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竞赛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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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知识竞赛规则和程序
知识竞赛规则和程序
比赛基本规则:
1、每只代表队由3名选手上场,其中女队员1名,代表队员编号分别为:一号选手、二号选手、三号选手。
2、比赛采用分组淘汰制,12只代表队分2个组,全部采取抽签决定。
3、如果有一只企业代表队进入任意一小组的前三名,则两个小组的前三名共6只代表队进入决赛;如果两只企业代表队都没有进入任意一小组的前三名,则两个小组的前两名进入决赛,两个小组的第三名中成绩较好(如果分数相同则在9号下午第二组比赛完后按加试比赛的规则继续加试比赛决出名次)的一只代表队进入决赛,两个企业代表队中成绩较好(如果分数相同则在9号下午第二组比赛完后按加试比赛的规则继续加试比赛决出名次)的一只企业代表队进入决赛,正好也是6只代表队进入决赛。
4、各队成绩的排列:进入决赛的6只代表队的'名次按分数分别是1―6名(前三名分数相同的通过加试比赛决定名次,后三名可以并列),在小组中被淘汰的6只代表队的名次按分数(分数相同的名次并列)7―12名
5、加试比赛规定:小组预赛的前三名和决赛组的前三名如果分数相同,则应该加试比赛,加试比赛采用加试题目,首先加试一题,胜者名次排前;如果分数还相同,则再加试一题,胜者名次排前;分数仍相同,则加试一题抢答题,胜者名次排前。加试题所获得的分数不记入总分,只做排名次用。如:第一名有两个(分数相同)经加试比赛后,名次分别是第一名、第二名、原第二名则顺延为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等依次类推。
6、比赛分个人必答,每人两题;集体必答,每组两题;抢答题共20题;风险题有三个分值:20分、30分、40分,每个代表队只有一次选题机会,既只能选择某一分值后抽签确定一个题目,六只代表队同时选择分值、同时抽签确定题目,将抽签确定的题目统一放在桌子的右前方,由主持人按1―6号台的顺序逐一答题,逐一评分。
7、记分办法:各队底分200分,个人必答、集体必答题,回答正确加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也不扣分;抢答题,回答正确加10分,回答错误扣10分,违规抢答(主持人说“开始”后,队员才能开始抢答)和没有按时答题以及答题超时都将被扣10分;风险题回答正确得相应的分值,回答错误扣相应的分值。
8、记时规定:个人必答题、集体必答题和抢答题答题总时间均是60秒;回答问题的队员必须在30秒内开始答题。答题结束应该回答“答题完毕”
9、各队的台号由抽签决定,各队员的编号由各队自己决定,坐好后就不得改变位置。
比赛程序:
1、第一程序: 个人必答题(每人两题,一次答完,即每个队员一次性回答两题;每队6题,分三个循环答完)。
比赛规则:从第一号选手开始答题,一人答题,其他人不能提示,30秒内开始答题,60秒内答题完毕,答题结束时应回答“答题完毕”。答题正确加10分,答题错误不得分,也不扣分。
2、第一程序比赛结束,插入文艺节目一。演出结束,由演出人员抽出一题 (到礼仪小姐手里抽备用题)交主持人念题,观众答题,答对了的发纪念品一份(礼仪小姐送纪念品)。
3、第二程序:集体必答题(每组2题,分二个循环完成)
礼仪小姐从裁判席将题目送到主持人手里,节目主持人宣布比赛规则:任意一人答题,其他队员可以提示、补充,30秒内开始答题,60秒内答题完毕,答题结束时应回答“答题完毕”。答题正确加10分,答题错误不得分,也不扣分。
4、第二程序比赛结束,插入文艺节目二,演出结束,由演出人员抽出一题 (到礼仪小姐手里抽备用题)交主持人念题,观众答题,答对了的发纪念品一份(礼仪小姐送纪念品)
5、第三程序:抢答题(共20题)
礼仪小姐从裁判席将题目送到主持人手里,主持人宣布比赛规则:主持人念题完毕,说“开始”后各队才能“抢答”,答题队员应在30秒内开始答题,60秒内答题完毕。答题正确加10分,答题错误扣10分;抢答犯规(提前或在答题中又按抢答器)扣10分
第三程序中要插入文艺节目三、四, 演出结束后分别由主持人念题,各队抢答(抢答规则同前)
主持人宣布各队得分情况,
6、第四程序:风险题(分值为20、30、40)
礼仪小姐从裁判席将题目送到主持人手里,主持人宣布比赛规则:每队只有一次选择分值的机会,各队同时选择分值,抽签后将题目放在桌子的右前方,按1―6号台顺序答题。任意一个队员答题,其他队员可以提示、补充,60秒内开始答题,120秒内答题完毕,在规定时间内回答正确得相应的分值,超时和回答错误扣相应的分值。
主持人从1号台开始念题,并由1号台答题,评分,2―6号依次类推
7、第四程序比赛结束,插入文艺节目五,演出结束,
主持人宣布各队得分情况。
8、第五程序:加试题(前三名分值相同的队才启用)
礼仪小姐从裁判席将题目送到主持人手里,主持人宣布比赛规则:相同分值的队首先加试一题,胜者名次排前;如果分数还相同,则再加试一题,同样胜者名次排前;分数仍相同,则加试一题抢答题,同样胜者名次排前。加试题所获得的分数不记入总分,只供排名次用.
9、第六程序:颁奖
主持人:宣布获奖名次(组委会及时提供所有获奖名单)
“荆州市劳动保障知识百问百答‘太平洋寿险杯’电视赛经过两天的预赛、决赛,11只代
表队赛出了水平!赛出了风格!
获得比赛第一名的是:**************
获得比赛第二名的是:**************
获得比赛第三名的是:**************
获得比赛最佳选手称号的是: **************代表队
获得比赛组织奖的是:**************代表队
获得比赛风格奖的是:**************代表队
获得比赛优胜奖的是: **************代表队、**************代表队、**************代表队
①主持人宣布:请获得本次竞赛组织奖的 代表队和风格奖的 代表队上台领奖(6个队员跟在1号礼仪小姐后面上台,队员领奖后不下台,就站在最后一排)
请荆州市劳动保障局调研员纪委书记程红、工会主任龚贻生同志上台为获奖代表队颁奖(2位领导跟在2、3号礼仪小姐后面上台,对应颁奖杯)。
②请获得本次竞赛优胜奖的 代表队 代表队 代表队上台领奖
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刘永强同志、荆州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刘进、龚道群同志为获奖队颁发奖杯和证书(3位领导跟在1、2、3号礼仪小姐后面一起上台,对应颁奖杯和证书,领奖队员全部站在倒手第二排,都不下场)
③主持人宣布:请获得第三名的 代表队上台领奖
请荆州市劳动保障局党委书记杨中永同志为获奖队颁发奖杯和证书(跟在1号礼仪小姐后面上台,领奖队员全部站倒手第三排的左边,不下场)
④请获得第二名的 代表队上台领奖
请荆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万伦同志为获奖代表队颁发奖杯和证书(跟在1号礼仪小姐后面上台,领奖队员全部站倒手第三排的右边)
⑤主持人宣布:请获得本次竞赛最高奖项,即第一名的 代表 队上台领奖
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熊彪同志为获奖代表队颁发奖杯和证书(1号礼仪小姐)
**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熊彪同志为最佳优秀选手 颁发证书(1号礼仪小姐)。
全体获奖队员(已经在台上的24人)、礼仪小姐上台欢送领导退场。
篇2:知识竞赛规则和程序
知识竞赛规则和程序
比赛基本规则:1、每只代表队由3名选手上场,其中女队员1名,代表队员编号分别为:一号选手、二号选手、三号选手。
2、比赛采用分组淘汰制,12只代表队分2个组,全部采取抽签决定。
3、如果有一只企业代表队进入任意一小组的前三名,则两个小组的前三名共6只代表队进入决赛;如果两只企业代表队都没有进入任意一小组的前三名,则两个小组的前两名进入决赛,两个小组的第三名中成绩较好(如果分数相同则在9号下午第二组比赛完后按加试比赛的规则继续加试比赛决出名次)的一只代表队进入决赛,两个企业代表队中成绩较好(如果分数相同则在9号下午第二组比赛完后按加试比赛的规则继续加试比赛决出名次)的一只企业代表队进入决赛,正好也是6只代表队进入决赛。
4、各队成绩的排列:进入决赛的6只代表队的名次按分数分别是1―6名(前三名分数相同的通过加试比赛决定名次,后三名可以并列),在小组中被淘汰的6只代表队的名次按分数(分数相同的名次并列)7―12名
5、加试比赛规定:小组预赛的前三名和决赛组的前三名如果分数相同,则应该加试比赛,加试比赛采用加试题目,首先加试一题,胜者名次排前;如果分数还相同,则再加试一题,胜者名次排前;分数仍相同,则加试一题抢答题,胜者名次排前。加试题所获得的'分数不记入总分,只做排名次用。如:第一名有两个(分数相同)经加试比赛后,名次分别是第一名、第二名、原第二名则顺延为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等依次类推。
6、比赛分个人必答,每人两题;集体必答,每组两题;抢答题共20题;风险题有三个分值:20分、30分、40分,每个代表队只有一次选题机会,既只能选择某一分值后抽签确定一个题目,六只代表队同时选择分值、同时抽签确定题目,将抽签确定的题目统一放在桌子的右前方,由主持人按1―6号台的顺序逐一答题,逐一评分。
7、记分办法:各队底分200分,个人必答、集体必答题,回答正确加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也不扣分;抢答题,回答正确加10分,回答错误扣10分,违规抢答(主持人说“开始”后,队员才能开始抢答)和没有按时答题以及答题超时都将被扣10分;风险题回答正确得相应的分值,回答错误扣相应的分值。
8、记时规定:个人必答题、集体必答题和抢答题答题总时间均是60秒;回答问题的队员必须在30秒内开始答题。答题结束应该回答“答题完毕”
9、各队的台号由抽签决定,各队员的编号由各队自己决定,坐好后就不得改变位置。
比赛程序:
1、第一程序: 个人必答题(每人两题,一次答完,即每个队员一次性回答两题;每队6题,分三个循环答完)。
比赛规则:从第一号选手开始答题,一人答题,其他人不能提示,30秒内开始答题,60秒内答题完毕,答题结束时应回答“答题完毕”。答题正确加10分,答题错误不得分,也不扣分。
2、第一程序比赛结束,插入文艺节目一。演出结束,由演出人员抽出一题 (到礼仪小姐手里抽备用题)交主持人念题,观众答题,答对了的发纪念品一份(礼仪小姐送纪念品)。
3、第二程序:集体必答题(每组2题,分二个循环完成)
礼仪小姐从裁判席将题目送到主持人手里,节目主持人宣布比赛规则:任意一人答题,其他队员可以提示、补充,30秒内开始答题,60秒内答题完毕,答题结束时应回答“答题完毕”。答题正确加10分,答题错误不得分,也不扣分。
篇3:知识竞赛决赛规则
知识竞赛决赛规则
1、各队比赛前自行决定三名参赛队员和排序,比赛中队员不得随意调换。
2、本次知识竞赛设个人必答题、小组必答题、风险题、题板题四种题型。每个参赛队基础分为100分。答题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将不得分或被倒扣分,判断题必须回答出正确答案。
3、个人必答题分两轮进行,由各参赛队员按座次顺序,每轮每人依次回答一题,每题的分值为10分,答对加10分,答题时间为1分钟。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答题过程中其他队员不得提示或暗示,否则视为违规,违规者不得分。
4、小组必答题分两轮进行,每题分值为20分,由各参赛队任意一名队员回答,其他队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答对加20分,答题时间为1分钟。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
5、题板题共两轮,每轮分值为20分,在规定时间内答对加20分,内容不完整、答错题、不能回答或超时不得分,时间为1分钟。
6、风险题每队必选答1题,题目分值与难度对应,分别为10分、20分、30分,各参赛队自愿选择不同分值的题目,由各参赛队任意一名队员回答,其他队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答对加相应的分值。答题时间为2分钟。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倒扣所选题目相应的`分值。
7、竞赛中发生名次并列情况,将通过加赛风险题方式决出名次。
8、为活跃竞赛气氛,特意增加一些观众参与的问题,答对者可获得精美礼品一份。
9、竞赛期间,发生争议,由评委会裁决。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竞赛评委会成员不得担任本单位选送的参赛队比赛场次的评委工作。
竞赛要求
1、各参赛队应在竞赛开始前15分钟到赛场检录,没有检录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2、各参赛队要做到讲文明,守纪律,听从指挥,服装整齐。
3、参赛队员回答问题时,声音要洪亮,答题完毕要说“回答完毕”,回答不出要说“不能回答”。
4、场上参赛队员必须服从主持人的裁决,如有争议问题由参赛队的领队提交竞赛评委会,竞赛评委会享有最终裁决权。
篇4:护士节知识竞赛规则
护士节知识竞赛规则一、必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1.必答题共15题,每题5分。每人1题,不能由队友代答。答对加5分,答错不加分不扣分。
2.必答题在主持人读题完毕后,须在1分钟内答完,否则不得分。
3.选手答题完毕后,应宣布“答题完毕”。
护士节知识竞赛规则二、抢答题规则及计分标准
1.抢答题共10题,每题5分。答对加5分,答错扣5分。
2.主持人读题完毕、宣布“开始”后,各队方可按抢答器。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前,抢答器响为犯规,扣5分。
3.获得答题权后,该队须在10秒钟内开始作答,在90秒内完成答题,否则视同答错。
4.选手应尊重主持人的裁判。如对宣判有异议,原则应由领队向评委会提出申诉。
5.选手答题完毕后,应宣布“答题完毕”。
6.选手答错、犯规时,该题交由观众答。
护士节知识竞赛规则演讲评分标准
1.每轮演讲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5位评委的平均分,为选手最后得分(具体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2.演讲内容方面:50分。紧扣主题,富有特色,观点鲜明,内容充实,感染力强。三名队员成一整体,不重复、相呼应。
3.表达与形象方面:50分。脱稿演讲,衣着得体,自然大方,表达流畅,感染力强。
4.时间把握:限2-3分钟(第一、二轮2分钟,第三轮3分钟)。超时扣2-5分,超时30秒强行叫停。
篇5:公证程序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
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 避
第十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第十一条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管 辖
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第五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公证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第十九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第二十一条公证处可以设立公证事项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在承办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承办单应附卷。
第六章审 查
第二十二条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第二十四条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应说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
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
第二十五条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第二十六条公证人员外出调查,除调取书证外,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应交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公证处可以委托外地公证处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处根据办证需要,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内容。
受委托的公证处收到委托调查函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调查的公证处。
第二十九条遇到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签名。
第三十条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证据材料,公证人员应作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注明复制件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七章出 证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四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本内容应与原本完全一致。
第三十五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三十七条审批人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否符合公证程序,文书上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审批人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处处务会讨论。处务会讨论意见应记录附卷。
第三十八条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五)出证日期。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第三十九条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第四十一条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处留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
第四十二条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第四十三条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代理人代领时,送达人应核对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书。
第八章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
第四十四条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期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期限。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第四十六条终止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
第四十八条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卷宗的归档
第四十九条公证事项办结、终止或拒绝后,承办人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在三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
第五十条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应列为密卷保存。
遗嘱公证卷应列为密卷单独保存。立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第十章特别程序
第五十一条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在上述活动中,如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三条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提存之债己清偿的其他证明领回提存物。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第五十四条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不成的,公证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载。
第十一章申诉与复议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撤销、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但提出申诉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五十六条公证处的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的案件,对公证书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
(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由公证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三)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公证书内容部分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的,可以责令原公证处撤销对不真实或违法部分的证明。
(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
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公证申诉的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和原公证处。
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申诉、复议的决定,应当存入原公证卷内一份。
第六十条公证处发现本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参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顶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十二章附 则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无国藉人和外国组织向我国公证机关申办公证的,适用本规则。但法律或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二0O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二日颁布的司法部令第13号《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6:中国围棋竞赛规则
中国围棋竞赛规则
中国围棋竞赛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棋的棋具
1.棋盘。
棋盘由纵横各19条等距离、垂直交叉的平行线构成。形成361个交叉点,简称为“点”。
棋盘整体形状以及每个格子纵、横向相比,横向稍短,通常每格分别为2.4厘米:2.3厘米。
在棋盘上标有9个小圆点,称作“星”。中央的星又称“天元”(见图1)。
图1
2.棋子。
棋子分黑白两色,形状为扁圆形体。
棋子的数量应能保证顺利终局。正式比赛以黑、白各180子为宜。
第二条 围棋的下法
1.对局双方各执一色棋子。
2.空枰开局。
3.黑先白后,交替着一子于棋盘的点上。
4.棋子下定后,不再向其他点移动。
5.轮流下子是双方的权利,但允许任何一方放弃下子权而使用虚着。
第三条 棋子的气
一个棋子在棋盘上,与它直线紧邻的空点是这个棋子的“气”。
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同色棋子存在,这些棋子就相互连接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异色棋子存在,此处的气便不存在。棋子如失去所有的气,就不能在棋盘上存在。
第四条 提子
把无气之子清理出棋盘的手段叫“提子”。提子有二种:
1.下子后,对方棋子无气,应立即提取对方无气之子。
2.下子后,双方棋子都呈无气状态,应立即提取对方无气之子。
第五条 禁着点
棋盘上的任何一点,如某方下子后,该子立即呈无气状态,同时又不能提取对方的棋子,这个点叫做“禁着点”。如图2的A点都是黑方的禁着点。
图2
第六条 禁止全局同形
着子后不得使对方重复面临曾出现过的局面。
第七条 终局
1.棋局下到双方一致确认着子完毕时,为终局。
2.对局中有一方中途认输时,为终局。
3.双方连续使用虚着,为终局。
第八条 活棋与死棋
1.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2.终局时,经双方确认,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第九条 计算胜负
着子完毕的棋局,采用数子法计算胜负。将双方死子清理出盘外后,对任意一方的活棋和活棋围住的点以子为单位进行计数。
双方活棋之间的空点各得一半。
棋盘总点数的一半180.5点为归本数。一方总得点数超过此数为胜,等于此数为和,小于此数为负。
采用贴子方式的围棋竞赛,另行制定胜负标准。
第二章 竞赛规定
第十条 先后手的确定
对局的先后手,由赛会抽签编排或对局前猜先决定。竞赛规程对此应作明确表述。
猜先的顺序是:先由高段位者握若干白子暂不示人。低段者出示一颗黑子,表示“奇数则己方执黑,反之执白”,出示两颗黑子则表示“偶数则己方执黑,反之执白”。高段者公示手握白子之数,先后手自然确定。双方段位相同时,由年长者握子。
第十一条 贴子
正式比赛采用黑棋贴子制度,终局计算胜负时,黑棋贴还3又3/4子。例如黑方总共得185子则黑胜3/4子,得184子则黑负1/4子,得184.5子则为黑胜1/4子。
第十二条 计时
计时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切有条件的比赛均应采用计时制度。
1.计时器。
提倡使用电子语音计时器。允许继续使用指针式机械钟。正式比赛时,计时钟一律置于白方右手一侧。人工读秒提倡使用秒表,允许使用其他计时器。高等级的由专职裁判员负责计时的比赛,由主办方另行规定计时器种类和放置方式。
2.时限。
不同的赛事均应事先规定一局棋的每方基本时限。
3.读秒。
读秒是强制性的延续比赛的办法。在采用规定基本时限外加读秒制的比赛中,应事先明确,在规定时限内保留几分钟开始读秒。此类慢棋比赛的读秒每手棋限时为60秒,不足60秒的着手不予计时。达到60秒的视为已使用保留时限之中的1分钟。
读秒工作由裁判员执行。60秒一手的读秒方式为:30秒、40秒、50秒、55秒、58秒、1分种、还剩×分。用至最后一分钟时,读秒方式变为:30秒、40秒、50秒,此后随即以准确的语音逐秒报出:1、2、3、4、5、6、7、8、9、10。裁判员读出“10”而棋手同时落子或尚未落子,均应判为已使用1分钟。
采用30秒、20秒、10秒或其他读秒办法的快棋比赛,可根据上述原则,事先规定读秒实施细则。
4.包干用时制。
包干用时制是规定基本时限之内必须结束比赛的计时办法,超时判负。
包干用时制的赛事均应事先规定基本时限,规定计时器材,并可制订其他实施细则,但以下几条须共同遵守。
(1)计时钟一律置于白方右手一侧。
(2)下子和按钟必须使用同一只手,不得一只手下棋,另一只手按钟。
(3)下单官仍须计时。
(4)当一方放弃盘上竞争而导致放弃着手权时,允许终止计时,双方可争之点全部归属于对方。双方地界的勘定由裁判长负责。
(5)提倡使用电子钟计时。使用机械指针式钟计时,以计时钟的红针倒下,分针、秒针均超过“12”为超时。
(6)当计时钟发生故障时,裁判长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临时更换计时钟、解释计时钟读数、对某方超时判负等果断裁决。
(7)裁判长有权制止无理消耗对方时间的非正常行棋。
5.定时限步制。
这是象棋、国际象棋延时办法的移植。用完基本时限后,限在规定时间之内着完规定的步数。例如每10分钟限着15手等。着完规定的步数而未用完规定时间,节余时间可延至下一节使用。
第十三条 终局
篇7:知识竞赛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科知识竞赛组委会
1.组委会成员
主任:贾涛
副主任:孙健身 李桂萍 薛莲
成员:赵琦、周中艳、张东伟、佟廷友、王昌福、崔广军、王浩、侯春、曾晓娟
2.组委会职责
制定竞赛方案,决定竞赛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获奖名单、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等。
(二)学科知识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1.办公室主任:赵琦;副主任:张东伟
2.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在组委会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具体负责竞赛的发动宣传、组织报名、组织参赛学生复习训练、配合考务进行考场准备、组织参赛,准备奖状和奖品,组织颁奖大会。
(三)学科知识竞赛考务办公室
1.考务办公室主任:周中艳
2.考务办公室职责
考务办公室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制定各项目竞赛方案、组织命题、印制试卷、安排考务、评判试卷。
2
参赛对象
全体三年制高职在校生和五年制高职在校生。
3
竞赛时间
“
1.初赛时间
有初赛的项目,初赛时间按竞赛规程中规定时间进行。
2.决赛时间
暂定汽车、电气、安全2019年6月12日下午4:00开始,信息、机械2019年6月13日下午4:00开始,各项目结束时间根据竞赛规程确定。
”
4
组织方式
1.主办单位
云龙校区管委会学工科、教务科。
2.承办单位、项目及参赛对象
序号 | 承办单位 | 承办项目 | 参赛对象 | 备注 |
1 | 安全工程系 | 应急安全知识 | 全体学生 | 6月3日下午4:00初赛 |
2 | 安全工程系 | 礼仪 | 全体学生 | |
3 | 电气工程系 | 电气安全技术 | 全体学生 | |
4 | 电气工程系 | 电工技术 | 全体学生 | 6月5日下午4:00初赛 |
5 | 机械工程系 | 机械安全知识 | 全体学生 | |
6 | 机械工程系 | 手工绘图 | 全体学生 | |
7 | 信息工程系 | 信息安全知识 | 全体学生 | |
8 | 信息工程系 | 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 | 全体学生 | |
9 | 信息工程系 | 装饰图案绘制 | 全体学生 | |
10 | 汽车工程系 |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 全体学生 | |
11 | 汽车工程系 | 城市轨道 | 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 | |
12 | 汽车工程系 | 汽车维修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汽车运用安全专业及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 | 6月3日下午4:00初赛 |
13 | 汽车工程系 | 新能源汽车 | 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 | |
14 | 基础部 | 英语百科知识 | 全体学生 | 每班限报3人 |
15 | 基础部 | 高等数学知识 | 全体学生 |
5
组织报名
“
1.5月27-28日各班级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发动宣传和组织报名,每位学生必须参加一项竞赛,以班级为单位组织报名。
2.5月29日前各系部学管汇总好各班级报名情况,以系部为单位将报名表送学工科。
”
6
命题
“
本次竞赛由各承办系部负责命题。有复习题库的请提前交到学工科,班级提交报名表时学工科根据报名情况发放复习题库。
”
7
奖项设置
按参赛人数比例设置奖项。其中一等奖占参赛人数的5%、二等奖占10%、三等奖占15%。奖项评定根据竞赛成绩,以得分高低排序,分数相同时可以并列。根据各班级参赛和获奖情况评选优秀组织奖。
8
竞赛注意事项
“
1.云龙校区每位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和学习情况实际选择一个项目参赛。
2.参赛选手要认真阅读自己选报竞赛项目的竞赛规程,按竞赛规程进行竞赛准备,多关注各竞赛项目承办系部通知,按时参加培训、预赛和决赛。
3.各班级班主任、辅导员作为本班级参赛团队的组织者,要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报名、组织复习和组织参赛工作。
4.各系部认真组织承办项目的竞赛工作,在教务科的协调下做好各项考务工作。
5、参赛选手参加竞赛时需要携带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必要的竞赛用品,进入考场至少提前5分钟(竞赛规程有规定的,按竞赛规程规定时间提前进入考场),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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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知识竞赛主持词
10.健康知识竞赛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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