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打算吃葱油鸡”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6篇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本| | | | | |
| |--------|-------|-------|-----|------|
|险| | | | | | |
| |特约|-----|-------|-------|-----|------|
| | | | | | | |
| |保险|-----|-------|-------|-----|------|
| | | | | | | |
| |标的|-----|-------|-------|-----|------|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
| | | | | | |
| |--------|-------|-------|-----|------|
|附| | | | | |
|加|--------|-------|-------|-----|------|
|险|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止 |
|----------------------------------------|
|特别| |
|约定| |
|----------------------------------------|
|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
| 行 业: 地 址: |
| 所有制: 邮 码: |
| 占用性质: 电 话: |
|财产座落地址: 传 真: |
|共 个地址: 年 月 日 |
| |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
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篇2: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三)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先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造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标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
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所谓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2.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3.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印染厂因发生属本条责任范围的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又如药厂因同样情况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属保险责任。
本条第二款指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所列灾害事故,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第二款的责任范围举例如下:
1.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破、水渍等损失,以及灾后搬回原地、途中的损失。
2.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房屋的墙壁、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
3.发生火灾时隔断水道,将未着火的保险房屋拆毁造成的损失。
4.遭受火灾后,为防止损坏的保险房屋、墙壁倒塌压坏其他保险标的而被拆除所致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指为了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本条列明的各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无论是由上述原因直接造成的,还是由这些原因引起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的各种间接损失主要指停工、停业期间支出的工资、各项费用、利润损失、及因财产损毁导致的有关收益的损失,如旅馆的房租收入、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因保险灾害事故不能履约所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保险标的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如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或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均属人为的非意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条第三款指各级政府或各级执法机关下令破坏保险标的所致的损失属于非常性的行政措施,一般是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或者维护更大的利益避免更大的损失所做出的决策,不属于保险承保的意外、偶然的灾害事故风险范畴,故此类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列明的风险责任,而且责任免除各款不可能列举完全,因此凡不是保险条款第四、五、六条中列举的灾害事故损失、费用等都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本条规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一般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按照帐面原值确定。帐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
(二)按照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帐面原值加成数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成数,使其趋近于重置价值。
(三)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按其他方式确定。可以依据公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由被保险人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本条规定了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是指从投保月份往前倒推12个月的其中任意一个月的流动资产帐面余额,被保险人可以依据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存货)的帐面余额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帐面余额确定。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本条规定了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被保险人可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处理方法。
(一)固定资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
赔款=--------------×
出险时重置价值 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二)流动资产(存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帐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到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额等于或高于帐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帐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
赔款=----------------×
出险时帐面余额 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三)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
赔款=-------------------------×
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以上赔款计算公式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保险标的损失均指某项独立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应适用比例分摊赔偿方式。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会计明细帐、卡分项计算。赔偿金额分别以各项财产的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为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本条规定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与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两者应分别计算,即施救、抢救、保护费用,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可以分别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部分按第十四条所定比例作相应扣除。
本条所谓残余部分是指财产受损后尚有经济价值的残留物资,即残值。残值经协议作价折归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在支付赔款时扣除残值。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本条规定了保险双方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在索赔和赔偿上各自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了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时,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本条规定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时该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该有效保险金额继续负责至保险期满为止。已经赔偿的保险金额部分,因保险人已履行其义务,故不再退还保险费。这部分已赔偿的财产恢复后,继续保险时要另办加保手续。如果保险当事人不愿续保,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本条规定重复保险时的赔偿方式。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同一危险,其总保险金额往往超过该财产可保价值。根据保险赔偿原则,各承保公司交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承担各自应负的赔偿金额,其总赔偿金额以该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按照保险单的规定交清保险费,这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交清保险费才能承担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也可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财产已参加保险而放松安全防灾工作。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保护财产安全的各种规定,对各种灾害事故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接受有关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做好安全防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本条指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如变更被保险人名称、占用性质、危险程度、财产增减、财产存放地点、权利转让等,须书面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签发批单,附于保险单上,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若需要增加保险费,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本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财产,减少财产的损失,并对受损财产,进行保护和妥善处理。
“立即通告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到现场查勘定损。“立即”就是要求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后,就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本条规定了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应遵守的义务的相应措施。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本条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赔款及其他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保险单的约定,在有关保险事项的一切通知或接洽均应以书面形式办理,如批改、退保、续保、分期交费、索赔等等,以便有据可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责任纠纷。
篇3: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基本险
特约保险标的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附加险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
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占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共个地址:_____
保险人: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
(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经(副)理:__________ 会计: __________ 复核: _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
篇4: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篇5: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篇6: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五)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七)暴风
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八)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九)雪灾
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
(十)雹灾
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十一)冰凌
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蔓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都不属冰凌责任。
(十二)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十三)崖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逶湿而崩塌。
(十四)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十五)地面突然塌陷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先给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标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
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所谓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2.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3.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印染厂因发生属本条责任范围的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又如药厂因同样情况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属保险责任。
本条第二款指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所列灾害事故,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篇7:最标准的财产保险涉外合同格式
最标准的财产保险涉外合同格式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子弹、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序;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序;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
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可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七、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保险单号码: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__
授权签字签发日期:____年___月__日签发地点:明细表
保险单号码:
一、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二、保险财产地址:
三、营业性质:
四、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目保险金额
(一)保险财产
1.建筑物(包括装修):
2.机器设备:
3.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
4.仓储物品:
5.其他:
(二)附加费用
1.清除残骸费用:
2.灭火费用:
3.专业费用:
4.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五、每次事故免赔额:
六、保险期限:共______个月。
自____年_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七、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八、付费日期:
九、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十、特别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______保险公司
篇8:基本供货合同
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于甲方依据乙方(本合同供货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有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从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1.2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具体合同:双方之间可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 订单、交货、包装运输
2.1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乙方应在十二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不接受甲方订单;但是若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交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双方约定方式交货,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2.3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验收:乙方送货后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2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天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提供给甲方。
第四条 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责任的承担
4.1技术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等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有),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4.2质量事故:若乙方所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 定价与结算
5.1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
5.2 最低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是同期国内当地市场最低价。
5.3 付款方式:原则上乙方供货后,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发票入帐后30内支付相应货款;但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六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6.1保密: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它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等所有技术和经营信息有保密义务。
6.2甲方标识的使用:甲方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本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约条款
7.1拒绝订单与逾期供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将按延迟天数乘以逾期供货部分货款之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天,视为乙方不能供货,参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处理。
7.2商业欺诈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5.1条约定或出现其他商业欺诈时,乙方应按照欺诈涉及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或者五万元/项/次中较高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约定不影响乙方按照其他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条中的“商业欺诈”是指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欺骗甲方或最终用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行为。
7.3违反最低价保证:乙方违反第5.3条约定,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供货物的差价。
7.4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责任: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该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
7.5违约通知: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向其发出通知的,则该通知发出两日后将视为其已到达乙方。乙方应在通知到达后两日内书面回复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九条 廉政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公司人员进贿赂赂和提供回扣,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按相应金额处以1倍的罚款。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
篇9:基本供货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定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及约定的时期内持续有效。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已经签定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合同的变更、解除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订单及交货规定 合同编号:V7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厦门
1、乙方在接到甲方采购单后,按采购单上的供货料号、品名、产品型号、图号、数量、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安排生产。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甲方OSAP系统或其它书面文件等形式下达采购需求与采购订单,乙方按照采购订单具体交期对甲方进行交货;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采购需求可对甲方未来订单进行预测,提前进行供货准备;甲方下达的采购需求及采购订单均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24小时内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或在甲方OSAP内下达的采购单进行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及反馈的采购单,视同乙方认可。若无正当理由或未提前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拒收订单。
2、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的数量、时间进行准时送货。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每延误一天,甲方保留每天按照壹仟元人民币的额度向乙方索取经济赔偿的权力;若延误超过五天,乙方同意每天的索赔金额为壹万元人民币;若因此导致甲方停产或造成客人罚款及产生空运等相关费用,乙方需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因乙方的延误交货,造成甲方的一切索赔,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无异议。
3、甲方认为供货需中止及订单变更时,需以书面形式或在甲方OSAP系统公告信息通知乙方,对变更的订单乙方应按第1条规定执行,并要求有确认动作,甲方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避免并解决乙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4、乙方交货到甲方的工厂时,对于已同甲方同步上了OSAP系统的乙方,必须在OSAP系统内先打出货单,乙方送货人员必须携带OSAP系统内打印出来的出货单明细进行交货,否则甲方可拒收此批送货,如没有上OSAP系统的乙方则必须按甲方所规定的统一送货单进行填写和送货。乙方送货所用标签的格式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
5、双方同意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乙方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厦门 )的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
6、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甲方的技术要求,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祥见《质量协议》)
二、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异议期限
1、甲方在甲方工厂检验或派驻检验员在乙方进行检验,按照双方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等进行初步验收。乙方每次供货必须出具本单位检验部门的产品自检合格报告,如无自检报告书,甲方可拒收、拒检或者当作不合格批处理。初步验收的程序及方法应适用甲方制订的标准,验收结果仅对当次送料有效。
2、甲方在收料时对数量进行全盘点收或抽样点收,发现若有短装,甲方将按比例计算短装总数并在“送货单”等相关单据上扣减交货数量,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每批次索取最高100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
3、甲方在进料或生产现场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1天内处理,并按甲方要求交换合格品;若乙方未按要求处理不合格品,甲方可任意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如对取回的不合格品有异议,可以在收回货后2天内提出书面异议与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接受甲方的意见。双方对乙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在乙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乙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到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如双方在此期间未就检测的权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应在七日内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诉讼解决),否则视同乙方放弃提出的该异议。
4、如乙方的不合格品导致甲方停欠产,需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则上以工厂索赔单进行索赔;出现不合格品的其它情况及处理措施,详见双方另立的《质量协议》。
三、质量保证及故障责任的承担
1、乙方保证为甲方供货的零部件严格按照甲方技术条件生产,并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并采取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2、若甲方产品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被第三方索赔,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及第三者造成的所有直接与间接的损失。(包括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甲方处理事故所花费用等)。
3、若甲方认为乙方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技术要求,或经过整改仍然不能达到甲方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关系。
四、定价与结算
1、甲方按照市场行情或比价定价或双方根据物料特性统一报价公式等进行核算和定价,同时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利润率超过15%),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
2、双方所确定的价格为一段时间内的结算价格,当甲方发现乙方的合同货物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甲方目标价,或甲方应市场要求需下调配套件价格时,甲方可要求乙方且乙方有义务同步下降合同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成本分析清单,成本清单以甲方提供的格式为准,以显示货物的成本构成,供甲方审核,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是按市场行情合理的报价。
4、当月的供货货款核算截止时间为当月的25日,当月的26日及到月底产生的货款为下月的帐款;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完成财务入帐手续;若未按时对账,延后到下个月同期处理,以后类推。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数量及对帐金额等开具发票,发票必须在次月的10日前送至甲方财务处。若未按时开具并送达发票,甲方有权延后支付货款,延后支付的月份数,等于发票延后提交的月份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超过足月的尾数也另行按一个月计算)。
5、甲方自检验合格且完成财务入帐手续后60天内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必须按时对账及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甲方)。例如:乙方于11月26日至月25日交货产生的货款,且乙方在元月5日前对清账目,且于本月10日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甲方于3月5日前必须无条件全部付清这些款项。
6、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背书或支付给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质量保证及环境保证体系
1、乙方应按照甲方建议及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履约的一部分,质量保障体系包括使用可行的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和记录,以保证为甲方提供的产品是合格的,甲方有权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检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接受乙方的供货,直至乙方完成整改,达到甲方的要求为止;若整改连续3次不达标,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供货资格。
2、乙方提供产品、服务、活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及甲方制定的环境方针,本着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思想,努力使环境得以改善。对已通过IS0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供应商,甲方将予以采购优先考虑,甲方有权不定期的对乙方的环境行为进行现场评价。
六、合同的解除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视为解除合同:
1、甲方在经营困难时,可与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
2、乙方在连续三个月内,每批供货产品的不合格率达到当批供货量的1%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订单供货,或者屡次不能按期交货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报价与真实价格严重不符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5、若乙方要解除合同,应在解除合同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后,进行清理帐户并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乙方应归还甲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它财产。
6、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
7、乙方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乙方不得为供货、结算等事项,对甲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好处,否则不论数额大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按乙方当年已供货额(含当年已结算及未结算部分)的30%扣除乙方的货款,当作对甲方的经济赔偿。其他具体约束条款见双方签定的廉政共建责任书。
八、违约条款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如因此造成甲方工厂的停产或欠产,按工厂的索赔单进行索赔。
2、乙方接受甲方订单后,不得将该订单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加工(有甲方书面认可的另外),否则属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接受的,乙方应按该批货物总值的3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不接受的,乙方除按该批货物总值的30%支付赔偿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工厂的索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对第三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如系利用甲方的材料、设备或模具等给甲方供货,无论因何原因,乙方不得行使留置权,也不能用甲方的材料、设备或模具等,为甲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生产物品,否则乙方应按被留置部分及为非甲方生产的财产价值的300%向甲方赔偿损失,并在2日内返还留置物及为其他客户生产的物品。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如解除合同,要按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解除合同必须经双方书面签字同意,并经双方协商并确认最终解除合同的时间;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可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将乙方在甲方处未付出的所有货款冻结在甲方账户上,直到乙方同意承担相关的损失(因乙方违约造成延误客户交期因此而产生空运费及索赔等);如乙方货款不能足以支付以上损失时,乙方要在一星期之内根据甲方的书面损失清单以现金或转账付给甲方,待甲方找到另外所能正常的供货供应商情况下,视情况而解除冻结货款并解除合作合同。
九、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本合同或处理本合同相关的事宜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十、其它条款
1、甲方工作人员以甲方名义与乙方签定的合同,若无甲方书面授权,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均为无效。乙方由此发生的损失与甲方无关,自行承担。
2、乙方对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任何的赔偿金,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3、乙方供货后,乙方同意在甲方已对完帐还未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作为风险抵押金,当乙方货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不足部分由抵押金补足,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后续货款中优先补足,双方解除业务关系后,风险抵押金用于支付乙方质量不良而造成的相关索赔,在停止供货3个月后抵押金余额退还乙方。
4、甲方的含义:可包括甲方以及乙方为甲方生产的货物实际使用方(工厂)。
篇10:基本供货合同
5、双方之间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关联企业,其与甲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7、乙方接单、送货、对帐、发票开具等与甲方合作的各作业程序,必须遵照甲方提供的《供应商须知手册》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未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甲方保留对乙方已到期的所有货款延后支付的权力,延后支付的天数,等于乙方延误交货的天数。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一年,期间届满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变更或解除要求,即以同一条件继续生效一年,以后以次类推。
十二、附件
1、《质量协议》。
2、《廉政共建协议》。
3、《供应商须知手册》。
4、《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
5、《模具开发合同》(模具制造类供应商需另行签订)
6、《模具管理协议》(注塑类加工供应商需另行签订)。
7、《托外材料管理协议》(托工类供应商需另行签订)。
甲方(公章): ***********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纳税识别号: 纳税识别号: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供货合同范文三
甲(需)方:
乙(供)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合同的变更、解除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 订单及交货规定
1.1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产品型号、单价、结算期、订货周期、供货能力及商标等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单为准,订货数量、供货时间等以甲方的订单为准。甲方以书面形式下达采购需求与采购订单。乙方通过采购需求可对甲方未来订单进行预测,提前进行供货准备,采购需求可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变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备货库存积压,甲方必须承担其相关经济损失;甲方下达的订单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24小时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及反馈视同认可;在订货周期和确保供应量范围内,乙方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订单,不得拒收。网络操作也同等有效(包括QQ,邮件等)。
1.2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订单严格按订单规定品种、规格、数量、时间等进行JIT准时送货,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将按延迟天数乘以该批货款之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违约金比例加倍计算,若因此导致甲方停欠产或加班加点等,则乙方需赔偿或加倍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原则上按工厂索赔单执行。
1.3甲方认为生产需中止及订单变更时,需以通知单通知乙方,对变更的订单乙方应按第1条规定执行,如由此造成乙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避免并解决乙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1.4双方同意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乙方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一般指帝光或奥野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货品运抵甲方仓库后,甲方应指定专人给予验收确认数量并签字,经甲方验收后,产品方视为交付。产品交付后,其安全由甲方负责。货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
1.5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甲方的技术要求,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若由甲方负责,则需在价格确认单或补充协议中注明)
2 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异议期限
2.1甲方派驻检验员在甲方工厂检验,按照双方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检验标准、技术要求进行初步验收。乙方每次供货必须出具本单位检验部门的产品自检合格报告,如无自检报告书,甲方可拒收、拒检。若自检报告虚假,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取消该批订单或供货资格。初步验收的程序及方法应根据甲方制订的验收标准,验收结果仅对本次报验品有效。
2.2甲方对乙方供货初验或工序现场使用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在双方协商的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品退回交换合格品,由甲方办理退货,费用由乙方负担,且此不合格品乙方不得出售给第三者;乙方如对取回的不合格品有异议可以在收回货后2天内提出书面异议与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接受甲方的意见。双方对乙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在乙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乙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如双方在此期间未就检测的权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应在七日内将该争议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提交相关法院诉讼解决),否则视同乙方放弃提出的该异议。
2.3如乙方的不合格品导致甲方停欠产、加班加点或增加额外劳动等,需承担或加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则上以工厂索赔单进行索赔。
3 质量保证及故障责任的承担
3.1乙方保证为甲方供货的零部件严格按照甲方技术条件生产,并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并采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3.2若甲方产品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被第三方索赔,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零部件或加工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及第三者造成的所有直接与间接的损失。(包括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甲方处理事故所花费用等)。
3.3若甲方认为乙方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技术要求,或经过整改仍然不能达到甲方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关系。
4 保密及产权条款
4.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它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此条款在合同有效期间及期满三年内均有效。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要求及技术资料、图纸所生产的配件,只能供甲方使用,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及技术信息开发研制的产品,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将配件或产品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职工及相关协作厂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4.2如有泄密情况发生,一经查实,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就乙方泄密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并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3甲方对乙方制造合同货物可能侵犯了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不负任何责任,双方有义务及时相互通知一切侵权行为或侵权可能性。
4.4乙方担保,其向甲方供应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同时也不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信息专有权。
4.5甲方的公司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 合同的解除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视为解除合同:
5.1甲方在经营困难时,可与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
5.2乙方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订单供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3若乙方要解除合同,应在解除合同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协商同意后,进行清理帐户并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乙方应归还甲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他财产。
5.4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
5.5乙方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6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上5.1/5.3/5.4/5.5条款同样适用于乙方。)
6 违约条款
6.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实施JIT供货,如因此造成甲方工厂的停产或欠产,按工厂的索赔单进行索赔。
6.2乙方接受甲方订单后,不得将该订单物资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加工,否则属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接受的,乙方应按该批货物总值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接受的,乙方除按该批货物总值的3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工厂的索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对第三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3乙方不得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进行以下统称为“自销”的行为:自行销售给第三方、自设销售场所销售;若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自销行为,甲方给予罚款等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供货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6.4乙方如系利用甲方的材料、设备或模具等给甲方供货,无论因何原因,乙方不得行使留置权,在甲方提出归还要求时,应在2日内返还留置物。否则甲方有权按被留置部分财产价值的30%向乙方索取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6.5当甲方所有的专用模具提供给乙方使用时,亦应由乙方善意管理及自费负责模具日常维修,并按甲方的规定进行资产管理。乙方在事先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不得变更专用模具,也不得将模具及其制造情报出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告与第三方。乙方在事先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时,不得将专用模具用于制造甲方产品以外的用途。
6.6乙方未按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支付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造成供货的损失。
6.7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当时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延期付款规定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对此权利的要求应在发生延期20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否则视为弃权。
7 其它条款
7.1 经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业务关系后,甲方必须按货款结算常规,如期支付乙方全部货款,不得无故延期,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7.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
7.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期间届满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变更或解除要求,即以同一条件继续生效一年,以次类推。
甲(需)方:乙(供)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1:劳务合同的基本格式
劳务合同的基本格式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执行。乙方在试
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篇12:英文合同的基本格式
英文合同的基本格式
我们常见的书面文本有四种:Contract(合同), Confirmation(确议书), Agreement(协议)和Memorandum(备忘录)。前两者多用与商业中,其条款要详细且正规。而备忘录多用与团体和政府部门。
合同要有正本(Original)和副本(Copy)。通常采用的格式是三部分:首部(Head),主体(Body)和尾部(End)。下面我们就列出一份通常采用的比较完整的合同条款:
一、首部
1. 合同的'名称
2. 合同的编号
3. 签约日期
4. 签约地点
5. 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 序言
二、主体
1. 货物的名称条款(Commodity and Specifications)
2. 货物的品质条款(Quantity)
3. 数量条款(Quality)
4. 价格条款(Price)
5. 装运时间条款(Time of Shipment)
6. 保险条款(Insurance)
7. 包装条款(Packing)
8. 运输标志 /唛头(Shipping Mark)
9. 保证条款(Guarantee of Quality)
10. 检验索赔条款(Inspection and Claims)
11. 支付条款(Terms of Payment)
12. 运输方式(Terms of Shipment)
13.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14. 延期交货和惩罚条款(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15.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三、尾部
1. 有效日期
2. 所遵守法律(也可根据国际规定)
3. 双方签名
4. 合同的备注部分
篇13:合同专员的基本职责
职责:
1、负责公司采购合同的统一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履约的及时性,保证各项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按计划进度向前推进;
2、协助采购价格和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工作;
3、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
4、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任职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合同制作j及管理经验;
2、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强;
3、英语及计算机应用熟练,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软件;
4、具备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认真仔细、能够承受工作中的压力;
篇14:合同专员的基本职责
职责:
1合同复查--对信审人员签订的融资合同进行复查;
2放款资料报批--将信审人员完成的家访材料检查后向融资公司报批,并及时向部门内部反馈审批情况,与融资公司进行初步沟通。
3信审通过后,将放款合同填写准确,邮寄到融资公司
4发票管理-
5进度通报及其他事项。
任职资格
1、会计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善于沟通,抗压能力强
3、对数字敏感,工作细心,有责任感。
篇15:合同专员的基本职责
1、编制及整合项目相关的补充协议、第三方签订协议等合同内容;
2、审阅营销相关合作单位的合同内容细则及条例;
3、制定签约方案及签约内容; 引导及指引客户签约过程;
4、保管及整理客户签约的买卖及补充合同;
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住房备案及购买资格文件;
6、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有关项目预售备案等事宜的沟通;
7、整理及编制有关项目预售备案事业的文件资料。
篇16:合同专员的基本职责
(一)合同管理
负责合同的草拟及初步审核工作,并将签订的合同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及管理合同台账、签证台账。
协助部门经理处理重大合同变更事宜,审核工程款项的变更项目。
3.负责依据合同条款、监督合同双方执行进度及完成情况,跟进工程款的支付、回收、并建立进度款支付台账。
(二)招标工作
协助部门经理确定合作单位的选择方式,组织确定候选单位名单。
负责单位资格预审,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候选单位考察,确定入围单位名单。
编制招标文件,协助部门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文件会审,协助部门经理组织召开招标答疑会。
协助部门经理组织招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工作。
(三)其他工作
负责建立、更新、完善合作单位信息库。
2.负责所经办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相关文章:
1.车险合同
3.车险协议书
4.险小学作文
5.车险策划书
7.成都生育险报销
8.哪个车险比较好?
9.办理生育险委托书
10.人在险途感言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