答辩人见面的情况下,与答辩人丈夫xx签署转让答辩人股份的出资转让协议的行为,不合常理,更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理由为: 第一,上诉人明知答辩人在公司的出资是个人出资,即使是答辩人的丈夫也不当然享有处分权或者代理处分权; 第二,上诉人在能够与答辩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与xx实施转让答辩人在公司出资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第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出资转让款,即上诉人并没有支付出资转让对价。 三、上诉人冒用答辩人签名取得的《出资转让协议》,当属无效。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xx”的签字并非答辩人所签,同时主张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冒用“李xx”签字的行为人是答辩人的丈夫xx。但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对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xx”的签名是xx所为予以证实,而根据答辩人对丈夫xx字体的辨认,《出资转让协议》中“李xx”的签名并不是xx书写。 据此,上诉人在答辩人既没有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进行过转让出资的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冒用答辩人签名的方式伪造了《出资转让协议》,该出资转让协议依法应属无效。上诉人据无效《出资转让协议书》,且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显属恶意侵权,损害了答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篇2:上诉离婚答辩状

上诉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195×年××月××日生,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怡园××小区×幢×单元×号。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现就上诉人魏××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xxx3)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无不当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虽然不算短,但是这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存续的。男女双方自从建立婚姻关系后在较长的时间内,始终是伴随着争执和吵闹,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早在xxx3年2月就曾提出过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由于多年来双方当事人均需上夜班,如果离婚独自一人无法单独照顾年幼的女儿,出于为孩子着想,才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延续而已。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还有于开庭后征求了现在已独立生活并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儿的口头及书面意见后,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并无不当。

二、原审中上诉人已表态愿意有条件离婚,其现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无任何依据

一审中上诉人曾在庭审中提出多种意见,要么在何情形下才同意离婚;要么错误地认为晋宁县的房子为其个人财产,两处房产都归其所有才同意离婚等所谓解决双方纠纷的方案(对此可查询原庭审笔录)。这就说明在内心里,上诉人已完全认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现状。如今,上诉人上诉称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知这可能出于何处,依据又是什么。本案的事实是,两人在xxx3年协议离婚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后,上诉人并未进行自我检讨,认识其自身错误,并未包容和宽待女方,反而至今还一味把争吵和感情破裂的原因归咎于被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的无理取闹。持别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双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及一审判决离婚后至今的`时间内,双方并无任何沟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说如何谈起。被上诉人过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体状况也不好,心灰意冷,无法再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上诉人居然还声称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这简直就是对自己的一种伤害。被上诉人坚决要求离婚!

三、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无任何证据证实,所谓租金目前并无结余。对此,一是自女儿读初中后,上诉人的工资负责家庭的日常伙食费,被上诉人的工资及后来的房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购买及女儿的教育支出。女儿毕业后就业费用也由被上诉人支付;二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晋宁县的房屋,而装修则是由被上诉人一人负责并出资,购房款与装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内的所有的积蓄;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被上诉人身体一直不好,需要不时治疗。同时,还需照顾92岁高龄的老母亲,被上诉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弥补各项开支,而多次找上诉人协商,上诉人均不愿拿出钱来,以至被上诉人在退休后至今还一直在昆明打工,辛勤操劳,补贴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诉人现在手中哪儿来积蓄,如果说到积蓄,上诉人在一审答辩状第三页中倒是陈述其保管有“2万3千元存款单”,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至于本案中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对两套房屋的分割。分割时应基于两人已经年老,主要考虑养老、居住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昆明市官渡区的这套房屋作为被上诉人单位的福利房,被上诉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该小区生活,判给被上诉人便于被上诉人日后的生活。并且,被上诉人92岁高龄的母亲,住在昆明,需要被上诉人不时进行照顾,被上诉人目前的工作单位也在昆明,在昆明居住方便被上诉人的工作、生活及对老人的赡养。而上诉人目前已经融入到晋宁县房子所在社区的生活中,由其在晋宁居住生活有助于其享受晚年生活。故,原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做出一人拥有一处房产的判决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分割财产不公等主张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原审判决还没有遵照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妇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说财产分割不公也应是被上诉人认为分割不公才对。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属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基本公允,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相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上诉人):王某某

二〇xx年八月二十七日

篇3:离婚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曹某某,男,xxx年10月11日生,汉族,系xx某公司职员,住址xx市。

因上诉人 齐xx 女 诉曹某某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齐女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1、上诉人不断强调“被上诉人不尽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本案的重要事实,也是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导致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并称提供了电话详情单和保证书为凭。

事实上,二人结婚后不久,上诉人就开始无端猜疑被上诉人与他人关系暧昧,有婚外情,常常在被上诉人加班回家后,指桑骂槐,吵吵闹闹,让被上诉人交代莫须有的情况,甚至利用被上诉人洗澡、上厕所之机,打开被上诉人的手机,查阅短信及通话记录,为自己的猜疑寻找证据。

至于上诉人提供的间接证据-电话详情单,显示不出任何通话内容,通话对方是男是女都难以证明,更不能证明通话对方是被上诉人的所谓外遇,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通话对方号码和通话时长,根本证明不了上诉人想要证明的事项。

此外,关于被上诉人的保证书,被上诉人多次强调的事实是:xxx年下半年,上诉人失业在家,整日无所事事,猜疑被上诉人更是变本加厉,经常无理取闹,在被上诉人工作不顺心而心烦喝点酒回家晚的情况下,上诉人骂骂咧咧、厮打逼问被上诉人与谁鬼混,被上诉人反手划拉一下,无意中刮到上诉人的左耳,造成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感到非常歉意,内疚,在上诉人全家人威逼和去公安局报案要挟之下,照着上诉人写好的保证书抄写了一遍。被上诉人出于误伤上诉人的歉意、想和好及胁迫之下抄写的保证书,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诉人让被上诉人抄写早已准备好的保证书只能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外遇和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按揭房产不是共同财产。

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x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而被上诉人xxx年7月13日就以个人名义与xx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7月14日被上诉人交纳首付款137548元,并以购买的房屋抵押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共计3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该房屋在银行已经设定抵押,均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按照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并没有否认已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只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上诉人断章取义,只引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企图歪曲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离家出走也是事实。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擅自更换房屋钥匙,我们注意到上诉人使用了“擅自”二字,非常可笑。房屋防盗锁出现故障,被上诉人让物业帮助更换自己家的房门钥匙,不用任何部门审批和备案。房屋钥匙出现故障更换后,被上诉人多次让上诉人拿新钥匙,上诉人都置之不理。物业公司出据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无法回家导致双方分居。

4、上诉人认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婚后xxx年5月24日。法院查明和双方认定的事实是:xxx年7月13日被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7月14日支付首付款137548元,7月30日分别从银行贷款22万元和10万元。之后被上诉人每月还贷款。不知上诉人从哪一个证据得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婚后xxx年5月24日。

xxx年5月24日是被上诉人拿着xxx年7月13日的首付款发票、xxx年7月30日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凭证到开发商处换取房屋总额发票的时间,而且被上诉人从xxx年8月份开始已经开始月月还银行贷款了。

xxx年7月13日支付首付款时间、xxx年7月30日办理好银行贷款划入开发商帐户的时间,上诉人都认为不是购房款支付时间,被上诉人认为:

上诉人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原审法院对房屋的处理也不违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三、上诉人企图通过制造和逼迫被上诉人承认有过错的方式达到离婚时多占被上诉人财产的目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通过诉讼与被上诉人离婚,是早有预谋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x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到xxx年12月21日感情破裂,不到两年时间,先是无端猜疑被上诉人有婚外情(无任何直接证据)、无理取闹,其次受到误伤后,变本加厉,以向公安局报案追究被上诉人刑事责任要挟逼迫被上诉人抄写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承认有外遇和婚前房屋是共同财产的保证书,最后向法院起诉离婚。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依法维持原判。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5月16日

篇4:离婚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李xx,女,xx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省 县 人,住xx市xx区四季青乡 区14号楼。

答辩人因与张XX(以下称“上诉人”)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 上诉人称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不是事实。xxx年7月9日,答辩人受让张xx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辩人出资经营。答辩人受让张xx的股份是用个人资产出资的,并在受让股权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辩人受让张xx股权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均是委托丈夫xx办理的。股权受让后,答辩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辩人夫妇共同投资经营的事实,不仅上诉人明知,而且也是众所周知,上诉人主张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显然是歪曲事实。对此,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供了工商档案材料等充分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 同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显然,上诉人认为xx是“有代理权”的人,而不是“股权转让人”,上诉人该等主张也印证了其明知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的事实。

二、上诉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与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的丈夫xx拿过来的”、“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依法不能成立。 事实是,上诉人早在十年前就与答辩人一家相识,且常有往来。尤其是上诉人于xxx年到答辩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和答辩人家庭的情况十分了解。也就是说,上诉人明知答辩人是公司的股东,而且在知道答辩人住所、联系电话,经常会与答辩人见面的情况下,与答辩人丈夫xx签署转让答辩人股份的出资转让协议的行为,不合常理,更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理由为: 第一,上诉人明知答辩人在公司的出资是个人出资,即使是答辩人的丈夫也不当然享有处分权或者代理处分权; 第二,上诉人在能够与答辩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与xx实施转让答辩人在公司出资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第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出资转让款,即上诉人并没有支付出资转让对价。 三、上诉人冒用答辩人签名取得的《出资转让协议》,当属无效。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xx”的签字并非答辩人所签,同时主张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冒用“李xx”签字的行为人是答辩人的'丈夫xx。但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对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xx”的签名是xx所为予以证实,而根据答辩人对丈夫xx字体的辨认,《出资转让协议》中“李xx”的签名并不是xx书写。 据此,上诉人在答辩人既没有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进行过转让出资的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冒用答辩人签名的方式伪造了《出资转让协议》,该出资转让协议依法应属无效。上诉人据无效《出资转让协议书》,且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显属恶意侵权,损害了答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相关知识

一、离婚案件可以上诉吗?离婚一审的程序是什么?

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定期开庭。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离婚案件可以上诉吗?离婚案件如何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篇5:离婚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朱____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xx)亭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1、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的问题,历经两审,20xx年10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盐民辖终字第008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相应裁定早已经生效。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2、一审法院在审理当中对各方当事人均作了合法的传唤。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做法有悖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纯属主观臆断,相反在一审卷宗中有亭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诉争案件开庭的相关公告和传唤通知。

3、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的受理之日为20xx年12月28日,上诉人也自认20xx年1月12日收到了一审法院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为何不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其所享有的答辩权、质证权,为何不积极与法院沟通与被上诉人沟通,而处于消极对待状态。

4、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纯属主观臆断,并且其在上诉状中也采用了不确定的词语“使极有可能系伪造的证据成了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什么叫极有可能”?如果上诉人认为证据是伪造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是伪造的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事实是本案中,上诉人在担保书上盖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纯粹是在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离婚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XXXX,女,XXXX生,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

被答辩人:XXX,男,XXX生,住XXXX,联系电话:XXXX。

答辩人因X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被答辩人诉状中所称的感情完全破

裂,而是考虑到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家人现在想极力拆散这段姻缘的不正常想法和现状,考虑到想为我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温馨的家庭生活环境才同意离婚。

答辩人想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认识,并由双方亲友认可后结婚,感情一直很好。但由于被答辩人听信他人闲言,加上没有固定工作,导致性情孤僻猜忌,经常为家庭琐事挑起家庭纠纷。

直至答辩人收到起诉状之日,答辩人仍相信被答辩人是受他人挑拨一时意气用事。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感情再好的夫妻也难免有矛盾,有摩擦有争吵在家庭生活中并非不正常的事,并不能因此说夫妻感情破裂。

事实上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因为家庭琐事几乎很少发生争吵,大多数都是被答辩人被其他人尤其是其母亲、胞姐说教、闲言后就会挑起与答辩人的争吵。

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说的5月发生的争吵,也是由于被其

家人说教闲语后由被答辩人挑起的。这次事情之后,由于当时答辩人带着小孩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期间答辩人的父母胞弟都曾多次联系被答辩人,希望能回到婆家居住,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都不予理睬。没想到,不久之后答辩人就收到一纸诉状。

答辩人一直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才能修得共枕眠,答辩人十分珍惜和被答辩人的缘分,尤其是现在还有尚咿咿学语的孩子,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一直感情很好,也有共同的生活目标,答辩人想不出能有什么严重的矛盾使得双方要以离婚的'方式才能解决,也无法相信被答辩人竟然如此臵夫妻感情、父子感情于不顾,为莫须有的家庭琐事要对簿法庭。既然被答辩人执意如此,尤其是被答辩人的家人,不但不为其至亲的婚姻祝福,还推波助澜,答辩人认为即使现在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要求,被答辩人和其家人也不会善罢甘休。

考虑再三,为了答辩人和孩子有个更平和融洽的家庭成长环境,答辩人愿意成全被答辩人及其家人,同意离婚。

2.婚生子XXXX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定期给付抚养费。

原被告于XXXX日生育一子XX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孩子刚刚满2岁,而且一直由答辩人直接抚养。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从照顾孩子的衣食起居直到现在孩子上幼儿园,都是由答辩人在承担。而被答辩人却对孩子漠不关心,不仅平时对小孩缺乏关注照顾,甚至孩子生日、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都未与孩子一起度过,甚至电话都没有打过,可见被答辩人对亲生孩子的感情冷淡到何地步!

第二,答辩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被答辩人却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三,被答辩人有抽烟的不良嗜好,烟史多年,且烟瘾很大,即使在答辩人怀孕期间,也无法戒掉。如果小孩跟随父亲生活,将对小孩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第四,答辩人的娘家父母、胞弟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都愿意无条件帮助答辩人抚养孩子,并且答辩人的娘家家庭成员组成较之被答辩人家庭更完整,四代同堂,和睦温馨,从无矛盾,是远近闻名的模范家庭,将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弥补孩子因为家庭缺失而产生更大消极影响。

3.请求法院判决将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自205月起由答辩人一人承担的孩子的营养、教育、医药、日常生活费用共计10581.9元的一半(因答辩人从未料想到被答辩人会提起离婚诉讼,所以大部分孩子日常开销的收据发票并未有意保存,现将部分现有收据发票附上,作为小孩每月基本营养、教育、医药等费用的标准。

1)营养费用:192元/月,共计1344元。

2)教育费用:340元/月,共计2380元。

3)医药费用:229.7元/月,共计1607.9元。

4)其他日常生活费用:25元/天*30=750元/月,,共计5250元。 共同财产情况:

1)婚后购买的家具一套,现市值约3000元;

2)婚后购买一辆车一部,现市值约为6000元,一直由原告使用;

3)婚后购买摩托车一部,现市值约为2600元,目前由答辩人使用。

另外,因结婚前答辩人娘家购臵了一套家具作为嫁妆赠与女方,此为答辩人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原告现在不珍惜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为重,以此为戒,不要再杜撰事实,混淆视听,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恳请法院核实上述答辩意见并采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月12日

篇7:二审离婚上诉答辩状

二审离婚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史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市区**路259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其上诉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1、婚生儿子出生于**年1月1日,自出生之日起,孩子就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被答辩人终日借口工作繁忙,不予照顾孩子,直至答辩人的两次诉讼期间,被答辩人也没有前往答辩人处探望过孩子,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以及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的.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2、孩子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抚养,一直生活在爷爷奶奶的周围是有目共睹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3、被答辩人20xx年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至今仍在缓刑期间,孩子其由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4、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是以被答辩人自己认可的工资数额计算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孩子抚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答辩人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够保障孩子的教育及健康成长。

总之,一审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由答辩人抚养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声称的借款是虚拟的,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没有向任何人借款,我们一直经营服装生意,效益可观,钱财一直由被答辩人保管,这是客观事实。并且上诉人自述经营服装生意每年纯收入在万元以上,又怎么会有借款呢?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且债权人是其父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三、在一审开庭期间,上诉人自己认可月收入在2200元以上,且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要求提供经济补助的条件。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也自己认可没有任何陪嫁物品,现在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史某

20xx年1月1日

篇8:离婚纠纷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7日生,现住南昌县冈上镇万舍村。

被答辩人: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7日生,南昌县渡头乡人。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经受理。

现答辩人就此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婚姻乃人生之大事,不可不慎。

一招之失,必酿成终生遗憾。

尽管被答辩人已离家七年,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可以说夫妻缘分已尽,但是答辩人从家庭和孩子角度的考虑,依然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重新开始正常生活。

如果被答辩人一意孤行,错上加错,答辩人也只能同意离婚。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系自愿,无人强迫。

答辩人对其也没有暴力相加。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四年,在被答辩人的主动要求下办理了结婚手续。

结婚之后,夫妇育有二子,相敬如宾,邻里亲戚无不赞叹。

,由于答辩人生病,不宜继续从事厨师行业,收入日减而开销日大,被答辩人无奈离家务工,贴补家用。

不曾意料,被答辩人务工期间,结识新欢,遂不再归家,对两个孩子也未履行抚养义务。

被答辩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编造答辩人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并有威胁行为的事实。

对此,答辩人非常愤慨,有“恶人”先告状之感。

二、被答辩人若坚持离婚,答辩人认为:

(1) 未成年次子夏聪应由被答辩人抚养。

答辩人已经把长子抚养成人,次子也即将成人。

7年来,两个儿子从未体会过母爱的温暖,为了弥补儿子的遗憾,未成年次子应由被答辩人抚养。

(2)被答辩人应承担夏彪5年、夏聪7年抚养费的一半,计 元。

被答辩人离家务工之后,从未履行抚养义务。

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支出均有答辩人负担。

(3)20,被答辩人离家带走的3万元存款以及金耳环、手链、镯子等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要由双方真心维系。

一方贪图一时快活,不念夫妻情意,实属悖经离德,损人不利己,终受其祸。

篇9:二审离婚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月1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离婚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小组XXXX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提起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年幼子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相互认识时间短,双方了解甚少。

”不属实。

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自认识,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且在X月X日生下儿子XXX,X月X日生下二儿子XXX,在X月X日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认识并共同生活了六年,是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是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和睦、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特别是有子女之后,一家人其乐融融,尽享天仑之乐。

现小孩最大才6岁,如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异,小孩将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小孩童年的人间悲剧。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并且还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教育,答辩人坚决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

二、如果法院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婚生小孩归答辩人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法院判决。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生小孩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答

辩人家中生活,随意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而被答辩人也根本没有条件和能力独自照顾抚养婚生小孩。

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如果法院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婚生小孩归答辩人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法院判决。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和睦,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20xx年 月 日

篇10:离婚案件答辩状格式-离婚民事上诉答辩状

离婚案件答辩状格式-离婚民事上诉答辩状

离婚案件答辩状格式【1】

答辩人:张**,男,30岁,满族,辽宁省抚顺市人,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市政府宿舍*-*-*号。

传呼:96888-*****。

答辩人因李**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月 日

离婚答辩状【2】

答辩人:张**,男,30岁,族,省市人,现住市区中路*号市政府宿舍*-*-*号。

-*****。

答辩人因李**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1年 月 日

离婚答辩状【3】

答辩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现住XX镇XX村XX组。

被答辩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将事实陈述如下:

一、双方于XXXX年相识恋爱,经过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XXX年XX月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和睦共处,互相鼓励,共同进步。

曾一起外出打工多年,在家庭和事业上都有了较大的发展。

后于XXX年XX月生育一女(XXX),XXX年X月又生一子(XXX),夫妻恩爱,并遵守国家法规,两人通过慎重考虑后决定让被告人XXX到当地计生办做男扎手术,而XXX愿意承担家中一切事务。

二、事后原告XXX不念夫妻感情和作为一个母亲的责任,而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背着家人和子女多次离家出,走上了不轨之道,因此被告XXX看在眼里,苦在心中,长期承受着整个家庭的重担与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三、原告XXX诉讼请求依法庭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离婚,而被告XXX不同意,因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决裂,并育有一子一女,还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与承担夫妻商议之责,因此答辩人XXX不同意离婚而决不签字。

四、原告XXX起诉被告XXX沾有赌博恶习,并对原告XXX

大打出手而造成人身伤害,以上的事都是无中生有,随意捏造是非污告他人。

被告可让当地的乡亲父老及村组领导作证,并要求原告XXX付给被告XXX人身荣誉费,费用面议。

五、双方膝下有一儿一女,而原告XXX不顾母子感情执意要离婚,此时此刻的.XXX唯一做到的事是把子女养育成人,走进社会做一个有用的人才,而原告XXX无权继续抚养,并要求付给被告XXX抚养费至18周岁,费用面议。

六、虽原告做出了种种有悖常理之事,但为了子女,被告XXX依然请求依法主持公道,让夫妻二人合好如初,一起创造美好的明天,共建美好家园。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篇11: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张白知,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香元市碧贵园。

被答辩人:陈挺丰,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香元市雅乐居。

因被答辩人陈挺丰不服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香中法民一初字第199号]而提起上诉,因就被答辩人的上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尊重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服从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香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数额虽与理想中有差异,但我尊重法院的判决,相信我们的法院是公正。

为了这场官司,我不知渡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生活上的压力、精神上的压力,已经压到喘不过气来。更甚的是,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从来没有在女儿面前讲过被告一句坏话,提过一个不是,每天都强颜欢笑,百般掩饰。更可悲的是,我为自己的权益要每天研究法律,摸着石头过河,回想起当初,创业的艰难,每天为了以后的好日子贪早摸黑赚钱。现在日子好了,却要„„。(我的泪落满彻骨的痛)。相反,被告用共同创造的钱来雇请专业律师,为的是强占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实在可悲!实在可笑!幸好,香元市人民法院能主持正义,还我一个公道。

二、法院的案由不会影响处理结果。

我到法院立案,并没有选择案由,案由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案情定的。被答辩人的上诉状列出一大堆的理由,我不懂,我可以说的是:被告(律师)就是这样鸡蛋里挑骨头。一个明眼人都知道不足为道的事情,却被他们这样说三道四,真不知那些人究竟是读什么书的(这句话是帮法院讲的)。但从这一点,大家可以想象我在这场官司里承受着多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庭审中,小心翼翼、步步为营,就是怕对方抓住一点点话题,小题大作,大条歪理,造成我取不到我应得的财产份额。在这场官司中,我也知道可以请律师来衡量哪些东西可以讲,哪些不可以讲,但我确实舍不得再花那么多钱的才请律师,要知道我现在每个月工资才几百元,请一请律师已经花费了我一年的工资收入,我确实花不起,也不想花。我对法院的处理是没有意见的。

三、如果确是共同财产就始终都是共同财产,不会因时间或者起诉的次数而改变。

被告在上诉状中所讲的《婚姻法》的法律理论,我认为是这是曲解法律,与实际相矛盾。其实大家都知道,那间厂其实就是我与被告共同开设的,由于要办成有限公司才将他父亲加入来占10%股权,他父亲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完全没有出钱,也完全没有参与经营、参与分红。要搞离婚啦,被告马上将用他名义登记的股权转给他父亲,个中的用心相信有点知识的人都明瞭。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意图逃避财产分割的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利用隐藏、转移、伪造债务等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仅要受到道德的遣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相反,我等同于在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白白看着辛辛苦苦创造的财产就这样被转移了,我一直都以为我与被告之间打官司的事,不要再牵涉更加多的人,所以我采取低调的态度,只要求转移后的资产,而没有申请撤销那个股权转让。为此我已经作出很大的让步,我知道如果我行使撤销权的话,我还可以追到公司这几年的生产收益,这点被告应该十分清楚。当然,被告现在的行为,将使我保留追究的权利。

另外,我相信只要在法定的时效内,就能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此,按照以上规定,我可以在被告转移财产之次日起的两年内提起诉讼。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

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

四、我取回我应得的利益,为的是抚育女儿。

我与被告结婚足足十多年,为他生育了女儿,白手兴家到现在的足有百万的资产。其实被告与我都自知,我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何止那么多。而我离婚后究竟得到了什么?我能给女儿什么?想起这个问题,我心里痛啊。相信大家都会想一下,一个为安心在家照顾女儿的女人,一直以为自己的.丈夫也是一心为了这个家庭,突然有一天,自己的丈夫留下一封信就掉下妻子与女儿与家公、家婆一起住,自己却出去租屋与其他女人住在一起,那种打击、那种心痛却非语言可以表达得到的。

离婚后,女儿随我生活,我又要重新外出打工。女儿一天一天长大,总不能居无定所,还要考虑购置房屋、添置家私,一切都要重新开始。按现在的生活指标,被告原补偿的部分款项简直是杯水车薪。看到别人的孩子玩具在手、新衣服在手、新的学习用品在手,我的女儿只能回来说“妈妈,我要买„„”,我为什么不能将那种风光也带给我的宝贝女儿呢?况且我只是要求取回我应得的东西,我也是为了给女儿创造一个

好的生活环境、成长环境。我真的想问一句,难道一个做父亲的对自己的女儿一点责任也没有吗,难道就是愿意看到自己的女儿低人一等吗?难道我会将取到手的钱挥霍一光吗?难道你不会想一想,我生活好过不就是女儿也过得好吗?

五、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不在我,难道要迫我继续追究,才得以了结。

《婚姻法》中有关于保护弱者、照顾妇女生活、惩罚过错方的原则。被告一直在外与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这点我是离婚后才知道的,离婚后,被告即驾驶着小车搭载“女朋友”招摇过市。由此可见,被告之前已经与其有密切来往而舍弃家庭、妻儿,被告对家庭、对子女高度不负责任、不道德的行径可见一斑。《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现在有足够的事实可以确认导致离婚是被告的过错,是他在搞婚外情,作为受害方的我可以要求被告多作补偿。我想问问,被告究竟有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自悔一下,有没有想一想自己在风月场所风花雪月、花天酒地的时候,我和女儿在做什么?有没有想一想他在左拥右抱的时候,自己的家人会想些什么?有没有想一想,自己现在身边那个“女朋友”究竟看中了你的什么?富贵后,康糟之妻最难留,这是我的命运,无奈的我也只有接受命运。我本来想不再追究了,只把可以见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算了。但被告现在的行为确实令人难以接受,对此我仍继续保留追究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转让

股权的责任。希望被告慎重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孰对孰错,自己清楚。不要再迫我提起第三次的诉讼了。

六、母亲留给女儿的话。

晴晴,转眼已经九年多了,每天晚上,你睡着后,妈妈都要对你仔细端详,轻轻抚摸你的面颊。九年啦,转眼又是九年了,人生能有几个九年呢,再过一个九年,你将要成年,又将会嫁人(妈妈今晚想得太多了)。回想你牙牙学语到叫第一声“妈妈”,历历在目,彷如昨日,那时的喜悦确实令人终生难忘。你学行、学讲话的趣怪模样,现在想起来还会暗暗发笑。渐渐地,你已经学会了学习、学会了模仿,不断有一个新的面孔呈现在父母面前,不断地给我带来惊喜。每次端详,每次抚摸你,我都要产生一名莫名的恐惧,妈妈害怕失去你,妈妈害怕你不在身边,或者是妈妈心里头觉得,你是妈妈唯一可以依赖的人了。妈妈已经失去了一个誓言旦旦可以托咐终身的人,不想再失去亲爱的女儿。

现在,我瞒着你与你爸爸离婚,与你爸爸争财产,可能你以后会怪妈妈,为什么要主动拆散一个家庭,又为什么要制造争财产的矛盾。其实妈妈是逼于无奈的,我所做的一切一切都是为了你,为了你能健康成长。作为母亲,我一定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最好的东西给你,还你一个幸福的童年。妈妈这次婚姻失败后,绝对不会有第二次的婚姻,只是你能听话,认真学习就是对妈妈最大的回报。

七、再次感谢法院。

通过这场官司,我终于明白什么是“邪不能胜正”。我高中毕业后就嫁给了被告,每天贪早摸黑做工赚钱,平时电视和书都很少看,更何况是十分专业的法律。值得庆幸的是,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能主持公道。那天开庭,被告的律师一大堆法律、一大堆道理,听到对方说我这样不对,那样不对,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的时候,我心灰意冷到极点,内心痛楚到极点。更令人难以致信的是,被告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还四出找社会关系,当中也有某某领导。我心里一直想,我们的平民百姓就是只能这样受人鱼肉了。不久接到法院的判决书使我久久不能平静,我相信这份判决书是出于法官的良心、正义,也是顶住种种压力才能还人民一个公道,真是不容易啊。在此,我要感谢我们伟大的香元市人民法院法官们,衷心多谢!

最后,我亦希望二审法院能从保护一个弱女子的角度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女人在这个社会上始终是属于弱势群体,离婚后,处境更加惨。希望二审法院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给予我支持,在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适当向我倾斜。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体现了在财产分割上采取保护女方利益的原则。我的经济状况不好,我不想离婚后女儿和我过着居无定所、颠背流离的生活。婚姻的失败对我的打击是那么大,就像一块大石重重地砸在我的胸口,使我有一种从天上掉到地上的

感觉。为了女儿,我要坚强起来,我要重新站起来,我要用我脆弱的身躯给女儿支撑起一片蓝天,为女儿开辟新的生活。此时此刻,我是多么渴望二审的法官能多考虑我和女儿今后的生活处境,给我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这饱受伤害的弱女子,为我讨回公道。离婚是不幸的,被告对我的伤害已经够深的了,你们应该不至于不顾情理,听信被告的糊言歪理,再在我的伤口上撒一把盐吧?

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应该关心弱势群体。寻求司法的救济是我保护自己和女儿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途径了,我真心恳求二审法院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和女儿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把我们赶上绝路。

我始终相信,人间是有正义的,司法是公正的!

答辩人:张白知

20xx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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