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起诉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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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租赁合同起诉书「标准」
原告:张XX,女,汉族,1xxX年X月2X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号,电话:XXXX.
被告:庄XX,男,汉族,1xxX年1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判决解除原、被告20xx年8月1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商铺租金(20xx年8月25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应支付1611720元,已支付507000元)合计人民币1104720元;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物管费和水电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被告于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撤出商铺内其安装的设备、设施,恢复原貌,付清20xx年3月20日至7月31日的物管费和水电费。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XXX号商铺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5年,自20xx年8月25日起至20xx年8月24日止,并约定了双方若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该租赁合同约定交付了商铺,但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按约定支付租金,并长期占用商铺。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高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篇2:租赁合同起诉书「标准」
原告:***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性别:男 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xx年9月8日至20xx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xx年9月7日、29月7日、 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xx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xx年9月8日至20xx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 10060.80元。20xx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3:租赁合同起诉书
原告:贺×,……。
被告:××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有线电视费198元。以上合计:1583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8月9日,租金每月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人民币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从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12月15日3个月的房租10200元、押金3400元、中介费3400元及有线电视费198元。原告住进租用的房屋后,发现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无法使用热水,热水器是坏的,房屋里的电视也是坏的,原告立即打了被告的投诉电话,将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维修,但被告拒绝,过了几天后,被告仍未维修热水器及电视,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但被告同意在7天内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为了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将租赁给原告房屋的钥匙收了回去,让原告搬出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答应原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并同意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绝。
被告不仅不退还原告多交房租及押金,而且在20xx年11月15日,要求原告再支付3个月的房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将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没有在租赁的房屋居住,从20xx年9月29日至20xx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为了将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权利,原告也没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租到房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没有居住期间的房租、押金、中介费及有线电视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贺×
代理律师:林军
年 月 日
篇4:租赁合同起诉书
原告:某有忠,男,XXXX年5月11日,汉族,身份证号5101251972051XXXXX,住某某市新都区木兰镇十里村X社,电话;1398087XXXX
被告:某秋蓉 ,女 ,汉族,XXX年9月13日,身份证号5130271968091XXXXX, 住某某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 ,电话:1388028XXXX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房屋押金租金205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0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10月18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龙潭寺南路180号东润豪庭的商铺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汽车维修,现因被告的商铺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无法正常的开张营业,最终导致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签订十余天后原告方才了解到这种情况,就反复和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告一直以此商铺还没有重新出租出去为由,拒绝退还原告的租金和押金。按照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某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某肃性。
此 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零xx年十二月四日
篇5:起诉书标准
起诉书样本标准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惠济检刑诉0843号
被告人李甲,男,21岁,汉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现中州大学08级????专业学生,住郑州市惠济区14号302房。?月?日在惠济区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自首,因涉嫌抢劫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20??月??日经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月?日被惠济区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王乙,女,23岁,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毕业,现住在柳林镇张家村32号,现就职于柳林派出所,2011年?月?日因涉嫌丢失枪支不报罪被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月被惠济区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孙丁,男,41岁,汉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就职于陈砦派出所任副所长职务,住陈砦村33号,2011年?月?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惠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月被惠济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济区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甲涉嫌抢劫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王乙涉嫌丢失枪支不报罪和孙丁涉嫌包庇罪于2011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李甲、王乙、孙丁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甲、被告人王乙、被告人孙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月?日被告人李甲在学校与同学因小事发生矛盾,感觉心情不好,想找事发泄下,闲逛时在英才街街遇见提名牌lv包的王乙,遂生抢劫的意图,其实王乙是一位民警感觉里甲的行为很好玩,李甲大声吓唬王乙令其交出自己的名牌lv包,王乙假装非常害怕、害怕受到伤害,假装迫于李甲的淫威,说交出什么都行,王乙问了李甲的姓名,李甲告诉了王乙自己的姓名,王乙把包给了李甲,并告诉李甲包里有枪,嘱咐说里面有枪不要乱玩,李甲却不当回事,扬长而去。李甲想这可能是女孩子的防身之物,一定是个玩具枪,想试试效果如何,下午回到学校之后,告诉同宿舍的赵丙同学说自己得到一个玩具枪,试一下看防卫效果怎样。于是让同学赵丙配合一下看看怎样,赵丙答应,李甲让赵丙左手拿本书挡住,李甲射击,不曾想是真枪,射击之后赵丙的左手被打断,李甲在拨打了急救电话后迅速逃离现场,李甲害怕被公安局抓,赶紧跑到孙丁所在的陈砦派出所副所长办公室,李甲 叔叔孙丁在派出所工作,自己想找到叔叔问问他应该知道该怎么办,李甲找到孙丁后,向孙丁如实道来,孙丁深思后说事情非常严重,让她先出去避避风头,于是孙丁马上安排他逃跑,给了李甲一些钱后,让李甲逃跑。但是李甲也不知道去哪,就去陈砦市场,在市场转悠时因自己身穿名牌,打扮是时尚华丽,被当地的无业游民钱戊认出非常有钱,钱戊近段手头没钱想绑架李甲想李甲家索要钱财,遂上前准备控制李甲,李甲因为瘦小挣脱有困难,把随身带的那一把枪照住钱戊也没看直接向钱戊身上连开了两枪,谁知正好一枪打中心脏,事后经查明是子弹击中心脏但因抢救及时保住性命,同时另一抢还打到路人张己,事后经查致其轻伤,李甲见事情变大感觉迟早也会被抓,还不如趁早投案争取宽大处理,也就向当地迎宾路派出所进行投案。王乙和孙丁得知李甲投案后也分别向惠济区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甲王乙、孙丁的供述
2.被害人王乙,赵丙,张己证言。
3.赵丙司法鉴定证书一份,钱戊的司法鉴定证明书一份
4.五四式手枪一把,赵丙案发地点弹壳一枚,钱丙案发现场弹壳两枚。王乙的lv包一个,赵丙被打穿的书一本。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有以上相关证据作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身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无视国家法律,漠视他人生命和身体的健康完整,使用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使用枪支过失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使人重伤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一百二十八条,分别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乙身为人民警察对于抢劫行为没有做出相应的保护枪支的行为致使枪支流失,事后没有及时报告枪支的丢失情况,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被告人孙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不但没有说服、扭送犯罪嫌疑人归案,还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帮助其逃跑,其行为构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XX
检察员:张XX
2011年X月X日 附项:
1.被告人李甲、王乙、孙丁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篇6:租赁合同标准格式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于 ,该块田地共计亩。
二、租期:租赁期限为年 日 至 年 月 日止,租金 元,因搭设临建造成的地上树苗补偿费一次性付给甲方 元。共计写: 元。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如有违约,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
乙方所承租甲方该土地,乙方具有该使用权。
五、租赁期限满后,乙方有优先的承租权,如乙方不再续约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协助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拆卸等相关事宜。
六、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方式;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全部费用。
七、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享受国家的经济补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甲方(签章):
签 字:
乙方(签章): 签 字: 年 月 日
篇7:租赁合同标准格式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地情况:甲方将位于 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块土地的具体位置 (即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总面积 亩(以下称该土地)。
二、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要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
三、租期: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双方协商确定该土地的租赁价格定为人民币 元/亩,共人民币 元/年(大写 元)。
五、付款方式:每 年支付一次。
六、交付场地: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场地交付给乙方。
七、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做好场地内除建筑物以外的生产设备的转移工作,并将场地退还给甲方。
八、提前终止合同:
1、如因国家建设需要,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甲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退还未发生的租金。政府对承租方的误工补贴及搬迁费用归乙方所有,如个人行为出现买卖与国家政策不符合无效。
2、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未发生的租金给乙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元。
十、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如甲方需盖门面房,必须自南向北给乙方留出二十米大路,高6.6米留给乙方使用,五年以后两侧如有二层以上门面房租地价格按两侧门面房价格(如没有二层以上门面房按原租地价格计算)。
十二、条件:招聘1名工人,工资为二千元,签定用工合同。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篇8:租赁合同标准格式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地情况
甲方将位于湖南常德澧县澧阳镇翡翠华庭旁边闲置草坪约800平方。
二、租期
租赁期限长期使用,暂定20_年。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经商使用,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四、乙方的义务
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五、租赁期限界满后,租金平等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的承租权,如乙方不再续约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土地归还甲方使用。
六、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为 元每年,租金按一年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第二次支付时间 年 月 日完成,由甲方开出收据给乙方。
七、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9:标准刑事起诉书
起 诉 书
云检诉起字第1号
被告人褚时健,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贪腐一案,19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
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贪腐一案,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
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时健贪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以军、乔发科贪腐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贪腐
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
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
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
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
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褚时健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时健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
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
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
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
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时健、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时健贪腐
1995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
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以军把钱转存到该账户。
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
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
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
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
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腐公款3551016美元,褚时健还单独贪腐公款1156万美元;褚时健共计贪腐公款1330万美元,罗以军贪腐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腐公款68万美元。
褚时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
褚时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腐、巨额财产不明罪。
罗以军、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腐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时健在共同贪腐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属从犯。
褚时健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腐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
褚时健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
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XX年7月31日
(院印)
附:1.起诉书附表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据目录正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主要证据复印件
篇10:房屋租赁起诉书
原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要求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房屋租金__元及利息__元,(如造成房屋损坏,可要求被告承担房屋损坏的损失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__区__路__号房屋一间,面积__平方米,用于居住,承租期限为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租金每月__元,每月一日前付清当月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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