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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合同

2023-01-24 08:08:1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吃饭饱饱”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浙江省劳动合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浙江省劳动合同

篇1:浙江省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 元。

乙方月工资为 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篇2:浙江省劳动合同

关于浙江省劳动合同样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元。

乙方月工资为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篇3:浙江省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受聘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确立劳动聘用关系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止。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一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车间生产一线工作。

2.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工作意见,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3.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及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若乙方在合同期内离职,劳保用品费用按实际价值由乙方承担(工作服65元/套工作鞋35/双)。

四、教育培训

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岗位培训。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确定对培训内容已熟知。并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五、工作时间

1.乙方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有法律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没有特殊理由不能拒绝加班。

2.执行计件工资时,超时加班不另行补偿。在确保生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班组人员每月可轮休1—2天。

六、劳动报酬

1.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___元。其他部分以绩效奖金为凭发放,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15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制度。

2.乙方试用期的薪酬按岗位的不同核定。期满后继续工作的按岗位标准支付薪酬。

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申请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提交离职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停止发放所剩余工资,以此惩罚给生产造成的缺员停产的损失。提前30天通知厂方离职的全额发放。将离职报告交于劳资管理人员或财务部存档。

七、社会保险

1.甲方和乙方签订完劳动合同后,由甲方统一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此社会保险如员工在保险期内不离职,保险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如中途离职或辞退,无论各种理由,全年保险费均由乙方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合同终止。〔上述条款由财务部审核兑现为主〕。

2.乙方上岗后,尚未投保前,若发生工伤事故,乙方须同意使用自身的农合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式保险后,乙方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吉林省工伤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

八、公司规章制度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秩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乙方要服从甲方调度安排,不许无故迟到、早退,在生产旺季时,员工请事假须经甲方人事部门批准。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

九、甲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上班期间喝酒闹事及打架斗殴的;

4.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本岗位不适合,二次调岗不服从分配的;

6.无故矿工三次以上,无故请假的;

7.窜岗、离岗及影响他人工作的;

8.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在公司聚众赌博的;

10.盗窃公司财务及违法公司犯罪分子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可解除合同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本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如需续订,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签的,甲方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与乙方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培训的,如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和培训协议,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乙方离职未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乙方离职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或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应视为违约。但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办理或送达上述手续的除外。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赔偿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支付守约方_______元违约金。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日期均系自然日;

3.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乙方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乙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4: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关有效证件后,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招用备案登记手续。

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单位及工作岗位等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五)法定社会保险;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七)劳动纪律;

(八)教育与培训;

(九)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约定保密的要求、期限和相应的责任。

对承担县级以上(含县级)的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补充订立有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协议。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原固定职工距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已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劳动者,不再实行试用期。

国家和省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一方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待遇。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中止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第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因用人单位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区搬迁、企业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劳动者未离开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书面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的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解散、关闭、被撤销、拍卖时,其全部或部分劳动者被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劳动者愿意与接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接收单位可以依据接收协议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原用人单位、接收单位、劳动者三方必须签订接受协议,对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作出处理。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不计算为接收单位连续工龄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未被其他单位接受或者劳动者不愿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破产时,对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除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用人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岗位不存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条例

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的,可以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的经济补偿金,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实得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发;按照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工资计发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劳动合同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立劳动合同台帐,及时做好有关记录、统计、变更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发还《劳动手册》等证件,并将其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者新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凭上述证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者流动(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在劳动合同中有专项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理;没有约定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收取、变相收取抵押金(物)或者其他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或者不将劳动者的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新的用人单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国家规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下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本人特别支付的招收录用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本人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5:浙江省高考作文

汪国真在《拦不住的青春》中写道:“我用生命和热血铺路,没有一个季节能把青春挡住。”可见,青春的力量是巨大的,我们要把这种力量发挥到极致。

青春具有一种顽强的生命力。正处于青春的我们有着更旺盛的生机与更强的思维,这无疑是学习知识的最佳时机,我们应该珍惜它,就像海绵汲取水分一样,努力学习,不断获得更多知识。“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我们不应如是虚度光阴,这样才可能将青春的巨大力量发挥出来。

青春是一种责任与担当。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里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这正是呼吁年轻人要极力发挥青春的力量,担当起建国强国的责任。翻开近代中国史,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新青年》上刊登了李大钊《青春》一文:呼吁中国的青年们发挥青春的力量,建设自己的家庭、国家乃至世界。五四运动中,天安门前穿着长衫的学生们和那举着红旗的青年们也彰显出各自的担当精神。如今,青年人同样需要担当,“青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这表明青年更要发挥青春的力量,造福社会和建设国家,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与担当。

青春更是一种精神、一种思想。想要挑起青春的重担,不仅需要身体上的青春,更需要思想上的青春。臧克家写道:“有些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些人死了,他还活着。”可见,身体上的青春只能是一时,而思想上的青春却是永恒。从世界发展史来看,古代中国曾一度强于西方,但在近代,西方在思想解放之后,迅速变革,涌现出许多科技创新,使得经济水平快速提升。在被西方列强侵略过后,中国也学习西方诸多改革,然结果是失败的。很快,先进知识分子们意识到思想的重要性,新文化运动中,不少老一辈的学识并不落后于他们,可思想上已然落后,所以先驱者们这次革命的胜利是必然的。这正是思想青春的力量成功且有效地挽救了国家和民族,使得中国逐渐强大起来。

综上所述,青春有着蓬勃的生命力,蕴含着巨大的力量,但也意味着一种责任与担当。作为新一代青年,我们要传承青春、发扬青春,让思想青春以此发挥出自己应有的力量。

篇6:浙江省高考作文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新时代需要有新目标,新发展,新拼搏。

面对于前不久的某当红女明星获得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奖,实属令人心寒。与之共存的,不仅仅是该奖项的悲哀,更是青年人得那扭曲的价值观的悲哀,明星虽然饱受人们的崇拜,但是他们不能使国家振奋起来,关键时刻还是那些默默无闻的科学工作者伸出援助之手,让国家繁荣昌盛,而造成这种明星网红能够在公众中大放光彩的人正是这些心青年迷妹的一昧的推崇。那些明星,网红而将那些工作在最不起眼的地方的科学家淡忘。就是整个民族的悲哀的事,正所谓垮掉的一代。

新青年价值观的扭曲,也造成了当代青当代社会那些90后想从事的职业的荒谬,大多数人都想看去干不费力而又能赚钱甚至还能出名的事情,但是如果所有人都去当主播,网红。国家岂不乱套,因此真正的新青年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端正自己的态度,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在青年的扶持下走向世界的前端,走的更远。

6月20号一患有抑郁症女孩欲跳河自杀,在救援人员的劝说下,僵持了几个小时,最后却在看客中的一句话了一个生命陨落,这是一件多么令人痛心的事。深究其原因竟是楼下群众为了自己的直播观看而造成的直播,只是一种娱乐,不能用他们的生命换取自己的知名度。更是因为现在的新青年,对他人生命的不重要的行为令人心寒。

作为真正的一名有志的中国新青年,我们应该学习周恩来的“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壮志雄心。现在,我们应该有勇气和担当精神去面对新中国,将自己的一份力量去奉献出来。

“青年者,国之魂。”也从五四运动开始到现在的五四运动10周年,一代代有志青年,奋勇向前,不怕苦的精神源远流长,书写中华民族崛起的复兴 篇章。

作为中国的新青年,我们不应因网络诱惑而迷惑心智,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才是我们应该做的,向前看,未来迈出的自己坚定的步伐才是新青年的正确作为。

篇7:浙江省平均工资

浙江省内11市比较

杭州收入最高,湖州居第九位

排名

杭州在11个市中居首位;

宁波以34951元居次席;

绍兴以33117元居第三位;

舟山以31870元居第四位,出乎许多人的意料;

紧随其后的是嘉兴,31448元;

温州以30573元仅居第六位。

然后是金华28774元

台州28638元

湖州28280元

衢州20572元

丽水20568元

如果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开计算的话,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没有大的变化,最高的依然是杭州,去年前三季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225元;其次是宁波和绍兴,分别为39936元和39649元;舟山和嘉兴分别为37786元和37224元,居第四、第五位;温州依然排在第六位,为36771元。

农村居民的排名则出现较大变化,嘉兴农民最富有,去年前三季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066元;其次是宁波和绍兴,分别为23645元和22899元;杭州以21404元排在第四位;丽水、衢州、金华、温州、台州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不到2万元。

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浙江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1572元,与的56571元相比,增加了5001元,增长8.8%,增幅同比回落3.9个百分点。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460元,增长9.0%,增幅回落3.8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浙江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6.6%。

分行业门类看,,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达130337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2.12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11490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87倍;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为103547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68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40210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65.3%;建筑业46149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5.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6508元,为省平均水平的75.5%。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3.24,与20的3.48相比,差距有所缩小。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8689元,与年的35313元相比,增加了3376元,增长9.6%,增幅同比回落0.4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全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7.3%。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主要是各种保险代理、典当行和投资咨询公司),为5234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5倍;卫生和社会工作51506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3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6590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20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1936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82.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2057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82.9%;农、林、牧、渔业32104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83.0%。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1.64,与2013年的2.20相比,差距明显缩小。

[浙江省平均工资]

篇8:浙江省鉴定中心

浙江省鉴定中心

浙江省鉴定中心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于一九九四年,隶属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设综合科、鉴定科、命题科和资料发行站。

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负责市、县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指导;

3.参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的制定工作;

4.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的运行管理,编制国家题库以外的全省统一题库;

5.负责培训、考核全省考评员;组织开展对有关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6.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教材、标准、信息和业务咨询、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7.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评估工作;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机构设置

综合科:

鉴定科:

命题科:

教材发行(书库):

中心网址:

中心电子邮箱:

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45号西湖物资大楼8楼

书库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宝石一路2号。

浙江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划和管理,严格遵照《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浙江省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目前,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场地工、体育经纪人和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暂设工种项目包括:游泳、健美操、滑雪、保龄球、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散热气球、动力散跆拳道、柔道、摔跤、拳击、武术、击剑、马术、帆板、滑水、跳散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高尔夫球、自行车、围棋、象棋、健美、航海模型、足球、篮球、乒乓球、台球、健身教练、散打、空手道、体育舞蹈、国际象棋、拓展、山地户外等,下一部将根据市场和群众健身需求逐步调整和增加鉴定项目工种。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于一九九四年,隶属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设综合科、鉴定科、命题科和资料发行站。

近日,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在浙江省12个市52个统考点顺利开展,全省共有31938名考生参加31个职业的考试,其中全国统考职业12个计18944人;全省统考职业19个计12994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吴顺江厅长专门对统考工作安排作了指示,傅玮副厅长对考务工作进行多次指导,考试当天还对考试现场进行了督导。

根据5月4日吴顺江厅长在全厅正处以上干部大会上提出的严守工作纪律的指示精神,为确保统考工作安全、平稳实施,鉴定中心着重在保障措施、责任落实、备考设置与应争预案等方面做了重点安排,整体工作严谨、有序。

一、保障措施双向道。

一是加大硬件投入,中心试卷保密室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保密室防盗门配备双锁控制。二是严密执行卷人不分,试卷存放期间执行24小时值班报告制、试卷运输由专车押送,确保运输全过程试卷安全。

二、责作落实专人制。

一方面成立统考领导工作小组,指导全省统考工作,考前专门下发《关于做好20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务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各考区落实考试管理“一把手”工程目标,各地局主要负责人挂帅,职业能力建设处长担任督导,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担任主考。5月17日召开的全省统考考务工作专题会议上,统考领导工作组对各考区的主要领导责任、试卷安全管理、考务工作等作出明确要求。

另一方面签订考务工作责任书。按“职责明确、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的要求,与各地、省属各考点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三、备考设置精细化

按照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的要求,本次统考考点均设置了“考点办公室”、“问讯处”、“医疗室”,全面做到应急救助药品齐备、应急车辆就地待命、考场设备调试精准、考场安排服务到位等。同时,统考工作还加强了对考务人员的考前培训,进一步明确监考人员职责任务,对部分考点的备考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督查落实。

四、应急预案合理化

为保障统考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统考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今年,省中心还制定了“统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预测考试期间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对策,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的准备并督促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的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及检查监督省属考点的应对应急处置工作。

篇9:浙江省高考作文

浙江高考作文题目:三句话看青春

三句话看青春

丰子恺说,孩子的眼光是直线的,不会转弯的。英国作家说,为什么人的年龄在延长,少男少女的心灵却在提前硬化。美国作家说,世界将失去海底王国,一般失去伟大的王国就是成人。根据材料作文。

浙江卷延续去年考材料作文继续考材料作文,紧随了高考作文命题潮流。

材料中的三句话都是针对青年而谈,都富有哲理。重要的是考生要从三句话的中提取哲理作为作文的主旨。

这三句话的哲理既有个性又有共性。“丰子恺说,孩子的眼光是直线的,不会转弯的。”这句话是指孩子(青少年)由于阅历浅,见识少,只能看到事物的一面,尤其是正面。“不会转弯”实际上是对青少年不成熟的批评。“英国作家说,为什么人的年龄在延长,少男少女的心灵却在提前硬化。”学科网特约,这句话也是对青少年思想固化的批评,但较之丰子恺的话有明显的比较意味,即青少年的思想并没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而是在青少年时期就已经“硬化”了,这就提出了促进青少年思想活跃,发展他们的思想的要求。“美国作家说,世界将失去海底王国,一般失去伟大的王国就是成人。”学科网特约,这句话的前半是前提,后半是结论,是在谈论青少年成熟的标准,即他们不再沉浸在童话王国的时候他们就成熟了。

这三句话,一句是说青少年不成熟,一句是说青少年需要成熟,一句是说青少年怎样才成熟。它们之间有比较密切的逻辑关系:学科网特约,三句话分别从现象、要求、标准三个角度谈论青少年。所以可以从现象、要求、标准三个角度构思立意,学科网特约,但最好是把三个角度结合起来,讨论三者的关系,从而提出和阐述自己的观点——青少年是不够成熟的,但青少年需要成熟。成熟的标准就是他们不再沉浸在自己的童话王国里。

高考作文热门推荐如下:

篇10:浙江省高考作文

【浙江高考作文题目】:

古人说“言为心声”、“文如其人”,性情褊急则为文局促,品性澄淡则下笔悠远。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人品应该是一致的。

金代元好问《论诗绝句》则认为“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艺术家笔下的高雅不能证明其为人的脱俗。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人格有可能是背离的。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写一篇文章阐明你的观点。

【2015高考作文优秀范文】

“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东坡的一首中秋词之后,“余词尽废”。悠悠岁月长河中,被传诵的并不仅仅是他的诗词的文学高度,一句“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这种超越自我得失、心怀天下的对人世间所有的祝福,足以让东坡人性的光辉照耀古今,他的文章因为他的人品而一时千载,他的人品也因为他的文章而千载一时。

人生的道路,没有谁不经历高低坎坷, 如果,当内心有对风雨的怯弱时,那么,何妨看看我们豁达的苏轼,看看他一生跌宕,还不忘调侃自己“问汝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

细想想,又何尝不是呢?人生的成功,并不是获得了怎样的辉煌,而是自己的内心在困苦的磨砺中得到了突破。如果不是那一重接一重的'磨难,一身棱角的苏轼,永远不会在人生最深的痛苦里去完成最彻底的自我剖析,也就永远不会有“人皆养子望聪明,我被聪明误一生”的觉醒,更不会有“回头,也无风雨也无晴”最旷达的人生领悟。

苏东坡用自己的一生经历告诉我们,人生就是一场历练,那些让自己如此在意的得失、成败、恩仇、荣辱,其实都不过是云烟,因为握不住,因为世事无常,更因为对心地而言,它们是迷雾,是尘埃。于是,他有了“蜗角虚名,蝇头微利,算来着甚干忙”的释然。

这么一个一生沉浮的人,这样一个才华横溢的人,却从来没有用自己的才华去抱怨自己不平的遭遇,恰恰相反,在饱受沧桑之后,他明白并坦然地接受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的人生现实,就算自己承受着多么大的悲痛,他也发出了内心最温暖的声音“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这世间,哪里最好?东坡早就告诉过我们了:何似在人间。人间最好,哪怕它充满了迷茫、徘徊、苦闷、孤独、愁苦、困惑、失落甚至是绝望等种种的痛苦,依然还是人间最好,还是活着最好。风雨又能如何,一个“一蓑烟雨任平生”的豁达,足以担当起人生所有的苦难,用一种“此心安处是吾乡”的信念,做自己人生的支撑,在疾风劲雨中,竹杖芒鞋荡荡而行,从那些人生的悲欢中去思索人生,借那些烦恼去突围自己的生命,活出人生的温暖与宽阔。

人生从来就不是单纯的苦涩与灿烂,它是积淀与成长,更是一种内心的升华,与对生命的信念,每个人都是内心有宽度有温度的活生生的人,活出了生命向前的光明,和对人生最美好的希望,从而才铸就了一个朴素人生的人格。

篇11: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篇12: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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