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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2023-12-17 08:34:5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小蛋”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农业部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下面就是小编整理后的农业部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希望大家喜欢。

农业部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篇1:农业部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二)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22个省(区)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抽查任务承担单位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每省(区)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4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每省(区)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2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2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

(三)任务分工。此次抽查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等8家质检机构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

二、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样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同时,要查验其自检记录,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

(二)市场抽样。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要有肥料登记证,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要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值、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我部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

五、时间安排

5月20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6月25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为实施随机抽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做好工作。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对涉及跨省的产品,要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协查,同时报告农业部种植业司。涉及案件协查的,还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报告。

(二)抽查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抽查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备案。各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开展、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标签标识和追溯体系建立等情况。

(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应随机抽取确定。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有接受送礼和宴请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肥料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肥质量。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

附件:肥料监督抽查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3月30日

篇2:开展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我部决定开展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

(一)例行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二)重点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到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其他省从市场上抽取农药样品。

(三)专项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二、抽样要求

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并按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时限要求,适时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实施,省级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保存好原始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应由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及时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我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通知格式见附件4),同时抄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省际协查案件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网上报告。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进行依法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细化方案,强化责任,依法有序开展监督抽查。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企业,要组织精干力量,重点抽查,紧盯不放。

(二)检打联动。要坚持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做到监督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加强对市、县农业部门的指导,提高农药执法监管水平。

(三)及时响应。要按时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其产品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调查处理情况应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等。

各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包括例行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分两批报送,报送时限分别为6月15日、10月15日。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限分别为7月底、11月底。

联系方式: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电话:010-59192899/2810,传真:010-59191875,邮箱:pmd@agri.gov.cn);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刘亮(电话:010-59194351,传真:010-59194003,邮箱:icamales@agri.gov.cn)。

附件:1.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5.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6.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篇3:开展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和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依据《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和《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2013年版)》(厅科技字〔2013〕258号),经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实施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的函》(国质检监函﹝2017﹞106号)批复同意,交通运输部定于2017年5月至12月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开展行业监督抽查,并会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四川等10个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部省联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

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的产品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桥梁支座、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玻璃钢管箱、锚具、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6种。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

(一)工程现场抽查。

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生产企业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按抽样标准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二)生产企业抽查。

听取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记录,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三)经销单位抽查。

检查经销单位进货凭证,确认产品源头及批次,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三、抽查组织与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组织实施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委托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通州)、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5家承检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指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委托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13家承检机构承担所在省市指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机构和委托产品信息见附件2。

(二)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部门,指定专人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监督抽查工作。要及时协调解决被抽查单位拒接接受监督抽查等问题,督促生产或使用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认真进行整改。

(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四川交通运输厅(委)按照《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部省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交办科技函〔2017〕231号)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承检机构开展指定产品的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复查整改等工作。

(四)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监督抽查牵头技术机构,负责对承检机构进行技术培训与督促指导,及时汇总报告有关情况,编写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报告报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五)各承检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抽检工作,并编写抽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六)被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做好监督抽查工作,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抽查样品,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结束后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部科技司。

四、其他事宜

(一)本次抽查工作费用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1.部科技司:赵晓辉

电话:010-65292100

传真:010-65292100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马瑞樯

电话:010-57078704

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封 华

电话:022-24539337

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贾浩然

电话:0311-83035318

5.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张俊生

电话:0351-4663036

6.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温笑男

电话:024-23867960

7.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张柏东

电话:025-52853212

8.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周建强

电话:0571-83789621

9.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林 昭

电话:0591-87077280

10.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苏本博

电话:0531-85693116

11.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谢富岗

电话:028-85525316

附件:1. 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一览表

2. 2017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及抽查产品一览表

3.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5月3日

抄送: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通州)、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试验检测室、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交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试验检测中心、辽宁公路试验检测中心、福建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站、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公路院,公路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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