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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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推动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表示,可以借鉴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推动建立我国证券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他建议,通过推动修改相关立法或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证券公益诉讼,探索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新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芮跃华是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作上述表示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披违法违规等传统类型案件持续呈高发态势,各类新型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涌现,侵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
中小投资者占较大比重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未来几年主体结构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于中小投资者相对比较分散,力量较为薄弱,受损的投资者主要通过自发提起诉讼来进行个人维权。从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通过自发诉讼维权面临诉讼期间长、成本高、成效低、取证难、担风险等难点,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因诉讼成本过高、专业能力不够、诉讼预期不明确等原因,维权动力不足,往往主动放弃维权,从而客观上降低了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震慑。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个人,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为维护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明确了特定专门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进行了积极实践。年福建法院审结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证券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境外资本市场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芮跃华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中加入专门条款,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有权作为原告,针对侵害众多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以投资者服务保护机构的名义提起证券公益诉讼。通过发起证券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避免个人起诉时的“集体行动”困境,为众多受损投资者积极维权提供示范和引导,充分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而提高投资者权益救济效率,及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针对在目前现状下如何实现公益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芮跃华认为,与证券公益诉讼类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诉讼也可以起到实现投资者权益及时有效救济的效果。公益诉讼一般是由专门机构作为原告发起诉讼,而支持诉讼则是专门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支持投资者开展诉讼。
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的机构,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正研究探索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支持诉讼,通过公职律师或者组织证券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支持中小投资者发起维权诉讼,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推动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
篇2:文章 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
芮跃华: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14日表示,可以借鉴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推动建立我国证券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他建议,通过推动修改相关立法或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证券公益诉讼,探索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新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芮跃华是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作上述表示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披违法违规等传统类型案件持续呈高发态势,各类新型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涌现,侵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工作报告显示,20xx年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对此,芮跃华认为,建立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权益有效救济制度的需求迫切。
中小投资者占较大比重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未来几年主体结构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于中小投资者相对比较分散,力量较为薄弱,受损的投资者主要通过自发提起诉讼来进行个人维权。从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通过自发诉讼维权面临诉讼期间长、成本高、成效低、取证难、担风险等难点,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因诉讼成本过高、专业能力不够、诉讼预期不明确等原因,维权动力不足,往往主动放弃维权,从而客观上降低了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震慑。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12日的记者会上指出,“只有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才能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芮跃华说,为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针对当前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可以借鉴我国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积极推动在证券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个人,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为维护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明确了特定专门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进行了积极实践。20xx年福建法院审结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证券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境外资本市场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芮跃华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中加入专门条款,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有权作为原告,针对侵害众多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以投资者服务保护机构的名义提起证券公益诉讼。通过发起证券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避免个人起诉时的“集体行动”困境,为众多受损投资者积极维权提供示范和引导,充分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而提高投资者权益救济效率,及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针对在目前现状下如何实现公益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芮跃华认为,与证券公益诉讼类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诉讼也可以起到实现投资者权益及时有效救济的效果。公益诉讼一般是由专门机构作为原告发起诉讼,而支持诉讼则是专门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支持投资者开展诉讼。
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的机构,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正研究探索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支持诉讼,通过公职律师或者组织证券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支持中小投资者发起维权诉讼,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篇3: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
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
印度是一个极具鲜明个性的国家。任何一个到过印度的中国人,所见所闻都会与先前的想象发生或轻或重的碰撞,因为碰撞,而印象深刻,难以忘却。
印度自1992年实行改革开放,其经济发展落后于中国。但其公益诉讼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建立,正蓬勃发展,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在世界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起着先锋的作用。通过公益诉讼,其司法的触角进一步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延伸,积极地回应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现实的需求,从而推动社会的各项变革。
一
学界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发展起来的这一制度很快出口到其他国家。[1]印度是第一个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并在印度特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融入了自身的特点。印度的学者把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描述成“产自于旧秩序灰烬中的全新的动物―复活鸟”。[2]
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在印度,诉讼的概念还仍然处于个人诉讼这种一对一式的初步发展阶段。诉讼的提起还是受到损害的个人的特权。即便如此,这一特权的行使还受到个人所获资源的极大限制。几乎没有集体的力量来处理诸如消费者利益、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的权利保护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到了七十年代末期,情况发生了变化。1975年6月,英迪拉・甘地领导的国大党政府突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在这之后的两年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实行新闻审查,逮捕了成千上万的持不同政见者,无数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而无人顾及,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不合法行为到处在弥漫。另外,法律越来越发展成为一个利益驱动的职业,大多数印度公民支付不起律师费用而没有能力到法院去寻求权利救济。结果就造成了宪法和法律中所保障的权利和大多数的没有文化,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之间毫无关系。紧急状态结束之后,新闻自由开始恢复,新闻媒体开始揭露社会中出现的镇压、暴力等侵犯人权的实践,这些都引起了律师、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的关注。受到以上情况的激发,印度最高法院的两名大法官Bhagwati 和Krishna Iyer 于1977年提供了一份报告,建议有必要设立一种特别的诉讼形式。这种诉讼形式应该是为印度人民量身定制的。有人认为,这是对印度政府在紧急状态之后所处的合法性危机的一个直接反映,也有人认为这是印度弱势群体的抗议和不断增长的印度中产阶级知识分子开明思想的结合。这就是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始。自此以后,这种由司法界的精英们创设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在世界公益法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实践证明,公益诉讼制度在印度获得了相比美国更大的成功。
二
历史上,印度经历了英国长达190年的殖民统治。它继承了英国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在印度的任何成文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它是通过判例逐步发展起来的。
印度的公益诉讼概念具有其特定的含义。1981年,最高法院的法官P.N.Bhagwati在S.P.Gupta诉印度政府一案中阐述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如果侵犯了某一个人或某一阶层人的法律权利而对其造成了法律上的错误或损害,但该人或这一阶层的人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造成的无力状态不能向法院提出法律救济时,任何公民或社会团体都可以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对这一阶层的人遭受的法律错误或损害给予司法救济”。[3]从这一概念的界定中,我们看到,印度的最高法院通过激进的变革的方式,放松了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任何个人和民间团体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而不必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典型的特征。传统的诉讼强调原告适格,原告要获取当事人资格,必须证明其权利受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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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论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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