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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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成都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成都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
成都是中国十大城市之一,西部地区经济核心增长级,内陆地区最具投资及就业吸引力城市。
亚洲首个国际“美食之都”,与杭州、大连并称中国最佳旅游城市。
生活环境好了,生活成本就高了,比如很多民众都关心成都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2015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居有其所的保障型住房。
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50000元以下;(二)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另外,在征地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或在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具备以上条件中的(一)、(二)条件者,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这是2015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凡户籍属于成都市农村,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务工所在地城镇申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年收入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标准。
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
家庭成员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主申请人在务工所在地的城镇缴纳有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无城市自有产权住房。
成都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管理办法【2】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的家庭。
(二)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三)具有成都市户籍,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的家庭。
(四)具有成都市户籍,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五)非成都市户籍,夫妇双方或离异(丧偶)带有子女的家庭,其中主申请人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且连续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
(六)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无他处住房的低收入被动迁家庭,且符合(一)、(三)条件之一的,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3.4万元以下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拥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单身居民或年满35周岁,且年收入低于2万元的单身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可以申领租赁补贴。
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二)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具备以上(一)、(二)、(三)款条件者,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二)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并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范围内用工单位组织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个人年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标准内;
(三)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未承租公房。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本制度所称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入住管理、巡查管理、维修管理、退出管理等相关内容。
公租房所涉及的承接查验和租金管理等按照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市公管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公管中心或其他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可自主开展使用管理工作,也可将入住登记、使用巡查、日常维修报修登记等具体工作委托给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选聘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受托管理单位)。
对受委托的管理事项,受托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定期将管理情况报送委托单位。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六条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通知时限内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其中承租人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购房人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缴纳租金或房款的票据;
(三)承租人或购房人身份证;
(四)承租人或购房人有共同申请人的,提交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
第七条 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承租人或购房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
(二)现场采集承租人或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影像资料,协助其填写《保障性住房住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录入信息系统;
(三)发放入住手册、房屋使用说明等资料;
(四)承租人或购房人签订《入住承诺书》、《消防安全承诺书》等;
(五)发放房屋钥匙,协同承租人或购房人验收房屋设施设备,核实水、电、气读数等。
第八条 入住登记完毕后,应及时报送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信息。
第三章 巡查管理
第九条 住房保障对象居住使用保障性住房期间,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积极配合巡查工作。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使用巡查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制定周、月、季的梯度巡查制度;
(二)安排熟悉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工作人员开展巡查管理工作;
(三)巡查人员按照规定佩带工作证件,并做好巡查记录;
(四)其他巡查要求。
第十一条 周巡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是否存在出租、转租、转借、出售、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
(二)是否存在违规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三)是否存在违规装修保障性住房的;
(四)是否存在改装、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固定装置的;
(五)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是否存在因设施设备自然损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的;
(七)是否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八)是否存在利用房屋进行疑似违法活动的;
(九)受理各种投诉举报;
(十)催收房屋租金;
(十一)其他必要的周巡查内容。
第十二条 周巡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巡查人员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违规行为事实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双方签字确认。
巡查完毕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整理填写《周巡查记录表》,并汇总周巡查记录情况后及时将巡查情况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周巡查中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方式处理:
(一)发现出租、转租、转借、出售、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情况的,应当核查在房屋内居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核实居住人员是否系住房保障对象。
如居住人员不是住房保障对象,巡查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联系住房保障对象告知其行为违反的相关规定,送达《整改通知书》,指导其填写《整改承诺书》并督促其按要求整改。
(二)发现保障性住房闲置的,可以通过核查房屋的水、电、气读数变化情况等方式进行核实。
若住房保障对象确实超过规定时限未居住的,巡查人员应当立即告知其违规行为和政策规定,送达《整改通知书》、指导其填写《整改承诺书》并督促其按要求整改。
(三)发现违规装修、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堆放危险物品等情况的,应当立即照相取证,并告知住房保障对象其违规行为和政策规定,送达《整改通知书》,指导其填写《整改承诺书》并督促其按要求整改。
(四)发现存在因设施设备自然损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五)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对投诉举报的情况予以核实,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回访记录;
(六) 发现利用房屋进行疑似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租金的催收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行为拒不整改的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拒不退回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违规使用行为拒不整改的购房人,应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保障性住房周巡查工作中发现的房屋违规使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情况等事项,应当通过重点抽查、回访记录等形式进行核查并汇总整理,形成《月度巡查情况汇总报告》。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月巡查工作应注重对房屋安全及其室内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形成《月度房屋安全检查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季巡查工作应注重对住房保障家庭的入户调查,及时掌握住房保障对象房屋使用、共同申请人、收入变化等情况,分类整理失业、孤寡、残疾、低保等特殊人员基本情况;对本季度内每月使用巡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季度巡查汇总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火灾等安全事故或重大治安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社区、街道办事处、消防、委托单位、住房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时巡查、处理损坏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
发现保障性住房小区周边的房屋经纪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违规出售、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应及时报送房屋经纪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发现住房保障对象未入住、死亡或失踪、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整改违规使用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在24小时内向委托单位报告,并区分情况在24小时内向规划、街道办事处、社区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委托事项,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排查、走访等方式进行监督考核。
对发现的问题和住房保障对象的合理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维修维护按照合同约定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专有部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管理,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公租房专有部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外的维修管理,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损坏程度、维修工作量、维修内容等标准,公租房专有部位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维修。
公租房日常维修是指为使房屋保持原有的使用功能,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单项单次维修费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公租房大中维修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较大部分已损坏,需进行较大范围修复,单项单次维修费用3000元以上的维修。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的日常维修和大中维修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量核定、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工程造价审核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的核定。
维修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的选取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日常维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接到住户报修,填制《房屋报修记录单》;
(二)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通知监理单位核定工程量,监督维修质量和进度;
(三)维修进度跟踪,填制《房屋日常维修进度跟踪及回访表》,对维修情况进行回访,并经住户签字确认。
(四)维修完成后,归集维修单位填制的《房屋日常维修施工单》、《房屋日常维修工程量核定单》、维修前后照片。
(五)每月按照《保障性住房日常维修考评标准》对维修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六)每月将《房屋日常维修工程量核定单》报送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后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七)每月按照考评结果和《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确定上月应拨付的日常维修费用并拨付给维修单位。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大中维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组织监理单位、维修单位查勘现场,确定维修方案;
(二)维修单位按维修方案编制工程预算;
(三)与维修单位签定房屋维修施工合同;
(四)委托监理单位对维修质量、进度进行监督;
(五)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编制并报送工程竣工资料;
(六)组织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和维修单位按相关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七)委托工程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八)按《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费用。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住房保障对象及时退回房屋:
(一)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的;
(二)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三)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办理退房手续时,应当做好住房保障对象退房时的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工作,查验住房保障对象身份、房屋设施设备、租金缴交等情况,填制《退房交接验收单》,收回房屋钥匙。
住房保障对象退房后,应当及时报送退房信息。
篇2: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变化一2-3人户年收入标准放宽到8万元
● 根据实施办法,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满足: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应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 除了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外,申请家庭还应满足住房及家庭收入、资产方面的要求:
在住房标准方面,保持原来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不变,在收入方面,2至3人户由原来的家庭年收入由5万元调整为8万元,4人及以上户调整为11万元,1人户维持5万元不变。
此外,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的,还需满足年龄30周岁的申请条件。这样,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就已覆盖到了收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群体。
市住房保障办
这次我们根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做了相应的`调整,应该说这个标准更符合当前社会的平均工资标准跟物价水平。
变化二把日常申请变为按批次申请
在保障房的申请上,实施办法将原来的大轮候改为小轮候,也就是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和需求,具体制订每批次方案,市民再按批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和申请。
市住房保障中心资格审核科
这样的话,申请户就可以根据房源的情况,去对照自己的申请条件,先做一个意向的登记,然后我们有一个公开摇号的过程,确定一个家庭的先后顺序,就不需要大家等很久。
变化三对租赁房租金补助标准做进一步的细化
●新的保障房实施办法明确,我市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保障房;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配租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可以配租三房。
● 由于从今年起我市保障房将以租赁房为主,新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条件放宽的情况,对租赁房租金补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在保留原有的70%、80%、90%三个档次的低收入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了一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40%的租金补助标准。
市住房保障中心
这次因为收入标准调整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这一部分家庭应该说收入水平相对不是很高,政府也考虑到他们实际的困难,所以也给予他们住房困难的家庭,也给一定的补助。
变化四建立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有一个亮点,就是建立了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在这一制度下,软性和动态地管理申请家庭从申请到入住直至退出的全过程。
市住房保障办共列举了12种行为,包括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以及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等,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根据情节轻重申请家庭就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可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海沧京口岩一期保障房▲
反之,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以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申请家庭,将被记入良好信用记录,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篇3: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
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1】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土资房字〔〕119号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青政办字〔2016〕55号)文件精神,将我市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其他条件不变。
二、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三、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审核工作,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9号)、《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鲁民〔〕68号)、(青政办字〔2009〕146号)和《青岛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青政办字〔〕1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审核工作应当坚持部门联动、信息交换,依法客观、公开公正,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资格审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的相关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申请人房屋状况的具体审核工作。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金融、保险、证券、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审核、核对工作。
第二章 审核方式和途径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经济状况审核可按照下列途径组织实施: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被审核申请人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审核部门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八条 被审核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婚姻、房产、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被审核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九条 被审核申请人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审核工作。
第十条 房屋管理、民政、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与被审核申请人有关的信息:
(一)拥有或承租的房产、房产交易等情况;
(二)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补助等情况;
(三)户籍登记、拥有车辆等情况;
(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等情况;
(六)个人、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
(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第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在进行审核时,出具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送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户籍协查材料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申请人涉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房屋状况的.,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市内四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后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区民政部门可出具协助核查函,由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配合实施信息核对。
(一)车辆信息核对。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二)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三)社保缴费信息核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四)收入信息核对。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诉,涉及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由区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被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向审核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作为出具审核决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状况核对机制,并通过部门系统信息比对的方式实现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审查核对工作。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被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南京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除具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条件外还要满足: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从供需比来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经实现了“房等人”。
篇5:南京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南京现有的中低价商品房,是采用土地出让的方式专供拆迁项目需求,价格略高于经济适用房。目前,已经建成11865套。目前,在莲花村中建设的中低价商品房待物价部门审批。其供应价格为同时期同质商品房的60%-70%。
申购中低价商品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江南八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拆迁家庭拆迁补偿款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下,未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并且除拆迁范围外,本市无他处的住房。
篇6:南京市保障房申请条件
第一类是针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满两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第二类国有土地拆迁居民和集体土地拆迁农民的供应。其中对国有土地上供应经济适用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货币补偿金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从10万、15万、到目前的25万);
2.同一户籍家庭人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半年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本市他处无住房。
向集体土地被拆迁农民家庭,经济适用房则基本上是敞开供应,实际上变成了农民拆迁安置房。由于每户农民可安置最大面积控制在220平方米以内,因此,一户农民分得多套安置房较为普遍。这种现象仅是针对征地农民的,与城市居民保障对象应区别对待的。
篇7:保障房申请条件上海
2016年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详解(1)
专家来发言: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经适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据悉,这是自2012年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出台以来又一次放宽经适房申请的准入标准,由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3560元、人均财产限额为13.2万元调整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相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适房的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今后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的保障能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房源供应等条件和因素,继续合理放宽经适房的准入标准。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专家建议: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海经适房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公示,审核,摇号选房,购房,登记。
1、申请
“政策咨询周”结束后,两试点区将正式启动申请受理工作。
申请期限内,两试点区的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属地化”原则受理辖区内市民的申请;考虑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家庭成员充分协商,提交申请材料也需要准备时间,两试点区的市民可以在申请期限内任意一天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
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
2、受理
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3、公示
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4、审核
受理申请后,住房保障机构将严格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开展初审、复审工作。
初审过程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
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
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
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
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7、登记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以上为2016年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的所有内容,信息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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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5年内将增保障房30万套(2)
今年至2020年的“十三五”时期,上海将新增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约30万套(户);中心城区完成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240万平方米。
到2020年,上海将基本形成完善的排水防涝体系,海绵城市建设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市政府近日下发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人们展示出一幅幅生态环保、宜居共享、安全有序的未来城市图景。
研究拓展公积金提取使用途径
●《规划》明确,今后将完善以居住为主、以市民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市场体系,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贯彻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严格执行限购、限贷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
●这五年,沪上将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优化购租结构,引导市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
研究拓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途径。
五年内保障性住房新增30万套
●这五年,上海将着力深化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四位一体”、购租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各类保障性住房新增供应约30万套(户)。
●《规划》还提出要实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适应的人才公寓等建设。
●“十三五”时期,中心城区完成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240万平方米。
积极推进中心城区零星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全面启动郊区城镇旧区改造。
5年消除中心城排水系统空白
●到2020年,沪上将基本形成生态保护和低影响开发雨水技术与设施体系,基本形成完善的排水防涝体系。
●到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
将建立符合上海特点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管控体系,建成区结合城市更新、旧区改造、道路和排水系统改造等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中心城及郊区新城城镇排水建设标准将不低于5年一遇,其他地区城镇排水建设标准不低于3年一遇。
用5年时间消除中心城建成区排水系统空白,同步开展并支持郊区排水系统新建和完善。
避难场所与房屋建筑同步规划
●“十三五”期间要编制实施城乡建设防灾规划,加快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落地,分类推进社区防灾实施规划,研究制定大型商业区、经济开发区、重要商务区、居住区等不同类型社区防灾技术要求,推进新建社区防灾设施、避难场所与房屋建筑同步规划设计。
●要加强政府飞行队(警用、消防)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应急着陆点、取水点规划建设,加强无人机使用监控。
●深化城市应急联动体系建设,加强高层建筑、轨道交通、化工等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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