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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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企业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企业治安保卫管理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秧序,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必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企业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预防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本企业内部安全与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治安保卫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权分工,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的治安保卫责任人。
企业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应根据本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组织制订和落实内部各项治安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组织制订和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第八条 企业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不设置保卫工作管理机构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
企业可组建护卫队、消防队,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应报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备案。
第九条 企业保卫工作管理机构、专(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在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及本企业制订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二)制订安全保卫措施,组织落实安全防范工作;
(三)检查、考核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分析本企业安全防范情况,提出改进治安防范工作意见;
(四)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在企业发生的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在企业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暂住人口和职工住宅区治安工作;
(七)处理发生在本企业有关危害治安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理的行为;
(八)受理职工对危害企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九)组织职工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护卫、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条 企业护卫人员的产要职责:
(一)守卫门户和要害部位;
(二)巡逻检查;
(三)执行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和护卫人员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现场,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将行为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的责任。违法犯罪行为被制止后,不得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关押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章 防 护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治安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层、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并参与本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三条 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建立和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
企业接到公安机关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掌管重要机密和生产、经营指挥决策,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和关键环节,列入要害部位防护范围,并报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备案。
要害部位必须落实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指定治安保卫责任人;
(二)建立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
(三)设置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所必需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
(四)组织值班护卫。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病毒载体和有害菌种,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 企业的财物管理,必须采取下列防骗、防盗、防抢、防火措施:
(一)同外部经济往来,应核对当事人的证件、委托书、资金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的履约能力情况;
(二)现金、有价票证约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存放部位应安装防盗设施及技术防范报警装置;
(三)物资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收发,领退、核对的日清月结制度,物资仓库应安装防盗设施、配置完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贵重物品及危险品的保管、运输,除应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外,还应制定防抢的应急方案。
第十七条 金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使用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设施和装备。
各金融单位在新网点建设或旧网点改造施工前,须将营业用房和营业场地的安全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和图纸报上一级金融单位提出意见,再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安全合格证书,方可启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核对身份,造册登记,并交保卫部门备查。职工上岗前,应进行法纪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九条 企业选配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严格考查,按照专业知识技能与思想道德表现并重的原则,择优录用。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二十条 企业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在职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裁定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以及被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监督、考查和教育,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通报其表现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进入他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施工一个月以上的,应与该企业签订治安保卫责任合约,并根据需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接受该企业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施工场所有易燃棚架或其他危险物品的,施工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租或转租场所供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各方应将生产或经营项目、场所范围、租赁期限等事项,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如下规定承担租赁场所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一)场所整体现租或转租的,由承租人或受转租人承担;
(二)场所分散出租、部分出租或转租的,由出租方承担;
(三)场所整体承租后,又分散转租或部分转租的,由转租方承担。
不承担场所整体治安保卫责任的承租方或受转租方,应与出租方或转租方签订治安保卫责任合约,并接受其对租赁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妨碍、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毁企业财产,侵害企业负责人或其他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人,应对其进行劝阻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应扭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组织处置、抢救工作。
企业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
企业对内部矛盾引发的不安定问题,应及时疏导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完成整改项目的,对治安保卫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建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要害部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责令企业有关部位停产停业。
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于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因治安保卫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金融机构新网点建设或旧网点改造,凡不符合安全标准,未取得公安机关的安全合格证的,人民银行不发给《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已向人民银行申领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营业场所,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建议人民银行责令其停业以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对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所在企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治安保卫工作分管权限,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条 企业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和护卫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企业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加强内部治安保卫管理促进企业平安稳定发展
加强内部治安保卫管理促进企业平安稳定发展
加强内部治安保卫管理促进企业平安稳定发展魏述林
治保工作是实现企业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企业治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企业实现平安、稳定的根本保证。如何把握内部治保工作内在规律,建设一支“学习型、务实型、开拓型”的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已成为当前企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的当务之急。这是—个全新的课题,务须在实践中不断求索,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与健全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网络和激励机制,消灾于无形、防患于未然,减少或消除产生不稳定、违法犯罪的基因。笔者依据长期从事内保管理工作经验,以为应关键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当前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外部治安环境严峻。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所用的设备越来越成为违法犯罪分子袭击的主要目标。企业周边村民.少数社会闲杂人员及部分单位把“致富”的目光瞄准了企业,大肆盗窃和破坏企业的生产物资和设备器材,给企业正常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二)内部治安问题增多。随着市场经济不断转型,不断改革仓新,都会直接或间接地触及部分职工的切身利益;部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工资发放不均衡,造成上访、请愿怠工等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内领导干部腐败堕落,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千群关系紧张,随时可能酿成事端等。这些矛盾、问题的存在,给企业本身造成很大损失。
(三)治安保卫工作与当前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一是企地交叉,管辖范围不清,管理关系不畅;二是部分治安保卫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不扎实;三是企业党政领导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能真正重视。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企业治安保卫工面临的种种问题往往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传统观念的束缚。尽管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在不断加快,人们头脑中依然保留着一些传统的、保守的陈腐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要人人有饭吃、有工做,当改革逐步深化,涉及到他们自身的利益时,这种传统的观念受到了强烈撞击,一时难以适应,有些人突然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有的人甚至可能铤而走险,这些给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企业忙于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疏于治安保卫工作,职工没有树立起治安防范意识,对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三是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立法滞后。目前,部分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与当前的形势有些已不相适应,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机构的设置、职责、专业治保人员的配备等,远远适应不了当前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管理的对策
(一)各级领导重视是落实治安保卫工作的保证
企业内部治保工作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集现场治安保卫,防火安全,机动车辆管理、相关方管理、法制宣传、职工调解、案件查处诸工作于一体,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定需要党政领导的通盘协调和通揽全局。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在管理和组织上,党政一把手是企业治安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必须重视治保工作,强化意识、加强领导,保证治保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在实施落实上,要把治保工作实习目标管理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与主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从上级要我抓向自觉抓,时紧时松向常抓不懈,分管抓得多、其他抓得少向一把手真抓实管、分管领导具体分管,确保一发生事故、责任人立即到现场,一产生问题、信息就能沟通。
(二)宣传教育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的前提
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十分重要。它宣传政策、传递信息,起到鼓舞斗志、倍添信心之功效。一方面要广泛宣传,人人发动。善于运用黑板报、厂报厂刊等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从意识形态、思想道德、法制观念等方面进行灌输,使综治工作意义、目的、内容、任务进车间、到班组、个人,提高广大职工对治安防范工作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把企业的制度、规章变为职工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形成氛围。要有机地将综治宣传溶入两个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使之从上到下都能把它视作份内事,形成一个警钟长鸣、群防群治的氛围。 (三)制定措施是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根本手段
落实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必须制订一些具体且利操作的考核细则,这是综治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有效保证。一是硬的投入。按照人、物、技防相结合的办法,建车棚、筑高墙、添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加装技术警报装置等,提高治安防范的安全系数。二是软的投入。它包括以人为本地抓好思想教育、进行法制宣传等。综治工作纳入企业目标管理范畴,并充分考虑其可行性、连续性和科学性。三是治的投入。坚持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奖惩兑现,月与季、年考相结合的办法,纳入依法治企的运作轨道。
(四)提高素质是提升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全面提升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不断提升治保、信访人员素质十分重要。合格的治保、信访人员除具备不计得失、乐子奉献、忠于职守、任劳任怨的精神外,还要做到既要懂法、又要懂行治保人员、只有通过加强学习的途径才能实现。一方面要提高业务水平。包括抓好“收集重点信息、提高掌握率,开展重点斗争、提高破案率,管好重点人口、提高控制率,保卫重点部位、提高安全率”。另一方面要力求在实践中创新。着眼于抓好“内保软件、调解重件、建设创安基件、检查零件和经费硬件”的“五件”和完善“群防组织网络、群防住守网、群治巡逻网”的“三网”,利于在共性中创出个性。
(五)群防群治是深入开展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关键因素
群防群治一直是有力开展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关键因素,企业党组织要发挥统一领导作用,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科、室、部综合治理组织为主体,以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以企业全体党员为骨干,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发挥党员在治保工作中的带头作用。要积极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目标管理等项活动,离退休职工党员带头开展义务巡逻和院栋守护工作,务工经商党员、下岗职工党员、自由职业者党员应立足本职岗位,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企业稳定中发挥排头兵作用。
总之,通过上述工作措施的落实,动员企业各方面力量共创安全文明单位。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挽救失足者,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为企业内部群众营造一个平安、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作者单位: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能源动力厂)
篇3: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
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全矿的各种设施不遭破坏和全体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认真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对违犯治安条例的人和事负责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3、抓好普法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职工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
4、加强对要害部门的检查,制定好防范措施,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保证要害部位的安全。
5、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班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技术管理标准,严格落实本企业已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到班组长不违章指挥,工人不违章作业。
2、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3、对本班组负责的生产系统,工作场所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对生产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整改,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4、推广新技术,不断改善生产场所的作业环境,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5、经常教育检查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生产工具,防护用品,安全装置,注重环境安全,及时的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标准和本企业、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对所辖生产范围职工安全健康负责。
2、经常教育和检查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生产工具,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并教育职工注意环境安全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并经常检查本班组人员对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
4、有权拒绝领导违章指挥,杜绝本班工人违章作业。
5、生产中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矿级主管领导,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6、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7、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安全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8、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职工情绪状况,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合理分配生产任务,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指定专人负责其在劳动中的安全,未经安全考试合格,不得让其正式上岗。
9、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解决不了的隐患,要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
篇4: 治安保卫工作总结
一年来XX在社区各级领导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结合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全体班组员工努力为营造良好、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维护社区住户正常生活秩序,全面完成各项综治、治安保卫工作考核目标而积极开展日常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对门岗和巡逻人员的管理,按照中心三级督察要求社区领导和管理岗、班组长每天严格对各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勤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在工作中发生有责案件和事故,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有较大影响的,及时开会传达通报,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引以为戒。二是按年初结合社区综合性实际情况,根据20xx年度综治、保卫工作计划,按照分管工作范围和治保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班组成员的考核评比相结合。二是分解责任、传递压力构建了全员齐抓共管、责任到个人共同承担的责任保障体系;三是坚持把治保、安全工作列入班组重点工作一起安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实行计划安排、检查考核和小结分析制度;四是加强班组基层建设,针对社区情况复杂,经常发生闹事和酒后无端肇事,严重影响社区的秩序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我们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亲切关心下,合理利用建立的社区秩序维护应急小分队,加强易发案时间段巡逻,提升了队伍形象和工作的执法力度,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他们着装规范整洁,精神饱满,深得住户的好评;五是发挥社区安防和技防系统作用,严密监视和掌握社区动态,及时发现可疑问题。六、强化了技术支撑,在上级保卫部门的要求下,在社区安装了无线登记发射器,巡逻人员按时对社区各部位巡查,并按规定收据相关数
据和记录。七是加强对社区进出车辆的登记管理工作,据统计日进出车辆最高值达1800余台次,由于很多有车住户不配合登记,工作难度可想而知,但在领导的带领下知难而上,班组成员在门岗带头严格值勤,大大带动了再就业非全日制人员的积极性,增加了门岗人员完成工作的信心,门岗人员有畏难情绪,我们针对性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鼓励他们要有同困难作斗争的精神。七是狠抓社区车辆的乱停乱放治理,抽出专人进行管理,合理使用中心配发汽车锁车器,向各车主发出通知告之规范车辆停放,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先后教育处罚40余人次,使社区车辆停放秩序有了切底的改观。八是充分发挥在职职工及班组长人员的作用,以在职人员应有的工作作风去感染和管理好非全日制再就业人员,坚持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管好56人的再就业队伍。九是配合社区综合整治,东区办理车辆出入卡110多个、西区办理车辆出入证10多个,办理暂住证30人次,治理狗患、收缴犬只8只,特别对社区的重点治安部位居住人员进行了拉网式的普查。十是切实抓好了社区维护工作,强化责任制的落实,搞好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有力地维护了社区的安全稳定和谐。十一是消防工作我们建立了消防台帐,按要求配置了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灭火器使用情况,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对已用过的灭火器及时更换,保障了社区防火安全。十二是加大了法制宣传力度,利用社区宣传栏、广播、录像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禁毒宣传,提高了住户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职工住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了案件的.发生率。
班组成员在工作中,针对综错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的情况积极开展工作大力支持社区拆除违章搭建和处理损坏公用设施人员,使社区全体
成员 都亲身经历并充分认识到,稳定和良好的治安环境是组织搞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基于这种认识,社区领导都非常理解和支持秩序维护工作,遇有重大事情,社区领导和秩序维护全体人员,倾心尽力,昼夜巡逻检查,维护社区周边环境秩序,社区内的安全。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安排到位,责任落实到人,除以上工作情况外,平时积极协助社区部门工作,完成了领导临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目前工作岗位尚存以下问题:
第一、目前的技防监控设备,故障率较高,多台摄像机无法正常工作,监控主机设备未及时修复,社区监控系统处于瘫痪状态。巡更对讲机8部有4部读不出数据(巡更点)。
第二、由于缺人,社区巡逻工作已陷入瘫痪。在岗人员年龄老化,由于岗位待遇低、倒班制、面对矛盾尖锐很多在岗人员人心浮动不愿从事。
第三、新增门禁车辆刷卡系统,由于没有专业人员及时录入信息和处理技术性问题,造成部分车辆无法正常刷卡进入引起社区部分车主不满,也影响了车辆占道清洁费的收取工作。
篇5:治安保卫协议书
治安保卫协议书范例
为了深入推进我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单位的创建活动,把治安、消防、安全防范责任真正落实到实处,更好地保障校园生活秩序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XX)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教政12号)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等文件精神,经校综合治理责任人与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协商沟通,签定本协议。
一、校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1、根据市综治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确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2、加强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重大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规;部署和检查全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单位和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3、建立健全学校的综合治理规章制度和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加强综合治理队伍建设,重视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指导和检查各单位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处理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
5、建立和完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和网络,强化情况信息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各类不稳定因素,指导、配合各单位疏导化解各类内部矛盾。加强和完善校园网的管理,发挥网络的.育人阵地功能。
6、指导、督促各单位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发生泄密事件。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以技防为主,人防、物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有效控制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做好重要警卫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7、及时总结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根据规定,院(系)、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部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负总责,并确定领导班子中的一名成员分管这项工作。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加强对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内部防范目标和管理责任制度,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治安、火灾、交通、安全、医疗等事故,切实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稳定。
2、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对存有现金、易燃易爆、剧毒物、放射性物质、贵重仪器设备的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确保安全,避免发生事故。严防爆炸、凶杀、纵火、破坏等恶性事故的发生。要确保不发生严重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不发生重大、特大火灾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3、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本单位人员(包括进修、培训、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内部人员犯罪。对本单位使用的外来人员、施工队和出借出租的场所加强管理,减少外来人员违章、违纪和违法犯罪现象。
4、及时发现和了解各类矛盾,认真做好预防和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及时报告安全稳定动态信息,做到重大动态不漏报、不迟报、不误报、不瞒报。
5、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认真落实并按时答复学校和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对本单位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
6、加强对本单位建立的网站、ftp等网络系统管理,切实掌握本单位师生在网络上的动态,有效引导师生的舆论倾向。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7、积极配合、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火灾、生产安全等事故。
8、认真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间,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如有工作调动,必须做好责任交接,确保本协议执行。
2、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对因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导致治安、火灾、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在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以及干部提拔中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稳定工作绩效与各单位年度考核挂钩。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追查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3、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篇6: 治安保卫工作总结
20xx年保卫处按照学校保卫工作任务,在院党委、院领导班子的重视下;在上级公安、国安、综治委的业务指导和全校各单位,全体教职工及全体学生的支持与配合下,较好的完成了20xx年的保卫任务。保障了学校政治稳定和校园治安环境,使我院的发展和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平稳地进行。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自20xx年2月18日起为全面有效地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本部门坚持每月进行三次全院安全大检查。针对每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逐一解决并将每次安全检查后的结果在全院师生前,以提高全院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每月与人事处、教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到基层检查并统计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可使用数量,对我院的防火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以至多年来我院未发生任何火灾事件。
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我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以便遇有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时及时报告,从而做到及时排查、调节、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以及对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完成。这一年中我处处理打架纠纷事件9起,在我处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下,对涉及学生做出了深刻的思想教育。
20xx期间,我处配合院团委、学生处、体育部圆满完成了一系列活动的值勤保障工作,如:红五月歌咏大赛,秋季运动会等,保障了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自5月14日起,我处在上级领导的指示下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管理整改措施。第一,为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学生出入要以学生证为证明,严禁校外留宿或在外通宵上网,一旦发现严肃处理。第二,为做好防盗工作,我处在学院中全范围的进行摄像头安装的工作全面执行。第三,为保证学院的交通安全,我处制订了车辆管理制度,车辆以出入通行证为证方可进入校园,无证者一率不准进入,并且车辆必须限速在30码之内,不得乱停乱放。
8月份-9月份是新生参观和报到期间。我处工作人员做到了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遇到的问题,严厉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校园摆摊,推销电话卡等物品的商贩,防止学生上当受骗,并专门派人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疏导,保持校园良好的交通秩序。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好每项工作,耐心解答家长和学生的咨询,重点维护了交费大厅和报到咨询点的治安管理工作,保证学生有序,较快的完成报到的相关内容,也进一步完善了学院在家长以及学生中的美好形象。
新生军训期间我处以讲座形式对所有新生进行法制和安全常识教育,达到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全面思想教育培训,使新生了解了学校周边环境情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顺利地完成学业。
为维护校园稳定,针对西安钓事件的发生,我处及时进行应急预案,根据《坚决制止非法威活动的通告》文件,我处工作人员立即启动校区应急值班,校区24小时专人值班,掌控学生动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上传下达,信息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五分钟。在此期间为配合综治委工作,我处执行封校制度,坚决杜绝学生无故外出,并对情绪激动的学生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从而做到稳定学生情绪,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为提高部门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第一,我处制定了《内部处罚条例》并严格执行着。
寒假将至,我处为做好假期学生安全离校工作,12月30日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防盗安全大检查,并配合民警对每位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配合各部门做好放假工作。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处各工作人员也清楚地看到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未来的一年里,我处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学校周边的饮食摊,食品店,油炸食品,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未来一年里我们要与其他部门一同加强整治管理。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进自身不足,全力以赴把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努力为全体师生营建一个秩序井然的平安和谐校园。
篇7: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 【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
(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人员、物资、经费的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人员、物资、经费的保障,鼓励、支持安全保卫新技术研究和创新,开发、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安保技术、设备。
第八条 【情报信息建设】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服务保障公司等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服从、配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情报信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在民航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九条 【背景调查】民航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包括违法犯罪情况在内的安全背景调查。
第十条 【境外机构、设施的安全防护】民用航空境外机构、人员、重要设施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卫措施,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依照国家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其他参与民用航空活动人员的守法义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公民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机场投入使用的安保要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符合标准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
(二)设置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门保卫人员;
(三)派驻机场公安机关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
(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保障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具有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机场安全保卫方案;
(七)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八)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反恐经费保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将机场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协调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机场安保委员会】有驻场单位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
第十八条 【控制区管理】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人员、物品及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控制区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制发证件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航空器地面安保】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第二十一条 【要害部位安保】下列设施设备应当实施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一)塔台、区域管制中心;
(二)导航设施;
(三)机场供油设施;
(四)机场主备用电源;
(五)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六)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重大损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机场内禁止行为】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界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
(三)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
(四)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六)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冒用他人或车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七)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
(八)使用登机凭证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与乘机旅行无关的行为。
篇8: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责任】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责任。
第二十四条 【空勤登机证制发和管理】飞行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等空勤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携带空勤登机证。空勤登机证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核对身份及托运行李】乘机人办理乘机手续时,承运人必须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托运行李。
第二十六条 【起飞前安保检查】航空器起飞前,承运人应按照规定对航空器进行安保检查。
第二十七条 【旅客及行李管控】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应当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乘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应当将其行李卸下。
对非旅客本人原因产生的无人陪伴行李经过安全检查后,承运人可以运输。
第二十八条 【货物、邮件及行李的安保要求】承运人对承运的已经过安全检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卫措施的托运行李、航空货物和邮件、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的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直到行李被运走、认领或者处理完毕。对国际航班到达的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在存放和装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配餐、机供品安保】配制、装载餐食和机上供应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条 【外航安保方案要求】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双边通航协议中的航空安全保卫条款,制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通过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审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安保考察、评估】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保卫形势需要,对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机场实施安全保卫考察和评估,加强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 【禁止的扰乱运营秩序行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航空运输运营秩序的行为:
(1)倒卖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2)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登机;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购票、登机;
(四)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五)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六)非法侵入民航信息系统;
(七)其他威胁航空运输安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
篇9: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机构设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民航安检机构,并对其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物品、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的,可以委托机场安检机构或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保障要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提供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
第三十五条 【人员资质】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应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三十六条 【设备使用许可】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监督和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委托检测。
第三十七条 【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测】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定期检测。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手段】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仪器检查、手工检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接受检查义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航空货物安检】航空货物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邮件检查及处置】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特殊外交人员及邮袋的安检】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外交邮袋的安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安检现场保护】安全检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禁止对民航安检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流程的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禁止行为】在托运货物、邮件、行李时,托运人、收运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二)谎报货物、行李重量;
(三)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运物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
(二)警械;
(三)弩、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
(四)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限运物品管制】对于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生活物品实行限量携带或交运,品名和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篇10: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安保条件】通用机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通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及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规定;
高风险地区的通用机场,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六条 【一类、二类通用机场的安保条件】一类、二类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机场安全保卫方案;
制定航空安保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五十七条 【通用航空的安保要求】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保证航空器不被非法利用,运载人员、物品的安全。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对运载的人员、货物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明显高风险人员、货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五十八条 【通用航空在运输机场运行的安保要求】在运输机场开展的通用航空活动,应当采取独立的停场、服务和通行管制措施;
未采取与公共航空运输同等安保措施的,不得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与公共航空运输一并运行。
篇11: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处置预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机场公安机关、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航空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安全防范、处置程序、信息发布以及事后民航运输运行秩序恢复等内容。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六十条 【应对措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威胁评估结果或针对民用航空的实际威胁,发布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规定应对措施。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公安机关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六十一条 【爆炸物威胁的处置】民用航空器受到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威胁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机场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威胁评估,必要时应对航空器进行安保搜查。确定安全后,民用航空器方可继续飞行。
第六十二条 【信息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公安机关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航空安保突发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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