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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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诉案件上诉状
一、上诉状的概念
上诉状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
上诉状只能由具有法定身份的人提出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包括民事诉讼中只有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的双方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有二个以上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提出上诉,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
上诉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写出并提交上级人民法院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上诉期限有两种,一是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 二是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期限从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算。
逾期写出和送达的上诉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上诉状的写作方法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
1.标题。
标题应当标明“民事上诉状”。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自然情况。
同起诉状一样,写出八个要素。
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要注明在原审中的地位,并用括号括住。
如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张××,男.××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鲁××,男.××岁……。
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自诉人和被告人,谁提出上诉,另一方就是被上诉人。
下面接着写事由时,一般用下列程式语句:“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年×月×日××字第××号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由此引出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这是上诉状的中心内容,因为上诉状重点是讲清上诉的`理由,也就是说,要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
这部分的写作要考虑三个方面:(1)关于对事实的认定。
如果原审裁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包括某种行为事实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证据等,那就要用确凿的证据说明事实真象,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审裁决认定的事实。
(2)关于定性、裁决和适用法律。
如果原审裁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没出入,而是在认定案件性质、确定罪名以及适用法律作出的处理有误,那就要运用法律武器,包括从法律理论上的论证和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指明原审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3)关于诉讼程序问题。
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和最后裁决中,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错误.包括是否应当回避,是否应指定辩护人,审判方式是否公开,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等,也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其错误。
在阐明了上诉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如请求二审撤销、变更原裁决,或请求重新审理等。
理由的具体写法,有的先把原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不妥或错误的原话引出来,有的把原裁决不妥或错误之处概括成一段话,然后有针对性地陈述理由,予以反驳。
有的以讲述理由为主;结合着指明原审裁决的不当之处。
4.结尾。
上诉状的结尾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呈文或呈转对象。
上诉状写好后,可以直接递交二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原审法院转交上一级人民法院。
如果是前者,就写“此致××人民法院。
如果是后者,就写“×××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转送××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二是上诉人签名盖章。
三是具状年月日。
5.附项。
顺序依次列出: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件,物证×件。
如有证人,还要写出证人的姓名和地址等。
上诉状格式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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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签章)、
×年×月×日
篇2: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移送起诉案件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______公安局以______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一案,我院___年___月___日收到案件材料后,(自侦案件写为:本院哪个侦查部门以______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_________一案,本处(科)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侦案件改为:退回侦查部门……)或自行侦查______次。本案已审查完毕,现报告如下:
一、被告人和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及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名称,时间,现在伺处,历史上曾何时、何故受过何种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是否律师,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受害状况。无被害人或被害人情况不清的,予以说明)。
被害人委托的人……(依次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与被害人关系,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对受委托的单位要先写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明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受委托的人为二人以上的分别写明。没有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此部分省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单位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是个人的,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此项省略)。
诉讼参与人为多人的,依次分别列明。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此部分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表明:……
(以下依次分别写明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叙写案件事实,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行为实施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要素和犯罪构成要件材料。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以下依次按直接、间接证据或证明程度等顺序分别写明证据名称、证明作用,并且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充足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写证据时,也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写法,即写一事实,相应写证据,再写另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案件材料记载不明,可以说明情况后省略其他内容。)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在本部分应当首先概括表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然后逐项列举分析论证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或不能采信、证明力不强、以及分析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论据。)
篇3: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篇4: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五年来,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期羁押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将越来越多,并有可能超过社会承受的这个度。大量
无罪判决的出现,一方面极大更新了群众的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给公、检、法
在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中国现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国民法
律意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尊严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根据特定……
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从这
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
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
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无罪
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
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
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
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
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
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
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
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从而导致国民
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
果一定会适得其反。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
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
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
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
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
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
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
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
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
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
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
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
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
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
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
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
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
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
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
威树立的要求。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
司法公信度
根据辨证的观点,每项新鲜事物让人们承受都需要有个过程。法院的审判过程毕竟
是每个案件真正向世人公开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每个案件真正评价的过程,刑事诉
讼效果到这时候才算真正显示出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个案件对行为规范的确
立也正是这个时候给出了标准。从这些因素来看,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对人们行为
和思想的影响是巨大,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努力工也是为了这个结果。因此,对这
个结果虽然无法从根本上去控制,但是公安、检察、法院对这个结果的影响还是可
以有所为或有所不为。目前,无罪判决的量应当说社会还是可以在多方努力下接受,
但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的量将会越来越多,对当今
社会承受的度将形成冲击,对司法公信力度也将形成冲击,如果不从源头进行稍加
控制的话,结果只能是我们这些法律人不想看到的,司法的公信力度也会因司法机
关自己的行为逐渐流失。
二、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律价值
1、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法治的需求
从法治精神上讲,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就是站在中立的位置,审查
并裁决双方的`指控与辩解。在法学中,法官是独立并中立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官
行使的是审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涉嫌犯罪是否成立的居中裁判权,唯一忠实
的是国家法律。而公诉机关则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法官不是也不能成为国家利益
的代言人,有的法官将自己定位在国家利益的代言人的角色上,认为刑事诉讼的目
的就是与公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这种角色的错位将导致先入为主,偏袒公益,最
终背离公义,违背宪法规定法院居中裁判的初衷。法官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间接发挥
了法的本身所具有的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已,如果说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借
以相互配合只作登记收案,必须导致法院和公诉机关混为一体,共同指控犯罪嫌疑
人,因此,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法院立案功能发挥的重要部
分。以审判权力对抗检察权力,以达到一种体现法治精神的制衡机制更是有必要。
2、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案查是公、检、法三家特定时期的需求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承担了发现真实的侦查职能,
检察机关同时又承担法律监督和证明犯罪的职能,法院承担裁判职能,上述职能划
分是本着相互制约原则上划分,法律确定的,不容错位。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也应
承担发现真实,证明犯罪的责任。他们认为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活动,不仅诉讼
的进行以法院为主,就连其所发现的也追求适于行使刑罚权之真实,重在实质真实
发现。借以确保社会安全,重在实体。因此,他们认为在这点法院所要履行的职责
和侦查机关一样,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容审查,只能登记收案,证据不
足,只能通知补证据,千万百计借以维护社会安全而扮演了有违法院中立的角色。
富有强烈改革意识的人则认为,法院不同于其它侦查部门,也不同于公诉机关,她
的角色是中立横亘
于公民个人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的拥有审判权力的机构,她们
必须是消极的,法官应当是缄默而富有神秘,内敛而更有尊严,他们不能成为在开
庭以前就尽阅案卷,并在出庭前已经近乎作出判决的人,否则每个提问问题甚至连
语气都会透露出偏袒一方,法官不再主动依职权去调查取证,审判不是发现案件真
实的方法,而是在法律面前争论案件的解决方法。在审判中,只要发现证据不足就
无罪开释。然而不管是传统观,还是改革激进观,他们都无法否认在当今特定时期
中构建一种特定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急需又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要求。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一个经法院
作出的无罪判决,是会不利公、检、法三家司法行为权威的树立,不要说老百姓,
就连政府的人在目前这个阶段大都认为是不能接受的。人们往往会过多于感叹那些
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就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了,或者往往会认为法院对了,
那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错了;如果是公安和检察对了,那就是法院错了。自从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这些案件的
出现,一方面在某种程序上造成了《刑诉法》作用价值认识的混乱,另一方面对公
检法部门提出更严峻的考验。在这样情况下,在特殊司法观念阶段下,对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案件立案审查则有特殊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三、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积极意义
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审查,可以在下列几方面显现出优势和积极意义。
1、充分发挥公、检、法互相之间的制约功能。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据以《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什么案件一提公诉,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这就给公诉机关
一方面对案件审查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公正重视不够,有问题还可以不断协
商解决或补侦;另一方面,对自己办案审限意识不强,有的于审案件要超审限了才
敢快移,只要一移,人民法院不能不收,一切问题似乎都以交给法院;再者对赃款、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出入也很大。因此,通过立案把关,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
手续合法化、程序严格化,同时促使公诉机关、审限意识、适用法律意识增强和对
赃款赃物移交意识增强。
2、为构建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夯实基础。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要求简繁案件有效
分流;要求审判人员不能过份阅卷,无论庭前还是庭后,但案件毕竟是案件,如果
有立案庭确实有效的审查,他们就完全可以集中精力思辩于庭审公诸于的证据,并
从中找出定罪量刑的之依据。如果没有立案庭的把关,他们只有详阅宗卷材料才能
真正定下决心听审,这就不可能做到庭审前,心静如一泓清水,不能通过中立、平
等、公开主持控、辩双方进行指控和抗辩的诉讼活动,先入为主,以怀着近乎结论
判决的心态听审是不可避免,对构建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制度
无法让法官做到。
3、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这
种审查力度要比刑庭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也更能对特殊物质部门的违规操作,
进行有效的制衡。立案庭不比刑庭工作环境复杂,她有条件充分行使权力,以审查
权力制衡权力的部门。比如对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赃款未随案移送问题,有些地
方法院刑庭实在无奈只得在判决书上说明某某赃款扣在某某部门,由某某部门上缴
国库。最终有没有交谁也不知道,如果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些向来被认为权力边缘的
部门来做,她们就可以说“不”,或者至少可以使这些问题凸显,并最终寻求到解
决的方案。使参与办案的部门在办案的程序中更为透明,更加依法司法,更加公正
和高效。
4、通过立案审查,可以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所涉及的刑诉方面的程序进行必
要的监督。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活动
监督,特别是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之后,仅仅由律师帮助是不够的,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侦查、审讯与活动进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否则不足以防止被告人
人权的侵害,然而现在还是有相当部门的经济类型犯罪案件仍由检察院自侦自诉,
对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侦自诉的案件,其侦查和审理活动是外于无人监督状态,在人
民检察院还未彻底脱离侦查权之前,作为人民法院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审查立案是完
全必要的,唯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检察院成为更加公正、更加取信于民的法律监督机关。
篇5:再审审查案件被申请人答辩状
再审审查案件被申请人答辩状样本
过去,因为预告登记制度未确立等原因,开发商销售房地产往往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比如,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悉购房款后,往往会将房产出售或抵押给第三人,以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XXWW大厦系列案件就存在这样的情况,最终开发商捐款而逃,业主与银行扯皮。
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住所:XX市XX区XX北路
负责人:,行长
被答辩人:Q先生,自然人基本信息
住址:XX市xx区XX里
答辩请求:
裁定驳回Q先生的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 Q先生并非址在XX路28号WW大厦写字楼单元房产(下称“诉争房产”)的购买者,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Q先生诉X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诉求撤销本案诉争房产的抵押登记*行初字第 号案件,X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提供了号《商品房预售合同》,该份合同清楚体现Q先生向XXWW大厦筹建处购买的房屋是“WW大厦”第 单元,而非第单元;同时,该案中Q先生自行提供的证据即 的购房合同号为 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也清楚地体现其仅购买“WW大厦”第单元,并且,该发票之金额与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单元的价款一致,均为 万元,由此可见,Q先生仅购买了“WW大厦”第单元,并未购买本案诉争房产,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反观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文本之第一条所述“WW大厦写字楼第单元”中的.“E”与“F”相比较,不论从字体大小、空间位置等角度来看均极不协调,明显是事后添加的,且与前述发票自相矛盾,文件的真实性不应被采信。该份文件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既然Q先生并非诉争房产买受人,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其本案再审申请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答辩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而不论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真实。
首先,答辩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答辩人与XXHS集团有限公司、WW有限公司以及陈先生签订了闽兴银厦营抵字号抵押合同,抵押人以包括本案诉争房产在内的房产为闽兴银厦营流字(2002)号短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XXHS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月, 厦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以上事实,均有答辩人于该案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前述短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物权法第187条,答辩人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即取得并享有就本案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其次,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真实的,也不妨碍答辩人依法取得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我国法律遵循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法律原则,不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概莫能外。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真实的,买卖合同的签订也仅是交易双方的债权负担行为,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在未就诉争房产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况下,Q先生就诉争房产之权利也只能构成债权(过户请求权)。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明确确立了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法第170条进一步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真实的,也不妨碍答辩人依法取得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基于以上两点,答辩人认为:2007厦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确认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不妥。
三、答辩人不具备申请再审的资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民事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主体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对法院就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或当事人,本案中Q先生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因此不具备申请再审的资格。
综上所述,Q先生并非本案诉争房产的购买者,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抵押权具有排他性,优先于普通债权。本案不存在撤销2007厦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事实或法律依据,Q先生本人也不具备申请再审的资格,请贵院驳回Q先生的再审申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日期:20 年 月 日
篇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篇7: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执行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执行人员对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证据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鉴别真伪,确立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则》重点是针对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而对执行中的证据规定则较少。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案件能否执行的重要步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家庭条件、资金周转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执行人员只有以证据为突破口,查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状况,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掌握执行的主动权,避免执行的盲目性。那么如何审查判断执行中的证据呢?笔者结合平时的执行工作,总结有以下几点方法:一、印证法。也就是将收集的同一案件的若干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以验证它们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相关,是否一致的一种方法。比如,房产与地产、车辆与证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能只看某一个证据,而应将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它们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协调一致。如果能互相印证,则说明证据是真实的。反之,就是虚假的,或者是互不相关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申请执行第三人时,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第三人的证据,在审查判断中,既要与被执行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又要与第三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再如,申请执行人举出证据,认为被执行人有一台小汽车可供执行,但仅靠物证还不能完全证明小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必须有相应的书证,如购车发票、车管部门所办的证照或者有被转让的合法手续。只有书证与物证相吻合,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否则就不能执行。二、质证法。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经常提出一些新的证据,对抗执行,为此可让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来审查、判断、确认证据。通过执行认证,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继续举证来说明其证据的证明力,又可以对相对方举出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相互辩论和质询。实践中,许多案件就是通过“执行认证”的方式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取得共识,和解执行或变通执行的。同时,要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相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采信和确认。三、对照法。即对相互矛盾的证据或者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看它们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是否一致,以判断证据的真伪或证明力的一种方法。一般说来,多个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的,则说明该证据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则说明证据存在一定问题,或不具有同一性,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比如,在调解案件中,当事人调解前后的态度是否一致,是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积极想办法履行,还是利用调解作为缓兵之计,甚至搪塞法院转移财产,拖延执行。前者为真,后者为假。对于判决的案件,对被执行人判决前后的财产状况,银行存款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分析,以此判明被执行人是拒不履行还是确无履行能力。四、综合审查法。综合审查法,就是把全案的各种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一种方法。证据的来源,有当事人提供的,也有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的,有书证,也有物证等。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把证明对象各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加以分析审查,以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把各种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对证明对象整体性的综合判断,以选择最佳执行方案。比如,在审查假集体企业债务承担的证据时,首先要对企业的资金来源,审批机关文件,经营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经营者或企业成员承担假集体企业债务的责任及其份额。最后,还要对假集体企业与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关系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及范围。对假集体企业债务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只有运用综合审查法,系统分析相关的证据,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或其主管部门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将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提供的证据与审判阶段提供的证据相结合。申请执行人往往提供的是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而被执行人则往往提供的'是没有偿还能力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孤立地考察一方提供的证据,就不容易查清事实。如果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考察,就容易发现双方矛盾所在及原因,执行人员就可以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五、排除法。即通过对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排除虚假证据。由于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片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如有的当事人有履
篇8: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行能力却伪装成无履行能力;有的把资金隐藏起来而提供空账号;有的转移有价值的财产而将残次产品拿来抵债;有的提供假证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歪曲和掩盖案件的真实情况,企图使执行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要善于找出破绽,抓住矛盾,排除水分,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六、评估鉴定法。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标准对某些证据进行检验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假。在执行实践中,有些证据仅靠执行人员的感官和经验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必须依靠评估鉴定部门才能作为执行案件的依据。因此,鉴定也就成了审查判断某些书证、物证的必要手段。如汽车的成色,物品的价格,房地产的价值等,只有借助于鉴定或评估,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总之,审查判断执行案件证据的方法很多,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运用,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并从中找出收集执行证据的基本规律,那么,我们执行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事半功倍,执行工作也将一定能有一个新的突破。
篇9: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审理、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案件的审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四条 案件的审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第五条 参加案件审理、审查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案件审理
第六条 案件的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审理;
(二)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法制或者案审的处(科、室)进行审核,并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进行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会议成员包括:
(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全部负责人;
(二)承办案件的处(科、室)负责人;
(三)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负责人。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报告上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请召开会议审理;
(二)会议前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分送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主持;
(四)案件承办人员陈述办案过程、案件事实、定性依据、处理依据和建议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
(五)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
(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七)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
会议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交由会议成员签名。
第九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处(科、室)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移送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
(二)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交审核报告;
(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提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提出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七)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八)适用依据错误、定性不准确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九)程序违法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予以改正;无法改正的,要求依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调查。
属于前款第(七)、(九)项情形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应当再次进行案件审理。
篇10: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执行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执行人员对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证据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鉴别真伪,确立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则》重点是针对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而对执行中的证据规定则较少。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案件能否执行的重要步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家庭条件、资金周转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执行人员只有以证据为突破口,查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状况,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掌握执行的主动权,避免执行的盲目性。那么如何审查判断执行中的证据呢?笔者结合平时的执行工作,总结有以下几点方法: 一、印证法。也就是将收集的同一案件的若干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以验证它们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相关,是否一致的一种方法。比如,房产与地产、车辆与证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能只看某一个证据,而应将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它们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协调一致。如果能互相印证,则说明证据是真实的。反之,就是虚假的,或者是互不相关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申请执行第三人时,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第三人的证据,在审查判断中,既要与被执行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又要与第三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再如,申请执行人举出证据,认为被执行人有一台小汽车可供执行,但仅靠物证还不能完全证明小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必须有相应的书证,如购车发票、车管部门所办的证照或者有被转让的合法手续。只有书证与物证相吻合,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否则就不能执行。 二、质证法。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经常提出一些新的证据,对抗执行,为此可让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来审查、判断、确认证据。通过执行认证,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继续举证来说明其证据的证明力,又可以对相对方举出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相互辩论和质询。实践中,许多案件就是通过“执行认证”的方式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取得共识,和解执行或变通执行的。同时,要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相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采信和确认。 三、对照法。即对相互矛盾的证据或者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看它们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是否一致,以判断证据的真伪或证明力的一种方法。一般说来,多个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的,则说明该证据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则说明证据存在一定问题,或不具有同一性,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比如,在调解案件中,当事人调解前后的态度是否一致,是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积极想办法履行,还是利用调解作为缓兵之计,甚至搪塞法院转移财产,拖延执行。前者为真,后者为假。对于判决的案件,对被执行人判决前后的财产状况,银行存款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分析,以此判明被执行人是拒不履行还是确无履行能力。 四、综合审查法。综合审查法,就是把全案的各种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一种方法。证据的来源,有当事人提供的,也有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的,有书证,也有物证等。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把证明对象各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加以分析审查,以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把各种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对证明对象整体性的综合判断,以选择最佳执行方案。比如,在审查假集体企业债务承担的证据时,首先要对企业的资金来源,审批机关文件,经营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经营者或企业成员承担假集体企业债务的责任及其份额。最后,还要对假集体企业与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关系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及范围。对假集体企业债务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只有运用综合审查法,系统分析相关的证据,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或其主管部门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将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提供的证据与审判阶段提供的证据相结合。申请执行人往往提供的是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而被执行人则往往提供的是没有偿还能力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孤立地考察一方提供的证据,就不容易查清事实。如果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考察,就容易发现双方矛盾所在及原因,执行人员就可以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 五、排除法。即通过对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排除虚假证据。由于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片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如有的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伪装成无履行能力;有的把资金隐藏起来而提供空账号;有的转移有价值的财产而将残次产品拿来抵债;有的提供假证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歪曲和掩盖案件的真实情况,企图使执行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要善于找出破绽,抓住矛盾,排除水分,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 六、评估鉴定法。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标准对某些证据进行检验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假。在执行实践中,有些证据仅靠执行人员的感官和经验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必须依靠评估鉴定部门才能作为执行案件的依据。因此,鉴定也就成了审查判断某些书证、物证的必要手段。如汽车的成色,物品的价格,房地产的价值等,只有借助于鉴定或评估,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总之,审查判断执行案件证据的方法很多,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运用,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并从中找出收集执行证据的基本规律,那么,我们执行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事半功倍,执行工作也将一定能有一个新的突破。篇11:公诉科长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两年来,在上级检察院、局党委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同事的大力把持和帮助下,我坚持以“”重要思想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工作宗旨为指导,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为主线,以“案件质量”为根本,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保障,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勤奋务实,锐意进取,全面完成了各项监所检察工作(任监所检察科科长)和审查起诉工作(20任公诉科科长),现将两年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监所检察工作
1、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我在监所检察工作中,不断强化对看守所的监督力度,狠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防范检查,全年共对看守所共进行四次安全防范联合大检查。在工作中向看守所提出纠正违法三次,看守所全部予以改正,确保鹤北林业地区看守所在监管活动中无安全问题发生。
2、加强基础建设,为晋升国家级检察室做好准备 我始终把检察室的基础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填写八表一志,并做好归档工作,力争使内业建设达到规范化。对在押人员实行微机化管理,已与看守所实现监控联网、计算机联网,实现了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经过多方努力,为检察室配齐了各种办公设备,实现了办公条件质的飞跃。驻所检察室的软、硬件建设已达到国家三级驻所检察室的要求,为晋升国家三级驻所检察室夯实了基础。
3、狠抓三项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在年的监所检察工作中,我认真开展了“清理留所服刑人员”活动,并将活动情况及时上报林区分院监所处;开展了“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做到“四个”到位,即加强学习,认识到位;加强领导,组织到位;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到位;加强工作部署,落实到位,该项做法已得到分院认可;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在“专项行动”中做到“三见面”,即与执法机关见面;与考察地居委会、派出所见面;与保外就医对象见面。在该项活动中,建议公安局将一名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收监。
4、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现标本兼治目标 为了提高看守所干警的执法水平和自身素质,保证看守所干警在监管执法中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犯罪现象。建立了检察机关专门预防和看守所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构筑思想、制度、法律三条防线。全年共为看守所干警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四次,大大提高了干警的执法水平。
(二)、公诉工作
1、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公诉科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件*人,其中我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件*人,提起公诉*件*人。审查后改变移送机关定性*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件,所起诉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且无改变定性情况发生,起诉准确率达100%。适应公诉改革,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件,其占提起公诉案件比例为21.4%。出庭支持公诉*件,收到良好的诉讼效果。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为准确适用法律,把握公诉证据条件,进一步增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合力,确保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结合公诉办案实际,制定了常见刑事犯罪具体罪名(共15种犯罪)证据移送审查起诉标准。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1次,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多发疑难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全年共向公安机关追诉漏罪*件*人,下发检察建议*件,公安机关全部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予以反馈。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审查起诉工作制度。
(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在工作过程中,我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处)科室活动为载体,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十六大精神、特别是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全国、全省、林区分院检察长会议精神及总局政法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张会杰、任常霞等同志先进事迹;认真学习刑法、刑诉法以及监所检察和审查起诉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学习计算机知识,提高操作技能,并取得一级计算机等级证书。在学习中,写出了三万余字的学习笔记,做到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以进一步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调研、宣传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两年来,我能够全面完成院党组、分院监所处下达的调研、宣传任务,2015年共撰写调研文章二篇,简报六篇,其中有一篇简报被分院转发。2015年共撰写调研文章3篇,工作简报2篇,其中一篇简报分别被分院、省院转发。
(五)遵守纪律与维护团结情况
在工作中做到认真遵守职业纪律和工作纪律,能够认真遵守中政委的“四条禁令”、高检院的九条“卡死”硬性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从无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的现象。在工作中能够做到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有利于工作、有利于集体、有利于团结的事积极去做,不利于团结的话坚决不说,团结同志,乐于助人。
二、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收获
(一)保证质量,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为林区建设服务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提起公诉准确率达到100%,实现全年无诉后作无罪判决、无诉后改变案件定性、无诉后漏罪、无败诉。为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促进林区经济发展,始终把“严打整治斗争”作为公诉工作的重中之重,把“从重从快”方针和“两个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如:仅用三天时间就审结提起公诉了一起盗窃机修厂自来水管道案件。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前了解案情、准确把握证据、及时掌握案件进程,确保了案件快审快诉程序的进行,且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如审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到十日内审结并将案件改变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强奸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还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追诉漏罪1件。
2、更新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在工作中进一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进一步树立非法证据排除意识,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例如:对“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的案件,正确使用退回补充侦查,保证审查起诉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受理的案件中,经过科务会讨论并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先后对于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于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进行2次退回补充侦查;针对公安机关卷宗中出现的一名侦查员在同一时间内在两份笔录中出现的情况,作为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并向公安机关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卷宗中受案记录的受案时间与现场勘查中的受案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下达《检察建议》。
3、加大整章建制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案件质量 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的意识,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公诉工作水平。建立并实行公诉案件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各类岗位责任制,先后制定了《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度》、《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各项制度,用以规范公诉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认真两年来的工作情况,发现自身在工作学习中,还存在不足的地方,具体表现在:
(一)业务知识学习积极性不够,没有真正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理念;
(二)公诉经验欠缺;
(三)工作中创新意识不强。
四、下步努力的方向 在公诉工作中,我要坚持以“”重要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执导,认真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积极推进公诉改革,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以“监督为主线、办案为载体、质量为保障”的前提下,带领公诉科同志,深化公诉改革,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公诉工作中做到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保证案件质量;
(二)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力争提起抗诉案件一件;
(三)强化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程序法、实体法方面的监督;
(四)加大公诉改革力度,力争使适用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占公诉案件的比率达到40%以上;
(五)加强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深入学习,争取利用多媒体举证,提高诉讼效率和保证诉讼质量;
(六)加强内业建设,确保达到规范化;
(七)深入开展调研、宣传工作,保证完成2篇调研文章和4篇宣传稿件,力争1篇以上调研文章或宣传稿件被分院以上级采用。
以上是我两年来的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努力方向,敬请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两年来工作情况给予批评指正,对我今后的工作情况给予监督。
篇12:公诉处实习报告参考
公诉处实习报告参考
2x6月27到7月30日,我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通过这次实习让我得到了很大的锻炼。一方面我通过实践对自己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有一个感性客观的认识,另一方面提高了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了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一个多月的时间,我跟随公诉科人员做了很多工作:制作审查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写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等等,从中我学到了很多,也领悟了很多。 以下是我在于都县检察院实习期间的实习报告: 实习单位
公诉科是检察院下设科室,是检察业务院较为繁忙的一个科室,主要负责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审查起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审查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同时还负责对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在检察院公诉科实习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司法程序,核实了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心理、动机,了解和熟悉了检查业务。 实习内容
1. 学习整理卷宗,编写卷宗目录
2. 跟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并做好笔录
3. 协助公诉科人员的日常工作
4. 跟随检察官出庭并做好笔录
5. 复印、打印、盖章等内勤工作
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为期五周的实习期已经结束了,这次宝贵的实习经历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所学知识,对自己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在来检察院之前我就已经对检察院的结构包括具体科室的一些职能有了初步的了解,这让我在实习期间不会感到太困难,不会感到毫无头绪只是服从支配。
在这实习开始时,我只是做一些整理卷宗的工作,但通过整理卷宗,我从整理的顺序知道了刑事诉讼的大概流程,整理的同时我还在看卷宗中的.各种法律文书,从中我学到了一些具体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和大概涉及内容。当然,期间我碰到的一些问题都会询问检察官。
当实习进行到第二周时,我开始跟检查官到法院、看守所去开庭去提讯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我只是在一边听,学习下具体流程,观察下笔录的记录要点,后来我开始琢磨提问和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技巧,并且开始转由我做笔录。
当然,在实习期间我承担起了复印、打印、盖章等一些内勤工作。
实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宝贵的实习机会,我学习到了很多,有很多自己体会。
1. 尽信书不如无书,实践很重要,我们从书本上,从课堂上学习到的都有些片面,有些过于理想化过于简单化,不是说课堂上学到的不够好,只是我们自以为理解到的其实可能都还略显单薄和幼稚。当然,深厚的学识积累也非常重要,厚积方能薄发。稳扎稳打,拓宽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一样都不能少。
2. 始皇时代的“严刑峻法”使得暴秦终于在建立后只15年便被推翻,罢黜百家,独尊法家,这就是单独片面的“法治”而不是我们强调和需要的“法治”。不能只是“法治”“人治”都很重要,现在到处都在宣传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这是我们人类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趋势。大部分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的准绳之上的,我们不能盲目的只是紧盯住法律条文,要结合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国家赋予检察官相应的权力,在使用权力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力求做到让当事人双方都心服口服。
3. 要做好一个法务人员,乃至一个公务员,不仅要有学识、能力还要有一颗社会责任心,一颗良心。大家都说人情很重要,没错,人情还是要做的,这是有中国特色生活方式,我也不好直接评论好与不好,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人为了人情去触犯一些道德甚至是法律。我说这很不好,很多
人却说:年轻人啊…我知道这可能是我们这一代年轻人的通病,我们希望有美好干净的社会,我们摒弃一切肮脏的事物,可能这是我们的阅历不够,是我们还处于“愤青”阶段,我们在象牙塔中还没完全出来。我想说,这就是我们,这就是我。以后,我一定要本这一颗良心,一颗社会责任心去正真进入社会,星星之火定可成燎原之势。
4. 法制在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对一些法律的更缔,我们要时常注意,法律的发展还是有迹可循的,首先是公民的权利在变更,法律规范在变更,还有时代在发展,我们的道德准绳变化,法律也在变化。我认为法律可能永远都不会有一个完全面面俱到的时候,只能说在不断完善健全。
篇13:党代表审查报告
党代表审查报告
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本网,fwsir.com!对出席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了资格审查。现将代表资格的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8月11日中共绥中农电局党委会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和208月14日局党委《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通知》,全局按党支部划分了23个选举单位。由这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代表选举工作于年8月18日前全部完成。
至2006年7月底,全局共有党员219名,其中预备党员5名,局党委会确定绥中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7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67名。
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选举单位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代表的产生,都严格按照党章和县委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都超过了实到会党员的半数。
这次选出的67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5%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代表总数的15%左右,生产一线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妇女代表占9%左右,45岁以下的代表占64%以上。这次选出的代表,绝大多数是各部门、各单位能联系群众,有威信、有贡献、有议事能力的党员。本网,fwsir.com!
在代表选举产生后,未有反映代表人选的来信和来访。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为,全局23个选举单位选出的67名代表,均符合党章和县委《关于召开县直机关单位换届选举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代表条件,代表资格有效。
以上报告,提请大会上审议。
篇14:提案审查情况报告
各位委员:
我受县九届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次会议期间提案审查情况。
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期间,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实施的“深化接轨x,打造世界,建设幸福侨乡”的发展战略,和“攻坚创新年”的要求,积极运用提案形式履行职责,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有分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截至1月21日下午5时,共收到提案x件,其中集体提案14件,委员个人或联名提案201件。根据《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大会提案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了审查,共立案x件。其它x件没有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有关社会发展方面的提案x件。主要建议有:拓展城市绿色空间,提升侨乡城市品位;加强农副产品市场监管,保障百姓饮食安全;应对人口老龄化,积极开发“银发经济”;加快石雕大师艺术馆群建设步伐;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工程建设等。
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提案x件。主要建议有:实施“x商回归”工程;发展国际名品集散中心要注重电子商务建设;加强我县农家乐和休闲旅游联动发展;扶持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加快我县西部融入**市区发展;推进石雕产业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
有关科教文卫体方面的提案x件。主要建议有:让“太鹤讲坛”走进基层;将国学引进校园拓宽德育平台;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整治;成立x开发应用研究中心;打造篆刻文化圣地;增设公益性儿童游乐场所等。
有关政法统战等方面的提案x件。主要建议有:缓解县城交通拥堵;打击农村地下“x”;定期召开“联谊大会”;优先培育石雕人才等。
大会闭幕后,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已立案的提案提出承办单位的建议意见,及时送交县人民政府交由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委将与承办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督办和服务工作。
对本次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提案,提案委将按照政协章程和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审查立案,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篇15:提案审查情况报告
各位委员:
我受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本次会议期间,全体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紧扣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践行“三带三敢三不怕”精神,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运用提案的形式履行职责,建言献策,截止1月23日17时,共收到意见建议z件,根据《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大会提案委员会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不与立案z件,并案z件,立案z件,其中集体提案8件、委员个人、联名提案z件。
本次大会收到的提案内容丰富,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
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提案z件,主要建议有:吸引侨界专业人才回乡创业、组建侨乡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民间融资平台、扶持小微企业、加强实体经济发展等。
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提案z件,主要建议有:缓解城市道路拥堵、建设公共自行车、解决外来员工子女就学、规范家教托管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督查等。
有关文化教育方面的提案z件,主要建议有:创建文学基地、打造三乡文化特色、刻字创作展示交流、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等。
有关政法统战方面的提案z件,主要建议有:做好侨二代工作、华侨村官接地气、外来务工人员组织、推进异地商会建设等。
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提案z件,主要建议有:加快污水治理、控制建筑工地扬尘、严格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等。
这些提案对于推动我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大会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送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委将做好督办和服务工作,促进提案的落实。对没有立案的15条意见建议,作为社情民意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本次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提案,提案委将及时审查立案,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希望全体委员和各参加单位,在会议闭幕后继续深入调研,提交提案。
篇16: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1) 标题: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初核报告
(3) 初核对象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受处分的,应说明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何处分。
(4) 初步核实的事实:对是否存在的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答复,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简述。
(5) 处理建议: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6) 署名:写明承办人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核报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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