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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大宗交易管理办法参考

2022-06-07 08:12:3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妮可老白伯”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交易所大宗交易管理办法参考,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交易所大宗交易管理办法参考,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易所大宗交易管理办法参考

篇1:交易所大宗交易管理办法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大宗交易业务,防范大宗交易业务操作风险和资金预交收风险,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大宗交易相关通知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管理规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宗交易是指交易所为建立“多层次交易机制,构建多样化交易平台”而定制的一种盘后交易模式。

第三条 指定和托管交易单元在本公司的客户均可以向开户网点申请大宗交易。

第二章 业务管理规范

第四条 营业网点负责受理本营业网点客户大宗交易申请、审核客户资金和证券、冻结和解冻客户资金和证券及大宗交易资金预交收申报。

第五条 清算存管部负责沪深大宗交易电子证书的申请、电子证书的保管、日常业务演练管理、大宗交易指令的复核和申报,成交数据的接收,大宗交易资金和证券的清算。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大宗交易成交资金的预交收和交收。

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大宗交易环境的搭建、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合规审计部负责大宗交易业务运行的监控。

第四章 大宗交易申请资料

第九条 自然人客户申请大宗交易应提交的资料: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

(建议营业网点将表格要求填写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文档填写完毕后打印,由客户在签名处签名)。

第十条 机构客户申请大宗交易应提交的资料: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明书;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填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建议营业网点将表格要求填写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文档填写完毕后打印,由客户在签名处签名)。

第五章 大宗交易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沪深大宗交易办理流程:

1、客户当日有大宗交易意愿的,营业网点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清算存管部。

2、客户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填写应清晰、完整、准确。营业网点审核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检查客户买入资金是否足额(包括买入成交金额、佣金、上海还需过户费)/卖出证券是否足额。资金/证券足额的.,营业网点进行“资金冻结”或“证券冻结”操作。

3、资金或证券冻结后,向清算存管部提交营业网点签字盖章完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其中深圳“大非”客户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时,营业网点还应当于拟减持当天上午11:30前向深交所提交《“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表》(见附件4),并与交易所做好确认工作。营业网点与深交所确认后,方可向清算存管部提交3大宗交易指令,同时提交《“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表》。

4、对于大宗交易买入委托,营业网点须在资金冻结后将《资金预交收申请》提交给计划财务部(相关申请须于下午1:30之前提交)。

5、在大宗交易开盘期间,清算存管部登陆沪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进行意向报价发布、成交申报发布、查询统计等操作。操作完成后,清算存管部将申报结果回复营业网点。

6、营业网点应于下午3:30——4:00通过柜台系统进行“证券冻结取消”或“资金冻结取消”操作。

第十二条 办理大宗交易流程图:

第六章 应急流程

第十三条 清算存管部负责做好大宗交易人员、设备和网络的备份;定期进行大宗交易日常演练,检查大宗设备、网络和密钥是否正常。

第十四条 因深交所规定,一个交易单元只可申领一个密钥,因此深圳大宗交易无备用密。

若深圳大宗交易密钥出现故障,则启动如下应急流程:

1、清算存管部根据营业网点提交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指令》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人工受理申请表》(附件5),同时准备好《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附件6);

2、清算存管部将填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人工受理申请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于14:00之前传真至深交所并电话确认;

3、申报成交后清算存管部电话通知营业网点,营业网点进入恒生系统做证券/资金冻结取消。

第十五条 若上海大宗交易密钥出现故障,则启用备份密钥,其余流程同第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率参照《证券费率标准》。

第十七条 未尽事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三章第七节大宗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三章第六节大宗交易)》,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大宗交易的通知。

篇2:大宗交易协议

持有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入方:  (以下简下“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代码:以下简称:  )的股东,持有其股份 股。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现甲乙双方就该股份大宗交易事宜,经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大宗交易买入方式、时间、数量、价格

1.1交易方式:交易触发时,甲方将所持有的不超过 股 股份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给乙方。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条款,以指定的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述甲方所减持的股份。

1.2交易触发机制: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所持有的` 在二级市场收盘价格达到每股 元时,触发交易。(成交价格参照第

1.4条)

1.3交易股数:经双方约定乙方每次交易股数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成交量的  %。按市场情况,双方可协商成交股数。

1.4交易价格:按触发当日收盘价的90%作为成交价。

3.2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在甲方未书面同意其成为持有 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乙方不得成为该公司持股5%及5%以上股东。

3.3合同履行完毕。甲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交易保证金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指定账户名: ,收款银行:,账号:

3.4如乙方违反本合约,乙方所付保证金将归甲方所有。

3.5如甲方违反本合约,甲方双倍返还乙方所付保证金。

3.6甲方承诺:在1.5条约定的交易时间内,保证将所持股权按本协议约定卖给乙方及其指定的证券账户,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将该股份卖给乙方以外的第三方。

3.7交易时非甲乙双方失误导致交易未能成功,则双方互不追责,合约顺延,甲乙双方继续完成本合约相关内容。

第四条 保密条款

4.1甲乙双方承诺,将对对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4.3本条款项下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至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一年之日止。

第五条  协议生效

4.1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

篇3:什么是大宗交易_大宗交易规则

什么是大宗交易_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介绍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0月18日,在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时对大宗交易规则进行了重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

大宗交易门槛

就上海而言,大宗交易的门槛,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数量在2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参考《关于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的15:00-15:30,交易所对大宗交易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确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年10月18日起增加16:00至17:00的大宗交易时段,在该时段内可接受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所达成交易于次一交易日进入清算交收程序

深交所: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篇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现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能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四)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第九条、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能;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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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什么是交易所交易基金

问题:什么是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是什么意思?

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又称ETFs(ExchangTradedFunds),其代表的是一揽子股票的投资组合,

什么是交易所交易基金

对于国内投资者而言,这还是陌生的新事物,因此我们仅就其一些基本特点进行介绍。

篇6: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 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 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 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第十五条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 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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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XX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银货授受行为。

第二章 交割原则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交易双方可自行选择交易所指定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其中金条暂在上海存入或提取。

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质量标准的黄金,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精炼厂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六条 交易所初期交易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9的金锭及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50克、成色为Au99.99及标准重量100克、成色为Au99.99金条。

第七条 参与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交纳买入黄金全额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将卖出黄金全部存入指定仓库。

第八条 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应填写《XX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九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买方的黄金货权计入其买入账户。交割只针对会员净买卖量。提货量为3千克的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6 千克。

第十条 会员库存以每日交易所出具的“会员库存结算单”为准。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确认。

第十一条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交割时,对于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多个指定仓库里存有的黄金,先扣除库存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存入的黄金如果没有用于交易,则只能在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自提指会员提取其自行存入仓库的黄金。由于指定仓库黄金的储存不以会员单位对应摆放。若自提出库的黄金与原存入黄金产生的重量溢短差,通过二次清算解决。

第十二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十三条 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十四条 在同一仓库申请提货先提取会员已存入本指定仓库的`黄金即自提,余量在本指定仓库提取为交提。交提是指会员提取其买入账户的黄金。

第十五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提取黄金在会员交易端申请时,选择提货指定仓库输入提货密码(自行设定10位以内),并在会员端打印黄金提货单,至选择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黄金出库申请单、黄金提货单(或传真件)、IC卡、提取黄金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IC卡密码、提货密码,系统识别无误后由指定仓库发货。黄金出库申请单只作为记帐凭证使用。

第十六条 黄金申请提货单可撤单,申请交提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申请交提次日起撤单的收运保费,若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申请提取黄金后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黄金,系统将自动撤消本笔提取黄金申请,并收运保费。

第十七条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存货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尤其是对于由于不可预料原因导致在途黄金不能在指定仓库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应及时与交易所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黄金安全。

第十八条 交易所授权指定仓库办理与会员间的黄金存入提取手续。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十九条 入库是指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将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入库手续必须由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

第二十条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指定仓库,并将存入黄金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传真至交易所。入库时应向指定仓库提交黄金入库申请单、IC卡、指定已备案存货人有效身份证件、送交黄金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黄金入库申请单仅作为记帐凭证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指定仓库办理黄金入库手续,会员向指定仓库交纳本批黄金的入库费,入库手续完成后,指定仓库在入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黄金收讫章作为存货会员回单。

第二十二条 指定仓库将有该批黄金的块号、纯重、成色等信息输入指定仓库管理系统。系统自动生成黄金入库单,同时通过网络将入库黄金数据传送至会员端,作为会员入市交易的库存。会员可在客户端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二十三条 黄金提取出库后,如需重新入库参与交易时,应送至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进行重铸。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库是指买卖方到指定仓库提取其具有货权的黄金。

第二十五条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提取黄金时,首先通过会员端的交易系统填写黄金提取申请单,输入交易所要求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黄金提货单,会员打印。

第二十六条 会员(自营或代理)持XX交易所黄金出库申请单、黄金提货单(或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仓库提货,指定仓库核验提货会员IC卡、有效身份证件,无误后,在指定仓库管理系统中录入提货单号,由会员(自营或代理)录入提货密码,系统校验成功,指定仓库即可按提货单所列内容办理发货手续。

第二十七条 黄金出库时,在指定仓库管理系统中根据块号明细逐块录入出库黄金块号,系统自动判断库存状况,核实无误后打印黄金出库单(一式两联)及块号明细。提货方交纳出库费,指定仓库在黄金出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黄金付讫章后与块号明细一同交会员完成出库手续。

篇8: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可行性研究

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可行性研究

自1990年代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率先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来,目前全球已有150多种ETF产品,资产规模达到900多亿美元,以至于有人认为,S&P500指数基金是1996至1999年间最成功最引人注目的金融产品。尤其是近两年来,ETF以成为全球各主要证券市场的热门产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深化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研究我国股市推出ETF的可行性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股市推出ETF的可行性

ETF是指数化投资产品的一种,我国推出ETF的前提之一便是指数化投资策略的适用性。我们认为,指数化投资策略作为一种被动投资策略,和积极投资策略相互补充,在不同的市场阶段具有相应的收益差距,作为一种选择,指数化投资能够获得高于股权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的收益,在中国证券市场具有适用性。

1、对ETF产品的需求。ETF以复制和追踪某一市场指数为目标,通过充分分散化的投资使非系统风险基本降为零,而其极低的周转率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取得接近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因此,这种投资非常适合于那些想稳定地分享证券市场成长的投资者的需求,即偏好平均程度的风险和收益的投资者。因此,中国推出ETF产品将满足以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1)满足渴望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带来的收益的投资者的需求;(2)满足不同收益偏好投资者的需求;(3)满足对交易成本敏感的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推出ETF产品,还有助于完善市场机制,推动产品创新。如ETF可以成为国有股流通的可选择方式之一,ETF可以成为卖空机制的试点,并为股指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创新创造条件。

2、推出ETF的供给因素。从各方面条件看,我国推出ETF的供给方面的因素已基本成熟。首先,从创新主体看,ETF的构造涉及到发起人、管理人、信托人、投资者、交易所、登记清算机构等参与主体,我国这些参与主体目前均已具备,而我国现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都由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ETF的托管人也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担当。

其次,从技术条件看,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建立在较高的电子化的技术平台上,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拥有了包括自动撮合系统、自动柜台交易系统和自动清算系统在内的完整的IT技术平台,这为ETF的成功推出提供了技术上保证。

从指数创新角度看,上证所正在考虑推出沪深统一指数体系,该统一指数将为ETF等指数产品创新创造条件。

从法律制度看,ETF不同于传统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它像是一种半封闭半开放的基金,从ETF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看它又是一种单位投资信托,对于这种新产品,我国现行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禁止。

3、推出ETF的紧迫性。我国正式加入WTO必将使我国证券市场面临制度、组织、产品诸方面的全面创新,通过创新使市场规则与国际统一的制度体系接轨。从产品创新的角度看,ETF是一种较为基础层次的衍生证券可作为突破口,为更复杂产品的创新积累经验。我国推出ETF的紧迫性表现在:(1)推出ETF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机制、推动产品创新的需要;(2)推出ETF是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需要;(3)推出ETF是证券交易所产品拓展的需要;(4)ETF可以作为国有股减持的方式之一;(5)推出ETF有利于指数化投资方法和长期投资理念在中国的发展;(6)若中国长期不推出ETF,在境外上市的以中国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指数产品将使境内机构失去巨大的商业机会。

二、我国股市推出ETF的方案设计

我们以未来推出的全国统一指数系列为标的指数,根据ETF的一般结构和基本要素,参考国际市场已有产品的设计,结合我国股市的具体情况,初步设计出如下ETF产品。我们把这一ETF系列称为Chi?na-ETFs基金。

1、投资目标。China-ETFs基金管理人将把China-ETFs基金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全国统一指数的成份股,比重与该成份股占全国统一指数的比重一样。全国统一指数为即将由上交所推出的反映中国股票市场整体状况的系列指数。每一China-ETFs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将追踪全国统一指数。可将每一China-ETFs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预定为与全国统一指数水平的千分之一相当。

2、创造赎回机制。China-ETFs基金的申购必须以最小申购单位(比如1000万)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时,申购者必须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与全国统一指数成份股构成和比重相一致的一篮子证券。所有申购请求指令必须通过China-ETFs基金的指定经纪人向China-ETFs结算代理人申报,一旦一篮子证券过户至信托人名下,China-ETFs将马上发售给申购者。China-ETFs基金的赎回必须以最小赎回单位(比如1000万)或其整数倍进行。赎回者将得到和全国统一指数成份股构成和比重相一致的一篮子证券。每次申购或赎回必须向指定经纪人支付一笔固定的手续费,数额由信托人、管理人共同确定,并在基金章程和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全国统一指数进行调整期间,申购和赎回可暂停受理。

3、二级市场交易。China-ETFs基金单位将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买卖上交所上市证券的相同方式,通过上交所的会员在上交所买入和卖出基金单位。

4、税务。投资者买卖China-ETFs基金的利得税、印花税参照股票买卖利得税执行,但投资者用一篮子证券申购时向China-ETFs基金转让一篮子证券以及赎回时的印花税应予豁免。

5、费用。China-ETFs基金的费用、成本和开支主要有信托人和管理人费用、过户登记费、兑换代理费、开办费、其他持续费用(如使用全国统一指数的特许权费用、审计及律师费用、在媒体上公布净值及其他公告的费用)等。如果上述这些费用数额超出China-ETFs基金从其持有的股份投资组合中获取的股息、现金存款中获得的利息以及其他收入之和时,不足部分将以出售China-ETFs基金部分股份投资或者通过借款来补足。

6、管理人。China-ETFs基金的管理人可在目前现有基金管理公司中选择,也可为此专门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7、信托人。China-ETFs基金的信托人可由经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担任。

8、发起人。China-ETFs基金可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以及其他有资格进行股票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单独或联合发起设立。发起人必须用持有的一篮子证券申购足够基金单位,以满足设立要求的最低份额(比如100亿元)。

9、指定经纪人。指定经纪人必须与管理人、信托人、Chi?na-ETFs基金结算代理人签订经纪协议。在China-ETFs基金的创造申购机制中,投资者只能向指定经纪人提交申购或赎回指令,并由指定经纪人将该指令转达给China-ETFs基金结算代理人。

10、China-ETFs结算代理人。China-ETFs结算代理人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担任。结算代理人设有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名册并进行日常变更维护。在收到从指定经纪人发来的申购或赎回指令后,结算代理人将向指定经纪人发出结算指示,并促成在交易结算日现金、股份及基金单位之间的交换。11、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的有关要求聘请具备资格和符合要求的会计、审计机构作为China-ETFs基金的审计机构。该审计机构可由管理人任命。管理人(或信托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信托人(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除此之外,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还包括:基金的存续和终止、分红和股息再投资选择权、基金的现金投资权、基金单位持有人权利、指数股份的投票权。当然,我国股市推出ETF还需要克服一些限制因素:1、应将与ETF相关的大宗股权过户界定为非交易性质的大宗股权过户;2、回转交易;3、现有的一些法规应相应修改;4、建议在适当时候对ETF这一交易品种单独进行沽空与借贷的试点。5、应在适当时候推出指数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作者:上海证券-上海社科院联合课题组 来源:全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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