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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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民事诉讼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是法院认定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书证的主要形式有:发包方的招标文件、承包方的投标书、承包方、发包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量签证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的联系单、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预决算书等。
2、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关工程方面的往来电话录音、往来电子邮件、对施工现场的录影录像资料等。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人证言主要是知晓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实的人员,所作的陈述。比如,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施工方延误工期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言,即为发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事实及反驳事实的陈诉。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形式有: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工程款的决算结论等。
7、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为应承包方或发包方的申请,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停工、窝工、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等事实,进行证据保全而成的证据材料。
篇2:民事诉讼证据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证明责任的属性与司法解释内容的兼容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就诉讼上的特定待定事实,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了满足法官形成某种确信心证的需要所应负担的相应责任。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仅管以“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为基本点,但法官都以裁判者的角色居中裁判,享有“心证”的职权。证明责任又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为避免不利裁判所承担风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
所谓结果责任,亦称客观的证明责任,或称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它指当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事实的人则要为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行为责任的履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结果责任出现。承担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可能性的存在,是促成当事人必须履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原因。该种原因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分析,承担行为责任的系在原因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内在原因是为了避免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行为责任的履行正是适应了这一裁判机制。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并为法院所接受之后,即履行了行为责任,其法律效果是避免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在本质上具有双重性,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指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所以,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为败诉风险负担。
二、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司法救济与限定
在诉讼上由于实际证据裁判主义,凡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必须就这种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该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裁判上的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以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所应当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据此,应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将审判上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上所实际发生的那种事实在一些情况下相互区别,以客观地反映诉讼论在审判上的这种特殊性。为此,《规定》第3条针对我国目前当事人证明意识和证明能力上所出现的薄弱环节,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上负有向当事人阐明证明的要求及其法律后果的职责,以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能力将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决定着诉讼后果。我国目前法官的总体素质尚无法保障在当事人因客观因素证明能力受限制时,一方面予以必要救济,另一方面还要同时保障在诉讼上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攻击与防御的机会。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委托律师调取证据。调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者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间届满后缴还人民法院,并说明未使用或者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前去调查,收集是欠妥当的,因为,由法官发出的这种命令,应针对诉讼外的第三人,而由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持有这种命令向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调查证据,将有损司法的权威性,还极有可能危及有关证据来源的可信度。《规定》第1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些特殊的例外情形,并不等于人民法院由此而成为证明主体或者举证主体,并且即使由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也是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来看。
三、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免除与启动程序
我国《民诉法》第64条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并非为当事人主张的所有事实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些情况下,对某些事实不需证据证明即可被视为真实,并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采用司法认知,从而导致免除该有关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诉讼效果的产生。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其目的是通过当事人的证明能力,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处理案件。如果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已经清楚,不必再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则可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免除也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此外,该司法解释第8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处认亦应当属于免除相对一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范畴。
当人民法院对某一事项采用司法认知时,势必在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对峙关系上造成某种失衡状况。因为,司法认知的采纳,意味着有关事实不需证据即可被认为系一种真实,从而免除了有关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根据《规定》第9条2款,除了第9条1款(二)项规定的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在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些事实的情况下,这些原本属于负证事实,将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由当事人恢复其证明责任,以便于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相抗辩,其反证是否能够构成足以推翻原免证事实,则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作出判断。所谓无需举证,是指在审判上免除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或证明负担。在诉讼效果上,产生这种负证事实应当与法官依职权在审判上予以认知或接受这些事实为真实来看待,其效果是,无需当事人的提供证据以及经过法庭辩论便可直接将这些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
由法院依职权采用司法认知,其对象一般限于应当予以认知的那些事项。而属于法院可以予以认知以及当事人认为应当属于认知范围的事项,一般以当事人的主动申请为条件。在立法上应当明确法官采用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除了法官可依职权对某事项直接进行司法认知外,还应允许当事人就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事项申请采用司法认知,同时赋予相对一方当事人享有抗辩权。
根据我国现实国情与证据法的法理,对于免证事实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程序。对于众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当事人的自认,可由法官依职权加以认定;对于推定事实,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由当事人申请法官予以认知,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或信息材料。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有关特殊定理以及当事人的自认,亦可采取由当事人申请认知的方式。
四、当事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条规定设定了证明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是,仅此一项原则性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规定》指出:“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然而,这一解释中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设置,是在处理当事从在证明时的主张责任与行为责任之间关系,以及产生的相应的后果,仍然不能圆满地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如果在实践中当待证事实处
于积极和消极状态时,仍按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就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来分配证明责任或负担,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平的。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非常复杂,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存在看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明责任倒置,依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证明责任负担的情形。为此,《规定》第7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证明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该条规定是在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前提基础上,赋予法官据情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规则,决定有关证据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权力,是法官享有一定幅度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该条规则的具体适用是有层次的效力性和适用前后顺序的排列性,只有出现了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并且《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仍无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负担时,法官按照审判职能又不得拒绝裁判,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证明能力等因素来具体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有的因素属于主观因素,有的属于客观上的因素,当一个涉及相同的待证事实时,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合同内容系采用口头方式订立的,相比较就证明难易程度而言,后者所遇到的难度应当大于前者;再如,与证据的远近距离而言,当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并未对症下药,造成巨额医疗费用而构成侵权时,就这一待证事实而言,医疗机构较患者更接近于有关证据。
篇3: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唐湘凌
一、案件要旨
8月25日,富祥公司与宝厦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宝厦集团为富祥公司承建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车间钢结构工程的材料供应及安装,单栋厂房造价126万元,主钢构应使用宝钢集团生产的Q345钢材,8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徐民一初字第69号立案受理了宝厦集团诉请富祥公司支付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的工程款的纠纷,富祥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以宝厦集团无故拖延工期且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宝钢钢材提起反诉。针对钢材材差款部分,富祥公司反诉称,双方合同约定使用的钢材是上海宝钢钢材,而宝厦集团安装使用的却是鞍钢等非宝钢钢材,共使用864吨,每吨差价350元,合计302400元,后富祥公司在庭审中将该钢材差价款变更为172400元。8月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在“本院认为”第5项载明,对于富祥公司主张的钢材差价,虽然存在宝厦集团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钢材的情形,但富祥公司未提供计算差价款额的依据,故无法认定,富祥公司可另行解决。 1月19日,富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宝厦集团支付富祥公司主钢构、钢材差价款871856元,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差价款313200元,合计1185056元。
宝厦集团辩称,第一,富祥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过徐州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应当按照申诉处理,所以富祥公司不应再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富祥公司可以就在该案中主张的钢材差价另行解决,且未在该民事判决书中就富祥公司关于钢材差价的主张作为判项予以驳回,说明富祥公司就钢材差价的主张尚未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和解决。另富祥公司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主张的钢材差价款先是302400元,后变更为172400元,而在本案中富祥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185056元,故两次诉讼并非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富祥公司启动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内容是指诉争的纠纷业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实体判决,且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不得再就本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与诉请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诉争的材料差价款纠纷曾在本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作为反诉予以受理,由于当时该纠纷事实难以查明,法院基于保留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在判决书中告知富祥公司就此纠纷另行处理,且在判项中未作实体判决,因此,富祥公司就此纠纷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并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书中对材差款纠纷未作实体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诉讼案件,法院只对其中部分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只对部分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判决,而对其余部分判决明确告知原告因纠纷无法认定,另案处理的,原告就该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审理的,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因此,原告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审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请求被告赔偿建设工程使用钢材料差价的诉讼请求,是否违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富祥公司就钢材差价的主张尚未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和解决。另富祥公司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主张的钢材差价款先是302400元,后变更为172400元,而在本案中富祥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185056元,故两次诉讼并非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富祥公司启动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内容是指诉争的纠纷业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实体判决,且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不得再就本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与诉请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诉争的材料差价款纠纷曾被本院在判决书中告知富祥公司就此纠纷另行处理,且在判项中未作实体判决,因此,富祥公司就此纠纷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并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书中对材差款纠纷未作实体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案件来源
邳州市人民法院()邳官商初字第8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民终字第628号
三、基本案情
208月25日,富祥公司与宝厦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宝厦集团为富祥公司承建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车间钢结构工程的材料供应及安装,单栋厂房造价126万元(其中材料费1197135元,建安费62865元),八栋共计1008万元,双方另在报价单中就该工程应使用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单价、总价及相关备注情况作出详细约定,其中:主钢构应使用宝钢集团生产的Q345钢材,每栋计58吨,单价为5700元;屋面外层板应使用宝钢0.5mm镀铝锌原色板,每栋计3663m2,单价为49元;屋面内层板为宝钢0.4mm厚镀锌彩板PE烤漆,每栋计3663m2,单价为32元;墙面外层板为宝钢0.5mm厚镀锌彩板PE烤漆,每栋计1878m2,单价为38元;墙面内层板为宝钢0.4mm厚镀锌彩板PE烤漆,每栋计1878m2,单价为32元。双方在合同中并对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工程延期、工程变更、保修责任等作出约定。
208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立案受理了宝厦集团诉请富祥公司支付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的工程款的纠纷,富祥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以宝厦集团无故拖延工期且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宝钢钢材提起反诉。针对钢材材差款部分,富祥公司反诉称,双方合同约定使用的钢材是上海宝钢钢材,而宝厦集团安装使用的却是鞍钢等非宝钢钢材,共使用864吨,每吨差价350元,合计302400元,后富祥公司在庭审中将该钢材差价款变更为172400元。宝厦集团就富祥公司钢材差价部分的反诉答辩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钢材缺乏,双方商议并经富祥公司同意后,宝厦集团变更使用了其他钢材,宝厦集团自始至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8月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在“本院认为”第5项载明,对于富祥公司主张的钢材差价,虽然存在宝厦集团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钢材的情形,但富祥公司未提供计算差价款额的依据,故无法认定,富祥公司可另行解决。富祥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12月17日,富祥公司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09年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民终字第024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富祥公司撤回上诉。
201月19日,富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宝厦集团为富祥公司承建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主钢构材料及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上海宝钢钢材、钢板,在施工过程中偷梁换柱、以假充真,使用鞍钢、本钢、新余钢铁、营口五矿、上海仲鼎钢铁有限公司的钢材,富祥公司发现后,随即与宝厦集团就此事进行交涉,宝厦集团推托钢结构已做好,钢板已使用,以后愿就钢材差价进行补偿。后双方就补偿数额协商未果,请求依法判令宝厦集团支付富祥公司主钢构、钢材差价款871856元,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差价款313200元,合计1185056元。
宝厦集团辩称,第一,富祥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过徐州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应当按照申诉处理,所以富祥公司不应再重复起诉。第二,富祥公司原来在徐州中院主张的材料差价款是17万余元,上诉主张的`也是17万余元,现在本案中主张的材料差价款118万余元和原来的主张不相符。且经过宝厦集团审查,彩板没有差价,彩板都是宝钢厂的。主钢板的材料因工程施工的时候货源短缺,所以就使用了其他大型钢厂的材料,而且也与富祥公司进行了口头协商,不存在什么差价。故请求法院驳回富祥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富祥公司于2010年6月1日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要求对宝厦集团实际使用各种钢材的具体数量以及与上海宝钢的钢材相比单位差价是多少进行鉴定。2010年12月13日,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函告原审法院:因提供资料中没有用于建设该厂房钢材的购货地点及价格,无法进行计算,鉴于上述情况,现将委托材料退回,待能够提供完整鉴定资料后,再继续进行鉴定。宝厦集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提供“关于美林森材差说明一份”,其中载明:1、彩涂卷材料。我公司采购的材料产地符合合同承诺均为宝钢产,见附件(略)。2、主钢构材料。工程实施阶段,由于市场宝钢货源短缺,故选用国内大型钢厂产材料。同期宝钢产材料价格市场价为3850元/吨,其它厂价格为3730元/吨。464吨×(3850――3730)元/吨=55680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富祥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首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富祥公司可以就在该案中主张的钢材差价另行解决,且未在该民事判决书中就富祥公司关于钢材差价的主张作为判项予以驳回,说明富祥公司就钢材差价的主张尚未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和解决。另富祥公司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主张的钢材差价款先是302400元,后变更为172400元,而在本案中富祥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185056元,故两次诉讼并非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富祥公司启动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二,关于富祥公司主张的相关材料差价款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该差价款应该是多少的问题。宝厦集团对于涉案工程的主钢构没有使用上海宝钢钢材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可以确认宝厦集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非宝钢钢材替换宝钢钢材的情形。富祥公司主张主钢构材料存在差价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宝厦集团虽然辩称其用其他钢材替换宝钢钢材已征得富祥公司方同意,但是并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于宝厦集团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宝厦集团虽在“材差说明”中自认主钢构材料差价总额为55680元,但其在“材差说明”中明确认可同期非宝钢厂钢材价格为3730元/吨,同时认为主钢构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而原宝厦集团双方就厂房主钢构应使用的宝钢Q345钢材每吨单价为5700元已明确达成合意。故宝厦集团在“材差说明”中主张的同期宝钢产钢材价格为3850元/吨显然与合同约定价格不符,则本院认定涉案主钢构钢材差价款应为(58吨×8栋)×(5700元/吨――3730元/吨)=914080元。富祥公司举证的本钢钢材股份有限公司于年8月30日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不宜作为认定涉案主钢构钢材差价的计算依据。富祥公司就主钢构的钢材差价款诉请数额为871856元,故对于超出富祥公司该诉请数额的部分不予保护。富祥公司主张的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差价款31320元证据不足,宝厦集团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宝厦集团给付富祥公司钢材差价款8718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富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富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三、富祥公司有关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材差款是否应予支持;四、一审判决认定的主钢构材差数额是否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内容是指诉争的纠纷业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实体判决,且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不得再就本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与诉请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诉争的材料差价款纠纷曾在本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作为反诉予以受理,由于当时该纠纷事实难以查明,法院基于保留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在判决书中告知富祥公司就此纠纷另行处理,且在判项中未作实体判决,因此,富祥公司就此纠纷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并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书中对材差款纠纷未作实体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宝厦集团认为材差款纠纷业经法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进行实体处理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关于富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宝厦集团应当承担证明富祥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责任。宝厦集团认为,工程已于5月12日竣工验收,富祥公司亦签字盖章认可竣工验收合格,且宝厦集团于205月9日向富祥公司邮寄工程决算单,证明富祥公司应在2008年5月12日之前主张材料差价款,但富祥公司在二年期间内,没有主张任何权利。宝厦集团在2008年8月6日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时,富祥公司才提出相关主张,显然富祥公司的诉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丧失胜诉权。富祥公司提出,在宝厦集团追讨工程款的过程中,其一直未放弃对材料差价款的主张。法院认为,从(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宝厦集团2008年8月6日提起诉讼之前,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多次交涉,虽然双方交涉的内容不明,但相对于富祥公司对材料差价款享有的实体权利,宝厦集团仅以工程决算单邮寄证明、竣工报告证明富祥公司的材料差价款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此外,一审中,诉讼时效未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宝厦集团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对宝厦集团有关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就富祥公司不服法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作出(2009)苏民终字第0249号民事裁定书。2010年1月19日,富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关于富祥公司有关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材差款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富祥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涉案工程所用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未使用合同约定的宝钢板。富祥公司未能在一审、二审中举证证明宝厦集团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中,宝厦集团向法院提供了购货合同、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在涉案工程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上使用了宝钢板,富祥公司亦未有相反证据推翻宝厦集团的主张。因此,法院对富祥公司有关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材差款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主钢构材差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宝厦集团在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材差说明中明确认可同期非宝钢厂钢材价格为3730元/吨,同时认为主钢构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自认主钢构材料差价总额为5568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厂房主钢构应使用的宝钢Q345钢材每吨单价为5700元已明确达成合意,涉案主钢构钢材差价款应为(58吨×8栋)×(5700元/吨――3730元/吨)=914080元。宝厦集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主钢构材料的计算有失公允,因为5700元/吨的钢构价格不仅包含钢材原材料的价格,还包括将钢材原材料加工成钢构的其他费用。法院认为,宝厦集团这一上诉理由应当支持。主钢构的材差款应以宝厦集团购买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价款与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价款为计算基础。
因宝厦集团对于使用了其他厂家钢材的事实认可,故对富祥公司所主张的差价应予支持,但富祥公司应对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售价承担举证责任。而富祥公司对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售价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宝厦集团的责任,由于宝厦集团未按合同约定在主钢构上使用宝钢产Q345钢材,其应当对购买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价款承担举证责任。宝厦集团在一审中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仅在二审庭审后补充提交五张购买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发票,其中Q345钢材总计368.943吨,在不计主钢构加工损耗的情况下,与合同约定的主钢构464吨(58吨×8栋=464吨)仍相差约100吨钢材,对钢材吨差部分,宝厦集团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表示差额部分为库存钢材。富祥公司认为,上述五张发票宝厦集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一审中均未向法院提供,不是新证据,且发票上所购钢材无法确认是否用于涉案工程建设。庭审中,宝厦集团主张主钢构不是自行加工,而是委托案外人加工,但其不能提供加工费用发票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为宝厦集团应对购买非宝钢产Q345钢材价款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主钢构材差款的计算基础无法举证,法院酌情予以认定。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主钢构Q345钢材规格、数量无法确认,法院以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与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作为计算基础。关于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结合宝厦集团向法院提供的2005年10、11月份的购买钢材的发票,及其自认用于涉案工程主钢构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价格为3730元/吨,法院认为这一价格可以作为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对于富祥公司提出非宝钢产Q345钢材价格应以一审举证的本钢钢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税前单价2491.4761421元/吨)来认定的主张,由于双方都认可主钢构不仅有本钢同类钢材,还有其他钢企的钢材,不宜仅以本钢2005年8月30月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价格认定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故对富祥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宝厦集团所提交的上海市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于2005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市2005年九月份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市场信息(一)》显示,热轧厚钢板的价格有五种,分别为4832元/吨、4732元/吨、4632元/吨、4532元/吨、4432元/吨。()本院从中计取综合单价为4632元/吨。根据通常认知,同等情况下,宝钢产的钢材价格不会低于上海市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上述市场价格。由于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于2005年8月25日,法院认定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为4632元/吨。对于宝厦集团自认的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因与上海市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价格相差甚远,且与宝厦集团向法院提交的上海港冶钢材贸易网站发布的《2005宝钢四季度出厂价格调整信息》差距较大。《2005宝钢四季度出厂价格调整信息》显示,宝钢四季度价格政策在三季度价格政策基础上进行调整,其中热轧产品(SS400)普下调800元/吨,现3.0*1250直发卷价格为3884元/吨(以上价格不含税价)。因此宝厦集团关于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本院认定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综合单价为3730元/吨、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为4632元/吨,经计算,双方争议的涉案工程主钢构材差款为(58吨×8栋)×(4632元/吨――3730元/吨)=418528元。
综上,根据宝厦集团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0)邳官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2010)邳官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被告宝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州市富祥木业有限公司钢材差价款8718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为
“宝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徐州市富祥木业有限公司钢材差价款4185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与案件及类似案件有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篇4: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
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条款方面陷阱:承包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人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人,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
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委托书方面陷阱: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
防范: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3.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
防范: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
4.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5.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陷阱: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6.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
7.在规定违约责任方面陷阱:承包人尽力减少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责任程度,或减少违约责任额。
防范: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
8.在增补条款方面陷阱:只写“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项条款”而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
在合同条款笼统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增补工程事项。
防范:发包人应将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要求及各种细节补齐,防止条款笼统,而使工程质量等出现问题不宜追究。
篇5:建设工程在造价控制中的作用研究性论文
摘要:简述了造价控制和经济指标的概念,在深入分析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现状和重要性的基础上,从项目决策、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阶段,阐述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在造价控制中的作用,指出经济指标能直观表现出施工企业和经济、利润之间的关系,可达到有效控制造价的目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经济指标,造价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建设工程项目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而在建设工程项目当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经济指标[1]。经济指标能够直观、清楚的表现出施工企业和经济、利润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更好的对造价进行控制的目的,并选择一个最佳的方案予以实施,确保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1造价控制和经济指标概述
造价就是指在所批准的工程造价限额之内,对整个工程建设前期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和计算后,制定出工程建设期间所需要的全部成本费用[2],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错误应确保能够及时的改正,最终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经济指标是经济研究、分析、计划以及多种多样经济工作所使用的统一的工具,对于经济数据来说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片段。由于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之间的变化,导致经济指标也随之变化,当前经济指标更具程序化和系统化,并且能够在经济范围内通用,其应用范围十分广阔[3]。
2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现状
当前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主要从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前期入手,对项目可行性、建设项目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合同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后,充分了解到整个施工项目可能出现的变化。尽管我国已经对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的研究有了较大的进展,但相比于国外来说,仍然十分落后。在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方面的编制情况中,大部分的工作人员都无法对其进行完全的掌握,这主要受到我国经济指标编制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限制所导致的。
3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重要性
就当前建设工程项目整体来说,其经济指标重要性的重视程度不高,这就使得整个工程项目技术的经济指标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发挥其作用。简单来说,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较长、资金较多,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均较大,因此,要想更好的对工程项目造价进行控制,就必须重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的重要性。尽管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并没有完全发挥出经济指标的重要性[4],加之仅仅重视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而忽视前期的设计阶段,致使大部分的工程项目在建设结束后都会出现成本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进而给建筑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最终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篇6:建设工程在造价控制中的作用研究性论文
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当中的不同阶段都存在着不同的经济指标,对于整个工程造价控制作用十分突出。
4.1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经济指标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经济指标来说,其在最初阶段对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当中所需要的成本进行预估,并以此对造价进行控制,这也是经济指标当中关于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基本和前提。这主要是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阶段属于项目施工的前期,因此,具有较大的幅度空间,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方案的设定和调整,从而更加合理的在决策阶段进行造价控制。另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进行合理的造价控制,能够有效提高决策阶段的水平,促使项目建设整体上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最大程度上使用最低成本进行更高质量的建设。例如在工程开始时,通过决策经济指标的确定,对于工程的消耗做出预计,可以指导工程展开。
4.2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经济指标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经济指标来说,在这个阶段制定的成本是造价控制的最主要方式,我们称之为限额设计。一般情况下,在限额设计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起到经济指标在造价控制当中的重要作用。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所占用的费用仅为全部工程项目费用的1%,这对于工程建设成本来说是十分小的比例。但是,如果该设计为正确的、科学合理的设计时,那么,设计阶段经济指标的重要性就能够明显的体现在整个工程的造价控制当中,大致占有比例为70%[5]。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项目类型多种多样,所以,在进行经济指标造价控制时,所考虑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例如,平面设计、建筑设计、材料选择等均是设计阶段考虑的范围。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经济指标是有效进行造价控制的方式,因此,更好的确定其合理性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工程造价中,涉及到较多方面的因素,设计过程中的经济指标确定更是重要内容。例如,某工程为市内居民小区,首先应该了解工程所能占据的土地面积,根据土地面积设计小区形象,根据设计开展后续工程,通过案例可以了解设计内容很大部分将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开展,自身也形成指标,在评价中作为具体指标开展评价。
4.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阶段经济指标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阶段经济指标来说,就是指投标企业在进行相应的招标之后,根据招标的内容进行投标,同时,投标单位也需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阶段的经济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的制定出合适的投标价格。所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进行招标方案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换个角度来说,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方案进行招标,并将一定的招标阶段经济指标应用其中,就大大的增加了工程项目招标阶段的中标率,为企业带来效益。
4.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经济指标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经济指标来说,由于施工阶段在整个工程项目当中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成本和费用大部分都使用在施工阶段当中,所以,施工阶段需要更好的方式进行造价控制。一般来说,在施工建设阶段,由于非可控的因素较多,就会给工程的施工过程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通过施工阶段经济指标的分析和计算,选择最佳的施工方案,能够最大程度避免风险、节省施工成本,进而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如果施工项目是加固地下室顶板,那么会有三种不同的方案可供选择,通过使用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的方法后,选择一个设置脚手架方案,这是由于该方案能够有效节省成本、人力、资源,不仅提高了施工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控制造价的最终目的。
4.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阶段经济指标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阶段的经济指标来说,由于竣工阶段经济指标应用在施工建设之后,起到的作用是对固定资产进行计算以及对投资的效果进行分析,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阶段的经济指标能够有效反映出整个施工建设的投资成果和实际造价结果,然后再经过不同经济指标的对比可知工作的成果,从而确保施工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综上所述,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使建筑行业随之发展,随着越来越多建筑企业的成立,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必须制定合理的方案对工程项目造价进行控制,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从经济指标着手,才能确保施工项目的整个过程都更具科学性,才能在最终对工程施工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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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进,张怿蓝.工程造价数据管理浅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17):119-120.
篇7:信息化建设在台州市百乡和汛工程中的应用
信息化建设在台州市百乡和汛工程中的应用
台州市以“百乡和汛”工程为背景,有针对性的发展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着手建立了<台州市乡镇防汛抗旱综合管理系统>,真正实现了以基层为单位的全民防汛联动,充分体现了信息化建设在现代防汛工作中的作用.对台州市基层防汛信息化的.现状、“百乡和汛”工程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和目标、<台州市乡镇防汛抗旱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方案等作了介绍.
作 者:陈 林扬 沈一军 杨震 作者单位:陈,沈一军,杨震(台州学院,浙江,台州,318000)林扬(台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浙江,台州,318000)
刊 名:浙江水利科技 英文刊名:ZHEJIANG HYDROTECHNICS 年,卷(期): “”(6) 分类号:P338 关键词:信息化建设 现代化防汛 综合管理系统篇8:在煤矿建设工程中施工组织设计的宏观及微观作用论文
在煤矿建设工程中施工组织设计的宏观及微观作用论文
摘要:对施工组织设计宏观战略作用与微观作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施工目标的制定、进度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原则,并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过程,达到煤矿工程安全有效的生产效果。
关键词:施工组织设计;煤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Abstrac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macro strategic role and microcosmic role of the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principles of construction objectives, schedule management and safety production、And through optimizing the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and design process, the safe and effective production results of the coal mine project are achieved、
Keyword: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coal min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quality;
要想使煤矿建设工程的施工顺利进行,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对施工组织进行先进合理、科学严谨和高速高效的设计,从而达到安全文明生产、优质低耗的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开工之前比较关键的一个环节,其主要是围绕煤矿建设工程工期、质量、投资的预期目标,而编制的集经济、管理、技术和合同为一体的文件,其贯穿于煤矿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可以正确地组织和指导工程施工,确保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
1施工组织设计宏观战略作用
1、1设计依据
1)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包括拟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煤层地质勘探报告》及所属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及技术文件,为实现最终建设目标而提供参考依据。
2)构建施工现场情况。其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区域规划、地质、地形、水文、地貌、气候等环境条件;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各种勘察设计资料,周边物资运输条件、自然地理环境和相关资源供应情况等。
3)规范和标准。矿井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拟建矿井工程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现行国家与之相匹配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标准规范;环保、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
4)建设单位对施工的要求。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及企业文化等;招标投标文件或工程施工合同。
5)施工单位的综合水平。包括从业人力资源结构配置和数量;施工企业资质和业绩;施工机械设备储备情况;预制建筑构件、金属以及加工厂规模等。
1、2设计原则
1)安全保证。对井下施工的防爆、防水、防毒、防塌陷等给予优先考虑,并做好应急疏散和救援等工作。
2)进度保证。尽可能选择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机械设备,减少人工操作量,从而有效提高煤矿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
3)质量保证。根据矿井标准进行各个环节的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以更好的提高其施工质量。
4)成本保证。做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从而达到降低能耗和施工成本的目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3目标制订
煤矿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目标包括工期目标、施工单位承包服务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质量目标和工程资料管理目标等,这些都可以确保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不仅能够为单项工程施工提供一定的宏观指导作用,而且还能够促进煤矿企业的快速发展。
2施工组织设计的微观作用
2、1施工项目的组织管理
对于煤矿建设工程施工而言,施工组织设计能够为工程的施工提供一个简约高效的管理框架,并制定一套系统、完善的高管层、协调运作层、技术指导层和一线施工层施工体系,强化各施工操作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思想,提高各级员工的责任意识,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2、2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管理
通过施工组织设计能够对煤矿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并为确保进度计划的顺利实现而制订一套系统的保证措施,该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施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水电能源、流动资金、施工技术、物资运输储备、管理制度、检查指标、节假期间加班值班等,其不仅可以为各个环节的施工提供施工准备,而且还可以对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工种、各施工单位、各项资源间所存在的联系进行有效的协调,以更好的提高其管理效率,确保煤矿建设工程施工进度。
2、3安全和文明生产管理
在进行煤矿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安全环保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其中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通风管理制度、施工危险预知、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处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施工现场防雷、防雨、防风措施等,尤其是井下通风管理工作。因此,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最好委托给专业的技术团队来进行井下通风管理工作。现场文明施工内容主要包括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文明施工管理组织。
2、4工程质量保证
作为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的主要管理对象,施工质量是施工各个环节施工单位和业主比较关心的问题。因此,在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要对其工程质量保证给予重视,其主要包括质量控制标准、隐蔽工程管理和验收办法、质量保证措施、工程质量控制原则等。同时还需要补充和完善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的工程验收和自检制度、工程竣工验收等。
3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
通常情况下,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要求煤矿建设工程施工要注重经济效益,并尽可能选择安全性高、施工效率高、科技含量高的建设技术,这样一来既可以确保工程施工的进度,提高其施工质量,而且也满足目前我国的发展政策。
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要顾全大局,在对各个环节的施工方案进行优化过程中,要对煤矿矿井的施工给予综合考虑,并在整体建设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和优化,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煤矿后续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各井底车场和井筒等都需要分别编制标底,然后实施公开招标,这样往往会导致一些施工单位从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考虑问题,而未以大局为重,这样会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效果产生影响,不利于煤矿建设工程的施工。此时就需要对上述缺陷和不足进行改进,在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要保持一个总体的观念,要对各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特点和利益需求给予全方位的考虑,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规划工作,从而确保煤矿建设工程总目标的实现。反之如果各施工单位都各为己战,不仅会导致工期的拖延,而且还会造成资金浪费,影响各个单位的整体利益。如今,煤矿建设工程施工队伍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新的形式决定了井巷工程施工的分段化,施工单位不能把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放在施工队伍的平衡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矿井大部分经费基本上来自于财政拨付,而如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煤矿建设资金的使用转化成了有偿使用,通常可以把经费划分为凿井措施费和临时工程费,前者与施工环境和施工方式有关,但是与总投资关系不大,同时与井巷工程量间也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该部分属于其他建设费用的范畴;后者属于现场经费,其一般与矿井总投资相关,是根据直接费的百分比进行计取的。实际上,煤矿建设工程所涉及到的凿井措施费和临时工程费,一般是根据施井筒特征、施工方法和井型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并把其划归到单列项支付给施工单位,该过程中不仅会增加利息的支出,而且还会延长矿井建设总工期,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度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4结语
施工组织设计在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要求施工单位将其作为“指南”和“宝典”来进行学习,并严格按照其中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同时根据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来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和优化,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解决,以确保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其施工进度和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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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ABC分类法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具体应用论文
ABC分类法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具体应用论文
4月4日上午8点45分,位于浙江省宁波奉化市大成路居敬小区一幢5层居民房发生倒塌事件。205月30日12时20分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一建筑工地发生姆塌,导致正在作业的4名工人被埋,当场死亡。“楼脆脆”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力度,应用更科学先进的技术,令建筑工程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
建筑施工具有复杂性,受到外界环境因素和主观内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施工的全过程包括设计、建设、监督等多个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加注意都会影响建筑物的质量。导致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前期设计建筑施工之前未对有关的地址地形进行细致的调搜芯炕蛘咚嬉飧亩已经设计好了的方案,在建筑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不过关或者不符合建筑物的标准,在施工中的操作违规或者对于突发状况处理不当,这些都是人为的可以进行避免的问题而非客观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也就是假如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就会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所以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更要尽职尽责去管理好施工现场。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运而生。且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基础,于1月30日发布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我国境内所有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约束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随着建筑物所需要满足的功能越来越多,设计越来越复杂,业界的相关人士将更科学先进的ABC分类法应用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当中,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二、ABC分类法
任何事物都受到主客观两种因素的影响,所有事物的前行都需要矛盾的推动,但是矛盾中也有主次之分,主要的矛盾、主要的影响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在认i只事物、想要实现事物更好发展时就要分清事物中的主次。而ABC分类法就帮助人们更快更直观更高效地找到事物的主要影响因素。
ABC分析法又称帕累托分析法或者ABC管理法,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首创,是一种根据帕累托最优原则设计的分类方法,在经过时间的检验后已经广泛地被应用于社会的许多方面,已经成为企业提高效益的普遍应用的管理方法。
ABC分析法的核心思想就是在影响一个事物的发展变化中的所有因素内分出何者是主要因素,何者是次要因素,把握事物的关键问题,以此为切人口帮助事物进行更好的发展。ABC分析法将对象拆分为A、B、C三类,其中A所代表的因素是发生累计频率为0%-75%,是主要影响因素。B所代表的因素是发生累计频率为75%-95%,即次要影响因素。C类因素,则是发生累计频率为95%-100%,也就是一般影响因素。
三、ABC分类法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将ABC分类法应用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可以帮助建筑施工单位直观清晰的看出建筑物发生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什么,然后针对问题加以避免,得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可以帮助建筑施工单位了解市场上何种材料的性价比更高,何种材料跟适合建筑物的整体设计风格和质量标准。
1.基于ABC分类法下的工程建设施工质量问题
建筑物的质量是受到自然环境和所用材料的影响的,所以每个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的侧重点也应有不同,对于安全事故发生的预防也是不同的。假使建设施工单位毫无头绪针对所有问题都进行防护,的确会保证建筑物安全质量,但是也会增加成本、延长工期、造成资源浪费,不能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而将ABC分类法用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就可以针对主要问题多加防护,对于次要的问题进行一般的预防。
这需要具体的施工单位在对建筑物施工地点的地质地貌进行更深刻的全方位整体性的了解后针对具体环境精心分析设计,从设计层次的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然后通过收集数据、计算整理等步骤进行ABC分类法的相关分析。
要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具体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对此环境周围的建筑曾经或正在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对该环境内自然条件诸如风、雨、雪等气象因素短时间出现的频率进行统计,然后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计算,得出相关数据的各自比例,然后以一定的标准将各个数据分类得出A、B、C三类数据,从而绘制最终的ABC分析图。从而帮助建筑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决策,改动自身的设计,以取得更高的质量。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因素确定后,项目部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如果最后经过分析发现墙体开裂的时间法发生频率最高,所引起的人民群众恐慌不安感最大,那么就对这一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防护,其他问题类比进行。如果最后发现对于建筑物影响最大的自然因素是降水因素,就对建筑的防水能力抗腐蚀能力进行加强。
2.基于ABC分类法下的建筑施工材料选择
建筑中所需的材料种类繁复,大方面包括钢筋、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小方面包括用于门窗安装的金属、塑料、橡胶制品等。如果对所有的材料进行一一筛选只怕会将工程拖得无限长并且收效甚微,这时将ABC分类法予以运用就会使这些问题迎刃而解,既能够选择出心仪的材料又能节约资源,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
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可以从材料市场中选择所需几家所需材料的有口碑的行业龙头企业,并从与自身长期合作的材料供应商中选择几家。然后分别将这些供应商的材料价格、质量、特性等因素进行整合,以一定的归责标准进行数据计算处理,并绘制ABC分析图,这样就可以得出最适正准备施工的建筑物材料的供应商是哪家,就可以得出从长远角度来看哪家供应商对于自身企业的发展最契合。
同时运用ABC分类法可以对材料进行ABC三种层次的分类,在实践中总结了许多结果后发现,A类的.材料一般是关键材料且需求量大、需要的资金大,对建筑质量的影响最大,所以建议选择更可靠的供应商并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B类材料一般是次要材料,资金所占数额不多,建议施工单位集中统一购买;C类材料是一般材料品种多且复杂的,可以相对于之前两种材料的选择标准尽量放松一些。
除了以上的通过ABC分类法的数据对质量问题和施工材料进行预防处理,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还需要对有关的施工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施工人员素质,按照规范进行施工,科学施工。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还要对陈旧的设备进行及时更换,以高质量更先进的设备保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
综上所述ABC分类法应用于建筑工程质量在节约资金、节省时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证建筑质量的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已经克服了传统管理理论中所存在的诸如成本计划实时跟踪与调整不及时的问题和成本与工期、技术等因素互相孤立的问题。ABC分类法这一科学的先进的技术已经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系列的问题,可以说在未来ABC分类法会被更广泛地应用于更多方面,取得更好效果,推动经济稳定科学地发展。
四、总结
ABC分类法体现的“抓住重点、对少数进行重点管理”思想是科学的、先进的,将之应用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就会帮助其更加有效化、合理化,令施工单位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放在政要的因素保证建筑的安全质量之上,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操作意义。
篇10:房地产成本管理在建设工程控制中的应用论文
房地产成本管理在建设工程控制中的应用论文
成本控制作为房地产开发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房地产项目运作的整个过程。本文从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竣工结算四方面,阐述如何进行工程成本的控制。树立全面成本控制概念,完善成本控制体系。房地产企业必须根据项目运作的不同阶段性价比进行优选,大力倡导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方法,这是实现成本管理控制的唯一途径。
合理有效的房地产成本管理控制不仅可以有效衡量工程质量,而且可以确保工程中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使整个房地产工程建设得到全面而深刻地管理、技术和资金保障。本文从工程造价控制的经验出发,根据我国房地产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针对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指出房地产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应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并分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进行了探讨,以实现预期投资目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房地产企业要想在目前的经济市场中获得较强的竞争力,降低成本、控制费用支出必然成为关注的焦点。成本控制是房地产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1.房地产成本管理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1.1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应用
项目的筛选是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合理的投资决策是项目开发成功的必要前提。对投资环境的准确把握及制定相关的投资决策制度是做好高质量投资的保障。做好投资决策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1.1重视产品定位和销售价格预测
在项目投资决策准备阶段,掌握预先选择项目所在地的规划情况,对预先选择的产品项目产品进行市场定位和评估预测。合理预测拟定开发项目并制定相应的未来市场评估计划,开发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来确保预算的可行性便于房地产开发。
1.1.2重视成本因素调研分析
必须明确项目所在地的用地情况、市政配套设施条件、周边环境、所需成本费用、主要施工设备的价格、当地的建设环境等各因素。因此在选择项目之前,必须进行认真充分的市场调研,有助于更有效的控制成本,以此来最大限度的降低开发成本,使房地产在经济市场中形成竞争优势。
1.2在项目设计阶段的应用
合理的项目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点。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对整个项目成本控制起着决定性作用,开发公司制定合理的.项目设计是房地产降级成本管理的保障。
1.2.1优化设计方案
优秀的项目设计方案对项目盈利起着关键性决定作用。应从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市场需求等多角度进行方案优化。对项目总体布局、选址、构造形式、材料节能、材料和施工设备等多方面进行对比,从施工方案的可能性和效益性出发。通过方案优化,在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行的同时最大限度节约资源材料,追求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1.2.2加强技术沟通、实行限额设计。
各专业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根据限定的额度进行方案筛选和设计,严格控制开支,以保证总投资在预算范围。
1.3项目施工阶段成本控制
1.3.1认真做好招投标工作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工程招投标工作首先应充分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以实现优胜劣汰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并可促使投标方在质量、价格和周期等角度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竞标方降低成本以及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优化,同时由于建设项目受到价格规律的影响,因此只有充分遵循市场价格机制,基于市场的供求情况和价格规律才能做好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
建立企业清单定额库。企业应结合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的定额以反映自身企业能力,由于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不同导致企业定额水平存在差距,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的原则,具体实施可通过定额修正法、经验统计法、现场观察测定法等方法,最终实现能够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内部企业定额。
项目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招投标工作。通过对多家施工单位进行对比选择,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同时,更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实现工程建设成本最低化。
1.3.2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工程索赔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承发包双方进行工程建设、拨付工程价款、工程结算、工程索赔的依据。
1.3.3认真做好工程变更、洽商控制
控制变更的关键在开发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预算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职权、分工,确保签证的质量,杜绝不实及虚假签证的发生。对于已经签认的洽商变更,专业工程师及预算工程师要监督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避免签认变更后施工单位不执行变更或走样执行。预算人员要广泛掌握建材行情,及时向市场询问现行价格。
1.4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
建设工程竣工过程的造价管理重点包含:准确了解设计图纸,研究竣工有关信息,审核项目数量,对于未做的项目在结算时需要对应扣除;审核现场签证是否准确合法,要到具体环境审查,确保其准确。审查相关建材价格调整依据,对于签证单信息和设计图纸有关信息,要审查是否存在重复问题,对重复条目及时去除,严格审查施工协议,有效规避纠纷。具体为:明确结算范围和施工期,准确落实索赔,明确承包形式;准确落实建材价格审查;改变单纯凭借单据当作建材审查凭据的审查方法。审核是否根据要求计算建材差价,审核是否具有建设部门要求采购的建材归入工程造价管理问题;审查流程中,妥善处理双方关系。竣工结算是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最后一关,竣工结算办理的认真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施工单位,开大公司都要根针做好相关工作,避免造成误差。
2.房地产成本控制的必要性
因房地产成本投资中出现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全面性等问题,因此要合理做好房地产成本控制。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会受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其又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又必然会促进经济增长。此外,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专业性强、受政策及市场不稳定因素影响大,所以该行业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因此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必须树立全面整体的成本控制体系。
3.总结
成本控制是房地产开发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房地产项目运作的整个过程。房地产企业必须根据项目运作的不同阶段性价比进行优选,大力倡导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方法,这是实现成本控制的唯一途径。它对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产业政策,产业协调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然而影响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因素众多,关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控制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成本,需要适应不同时期、不同经济社会环境的要求。因此,加强成本控制,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无疑是房地产企业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对促进房地产企业集约经营,繁荣我围房地产市场的有着重大意义。房地产成本管理是一项集技术、质量、管理等学科于一体的系统工作,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应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使其与工程建设每个环节都密切联系,因此要求工程参与人员各负其责,从各自的范围着手对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和优化利用,最终才能实现建筑工程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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