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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22-05-28 06:28:1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噼哩啪啦呲哇嘣”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篇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国发〔〕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5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 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

第二十五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其中,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作为综合财力补助,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新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相关财政支出。

第二十七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

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及获得的奖补资金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应按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申请材料包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以及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PPP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符合以奖代补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

PPP项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由专家组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审。评审专家组由PPP领域的咨询机构、学术机构、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以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内部专家共同组成,开展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不对自身或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进行评审。

定性评审侧重审查项目合规性,主要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等。其中,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不符合主体合规要求。

定量评审侧重审查项目质量,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示范推广价值、化解债务或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等。

项目评审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PP中心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经专家组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果后,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由财政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相关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有效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化债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各地区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相应权重〕×(本年专项资金总规模+∑上年末各地区结余专项资金规模)-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确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PPP项目以奖代补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相应权重根据上年各方向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科学规划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安排,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均衡,统筹兼顾本地普惠金融各领域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当地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中央和地方财力情况等,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专员办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的核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对上年末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财政部将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将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并编制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实地抽查,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申报与审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1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100号)同时废止。

篇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定性评审侧重审查项目合规性,主要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等。其中,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不符合主体合规要求。

定量评审侧重审查项目质量,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示范推广价值、化解债务或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等。

项目评审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PP中心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经专家组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果后,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由财政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相关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有效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化债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各地区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相应权重〕×(本年专项资金总规模+∑上年末各地区结余专项资金规模)-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确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PPP项目以奖代补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相应权重根据上年各方向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科学规划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安排,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均衡,统筹兼顾本地普惠金融各领域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当地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中央和地方财力情况等,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专员办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的核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对上年末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财政部将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将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并编制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实地抽查,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申报与审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同时废止。

篇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国发〔〕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5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 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

第二十五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其中,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作为综合财力补助,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新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相关财政支出。

第二十七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

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及获得的奖补资金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应按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申请材料包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以及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PPP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符合以奖代补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

PPP项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由专家组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审。评审专家组由PPP领域的咨询机构、学术机构、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以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内部专家共同组成,开展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不对自身或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进行评审。

篇4:普惠金融工作总结

一、XX年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xx〕85号)规定,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的资金。XX年,财政部拨付我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34373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3264.82万元,合计共37637.82万元。按照规定,我厅对财政部下达的34373万元进行了统筹分配,其中,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2617.43万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2951.26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24404.31万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4400万元。

(一)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按照财金〔20xx〕85号文件规定,我区未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范围,为大力发展我区县域经济,积极引导各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经多次与财政部金融司沟通汇报,财政部于XX年8月下发了《关于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范围的通知》,同意自XX年起将我区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实施范围。

XX年,我区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2617.43万元,对全区30家县域金融机构进行了奖励,自治区财政配套的30%部分已列入20xx年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大批准后及时下达相关金融机构。XX年财政部根据XX地区的实际,将我区纳入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实施范围,同时也是我区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第一年,该项政策的实施极大激发了我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是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三农”领域,促进了我区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XX年,我区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2951.26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安排1264.82万元,合计共拨付4216.08万元,对全区1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奖励。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农村金融业发展力度,在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引导下,全区村镇银行立足县域,积极服务“三农”,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全区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增速远远高于其它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实施也缓解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初期的财务压力,进一步增强了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后劲,有效帮助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实施也有效吸引了更多资本参与我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仅XX年我区成立的村镇银行就有4家,分别为XX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西吉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XX彭阳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XX年我区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24404.31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20xx万元,合共计拨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26404.31万元,其中,专项用于贴息资金21873.95万元,用于奖补资金4530.36万元。

XX年,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大众创业、助力脱贫富民,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我区制定印发了《XX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宁政办发〔XX〕140号),该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条件,将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规定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当期,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将有限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相结合,采取“四两拨千斤”的方式,激发了创业干事人员的内生动力,特别是在支持我区扶贫攻坚战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功打造了一批集中连片推进的整村、整乡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引导形成了“一县一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模式,有效提升了农村经济活力,助推了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

XX年我区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4400万元,支持全区8个财政部PPP示范项目规范运行。XX年,为推动我区PPP工作,我厅牵头制定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实施意见》(宁政办〔XX〕96号)等多项管理办法,推动我区PPP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截至XX年12月底,我区进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129个,投资总额1571.77亿元,社会资本投资1205.36亿元,政府补贴190.58亿元。根据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我厅积极组织协调XX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和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了中政企XXPPP合作基金,基金总规模45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XX年,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厅制定了多项配套政策,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面,同时,从XX年开始,财政部又将我区纳入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实施范围,由于这些政策的政策性较强,又是新出台的政策,致使相关部门和受益人群对政策不理解、不知晓,影响了普惠金融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PPP项目投资大、回报低、人才缺。由于PPP专业人才紧缺,致使市县(区)政府部门、企业和投融资机构对PPP模式的操作流程不熟悉,项目前期识别论证不充分,方案设计不规范、不完善,制约了PPP模式的推广应用,致使国家和自治区PPP示范项目入围难度大。由于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投资大、回报率低、投资周期长,对社会资本缺乏吸引力。再者,我区市、县(区)财力普遍较弱,赢利PPP项目不多,引进社会资本的难度较大。

(三)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高、操作难度大。财金〔20xx〕85号文件实施以来,大家普遍反映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较高,特别是向前追溯5年无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条件,将很多有创业贷款意愿的人群拒之门外,影响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时,由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系统不完善,致使各市、县(区)录入和提取数据不准,有的甚至无法使用该系统,增加了一线工作人员的操作难度和工作量。

三、20xx年工作要点

(一)加强普惠金融政策宣传。20xx年,我厅将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加强普惠金融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普惠金融政策知晓率。同时,我厅计划在全区范围内举办一次普惠金融专题培训班,对普惠金融各项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对各项操作流程进行仔细讲解,提高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力和操作能力,为普惠金融政策的全面落实打下夯实基础。

(二)加强普惠金融政策落实。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面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加大中央资金和政策争取力度,借力支持实体经济融资发展,不断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三)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一是根据全国财政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XX〕92号)文件中的负面清单,对我区PPP项目库的所有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防止PPP项目中存在以PPP名义变相举债、保底收益、固定回报、保底承诺、政府担保等违法违规融资举债现象发生,规范推广和运作PPP合作模式;二是紧盯中国PPP基金,力促项目对接成功;三是结合XXPPP工作实际,制定印发《XX回族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PPP)操作管理办法》。

篇5:普惠金融工作总结

普惠金融工作总结

3月25日上午,推进会在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议总结了近三年来我市普惠金融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部署未来一个时期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相关措施。省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

3月25日上午,广州市普惠金融工作总结推进会在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议总结了近三年来我市普惠金融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部署未来一个时期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相关措施。省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一行三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各区金融工作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广州地区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金融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金融局通报了近三年来广州普惠金融发展情况并部署20XX年工作,海珠区、增城区、广州市邮政局、广州农商银行介绍了开展社区金融、农村普惠金融工作经验做法。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工作,将社区和农村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主战场,一手抓社区金融,一手抓农村金融,以社区金融服务站、农村金融服务站为载体和平台,以示范点、示范村、示范镇和试验区为抓手,围绕解决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积极探索,不断创新,采取多项有效措施推动普惠金融取得长足发展,普惠金融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普惠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普惠金融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具有广州特色的普惠金融模式。

目前全市建成社区金融服务站510家,建站面积超2.5万平方米,覆盖全市34%社区,开展处非宣传活动累计受教育群众超100万;建成农村金融服务站83家,按照建设1个农村金融服务站辐射5个行政村的总体原则,计划利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全覆盖;全市银行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近1600亿元,设立法人村镇银行7家、资金互助合作社2家,全市小贷公司20XX年发放三农贷款16亿元;农业上市公司4家,28家农业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政策性农房保险累计承保户数63万户,合计提供63亿元住房风险保障;重点在增城区推进省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开展了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站等多项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和服务创新,为全国、全省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示范。

会上,省市相关部门和广州金融业协会负责人为广州市社区金融服务站颁发示范点牌匾以及为广州金融业协会金融服务站委员会授牌,有20个社区金融服务站被评为社区金融服务示范点,广州金融业协会专门成立金融服务站委员会。市金融局局长邱亿通强调,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任务,是我市加快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大力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的重要意义。

未来一段时期,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五大发展理念,把普惠金融作为“十三五”广州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优化布局、扩大覆盖、加强创新、防范风险”的总体原则,坚持社区金融和农村金融两手抓,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服务完善、风险可控的普惠金融体系。稳步推进社区金融服务站建设,实现区域人群全覆盖和服务功能立体化,全面推广“政府引导和支持,机构作为建站和运营主体”方式,积极引入建站新主体、探索建站新模式和开发服务新内容。加强金融文化知识普及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建设。

加强信息互通、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建后支持和管理,促进社区金融服务站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谋划农村普惠金融新的三年行动计划,按照点面结合、全面优化的原则,找准抓手,发挥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作用,抓好农村金融服务站、资金互助合作社、“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三农”四大项目,引导和支持各涉农区立足各自实际探索打造农村普惠金融特色服务模式,推动我市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再上新台阶,全面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篇6: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思考

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思考

作者:朱民武曾力何淑兰

现代经济探讨 06期

一、普惠金融的缘起与内涵

1.普惠金融的缘起。金融的本质职能在于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通过对资源的跨期、跨区域、跨行业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升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对于盈利能力强、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其交易成本低,违约风险小,易于受到银行的青睐,该类客户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城镇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自然会向这些区域集聚;而那些缺乏有效抵押物、违约风险高的客户则易于被银行拒绝,从而失去平等受益金融服务所带来改善经济状况的机会,这类人群主要为分布于偏远地区的贫困农民,若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必然导致农村资金非农化,造成这些地区金融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和普遍的金融排斥。

20世纪早期的实践主要是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的方式来开展,并且更多的是以慈善性质或无偿捐助方式来实现对贫困群体的资助,注重援助的社会福利性而忽视了其盈利性和财务可持续性,结果导致大量的小额信贷机构因为资金的枯竭而倒闭。同时世界许多国家还出现了所谓的援助性贫困陷阱,援助性信贷善意的初衷并未能结出改善贫困的丰硕果实。于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认为这种不计成本的援助性金融并不是解决低收入者贷款难的最佳途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帮助穷人的首要前提是其可持续发展,一旦失去该前提援助的意义有限,也就是金融机构在帮助穷人的同时应注重其盈利性,两者都不能偏废。于是,“普惠金融”这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理念应运而生。

2.普惠金融的内涵。普惠金融,译自英文“Inclusive Finance”,最早由联合国于在宣传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其基本含义为:能够以可负担的成本,有效、全方位地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姜丽明等,)。普惠金融提倡为全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盈利水平和财务可持续性,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平等性。金融作为现代社会最核心的经济要素,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社会个体对金融资源的占有程度很大程度决定了其创造财富的能力和改善经济状况的可能性,因此,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应通过设计一套正义的制度来保障,这关乎整个社会公平的实现①。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金融资源的配置倾向于富有者,那些有融资需求却缺乏足够抵押的低收入者不能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结果必然会加剧贫富分化。针对这种不平等情况,普惠金融提倡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而不受身份或经济条件的制约。

(2)盈利性。普惠金融开始注重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信贷风险等手段提高业务的盈利性,因为适当的盈利水平是普惠金融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对盈利性的合理追求并不违背普惠金融的初衷,反倒是对盈利性的刻意忽视会不利于普惠金融作用的发挥,因此,注重盈利性乃普惠金融对扶贫理论认识深化和发展的结果。

(3)全面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和劳动力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动等原因,传统单一的信贷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要求,低收入群体对金融产品提出了多元化需求,全面性既包括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供给的多元样性,还体现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多层次性。

二、发展普惠金融的伦理之维

1.公平性。“公平”的本质含义就是权利平等(单美娇、邓戎,2014),“人人生而平等”②,《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对待”③。公平性应体现在享有社会各种权利、资源和机会等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平等地获取金融服务供给,平等地享有改善经济条件的机会。但是现实的境况离这种公平的理想状态相去甚远,金融资源配置的区域性差异明显,金融资源配置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存在严重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金融排斥较为普遍,而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落后地区的贫困。尤努斯在《穷人的银行家》中提到:“穷人如此贫穷,并不是因为他们愚蠢或懒惰”,而是“因为这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不能帮助他们扩展他们的经济基础,没有任何正式的金融机构来满足穷人的贷款需要”,尤努斯更是感叹:“当银行将被认为是没有信贷价值的穷人拒之门外时,经济学家们为什么会保持沉默呢?……正是因为这种缄默和漠然,银行得以在施行金融隔离政策的同时逃避处罚。但凡经济学家们能认识到贷款所具有的强大社会经济能量,他们或许也能认识到,贷款确应作为一种人权加以促进”④。可见,获得公平的金融服务权利,不仅体现为资金需求者获得暂时性的贷款资金使用权,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在于,这能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持续发展和参与其他社会竞争的机会和能力,为他们提供尊严、体面地脱贫致富的机会(单美娇、邓戎,2014)。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侧重于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的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人文关怀。

2.包容性。普惠金融其英文名为Inclusive Finance,英文原意为包容性的金融,主要相对于排他性(Exclusive)或攫取性(Extractive)而言。普惠金融的服务理念体现出较强的'包容性,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体现:首先,融资主体具有包容性。因为金融资源的稀缺性,违约风险较高同时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低收入群体往往不能享受传统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而农户的贫困则主要因为缺乏原始的资本积累和外来的第一推动力(陆磊,)。但是在普惠金融模式下情况得到改变,更多的经济主体能够参与到金融市场,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落后地区的贫困农民和小微企业乃普惠金融重点关注照顾的对象,普惠金融的资源配置能惠及到这部分受传统金融机构排斥的群体,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望得到缓解。其次,普惠金融的服务主体具有包容性,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体系包含了所有类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正规的金融组织、非正规的金融机构还有其他类型的零售金融服务提供者,只要其能为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有效提供金融服务,都被纳入国家金融服务体系,这些金融服务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的地位不再被边缘化(李明贤、叶慧敏,)。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低成本优势大大提高了金融的普惠程度。再次,金融服务供给方式具有包容性。落后地区传统的金融服务局限于信贷资源的供给,基本不涉及其他的金融服务供给,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户经营活动的多样性,相应对金融服务也提出了多元化需求,因此,普惠金融提倡为落后地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让银行、保险、资本市场、信托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来满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需求,以实现落后地区经济的包容性增长。

3.效率性。经济学研究的要义在于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实现最优的配置以获取利润最大化,实质体现为对效率的追求(朱民武,2014)。普惠金融以尊重市场规律发展为前提,是内生性金融成长的必然结果,交易的发生顺应了金融市场资金需求主体的客观融资需求,其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得以保障。普惠金融主要面对农村地区的低收入者,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更加符合和贴近“草根阶层”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因此其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更低(单美娇、邓戎,2014)。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基于相互了解并信任的熟人社会,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低,信息的获取成本也远低于其他途径。同时,出于对熟人社会相同价值体系的认同,再加上信贷违约给自身和后辈带来的名誉损失和其他惩罚要远超违约带来的有限资产收益。信贷违约并非普惠金融业务交易的理性选择,因此,这种熟人关系中存在的道德约束机制,降低了普惠金融信贷业务中的监督成本,提高了普惠金融活动的运行效率,让普惠金融的资金供给和需求双方都能受益于交易成本的降低,为普惠金融的持续性发展奠定了基础。传统的小额信贷因为不注重其信贷业务的盈利性而忽视了信贷业务效率的提高,普惠金融则重新主张注重金融机构的盈利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必然会要求其提高经营效率,这也是普惠金融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的哲学思维

1.开放性。开放性乃互联网精神的核心,被视为互联网的固有特性。自互联网诞生之初便成为其精髓,尽管政治、经济利益和技术垄断等因素会在一定程度影响其开放性,互联网的开放程度也仍远远超越其他社会领域;反过来,也正是因为互联网的这种开放性保证了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和持续的创新精神。开放,意味着信息向社会全体成员敞开,不存在刻意的方向性和针对性,所有人都可以根据需要获取公开的信息,因此,通过互联网获取有用信息的便捷度和及时性大幅提升,获取信息的成本急剧下降,垄断与隐藏信息的成本增加,这样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得到提高,实现了对全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善。基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自然而然保留着互联网这种开放的精髓,互联网金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传统金融服务中普遍存在的客户歧视在此不复存在,金融的服务门槛大幅降低,穷人和富人平等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实惠,普惠金融的道德要义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得以更加充分体现。

2.共享性。分享乃互联网的原初性和目的性精神。蒂姆・佰纳斯李-李发明万维网就基于共享理想的追求(李伦,),互联网的这种对信息和知识的分享精神一直得以延续,极大促进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形态。恰好金融的本质在于解决信息的不对称性,金融资源的配置和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一个信息问题,因此,某种意义上,金融市场乃一个信息的生产、传递、扩散和利用的市场(王曙光,)。如今借助互联网工具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效率得以大幅提升,再加上获取信息途径的日益多样化,导致信息的获取成本、甄别成本和评估成本大大降低;这样极大减轻了信息的不对称程度,有利于降低各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定价能力,最终整个金融业的运行效率都得以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实现了边际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这种信息共享体现在多个层面,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其他行业间、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间都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于是信息的生产传递变得更加顺畅,信息的利用效率得以大幅提高,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备程度大幅降低。

3.合作性。合作的本质是一群人或一组机构通过各自要素禀赋的充分联合和整合,通过一定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达到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王曙光,2013)。组织内部的合作者之间权利和义务对等,成员之间地位平等,组织内部通过民主决策形成最终决议,充分尊重成员的自觉和互助精神,“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乃合作精神最准确和形象地概括。互联网的出现使人们的合作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大大降低了人们合作和信息交流的成本,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容易。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创建,成员通过前期注册资料的审核保证了信息的可靠真实,为后期持续的相互合作打下了信任的基础,成员间的合作可以摆脱传统合作条件的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方便易行。例如在众筹互联网金融平台,项目发起人将自己的项目计划书和回报承诺公开到网络金融平台,有兴趣的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价值判断,决定是否支持该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大小,素不相识的投资者因为对共同项目的支持形成了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的便捷和高效极大地超越了传统的金融合作模式,降低了项目资金筹集的成本和难度,提高了社会闲散和零散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更好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互联网金融的众筹合作模式还附有投资者们更多的人文关怀与价值理想,这是传统金融服务模式所欠缺的。

4.草根性。互联网金融参与的广泛性和准入的低门槛凸显出其显著的草根性与民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供给主要来源于海量的小额闲散资金持有者。互联网金融参与的门槛较低,无论资金的多寡都有可供选择的合适的参与方式,传统金融服务中普遍存在的身份歧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几乎消失。个体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身份的平等给众多零散资金投资者所带来的投资愉悦感,激励着更多的草根投资者参与其中,乐此不疲,积沙成堆,成为互联网金融资金筹集的重要来源。例如余额宝理财产品的准入门槛为1元人民币,与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动辄数万元的准入门槛相比,这为广大低收入者开辟了理财和资金增值的新途径,也让余额宝基金得以快速发展。其次,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同样有着较强的草根性。例如一些具有创意和人文理想却缺乏资金的项目,因为缺乏抵押和担保等硬性约束,无法从传统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资源供给,但是在国内众筹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则有可能获得资金支持,并且不需要资产抵押和担保要求,融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项目的创意和可行性评估,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为草根百姓实现创业理想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较好地契合了普惠金融服务大众的理念。

四、互联网金融时代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

互联网金融背后的哲学逻辑与普惠金融的伦理之维存在诸多共同之处,因此,中国普惠金融的发展应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对落后地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资源的供给,改善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金融排斥现象,继续提高金融的普惠程度。基于金融伦理与互联网金融视角,本文建议中国普惠金融的未来发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

1.监管者提供稳定长效的制度供给,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向普惠方向发展。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长效的激励机制和健全的法律监管乃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的基础;制度供给的缺失则会导致其无序野蛮发展,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失控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监管者应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短期内得以快速发展,并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模式构成巨大挑战,监管层不能因为其威胁到传统金融机构的利益,进而对其实施过度严厉监管或是不平等的政策约束,这样会扼杀中国金融创新的动力,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赋有创新精神的金融业态,监管层应采取鼓励和包容的态度,制度设计和法律监管主要为防范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和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其创新精神,鼓励其与传统的金融机构进行竞争,以促进传统银行积极革新,进而提高金融的整体运行效率。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性,监管层应从政策层面引导其拓展普惠的广度和深度,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和政策便利等激励互联网金融更多地为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服务。总之,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政策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的普惠发展方向乃符合多方利益诉求的理想选择。

2.增加基础设施供给,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支付是金融的基础设施,会影响金融活动的形态(谢平、邹传伟,2012)。传统银行支付和转账业务的处理主要依赖于银行的营业网点和自动交易系统,尽管近年来银行的网上交易系统发展迅速,但是物理网点仍然是银行业务开展的主要依托。问题在于,银行的营业网点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城镇地区,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则分布稀少,甚至仍有部分乡镇目前依旧未有银行营业网点覆盖,造成落后地区的金融资源供给严重不足,而基于成本收益考虑,金融机构会审慎决定是否增加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网点。因此,若单纯依靠传统金融机构的内源式增长,落后地区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局面短期难以得到有效改善。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是以移动支付为基础,是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利用无线通信技术来转移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谢平、邹传伟,2012),而不依赖于传统的物理营业网点;移动支付则又主要基于移动通信技术和通信设备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和掌上电脑的普及(谢平、邹传伟,2012)。因此,在支付电子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方式向偏远地区推广的成本,将远低于传统金融机构物理网点的拓展。政府通过提供公共财政支持完善这些落后地区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落后地区农民提供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共品,再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移动设备的拥有率,以此为互联网金融向农村地区拓展业务打下了坚实的硬件基础。

3.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普惠金融交易成本与信用违约风险。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一种契约经济,诚信乃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行的最基本的伦理准则之一。诚信虽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伦理制度,但是其对法律等正式制度作用的发挥起着不可或缺的互补和促进作用,因为法律等正式制度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其所不及之处得靠诚信等非正式制度来弥补。正如科斯所言:“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的小部分,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习惯、伦理等非正式规则来约束”⑤。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其权威性自不待言,但问题在于:该征信系统在建立之初就存在重大缺陷,主要体现为信用数据采集样本存在局限性,征信数据采集范围过于狭窄,其代表性愈发不足,不能全面反映自然人和法人的真实信用情况;而导致该问题的根源在于央行征信系统建立之初,没有把涵盖愈加丰富信用记录的互联网信用大数据纳入其征信数据采集来源。随着电子商务一日千里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信用记录会更加全面和详细,而线下记录则会愈发零散和稀少。基于以上原因,完善现行的征信体系应借助互联网的信用大数据;同时可以借鉴西方经验,发展市场导向的征信体系建设,鼓励阿里、腾讯等有着信息优势的互联网公司加入征信建设市场;此外,还应提高征信数据的共享程度,降低信用数据的使用成本,最终实现降低普惠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的目标。

4.重塑现代金融伦理,重视金融的价值属性。大部分金融学家坚持“金融学是一门仅依赖于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它不作任何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⑥。金融学的这种“价值中立”原则,导致在金融领域出现各种道德风险,“没有了人性的一面,经济学就像石头一样又干又硬”⑦,尤努斯在《穷人的银行家》中如此感叹。丁瑞莲则在其著作《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中指出“金融学的技术特征遮蔽了金融关系背后的良心”⑧:“金融理论的数理模型化遮蔽了金融的价值取向……金融机构和市场组织与现代科技的全面融合遮蔽了技术主体的德性……金融工具的工程化遮蔽了金融的道德风险”,“在金融技术化趋势的掩盖下,金融的道德层面和伦理基础很难观察并引起重视,被遮蔽的良心缺少阳光雨露的滋润而渐渐霉变,良心的亵渎也时常发生”⑨。显而易见,现代金融伦理的缺失导致金融服务呈现“嫌贫爱富”的选择性倾向,这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现象,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平等的普世价值观背道而驰,重塑公平正义的现代金融伦理价值体系彰显必要。现代金融活动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兼顾公平,金融服务应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金融应显示其人性的一面。

注释:

①丁瑞莲著:《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人民出版社版。

②1776年7月4日美国大陆会议颁布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③《世界人权宣言》由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第217A(Ⅲ)号决议颁布实施。

④⑦⑧默罕默德・尤努斯著、吴士宏译:《穷人的银行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版。

⑤科斯著、胡庄君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⑥(美)博特赖特著:《金融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⑨丁瑞莲著:《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人民出版社20版。

作者介绍:朱民武,暨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博士生,广州 510632;曾力,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生,广州 510006;何淑兰,广东工业大学经贸学院讲师,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广州 510006

篇7:农村普惠金融工作简报

农村普惠金融工作简报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并确定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

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普惠金融工作简报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贫困地区的崛起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在推进扶贫开发事业各项措施中,发展普惠金融是重要的一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心应该在贫困地区的农村,而金融教育和培训又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性工作。”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与VISA公司就建立中国普惠金融教育——金惠工程国际示范区的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上指出。

在签约仪式上,visa宣布再次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合作,在中国大兴安岭南麓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简称“大兴安岭扶贫地区”)共建“中国普惠金融教育-金惠工程国际示范区”(简称“国际示范区”),并与中国扶贫基金会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广移动互联网金融教育项目,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新模式。

据了解,“金惠工程”是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08年发起的面向贫困地区农村进行金融普及教育和培训的公益项目。其基本理念是:通过对贫困地区农民群众、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及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广泛系统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具备必要的金融素质,掌握使用金融工具发家致富的能力,从而从整体上改善贫困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以此助推我国的扶贫开发事业。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已有16省(区)的164个县开展了这一项目。

去年年底,国家发布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提出未来五年,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将进入攻坚期。要实现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的工作目标,要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近日国务院又印发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首次从国家层面确立普惠金融的实施战略。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普惠金融迎来发展的黄金时代。

吴晓灵指出,下一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将按照国家金融扶贫的总体部署,加大“金惠工程”的拓展力度。全力在贫困地区农村广泛开展金融教育和培训,助推扶贫开发事业的发展。在项目实施中,要在助推扶贫开发的指导思想下,努力把金融教育和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拓展农村支付渠道、建立农村信用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积极寻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当地政府、科研单位以及国际多边机构紧密合作,在沿用“金惠工程”公益性基本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国民金融素质教育先进方式,采用多样化现代教育与新媒体传播手段,努力打造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助推普惠金融发展的农村金融普惠及教育的国际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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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6.普惠性幼儿园承诺书

7.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8.《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9.《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10.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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