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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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犯罪数量逐年增加。
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起开始上升。比增加了54.5%,较之20又增加了97.1%。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 。
大学生犯罪多以伤害型和财产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比如轰动一时的郑州银行被劫案,主犯儿子是警校毕业的学生,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因此,是破案难度增加;还有某些博士硕士利用所学科学知识,从事高科技犯罪等等。
(三)犯罪主体范围扩大。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普通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例如在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法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女大学生犯罪也在增加,在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其中盗窃10人。
篇2: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理是指为了取得荣誉和引起普遍注意而从物质或精神方面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爱慕虚荣的人多为外向型、冲动型、做作型性格特征,待人接物突出自我,常以自我为中心,心理浮躁,行为反复易变。虚荣心强烈的人一般奉行“你有我也有,你没有我也有”的信条。具有这种心理的人,若任其发展,就会为满足虚荣心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岁左右的大学生,大多具有极强的表现欲,也亟须被他人认同,但若寻求不当,就可能使一些思想不成熟的大学生寻求各种途径满足虚荣心,甚至不惜去违法犯罪。海淀区检察院首次公布的一项在校大学生犯罪调查表明:从20至,该院受理审查批捕的在校大学生(包括统招、民办、自考、成教等)犯罪总计85件,114人。其中盗窃犯罪占到50%以上,其他涉及罪名还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男性学生和外地学生犯罪比例,双双占到此次公布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的80%以上。通过调查发现,这一部分大学生普遍自我独立性较差,经济上依赖性强,心理上过分虚荣,为了显示比别人强、经济上比较优越,就不择手段,以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获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一些女大学生由于认为通过正常途径赚钱太少,无法满足其虚荣心,便去实施卖淫、诈骗,甚至抢劫等犯罪行为。
(二)攀比心理。所谓攀比心理,是刻意将自己在智力、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别人进行比较,并希望超越别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攀比心理的由来在于一样的生命不一样的生活,俗语称:“人比人,气死人。”现在的学生从小学到高中,整天读书、学习、做题、考试,确实很苦很累,而一旦上了大学,犹如久压的气酒瓶盖被打开,他们所有的发泄、享受的欲望就像滚滚泡沫从瓶颈喷涌出来,遍地泛滥。在物质生活上互相攀比,尤其一些女大学生喜欢和别人攀比任何事情,和同学比吃,比穿,比手机,甚至比看谁的男朋友多,比谁的男朋友有钱,有本事,能送自己的东西多。一切都处于攀比之中,人好像活在一个虚伪的世界里。不断升级的攀比,使许多学生不堪重负,加大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理落差,由此而成为一些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目前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又以盗窃、抢劫等财产类犯罪上升幅度最快,其中盗窃案约占70%以上,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学校里严重的攀比风气所造成。
(三)报复心理。报复心理是指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意图以暴力、语言等攻击的方式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伤害或不愉快的人发泄不满的心理状态,俗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报复心理不仅会对报复对象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威胁,而且有害自己的心理健康。一些大学生在纠纷中不能理智地解决问题,不能控制过激行为,因为一些小事,心存怨恨,产生报复心理。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约占整体大学生犯罪案件的30%,这类犯罪主要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报复心理极强的大学生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者,对人敌意、多疑,极度自私,易走极端。比如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伤害、杀害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杀害或打伤对方。
(四)嫉妒心理。妒忌就是一种心胸狭窄、不能容忍别人比自己强的病态心理表现形式,俗称“红眼病”。在特定情况之下,一个人卓越的声誉、地位、学识,财富、相貌,爱情、家境都可能引起别人的嫉妒。进人大学的学生,失去了中学时期的优越感,原来在中学的一些佼佼者们,在强手如云的大学里,也感到自己好多地方不如别人,从而产生不服气,甚至嫉妒的心理。具有严重嫉妒的这部分大学生往往爱钻牛角尖,不愿从自己身上找出落后或者失败的原因,反而怨天尤人,不思进取。一些学生因妒忌他人而丧失了作为人的正义感、是非感,失去做人的起码自尊。尤其一些心胸狭窄而又怀有强烈进取心的大学生由于对自身的期望值较高,当理想与现实产生矛盾,遭受挫折后,就产生极度的嫉妒心理。在这种变态心理的驱使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扭曲,人际关系遭受毁坏。如再受到周围不良影响时,一些大学生就容易因妒贤嫉能便借机诽谤、诬告陷害、破坏、伤害、杀人,陷入犯罪泥潭。
(五)逆反心理。逆反心理是一种对事物所作的反应跟当事人的意愿或多数人的反应正好相反的一种心理现象。随着大学生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增强,他们迫切地希望摆脱家长、老师的管制。为了表现自己已经成熟和独立,或担心别人无视自己的存在,他们常常会用对抗性的言行和态度来突出自我和确定自我,对任何事物都持批判态度,这就是在大学生阶段常见的逆反心理。其表现有多种,如:对正面宣传作反面思考、对不良倾向产生情感认同、对思想教育、遵章守纪要求的消极抵抗或否定、对学校和老师教学及行为的偏激评判、对成人和家长的抵触情绪的明显增强、对异性的盲目信任及亲近感增强、对内心世界的封锁、对社会要求的矛盾态度、对社会与家庭的冷漠等等。逆反心理束缚着大学生的身心的健康发展、使许多学生误入歧途,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和其他消极后果。有许多大学生就是因为逆反心理的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篇3: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笔者认为,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自身原因:
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成年,但是,同生理上的成熟相比较,大多数大学生的心理水平提高的相对缓慢,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这些大学生不同程度还具有未成年人的某些心理特点。
情绪不稳定,自控力较差。尚没有迈入社会的大学生往往年轻气盛,自我约束能力差,感情比较脆弱、易冲动,缺乏对事件的正确处理与驾驭能力。在一定的突发事态刺激之下,容易冲动和感情用事,极有可能与他人发生冲突,容易产生偶发性犯罪。大学生犯罪中的伤害型案件多数都是起因于此。
依赖心理过重,无法应对挫折。现在大学生独生子女居多。他们在父母的呵护下,生活一直比较顺利。进入大学后,他们往往要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但其潜意识中仍然在寻求依赖,自我定位不准,对挫折没有思想准备,一旦遇到重大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难以调整自身对社会变化的认识。随着大学的扩招,大学生队伍的日趋膨胀,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如大学生失业现象增加等等。这些使现代大学生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自认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他们的自我预期值下降,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的心理。
二、学校教育方式的缺陷:
某些院校包括一些名牌院校对学生的知识教育和学校的设施建设抓得比较紧,而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法制教育、学生在校外的活动情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学生的增多,大学内部对学生管理弱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社会要求及家长期望都很高,个人成才欲望强烈。但由于其心理尚未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加上为在激烈的高考竞争中取胜,几乎全身心地投入学习,心理比较脆弱,适应能力差,情绪不稳定,心理失衡常常发生。他们是心理障碍高发、易发群体。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却相当薄弱。
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法制教育是道德教育的基础,在高等学校对学生的道德教育中,应当始终把法制教育摆在重要的位置。目前的大专院校中,在大学一、二年级一般都增设了法学理论课程。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大学生虽然知道自身行为违法犯罪,却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手段比较高超,不会被查获。可见,大学生仅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知识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大学生们的脑子里装上法律这根弦,遇事知道用法律的标准来衡量。
三、家庭教育方式失当:
对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来说,家里能够出大学生是一种莫大的骄傲。因此,无论家庭经济条件好坏,很多家长都对自家的“骄子”给予了过多的溺爱。有的父母不惜省吃俭用,也要为孩子设计舒适的环境。经济条件好的,更把孩子当作“掌上明珠”,千方百计满足孩子的一切要求。在溺爱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往往养成任性、自私等不良习性,而这种习性成为诱发他们心理疾病的病灶,导致他们产生性格孤僻、自控力差、交际恐惧症、自闭症等心理问题和疾病,有些还发展为暴力倾向和行为。
除了上述原因外,社会中各种不健康思潮的影响也是导致大学生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一些非主流文化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着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某些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各种文化糟粕,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大学亚文化的发达,强化了学生的越轨心态、浮躁心态,使他们越来越追求功利化的目标。
篇4: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减少和遏制大学生犯罪,防患于未然,其关键和根本在于健全全社会的预防系统。笔者主要从学校预防和司法预防两方面入手,探讨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
一、学校预防:
加强心理教育。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当前尤为重要的是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增强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适,做事前理智思考。学校还要引导大学生克服心理障碍和自闭倾向,帮助他们学会与人沟通,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方法。同时,学校要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指导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此外,学校还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这不是仅靠传授几节法制教育课,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问题。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在整个大学阶段都不应中断,并且在不同年级要有不同的任务和重点,方式、方法更要不断改善。如在开设法制课的同时,可以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各大专院校还可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当前,一些高校基于其校规管理的考虑,对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不分情况,一律开除,这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改造,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所以,笔者建议,高校应对犯罪大学生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司法预防:
就法院而言,对犯罪大学生应寓教于审,惩教相结合,实现对他们的特殊预防。法院要贯彻全面调查原则,查清大学生的犯罪原因。全面调查指对大学生犯罪案件,不仅要查清犯罪事实,而且要深入学校、家庭调查大学生的成长经历、既往表现、家庭状况等,然后,综合第一手材料,以弄清大学生的犯罪原因。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对事情一般都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如果只是对其进行泛泛教育,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如果找准了对其教育的感化点,就会使教育做到有针对性,效果也不同。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就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实现对大学生犯罪的特殊预防打下了坚实基础。而另一方面,贯彻全面调查原则也可以防止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情况同等对待。
法院可邀请大学生所在院校的教师参加庭审教育。对在校大学生来说,一般远离家庭,大多数时间在校内度过,其所在院系的教师和辅导员对其生活、学习情况是比较熟悉的,对其思想动态也有一定的了解。而且,对知识的尊重往往使大学生很容易对学识渊博的教师产生景仰之情,邀请他们参加法庭教育,这本身对大学生就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同时,法院也可邀请心理专家介入,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这样做不仅可以深入挖掘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溯清犯罪源头,也可以使法庭教育更具有针对性。
此外,就我国法律而言,在刑罚种类上,对犯罪大学生应多适用非监禁刑。大学生犯罪以后,大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痛悔不已,在认罪悔罪的同时,也希望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国家、社会及家庭培养大学生不容易,为了使大学生完成学业,做有用的人,对大学生在刑罚上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犯罪特征
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具有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有诉讼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规定是各种各样的刑法行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其规范主要由假定与处理两部分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状就是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当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这一假定性条件时,就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论上,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因此,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并非是指对刑法规范中的假定性条件的违反,而恰恰是符合。显然,刑事违法性之违法是指违反行为刑法规范前提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表明刑法禁止杀人。当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违反了刑法禁止杀人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内在于刑法规范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据。
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1] 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法益侵害行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以刑法规定为根据。在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认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法益侵害性虽然是对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的阐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说,法益侵害性是刑事违法范围内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实际侵害,二是危险。实际侵害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例如故意杀人,已经将人杀死,造成对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损害并未发生,但法益处于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因而同样被认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具有刑事可罚性。在中国刑法中,大多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实害性而被规定为犯罪,例如以发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而被规定为犯罪,这种危险包括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其中抽象危险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险,在司法活动中毋须认定,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构成犯罪。具体危险是指司法认定的危险,如果不具有这种危险,即使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和中止行为,也都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实际侵害结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而被处罚。
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应受惩罚性并不是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它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立法机关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制约作用。某种行为,只有当立法机关认为需要动用刑罚加以制裁的时候,才会在刑法上将其规定为犯罪,给予这种行为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司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司法机关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是没有必要予以刑罚惩罚的行为。因此,是否具有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这里应当指出,应受刑罚惩罚与是否实际受到刑罚惩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一行为如果缺乏应受刑罚惩罚性,就不构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实际受到刑罚惩罚。中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免予刑事处罚是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前提的。这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虽然具有应受惩罚性,但因其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
篇5: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
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有所上升,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其犯罪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注意.本文从心理方面分析了大学生的犯罪原因,探寻了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对策,以期达到减少大学生犯罪的目的.
作 者:徐凝 作者单位:石家庄,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050081 刊 名:中国成人教育 PKU英文刊名:CHINA ADULT EDUCATION 年,卷(期): “”(10) 分类号:G72 关键词:大学生 犯罪心理 预防对策篇6: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本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现阶段大学生犯罪所具有的诸如犯罪类型的多样性、犯罪的高智能性、犯罪时间上的规律性、犯罪的团伙性、女大学生犯罪的严重性、犯罪的突发性、犯罪的'凶残性等特点,并对大学生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这对预防和抑制大学生犯罪,促进大学生的成人与成才具有重要的作用.
作 者:孙丹兵 Sun Danbing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刊 名:当代青年研究 CSSCI英文刊名:CONTEMPORARY YOUTH RESEARCH 年,卷(期): “”(8) 分类号:B823.4 关键词:大学生 犯罪 预防抑制篇7: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
浅析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自建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日新月异。与此同时,社会治安形势有点不容乐观,其中,大学生犯罪比例越来越高,大学生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为了当今社会犯罪问题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现在的大学生教育是大众化的教育,不是以往的精英化教育,虽然整体上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很有帮助的,可是大学生的犯罪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长。
二、实践意义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希望,是国家的栋梁之才,关注大学生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这篇文章对大学生的犯罪原因以及预防问题作了深入的解读,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我们要建设的是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中国。犯罪会破坏社会的和谐,特别是大学生的犯罪,不仅影响到社会的治安,更是会在社会上引起恶劣的反响,关系到未来国民的素质,大学生可以说是未来民族的骨干力量。所以,关注大学生犯罪问题不仅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持续和谐发展。本篇文章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大学生如何更有效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走上不归路。这些建议和对策,都基于我国国情,更加突出这些对策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摘要,主要叙述了一下目前大学生的犯罪率高,并以此现象提出后文。第二部分讲述了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的现状,大学生犯罪的特有现象,比如大学生犯罪比例越来越高,而且女大学生在整个大学生犯罪比例中也是逐年走高;犯罪团伙化,多元化,智能化。第三部分讲述了,为什么当代大学生犯罪率这么高,从根本上剖析大学生犯罪原因,从文中也可以体现出是大学生本身的心理生理的不成熟,以及家庭,学校,社会的帮助不到位。第四部分讲述了大学生收到的计算机网路的影响,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几乎所有的大学生都有台电脑,这就营造了一个大学生网络世界,使学生在虚拟网络世界能够侃侃而谈,而现实中却变得害羞,不善于交际,另外大学生通过网络很容易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受到外界不法分子的骚扰,侵害,也有可能导致犯罪事件的发生。第五部分就切实的提出了面对大学生犯罪的几点预防对策。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从自身做起,从根本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大学生过硬的心理素质;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进行社会各部门的共同教育;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家长要有针对性指导。最后就做了个总结: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
四、计划进度
第一、二、三部分就是介绍现状特点的,用一周时间进行整理材料。第四部分是讲述计算机网络对大学生的危害,用一周时间。第五部分是全文的终点,再加上最后的总结一共两周进行详细的研究和阐述,文章的主要内容都集中在这一块儿。最后对文章整体进行修饰,来达到更好效果
五、参考文献
[1]《大学生犯罪出现新类型:脆弱心理埋下犯罪苦果》,赵中鹏,千龙网,-11-17
[2]《“校园犯罪”亟须引起重视 申城大学生犯罪猛增》,东方网-劳动报,2003-06-09
[3]《大学生恶性犯罪事件频发 心理健康教育不容忽视》,文松辉,人民网,-03-09
[4]《育人要育有人性的人》,中国青年报-教科文,2002-03-22
[5]《天之骄子的素质教育》,查庆九,《法制日报》,2002-02-26
篇8: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讨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讨
一、个人主观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教育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三、学校教育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 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四、社会文化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笔者曾办过一起赵××奸淫幼女案,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黄色录像学来的。他经常光顾的录相厅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
五、司法执行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
2、监狱的“交叉感染”。
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正如法国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服刑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篇9: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篇10: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量增加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9年起开始上升。20XX年比20XX年增加了54.5%,20XX年较之20XX年又增加了97.1%。
(二)类型多样化大学生犯罪多以财产型和伤害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
(三)犯罪主体范围扩大。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例如在20XX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
法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女大学生犯罪也在增加,在20XX年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其中盗窃10人。
二、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 市场经济冲击、改变大学生的思想价值观。
在市场经济条件影响下,物质利益已经不再被人们视为是“拜金主义”和“思想腐化”的反映,这块昔日烫手的“山芋”反而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头戏”。有些人甚至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而许多检察官在办理“校园犯罪”案件时也发现,正是社会上这种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风气刮进了校园,动摇了“象牙塔”内众多学子纯洁上进的思想,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对物质享受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大学生们去进行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大学生甚至抛弃了个人的基本道德,出卖肉体出卖灵魂。
(二)大学生心理不成熟。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迅速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他们感情丰富,心理起伏大,易冲动,自控能力差;他们没有走向社会却渴望走向社会;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但社会却纷繁复杂,所以,如果没有正确引导的话,大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
大学生犯罪,主要原因有自控力较差,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中独生子女是绝大多数,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还有一些大学生因出身贫寒,或有某些缺陷,一方面对家庭和社会不满、仇视,另一方面敏感自卑,自我调控能力差,无法应对社会的一些不公和挫折,对人生悲观,以至于不能自拔,最终走向极端。
2、心理迷乱,情绪失控。
随着高校扩招步伐的逐渐加快,大学生失业现象也日益频繁,许多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他们不再拥有昔日大学生身为少量“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失足犯罪。
据前两年对全国17.6万名大学生抽样调查,发现心理疾病患者高达20.23%。可以说心理迷乱,情绪不稳是青年学生典型的心理疾病,也是当代大学生失足的又一大诱因。
3、对法律藐视的心态。
法官在调查中发现,不懂法不是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的大学生大多对法律条文的规定有大致的了解,有的甚至攻读法律专业。在犯罪大学生中,有的学生明明晓得那样做是违法的,但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手段比较高超,不会被查获,所以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是一种藐视法律的心态。
4、性心理不健康。
大学期间,大学生的生理迅速走向成熟,开始对性充满了好奇和渴望。从青春期开始的逐渐性成熟以及性意识的增强必然使这些刚刚成年的年轻人关注异性。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引导他们形成良好、正常的性道德观念,再加上受到各种暴力、色情文化的不良影响,就有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三) 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
近年来,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大学生身心的东西屡禁不止,使大学生的认知产生偏差。另外法制教育的不健全、以及电子游艺厅、黑网吧的侵袭,都是产生大学生犯罪的不良社会因素。
(四) 学校教育体制不健全。
从学校方面的因素来看,学校教育体制存在缺陷。学校教育观的偏颇、教师素质问题以及校园暴力都会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比如学校只抓升学率而忽略对学生人生观和思想品德的教育等都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破坏性的影响。
(五)家庭教育方面的缺陷。
据专家分析,处于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等“问题家庭”的大学生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原因就是缺乏适当的教育方法和健康的教育方式。所以社会在研究“问题大学生”时,也不应忽略了其背后的“问题制造者”,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三、减少大学生犯罪的途径
(一)处罚大学生犯罪后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减少犯罪的最直接的途径。它的作用有两个:一方面通过罚款或者监禁等处罚大大减少和控制了犯罪大学生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其他的大学生也起到了一定警示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对于这一办法的实施和效果,理论界却持有不同的态度,主要有三种观点。
有的人认为:年轻人犯罪,特别是罪行不太严重的初次犯罪,采用定罪判刑的方法效果并不理想。相反,如果施之以教,在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并具有悔改之意后,采用暂缓起诉的方法,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正常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效果可能更好。实际上,鉴于犯罪的大学生在学校大多表现良好,在他们触犯法律后,校方也大多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写函,有的坚决要求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的要求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
本着上述意见的观点,前不久,南京市浦口检察院刚成立的`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推出一项新举措,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的犯罪行为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而是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同时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后的处置有章可循,并加强与高校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工作,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
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认为这一举措与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抵触,有悖于司法公正。有些人甚至认为:这实际是法律纵容大学生犯罪,在为社会培养“犯罪精英”,如果全国都实行这种法律,那么高科技犯罪将会越来越多。这些反对者指出:对大学生犯罪应该一视同仁,对他们宽容就意味着践踏法律的公平和公证。作为大学生,他们学知识的能力更应该懂得是非好坏,更应该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在法律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法外开恩,认为大学生犯罪是一种失足行为,人才难得,所以法律要对他们采取宽容政策,这只能起到纵容作用。犯罪事后痛悔的人比比皆是,法律从来不会因为犯罪者的痛悔而改变它的原则。
而有的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法律规定是无情的,一些硬性的条文是不允许人们人为操作的,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一定情节就构成犯罪。但如果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突破法律界限,又能做到有所创新、突破,同时兼顾公平、公正、公开,这自然是最佳的解决途径,而这个问题亟待社会各界研究。
在实践中,法院采取的态度是:依法尽量适用缓刑。为了挽救失足,使他们完成学业,有的法院除了将大学生犯罪放在少年法庭审理外,在量刑时对大学生也尽量适用非监禁刑。比如从2002年海淀法院审结的犯罪大学生被判处缓刑的占41.8%。
但是,从目前审理的案件情况看,这一比例并不高。法院在实践中也体会到,缓刑适用率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高校基于其校规管理的考虑,对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不分情况,一律开除。这对家在外地的大学生来说,即使在主观上具备了适用缓刑的条件,但因为其所在高校的排斥而丧失了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法院只能对其适用监禁刑。
笔者认为,南京市浦口检察院的新举措大有可借鉴之处,而反对者则有把问题简单化地“贴标签”倾向。因为,首先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在以前,刑罚往往是对犯罪的机械的反对,不大注意刑罚的实际效果。而在现代社会,刑罚的重心已由犯罪转移到犯罪人,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防止犯罪人再犯罪为宗旨。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成为刑罚演变的共同趋势之一;其次,对社会来说,任何犯罪都是一种损失,而法律的责任不光是惩罚犯罪,更要预防犯罪,减轻损失。从处罚上看,犯罪大学生多数是被单处以罚金,少数被处刑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学生有的的确无逮捕的必要,他们改过的几率很大,但学校往往对学生一开了之,实际上有不负责任的嫌疑。而检察机关采取这种让学生先完成学业再说的措施,应该说是一种理智的选择。毕竟学习的机会来之不易,社会培养一个大学生也不容易。而在不起诉不大影响甚至有利于对一个人的改造时,为什么不可以选择不起诉呢?况且,暂缓起诉制度还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降低了司法资源的投入和消耗。当然,对犯罪案件适用暂缓起诉应有所选择,仅适用于主观恶性不深、可改造性大、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能真诚悔罪的初犯,而对那些主观恶性深、劣迹斑斑、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则不予适用,要采取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预防正确道德观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预防是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对人才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每个大学生犯罪案件都是个人、家庭、学校或者社会等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体现。因此减少和预防大学生犯罪,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明显效果。预防大学生犯罪与预防其他犯罪具有相似性,最根本的措施还在于防范于未然,针对其犯罪原因,实行综合治理,形成一种有利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环境,才能收到治本的效果。
1、首先,应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杨叔子院士说“育人要育有人性的人”。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大学期间对于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至关重要。让大学生能够学到现代科学知识、技能和理论的同时,对他们进行有效的道德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教会他们为人之道,使他们真正成为心智与人格全面发展的有用之材,是高校教育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2、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引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机构,减少一些不必发生的悲剧。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当前尤为重要的是:A)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消除其人格障碍,学会宽容,提高大学生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B) 注意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要放弃偏激和自卑心理,笑面人生,热情生活,多交朋友,使自己的心理常常处于轻松愉快之中。C)
注意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 当前在校的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应该以友情为重,不应过早确立恋爱关系。学校应该加强他们的性教育和性道德的教育,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并利用它指导和帮助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3、多形式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全面教育。这就要求我们的学校首先要高度重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要从刚入校门着手,结合道德品质与行为规范教育,结合校园内的案例讲危害,向学生灌输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尤其是针对大学生中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缺乏法律意识的现象,我们强调要强化法制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指导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
4、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
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保证校园是一个学习知识的场所,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因此要加强和改进高校的学生管理,尤其是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管理约束机制,建立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网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通过建立一整套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最终从体制上杜绝违法犯罪现象。
5、司法机关的积极协助。
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政治效果为原则,以社会效果为目的,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对罪行并不严重的且有悔改之意的,应采取微罪不诉或建议法院单处罚金的方法,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帮助学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同时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
6、家长有针对性的引导。
学校对大学生的引导是整体上的、普遍性的引导,而对大学生有针对性、个别性的引导则要靠家长了。因此,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在配合学校教育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加以引导,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
此外,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环境,加强教育领导,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把大学生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
《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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