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流程
“gtjazhl”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民事起诉流程,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民事起诉流程,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经典民事起诉参考
原告: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地址:XXXX
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
负责人:XX
地址:XXX
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 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保安服务费XX元,并承担
给合同违约金XX元,以上费用共计:XX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12月签订《服务合同书》,确定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守卫服务的服务合同关系,之后又于20xx年1月2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并无任何违约及不当行为,被告却于20xx年2月6日要求原告撤离设立在被告公司处、波罗村停车场、小屯展厅三个驻点的保安守卫人员,欲与原告提前解除合同。原告对词要求不予同意,并于20xx年2月14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表明了原告的态度,
被告于20xx年2月15日回函,执意要求与原告提前解除合同关系。被告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第十条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约,须提前一个月与对方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为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2月29日
篇2:经典民事起诉参考
原告:***,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电话:***。
被告:***,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电话:***。
请求事项:
1、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予离婚;
2、孩子***由原(被)告抚养;
3、财产分割:******;双方各自衣物及用品归各自所有。
4、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在***单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几男几女,孩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被告虽经自愿登记结婚,但是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自从生育小孩后双方矛盾开始恶化,并且经常因小事打闹,虐待原告,原告曾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孩子的成长,被告及其家人的观点和作法应该能有所好转。但一切都是幻想,原告无奈之下于*年*月份离家出走,被告及其家人也从未寻找或者打听过,双方分居数年。长期以来原告也无法忍受如此的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维护原告的人身
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篇3:民事起诉怎么写
一、被告、原告基本情况
民事诉讼状的内容一般包含:原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署名与时间。只要写清楚这四项内容就好了!
1、自然人
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为便于联系,要求当事人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原告应当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诉状中注明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个人合伙组织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应在诉状中注明字号。
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原告明知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处所以及被告原户籍地。
2、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被告是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实际营业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实际营业地址。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在起诉状中则表现为原告请求法院审理的具体事项。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明确、合法、具体,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请求,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理或非法的要求。
三、事实与理由
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首先,应针对诉讼请求,全面、客观、详细地阐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被告侵权的事实。主要写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主要焦点和双方对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客观情况和实质性分歧意见。然后,依据事实,分析出双方纠纷的性质,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阐明理由,分清是非责任,以论证其诉讼请求的合情、合理、合法。
四、署名和时间
诉讼应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原告授权他人代为起诉的,必须有明确的代为起诉的授权,但诉状上仍需有原告的署名。
诉讼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诉状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实际递交的时间,以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为正式起诉时间。
篇4:试析民事起诉证据
试析民事起诉证据
“立案难”是当事人反映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导致“立案难”的因素是复杂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主管);第二、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第三、当事人如何向法院证明自己的诉讼行为合法;第四、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和相关的起诉证据。但归结起来,我们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和起诉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法院审判人员如何审查这此些证据,是一个极重最要的问题。解决了提交和审查起诉证据有问题,所谓“立案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从广义上讲,民事起诉包括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对针对原告的诉讼提起反诉,以及与起诉相关的其他民事诉讼行为,如,申请追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涉及面广,内容多,为此,本文讨论的问题仅限于原告提起民事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及其审查,而不触及被告反诉、或变更诉讼请求等问题。一、起诉证据的含义
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并不少见,这两种情形本是民事诉讼中可能产生的结果,应当认为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现象。但是,由于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在认识上的差异,使当事人产生“既然法院要驳回,为什么在其起诉时不说明,为什么要受理”的疑惑。对此,我们认为,当事人这种疑惑反映出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阶段性作用问题,即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运用证据问题和在起诉阶段运用证据的问题。在民事诉讼证据中,依证据的外部形式和关联性或本质特征,将证据分为若干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依据证据外部形式,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七种,这是一种法定分类。另外还有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无论是法定的证据分类、还是学理上的分类,其着眼点均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统称为民事诉讼证据。所谓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 着眼于整个诉讼程序中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不仅包括原告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提出的证据材料,还包括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据材料,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接受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获得的证据材料。本文讨论的起诉证据,则是一种阶段性证据,是基于民事起诉这一特定的活动作出的定义。由于民事诉讼的原动力在于当事人起诉,因而使起诉获得独特位置,与之相适应,便产生了只在起诉时发挥作用、对实体胜败意义不大的起诉证据。广义的起诉证据,是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统称,狭义的'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效果而于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用来证明起诉人享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拥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本文讨论的是狭义上的起诉证据。
从本质上讲,起诉证据属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但由于起诉证据独特的作用,使其并不等同于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一个大概念,而起诉证据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个阶段性概念,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起诉证据是针对当事人起诉行为确定的一种阶段性证据概念,它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物证或视听资料。虽然可以认为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交的意欲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均为是起诉证据。但准确地说,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起诉证据。因为当事人此时提交的全部证据并不一定都是针对起诉条件的,只有那些为满足起诉条件的证据才能成为起诉证据。如当事人为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的支持性证据,更多的是期望在后续的审判程序中、对其请求是否被支持产生作用,而对原告起诉是否被受理并不一定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民事起诉证据并不只面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它还包括证明原告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诉讼利益和是否重复起诉等。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是依据诉讼活动中的阶段作出的划分,其作用在证明起诉行为的合法性和受诉法院受理该案的合法性。
二、起诉证据的证明作用在于释明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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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论民事起诉证据
论民事起诉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在诉讼机制中占有独立的地位,但它却不是一项自给自足的制度。证据制度除了要受其自身的运作规则制约外,还要受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基本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运行状况的影响。5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内部立审分离制度,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起诉受理阶段的有关事实问题提出证明要求,从而产生了“起诉证据”这一证据法学上的新课题。因此,对“起诉证据”的基本问题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起诉证据的源起和含义
起诉证据开始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泛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证据。但起诉证据长期以来并没有被我国的诉讼立法作为一个专门法律术语使用,更没有被立法文件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暂行规定》是“起诉证据”最早的.文件性依据。该规定在确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享有条件性审查权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从表面上看,此规定是对起诉人在起诉阶段提出的证明要求,其实质则是对起诉证据的一种规范,隐含了对起诉证据相对于审理中其他证据的独立性的认可。就司法文件规定和一般使用而言,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
(二)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层含义侧重于举证的目的性,这里积极起诉后果构成了举证的直接目的。但要说明的是,积极的起诉后果有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之别,前者意味着起诉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受理,后者则是指实体期待权益的实现。起诉证据提交的目的显然首先体现为起诉的有效性和被法院立案受理。
(三)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证据。这是起诉证据区别于其他阶段诉讼证据的个性所在。正是由于证明对象上的特殊性,才使起诉证据具有独立意义。
显然,以上三层含义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起诉证据的内涵,但若仅从任何一点去对起诉证据进行概念界说,则又会失之偏颇。笔者认为,对起诉证据的界定,要在对以上三方面含义予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即对起诉证据的界定既要明确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也要对证明目的和举证的时间予以反映。这样才能使起诉证据的界说科学、准确、全面。据此笔者认为,起诉证据是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其享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就一般意义而言,起诉证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但由于其在证明对象、举证阶段等方面的特殊性,又使之区别于审判中的证据。第一,提交证据的时间不同。起诉证据只能在起诉时法院尚未受理之前提出,也就是说起诉证据只能在审查立案阶段提出。而审理中的其他证据,既可以在起诉时提交,也可以在立案后审理期间提交。第二,证明对象不同。起诉证据的证明对象只能是以起诉权和管辖权为核心的程序事实,而审理中的证据,既可以是程序事实,也可以是实体上的事实。并且这此事实主要是以获得胜诉权和公正审判为基点的。第三,证明主体不同。起诉证据原则上只能由起诉人提交,起诉人是唯一的证明主体,而审理中的证据既可以由作为原告的原起诉人提交,也可以由被告方提交,还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依法调取。
据以上分析,笔者有理由认为,在传统的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分类的基础上,还应有第四种分类标准,即证据的提证时间和证明对象的差异。[1]这样则可将民诉证据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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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男, 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镇**村五组
被告刘**,女, 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乡**社区**路95-7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摩托车维修费900元以及施救停车费150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误工损失费6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元以及交通费395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司法鉴定费1300元;
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1000元;
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后期治疗费5000元; 以上请求合计14995元。
7、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8月31日18时15分,原告骑普通摩托车沿宁乡县二环路行使至二环路通程大酒店门口路段直行时,恰遇被告刘永红驾驶湘A9YP09雷克萨斯小型客车向右转弯经过该路段,由于被告刘永红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没有注意到骑
车直行的'原告,导致右转弯时撞到原告的普通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场后,经简易程序作出第4301244045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永红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杨斌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宁乡人民医院就诊,由于全身多处疼痛并伤口感染,于209月2日转入长沙南雅医院入院治疗。入院的诊断为:1、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并感染。经过治疗后原告于2014年9月7日出院,医生建议:1、建议全休1个月;2、注意伤口护理;3、仍需抗感染抗炎治疗。后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龙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2566号,鉴定原告杨斌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并评定其误工损失日为30天,后期治疗费为5000元至6000元。
由于被告刘永红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
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摩托车维修费900元以及施救停车费150元,误工损失费6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元以及交通费395元,医疗司法鉴定费1300元,护理费1000元(由原告母亲周正良请假1个月护理),后期治疗费5000元,共计149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本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当时的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95元。事后原告多次与
被告刘永红协商,均不能达成合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宁乡县人民法院
2014
附件:
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7份,共21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具状人:杨斌年12月 21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女,××年×月×日生,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地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暂定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具体赔偿数目见原告伤情法医鉴定后再详细列出);
二、依法判决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时×分许,在××县××镇××开发区路段,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告的伤情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年×月×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损失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7:民事起诉(民间借贷起诉)
范文一:
原告:宋XX,男, 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XX街XX号。
被告:杨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XX社区X幢202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杨XX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3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1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截至到起诉之日约为14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11日,被告杨XX因工程周转向原告借款43800元,被告刘XX为其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到期日2011年6月30日,若逾期,自愿从逾期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到借款付清为止并承担一切法律费用。刘XX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两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此致
广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镇湄洲北大道xx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091570xx,手机:13848814142
被告:徐xx,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乡港里村下里兜xx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061566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
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xx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xx借款总共人民币1153000元,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xx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2009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0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秀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原告:凌某某 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450981198408222051,住某某市城西一路0073号,电话: 135077510…;
被告:黎某某 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452526197710193512,户籍:某某市新丰镇观南村下仄组7-1号,现住某某市合源美地小区12栋1单元402号房,电话:130879511%%
被告:陆某某 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452503197705022781,户籍:某某市新丰镇观南村下仄组7-1号,某某镇六寨小学六窝分校公办教师,住某某市合源美地小区12栋1单元402号房,与被告黎某某是夫妻关系,电话:0775-65148………,130879511——。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黎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是夫妻关系 ,2010年10月17日,被告陆某某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凌某某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每月至少还款2万元,11个月内全部还清借款。但被告除于2010年11月还款2万元,余下欠款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到起诉时止,被告仍不还清余下欠款。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除应该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外,还应从2010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四:
原告XX,男,19XX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淮南市XXXXX号,电话:
被告一XXXX,男,19XX年月 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址:安徽省淮南市XXXXXXX,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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