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起诉状
“donotsayaword”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肖像权侵权起诉状,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肖像权侵权起诉状,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肖像权侵权起诉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出版并交付12寸婚纱写真照片琉璃相册。
2. 停止对原告的所有肖像的无尝占有,即停止对原告肖像的侵权。
3. 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7月初,在被告营业处(在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拍摄婚纱写真外景一套。
(12寸琉璃相册一套共18页)原告于7月29日到被告营业处(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挑选像册设计模板,被告要求原告缴纳60元照片加选费。
原告拒绝缴纳费用,原告并要求被告删除产生60元费用的的两张照片。
后再进行相册的出版;之后被被告否决。
被告并明确提出不缴纳60元照片加选费用,就不出版相册。
原告认为,肖像权是作为一个公民和自然人享有的以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而被告是以在以营利为目的条件下,
1、要求原告追加60元照片的加选费用是剥夺了,原告作为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同时被告并明确提出不缴纳60元照片加选费用,就不出版相册。
的作法,也是剥夺了原告,即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
同时被告也是剥夺了原告的肖像制作权,而肖像制作权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决定是否制作,及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力,可是当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产生多余费用的两张照片时被原告否决出版;是典型的剥夺了被告的肖像制作权。
篇2:侵权起诉状
原告xx-x,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镇xx居委会xx组12号。手机号码xx-xxx-xxx. 被告xx-x(又称xx-x),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x镇xx居委会xx组,身份证号码xx-x.手机号码xx-x.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xx-x赔偿果树款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月30日,被告xx-x在英德市含光镇荷州居委大岭地的蔗地焚烧蔗叶,导致发生大火,烧着了隔壁xx-x的砂糖橘果园,烧毁111棵砂糖橘。
起火时,证人x在附近整理其蔗地,看到大火后,xx-x帮助xx-x救火,并通知了原告xx-x果园隔壁果园的园主杨石金夫妇,叫他们回来救火,否则可能将他们的果园也一并烧掉;杨石金夫妇接到电话后,马上回来,担心大火烧及其果园,于是投入救火,其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也说“当时见到xx、xx-x等人在救火”;xx-x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说“xx组的xx在烧蔗地的时候,烧了xx-x的果树,当时我在附近整理蔗行种蔗,我看火势很猛,我就打电话给杨石金叫他回来救火….个个都话包炎,以后不要这样做了…你现在烧了xx-x的果树,看怎样与xx-x协商好,该赔的就赔,xx也不出声…”
通过调查含光派出所对原告xx-x、救火人杨x陈x夫妇、xx-x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xx-x在焚烧其蔗地时,失火烧了隔壁xx-x的果园,造成111棵3年期的砂糖橘被焚毁。参照英德市人民政府文 1
件:英府3号《印发广乐高速公路英德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桔,三年果龄,180元/棵,得出111棵砂糖橘的补偿款是:180元/棵×111棵=19980元。
原告多次找xx-x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否认此事,不予赔偿。根据含光派出所对其做的《询问笔录》,他是这样说的“当天我不在蔗地,具体怎么发生的我不清楚…后来xx-x来到我家里,说我烧蔗叶烧毁了他的果树,我就说无这回事,不是我烧的…”。但是根据3个救火人的《询问笔录》,当时xx-x(又称包炎、包贤)是在火场的,并与他们3人一道将火扑灭。xx-x说谎,是为了掩饰他的行为,是为了否定他当时烧蔗地的事实,可以证明,xx-x做了错事,但却不承认做错,其行为一错再错。
综上所述,xx-x烧蔗地失火把相邻的xx-x的果园也烧了,侵害了xx-x的果树,是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参考英德市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其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9980元。现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敬礼
具状人:
篇3:侵权起诉状
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
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x年x月二十五日
篇4:侵权起诉状
原告:杞县XX搬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XX西南角,电话:1393780XX
原告:刘XX,男,xxxx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XX村2号,身份证号:412324xxxxXX,电话:18665XX、18268XX
被告:程XX,男,xxxx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XX村88号,身份证号:440922xxxx0XX,电话:13902XX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承担财产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共计:538990元人民币(具体以损失鉴定为准);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所有的豫B71XX号解放牌汽车于20xx年11月19日在稔山与粤BL4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20xx年1月16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一、程XX同意将豫B71521号车辆返还给刘XX;
二、刘XX撤回对程XX的诈骗报案;
三,对于刘XX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XX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20xx年12月9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4010元,至20xx年1月16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20xx年12月8日至20xx年1月16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37750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此致
原告:
20xx年4月8日
篇5:侵权起诉状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位于xx市xx区x号院x号楼x单元的房屋及该房屋钥匙;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xx关系。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位于xx市xx区x号院x号楼x单元的房屋一套(面积为x平方米),并于xx年x月x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产证号:x房权证字第x号)。自xx年至今,被告一直非法占有该房屋,将此房出租给他人。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告不予理会,现仍占有该房屋。故原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维护其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6:侵权民事起诉状
原告: 卢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 )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被告:小陈(男,汉族,身份证号: )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
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产、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产;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租赁期间为20**年 1 月 1 日 至20**年 12 月 31 日 ,并一直在居住生活其中。被告系原告的孙子,已经成年,一直在该房产居住。
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有呵斥以至威胁要打老人的情况发生;原告年事已高,腿脚不方便,而被告不顾照原告的饮食起居,因其一直占用上述房产,也给原告子女照顾其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被告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夜里十二点以后回来,并且关门的声音很大,类似情形很多,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被告有现成的公租房即址在厦门市高林三里 25 号 B 室的房产以供居住,但几经原告规劝至今不愿办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女士
(签字)
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何00,男,34岁,汉族,务工
住址:平江县000
被告:邹000,男,46岁,汉族,00
现住址:平江县000
被告: 英博啤酒集团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市芙蓉中路华菱大厦17F
请求事项:
原告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费用合计232828.85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00酒业公司的员工,在1月18日下午,公司需要发货,原告与同事李00在搬运白沙啤酒到车上的过程中,由于其中一件白沙啤酒的纸箱盖已被损坏,搬运时突然一瓶啤酒爆炸,瓶头连盖飞出,击中原告的.右眼,当时眼泪止不住的流。一段时间后,原告才睁开眼睛,感觉一片模糊,眼前浮现火花状斑点。后来入院检查才得知,因瓶头连盖击伤右眼,造成视网膜脱落,经司法鉴定为陆级伤残。
被告邹00为原00酒业业主,系原告雇主。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侵害原因为被告英博集团生产的白沙啤酒存在质量缺陷。故,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的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2081.19。元,住院伙食补助780元、护理费520元、交通费元、住宿费520元、司法鉴定费630元,误工损失10800元,残疾赔偿金1382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85.41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700.25元,合计:232828.857元。因原告重伤部位为眼睛,可能造成右眼终身失明,在精神上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三)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住所地:省县时代商贸城 72 栋 11-12 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年 4 月 12 日签订《 09 年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年 1 月 1 日至20**年 12 月 31 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 09 年销售回笼 30 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在20**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 92 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民诉意见》第 19 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此致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
篇7:宅基地侵权起诉状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由: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再找个样本给你。
原告:赵甲,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于XX公司任职会计,住址: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电话:13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乙,男,1975年8月2日出生,壮族,于XXX工厂办公室主任,住址:XX路XX号XX单元XXX房,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6127.4元。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7日晚,原告赵甲在XX路的人行横道上经过时,忽然有一辆车牌号为“桂A.OXXXX”的XX牌轿车从XX路口冲出。
赵甲躲避不及,被撞翻在地,造成手骨骨折,并因此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用共22090元(见证据3、4、5、6)、交通费437.4元(见证据7),并需营养费2000元(见证据8),而期间误工费1600元(见证据9、10)。
上述各项合计26127.4元。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
但经交警多次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人:赵甲(盖章)
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2 份。
2、证据10份,共2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篇8:宅基地侵权起诉状
原告:宋荣,女,汉族,1959年8月22日出生,住XX县城关镇爱国村新元村民组;
原告:陈川,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XX县城关镇爱国村新元村民组;
被告:宋贺生,男,汉族,成年人,住XX县城关镇爱国村新元村民组。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所占原告宅基地,并恢复原状;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0年, 人民政府给原告宋新荣规划了面积为捌拾平方米的宅基地,并给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予以确认。
后来,被告在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侵占原告宅基地,并在其上面盖了房屋。
原告发现后,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所占原告家宅基地,被告要么置之不理,要么以种种理由拒绝。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贺生立即停止侵权,拆除房屋,并返还宅基地。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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