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不得不”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摘要: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多,首先购房者看好自己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符合条件才能购买;其次,卖房人要看房子是否可以进行买卖,经济适用房政策对房屋价格如何规定。最后买卖双方应该知道经济适用房买卖完成后,自己的购房资格是否发生改变。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各城市对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规定都不同,所以此处小编以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为例,供大家参考。
1、申请人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但是可以将房屋以不高于购房单价的房价出售于满足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
2、政策规定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是要按照访问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补交综合地价款计算方式:例如一套面积为80㎡的经济适用房,原购房价格为4000元/㎡,市场出售价为5000元/㎡,补交价款为5000×80×10%=40000元。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附:1、“住满5年”的标准
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2、经济适用房买卖价格如何制定?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单价为1500元/㎡,价格制定需要参考房屋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情况。
经济适用房卖房人要注意:
①若房屋注满5年,只要您将自己名下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市场价出售,便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②出卖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需满足两点:购房者只能是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的人,房屋的交易价格不能高于原购房价格。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房人仍然能够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所以,经济适用房到底卖与不卖,卖房人一定要考虑清楚了。
经济适用房买方要注意:
①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优先考虑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②经适房买卖需要的特殊证明:购房者需要提供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之后,该证明将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审核通过才可进行购买。
篇2: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篇3: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 申请资格的限制
1、申请人户籍限制: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离异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
2、年龄限制: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收入的限制
如果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二) 保障房限制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篇4: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家庭年收入40000元以下( 含40000元);
2.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五城区正式户口,其中申请人必须取得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三年或三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3.在产权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将原有自有产权住房交由市住房储备中心计价回购。
申请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证明
4.《成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或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以下3种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成都购买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1、申请方式:双方申请。申请人若不能到场,可经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申请,或直接委出卖人代为申请。
2、受理时,如经询问或审查中发现存在夫妻共有人的情况,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增加共有人;
3、登记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并代为办理;
4、房屋有抵押或查封的,请先到二楼48-59号窗口解除抵押、二楼76-78号窗口解除查封后到一楼1-26号窗口申请办理;
5、受理仅为初审,还需经审核(有必要时外勤查勘)、缮证后,二手房买卖登记才最终办理完毕。如审核中发现问题,经完善手续后可继续办理,工作时限以补齐手续之日起计;如不能完善手续,将不予登记,需买卖双方申请人持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共同前来撤销。
[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篇5: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篇6: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9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标准,自10月15日起实施。
以上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
经济适用房哪些人可以申请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房的新规定
一系列新规定明确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要求,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办法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以北京市为例在经济适用房办法中哪些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
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3.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购房总价标准。
4.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5.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6.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预、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8.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9.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另行规定。
10.自1月1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须按本通知核定购房人资格。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篇7:关于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没有上海户口的外地人在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也是可以的。根据政策设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
申请必须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
一是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外地人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篇8: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时应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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