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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控告范文

2022-08-26 08:34:4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夏日碎碎冰”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5篇公安局控告范文,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安局控告范文,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安局控告范文

篇1:控告老鼠

江苏省通州市  东源小学 三(1)班  单佳媛

今天,法庭里一片嘈杂,原来是“老鼠一案”即将开庭了。

“请大家安静!”狮子审判长一边敲惊堂木一边严肃地说,“请原告陈诉。”首先发言的是兔子:“老鼠破坏性严重,我都没有一件像样的衣服,大家请看!”说着,兔子双手高举着“证据”,又在原地转了一圈。法庭里先是一片嘘惊声,接着一阵哄笑。原来兔子就连身上都遭到老鼠的“侵袭”,一个个不规则的`大小洞,还布满了牙印。此时“被告席”上的老鼠无可奈何地低下了头。

第二位上场的是松鼠,只见他瘦得可怜,皮包骨头的样,恐怕一阵风就能把他吹走。“老鼠把我们储备的粮食都吃完了,现在我有许多好伙伴都饿死了……”正说着他就倒在地上。顿时法庭又是一片哗然,旁听席上议论纷纷。法官也忙命警卫把松鼠送去抢救。

“就是它!杀人不眨眼的‘魔鬼’”一只瘦骨嶙峋的狗痛苦地说道,“这个‘魔鬼’经常传染疾病,如果再不把他绳之以法,还有更多人会遭殃,会失去生命……”“处死他!处死它……”旁听席上一片喧哗。

“老鼠你知罪吗?”法官严厉地责问道。此时,“被告”已脸呈灰色,面对种种罪行,耷拉着脑袋低下了头。“经本庭和陪审团商议,一致认为:被告――老鼠已触犯了森林公民法第九条,十二条及二十一条,因此判老鼠死刑――”老鼠听了,吓瘫在地。法庭又是一片沸腾,欢呼声响彻了整个法庭。

指导教师:周秀芳

简评: 本篇童话构思精巧,想象奇特,通过三位“原告”的控诉,将老鼠的罪证一一展示在人们面前,让人不由自主地痛恨杀人不眨眼的“魔鬼”――老鼠。

投稿:-8-15 23:25:44

篇2:控告申诉状

控告人:王某(化名)男,汉族,

控告对象: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徐xx、事故科史科长)及社会人员闫xx。

控告请求:追究三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及索贿之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1日我在解放大路与同志街口骑自行车与李某秀相撞,然后我把李某秀送到她家居住的小区楼下见到她家属后,我主动提出要带她到医院检查,于是我和她家属一同把她送到吉大一院检查。因为我当时身上没带足够的钱,所以给同事打电话给我送钱,然后我带她主动挂号检查并拿出240元给李某秀做的X光。在等待期间由于我有事,我把我的电话和真实姓名告诉李某秀的家属。在争得她2位家属的同意后离开吉大一院。事后我回到医院没有找到他们。

20xx年5月19日晚8点在红旗街吉林大药房附近被交警用警车带到朝阳区交警大队7楼讯问。

讯问后我被交警用手扣能扣到朝阳区交警大队7楼大厅的暖气管上直到第2天早上7点多,然后交警给我带到朝阳区交警大队2楼又用手扣把我扣在沙发的铁扶手上等待李某秀家属的到来协商解决问题。在这期间交警说:“你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可以拘留你还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如果你和家属协商好,家属不追究你,我们也可以不追究你。如果你们没谈成若家属继续追究,我们在下班之前要把你送走拘留。

我要求看李某秀的病情鉴定以及各项医疗费用的票据,但是交警和李某秀的家属都以种种理由推托没有给我提供任何的病情鉴定和各项医疗费用的票据。期间交警还恐吓我说如果被判刑后在看守所里会受到种种非人待遇,由于单位同事及我的朋友都害怕,所以我和朋友尽力和家属协商。到下午4点多钟才和家属达成一致,由我一次性陪付李某秀肆万五千元人民币以后不追究任何责任。但是家属提出当天必须把钱一次性拿走,因为当天是周六银行下班早,在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让我这个家在外地的年轻人来说是个极大的困难,最后在大家的帮助下我筹到现金叁万元人民币。

我说可以给你们打个欠条周一给补齐剩下的壹万五千元人民币,交警还不同意放人。

在这期间有一个被办案交警称其为科长的人进出我所被关的房间数次,问了下案情便说:“你这种情况够刑拘了可以判一年以上,即使家属不追究你,我们也得追究你刑事责任,肯定得送他”。

单位出壹万五千元的支票抵押,交警和伤者家属都不同意,最后是用单位出的壹万伍仟元支票抵押和担保人一起的条件下交警才同意放人,并让我承诺周一带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来把支票抽回。就在这时一个叫闫xx的人对我说他们科长不同意放我,得给他们科长钱,他向我要4000元人民币说是给科长,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给闫xx4000元人民币。这个叫闫xx的人从20日早上7点多一直在我被关的屋里,有时还负责看守我,带我去厕所。我们一直以为他是交警,因为我们一直在叫他闫警官,他一直没否认。但后来他们队长说他不是交警,是来帮忙的。在离开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之前我都是戴着手扣与家属协商的,并且在被交警讯问过程中也一直戴着手扣。

20xx年5月22日上午我们带着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再次来到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把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办案交警并把壹万伍仟元支票抽回。当我们向办案交警要手续的时候,办案交警说:“我不能给你们出手续,你们和伤者家属签个协议就可以了”。但是我们不知道如何写这个协议,办案交警便给我们起草了协议:

协议书

经双方协商由王某(化名)一次性付清李某秀医疗费用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今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0xx年5月20日

王某(化名) (手印)李某秀(手印)

协议书

20xx年2月21日上午9点20分王某(化名)骑自行车在解放大路与同志街交汇处13路公共汽车站点与李某秀相撞。经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不经交警队处理。

20xx年5月21日

王某(化名) (手印)李某秀(手印)

上述协议绝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我在被逼无柰的情形下违心所签,是交警工作人员违法威逼之结果,如果受害人有伤,我也愿意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赔偿,在我不同意给付其无理的巨额赔偿款的情形下,其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竟乱用警力借用警力进行威胁,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自己及家人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经济上受到很大损失,无法正常的工作。

综上所述,我认为上述三人之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及索贿罪,同时三人滥用警械,警务人员伙同社会人员共同执法,在办案过程中程序违法,有法不依,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提出控告申诉,请受书各位领导明察,严惩违法、违纪之工作人员,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之尊严!

篇3:控告申诉状

1、请求依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 (20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的学术论文---《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6集(总第65集。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俊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承担错案赔偿责任。赔偿金300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20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玉军为工伤(亡)的20xx0311号行政决定。20x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玉军为工伤(亡)的(20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20xx年11月7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xx)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xx年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 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20xx年0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20xx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20xx年0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新刑减(假)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20xx年02月0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新刑减(假)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20xx年3月18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新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年0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的学术论文---《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6集(总第65集)。

二、主要问题

20xx年12月10日,控告申诉人之子施玉军在乌苏火车站信号值班工区值班时,被其同事张俊杰杀害。法院认定被告人张俊杰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主观恶性极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且不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 依法应判处死刑,而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死缓。自古以来杀人偿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案被告人张俊杰没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严重违法,有判决书足以说明花钱卖命的事实!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20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xx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张俊杰同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一起培训的施玉军、蔡文仲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致蔡文仲轻伤…。””

控告申诉人认为: 相关审判机关的所谓“事实认定”都是基于私心杜撰利害关系而已,缺乏去伪存真析理明法的辨识。在思维逻辑语言表达方面,存在着事实不清、前后矛盾、是非混淆、因果倒置的严重问题;扰乱了我们普通人头脑里所固有的“文明与野蛮”、“正义与邪恶”、“善良与懦弱”、“真理与荒谬”的区分界限。

再说不管被告人张俊杰犯故意杀人罪的动机、目的和诉求究竟为何,都要符合客观事实;而不能只是一些部门、一些利害关系人自己意见的任意表达。况且在火车站被告人张俊杰实施杀害值班人员的行为的确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罪责。

控告申诉人做出上述判断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xx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张俊杰家中查获扣押的紫色神州牌U盘一个,内存张俊杰所写“告别人生”“致陈段长”两篇文章。经张俊杰当庭辨认无误,证实张俊杰在实施杀人行为前所持的心理状态。

证据(二)、20xx年12月20日,奎屯铁路公安分处刑警大队证明材料及铁路局对施玉军工伤认定审核意见证实:20xx年11月19日至21日,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电务段职工张俊杰、施玉军、蔡文仲等人在铁路运输学校学习。20xx年11月30日,张俊杰和蔡文仲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发生冲突,蔡文仲被张俊杰用空酒瓶砸伤头部及面部,造成面部缝合50多针。当时施玉军在现场进行拉架,手部被划伤。张俊杰在河南路派出所取保候审期间,于20xx年12月10日中午15时许,乘车来到施玉军值班的乌苏火车站信号值班工区,就蔡文仲被打伤一事找施玉军从中协调减少赔偿(因施玉军与蔡文仲关系密切)。在未达到其目的情况下,张俊杰将毫无防备的施玉军连捅数刀,将其杀害。

证据(三)、20xx年1月16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证明材料: 20xx年12月1日0时许,我所接报: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学校学生公寓楼道内有人打架。后经我所调查,系张俊杰酒后用酒瓶将蔡文仲头部、眼睛、手部打伤,蔡文仲没有参与打架,也未参加喝酒,此打架事件蔡文仲系受害人,事后张俊杰多次到医院承认错误,并愿意赔偿一切费用。20xx年12月8日,蔡文仲将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的鉴定书送交我所,并同时提出撤诉申请,我所鉴于案情性质同意予以撤案。并按程序向张俊杰的担保人李建方打电话,要求张俊杰到我所,以便将处理结果告之张俊杰,但张俊杰未到我所。特此证明!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6集﹙总第65集﹚〈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不核准张俊杰死刑,主要有以下理由:1、案件起因…; 2、家属报案…; 3、被告人悔罪…;4、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 5、裁判理由…。”

1、关于“案件起因”方面的问题, 从证据的真实性方面看,控告申诉人认为:被害人施玉军在值班岗位被杀害的事实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学校及乌鲁木齐铁路局处理20xx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俊杰酗酒滋事在铁路运输学校学生公寓楼道内用酒瓶将蔡文仲头部、眼睛、面部、手部打伤一案存在着事实因果关系。

从证据的关联性方面看,控告申诉人认为,所谓“请老师吃饭”就是当下社会一些考生为顺利取得“职称”、“驾照”主动拉关系孝敬培训老师的“份子钱”!再说“请老师吃饭”并不是被害人施玉军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被害人施玉军拒绝“请老师吃饭”也是其个人的意志表现与他人无关,这些不应成为被告人张俊杰酗酒滋事深夜伤害他人的理由;所产生的刑事责任理应由被告人张俊杰个人完全承担!

请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因何“生活琐事”无缘由地找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学校代课教师李建方代缴一万元的保释金?请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所制作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在哪里?请问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学校因何“生活琐事”要对被告人张俊杰作出取消中级上岗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请问乌鲁木齐铁路局因何“生活琐事”要对被告人张俊杰作出停职待岗三个月的处理决定? 请问证人蔡文仲因何“生活琐事”主动撤销了自己刑事自诉案的立案?请问被告人张俊杰因何“生活琐事”还需携带白酒、食物、饮料及写给单位领导的信件找被害人施玉军?请问蔡某在上海做整容手术花费的七、八万元到底是否应该由乌鲁木齐铁路局报销?

备注:此处“请老师吃饭”所请对象就是本案被告人张俊杰的保释人李建方,其人工作单位、身份就是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学校的代课教师。而被告人张俊杰的妹妹、妹夫两人工作单位、身份都是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所属在职警员。

2、关于“家属报案”方面的问题,从被告人张俊杰于20xx年12月10日15时27分给李建方发出的手机短信时间看, 到保释人李建方于20xx年12月10日16时25分向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报案看,中间有一个小时;而兰素萍的报案时间则更远更模糊,因此控告申诉人认为被告人家属有故意拖延报案时间的客观事实。

3、关于“被告人悔罪”方面的问题,从被告人张俊杰等人的认识态度看, 控告申诉人认为都是不择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藉口。一方面、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蔡文仲何时何因撤销自己刑事自诉案的立案存在不清不楚的司法问题;二方面、被告人张俊杰骗取了医疗监护三个月的特殊待遇;三方面、被告人家属为被告人张俊杰作精神病鉴定所提申请事由存在欺诈事实;四方面、被告人家属存在拉拢贿赂新疆狱政干部谋取假立功真减刑的事实。

请问在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间就可以司法鉴定精神病?而在第三监狱服刑期间就可以评定超正常优异表现?请问被告人张俊杰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在哪里?

4、关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方面的问题, 控告申诉人再次申明: 20xx年1月1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并没有任何接触更无任何赔偿意愿达成的事实。

必须说明:20xx年12月15日下午,乌鲁木齐铁路局为被害人施玉军的丧葬事宜特批了十万元抚恤金。另外,20xx年1月8日,乌鲁木齐电务段工会因被害人的遗孀王华为铁路局家属又无正式固定的工作、同时被害人的儿子施润仅为四岁半的特殊情况,为此向乌鲁木齐铁路局申请争取了每月400元困难家庭救济。

控告申诉人不明白这些后来怎么反而变成了减轻被告人张俊杰罪责的理由?难道具体的杀人犯罪行为不是被告人张俊杰实施的而是乌鲁木齐铁路局?试问乌鲁木齐铁路局有什么义务替被告人张俊杰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难道乌鲁木齐铁路局有连带赔偿责任?

5、关于“裁判理由: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方面的问题,控告申诉人认为:如果不是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养家糊口的需要,那么被害人施玉军还有必要守在那个偏僻荒凉的地方?再说每天都有乌鲁木齐市至阿拉山口的客货列车往返经过;被害人要负责几十公里铁路沿线所有信号设备的异常检查维护工作,有责任要求无责人员离开火车站,这些情形恰恰是其履行职责的具体表现嘛!岂能说此刑事故意杀人一案皆是“生活琐事”云云!

三、控告申诉理由

20x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玉军为工伤(亡)的(20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明显违反“先刑事后行政及民事”的程序规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9日作出(20xx) 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终审判决书之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依法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对一个尚在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越权代替司法机关提前作出定性和结果的预判,存在干扰影响后续刑事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控告申诉人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存在下例恶劣行为: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②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③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④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⑤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

综上,在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的死刑证明标准方面,相关审判机关存在着相互矛盾、彼此冲突的严重问题。控告申诉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行为有异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三节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二十八条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立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提起刑事控告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篇4:控告申诉状

控告申诉人:施正吉,男,汉族、 1939年12月24日出生,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四区64栋4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父亲。联系电话:0992-3650635 。

控告申诉人:金兴菊,女,汉族、1947年4月8日出生,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四区64栋4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母亲。

案由:控告申诉人因被告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 (20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现提起刑事控告申诉。

篇5:控告申诉状

控告人刘xx,女,1xxx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祁东县人,现住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下城村(湖南理发店转交)。电话:xxxxxxxx,xxxxxxxx

被控告人衡阳市中级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石鼓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

案由:法院枉法裁判,警察弄虚作假(办假案、作假材料)

控告请求

1、请求对上述被控告人两审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共同渎职侵权,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请求依法撤销法院(20xx)衡中法刑终字第187号裁定书和(20xx)石刑初字第98号的判决书,要求立案再审,纠正错判,依法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公道;

3、请求对被上述控告人肖xx、李xx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二)(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两审法院错判之处

1、认定事实不清,违背事实。认定控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缺乏事实依据,违背事实,歪曲事实,实为弄虚作假,报复陷害。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衡阳南华二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2、案发时,时任该医院院长志刚的父亲是衡阳市原组织部部长,其亲属在衡阳市政府及人大部门任重要职务。因此该案办的是人情案,是故意的枉法裁判。

3、采信上述警察提供的伪证,违反司法程序。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4、物证当庭未出示质证,证人也未出庭作证。

5、证人均为为院方提供证明,并且都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6、其财物被毁,实为时任该医院院长罗志刚所指派的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所为,与控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7、控告人没有犯罪情节和行为,更没有犯罪事实。该案办的是殉情枉法案,并严重枉法渎职。控告人即使有错,也只能按治安案件给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均不成犯罪情节,其栽脏陷害实为报复行为,因为控告人的丈夫彭海军与南华附二医院之间有一医疗事故纠纷,也在争执中。

二、本案违反法律是故意错判

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被控告人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故意错判,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之规定,已造成事实错案。

三、本案办案警察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控告人根本没有打坏医院门诊大厅的玻璃门和电脑等财物,是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弄虚作假,将其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 “疯狂打砸”所毁坏的财物(详见该医院医务工作部提供的《彭海军事件处理经过》等材料)拍成照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嫁祸于控告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三)(五)、(十一)之规定。

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大厅的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控告人为此不服,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控告人的人权,控告人对被控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制造错案冤案,特向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纪监察室、最高法院渎职侵权立案督察厅、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等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恳求法律在公平公正下,撤销错判,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法律和事实公道。

此致

叩呈

控告人:刘xx

20xx年4月5日

篇6:控告申诉状格式

控告人刘xx,女,xxx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xxxx县人,现住xx省xx县xx镇下城村(xx理发店转交)。电话:xxxxxxxxxxxxx

被控告人xx市中级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xx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

案由:法院枉法裁判,警察弄虚作假(办假案、作假材料)

控告请求

1、请求对上述被控告人两审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共同渎职侵权,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请求依法撤销法院(xxx)衡中法刑终字第187号裁定书和(xxx)石刑初字第98号的判决书,要求立案再审,纠正错判,依法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公道;

3、请求对被上述控告人肖xx、李xx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二)(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两审法院错判之处

1、认定事实不清,违背事实。认定控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缺乏事实依据,违背事实,歪曲事实,实为弄虚作假,报复陷害。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xx南华二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2、案发时,时任该医院院长xx的父亲是xx市原组织部部长,其亲属在xx市政府及人大部门任重要职务。因此该案办的是人情案,是故意的枉法裁判。

3、采信上述警察提供的伪证,违反司法程序。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4、物证当庭未出示质证,证人也未出庭作证。

5、证人均为为院方提供证明,并且都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6、其财物被毁,实为时任该医院院长罗xx所指派的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所为,与控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7、控告人没有犯罪情节和行为,更没有犯罪事实。该案办的是殉情枉法案,并严重枉法渎职。控告人即使有错,也只能按治安案件给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均不成犯罪情节,其栽脏陷害实为报复行为,因为控告人的丈夫彭海军与南华附二医院之间有一医疗事故纠纷,也在争执中。

二、本案违反法律是故意错判

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被控告人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故意错判,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之规定,已造成事实错案。

三、本案办案警察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控告人根本没有打坏医院门诊大厅的玻璃门和电脑等财物,是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弄虚作假,将其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 “疯狂打砸”所毁坏的财物(详见该医院医务工作部提供的《彭海军事件处理经过》等材料)拍成照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嫁祸于控告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三)(五)、(十一)之规定。

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大厅的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控告人为此不服,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控告人的人权,控告人对被控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制造错案冤案,特向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纪监察室、最高法院渎职侵权立案督察厅、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等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恳求法律在公平公正下,撤销错判,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法律和事实公道。

此致

叩呈

控告人:刘xx

xxx年4月5日

篇7:行政控告申诉状

申诉人:XXX,男,1966年生,台胞证号:(无业)

地址: 臺灣苗栗縣後龍鎮三民路145號,郵編:356

被申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x政府 法定代表人: 鲍炳章 区长

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 ,邮编:, 电话:

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卢蕴玉 局长 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1331号。

申诉请求:

撤销徐府强执通第2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立即停止向申诉人侵权行为、停止人身财产权利侵害、排除妨碍返回合法财产、恢复商铺房屋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第三人沪徐房管拆许字()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1、事实证明;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在8月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营通车,申诉人房屋远离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对运行通车营运不构成任何影响,不属于“确需”拆除的建筑物,所以房屋现今仍巍然屹立(附件三:轨道11号线龙华路站现况摄相集)。

2、被申诉人与第三人“联合欺诈”,假借建造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为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增设行政许可内容,擅自扩大房屋拆迁范围,违反房屋拆迁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违法颁发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下发徐府强执通(2013)第2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附件四)。申诉人至今从未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也没接到拆迁人、公证处机关人员、行政执行人、等相关行政单位的通知书,在没被告知情况下,趁势申诉人不在上海期间,被申诉人指挥犯罪嫌疑人强行入室对所在营业房屋进行了强制搬迁财物行为,造成数百件(智慧财产权创作工艺品)等财物至今下落不明,房屋被强拆封堵,营业中断,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现今落魄成无业游民生计困难。说明被申诉人明显违反拆迁相关法律条款和程序规定,严重侵害申诉人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侵权犯罪刑事责任。

3、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编号〔沪规土资政(2009)56号〕;沪规地(2009)EA356,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地下建设用地7032平方米。申诉人“不服”,依法向上海市法制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上海市人x政府于(月01日)作出沪府复字(2013)第10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01月14日1核发的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与XXX之间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详见证据五)。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1日)作出(2013)黄浦受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经审查XXX与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详见证据六)。

5、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8日)作出(2013)沪二中受终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经审查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与XXX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证据七)。

6、另举据同是拆迁基地的:邱小逸、乔玉龙、申也如、毛红花、等提交行政起诉状维护自身权利,根据()黄浦受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经审查,证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的许可证,并未对起诉人直接设定权力、义务,因而起诉人与该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以上四项复议和诉讼的《行政裁定书》,皆证明XXX房屋确实不在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用地范围之内,不影响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的建设和运营,不属于“确需”拆迁建筑物的范畴,被申请人强制执行房屋搬迁,并封堵成“孤岛”行政行为,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并已触犯“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

二、被申诉人下发徐府强执通(2013)第2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明显滥用x权、违法扩大拆迁范围,强制搬迁征收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的规定和程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46号)中所述: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擅自扩大拆迁规模的规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的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2、被申诉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违背《宪法》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上海市龙华旅游城公司,前法定代表人 王军董事长,涉及到贪腐、违法、违纪开发经营龙华旅游城,该弊端已被提起公诉,说明被申诉人执政监督不作为,官商x结、难辞其咎、再度同第三人“沆瀣一气”、欺诈、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违法扩大房屋拆迁范围,把投资建设十年的(龙华旅游城)商城拆除腾地,劳民伤财,开发总投资54.5亿元的(龙华地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有计谋觊觎商业储备用地开发,以权谋x、官商x结敛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联合欺诈”、玩忽职守、滥用x权、违法扩大拆迁范围侵害合法财产房屋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上级领导依法受理审查,撤销徐府强执通(2013)第2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诉人立即停止向申诉人侵权行为、停止人身财产权利侵害、排除妨碍返回合法财产、恢复商铺房屋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坚定不移地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中国司法尊严。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诉人:XXX

时间日期:201x年1月23日

篇8:申诉控告书

申诉控告书

控告申诉状一

中纪委政法委各位领导你们好:

因为本地法院互相打保护伞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不给处理,因此:对一下贪官腐朽分子, 再次 控告 举报 申诉与您,请求督查及督办依法处理

安丘法院及副院长刘茂林、原贾戈法庭庭长杨宝钢、陈国巨、原审判长刘德升、原书记员周涛、再审审判长曹志军、安丘市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原安丘镇建房办主任麻庆军、明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民等这一团伙。

共同伪造了安丘法院(20XX)2507号案子和在2507号判决书中和(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了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一案。

举报控告申诉人不服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向您申请:按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的指示给于办理。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

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通知》强调,做到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一起解决,把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作为政府“四风”和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出重拳、用实招,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要严肃整治群众办事难问题,着力解决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坚决纠正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口大气粗,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集中治理执法不公,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要改的问题,领导班子要主动认领,领导干部要敢于负责、对号入座,一项一项查,一人一人清,一个一个纠。

实行销号式管理,对正在整治的要严格标准,一改到位;对整治迟缓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对尚未整治的要传导压力,明确时限,抓紧改起来。

要上下联动整治,省、市、县党委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整治问题,对发生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要自上而下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系统联动整改机制,确保快速回应、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要强化正风肃纪,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例,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对整治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按照中央这个通知:再次请求中纪委政法委给予督查及督办,对共同合伙伪造的这起关系案和人情案,违纪违法执法犯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零容忍”追究安丘法院和潍坊中级法院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弄虚作假及顶着不办的责任。

对下列人员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

安丘法院就伪造案子,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要“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确保快速回应、请及时解决我的诉求。

严格追责、坚决纠正。

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事实如下

20XX年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写了起诉状伪造了里面的事实与理由,找的安丘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刘茂林共同阴谋策伪造了(20XX)2507号案子。

这是伪造了一起标准的关系案、人情案,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来分割我在西关村为养分父母所建的楼房,刘茂林亲自签了字把我们调到贾戈法庭审里,这是把我们送进虎口里去了,按法院划片审理规定,我们应该在安丘法庭审理,这是滥用权力的行为,这是一起标准的关系案,和人情案,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1、首先声明,93年2月份我为养父母向西关村委会申请批的房子和买下转、石、钢材等物料时,我还花600元钱向村委买的地皮,这是我搞经营依法取得的收入,购置的财产为养父母所建的楼房。

(93年张德芳和我全家人没有认何关系,也不相识),(张德芳是国家职工不享受西关村分配待遇西关村名册根本就没有张德芳这个人我家户口本也一直没有张德芳这个人,94年经人介绍与王锋华相识5月登记的王锋华是我儿张德芳是我原儿媳)张德芳是和王锋华结婚,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根本就不属于张德芳和我王希亭共同财产的范围。

安丘法院潍坊中院横行霸道蛮横不讲理把我为养父母所建楼房判为共同财产分割给张德芳一份,这是严重的错误。

这是我搞个体依法取得的收入购置的财产,这都不属于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怎成共同财产呢?有西关村委会的证明。

不是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根本就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

2、两审法院都违反了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

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

,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和其他多项规定。

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附后)请问安丘法院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分割我为养父母所建这楼房。

3、(1)贪官腐朽分子王贤红指示麻庆军伪造及变造了国家公文证件,4个单位存档的建房批复表,这是违反刑法第280条规定的,(有潍坊市公安局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证明)两张表对照也不是一人所写。

(2)王贤红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起诉我全家人。

(3)王贤红指示王向民伪造及变造准建证存根1份,(4)伪造了华金州假证明的假证明1份,(5)伪造电话移机单1份,(6)伪造买钢材发票1份,(7)王贤红指示他人伪造买建材发票三根。

贪官王贤红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局领导干部,胆敢做出了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称职司法局副局长吗?应追究以王贤红为首的这些贪官腐朽分子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责任依法处理。

4、在审理过程中,以原审判长刘德升、原书记员周涛、原贾戈法庭庭长杨宝钢、陈国巨共同伪造了(20XX)2507号判决书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 我有合法的房产证,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把我的合法权益硬硬的给与剥夺,难道我不冤枉吗?也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法律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及侵占,(法院也在任何组织之内吗)法院也不能违法分割我房产。

20XX年12月27日中午今日说法报到了呼和浩特一起离婚分割房产案,有三项内容,一、房产证未撤销之前,房产不易分割,二、建房时没有投资的,房产不易分割,三、伪证要高司法鉴定,两审法院也严重违反这三项内容。

请问安丘法院为什么明目张胆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分割我的房产?这是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我十几年上方的努力下2507号原判决被潍坊中院(20XX)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撤销,发回安丘法院重审。

5、安丘法院在重审中,不但不改正2507号原判决的错误,反而,以贪官腐朽分子刘茂林为首的审委会人员和贪官腐朽分子审判长曹志军人员在(20XX)安民再初字第一号判决书中更为严重的,变本加厉的,更明目张胆的故意伪造了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为什么伪造事实,目的何在?法官违反党纪国法、执法犯法的行为,要求纪检部门对贪官腐朽分子刘茂林、曹志军等人员调查依法从严处理。

6、安丘法院伪造事实(1)第六页、本案再审认为,“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与王希亭、马秀美等共同居住生活”证据何在,法院也得讲道理,不要以手中的权力蛮横不讲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张德芳和王锋华举行完婚礼后,张德芳就一直住在娘家共同生活,因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又和汶瑞公司一墙之隔上班方便,就一直住在娘家里,安丘法院不尊重这一事实,只为了袒护王贤红的关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靠个人认为,以言代法,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伪造成“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与王希亭、马秀美等共同居住生活。

(证据何在)” 和我不是共同劳动所得,即使在共同生活期间,也不存在共有关系。

因此分割我为养父母所建的楼房是违法的,(2)夫妻关系除外,一个家庭用什么法律证据证明是一家人,不就是以户口来正明吗?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门上,是她娘家的家庭成员,张德芳和王锋华结婚是王锋华的家庭成员,根本就不是我王希亭的家庭成员,这是两个法律关系,继承和分割她娘家的共同财产是正确的,分割王锋华的共同财产是正确的,分割我的共同财产是错误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法院不尊重这以法律的事实,只顾袒护王贤红的关系,这是徇私枉法裁判的行为。

要求追究贪官法盲审判长曹志军人员的违法责任。

7、对于争议楼房的建设,…....“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早在()2284号判决书第3页中就查明了我的建房情况,及第4页第10行就认定了“但建房投资是王希亭”这一事实,还用他们现在查清吗?贪官副院长法盲刘茂林、贪官审判长法盲曹志军等人员不尊重这一事实,伪造成“致本院对投资的事实难以查清”为什么明目张胆的在这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伪造事实,目的何在?请查2284号判决书为证据。

8、在潍坊中院(20XX)潍民终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第六项,只是“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贪官刘茂林、曹志军等人伪造成724号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就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

刘茂林、曹志军等人员胆敢明目张胆的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事实,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请查724号调解书为证据。

请问安丘法院为什么在这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面都前伪造事实,伪造事实的目的何在?

9、法院为什么不审理证据呢?已审理证据就露馅,就纸里包不住火了,就无法给王贤红打保护伞了,法院也无法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问两审法院为什么不审理证据,这是个关键的问题,这是徇私枉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请依法追究刘茂林、刘德升、曹志军、等人员的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行为责任,依法处理。

10、因安丘市法院在(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了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故意伪造事实上下互相勾结,导致潍坊中级法院在(20XX)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错误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事实证明,前面已撤销,后面又维持,说明这起案子是共同伪造的起案子,安丘法院应负全部责任。

潍坊中级法院没有党性,不坚持党的原则,不坚持公平正义,只搞人人相互,官官相卫,上下互相勾结,是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的行为,应追究潍坊中院的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行为责任。

诉求:1、请求:还我公平正义,依法撤销安丘市法院(20XX)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和潍坊中级法院(20XX)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驳回张德芳的违法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全部承担。

3、请求:还我合法权益,依法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人王希亭所有,

4、请求:纪检部门成立专案组彻底调查,依法追究违反党纪国法,执法犯法人员的违法责任。

(因为这是一起团伙造假案)

举报控告申诉人:王希亭 电话:18754471098

20XX年3月16日

控告申诉状二

控告人:林小英,女,汉族,生于1960年8月3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联系电话:0591-85791409,系受害人。

控告人:何梅芳,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12日,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联系电话:0591-85791409,系受害人。

控告人:何源玉,男,汉族,生于1933年9月7日,中共党员,离休干部,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联系电话:0591-85791409,系受害人。

被控告人: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村民林传明及其妻高秀美、林传顺、林传速、林国标、林千美等9人,系行凶者。

被控告人: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该案现场出警警员6人。

请求事项

一、追究行凶者林传明等9人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等物质及精神损失;

二、请求有关部门立案,追究经办民警6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XX年9月30日(农历八月十五日,中秋佳节)上午,林传明等9位行凶者结伙窜至受害人林小英(已经53岁)位于港头镇北湾村南前102号住所,破门而入,欲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暴力行为。

然而当时受害人夫妻恰好去亲戚家做客,从而幸免于害。

林传民等人因行凶未果,便暂时离开受害人住所。

后林小英夫妻回至家中,发现家门被踹开,房屋凌乱,于是马上到北湾村村委会反映情况,并由南前村村主任报警。

当日下午二点许,林小英之夫何文清及其女婿王重旺接到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通知到派出所做笔录,(有关单位及部门可以调阅报警及出警记录证明以上事实,南前村村主任也愿意作证。

),在何文清及王重旺去往港头派出所途中,林传明等6人又再次窜至林小英家对林小英及其女何梅芳进行殴打。

林传明等首先对林小英拳打脚踢,何梅芳上前劝解不成,林某等恼羞成怒也欲向何梅芳行凶。

在何梅芳向其等说明自己已经有两个月身孕的情况下,林某等人仍毫无顾忌对其拳脚相加,特别是对其腹部下手,导致其身上多处瘀伤,先后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 73301部队医院、福清市妇幼医院救治,最终保胎无效于10月2日流产(有医院病例等证据证明)。

老干部何源玉已经80岁,上前劝解也遭受殴打。

后受害人林小英经福清市公安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何梅芳在受害之后港头派出所出警并现场取证、拍照,后经办民警为包庇行凶者林某等将上述证据销毁,导致鉴定结论一直无法做出。

经办民警的行为无法否认林某等的犯罪事实,医院病例、报警及出警记录、村干部及邻居等证言足以证明林某等非法侵入住宅并事实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事实。

林传明等人一直在北湾村为非作歹、欺男霸女,恶行累累,为害一方,是民怨极大的村匪恶霸。

经办民警等平素与林某等相互勾结,并在该凶案发生,现场出警之后亲眼看到林某等行凶行为仍不予以制止,仍容许林某等装垃圾的铁桶、砖头等砸受害人等。

后来现场的群众越来越多,林某等才有所收敛,而经办民警在受害人及群众等强烈要求对林某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却当场对林传明说:“老林,你先走。

”随后便放任犯罪分子林传明等6人驾驶车牌号为闽A72A38比亚迪黑色轿车扬长而去。

经办民警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更给受害人林小英、何梅芳及其家属等造成了进一步的精神伤害。

在案发之后,受害人及家属多次到派出所讨要“说法”,经办民警等一直信誓旦旦向受害人等保证积极处理。

时间迁延至今,案发已经近5个月,仍丝毫未有进展,林传明等一直逍遥法外。

林某等一直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经办民警的包庇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及公安部门在人民群众当中的良好形象,希望有关部门积极回应受害人及人民群众的诉请追究林传明等9人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等物质及精神损失。

并请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经办民警等6人办案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查清事实以正视听,铲除害群之马,恢复政府公信力。

控告人等的诉请合理合法,望有关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正义。

此致各有关部门及所有热心转发人士

控告人:林小英,何梅芳,何源玉

20XX年2 月 15 日

篇9:故意伤害(轻伤)控告书

故意伤害(轻伤)控告书

控告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控告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的诬告陷害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公安局________分局

控告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10:公安局感谢信

尊敬的公安局:

20xx年12月23日上午9点45分左右,我的一位同事在按装钢结构库房时不幸被一根钢件砸伤右手食指,我把他送到宜兴市人民医院就诊,急诊医生说伤者手指已经严重骨折,主要血管和神经断了,还是送到无锡市手外科医院治疗比较有把握。我急急忙忙就上了锡宜高速,可是我不知道无锡市手外科医院在哪里,情急之下我想到了“110”,想到了“有困难找警察”这句话。拨通了“110”,接警的警官告诉我一个电话号码(事后我才知道这是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锡宜高速大队的电话),我拨通了那个电话,一位女同志热情的询问我有什么需要帮助,我简单的把我的位置,车号,联系电话,途经,目的地以及车上有伤员需要及时治疗可不认识医院的情况告诉了她,她很温和地说请你稍等片刻,几分钟后有一位男同志打我电话告诉我在锡宜高速无锡西出口有一辆警察在等你们了,你们只要跟着警察走就行了(当时我感动啊)。20分钟左右到无锡西出口交费时就看见一辆警车停在路边,一位警察在向我招手,示意我跟他走。一路上在警车的引导下很快就到了医院,我顾不得和车上的警官打招呼就去办急诊手续,办完手续那个警官和司机(我不知道司机是不是警察,因为他穿的便服)向我道别,我赶紧拿出一包香烟表示感谢,他们硬是不肯收,因为当时伤者急需治疗我没有时间表示更多的感谢,连问一下他们姓什么都忘了,只匆匆看了一下那个警官的警号,我记在病历卡上。

伤者通过及时治疗现在正在康复之中。

一根食指对一个年轻的男人来说意义非常。

一次着急的救助行动对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可能会乱了手脚,警察的出现变得快速顺利。

一包没要的香烟和一声由衷的谢谢,对于帮助我们的警察来说,他们表现的只是一种责任。

一纸感谢信所能表达的虽然只是对某件事或某个人的感激之情,可它体现了“有困难找警察”这句平凡话的不平凡之处,人民警察就在我们身边。他们时刻会帮助我们。 最后我和我受伤的同事还要真诚地重复我们的感谢。

谢谢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锡宜高速大队!

谢谢XXX警官和那位司机!

篇11:公安局工作计划

公安局工作计划

公安局工作计划

,全市公安机关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精神,以“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打造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为目标,把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根本标准,坚持为民务实,更加自觉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加注重服务群众、保障民生,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全市公安机关实施“警企服务深化年”活动,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有更大的作为。抓好审批服务的提速增效。服务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模式,落实民警驻企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进一步简化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创新服务模式,争取公安行政审批提速30%到50%。打造平安涉企环境。深化完善警企联系制度,加强企业内部防范和周边治安整治,做好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对涉企案件做到快侦快破,为企业营造平安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优化法治服务环境。排查化解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软环境”。

二、着力推进平安**建设。

在更高的标准和更高的起点上,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保持全市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全国最安全的城市之一。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继续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入室盗窃、扒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的发案势头。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查处“黄赌毒”违法犯罪。加大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力度,组建专职队伍,密切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保障全市的食品药品安全。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加大社会面巡防力度,加强视频监控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社会治安“天网”工程,力争实现城乡全覆盖,增强控制动态社会治安的能力。推进社区平安共建。在全市开展“最安全、最满意社区”创建活动,举全警之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提高基础防范和服务群众水平,为市民打造平安幸福的生活家园。加强治安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抓好“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健全完善居住证的服务管理功能,推动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解教人员等重点人员的服务管理,落实帮扶、教育、管控等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着力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工作。

创新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重点源头管理,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和消防的社会化、网格化管理,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强中央隔离设施、警示牌、爆闪灯、视频监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立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化平台,实行重点车辆定期“查体”检验,完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和职业退出机制,依法严查酒驾、超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推进道路交通社会化服务管理,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向社区、农村、企业、单位延伸。继续推进城市畅通工程,优化交通管理勤务模式,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年内全面启动城区智能交通服务管理系统建设,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的道路交通信息服务,努力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问题。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完善火灾隐患的源头管控机制,严格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加大对高层建筑、“九小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消防监管力度,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查体”措施,严防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推进消防网格化管理,完善基层消防组织,加强城乡消防基础建设,建立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机制,加大人力投入和装备保障力度,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好枪支弹药、危爆物品、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维护公共安全。

四、着力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

认真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为先的理念,深化执法转型,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依法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抓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在法制轨道上切实规范各项执法活动。切实加强执法管理。强化对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控制,从源头上防止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产生。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完善常态化的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化解信访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深入推进“阳光执法”。加大执法公开力度,把公安执法工作主动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下,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五、着力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大力实施“为民服务创新工程”,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公安机关。创新民意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大走访”、“请进恳谈”等走访联系群众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密切警民关系,促进警民沟通互动。建设民意警务工作平台,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市民评议,对民意诉求做到“一网收”、“一网管”、“一网办”,让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高效的办理。()创新服务举措。继续落实好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双十条”措施,在户政、交通、出入境等方面推出一批服务新举措,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在全市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为群众做好事活动。打造服务民生新平台。进一步完善以公安网、公安微博为主体的网上服务平台,研究推出手机网上服务、自助式服务等便民服务新举措,努力做到沟通“无障碍”、服务“零距离”。

六、着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把公安队伍建设作为“天字号”工程牢牢抓在手上,坚持严管厚爱,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加强公安队伍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现代警务培训,强化实战演练,提高公安民警履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不懈地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加大从严治警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警风。

篇12:公安局先进经验材料

公安分局派出所。主要担负着地区近14.5平方公里的户籍管理、治安防范、刑事破案任务,全所编制45人,实有44人。被授予“省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优秀派出所”和“市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优秀派出所”“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先进单位”,被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治安防范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三年被评为“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连续三年分局“先进集体”;三年来有7人立功,25人受奖。近年来,派出所党支部一直积极探索、改革勤务模式,不断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出“密织群防网络、创新巡逻模式、提升防控能力、实现精确打击”的工作思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辖区治安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可防性案件大幅下降。

一、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长效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在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长效机制中,派出所一是建立信息员定期走访制度,要求民警每月对自己的信息员走访沟通三次,通过对信息员的走访,拉近彼此距离,摸排一些违法犯罪线索。二是建立社区、责任区民警入户制度。以社区、责任区民警为主体,以走访量的最大化为前提,突出走访对象的普遍性和特定性,坚持日常走访活动,切实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三是坚持日常报告工作制度。坚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风建设监督员日常挂钩联系制度,注重报告工作常态化。四时建立信访事项回访制度。对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主动向信访当事人反馈事项办理进展情况。五是建立案件告知、回访制度。通过走访进一步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案件线索。

六是建立警企挂钩联系制度。每位责任区民警每人挂包联系企业,加强预警防范。今年初夏,派出所针对入夏后入户盗窃案件易发的情况,组织民警在辖区各小区开展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活动,6月16日上午10时派出所领导带领民警在东湖观景园小区开展宣传活动,民警粘贴、发放温馨提示、安全提示卡500余份,同时派出所筹措资金购买了200个小型防盗报警器,免费发放给东湖观景园小区的社区居民,向社区居民进行了安全防范宣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大力规范建设警务室,实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

派出所全面规范建设了社区警务室和农村警务室。选派了警务室民警,聘用了辅警,使民警彻底的“沉”下去,与群众打成一片,做到零距离办公。规范了警务室民警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搞好农村和社区的人口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积极组建、完善村居治保会、治安联防队、义务巡逻队、护厂队、物保人员等群防群治队伍,在辖区形成“全民动员,警民联防,安全共创,平安共建”的联防新机制,使警务室成为了安全防范的前移点、深入群众的落脚点、警民关系的密切点、便民利民的服务点。

一是成为流动人口的服务中心,将农村警务室与服务流动人口结合起来,积极为外来人员提供便利,在警务室公布法律法规,张贴警务室民警和辅警的照片和联系方法,方便外来人口和他们的联系和沟通,在入户走访时,主动帮助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并送证到户,由于许多外来人口都没有相片,董家门警务室民警杜炜就曾经联系照相馆,在警务室现场照相办证。

二是成为群防群治的联络中心,警务室开展工作后,民警发动和整合本村的治安积极分子、治安巡逻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警务室为中心由点及线、由线及面的开展徒步动态巡逻防范,与派出所进行街面车辆巡逻相结合,建立相互呼应的全方位立体巡逻体系,有效预防流窜作案和盗窃、抢劫等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三是成为排查矛盾的信息中心,警务室民警充分发挥自己人熟地熟、“关系户”多、接触群众面广的优势,及时获取和掌握预警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对容易引发纠纷的矛盾,及时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巡逻防范,构建“大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精确打击力度,提高群众满意度

一是全所上下高度重视,民警“大防控”实战意识强。自从分局“大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实施以来,派出所迅速制定了派出所自己的防控预案,多次教育民警提高实战的意识,在多次快速反应拉动中,所支部成员身先士卒、精心组织,全体民警奋勇争先、认真负责、临阵反应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破获了一批“两抢一盗”案件,民警确实从内心感受到“大防控”带来的实际效果,更加坚定了“大防控”的长效机制。3月4日13时10分许,长乐坡铁路桥下发生一起飞车抢夺案件,三名男子驾驶一辆红色两轮跨骑式摩托车抢夺受害人张红紫色挎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3000余元、银行卡三张及本人身份证等物。派出所立即启动派出所大防控预案,正在街面武装便衣巡控的民警杜炜及巡逻队员接到对讲机的警情通报,按照指挥室指令在长十路布控巡查,13时15分左右,发现三名嫌疑人驾驶嫌疑车辆自南向北快速驶过,立即驾车迅速贴靠,在确认其中一名嫌疑人携带着紫色可疑女式提包后,在小学门口将嫌疑摩托逼停,将驾车的犯罪嫌疑人刘新龙当场抓获,现场起获抢夺赃物女士提包及被抢财物。

二是根据警情、适时调整巡控重点。派出所针对辖区的发案情况,适时的调整防控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在每天早7点至9点、中午12点至15点,下午17点至19点街面抢劫重点时段以及后半夜入室盗窃案件重点时段,投入了大量便衣警力和地方牌车辆开展巡控,同时对长乐坡十字等易发案地进行便衣守候,如3月8日凌晨2时50分许,派出所便衣巡控民警带领巡逻队员在辖区治安重点区域长乐坡十字周边便衣巡控,巡逻至长乐坡十字南边向尉家坡去的路上时,突然听见前面传来女子“抢劫”的呼救声,民警及巡逻队员迅速向呼救声附近跑去,发现一名男子在前面逃窜,后面有两名女子高呼抢劫,民警快速上前将该男子抓获,当场从该名男子身上搜出弹簧刀一把。经审查,抢劫嫌疑人师维帅于3月7日22时许预谋在长乐坡十字附近进行抢劫,一直在物色实施抢劫的目标,直至3月8日凌晨2时许将目标锁定为刚下班回家的张利和郑娇娇,在正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三是加强信息员建设。在信息员建设中,派出所要求外勤民警每人必须建立20人以上的信息员,并要求每人每月必须联系两次以上,在管理中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为调动信息员的积极性,派出所在年前对一些重点信息员进行了奖励,通过积极联系和奖励,辖区信息员的工作热情都很高,如破获的“2.20”抢劫案中,就是信息员反应案犯应该没有逃离并积极加入到搜索队伍中。“3.10”盗窃案也是由于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破获的。

四、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理念,便民利民,为群众帮危救困,共建和谐社会。

一是重视便民利民措施的建设工作,派出所户籍室面积约16平方米,设有便民椅,饮水机,一次性纸杯等便民措施,户籍室墙上将办理户口、公民身份证的条件、手续、程序、时限以及有关行政收费项目、标准均制作镜框一一上墙公示,同时将公安部户籍七项便民利民措施,户籍民警工作职责、服务承诺,监督电话也公开上墙,方便群众监督。

二是用实际行动践行爱民措施。只要群众需要民警们都会第一时间赶赴帮困,近年来民警送迷童、走失老人120余名,解救传销被骗人员80余名,遣散传销人员2900余人,捣毁传销窝点200余处,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三是化解矛盾,消除影响稳定的各种矛盾,派出所一直积极开展矛盾摸排工作,掌握社情民意,掌握涉及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稳定的动态性情报信息,对热点问题积极向街道办党委和分局汇报,协助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尽可能的化解矛盾,消除有闹事苗头或集体上防等不安因素。派出所通过开拓创新,大胆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履行了打击犯罪、服务人民的职能,有效的维护了辖区的稳定,尤其是防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派出所多策并举,加大巡逻防范力度,辖区发案比去年同期下降了40个百分点,为地区的安定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篇13:公安局先进经验材料

李威,今年56岁,从市局机关部门领导岗位退下来后,来到塘市派出所从事社区警务工作,来,他始终坚持沉下身子,扎根社区,融入群众,相聚和依靠群众,开展警务工作。他在目标上:力求推出新举措、创造新经验、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的更高的奋斗目标,努力建设一个水平更高、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平安李巷’,为李巷的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创造一个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他在要求上:坚持群众意识,突出一个“勤”字,做好宣传教育文章;坚持信息意识,突出一个“灵”字,做好社区稳定文章;坚持防范意识,突出一个“细”字,做好控制发案文章;坚持管理意识,突出一个“实”字,做好人头管控文章。他在方法上:坚持上好“一家门”;见好“一个面”;办好“一张证”;讲好“一节课”。他在理念上:具有忠诚、敬业、奉献、热情、务实、事必办好的事业意识。正是凭着他这颗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事业心,对人民群众具有深厚的感情,与群众靠得最近为信念,在平凡的岗位上践行着“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他那坚强的毅力,焕发出来的光和热时刻温暖着周围的人们和辖区群众的心间。

立业:实现承诺,打造平安

9月,以他名字命名的“警务室”后,他更加全身心地扑在警务工作上,通过他競競业业、脚踏实地、默默无闻的工作。通过同志的努力和执着的工作,今年辖区案件与去年同比又下降了45.16%,实现了他在今年初向群众作出的辖区案件下降25%的承诺,今年年初,他在给《外来民工兄弟姐妹们的一封公开信》中说:“---,李巷社区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过一起刑事案件,大家一定会清楚地记忆,我们要重创那平安、祥和、稳定的治安环境。只要我们大家共同来参与社区的治安管理,李巷社区的平安是一定能够实现的,刑事案件比下降25﹪是一定能够实现的”。3月,塘市河北社区由于刑事多发,最多的一夜连续发生撬门入室案近10起,百姓的安危引起了强力的反响,也牵动了各级领导的心。3月份,组织上把调到了河北社区,为了安定人心,他来到这里第一件事是在河北村党总支支持下召开了一个全村党员、生产组长参加的200多人的表态会。会上,他向大家作了承诺:力求在刑事案件比发案数下降50﹪以上,结果,通过同志的扎实工作,当年刑事案件与前年同比下降了51.43%,实现了他在向群众作出的辖区案件下降50%以上的承诺。说实在的,已快要到退休的年龄了,为什么他的每一次承诺都能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满意?就是因为他心里装着群众、想着群众、融入群众去工作,因而赢得了辖区群众满口称赞。

立德:敬业爱业,忘我工作

7月他和同事因身体欠佳,一起到无锡医院看病,医生根据病情吃惊地对说:“如果再晚来看病,5年之内要出问题”。但不因病情影响工作,而是以坚强的毅力工作着。9月的一天夜里,在派出所里值班,到凌晨4时从被窝里爬起来去厕所小便,失去知觉突然倒在墙角边数时,当他有了知觉总算回到了宿舍,第二天早上同事发现一直早起的怎么没见身影,前去敲门时才知身体不适,可他没有病倒,而是坚持着工作。他常说:“群众的事不论大小,都要去把每一件事情做好,才能上对得起党对我多年的教育和培养,下对得起百姓对我多年的信任和支持”。所以他在岗位上常年累月从不叫一声苦,一直默默地在岗位上任劳任怨地工作着。

优秀共产党员在平时的警务工作中,他不管烈日炎炎,还是冰霜雪地,不管刮风下雨,还是披着雨衣,他坚持深扎社区,坚持勤走村串巷,踏实苦干,不怕辛劳,他为了要把辖区的情况进一步掌握,按照现住户管理原则中的实时、实名、实数、实情的工作要求,编著了一本反映常住人口居住的底数清、信息明、联系群众便利的信息台帐,把这里的社情、地情、人情摸得一清二楚,去年他放弃公、休假,每周扎根社区的时间工作达70多个小时,每周超出30个小时,全年超出195个工作日。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就是因为他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对群众充满着爱,和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来实现以群众靠得最近为信念。8月6日,强台风“麦莎”直逼港城,电闪雷鸣,狂风暴雨,还是坚持骑着摩托车出了门去进行巡逻,凌晨2时,当他来到华恒科技有限公司时,正在那里避风雨的保安盛可国看到浑身湿透的老尹,无不感动地说:“,风大雨大,年纪不饶人,要注意自已的身体啊!”同年6月30日的深夜2时,正在所里值班,接到棋杆村一户人家的报警电话,驱车前往案发现场了解情况,从作案现场来看,犯罪分子多名,从发案时间到逃离方向,带领保安、马上展开地毯式巡逻,当巡逻至乐得发加油站附近,发现有4人在那里等车,经检查发现其身上携带近万元现金,而且有一部与现场报案的同样的手机,通过审查,其4人交待了专门从无锡乘车来张家港作案盗窃十余次的犯罪事实。可为了要拔掉这颗钉子,一夜未入合眼,依然以坚强的毅力工作着,这就是他的事业心。不光

具有敬业的精神,而且还关爱群众,他常说:“群众的事无小事,我们只有把事情为他们办好,群众才会支持我们的工作。”今年3月一星期天的夜里,李巷村13组村民孟雪春因一起工资纠纷案自已难以了断打电话给我,我接到电话后毫无顾虑骑着自行车前去解决,当事情解决好后,我说:“只要你们需要我,为了消除你们间隔阂,增加和谐因素,我放弃休息日也乐意”。此时他们才知道我是放弃休息日特地从家里骑自行车赶来的,他们感到很惭愧,赶忙伸出手来握住我的手激动说,真不意思找你麻烦了,我看到他俩也握着手时,心里在想,要是我们把群众工作做在前面,也许这样的情况不会发生。

常说:“只有信息灵、才能情况明;只有见事早、才能反映快,才能牢牢把握公安工作的主动权。”他根据“二个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增加和谐因素”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去年至今,他及时收集政治、治安方面稳定的情报信息117起。特别在去年2月份的一天,他在工作中了解到张家港籍、常熟籍入越作战高炮67师608团援越抗美老兵,在常熟城北新公园老兵饭店举行茶话会聚会时,为解决待遇问题,准备携带上访信去北京叫中央表态的情报信息,他在及时向所领导汇报此情况的同时,一边反复做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为领导的决策、平息事态发挥了重要作用。3月27日上午8时许,李巷村黄旗2组村民奚正明等十多人因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油漆味觉和噪音污染问题前往李巷村委会,递交了一份由25人联名签署的《申明》,他闻讯后通过做双方的思想教育工作9次,赢得了双方的信任和敬佩,从而避免了一起将要去市政府上访的事件。

立志:融入社区,关爱群众

还是法制宣传尖兵,他的话很有说服力,近三年来,他为企业职工、学生、党员干部、群众举办法制、安全、消防、防范、教育讲座25场,受教育人次近万名。9月一天晚上,李巷村黄旗二组村民奚林熬因儿子奚文斌学校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整天在外玩,父母训斥也无效,子女的行为让父母着急,在此时刻,其父想到了他,打电话请他教育其儿子,他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前往,村庄上的群众获悉他在他家做工作,有二十多位村民都领着自己的子女前来旁听,这次思想教育工作一直做到深夜近二点,村民们听后很受感动,通过教育现奚文斌已在两

年前找到了一份快递工作,且已有妻室,收入尚可,家庭和睦。他现在只要去那村庄,村民们都对他很尊重。11月的一天下午,河北社区塘市铝合金门窗厂邹老板因承包商发生一起工伤事故,专程打电话要他前去调处,通过一个小时的工作,圆满处理了他们之间的纠纷,最后邹老板说:“你虽然不在我辖区工作,但是你给我们留下的印象不会忘,所以我信任你打你电话,谢谢你这个好警察。”在今年初,他组织的近40多名群众代表参加的“相约警务室”活动,受到了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同志做好事不留名,去年8月20日的一天上午,他在暨阳湖公园捡到江阴海关检疫检验局的一位同志粗心遗忘的一只皮包,内有价值10000余元的物品,能为失主所急,想方设法送交失主。,老尹分管保安巡逻工作被上级评为先进后,上级给他发了1000元奖金,老尹觉得工作是大家一起干的,汗是大家一起流的,夜是大家一起熬的,险是大家一起担的,队员们都很辛辛苦苦,于是他用这笔奖金和队员们一起过了一个愉快的中秋节。

优秀共产党员正是凭着这颗温暖心,坚持不懈,锲而不舍,孜孜不倦,忘我工作,几十年如一日,他以高尚的人品和坚强的毅力,对人民群众具有深厚的感情,与群众靠得最近为信念,在平凡的岗位上践行着“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自已的光和热去温暖着周围的人们,展示了新形势下人民警察的新面貌,为创建“平安李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志始终坚持以创建平安建设为载体,以可防性案件为入手,切实加大社区防范工作力度,坚持沉下社区,增加有警时间和巡逻密度。去年,他在百日破案会战中,为刑侦组提供刑事线索5起,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余处;查处治安案件6起。

通过他多年的努力工作,先后获得了市劳动模范、市人大会评为人民满意的“十佳政法干警”称号;苏州市三等功二次、二等功一次;省人民满意警察、全省公安机关平安创建先进个人、全省公安机关岗位练兵能力和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他深深扎根于群众之中,也受到了辖区群众高度评价:“大家都像同志一样工作,违法犯罪和案件少了,整个社会风气秩序好了,他是我们见过的最好一位好民警”。

篇14: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一)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单位犯罪案件中,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

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罪名)一案,由________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最后写明犯罪嫌疑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________(概括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简明扼要叙述。)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________(分列相关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具体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动、自首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条之规定,涉嫌________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_________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___________

(公安局印)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15: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核心提示: 字()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字()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侦查 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条第 款,涉嫌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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